退休职工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发展论文,成果论文,退休职工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6年10月颁布的《老年人权益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有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为探索适合中国特色的分享方式和途径,确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分享比例和渠道,笔者重点考察了经济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国家,以及步入老龄化较早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相信这些经验可以提供许多有益的启示。
一、分享方式
虽然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尽相同,但因老人所分享的标的物都是国民经济增长的那块,所以分享方式大同小异。总体看来有三类:一是通过养老金挂钩调整;二是通过税收减免优惠;三是通过社会福利转移支付。
第一,养老金持钩调整机制。
由于一定数量的养老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经济状况,不同的物价水平下,享有的生活资料和劳务总是不同的,因而各国为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不因通胀而下降纷纷在养老金发放上贯彻了挂钩调整原则。采用的方法大致有:物价指数法、工资指数法、实物指数法和自动增值法。
物价指数法和工资指数法是指养老金随物价指数和在职职工工资指数的变动相应浮动。某些国家从法律条款上看是规定采纳物价指数法,但实质上却离不开工资指数。例如,美国是以薪工税来维持其现收现付式养老金发放方式的。若假定通货膨胀处于零这一理想状态,劳动力的规模为常数,对工资课征的薪工税税率为t,应交纳薪工税的劳动工资总量为W,那么可用于支付退休金的即期税收收入为tW,由于t的波幅很小,从而退休金的支付额度与W密切相关。所以美国等国家退休金的增长同时与在职职工的工资水平相持钩。
实物折算法相对原始,它是指养老金随国家颁布的实物指数或实物折算单位的变动而变动。例如瑞典在1948年实施的《全国退休金法案》中曾规定每月由国家宣布一个折算单位为多少克朗,一个单身退休者的年基本退休金是0.95个折算单位,一对夫妇的年基本退休金是1.55个折算单位。由于每年每月进行核定的工作量很大,瑞典于1992年进行了改革。目前,许多国家的物价指数法被批评为过分慷慨,因为它所根据的一揽子商品更典型的适合于青年人而不适合于老年人,例如,美国将抵押利息率的变化纳入物价指数无疑使得通胀能增加老年人投资于住房的报酬。故实物折算法也不是一无是处,它能够排除与老年人生活相关系数不大的商品价格。
自动增值法是一种从形式上看与外界因素脱钩的养老金调整方式,也就是说,即使物价稳定,在职职工工资增长为零,退休金仍会按其金额高低自动增长。阿根廷于1993年9月22日宣布的《私有资本化退休选择法案》就规定那些未选择新型个人帐户式养老金给付模式的退休老人可获1%—15%不等的退休金自动增值额。
养老金挂钩调整机制普及性强、实效性好,能切实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稳步提高。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第一步应全面推行物价指数单挂钩以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因通胀而下降;第二步则应逐步推行工资、物价指数双挂钩以保证老年人分享社会发展成果。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规定,基本养老金可按当地职工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但倒底采用何种方法应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实力、退休人员生活水平、消费结构和老龄化程度而定。
第二,税收减免优惠机制。
战后,许多国家出现福利危机,很大原因归咎于以福利为特征的公共养老金制度存在负激励作用。于是各国进行改革,从公共养老金制度全部或部分向私人养老金制度过渡。合格的私人养老金制度要求相应的税收支持以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目前可供借鉴的有:老年人所得税优惠、雇主缴款所得税优惠和雇员缴款税前列克等。
国外老年人劳动收入或财产收入占其经济来源的较大比例,因而所得税优惠能给老年人带来不少好处。在美国1993年国内收入署规定:年龄在65岁以上的单身老人纳税时标准扣除额为$4600,其他人则扣除$2700;65岁以上的夫妇共同纳税时的标准扣除额为$7600,其他人则为$6200。在韩国,对扶养60岁以上直系亲属者,或与65岁以上老年人共同居住者都予以免除48万韩元的所得税优惠。
所得税优惠是停留在当前老人生活保障的层面上的。对未来老人的生活保障则还分为雇主缴款所得税优惠和雇员缴款税前列支优惠两方面。例如,香港规定:若雇主所供款项高达雇员薪金总额的50%则获准用以扣减利得税。在美国一种名为“全部自筹退休金制度”规定:任何年龄在70.5岁以下的收入都可以向个人退休帐户交费,允许税前列支,并可延至退休时才纳税,从而被称为老百姓的“税收庇护所”。
目前,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改革正在由过去国家“统保、统揽”的“铁劳保”模式向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模式过渡。这意味着养老保险亟需一个市场调节器予以引导。此时税收政策能发挥很大的作用。我国个人纳税仍处于面不广、量不大的境况。故老人所得税优惠尚不实用,但这是一条思路。至于企业交纳部分税前列支则应予以彻底落实。
第三,社会福利转移支付。
社会福利涵及社区老年医疗保障、城乡老人护理保险、各类养老设施、社会服务网络建设等多方面。从经济手段上看,国外主要采取:长期低息贷款、直接生活补贴、老年消费优惠和负所得税等方式促进社会福利转移支付。
长期低息贷款是弥补公共福利开支不足的有效途径。日本为保障老年人权益,不仅对全国九千所养老院的改建扩建提供贷款,而且给退休人员提供长期贷款以解决家庭护理问题。
直接生活补贴是旨在解决或弥补其他普遍性分享方式所不能实现的那一部分。发放对象为特困和高龄老人。当今韩国有18万老人正享受随物价浮动的老年人生活补贴,每年每人约有18万韩元。
老年消费优惠是以优惠的商品价格激发老年顾客的消费欲望,推动老年人分享经济发展成果。这既是银发厂商的营销策略,又是社会福利的体现。
负所得税则是将所得税和社会福利转移支付相结合。它把所得税的累进机制延伸到低收入阶层,凡低于起征点的老人可通过负所得税形式获得经济帮助。从图一可清楚地看到这种实为福利支出方式的实施机制。
图一:负所得税机制
(参照:《社会保障经济理论》P126,丛树海著,三联书店)
依靠社会福利补贴来辅助老人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有利有弊。利在于它能解决特困老人的生活问题,弊在于它将加重财政负担。而负所得税机制是经济相对发达后各国所应努力的方向。鉴于中国经济实力尚弱,无固定收入的老人尚多这一具体国情,直接补贴不能完全取消,长期低息或无息贷款值得尝试,但必须解决好偿还问题。要以立法形式确保老人借款的担保人在老人自己无法偿还时偿还。
二、分享幅度
从抽象的理论角度讲,老人在分享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成果的幅度上应贯彻两个原则:其一,在社会总量上,养老保障费用总支出随GDP的增加而增加,包括老年人福利在内的公共福利占政府支出比例随老龄化程度的提高而提高;其二,在个体分量上,老年人的市场收入不宜高于在业劳动人口的人均收入,老年人的个人消费水平不宜低于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从具体的实际操作上讲则视各国的养老体制和经济水平而定。
第一,老年福利支出分析。
不言而喻,老年人口比例上升,用于老年人的开支应相应增加,这才能确保分享。表一中的数据论证了这一点。
表一、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老龄化程度与福利占政府支出比重
资料来源:OECP(1985a,Anncx C)《老年人口统计资料汇编》(华龄出版社,1990)
从上表我们得知:(1)发达国家老龄化态势明显,福利支出比例随老年人口比重的上升而增加;(2)发达国家福利支出比重增幅快于老年人口比重增幅,老年人确实在分享经济发展成果;(3)发达国家公共福利支出比例基本控制在30%~50%左右。从严格意义上讲,公共福利占政府支出比重不能完全代表老年人福利占政府支出比重,但两者有极大的相关性。
中国到2000年,老年人口将达1.32亿,与西方国家相比,处于其60年代的老龄化水平。鉴于我国是在经济不甚发达的情况下迎来了老龄化,参照外国同等水平,我国的公共福利支出比例宜控制在财政支出的30%左右。
第二,养老金支出比例分析。
由于各国的养老金来源不一,有的国家是国家单方负担,有的是企业和个人双方负担,还有的是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故不能采用养老金占财政比例而应采用养老金占GDP的比例来衡量老人分享幅度。如图二所示:
图二、养老金支出占GDP比例预测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政策研究报告》《上海未来的养老模式研究》(《上海老龄科学》1996.1)
从中我们不难得出结论:(1)养老金占GDP比例应随经济发展逐年增加;(2)养老金占GDP比例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程度成正比;(3)总体上是经合组织国家高于上海,上海高于全国,中国又高于亚洲其它各国;(4)养老金占GDP比例在未来半个世纪基本控制在3%—15%之间。
影响养老金占GDP的比例的因素很多,主要有老龄化程度、老年抚养系数、经济发展水平等。世界发达国家65岁以上人口比重从5%上升到7%一般要经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而中国65岁以上人口比重从1982年的4.9%上升到2000年的7.3%只隔18年。所以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远跟不上老龄化水平,故养老金占GDP比重也相应落后,仅以中日两国为例,见表二:
表二、中国和日本老年负担系数与退休金占国民收入比重对照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87,1991,《跨世纪的上海人口老龄化研究》《世界经济年鉴》1981,1991。
从表二易知,中日两国老年负担系数的增幅均大于退休金与国民收入比重的增幅,而中国的退休金占国民收入比重的增幅仍明显落后于日本,故中国应加大老年人对国民收入增长的分享。
第三,退休金占工资比重分析。
老人分享社会发展成果不应也不可能与在职职工拉平,因为在职职工毕竟是现时财富的创造者。那么究竟以什么比例为宜呢?从理论上讲,首先,离退休费用占工资总额比重不应超过离退休人员占在职人员人数的比重;其次,人均退休金比人均工资应尽可能接近工资替代率(工资替代率=人均养老金/社会平均工资)。据加拿大1994年的一项研究显示:某职工的工资收入对平均工资的比例为50%,100%,200%时,所需的工资替代率分别为74%,70%,60%。各国的工资替代率是随各国经济状况而异的。
中国国内离退休人数占在职职工人数与离退休费用占工资总额的比重如表三:
表三、中国离退休人数占在职职工人数比例与离退休费用占工资总额比例对照
从上表可知,在过去的20年,离退休人类的比重与离退休费用的比重基本一致,但到2000年(预测)却会出现较大差异,这就是老龄化加速的结果。所以政府应当化大力气提高退休职工待遇,避免两比例差距的拉大。工资替代率宜控制在60%左右。
三、分享保障
老人分享社会发展成果不单指经济上,而是涵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要保障这种权益,既包括意识形态领域人们对其合理性的认同;又包括法律领域《老人权益法》的贯彻落实;还包括经济领域养老金的保值增值和物质生活领域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提高。因此要从多方面入手。
第一,深化理论研究。
1960年,“老年学之父”克拉克·蒂比茨就出版了《老年学手册,社会(经济)诸方面》,对分享合理性进行了论证;1976年,詹姆士·舒尔茨在其《老年经济学》一书中对分享作了系统论述。而我国对此问题的认识和研究都相对滞后,仅将老年人问题视为单纯的社会问题,未能从国民经济运行角度予以探索。要保障老人的分享权益就应当投入一定的科研力量深化分享方式和分享幅度的研究,为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
第二,加速法制建设。
1889年德国第一个颁布《养老保险法》之后各国的类似法规如雨后春笋,应运而生,且不断调整。如瑞典,1913年制定《老年年金法》1948年实施《全国退休金法案》,1992年又继续改革,为的是既消除“福利弊病”又保障老年人的各项经济权益。此外,许多国家还就老年福利支出的落实、老年教育的兴办,社区服务的规范化制定了实施细则。
而中国自1951年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后配套法规就未能跟上。1991年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也仅针对养老金问题,去年10月施行的《老年人权益法》才正式将分享纳入法律条文。故而在落实分享特别是在落实精神文明成果分享和增大养老事业投入方面迄待努力。
第三,完善基金营运。
所谓完善基金营运包含了合理提高养老保险费率和妥善运营养老基金两方面。为保证未来分享,保险费率的提高是相当有必要的。美国的社会保障计划于1937年开始征税,起初每年雇主和雇员各交纳1%,最高应税工资不超过$3000,到50年代上升为1.55%,60年代为2.75%,70年代为3.65%,80年代为4.52%,直到今天已为6.55%。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亦如此,1955年雇主雇员均交纳5%,1985年增至25%,到了1992年雇主为18%,雇员为22%。可见,我国也应随经济发展相应调整。
在基金运营上各国略有差异。如日本,它的养老保险分厚生养老保险、国民养老保险、互助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前两项由国家统一运营,分为五年以下短期运营、五年以上长期运营和购买债券。长期运营主要是投向基础设施和中小企业设备投资以及向个人住房建设提供政策性融资。智利对养老保险金的投向和结构也有严格的规定。由金融机构担保的存款和证券为30%—50%,私营及公共公司发行的债券为50%—70%,且由投资公司操作。
中国至96年已积存养老金300多亿人民币,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房相结合的改革模式决定了养老保险基金只有不断保值增值才能将分享落到实处。故不妨建立投资公司,并制定投资方案,经基金管委会审批后进行运营。在基金投向上可尝试采用五分法,即:国家债券、银行存款、国家重点项目、股市和房地产五个方面。
第四,健全配套服务。
生活质量的提高是分享的最终目的。韩国作为一个有敬老传统的国度在1981年就制定了为老服务设施建设费用的承担方案。日本除了建造许多福利设施外还正在创建一个新颖的富有组织意义的福利系统,名为“身心交往票”。即把提供给老年人的家务援助和护理服务时间换算成分数或票据储存起来,以备将来本人或家庭使用。
中国在社区为老服务的设施和方式上都相对落后。我们不妨在加大福利支出的同时,吸取国外福利系统的作法,采用“积点累计”方式,让现在的青年人和中年人自愿为老服务,为自己未来所需服务累积点数,从而“滚动制”解决自身养老。让老人得到社会的照料和关怀也不失为一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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