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保护刑事侦查中的审查机制探究论文_谢浩

隐私权保护刑事侦查中的审查机制探究论文_谢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市100000)

摘要:刑事侦查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流程,同时刑事侦查也是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强制性措施以及特定的视察工作。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深入,公权限定以及私权限定之间的联系渐渐在各个部门的发展中被叫醒。随着人权制度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不断运用,相对应的国家人权以及追述犯之间的互动模式也持续展开,由于这种关系的互动随着时间的推动也发生巨大的变化。本文主要分析了隐私权保护刑事侦查中的审查机制探究,期望经过此研究为未来的有关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隐私权保护;刑事侦查;审查机制;探究

对于当前隐私权的权利已经成为人们非常认可的内容,但是在隐私权的大力推广以及实际运用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隐私权具体含义以及隐私权的延伸还是不够明确,而且隐私权在不同行业中突显的差异较为明显。比较宽范围的民事区域中的隐私权范围给私权的保护提供了非常便捷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有助于对公民的人身权利更大范畴的保证。

可是,隐私权在刑事侦查的领域中可以执行任务的范畴比民法可执行的范畴来说要小很多,然而由于隐私权没有具备宪法中隐私权具有概括性的特点,所以在刑事领域中对隐私权的区域进行了严苛的限定,从全方面来看,隐私权在刑事领域中被十分严厉的限制住。其主要原因是刑事领域中不但需要对公民权利进行一定价值的保障,还有刑事区域中担负着对公民的个人权利以及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进程衡量的义务。

一、刑事侦查与隐私保护价值平衡问题

在刑事领域当中,对于隐私权利要与其他价值相平衡。一方面,当国家在执行犯罪忆述职能过程中,务必要对公民的个人权利进行有效的限制,才可以适当保障民众的利益与社会的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对于隐私权是公民个人权利中的一项重要机制,因此在隐私权的个人利益中占据着必不可少的重要位置,还可以这么定义隐私权与刑事法律规对罪犯的处罚以及对民众的利益进行保护都是一样的目的。针对当前国家通过一些限制对公民的利益进行了非常有秩序以及非常平衡的利益方式进行保障已经获得了广电人民的认同,也获得了相对应法律的许可,但是在实际执行刑事侦查过程中,详细到公民个人利益的根本权利限定范围时,还需要进行更深一层的探究以及分析。

二、隐私权保护刑事侦查中的审查机制探究

宪法基本权利之所以具备“基本性”的特征,不单单是在形式上受人权法律的保护,在实际问题上也是处于人类的基本价值而存在的。在当今的法治国家,隐私权已经被广泛定义为宪法的基础权限,而且为很多国际性以及区域性的人权公约确定为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随着科技的与时俱进和应对犯罪的需求,各个国家的刑事追诉架构也开始普遍地运用各种新式侦查策略。这样方法促使侦查机关-大大降低了对人证的依赖性,与此同时也转变了刑事诉讼基本权利干预实际公务的面容,促使公民的隐私权面对着相比之前更加严峻的考验。

构建隐私权保护的审查内容中,要通过一种系统性的方式对审查刑事侦查工作进行有关隐私权的立法规定以及执法情况中是否符合宪法的相关要求。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经过对侦查行为进行审查的过程中,设立相关规定的人员不仅要进行断定某种侦查行为是否干涉了隐私权,进一步将该权利有限制性的列入处分机制当中,还可以通过正当化事由的相关规定,并明确侦查行为的主要干涉门槛。隐私权保护的审查工作的已经初步确认,可以从理论角度出发为有关法律的制定以及适用提供可以借鉴的架构,系统内容可以将干预隐私权的侦查活动列入法治的范围中。

针对传统的侦查策略来看,基本权干涉的三段时审查的实用已经不是问题。但是针对日异月新的现代侦查方法,可以促使人民不得不正面重视追诉活动的干涉问题。在现如今的集合概念的侦查手段,其主要实行的内容根本没有任何物理性的压迫性可以讲,导致干涉的概念发生了实际的变更。针对以前可以接受的古老的干预概念中,是以四个主要因素来判定的基本权的干涉,包含行为之目的性、基础权影响之间接性、法效行为、命令性以及强制性等。对于现代化侦查手段的深入发展,促使这几个要素很难适当地判定干预的行为。例如;在追踪正在犯罪的罪犯要进行强制的抽血检验,在这个过程中就很难分辨属于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然而通过监听以及其他手段进行侦查,显然缺乏命令性和强制性的操作。所以针对古老的干预概念已经不适合现代情况,即将替代的应该是广泛扩大、泛义的干预概念,统称为现代的干预概念。

现代的干预概念已经是基本权干预第二阶段的审查内容中有名无实的。干预概念的困境只要是源于基本权保护领域的不断扩大。隐私权覆盖了广泛而不清晰的保护领域,导致那些依照传统保护领域特征设定的干预要素失去原有的作用。所以,对于这种问题的解决根源只能从问题的基本权保护领域着手。在缺乏实质性的第二阶段审查的情况下,侦查行为是否属于第一阶段审查的“基本权保护领域”,直接决定了该侦查行为是否作为强制处分,需要取得法律的明确授权和比例原则的限制。因此,在两段式的审查结构下,不得不考虑原来“基本权干预”审查的限定作用,审慎地界定隐私权的保护领域。

从区域以外的经验来看,对牵涉到的隐私权干预侦查行为进行两段式审查似乎成为一种趋势。不单单是在宪法理论还在坚守的基本权干预三段式审查的德国执行过,在审查牵涉到宪法隐私权的特殊案件时,实际上只采纳了两段式审查的模式,依照有关判定的案例来讲,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隐私权干预的审视并没有进行说明,反之是通过领域理论,可以大力发展第一和第二阶段的审查。

结束语:

对于刑事侦查中的侦查行动是通过审查机制的初步阶段,可以定义为侦查行为对隐私权的保障领域中形成了伤害,之后可以实行正面解决事情原因的审查阶段,如果这种侦查行为也是原有正当事情干涉,这种侦查行为对个人隐私也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所以,隐私权对于公民的保障并不是特别完全的权利,通常情况下,隐私权还会受到其它权利以及利益的限制,因此,对于隐私权保护刑事侦查中的审查机制应作出相应的更改,为公民的个人权利得到相应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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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莎.论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的隐私权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7,(10):285-286.DOI:10.3969/ j.issn.1009-0592.2017.10.164.

[3]陆敏.论刑事侦查中监听措施的运用与隐私权保护[J].法制博览,2017,(9):63-65,50.

论文作者:谢浩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9月3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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