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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2008-10-25检索)显示,直接以“渤海污染”为题的学术论文数量并不多,从表1可以看出,通过精确匹配查找,篇名包含“渤海污染”、“渤海治理”、“渤海环境”的研究论文分别只有11、2、14篇,通过模糊匹配分别为67、17、123篇,这说明虽然渤海污染问题引起了社会和国家的广泛关注,但真正对它进行研究的论文却不多。从表2可以看出,对渤海环境治理的研究起于20世纪90年代,但早期出现的几篇研究渤海环境治理的论文都是直接或间接从经济学角度看待渤海环境问题,多研究渤海污染对经济的影响,或研究渤海环境治理的经济意义。随着2001年“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实施以来,研究论文数量迅速增加,学者的研究视野也逐渐开阔起来,研究的范围涉及渤海污染的现状及原因、“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存在的问题、渤海法的可行性、渤海环境治理的对策等。
通过分析文献可以看出,国内目前对渤海环境治理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污染状况研究
渤海入海污染物主要来源于入海河流、排污口排放污染物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农业污水等。影响渤海环境的陆源污染源主要包括点源和面源,陆源污染点源主要指入海河流和排污口。学者们对渤海污染现状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陆源污染所造成的污染。
渤海陆源污染物来源以区域划分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来自环渤海沿海13市的污染排放;二是来自环渤海地区上游城市污染排放。其中,上游城市排放的污染物主要通过辽河、海(滦)河、黄河三大水系进入渤海。魏修华等对黄渤海沿岸31358家工矿企业进行了调查,指出各种污染物主要来自陆地,通过入海排污口、河流以及油田、港口等进入海中(其中河流是主要污染源),有机污染是渤海近海海域污染的首要问题。[1]周波等指出:黄河、小清河、海河、滦河、辽河等40余条河流流入渤海,入海排污口多达217个,年入海污水量28亿吨,占全国排海污水总量的32%;各类污染物质70多万吨,占全国入海污染物质总量的47.7%。在海水污染严重的地方,水质基本为四类或劣四类,40%的海域沉积物质量劣于三类标准。渤海水体中的无机盐、活性磷酸盐、铜、COD、石油、锌等全部超标,他将渤海各海域的陆源污染物入海量作了对比,指出渤海各海湾中,渤海湾,辽东湾和莱州湾的污染最为严重,三湾的陆源污染量占到了渤海陆源污染总量的83%。[2]舒俭民进一步指出,沿海13市与上游流域地区污染物排放相比,上游流域地区污染物排放量约为下游沿海13市排放总量3.5倍,上游流域地区对渤海污染物入海量的贡献不容忽视。[3]
与陆地污染源相比,海域污染源对渤海污染贡献较小,COD和氮磷仅占0.34%和0.17%,主要来源于沿岸池塘对虾养殖。油类污染所占比例较大,约为44.75%,一些来源于运输船舶、渔船(约36%)和事故溢油。[4]养殖业自身污染已制约渔业生产的持续健康发展,其对环境的影响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在对虾养殖高峰时期,辽东湾曾约有17.5万亩虾池,渤海湾约有37.1万亩虾池,沿岸池塘养殖废水排海构成了新的环境问题。1983-1993年的10年间,渤海鱼类多样性指数从3161(85种)降到2152(74种)。经济鱼类向短周期、低质化和低龄化演变。1992年,渤海受污染水域面积占整个海域的25%,而1998年则接近60%。渤海一些海底已没有生物,成了海底沙漠。[5]
还有的学者着重从重金属、石油烃等物质的污染来谈渤海的污染现状:陈江麟等根据调查数据分析,得到渤海各海区表层沉积物重金属污染的分布特征:北部辽东湾海区重金属污染最重,尤以Hg和Cd为甚;秦皇岛近岸海区Hg污染比较突出;西部渤海湾海区尚未呈现金属的污染;南部莱州湾和黄河口海区仅在莱州湾发生偏中度Hg污染。[6]王修林等根据调查分析了渤海海域石油烃污染状况,建立了渤海石油烃多介质动力学模型,估算出渤海海域石油烃污染物环境容量和剩余环境容量。据调查,陆源含油污水排放是造成渤海海域石油烃污染的主要原因。[7]
二、污染原因分析
(一)陆源污染是造成渤海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渤海占我国4个海区总面积的1.6%,承受污水总量却占32%,污染物占47%,渤海沿岸有57个排污口,黄河、海河整个流域的污染物都排进了渤海。渤海每年承受来自陆地的28亿吨污水和70万吨污染物,污染物占整个中国海域接纳污染物的近一半。[8]流域周边的生活用水、工业废水、农药和化肥污染是三大陆源污染源。周波等指出,环渤海地区入海污水总量中,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所占比例基本持平。沿海城市生活污水已成为近岸海域环境污染的重要污染源。入海江河流域和沿海的农田、果园等每年施用的各种农药、化肥、植物生长素等陆源污染物流失严重。多数陆源排污口的长期超标大量排放,导致我国河口、海湾和湿地等典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每况愈下,环境恶化的趋势加剧,主要河口、海湾和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均处于不健康或亚健康状态。[2]赵章元、孔令辉通过调查,将入海污染物按各省入海总量进行比较,得出结论:渤海沿海各省向海洋排污总量以辽宁为最大,其后依次排序为天津、山东、河北。需重点控制的入海河口为黄河口、大沽河口、蓟运河口、潮白新河口、大辽河口、大凌河西八千、大浦河口和小清河口。[9]尽管陆源污染物排海是造成我国近岸海域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的主要原因,但是从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角度看,油污的危害同样不可忽视,油膜凝聚以后的物质是潜伏在海洋中的长期杀手。
(二)海洋环境整体性与现存体制分割的矛盾
海洋区域内产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关联的,必须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而渤海分属于三省一市,行政管理体制分割,利益主体多元化与环境整体性矛盾,引发和派生了海洋利用中的一系列问题,往往导致利益分享的非此即彼和开发中的各自为政。李毅从资源利用和环境建设这一角度指出:目前,渤海管理体制作为管理组织结构形式,职能分属于海监、渔政、环保、港务、盐务等十余家资源与环境部门,庞大和支离的管理力量已不适应现代海洋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在机构设置和职能定位上存在着缺陷:机构职能单一,某一单项资源管理只局限所属的范围和以效益最大化为目的,忽略资源与环境的内在联系;机构内部缺乏协调性,存在着职能模糊、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和相互推诿的现象。[10]渤海污染治理涉及多个部门,有人戏称为“群龙闹海”。“海洋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不下海,管排污的不管治理,管治理的管不了排污”的部门割据现象严重,往往无法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保建云从生态环境的经济动因与制度安排出发,进一步指出区域制度安排的强制性功能弱化,必然导致区域经济行为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社会转移污染成本:如环渤海地区各个造纸厂为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把大量的污水排入渤海,这是渤海得不到有效制止的另一个原因,是排污费返还政策的失败。从这一角度来看,区域制度约束弱化和区域微观经济运行主体在利益引诱下向社会转移成本的非正当经济行为是构成渤海污染危机的重要原因。[5]
(三)相关立法与制度建设的滞后和不完善,缺少一个良好高效的执法环境
《海洋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建设的滞后是影响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因。我国1982年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后从200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相关的配套法规并没有随之修订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几年来,没有一部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出台,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仍是空白。可以说,“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执行,目前还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另外,沿海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海岸带环境管理等还存在着立法空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11]
李毅认为,由于海洋环境潜隐性、暴发性的特点,其立法与制度建设应借助科技手段,适度超前,而目前明显滞后,缺少预见性,例如,排污收费制度作为环境制度的核心和主要控制手段,规定仅涉及主要污染物的浓度,而对总量、种类及对环境影响程度缺少具体界定和约束。对于诸如生活污水和养殖生产过程合法性污染也缺少管理的依据。另外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我们现在尚未建立一个严格公正的执法环境,临海及涉海企业和经营者,出于追求利润最大化和保持竞争力的需要,不愿为减少污染改进技术,某些地区和部门,为维护本区的短期利益,往往采取保护和行政不作为方法,对环境问题熟视无睹,对监察和管理加以干预,而隶属的地方管理执法部门则采取放任态度。这种情况大大降低了法律的约束性。[10]
环境保护还与经济发展水平有关,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许多环境问题是经济落后造成的,要将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变成现实,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作保障,必须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王跃先等指出,在渤海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方面的立法也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这一立法指导思想,以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国环境立法长期忽略了这一方面,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依然是以环境污染防治法为核心的传统型环境法体系,这也是造成我国目前自然资源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12]
三、渤海污染治理对策研究
(一)控制陆源污染物排入渤海,并加强渤海海上污染防治
专家们一致认为:治理渤海污染的关键是切断污染源。沿渤海区域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应得到集中处理、集中排放;应关掉一批污染严重项目,淘汰和关闭一批技术落后、污染严重、浪费资源的企业,整治一批违法排污单位,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总量;并加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增加环渤海地区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同时,要高度重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重点抓好污染严重城市的毗邻海区、河口附近海区及海湾,促进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的改善,实现海洋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郝艳萍建议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河海统筹、陆海兼顾的原则,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测算各海域环境容量,依据各海域环境容量,确定各海域污染物允许排入量和陆源污染物排海削减量。制订各海域允许排污量的优化分配方案,控制和削减非点源污染物排放总量。[13]张士琦进一步指出,海洋部门要根据渤海的海流、被污染情况及海域沿岸的工农业发展状况来确定渤海能够接纳的污染物限度。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污染物入海总量和达标排放双控制度,根据海域的污染物最大接纳量来分配各个排污口污染物的排放量,同时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14]李淑文强调沿海省市流域应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农药、化肥等的使用。针对排污,可借鉴美国的生物技术进行污水处理,通过酶打开污染物质中更复杂的化学链,将其从高分子有机物降解为低分子有机物或二氧化碳、水等无机物。借鉴此项技术,我国可在渤海有机物聚集较多的内湾或浅海,有选择地养殖海带、裙带菜、紫菜等大型经济海藻,既净化水体,又有较高的经济效益。[11]
对于加强渤海海上污染防治,综合各学者的意见,一共有以下几点:一是严格管理和控制各类海洋石油、海上航运和港口企业的各类溢油漏油、超标排放和海洋倾废行为,禁止向海上倾倒放射性废物和有害物质。二是加强对倾倒区的监督管理和监测,严格执行倾废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备案制度。三是海上养殖活动应合理规划、科学布局、控制密度,尽可能减轻或控制海域养殖业引起的海域环境污染。四是所有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都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配套建设运行环保设施,建立健全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机制。[2]
(二)建立区域性河海污染统筹防治机制
渤海是一个跨行政区域的、具有独特自然地理特征的区域性海洋单元,要真正扭转渤海污染的现状,不仅需要所有涉海部门的努力,而且还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区域性河海污染统筹防治机制。学者们立足于海陆环境的相互联系,并不拘泥于环渤海地区三省一市的界限,从更大的地域范围来寻求治理的途径。元宝艳强调,海洋环境破坏的原因并非都来自自身,更大程度上来自海洋之外,治理范围应从更大的地域着眼。建议在管理体制上,建立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与海洋开发事业相适应的综合管理体制,成立渤海资源开发整治与环境污染防治管理领导小组,由国家海洋局、国家环保局牵头,加强区域和流域合作,流域内各省市共同治理。[8]舒俭明提出渤海的污染治理要与相关流域、海域工作协调衔接,注重与辽河、海河、黄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协调衔接;注重与目前编制中的《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等海域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3]李毅认为渤海治理的思路应以传统海洋管理转向如何管理海洋,一方面治理范围应从沿海区域、省域和流域更大范围加以考察,并将沿海城市作为重点。另一方面,治理内容应向经济系统延伸,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惩治污染作为一种手段和权宜之计,是在污染产生后发挥的作用,而从源头上减少经济活动污染的产生与输出则是根本。他指出,应根据中央提出建设新型工业化的思想,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的同时,对占比重很大的传统制造业、重化工、造纸等高污染产业,通过技术创新加以改造,提高资源综合与循环利用水平,达到降低能耗,减少污染和资源节约的目的。[10]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环境执法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
由于渤海具有区域性与综合性并存的特点,而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具体规定一些可操作性条款,专家们认为,还应制定专门的渤海法。国家应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渤海污染防治法”,以达到以法治海的目的,克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滕祖文提出要尽快制定《渤海法》,他认为,20余年来,围绕渤海的区域立法工作,许多部门和学者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且我国已经有着相当多的区域立法的实践,如1995年颁布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渤海法》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滕祖文还指出了立法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如渤海法应该制定成一部关于调整和规范一切涉及渤海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活动的行政法;渤海法要突破原有海洋行政法和一切涉海法律的传统立法老路,海洋公共权力的设定只能由一个专门海洋行政主体负责实施;渤海法的制定要充分考虑陆域对渤海环境的影响。[15]李海清则对比了渤海和日本濑户内海在环境立法方面的做法,指出了日本濑户内海整治的最重要经验之一就是建立了《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以及配套规定,从而保障濑户内海的整治效果,他认为为了恢复和保护渤海的整体功能,必须借鉴日本治理濑户内海的经验,建立渤海这一内海的特别法规体系和资源环境可持续利用的管理制度,并形成一系列与之对应的政策。[16]王跃先指出依法治理渤海是势在必行的:立法方面,应尽早将环境权写入宪法,修订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及时修改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规定;对造成外部不经济的企业,国家应该征税,对造成外部经济的企业,国家则可以采取津贴的办法等。执法方面,应成立渤海综合管理机构,解决多头执法问题。守法和监督方面,尤其强调地方政府应守法,鼓励民间环保组织的设立,加强司法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和舆论监督等。[12]
任秋娟综合考察了国内外关于海洋治理的法律,对海岸带的综合管理提出了建议。她指出,“海岸带”应该延伸到所有注入海洋的河流的水域,但在实践中很多国家难以接受这种定义。2007年10月欧盟委员会在各成员国磋商成果的基础上颁布了欧盟《海洋综合政策蓝皮书》,提出“海洋空间规划与综合管理”,当下就综合管理现状来说,我国应该借鉴“海洋空间规划与综合管理”,即在管理中考虑海岸带资源的主体性和空间的整体性。因为目前渤海海岸带地区陆源污染物质超标排放屡禁不止的原因就在于,大部分管理措施只重视最大限度的单项利用,使得海岸带自然系统的综合效应往往被忽略。[17]
关于渤海的治理研究,还有些学者提出了其它一些独到的见解:
王琪的研究反思了渤海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指出渤海环境问题产生的真正原因在人,只有通过调整人的行为才能达到对渤海环境的整治。渤海治理公众参与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为此重点要解决的问题是:提高对渤海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促进渤海环境管理综合协调机制运行的制度化与规范化,促使渤海环境保护和教育的广泛参与性和持久性。[18]王保栋从研究渤海渔业资源渐趋枯竭的原因出发,指出黄河等入海径流和泥沙的大幅度减少,也是制约渤海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对渤海至整个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不应只注重治污、限捕等措施,还应该强调保持一定生态淡水流量的重要性。[19]牛玉山强调“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提出综合治理渤海,必须以科研为先导,积极应用科研成果,指导渤海管理工作。积极开展环境监测、控制新污染源、渔业资源监测和调查及有关基础研究工作。[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