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农民工精英群体问题的路径依赖与路径创新_群体行为论文

解决农民工精英群体问题的路径依赖与路径创新_群体行为论文

化解农民工精英群体问题的路径依赖、路径创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路径论文,农民工论文,群体论文,精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城市劳动力市场存在典型的二元结构——首属劳动力市场和次属劳动力市场。城市中的农民工属于次属劳动力市场,然而城市农民工中却存在一部分素质较高的群体,他们比一般农民工和农民具有年龄优势和教育优势,我们称他们为农民工精英群体。如果农民工精英群体被排斥在主流社会之外,长期处于社会的底层位置。对于主体社会会是一种潜在的威胁。无数的事件已经证明,社会底层的精英是不会安分守己的,如果没有正当的渠道进入主流,他们就会寻找不正当、甚至违法的渠道,提升自己的地位。正像帕累托精英理论认为的“如果统治者精英不设法去吸收平民阶层中的卓越人才,如果精英的流通被阻塞,那么,就会出现国家和社会的失衡,就会使社会秩序混乱”[1]。农民工处于社会底层位置肯定会引起农民工中精英集团的不满,给社会安定带来潜在的威胁。因此,开辟渠道,使农民工精英群体流向主流社会以消除潜在的社会不安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社会流动上建立农民工精英群体上升的渠道

如何解决底层精英对于社会的威胁这个问题呢?根据帕累托的说法,就是要建立起允许精英上升的渠道。在中国古代社会科举制度就是实现精英流动的一个很好的例子。科举通过促进社会流动来影响社会分层。在古代中国社会科举考试成了社会底层实现自己向社会上层流动的方式,多少农民和小生产者背景的读书人通过这种方式改变自己的地位。“科举是获取地位、权力和经济财富等社会稀缺资源的最主要乃至唯一途径,正所谓“十年寒窗无人晓,一举成名天下知”,使普通百姓对它的参与热情与耿耿忠诚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从而为社会流动奠定了广泛而坚实的社会基础。”[2]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社会属于政治分层社会,人们主要通过提升政治地位来改变自己的地位,比如积极争取当劳模、入党等,以实现社会不同层次的流动,这种政治渠道往往成为了农民精英群体实现进入社会上层的途径。那种认为计划经济时代户籍制度阻止了农村精英地位的上升和计划经济时代农村精英没有上升的渠道的观点是片面的。改革开放以后,阶级划分、单位制等慢慢退出历史舞台。我国社会开放度不断提高,形成了先赋性规则(家庭背景)和后致性规则(个人奋斗)并存的社会流动机制。传统的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型。在这一过程中,一部分农民工精英通过个人奋斗,从农民到农民工,从农民工到小商业者,从小商业者到私营企业主,职业结构不断高级化,实现了向上流动、进入主流社会的目标。然而农民工精英进入主流社会的只是很少的一部分。比起干部、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办事员等阶层,农民工是进入主流社会机会最少的阶级。对于这种现象的原因,“社会学家认为,当代中国的社会流动渠道还不畅通,计划经济时代留下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人事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仍在阻碍着人们向外流动以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3]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应拓展农民工精英群体上升的渠道:(1)地域流动。谈到地域流动必须谈到户籍制度。户籍制度对城乡人口实行严格的控制,将农民工精英群体挡在了分享城市社会资源之外。城市农民工受到户籍制度的限制始终不能享受到和城市市民一样的待遇,很难实现从底层社会向主流社会的流动。改革当前户籍管理制度,实行农民工户籍自由登记制度,可以改变农民工精英群体被城市隔离的现象,让农民工有更多的机会进入主流社会,甚至可以考虑让农民工精英群体享受和城市市民一样的待遇,让农民工精英群体参与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选举乃至基层干部的选拔。(2)职业流动。农民工精英群体可以通过职业流动改变自己的社会底层地位,进入主流社会。具体的职业流动包括“流向三个优势地位阶层——国家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阶层和私营企业主阶层,流向三个中间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和个体工商户阶层,流向商业服务业阶层和产业工人阶层。”[4]农民工精英群体作为农民工中的佼佼者,可以流向优势地位阶层和中间阶层,实现从底层社会向主流社会的上升。(3)提高农民工精英群体的文化素质。农民工精英群体大部分是30岁以下的年轻人,他们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这为他们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奠定了很好的基础。而且他们也具有通过职业培训提高个人素质,进而进入主流社会的愿望。那么究竟应该如何更好的进行农民工精英群体的教育培训呢?熊晞认为应该“投资主体多元化(农民工自己、用人单位、农民工流入地政府和流出地政府),建立教育培训费用各方合理负担的机制;对农民工教育培训形式多元化,调整农民工教育培训结构、整合教育资源,把短期培训与学历教育衔接起来,构建有效的教育培训网络。”[5]

二、政策上实现从集体排他转向个体排他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在市场经济中,由于“价值规律是社会分层的持久动力,市场经济的流动机会和公平机会提供了阶层分化的条件需求,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的分配机制——按劳分配促进社会分层。”[6]我国社会从政治分层社会变成了经济分层社会,许多农民流入城市成为城市中的农民工,与城市市民相比他们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他们实现从底层向上层社会的流动存在不少困难。事实上,农民工为城市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然而受户籍制度的影响,农民工不能获得城市居民身份,被当作外来人口、暂住人口看待,不能享受和城市居民一样的权利和待遇。如,当前城市政府更关心城市下岗职工的就业问题,对农民工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一些城市在劳动就业方面对外来农民工实现工种限制,让城市居民独享部分理想职业的就业权;和城市居民相比,城市农民工同等的劳动付出不能享受同等的劳动回报,他们很少参与评定职称、参加各类培训,更不用说晋升机会了;城市农民工不享有城市居民拥有的医疗、劳动保险、社会保险等社会福利。美国社会学家帕金认为,“任何社会都会建立一套程序或规范体系,使社会上某些人可以排斥其他人享有资源和机会。如建立技术证书制度,防止无证书的人进入那些需要证书要求的职业。它包括以下两种排斥方式:一种是集体排他,如以种族为标准,把某些群体排斥在资源享有之外。一种是个体排他,以考试来选人,把不能达到考试要求的人排斥在资源享有之外。前一种排他容易产生共同集团,它们由于被整体排斥,会有比较强烈的反应,并由此激化社会的矛盾。相反,个体排他,被排除的个体往往是能力不够或水平不行的个体。现代社会从集体排他到个体排他的发展趋势,使社会更趋于稳定了。”[7]按照帕金的说法,我国目前的户籍制度制度就是一种对城市农民工采取的是集体排它。“户籍制度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户籍制度使城乡差距扩大,户籍制度使公民失去迁徙自由,户籍制度使平等的公民权不复存在,户籍制度已不能对我国的人口流动进行有效的管理,二元户籍制度使寻租活动与腐败现象不断升级。”[8]在户籍制度下,农民工被限制进城,受到歧视,同工无法同酬,无法获得合法的地位。我国正是通过严格的户籍制度把农民工整体排斥在城市正式居民之外,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工精英群体也被排斥了,这肯定会激化社会矛盾。实现从集体排他向个体排他的转变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比较有效的方法。如,规定只要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具备在城市购买商品房的),可以转为城市居民;规定具有高学历、高职称的可以转化为城市居民。总之,当前解决农民工及其精英群体问题,主要是在社会分层上实现由集体排他(用法规限制农民工的职业、行业工种)转向个体排他,因为集体排他的结果往往形成一个共同集团如城市农民工集团,激化底层精英与主体社会的矛盾。而且实际上即使不加限制,城市农民工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也竞争不过城市正式居民,他们往往从事蓝领行业,白领行业往往由城市居民占据。“然而从精英流动的角度看,自由竞争式的就业却属于另一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个体排他”,其结果是形成分散的身份群体,此种排他方式显然可以大大缓解社会矛盾。”[9]

三、完善农民工精英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

利益表达是社会不同阶层为维护自身利益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国家和政府提出自身的利益要求以影响公共政策的过程。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可以使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到达政策制定者那里,保证国家政策的公正公平,降低社会弱势群体的不满情绪,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有利于增强党和政府的合法性,有利于维持社会稳定,可以起到安全阀的作用。农民工精英群体被排斥在主流社会以外,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是农民工精英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不完善。长期以来我国农民工利益表达意识不强,利益表达渠道不健全,利益表达方式不合理,使农民工精英群体的利益诉求很难传达到政策制定者那里。正如李芬认为的“从制度化利益表达来看,各级各地人大和政协对于代表的身份要求较严格,文化程度低,没有固定的工作、固定的收入的弱势群体很难当选为代表;从组织化的利益表达来看,政治或准政治组织很少弱势群体的声音;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和组织化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的情况下,个人化的利益表达就成为反映弱势群体利益的主要渠道,但是个人化的利益表达成本高,效果较差。”[10]一般来说,底层精英的利益不能得到维护和实现会给社会稳定造成重要的威胁。因此,完善农民工精英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使农民工精英集团的利益诉求能够顺畅地到达政策制定者那里进而实现和维护农民工精英群体利益显得非常必要。具体来说:(1)增强农民工精英群体的利益表达意识。农民精英群体作为底层社会中的佼佼者,一般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但他们往往缺乏的是权利意识和民主观念。因此,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培训机构向农民工精英群体灌输民主意识,增强他们的政治参与观念。另外,党和政府应该积极推动农民工精英群体的政治参与,让农民工精英群体参与政协和人大,甚至参与基层选举。(2)形成合理化的农民工精英群体利益表达渠道。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中,增加农民和工人代表的比例,甚至可以考虑直接让农民工精英群体进入人大和政协,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改革工会制度,更好的发挥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精英群体利益的功能。以往农民工精英群体利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的时候,往往只能求助于政府,形成政府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交涉平台,有了健全完善的工会组织以后,就可以形成政府、用人单位、工会组织三方的交涉平台。在这个过程中,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进行谈判、交涉,政府负责制定有关劳资纠纷的法律,并对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之间的谈判进行监督。加强对农民工精英群体的职业教育,增强农民工精英群体的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3)形成理性化的农民工精英群体利益表达方式。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建立高效运转的领导负责机制和协调、指导机制;建立畅通无阻的信访机制;建立健全完善的信访网络机制;建立信访举报查处机制;建立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11]使农民工精英群体能够通过信访渠道更顺畅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建立和完善维护农民工精英群体利益的组织,使农民工精英群体能够通过依托组织的力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进而维护自己的利益。总之,不要把农民工精英群体排斥在政策制定规则之外,构建制度化的渠道让他们参与游戏规则制定,使他们的利益要求得到正常的表达,利益得到满足,以利于社会稳定的实现。

四、从法律上保障农民工精英群体的权益

当前我国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不利于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有户籍法律制度对农民工法律主体地位的限制;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和对农业人口流动与农民工法律主体地位获得的限制;劳动法律制度对农民工法律主体地位保护的缺失;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局限性。”[12]户籍制度使农民工不能获得和城市居民的同样的法律地位,享受和城市一样的待遇;农村土地法律制度限制了农民向城市的流动,缺乏针对农民工的法律保护条款;劳动法律制度中的《劳动法》目前还没有把农民工包括在内;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局限性使农民工不能享受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使农民工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基本权利,既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需要,也是缓解农民工精英群体问题的需要。具体来说:(1)完善和农民工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长期以来,农民工权益保护分布于一些法规、规章中,缺乏系统性,正是这种立法上的不作为导致农民工权益不断受到侵犯。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制定专门针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现有劳动法进行修改,增加对侵犯劳动权利的违法行为的制裁。“构建立体化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农民工群体权益的保障不应仅仅局限于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上,还应当通过各个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来落实宪法的规定,使宪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得到具体、全面、充分的保障。”[13](2)改变劳动争议解决方式。我国目前实行的先裁后审存在环节过多,延误了劳动争议的解决时间,增加了劳动争议的解决成本;与行政权联系密切,很难不受行政权力的干预等弊端,已经不适应于我国实践发展的需要。正像翁晓斌认为的先裁后审的解决机制违背了纠纷主体的选择是仲裁合法性的基础的仲裁原理。“取消劳动争议纠纷的先裁后审解决机制,采取或裁或审新机制。实行劳动纠纷或裁或审的解决机制,城市农民工在其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犯后,既可以通过与工人单位达成仲裁协议选择仲裁并一次性解决争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实行或裁或审后,除了基于合意选择仲裁外,劳动争议仲裁的其他方面也应当充分体现仲裁的本质特点。”[14]实行或裁或审可以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3)加强涉及农民工利益保护的执法。由于各部门具体职责不清楚,责任不明确,缺乏配合协作机制,暗箱操作等,我国存在对农民工权益保护执法不力的问题。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执法部门必须加大执法力度,明确责任,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劳动法、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并对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4)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司法救济。对公民基本权利司法救济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确认并保护的权利,宪法应当为公民主张权利提供救济手段,司法救济是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最终性的救济途径。”[15]因此,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司法救济,有利于实现保护农民工的基本权利和权益。具体来说,考虑到农民工的经济承受能力,可以减少农民工参与维权案件的审判成本,比如减免案件受理费,为农民工利益司法救济提供便利。加强对审判过程和行政执法过程的监督,杜绝审判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寻租行为,确保公正,使农民工的权益得到维护。

标签:;  ;  ;  ;  ;  

解决农民工精英群体问题的路径依赖与路径创新_群体行为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