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保理业务中的银行风险及防范_保理业务论文

银行在出口保理业务中的风险和防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风险论文,业务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国际保理的涵义

保理是指保理商为收取一定对价,与债权人约定,承担代其行使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歉权益的义务。这是对保理的一般定义,具体分析可以得出以下要素:保理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保理商;保理商在做保理之前,独立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保理商享有收取对价的权利,并以此为目的。保理商承担担保出口商行使应收账款权益的某种义务。保理产生于保理商与债权人之间的合约,债务人对这个合约并不当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保理按业务涉及的当事人国别,分为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国内保理指保理涉及的当事人在一个国家,各个关系适用一个国家的法律,业务涉及一个国家的货币。国际保理指当事人至少在两个国家,一般涉及至少两个国家的法律和两个国家的货币。

二、国际保理操作流程

国际通行的国际保理业务是双保理业务,涉及进口保理商和出口保理商。

国际保理双保理流程

1.进口商向出口商提出定单。

2.申请保理额度。

第一,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申请托收,信用风险担保,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融资等一项或多项服务。出口商填写出口保理业务申请表,把相关信息,主要是进口商的联系方法,与之往来情况等信息尽可能多而准确地提供给出口保理商。

第二,出口保理商找进口商所在地的进口保理商,通过EDI(注:EDI信息系统是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开发的,应用于成员间的业务信息网上交流系统。)等方式请求其提供对进口商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风险担保等服务。主要是核定进口商信用风险的保理额度。

有些进口保理商也对出口保理商提供再融资服务(Refinancing),即当出口保理商对出口商融资时,由进口保理商对出口保理商提供再融资。

第三,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资信评估。根据对进口商的资信评估,进口保理商决定对出口保理商承诺何种服务。

第四,额度通知。进口保理商将对进口商资信评定的额度通知给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通知给出口商,双方签订出口保理合同,约定当进口商发生信用风险未能在一定时间完全履行其义务时,由出口保理商负责履行进口商未能履行的部分义务。

第五,发货。出口商应该按货物买卖合同约定提供货物给进口商。

第六,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出口商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再把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进口保理商。出口商一般会按照进口保理商要求的内容向进口商提交介绍信(Introductory Letter(注:介绍信是出口商依据进口扣理商的要求和提供的格式,开具给进口商的信件,通知进口商应收账款转让给进口保理商并要求其按指示付款。)),要求进口商向进口保理商履行付款义务。

第七,催款及还款。进口保理商催收货款,收到货款后汇给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再交给出口商。

第八,还款。单保理与双保理区别在于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的权利和义务仅由一个保理商享有和承担。

三、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

从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实践来看,作为出口保理商的银行在保理业务操作中,承担的风险较多,笔者根据在银行管理国际保理业务的实践,总结主要的风险归纳如下。

1.承担进口保理商的风险。如果进口商发生信用风险,那么,进口保理商应该赔付给出口保理商,再由出口保理商赔付给出口商。如果进口保理商发生信用风险不赔付,出口保理商不得不承担风险赔付给出口商。

进口保理商的风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的风险评估技术不成熟。进口保理商通过对进口商的经营、财务等状况决定是否接受应收账款的转让,是否给予授信额度而承担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出口保理商又是根据进口保理商的授信额度对出口商承诺承担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并以此为依据,对出口商提供融资。

如果进口保理商没有一套客观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高风险的提供授信额度,很容易发生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进口保理商就该履行赔付责任。

第二,进口保理商追偿能力低。当进口商发生信用风险时,进口保理商应该尽全力用一切合法手段追偿应收账款,如果进口保理商追偿不积极,或者追偿能力低,很可能就收不回应收账款。那么,进口保理商就该履行赔付责任。

第三,进口保理商的信用风险。以上两点是因为进口保理商的技术缺陷导致其应该履行赔付责任,如果进口保理商信用不是很好,那么,出口保理商就承担了信用风险。

进口保理商不赔付包括不愿意赔和没有财务能力赔。

2.承担出口商风险。出口保理商接受出口商的债权转让,提供信用担保和融资。承担出口商的风险主要发生在对出口商提供了融资,没有收到进口商的货款,自己不应该承担赔付责任的时候,出口商不返还融资款项。出口商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债权不具有合法性导致的风险。出口商对进口商出口货物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债权并不具有必然的合法性,这种债权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政策,法规等的规定。比如在我国出口商合法出口货物或提供劳务就必须符合具有出口权,在经营范围之内等条件。

第二,债权没有能够有效转让导致的风险。债权如果没有能够有效转让,那么进口保理商很少能够承担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债权没有能够有效转让,主要是债权不具有可转让性和由于形式上的缺陷债权转让失效。

有些债权是专属于出口商的,不具有转让性。出口商如果没有注意到不同国家对可转让性的规定,把不具有转让性的债权“转让”给出口保理商,就会导致风险。

形式上的缺陷导致债权转让失效主要是指出口商没有能够按照保理商的要求履行一些法定程序导致转让失效的情况。有些国家规定债权有效转让必须书面通知债务人,在定单确认函或发票上明示转让条款,发货前转让等。没有能够履行这些程序就可能导致转让失效。应该特别注意在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如果银行误认为债权人同意即可成立有效的可对抗债务人的转让,而疏忽了对债务人的通知,则势必引发债务人抗辩债权转让对其具有约束力的风险。

第三,债权转让中的权利瑕疵风险。保理商一般会在协议中要求保理商承诺所转让的债权不具有权利瑕疵。如果有权利瑕疵,出口商很可能陷入一些纠纷中去。债权瑕疵通常有如下情形:出口商已经将应收款抵押给第三人;出口商将转让债权的部分或全部债权已经通过保理协议转让给其他保理商;债权转让中,没有将实现债权所必需的强制收款权、起诉权、留质权、停运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利等进行转让。

第四,出口商履约瑕疵存在与否的风险。出口商履约瑕疵引发的纠纷,在国际保理业务中极为普遍。事实上,国际保理协议中往往都明确规定:在出口商存在履约瑕疵的情况下,保理商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即可以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要求出口商偿还融资款项。但是银行保理商能否有效地行使追索权,有赖于履约瑕疵的证明。

四、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风险防范建议

1.提高对进口保理商科学评估授信的技术水平。出口保理商控制进口保理商方面的风险主要是在选择合作的进口保理商的时候,具有一套相对可靠的评估授信办法。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公布的保理商评分资料,保理商寄交的资料,分析保理商的财报,经营状况,资信等指标,建立合理的授信机制。

2.充分利用进口保理商对本国情况熟悉的优势。询问进口保理商,债权的有效转让要符合进口国的法律要求必须履行哪些法定手续。通过进口保理商了解进口国有哪些不同于一般惯例的特别法律规定。通过掌握的情况,对出口商的贸易行为提出建议。当与进口商出现贸易争议的时候,可以要求或委托对本地法律法规熟悉的进口保理商参与解决争议,提起诉讼等。

3.加强对出口商法律风险的管理。出口商法律风险管理,主要是要求出口商严格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履行交货的义务,保证债权的转让没有瑕疵。包括几个方面:第一,要求出口商书面承诺严格履行销售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出售的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合法的债权;出口商已经全部履行了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规定同客户提供了符合贸易或服务合同要求的商品、服务等。第二,要求出口商承诺转让债权的完整性和唯一性。承诺债权及附属的所有权利都完全转让给出口保理商,诸如收取利息和其他费用,无任何第三者针对债权提出权利要求。出口商保证对已经转让给进口保理商的应收账款未经进口保理商允许,不再进行处理(包括抵押、与他人签署类似协议等等)、转让、赠送等,也不再向债务人追索。第三,要求出口商承诺承担有关费用。发生商业纠纷时,银行代出口商为实现债权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向相关银行支付的费用、追偿债权所需要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等。

4.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可以借鉴欧美地区保理商的做法,加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尝试开展保理业务保险,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地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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