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的运行机制与产权分析_作价出资论文

农民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的运行机制与产权分析_作价出资论文

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及产权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作社论文,运行机制论文,产权论文,农民论文,专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党的十八大提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为农业经营制度创新指明了方向。近年来,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各地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其中,重庆市、浙江省、山东省、江苏省、四川省等省(市)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并发挥了积极作用。以重庆市为例,截止到2012年年底,全市已有1121家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入社成员23.35万户,出资总额52.21亿元,作价出资土地69.42万亩,统一经营土地104.38万亩。所谓“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是指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各地的实际情况看,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呈现出以下特征:成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按数量、年限、质量等级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以后作为出资入股合作社,并与货币、实物等其他出资形式并存;合作社的理事会和监事会,掌握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定价机制和收益分配等关键事务的决策权;对以地入股统一经营产生的收益主要采取“基本收益+按股分红”的方式分配(方志权、陈怡,2009;丁关良、蒋莉,2010;高海、欧阳仁根,2011;王新霆、王明照,2011)。张晓山(2011)认为,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一种具有导向性和示范性的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然而,如何看待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如何分析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现阶段的产权对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集聚生产要素和完善治理机制会来带什么影响?本文希望从多要素合作的视角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以增进对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

二、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案例分析

由于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时间较短,缺乏定量研究所必需的资料,所以,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方法。本文以重庆市为例,在蔬菜、养殖、粮食三个产业领域分别选取一个持续运行两年以上的合作社作为分析对象。案例分析力求客观展现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而不作主观分析。案例资料主要来源于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类总结材料,前后两次(2011年12月和2013年3月)对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及成员的第一手访谈资料,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协议文本、章程、制度等档案资料,通过三角验证的方法进行比对和补充,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信性。

(一)万州区小岩无公害蔬菜专业合作社

万州区小岩无公害蔬菜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8年1月,最初只有22户成员,全部以现金出资,每户4000元,登记注册出资总额8.8万元,以生产经营小葱、元须、油麦菜、辣椒、茄果等无公害蔬菜为主。由于注册资金小,合作社发展受到一定制约。鉴于此,合作社于2009年1月开展了土地入股试点。截止到2013年2月底,合作社成员发展到388户,蔬菜种植规模为5700亩,统一经营面积3700亩,其中,以地入股统一经营面积2200亩,成员分户经营面积2000亩。合作社按照生产管理的需要建立了技术服务组、机械服务组、市场开发组、财务组等服务机构,对生产经营采取“七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品种、统一生产技术标准、统一机械化耕作、统一采购生产资料、统一组织施肥和施药等生产管理、统一组织产品销售、统一包装和申请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实行集约化经营。对成员因土地不成片、没有实行统一经营的蔬菜,由成员分户生产、合作社采取优惠的价格统一组织销售,分户结算,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分配。

在出资方面,根据当地近五年蔬菜种植收益测算,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三年的收益评估作价为1050元/亩,2200亩土地的作价出资总额为231万元;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入股面积每亩配套缴纳200元现金出资,出资总额为44万元;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现金形式出资76万元;118户成员在合作社既没有以现金出资,也没有以地入股作价出资。在决策方面,以地入股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健全了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目前,理事会成员5名,理事长为蔬菜运销大户,其他4名均是蔬菜生产大户;理监事会成员3名,都是蔬菜生产大户。合作社重大决策坚持民主管理,从章程的制定、理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制度的订立到重大事项的决策,都尽可能尊重成员的意愿。在收益分配方面,合作社事先都与成员签订了《万州区小岩无公害蔬菜专业合作社成员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入股集中统一集约经营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该合作社实行以地入股统一经营部分的收益主要采取“基本收益+二次返利”的办法分配。按照协议约定,每亩土地每年不低于500元的土地收益分配给入社成员,每年分两次兑现。对于扣除基本收益支付以后的以地入股统一经营部分的盈余,首先提取10%的风险金,然后按照成员的股份份额分配,每年结算。对没有实行以地入股统一经营的部分,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剩余视为可分配盈余,按照交易量返还给成员,每周结算。

(二)梁平县六合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2010年6月3日,礼让镇川西村村支书何继龙带领部分农户创办梁平县六合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截止到2013年2月底,该合作社养殖面积达到5000亩,其中,以地入股统一经营面积3663亩;合作社成员总数达到1786名,其中,农民成员1746名,业主成员38名,技术人员2名。该合作社成立后,将农户的承包土地流转过来,按确定的基本收益支付给农户,农户再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合作社;合作社将流转过来的土地通过统一规划整治以后租赁给养鱼业主养鱼;养鱼业主按照确定的基本收益(与合作社支付给农户的一致)付给合作社土地租金,自行承担建池及生产管理,对所租赁的土地以每亩500元现金入股合作社,同时,对租赁的土地每亩缴纳200元押金给合作社。该合作社采取“六统一”的方式帮助业主发展养鱼: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生产资料供应、统一养殖技术、统一病害监测和防治、统一产品销售、统一财务核算;同时,在内部开展信用合作,将业主缴纳的股金和押金以8%的年利率贷给需要资金的业主,同时,以8%的年利率吸纳业主和成员的闲散资金。

在出资方面,以地入股农户按300元/亩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合作社,3663亩土地作价出资109.89万元;养鱼农户根据租赁土地的面积以500元/亩的现金方式入股合作社,现金出资183.15万元;礼让镇农业服务中心以技术作价出资5万元,梁平县水产站以技术作价出资10万元;合作社出资总额为308.04万元。在决策方面,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民主选举产生了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由4名成员组成,其中,理事长为村支书兼养殖大户,其他养殖大户3人;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长为礼让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养殖大户2人。合作社设立了生产技术服务部、市场营销部和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明确了工作职责。合作社制定了规范的章程,建立健全了成员管理、民主决策、财务管理、生产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多项制度。在收益分配方面,合作社首先确保以地入股农户的基本收益,对入股的土地每年按每亩300公斤稻谷的当年市价,由养鱼业主以土地租金的形式付给合作社,再由合作社支付给以地入股的农户。该合作社统一经营的收益来自三个部分:一是统一采购饲料,向供应商收取服务费每吨60元;二是向养鱼业主收取土地流转费每亩60元,销售服务费每亩60元;三是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的利息收入。扣除各类成本后的收益,先按30%提取公积金,其余部分按照入社成员的股份份额分配。从2012年开始,每月领取500元工资的管理人员人数由原来的13人缩减到7人。

(三)涪陵区文观大米专业合作社

2006年6月,为了改善稻谷生产经营状况,马武镇农业服务中心牵头成立了涪陵区文观大米专业合作社。2008年,合作社与893户农户达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协议,截止到2013年2月底,合作社成员数为1123户,其中,农户成员1119户(以地入股农户893户);以地入股统一经营面积4315.69亩,农户分散经营面积6084.31亩。对以地入股统一经营的优质稻核心示范基地,合作社与农户签订了《耕种协议》,实行“合作社统一组织生产、农户分户种植管理”的经营模式。“合作社统一组织生产”主要体现为:统一品种和育苗,统一机耕机收,统一技术指导,统一配方施肥,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产品销售。“农户分户种植管理”主要体现为:合作社将入股的土地以签订《耕种协议》的方式承包给农户分户种植和管理①。对分户种植管理,原则上入股土地的耕种由原承包农户负责,无劳动力或全家外出的,由合作社其他成员协调完成。耕种农户负责组织劳动力和耕种工作,负责管水、防止人畜破坏等日常工作,按合作社的技术要求种植,生产的稻谷归合作社所有。

在出资方面,按照合作社与入社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协议》,入社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每亩每年折价1000元,4315.69亩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作价出资431.6万元;镇农业服务中心3人和1名城市居民现金出资2.3万元;合作社的设施设备作价出资30万元;合作社出资总额463.9万元。在决策方面,合作社开展以地入股以后进一步健全了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合作社理事会成员5名,监事会成员3名,理事长由马武镇农业服务中心干部刘迎春担任,理事会监事会其他成员主要为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村社干部和种粮大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协议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入社农户对合作社事务的参与程度普遍较高。合作社的收益主要体现为统一销售稻谷收入。对于以地入股统一经营部分收益的分配,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协议书》和《耕种协议》,首先,合作社以每亩每年500元的保底收入支付给以地入股的农户。然后,支付耕种农户耕种报酬。具体标准为:亩产在450~500斤的,400元/亩;亩产在250~275公斤的,500元/亩;亩产275公斤以上的,在500元/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公斤1元的奖励。如果因自然灾害造成不可挽救的损失,合作社同样给予耕种农户400元/亩的劳务报酬。扣除以上支出和其他各项支出以后的当年收益,30%作为公积金提取,40%作为发展基金提取。对于成员未参与以地入股统一经营而生产的稻谷,合作社统一组织销售,可分配盈余按照交易量返还。

三、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分析

(一)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所有权

对于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由于成员投入合作社的生产要素包括土地、资本、人力和社会资本等,其财产所有权的界定变得复杂化。

首先,如何界定成员入股的土地的产权是一个关键问题。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一般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部分计入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总额,但这部分出资需要特别注明。成员入股的土地在产权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入社农户仍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入股的承包地也不是合作社法人的独立财产,合作社没有占有权;第二,合作社对入社农户的承包地在约定的入股期限内可以行使使用权;第三,入社农户可以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形成的股份参与合作社相应的盈余分配;第四,合作社对入社农户的土地没有处置权。在解散、破产清算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用于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债务,不得作为剩余资产进行分配。合作社终止时,入股土地将退回原承包农户。

在资本方面,生产大户、运销大户、村社干部、基层农服组织、龙头企业等主体由于资本资源相对丰裕而缴纳较多的现金出资;部分以地入股农户根据合作社的要求缴纳与入股土地面积相匹配的现金出资;部分农户由于资本资源有限和不愿承担过多风险等因素而缴纳少量现金出资甚至不出资。对通过货币出资方式投入合作社的资本金,合作社成员一般拥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但一般没有转让权。

在人力和社会资本方面,生产大户、运销大户、村社干部、基层农服组织、龙头企业等主体一般是这两种资源的所有者。对于人力和社会资本而言,从产权属性上它们归其所有者占有,但一旦这些成员将其投入合作社,就很难排除其他成员的使用,比如,一般农户可以通过参加合作社,分享运销大户的销售渠道、生产大户的技术、村社干部的社会关系等资源,并获得这些资源的部分收益。对其所投入的人力和社会资本等要素产权残缺的条件下,合作社成员通过直接作价出资参与收益分配;或者通过现金出资占有相对多数股份的方式获得合作社的实际控制权,进而通过有利的剩余分配方式实现资源的控制权和收益权。

(二)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

对于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剩余控制权的关键在于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构成以及合作社决策机制。

首先,从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成过程来看,生产大户、运销大户、村社干部、基层农服组织、龙头企业等主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充当了合作社创建和发展的主导力量,同时提供了合作社创建和发展所需要的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等生产要素。由于“先天”参与了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活动并掌握经营管理所需要的一些资源,比如,市场渠道、社会关系和企业家才能等,这些成员拥有合作社生产经营上的自然控制权。对于一般的入股农户而言,由于在资金、人力资本、组织网络、物质资产等资源上的种种缺陷,他们不愿意也没有能力掌握合作社生产经营的控制权。

其次,从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本结构来看,以地入股在拓展合作社的出资途径的同时,也扩大了合作社出资者的规模,但是,不同成员之间出资额仍然存在差异。生产大户、运销大户、村社干部、基层农服组织、龙头企业等主体虽然人数相对较少,但单个出资额相对较多,为了维护自己的出资权益,他们更愿意也更有可能获得与经营管理相联系的剩余控制权;而一般入股农户由于人数相对较多而个体出资相对较少,他们获得与经营相联系的剩余控制权的激励不足,而更愿意将与经营相联系的剩余控制权委托给有资源和能力的人员,保留与出资相联系的剩余控制权。

再次,从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策机构来看,理事会和监事会一般都由成员选举产生。在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选择上,成员有权决定谁来行使合作社的经营控制权。生产大户、运销大户、村社干部、基层农服组织、龙头企业等主体由于在合作社创建和发展过程中提供了关键生产要素和专用资产,承担了合作社创建的组织成本和经营风险,他们都希望拥有合作社的经营控制权,所以,他们会选择自己作为合作社的管理者。其他成员由于自身不具备管理者的素质,多数一般不会选自己当管理者;如果选别人,也倾向于选择那些有资源和能力的人,一是因为这些成员相对更具备管理能力,二是因为这些成员对合作社进行了较多的投入,相对更可靠。

因此,从资源禀赋、产权结构以及成员选择的角度来看,生产大户、运销大户、村社干部、基层农服组织、龙头企业等主体一般更可能成为合作社的管理者,由他们组成的理事会和监事会在获得合作社的自然控制权的同时拥有合作社的主要剩余控制权。少数大股东或者个别有能力、有威望的成员对决策的实际影响力较大。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入社农户由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合作社,他们跟合作社之间有了资本的纽带,利益联结更加紧密,他们会积极参与合作社的各项事务,也希望获得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

(三)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

对于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剩余索取权的关键在于对以地入股统一经营产生的盈余要求权的确定。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客观上至少存在六种不同类型的成员,即单纯以现金入股的成员,单纯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单纯与合作社交易产品的成员,兼有以现金入股和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兼有以现金入股和与合作社交易产品的成员,兼有以现金入股、以地入股和向合作社交易产品的成员。由于不同成员与合作社的要素投入和交易关系不同,他们对收益权的要求自然不同。例如,以现金入股的成员期望其投入的资本获得满意的回报;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期望在获得入股土地的稳定可靠收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参与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与合作社有产品交易的成员期望在获得可靠回报的前提下尽可能参与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因此,如何平衡成员对合作社收益权的要求,对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至关重要。

目前,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经营模式是通过集中成员的土地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进而提升竞争力和服务能力。那些既没有以现金入股也没有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通常会被视作合作社的“外围”成员,不能分享以地入股统一经营的收益。当然,这部分成员也能分享合作社的收益。一般而言,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外围”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单独核算,扣除固定支付以后的盈余先提取公共积累,然后将可分配盈余按照合作社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户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后,以前拥有的土地经营权让渡给合作社,意味着丧失了家庭土地经营的收益,但可以凭借持有的股份参与合作社的收益分配。由于对合作社的盈利前景缺乏稳定的预期,加之不愿意承担监督管理的成本,以地入股的农户大多不会接受“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让其入股的承包地承担与现金出资同样的风险。所以,出于现实的利益考虑,他们一般要求入股的承包地首先获得一个相对稳定的收益(一般与土地流转收益相当),然后再参与盈余分配(将土地流转给其他主体所不能享受的收益)。一旦合作社承诺支付给成员入股的承包地稳定的收益,并通过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那么,这部分支付实际上就变成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成本(与其他经营成本没有本质区别),应该从合作社的收益中扣除。因此,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不包括对成员入股对承包地固定收益的要求权。

大部分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通常会从盈余中提取公共积累(例如,公积金、风险基金),以扩大合作社的经营和服务能力,将提取公共积累以后的可分配盈余在入股成员之间分配。对入股成员个人的盈余的索取权而言,关键的问题是剩余索取基础(依据)的确定,也就是这部分盈余如何在入股成员之间分配。农户以地入股后,其投入的承包地获得了相应的股份,并取得了与现金出资形成的股份同等的剩余索取权,所以,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扣除各种支出以后的可分配盈余的索取基础非常明确。对于现金出资较多的成员,他们贡献了较多的资本,承担了更多的经营风险,通过股份分红获得相对较多的剩余索取权满足了他们当初的期望。

由此可见,上述基于现实博弈形成的剩余索取权安排满足了参与各方的利益诉求,是一种均衡的制度安排。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上述剩余索取权安排是否违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盈余分配原则呢?这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地加以分析。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合作社集中经营以后,与合作社也不再有产品交易,因此,坚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由于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集聚了成员的土地、资本、人力和社会资本,通过集中经营的方式生产产品,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跟合作社之间存在要素合约关系,因此,按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股份分配盈余,在某种程度上是“按交易量返利”的间接体现。问题的关键在于,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分红和没有入股的成员的交易返利总额是否低于法律规定的“可分配盈余总额的60%”,这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作社的资本结构,特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后所占的股份份额。

四、总结和讨论

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如何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当前理论界和实践界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作为一种以多要素合作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模式,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验值得深入总结。

本文以三个案例讨论为基础,从多要素合作的视角探讨了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与产权。研究发现,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同要素所有者为了共同利益而结成的契约组织,成员之间在要素投入上的差异性会深刻影响合作社的产权安排:在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所有权上,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作价出资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客观上存在的土地、资本、人力和社会资本等多要素出资格局,必然导致其股份化的资本结构安排。

在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上,从资源禀赋、产权结构以及成员选择的角度来看,生产大户、运销大户、村社干部、基层农服组织、龙头企业等主体一般更可能成为合作社的管理者,由他们组成的理事会和监事会在获得合作社的自然控制权的同时也拥有合作社的主要剩余控制权。在剩余索取权上,“外围”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一般会单独核算(与以地入股统一经营的收益区隔开),这部分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对入股成员而言,合作社统一经营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主要按股份份额分配,这在某种程度上是“按交易量返利”的一种间接体现。

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模式,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合约的方式以股份为纽带有效集聚了土地、资本、技术、管理等多种生产要素,既顺应了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趋势,也找到了一条符合农村实际的适度规模经营道路。对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生产大户、运销大户、村社干部、基层农服组织、龙头企业等主体充当了资本家和企业家的双重角色,他们把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相对应,使得风险承担者和制造者相统一,既解决了集体行动所面临困境的问题,也避免了各种委托代理问题。从“激励相容”的角度来看,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安排在现阶段是合理的、有生命力的。鉴于此,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创造条件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促进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持续发展。

注释:

①其中,20亩以上的大户35户,除享受合作社的统一服务外,还按政策享受每亩47元的大户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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