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欧全球治理比较研究_全球治理论文

中美欧全球治理观比较研究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美论文,全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全球化带来了众多跨越国界、仅凭一国努力无法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被“管起来”,简单地说,这就是所谓“全球治理”的来由。不过,如何“治理全球化”仍然疑窦重重。目前,“全球治理”已经成为一个时髦词汇,以它为研究对象的书籍占据了各大图书馆经济、政治、国际等类别的越来越多的书架空间,但关于全球治理的地域性研究却乏人问津。今天,世界主要地区对全球治理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范,不存在一种压倒性的权威意见或者说“国际标准”。相反,主要国家在其外交、经济和社会政策中却处处展现出各自有别的关于全球治理的看法和主张,这非常值得引起注意。有鉴于此,笔者尝试提出一个理论框架,用比较政治学的方法来观察和归纳中美欧三个国家/地区的全球治理观,并分类对比它们关于全球治理的理念,希望能还原一个多元而尽量贴近真实的全球治理主张图谱。

一、全球治理是单数的吗?

关于什么是“全球治理”,目前并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这主要是源于“治理”(governance)这个概念就没有权威解释,甚至有学者认为,概念上的模糊正是治理“成功的秘密”。①不过,学术界已经达成的比较一致的共识是,治理是相对于“统治”而言的。在行为体方面,它包括政府,但又不局限于政府,“治理囊括了社会中的每个组织和机构,从家庭到国家”,国家(政治组织和政府机构)、公民社会组织和私人部门都属于治理部门,②打破了国家对决策的垄断,参与者增加了;在行为方式方面,治理强调决策的非强制性,既要求政府采用新的非暴力的施政手段,同时也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公司,以及个人与政府之间建立新型伙伴关系,或者是自我管理的新形式。

全球治理将治理的平台从国内提升到国际层面。传统国际关系理论的基本假设是在无政府状态下,国家作为基本行为体,相互博弈、斗争和合作。全球治理理论在主体和方式两方面对国际政治学进行了创新:首先,在治理主体上,呈现多元性。全球治理的行为体不限于国家政府,还包括非政府组织、利益集团、国际组织,甚至跨国公司和跨国精英网络,③全球治理理论认为它们都参与了决策进程。詹姆斯·罗斯瑙(James N.Rosenau)所说的“没有政府的治理”,④是对此比较极端的形容。托马斯·弗里德曼(Thomas Friedman)说世界变得“扁平化”,⑤其意之一也是说次国家、国家、国际组织这种层层递进的等级结构被打破了;其次,在治理方式上,强调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相对于法律强制手段,共有观念和国际制度是更有效地达成共识和约束执行的方法。在一个全球化世界中,很多西方政治家和学者认为,共享的价值观或共同确立的正式制度,以及非正式的习惯,促使国家等行为体部分克服了国际无政府状态,实现了合作。在国际关系理论谱系中,治理理论应被划入强调制度作用的自由制度主义和强调观念的建构主义阵营,与现实主义相距甚远。⑥

但是,在现有西方研究全球治理的文献中,从普遍性而非地域性视角解析和构建全球治理机制是学者的定性思维。普遍性思维假设“所有的知识原理都适用于所有地方的所有的人,仿佛世界上只存在着一种可能的知识共同体”,但如中国学者赵汀阳所言,“在现实世界上,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文化/知识共同体是个显然的事实”。⑦对谈论全球治理的世界各国学者和政治家来说,其自身的国家属性、文化土壤和历史经历有没有影响到他们的意象和观念。如果有影响的话,他们能否就全球治理的构想和标准达成一致意见,这是两个很成问题的问题。

要回答上述问题,还要先回到“全球化”这个“全球治理”概念的促成者身上。全球化主要体现为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背后的理念是新古典经济学和新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但它们是否就是经济和意识形态理念上适应全球化的唯一选项呢?显然不是,欧洲已有学者提出,社会民主职能主义也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一种选择。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大政府和高劳动成本对投资有抑制作用,但按照预期生产率和竞争约束机制限制实际工资增长,如果同时拥有高度熟练的生产工人,在工作场所进行有效的劳资合作,再加上普遍低水平的社会冲突,同样可以在全球化时代生存下来。⑧德国成功度过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表明这种模式如果运转和调整得当,可以更成功地应对全球化的挑战。全球治理也是一样,正如两位德国社民党人士所说:“每一个社会的每一种文明都必须通过它自己对全球化的塑造为世界提出能普遍应用的建议,这些建议放在其他社会和文明的语境中同样也能展示可供它们选择的塑造方式。这一用语的目的是要说明,除了迄今占支配地位的美国和美洲的全球化之外,还能够并且必须有世界其他部分的其他带有本身特征的全球化,包括欧洲的全球化。”⑨虽然美国的罗伯特·基欧汉教授力图为国际组织等全球治理机构树立一个道德标杆,但他也承认,“世界人口的混杂性使人很难想象会有单一的一种意识形态,为一个以统一价值观为基础的全球治理体制提供存在的根据”。⑩

诚如一些中国学者所言,全球治理的规则和机制大多由西方国家制定,全球治理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发达国家的意图和价值。(11)不过,在当今全球化时代,在合作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同样立足于自身传统、国情和实践,对全球治理进行了有自己特色的实际探索,丰富了全球治理的定义,充实了全球治理的内涵。它们关于全球化的观点和实践,同样是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球治理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各方对未来世界秩序的设想和展望,同时,全球化发展到今天,世界多个国家或地区也已发展出具有自己特色的关于全球化和全球治理的观点和模式。在当下有必要采取比较的方法,探索它们的差异,归纳它们的主要特征,并进而探讨合作的可能。按照前文的总结,治理主体和治理方式是全球治理的两大组成部分。此外,治理价值的重要性在规范研究中也已充分体现出来,不同的价值导向往往会导致截然相反的评判,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比较各国或地区对不同行为主体的重视程度,它们的治理方式,以及它们对治理价值的看法,得出有益结论。治理主体可分为国家、政府间性质国际组织和全球非政府组织,各地域的全球治理观对它们的相对重视程度有很大区别;在治理方式方面,各方对平等、民主化和合作制度化的发展理念均有认同,但对限度却有不同认识,这里的关键点一是如何对待国家主权,二是是否可以动用武力;治理价值则是各国或地区最核心价值取向的体现,笔者将尝试提出各国或地区最有代表性的价值观。

本文是对全球治理比较研究的初步尝试,仅选取了观点较有代表性,且经济实力最强的欧盟、美国和中国(按国民生产总值排序)为例进行讨论。由于本文主要关注全球层面的治理活动和理念,不涉及国家制度结构和公私行为体之间的关系,所以,仅从对外政策的角度,通过政府对外宣言、行动及有代表性学者和政治人物的解释性论述,对其全球治理的观念进行整理和归纳。下页表1是根据前述比较框架简单列举了欧、美、中全球治理模式的不同之处,下面三个部分将分别进行论证。

二、欧盟的宪政主义全球治理观

欧洲是全球治理最坚定的倡导者。欧洲国家对全球治理的看法与欧盟本身的治理实践有关,欧盟是一个政府间性质的国际组织和准联邦国家的结合体,(12)是一个非常特别的自成一体的政治系统,(13)具有很强的超国家性。欧盟本身就是治理这一概念的全方位体现,其成员国向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等欧盟内超国家机构转让主权的力度,远远超过一般的国际组织和非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拉美共同市场等区域组织。作为主权概念的发明者,欧洲国家对主权的重视程度却低于世界其他地区。在战后半个多世纪的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欧盟成员国通过联合建设欧洲共同大市场,交出了大部分独立制订贸易政策、农业政策,以及很多制订市场规则和监管市场运行的国家专属权力,在完成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建设后,欧盟17国又将自己的货币发行权交给了一个共同机构——欧洲中央银行。在观念和制度建设方面,欧盟都是超国家治理的先行实践者:欧盟是各欧洲机构、成员国政府和议会、各类专业机构、利益集团和非政府组织,以及次国家行为体广泛参与,通过谈判和协商来达成协议,做出决定的。经过不断积累,它已形成一套复杂的制度体系,如果没有一定之规,它不可能维持自己的运行。同样,如果谈判者和参与者们没有共同或相似的信念和思路,他们也难以达成共识和妥协,将欧洲一体化推进到当前的深度。此外,欧洲治理的一大特色是法律已经自欧盟层面深入至人民生活的各个角落,欧洲法院和成员国法院相互配合,已形成一个完整的司法体系,目前,欧盟立法占所有欧洲国家新增立法的大约一半。虽然2005年《欧盟宪法条约》因被法国和荷兰公决否决,不得不改头换面去掉“宪法”的字眼,换上《里斯本条约》的名称生效,但在一些研究欧盟的学者看来,自1957年《罗马条约》签订以来,欧盟对条约反复进行修订,再加上不断丰富的超国家法律实践判例,它的发展本身就是一种宪政化进程。(14)

欧盟和欧洲国家的全球治理观在一定程度上是欧洲治理的放大版。德国著名思想家于尔根·哈贝马斯的文章概括性地说出了欧洲精英的心声。面对全球化,哈贝马斯认为民族国家的活动空间和世界范围内一体化的生产关系要求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他说,“随着经济的跨国化,特别是金融市场以及工业生产的跨国化,劳动力市场的全球化,民族国家的政府今天越来越发现,为了保持国际竞争力,自己被迫不得不忍受诸如失业率持续上涨,少数群体不断被边缘化这样的后果。如果社会福利国家不想徒有其名,社会下层要想免遭彻底隔离,就必须建立起跨国的行为主体。只有像欧洲共同体这样的跨国整体,才能按照协调一致的世界内政模式来对全球系统施加影响”。(15)

欧盟不过是哈贝马斯“没有世界政府的全球管理制度”设想的小范围试验,他的深层思考是全球化可否让国家组成的世界变成一个“世界共同体”。“由在世界政治中有行为能力的主管者们组成的小团体是否能在一个改革了的世界组织的框架内进一步扩大由超国家的政体所形成的暂时还比较松散的网络”,这种网络在方向路线上,“转向一种世界内部政治,但同时又不要一个世界政府,这样做是否可能”。(16)这是哈贝马斯探索的后民族国家时代的世界政治秩序和组织形式。

哈贝马斯脑海中的这种世界秩序同美国的战略设想是不一样的。2005年5月,在西班牙格林纳达召开的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第22届世界大会上,哈贝马斯在《康德的国际法宪法化的规划:它仍有机会吗?》一文中指出:康德在世界主义观念的支配下,提出了以世界共和国为形式的国际法完全宪法化的理想。国际法的宪法化仅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一段时期,向着康德所构想的世界法方向有所演进。但随着两极世界秩序的结束和美国成为唯一的超级大国,新自由主义的世界秩序观开始产生,康德的思想不仅遇到了传统“现实主义”的批评,也遇到了打着自由主义旗帜的人的反对。哈贝马斯称这种自由主义为“霸权自由主义”,并认为从规范和经验两方面来看,霸权自由主义都存在明显问题。他坚持认为,联合国作为国际社会核心组织的地位不容动摇,联合国缺陷并不是我们放弃康德规划的充分理由。(17)欧洲的很多政界人士也赞同哈贝马斯的论点,比如德国前驻华大使史丹泽(Volker Stanzel)论述了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重要性。他说,冷战期间两个超级大国之所以允许国际机构发挥作用,是为了避免“无序”冲突,无序冲突很有可能导致美国与苏联之间发生“热战”。但在后冷战世界,很多此类制度性机构都在退化,甚至有可能解体。联合国历届秘书长为了使联合国适应新形势而付出的不断努力表明,如果想避免复杂多变的冲突所造成的不可计数的风险,就需要一个新的世界秩序,或者至少是新的“交通规则”(Rule of the Road)。(18)他也同样强调国际法的作用,提出“为了使世界实现新的稳定,为了塑造未来稳定、规范的新世界秩序——这一新秩序将为未来的稳定制度制订规范——替代正在瓦解的冷战时期的制度,全世界都必须越来越坚信国际法的重要性”。他特别指出,“最重要的是那些构成新的中心的国家要坚信国际法的重要性”,(19)希望把中国等新兴国家纳入国际法约束框架。

总起来看,在欧盟和欧洲国家的全球治理倡议里,对民族国家的强调程度低于世界其他地区,欧洲被普遍认为已进入后民族国家时代,受到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影响。经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再经过欧洲一体化的超国家联合实践,欧洲国家民众特别是精英,对民族主义负面效应的反思更深刻,对国家概念是有所怀疑的。当然,这不是说欧洲已经超越了民族国家阶段,欧盟及其成员国对国家作用的重要性还是认识得很清楚的。在欧洲治理中,国家仍然是治理的核心主体;在国际事务中,它们也明了国家仍然是国际社会不可替代的核心角色。

欧盟及其成员国对政府间国际组织寄予极高的期望,它们本身也是国际组织最大的参与方,它们非常看重通过国际组织输出自己的制度和观念,发挥自己的“软力量”。欧盟及其成员国是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维持和平行动的最大参与力量,欧洲人要超过世界维和行动人员的一半,欧盟和欧盟国家对外援助也要占到世界对外援助总量的70%。欧盟在国际社会中主张多边主义,注意维护联合国权威,即使在2011年的利比亚危机中法国和英国率先出动战机轰炸卡扎菲政权,但它们在行动前也努力争取联合国安理会的某种授权。除了政府间性质的国际组织,欧盟和欧盟国家同不少全球非政府组织进行深入合作,在信息供给和监督执行等方面看重和借助全球非政府组织的网络和人力资源,它们给非政府组织设立很多项目,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欧洲的一些精英人士已经把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提升到战略高度,在科索沃战争时期,一位德国人如此评论这场战争:今天,世界上最大的军事力量,如北约和美国,也要为大赦国际这样的非政府组织服务。(20)

全球治理方式方面,欧盟既注重维护国际制度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同时也极为关注观念的影响力,力图在全球推广自由、民主、人权、法治等价值观念。在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上,欧洲政界、学界和媒体的主流意见是前者需要服从后者。1950年,西欧各国成立了欧洲委员会(Council of Europe),签署了《欧洲人权公约》(又称《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集体保障和施行1948年联合国制定的《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某些权利和基本自由,并且将其机制化,设立了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调解和裁决成员国范围内的侵犯人权案件。冷战期间,欧洲国家注重同国际组织合作,在全球推广人权。比如,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法国的主导下,以非政府组织为中心,开展了是否应该承认“人道救援权”的讨论。联合国大会响应此讨论,于1988、1990和1991年弱化了“领域国同意”原则,使来自国外的救援自然灾害和饥饿的活动能更为有效。(21)冷战结束后,特别是经历了科索沃战争,欧洲国际法和国际政治学界的“人权优先原则”转向更为明显。1999年,在意大利佛罗伦萨召开的托尼·布莱尔和比尔·克林顿都参加的政学两界“渐进治理”研讨会,充分讨论了人道主义干预的合法性问题。会议主流意见认为,人道主义危机就如“邻居家着火”,西方国家行动,无论是民事还是军事,都是必要的。德国国际关系学者托马斯·里瑟(Thomas Risse)明确指出,“后冷战时代,战争只能为人道主义干预而打”。(22)不过,他也强调联合国安理会是唯一可以赋予人道主义干预合法性的机构,是世界共同体同意与否的标准,而科索沃是唯一未获得联合国授权的额外案例。

欧盟和欧洲国家在人道主义干预的手段方面比较理性,认为需要考虑干预的条件和成本。如果军事干预无法阻止人道主义危机,就应当避免进行军事干预。同美国相比,欧盟更注重民事手段,它曾长期扮演给美国人当清洁工的角色,往往是美国冲锋打仗,欧洲收拾残局,承担战后重建和维和的任务。但是,2011年利比亚危机显示出,它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走到前台。目前,人道主义在很多欧洲人的观念中已经成为压倒一切的首要理由。欧洲政界现在已经达成普遍共识,在全球化时代,违反国际法和基本人权的人必须受到惩罚,而民族国家的主权,则无需给予过多的注意。

从整体上看,欧洲的全球治理规划是欧盟宪政设计的“放大版”,是康德的民主共同体设想的延续。如何在没有世界政府的状况下,克服无政府秩序带来的混乱和战争,欧盟及其成员国将希望寄托在强化国际制度和普及国际规范上。欧洲比世界任何地区都更加强调国际法治的必要性,它不断推进国际法的制度化进程,它是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庭最积极的推动者;它也希望通过各种法律援助和法律培训项目,推动世界各国的法治进程,废除死刑、保护公民政治自由等是其中的核心部分。可以说,建立在普遍人权基础上的宪政主义是欧盟的全球治理观的最大特点。

宪政作为欧洲全球治理核心价值观最鲜明的例子是在国际法领域欧洲提出的普遍管辖权问题。2001年6月18日,比利时国内法庭判决4名卢旺达人有罪。这是国际法历史或国际关系历史上首次适用普遍管辖原则,打破了国际刑法一贯采用的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此罪行发生地在卢旺达,被起诉4人的国籍是卢旺达,被他们杀害的是卢旺达人,与比利时一点关系都没有。但比利时本国的法庭,实践普遍管辖权原则,用自己本国的法律审理与自己国家或国民没有任何联系的案子。此后,不少人在比利时援引此例起诉各国国家首脑。在美国的压力下,2003年7月,比利时废除了《普遍管辖权法》,代之以一个管辖范围大大缩小,与其他西方国家规定基本一致的法令,(23)但这一不成功的尝试从侧面却充分证明了全球宪政理念在欧洲的深入程度。

三、美国的自由主义全球治理观

美国的全球治理理念是其国内社会价值观的延伸,乔治·凯南有一句话形象地勾勒出美国人的国际思维,“我们根深蒂固的倾向是以与我们自己相仿的程度来评判别人”。(24)美利坚是一块新大陆,没有欧洲和亚洲地区贯穿历史长河的长时段的社会对抗,所以美国是一个既缺少封建主义,同时也缺少社会主义的自由主义社会。(25)美国虽然有冠以代表自由的民主党和代表保守的共和党,但实际上它们都是盎格鲁—萨克逊自由主义理念的继承者,以个体权利为核心的“自由”是凝聚美国人的核心观念。(26)在国际观上,美国同样希望将《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的理念传播到世界其他地方。冷战开启时,1947年3月12日,总统杜鲁门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国情咨文”中说明了美国对外战略的逻辑。他说,美国对外政策的“首要目标之一”是“创造各种条件”,使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都能采用一种“不受强制行径支配的生活方式”;“除非我们愿意帮助自由人民维持他们的自由制度和国家完整,以抵制企图将极权政体强加于他们的种种侵犯行动,我们就将达不到我们的目标”(27)。杜鲁门发表这篇咨文当然是美国政府为应对冷战需要而做的宣传,但也是美国国际主义者对外部世界同美国本土安全关系的真实看法。

在20世纪之前,孤立主义一直是美国外交的主流思想,美国的自由主义国际传统到20世纪初伍德罗·威尔逊任总统时才确立下来。威尔逊区分了和平国家和侵略性国家,认为民主国家属于前者,而威权国家属于后者。他坚持认为,已经完善的国家需要帮助其他国家变得更好,并且这种援助是道德义务。(28)不过,当时威尔逊主张民族自决。他的逻辑是:民族自决导致民主,民主导致和平,建立起民主的国际共同体就可以维护世界和平,各国都加入公约,这样小国也能得到保护。(29)他的这种基于民族国家基础上的自由主义国际观,被美国当代国际关系学者约翰·伊肯伯里(G.John Ikenberry)称为“自由国际主义1.0版”。伊肯伯里把冷战期间美国在西方建立起的同样以国家为基本单位,由美国霸权供给安全和经济秩序等公共物品,其他国家享受美国保护的秩序,称为“自由国际主义2.0版”。这种全球治理观的主要特征在上述杜鲁门演说中已经有所体现。后冷战时代美国的全球治理观则为“自由国际主义3.0版”,伊肯伯里归纳了它与之前“版本”的几点不同:第一,它是全球范围的,这一秩序不再仅仅覆盖原来的“核心国家和机构”,还容纳(或者是需要容纳)崛起的新兴国家;第二,它是一种后威斯特伐利亚主权观,全球化时代国家间密切的经济相互依赖关系和错综复杂的安全问题需要国家之外的行为体广泛参与;第三,它是后霸权时代的等级结构,美国不再能掌控一切,世界事务是分领域由各领域的领导国家和国际组织来主持解决;第四,它是一个越来越按规则办事的体系,在很多新领域一些决策网络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五,越来越多的国内政策被纳入这一国际体系之中。(30)

伊肯伯里总结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适应全球变迁的政治努力,但却隐去了美国自由国际主义中的帝国主义倾向和实用主义原则。在对美国全球治理观的分项解析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两点。在基本行为体问题上,尽管美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安全机制和国际货币机制的设计者,但国家利益仍然是影响美国行为最重要的变量。冷战结束直到今天,美国仍然是这个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这种地位使得美国存在着一种摆脱国际约束、自行其是的霸权声音。这种声音在乔治·W.布什当政时达到顶峰。美国前国务卿布热津斯基对小布什政府的全球治理观有一个形象的比喻:“为了保护美国的国家利益,美国必须拥有自由之手:拥有主权的格列佛不能被不中用的小矮子们绑住。”(31)同欧洲相比,即使是主张国际主义的美国人,也更多地将国际机制视为达到目的的工具,而非神圣不可侵犯的“契约”。在现代国际关系史上,美国设计并召集各国签订国际条约或设立国际组织,然后美国退出或不参加的例子比比皆是,远的如20世纪20年代的国际联盟,50年代的国际人权公约,近的如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2000年设立国际刑事法庭的《罗马规约》和2001年的《反导条约》。

美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创立的大多数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创始会员国,但美国对国际组织并非完全信任,其态度和政策常常左右摇摆,害怕或者厌烦国际组织干涉美国处理国内事务或者对外行动的自由。哈茨将美国的这种心态归纳为“似乎总是在逃避介入世界事务和以一种过分热情的心态介入世界事务之间摇摆不定”。(32)《联合国宪章》中“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确立和斗争就是一例。《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项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intervene)在本质上(essentially)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方法之适用”。(33)这一规定与成立国际联盟时的情形相似,也是基于美国提案制定的。当时美国的目的是限制国际组织干预国内事务(当然是不愿意它们干预美国的国内事务)。但是,美国随后即推行了干涉别国的政策,所以它又开始对该规定做限定性的解释。与美国相反,中小国家则以该规定为依据,着力强调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意义。(34)美国政府每年发布世界各国人权报告,“点评”世界各国人权状况,而不是由国际组织发布,这一方面是其霸权和帝国思维的体现,另一方面也表明它在此问题并不信任相关国际组织。

美国对国际性的非政府组织比较支持,这与美国“小政府、大社会”的自由政治传统有关系。美国国内的私人基金会、志愿者组织和宗教团体都很发达,它们极大地弥补了政府行为的不足,协助政府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转,同时在监督政府和纠正政府错误方面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欧掀起“新公共管理运动”,美国政府将越来越多的职责和工作“外包”给私人公司和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在发展援助、国际调研和评估甚至是对外战争等美国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不断加大。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经济全球化进程在美国催生了一大批新型非政府组织,以比尔·盖茨成立的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35)为代表,以专业精神在全球范围参与到健康、赈灾、环保、扶贫、科研、促进性别平等广泛领域的活动之中。美国政府将这些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视为公民社会的体现,认为它们是美国的一种制度优势,在对外事务上它同非政府组织保持合作伙伴关系,(36)沟通比较畅通,竞争和敌对的成分相对较少,总体上美国政府的态度比较积极,认为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利大于弊,而且处在可控范围内。

在全球治理方式方面,美国同欧洲一样,也是制度和观念并重,不过它对国际制度的尊重程度要低于欧洲,在向国际传播自由、民主、人权观念时表现出来的“热情”和“坚定”则比欧洲“更胜一筹”。在人权与主权关系问题上,以1977年卡特政府把在全球促进人权作为外交政策目标为标志,美国改变了主权至上的观念,(37)人权成为对抗共产主义,特别是苏联的冷战工具。冷战结束后,人权又变成美国在全世界推行民主的工具,美国认为自己是普遍人权标准的样板,美国标准可以应用于其他国家,主权不应成为推行普遍人权标准的障碍。(38)在干涉他国主权时,美国对联合国等国际组织采取的是工具主义态度,能争取到联合国安理会等机构的授权最好,一旦无法获得,美国也不会受此制约,会选用“志愿联盟”(Coalition of Willingness)等形式,通过联合一些盟友国家,为自己的行动进行合法性辩护。同欧洲相比,美国在使用武力方面要“洒脱”得多,至少在冷战结束后,美国是发动战争最多的国家,处在战争时期是美国的“正常状态”。在军事行动中,如果不需要,美国会毫不犹豫地将国际机构和国际法搁置一旁,阿富汗战争就是直接由美国中央司令部指挥,而且它回绝一切对战犯进行国际司法审判的建议,审讯战俘和对其定罪的是由美国总统召集的军事委员会,美国的关塔纳摩海军基地是战犯的关押场所。

帮助其他国家的人民实现“自由”,是美国干涉他国内政、侵犯他国主权的最重要理由之一。乔治·W.布什在连任就职演说中说,“无论是事实,还是常识,都告诉我们一点:要实现其他土地上的自由”。这点与伍德罗·威尔逊和冷战期间杜鲁门、肯尼迪的自由主义国际观一脉相承。(39)在华盛顿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纪念广场上高高飘扬的美国国旗基座上,刻着这样的铭文:“美国人来了,不是为了征服,而是为了解放,是为了重建自由和结束专政。”“输出民主”是冷战后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的核心。(40)但在很大程度上,美国输出的只是自由民主的形式。它认为民主化只需形式上具备定期多党选举和公共职权分离即可,对人权、经济发展、社会正义等标准不做要求。一些美国国际关系学者对其美国的民主化战略也不满意,但他们反对的是美国的民主化战略中自由的标准不够高,比如法里德·扎卡利亚(Fareed Zakaria)就提到在全世界推进民主应对全球“不自由民主国家的出现”负责,很多自由选举的政府却不能保证公民基本的自由,这造成民主虽然繁荣,但宪政自由主义并未昌盛的局面。(41)

以上主要是从政治角度对美国全球治理观的带有霸权色彩的自由主义特征进行了解析,美国的经济治理同样是以自由主义为标签的。美国大力倡导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新自由主义理念的盛行即源于美国经济、政治和学界精英的推动。美国倡导自由与其霸权地位密切相关:美国在金融和技术领域拥有巨大优势,所以,这些领域的“自由贸易”和在其他领域(比如劳工和环境)创建标准的协议使得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从中获益。而且,美国寻求的不是全面的自由贸易,它不过是在其存在利益的方面力争实现自由化而已。(42)美国的跨国企业巨头也常以“自由”或者“民主”的道义名义努力争夺世界市场。比如,2009年美国谷歌(Google)公司加大书籍扫描力度,努力填充其数字图书馆,引起欧洲出版商的愤怒。这些传统出版商联合起来将其告上法庭,谷歌公司为自己辩护说,它的行动是为了“让信息民主化”(democratizing information),使世界人民都能享受免费电子资源,破除知识的售卖体系,可以免费读书。(43)

四、中国的平等主义全球治理观

对中国来说,全球治理是一个舶来词,如果以1971年加入联合国作为中国全面进入当代国际体系的开端,(44)新中国的国际化进程不过只有40年的历史。20世纪90年代经济全球化兴起,特别是在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经济同世界经济的交融程度日益加深,中国面对的国际经济治理问题也越来越多。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和讨论,中国政府认可了全球经济治理的必要性,并且明确了中国的基本立场、观点和目标。国家主席胡锦涛2011年底提出中国会坚定不移做全球经济治理的参与者;(45)更早些时候,国务委员戴秉国在2009年7月出席八国集团同发展中国家领导人对话会议时,系统阐述了中国对全球经济治理的基本看法。他指出,中国的全球经济治理的根本目标是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均衡、普惠、共赢方向发展;关于治理主体,中国认为全球经济治理应该由世界各国以平等身份共同参与,并享有相应的代表性、发言权、决策权;关于治理方式,他认为全球经济治理需要坚持民主原则,尊重差异,各国通过协商合作共同解决经济全球化面临的各种难题;关于治理机制,他提出全球经济治理需要合适的机制安排,全球经济治理需要扩大代表性,要在不同层面和不同领域针对不同问题开展治理,各种治理机制可以在所有利益攸关方平等协商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制定有关国际标准和规范,推广相关经验和有效做法,共同搭建有效的全球经济治理架构。(46)

从中国领导人的表态和表述可以看出,“平等”是中国提出的规范要求的主题词,中国政府认为全球经济治理应当实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平等,同时,也应当在以国家为基本行为体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来解决问题。这里当然有现实主义的考虑,中国从自己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出发,认为需要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体系中的发言权和代表性,争取发展中国家以平等身份参加国际事务的决策,改变南北关系不对称和不平衡的局面,改变西方国家主导和垄断国际社会的局面,这有助于提高中国自身的国际影响力,符合中国国家利益。但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回顾新中国外交60年的历程,又会发现平等原则是中国一以贯之坚持的外交价值规范。这同自鸦片战争以来的中国近代史,中国饱经列强欺侮的历史经验密不可分。几代中国人为求世界平等一员地位而艰苦奋斗,一个“平等”的新世界,自然成为中国人心目中的理想世界秩序。中国未来的外交也自然应该在根本上体现平等的原则,(47)平等也就内化上升为中国的外交伦理。这一观念因素,对中国的全球经济治理原则制定影响颇深。

在政治和安全这样的“高政治”领域,中国政府对采用全球治理的概念还很犹豫,主要是担心西方以此为借口干涉中国的内政,威胁中国的主权完整和外交上的独立自主。毕竟,全球治理理论都产生于西方,无论是政府间性质的国际组织,还是非政府的全球公民社会组织,发达国家的势力和影响都远超过发展中国家,全球治理的机制也主要由西方设计和制订的。全球治理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西方的价值观念,特别是全球治理有弱化主权的倾向,使它有可能成为西方干涉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内部事务的理论依据和说辞。(48)不过,在全球化已经“溢出”经济领域,进入政治、环境、文化、科技、警务、非传统安全,甚至军控等传统安全领域的现实状况下。实际上,中国在众多领域都已开展了同国家之外的国际组织、社会团体、跨国企业、地方政府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广泛的实质性合作。如果我们只把视线停留在国与国之间的交往,那无疑会遮蔽很大部分鲜活的中国对外交往现实。同时,在观念上,我们应该对全球治理提出自己的理解和认知。正如保罗·韦普纳(Paul Wapner)所说,对有些人来说,全球治理意味着建立一个由世界政府来制定法律和政策,但对另一些人来说,它意味着简单地建立一些得到主权国家支持的促进共同理解和行动的制度。(49)中国的全球治理观显然不同于美国和欧洲,它有自己的理念和特色,只不过需要我们去归纳和总结而已。

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我们主张,各国人民携手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为此,应该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恪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在国际关系中弘扬民主、和睦、协作、共赢精神,政治上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共同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经济上相互合作、优势互补,共同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均衡、普惠、共赢方向发展;文化上相互借鉴、求同存异,尊重世界多样性,共同促进人类文明繁荣进步;安全上相互信任、加强合作,坚持用和平方式而不是战争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共同维护世界和平稳定;环保上相互帮助、协力推进,共同呵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50)这些规范主张已大体勾勒出中国全球治理观的内容,除经济治理外,在政治治理方面,中国声称各国需遵守国际法准则,并致力于实现国际关系民主化。国际关系民主化就是“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不干涉别国内部事务,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51)其核心价值也是平等。在治理手段上,中国摒弃军事方式,坚持协商原则,民事方法是实行必要国际干预的唯一选择。平等、宽容和互助是流淌在中国全球治理主张和实际行动中的哲学理念。尊重世界的多样性,尊重各国的自主选择,信赖各国人民有能力解决好自己的内部事务,是中国全球治理观的文化背景。所以,从整体来看,中国已经有一套成型的全球治理观,可以将其概括为“国家主权基础上的平等主义全球治理观”。

民族国家是中国全球治理视域里的基本行为体,但中国并不排斥政府间性质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发挥协调、沟通和管理作用。根据加拿大籍学者江忆恩(Alairstair Iain Johnston)的数据研究,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30年时间,中国从完全孤立于国际组织之外,迅速发展到参加了世界上80%左右的国际组织。他的研究表明,一旦进入国际组织,中国并未试图挑战这些国际组织的基本目标,没有为了自身利益而努力改变国际组织的决策方法。(52)的确,中国对以联合国为核心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体系表示出极大尊重,在缔约或正式加入国际组织后,无论是经贸、环境、技术,还是军控、人权和维和领域,都鲜有违约和退约举动。国际协定和国际组织对中国的影响深远,比如,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0年来,将关税总水平从15.3%降低到9.8%,并根据世贸协定的要求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中央政府清理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300多件,地方政府共清理地方性政策和法规19万多件。(53)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也逐渐摆脱被动适应国际组织的局面,开始积极有效地参与国际组织活动和国际规则的制订,比如倡导和组织“上海合作组织”、“基础四国”组织等地区性国际组织,参与“二十国集团”。在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也提出要加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治理结构改革,建立健全国际金融监管机制,完善国际货币体系,要求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发言权和代表性。

对待国际非政府组织,中国要比欧美谨慎得多。中国国内的社会治理是由政府主导的,中国的公民社会组织并不发达,政府管理比较严格。按照1989年中国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政府对非政府组织(国内法条称为“民间组织”)的管理制度两原则是“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归口登记”要求所有民间组织都在民政部门统一登记;“双重负责”是指,民政部门负责非政府组织的登记注册管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这样,国际非政府组织要在中国开展活动,除登记外,还需要有一个中方合作伙伴,一般为政府的对口部门。(54)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近年来很多国际非政府组织与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合作,深度参与了中国的扶贫、卫生、环保、培训、人权、教育等诸多领域的发展,提供了相关资金、技术、经验,带来了先进观念,打开了国际网络。2004年,在上海举行的世界扶贫大会上,温家宝总理明确表示,中国政府愿与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力量共同致力于中国的扶贫事业。不过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对一些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宗教目的和渗透、西化、颠覆企图抱有戒心,有较强的防范心理。

关于治理方式中的主权与人权关系问题,中国是传统国际法主权平等原则的坚强捍卫者,不认可人权高于主权。中国之所以如此强调主权的压倒性地位,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与西方世界国家主权观念产生的背景不同,中国人的国家主权观念是从日益加深的民族危机中萌生出来的,与同样有被殖民经历的很多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非常珍惜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完整;(55)第二,中国维护主权不可侵犯原则也有保卫中国台湾、西藏、新疆、人权等问题不被西方干涉的现实考虑;第三,现有的国际体系仍然由西方国家主导,无论是经济、军事实力,还是意识形态话语,西方都处于强势地位。中国需要国家主权的保护,来抵抗强大国际市场力量和话语力量的侵蚀;第四,坚持主权原则也是中国儒家“家国天下”秩序观的自然延伸。中国人相信自己,也相信其他国家有能力解决好自己的内部事务,家齐国治天下自然平。中国不赞成给治理出现问题的国家扣上“失败国家”的帽子,对于冲突地区,中国秉承不干涉内政原则,总是鼓励各国内部和平协商,力争自己达成调解协议。中国的全球治理逻辑是:各国均能负责任地处理好自己的经济、政治、社会事务,是最终导致和谐世界局面出现的基础。

在治理手段方面,中国在力所能及范围内积极参与联合国等国际机构组织的民事行动,于1990年即开始参加联合国领导的维和行动。不过,中国不主张军事干预,即使接受国际维和任务,中国依然认为,从根本上看,一国的事要由本国人民自己解决,地区的事要由该地区国家协商处理,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只能起辅助和推动作用。联合国无论以什么形式介入,都必须有助于维护当事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必须符合当事国人民的集体意志,必须遵循中立、除自卫外不得使用武力及当事方同意这三条原则。

尽管国家之外的实体对当今世界的影响越来越大,国际组织、非政府实体,以及种种网络正在重塑全球政治的权力构架,但中国依然认为国家是全球治理的主要行为体,坚信21世纪的国际关系仍然是以主权国家为基础,世界离“大同”还十分遥远,是国家而不是个人是治理的基本单位。在与全球化的博弈过程中,中国正在不断扩展政府的效能,让它适应全球化的各种需求。在规范上,中国坚持平等原则,认为各主权国家之间是独立且平等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一国不应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国。中国的这一原则立场同西方是有差别的,比如中国对非洲的援助,一位中国的非洲问题专家就有这样的评论:平等观念是中非关系的灵魂,中国把对非援助看成是相互的,而不是单方面的,中国政府的援外记录中从未使用“捐赠者”和“受赠者”这样的称呼,摒弃了西方与非洲一方优越、一方卑微的两国关系,界定了中非的平等地位。(56)

结语:什么样的世界更美丽

如上所述,在适应和引导全球化的过程中,中美欧基于自身的历史经验、政治传统、社会模式和世界地位,提出了具有不同特色的全球治理观和全球治理模式,丰富和充实了全球治理的内涵和外延。不过,如美国国际政治理论家肯尼斯·华尔兹所言,国家和人一样,都不可能是完美的,(57)中美欧的全球治理路径也各有其不足之处:欧盟及其成员国建基于人权之上的全球宪政治理观,存在不够尊重世界其他地区和国家自主性和自治能力的问题,美国以霸权为依托的自由主义全球治理观缺乏自我约束的国际责任感,具有挣脱国际法和国际规范的倾向;中国建立在主权根基上的平等主义全球治理观,则面临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如何保证国家之间进行有效合作,以及特殊情况下怎样才能避免人道主义灾难的难题。

按照自由主义国际经济学理论,经济全球化促成国际产业分工细化和专业化,资源高效配置,自然会促进经济增长,带来财富,造就繁荣,但是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政治性问题就必须通过治理来处置和实现。从这个角度讲,谁能更好地解决社会公正问题,谁才能在全球治理模式竞争中真正占据道德制高点,获得道义感召力。目前,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所描绘的全球治理尽管扩大了参与主体的范围,软化了决策的强制性,但也还存在着致命的缺陷,这就是麦克格鲁所说的“全球治理的扭曲”。从总体上看,这个世界共同体存在着高度的非代表性,以及权力、影响、机会与资源的极度不平等。(58)这种不平等不仅体现在南北国家之间,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由于信息不对称、权力的垄断等客观条件,它们同样无法获得平等机会,得到一些西方全球治理学者自誉的“平等的自由竞争”。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过去的全球治理图景中它常常代表的是“被治理者”的利益和形象,是西方全球治理规则和理念的接收方。但通过对中国政府已有政策立场和全球治理实践的总结,可以发现,中国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单位的平等主义全球治理观也有很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一个不平等的世界上,自助而非他助,总是寻求平等地位的第一选择。在中国的对外交往活动中,中国实际上已经自觉不自觉地落实着这种治理理念,并且逐步形成模式和规律,比如,中国帮助非洲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不附加政治条件帮助当地发展经济,间接提高了非洲国家的国家治理水平。这既有利于提升非洲各国人民幸福指数,同时也减轻了欧洲面临的移民压力,有利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

注释:

①Volker Schneider,“State Theory,Governance and the Logic of Regul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Control”,in Andreas Warntjen and Arndt.Wonka eds.,Governance in Europe,Baden-Baden:Nomos,2004,p.25.

②UNDP,Reconceptualising Governance,New York:UN Publications,1997,p.9.

③比如,发达国家的首脑、财长、央行行长们定期会晤形成的网络,相关领域官员长期跨国合作形成的网络,各国法官们、议员们相互合作和会晤形成的网络。参见〔美〕安妮—玛丽·斯劳特:《世界新秩序》,任晓等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④James N.Rosenau and Ernst-Otto Czempiel eds.,Governance without Government:Orde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

⑤〔美〕托马斯·弗里德曼:《世界是平的:21世纪简史》,何帆等译,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年第2版。

⑥美国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学者罗伯特·吉尔平虽然撰写了《国际治理的现实主义视角》一文,但开篇第一句就坦承“国际治理的现实主义理论,这一提法在术语上是矛盾的”。他写这篇文章主要也是为了系统批评“治理”这一说法。参见〔美〕罗伯特·吉尔平:《国际治理的现实主义视角》,载〔美〕戴维·赫尔德和安东尼·麦克格鲁编:《治理全球化:权力、权威与全球治理》,曹荣湘、龙虎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39—357页。

⑦赵汀阳:《没有世界观的世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2页。

⑧〔德〕乌尔里希·贝克等著:《全球政治和全球治理》,张世鹏等译,北京:中国国际广播电视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页。

⑨〔德〕德特勒夫·阿尔贝斯、赫尔曼·施温格尔:《欧洲的全球化和社会民主主义》,载乌尔里希·贝克等著:《全球政治和全球治理》,张世鹏等译,北京:中国国际广播电视出版社2004年版,第216页。

⑩〔美〕罗伯特·基欧汉:《非均衡的全球化世界的治理》,载〔美〕戴维·赫尔德、安东尼·麦克格鲁主编:《治理全球化:权力、权威与全球治理》,曹荣湘、龙虎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00页。

(11)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1期;蔡拓:《全球治理的中国视角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12)赵晨:《欧盟的“民主赤字”与其民主化之路》,《欧洲研究》2010年第3期。

(13)〔德〕贝娅特·科勒-科赫等著:《欧洲一体化与欧盟治理》,顾俊礼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14)Joseph H.H.Weiler,“The Case against the Case for Statehood,”European Law Journal,No.4,1998,pp.43-62.

(15)Juergen Habermas,“Why Europe Needs a Constitution,”New Left Review,No.11,Sep.-Oct.,2001.

(16)Juergen Habermas,“The European Nation-State and the Pressures of Globalization,”in Bltter für Deutsche und Internationale Politik,April,1999,pp.425-436.

(17)Juergen Habermas,“The Kantian Project of Cosmopolitan Law-And What It Means Today,”in the 22nd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Philosophy of Law and Social Philosophy,in Granada,Spain,May,2005.

(18)〔德〕沃尔克·史丹泽:《全球体系中的欧盟与中国》,载〔美〕沈大伟、〔德〕艾伯哈德·桑德施耐德,周弘主编:《中欧关系:观念、政策与前景》,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238页。

(19)同上书,第251—252页。

(20)Thomas Risse,“Democratic Global Governance in the 21st Century,” Progressive Governance for the 21 century,Conference Proceedings,Florence,20th and 21th November 1999,p.94.

(21)〔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85页。

(22)Thomas Risse,“Democratic Global Governance in the 21st Century,”Progressive Governance for the 21 Century,Conference Proceedings,Florence,20th and 21th November 1999,p.107.

(23)朱文奇:《国际刑事法院与中国》,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11月,第446—447页。

(24)George Frost Kennan,American Diplomacy,1900-1950,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1,p.135.

(25)〔美〕路易斯·哈茨:《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张敏谦译,金灿荣校,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26)王缉思:《美国霸权的逻辑》,《美国研究》2003年第3期。

(27)Harry S.Truman,“The Truman Doctrine,”before a Joint Session of Congress,delivered 12 March,1947,http://www.americanrhetoric.com/speeches/harrystrumantrumandoctrine.html,2012-02-16.

(28)Kenneth N.Waltz,Man,the State and War:A Theoretical Analysi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59,p.9.

(29)Kenneth N.Waltz,Man,the State and War,p.118.

(30)G.John Ikenberry,“The Three Faces of Liberal Internationalism,” in Alan S.Alexandroff and Andrew F.Cooper eds.,Rising States,Rising Institutions:Challenges for Global Governance,Baltimore: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2010.

(31)Zbigniew Brzezinski,“The Dilemma of the Last Sovereign,”American Interest,No.1, 2005, pp.37-46.

(32)〔美〕路易斯·哈茨:《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张敏谦译,金灿荣校,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33)The United Nations,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http://www.un.org/en/documents/charter/.

(34)〔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83页。

(35)其资金规模超过了福特、洛克菲勒和卡内基等美国老牌基金会。

(36)如在对外援助方面,美国政府从1972年开始向非政府组织提供资助,现在,大量美国国际开发署资助的援助项目是由非政府组织执行的。参见周弘:《美国:作为战略工具的对外援助》,载周弘主编:《对外援助与国际关系》下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1—213页。

(37)美国20世纪60年代经过民权运动,消除了国内的种族隔离制度,也使得它在人权问题上能“同国际接轨”,免去了最受批评的“硬伤”。

(38)周琪:《美国对国际人权条约政策的变化及其缘由》,《美国研究》2000年第1期。

(39)G.John Ikenberry,Thomas J.Knock,Anne-Marie Slaughter and Tony Smith,The Crisis of American Foreign Policy:Wilsonianism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1,p.1.

(40)罗艳华等:《美国输出民主的历史与现实》,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9年版。

(41)Fareed Zakaria,The Future of Freedom:Illiberal Democracy at Home and Abroad,New York: W.W.Norton & Company,2003.

(42)〔英〕恩盖尔·伍兹:《全球治理与制度角色》,载〔美〕戴维·赫尔德、安东尼·麦克格鲁主编:《治理全球化:权力、权威与全球治理》,曹荣湘、龙虎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43)http://euobserver.com/871/28625,2011-11-11.

(44)建国后中国加入以苏联为首的东方阵营,与西方处于相对隔绝的政治和经济状态。

(45)胡锦涛:《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0周年高层论坛上的讲话》,《光明日报》2011年12月12日。

(46)穆方顺、李志强、马赛:《戴秉国出席八国集团同发展中国家领导人对话会议》,《光明日报》2009年7月10日。

(47)牛军:《中国外交伦理的历史参照与思想资源》,《国际政治研究》2007年第3期。

(48)俞可平、蔡拓等中国学者在向国内介绍全球治理理论和理念时均提及全球治理对中国的负面意义。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1期;蔡拓:《全球治理的中国视角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49)转引自俞可平等:《全球化与国家主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50)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5日。

(51)同上。

(52)〔加拿大〕江忆恩:《中国和国际制度:来自中国之外的视角》,载王逸舟主编:《磨合中的建构:中国与国际组织关系的多视角透视》,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年版,第347—351页。

(53)胡锦涛:《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0周年高层论坛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1年12月11日。

(54)周弘、张浚、张敏:《外援在中国》,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438页。

(55)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主权有不同理解,各自强调主权概念的不同方面。发展中国家更多强调主权的独立性,认为主权是对国家利益保护的一道屏障;发达国家在理解主权概念时,更多强调国家间的相互依赖性,认为这是保护其利益的最好方法。参见程晓霞:《干涉与“国际干预”:国际法的变与不变》,《法学家》2002年第5期。

(56)李安山:《中国民生援非,助推非洲发展》,《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7月7日。

(57)Kenneth N.Waltz,Man,the State and War:A Theoretical Analysi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59,p.119.

(58)〔英〕托尼·麦克格鲁:《走向真正的全球治理》,载俞可平主编:《全球化:全球治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45页。

标签:;  ;  ;  ;  ;  ;  ;  ;  

中美欧全球治理比较研究_全球治理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