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何以成为世界头号反倾销目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头号论文,中国论文,成为世界论文,目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F1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9550(2006)04-0073-08
针对中国的第一起反倾销调查是由欧洲共同体于1979年发起的,这次调查发生在中国经济刚刚对外开放之际。从那时起,以中国为目标的应急性贸易保护措施快速增长,其中反倾销措施比保障措施等其他贸易救济手段更为盛行。20世纪80年代,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终裁措施平均每年6.3起。到20世纪90年代,这一数字增到每年30.3起。①从1996年至今,在世界遭受反倾销调查并最终遭受针对其出口产品采取措施最多的国家和国家集团排行榜上,中国已经连续10年名列第一。仅在2004年,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就有48起,其中41起采取了终裁措施,在各受害国中也居榜首。②1979年至2002年10月间,共有33个国家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了544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影响了价值约60亿美元的超过4000种产品的出口,其绝对数字是惊人的。③本文将就造成中国连年成为世界头号反倾销活动目标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
一 外部因素
(一)跨国公司能够通过其国外分支机构规避关税和反倾销措施
自从在全球范围内加拿大颁布第一部反倾销法律以来,世界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跨国公司的兴起以及通讯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从根本上改变了世界生产供应链的布局,生产被国际化和分割进行。现在,生产一个贸易产品所涉及的零部件和服务投入以及组装操作可以在不同的国家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市场为导向,这意味着跨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直接在东道国市场销售产品。
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分支机构被视为这些国家的法人实体,它们在当地的货物和服务销售均不被视为出口,因此也不被包含在有关贸易平衡的统计之中。如果这些分支机构通过直接投资生产的货物和服务出口到其总公司所在母国,它才被作为吸收这些直接投资的东道国向这些跨国公司分支机构母国的出口反映在这两个国家的贸易平衡统计数字中(见图1)。对于跨国公司来说,除了东道国提供的各种刺激措施外,由其分支机构在国外市场直接销售的商品及服务并不包含在其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贸易平衡表内。这样就将东道国对其采取应急贸易保护措施的国内政治压力降到最低点,也使得判断实施应急保护措施的条件变得不那么相关了。20世纪80年代,日本对欧盟和美国的外国直接投资受到了这两个地区反倾销案件数量增长的显著影响。这也许是日本遭受反倾销调查案数量由1981~1997年的名列世界第一下降到1995~2001年名列第四的基本原因。④此外,一旦在这些地区建立起生产设施,这些日本跨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还可根据当地反倾销法对外国竞争对手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图1 1989~2001年美国企业在华分支机构货物和服务销售额
资料来源:美国经济分析署,http://www.bea.doc.gov;美国经济政策学院,http://www.epinet.org。
中国公司目前通过在海外设立子公司投资建厂并在东道国大量销售其产品的能力有限,同时由于中国本身拥有大量廉价劳动力,为了就业和社会稳定,在较长时间内还不可能把大量生产活动移往海外进行。中国还高度依赖通过在本土生产和将产品出口到国外的方式促进自身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就大大增加了中国产品遭受他国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打击的可能。
由于跨国公司在世界各地都建有生产设施,它们也能够避开针对其分支机构对外出口的反倾销活动。举例来说,假设一个跨国公司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受到了对其不利的反倾销终裁,但该公司可以将该产品改投到对中国生产该项产品不进行反倾销限制的其他市场。同时,该跨国公司位于第三国的分支机构可以向这一市场出口产地并非是中国的同一产品。这样,这家跨国公司即便面对反倾销终裁措施,也可通过贸易转移避开这些措施,保持整体市场份额不受损害。2003年,美国威胁对一些中国制造的彩色电视机征收倾销税,但历来将其在中国组装的大屏幕电视出门到美国的菲利浦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仍说,美国的反倾销活动“并不影响菲利浦的运营”,这是因为其公司“可将电视机生产转移到其在墨西哥的工厂”并且从那里出口到美国。
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的外资公司的出口可以不受损害地摆脱反倾销诉讼,或者由于被认为具有市场经济生产环境而支付比中国公司低得多的反倾销税。
(二)跨国公司利用“国内产业”发起反倾销调查
伴随全球化和不断增进的相互依存的另一个现象是,在许多情况下,所谓的“国内产业”不再是纯粹的“国内”了。它们通常都与跨国公司有着多种多样的联系,例如持有股权或者签有组装契约。有时,它们甚至是跨国公司在某个起诉国家的分支机构。为了切身利益,这些跨国公司分支机构可以和所在东道国既得利益势力联手,攫取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以在美国销售的中国电视机的反倾销调查为例。正如美国电器工人国际协会(即支持对中国电视机受理反倾销案的工会)负责人所说:“在美国,大多数电视制造商都是多国企业,而生产电视机的真正美国公司则寥寥无几。”⑤在美国阿肯色州的三洋制造、田纳西州的夏普电子和新泽西州的美国东芝等日本公司的工会,在针对中国电视机的反倾销案件中都扮演了一定角色。正因如此,“中国公司才普遍怀疑这一案件的背后是日本公司”。⑥由此可见,就本案而言,所谓的美国“国内产业”实际上多数是日本或其他国家跨国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在美国市场投资,规避关税和可能的反倾销措施。而正是这些分支机构受到了来自中国进口产品的“威胁”。因此,在此案中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即日本的跨国公司正在利用反倾销,作为保护其在美国市场份额的工具。
表1 反倾销调查份额与出口份额对照表
反倾销调查与世界 出口占世界出口的份额(%)反倾销调查在世界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调查的比例关系(%) 的比例与占世界出口比例的关系(%)
1981~1988~1998~1981~1981~1988~1998~1981~1981~1988~1998~1981~
1987 1998 2002 2002 1987 1998 2002 2002 1987 1998 2002 2002
中国 4.15 10.97 13.59 9.40 1.45 2.36 4.00 2.44 2.86 4.65 3.40 3.85
日本 8.88 5.88 4.42 6.50 6.92 8.68 6.98 7.74 1.28 0.68 0.63 0.84
韩国 5.16 6.89 7.96 6.58 1.46 2.17 2.51 2.03 3.53 3.18 3.17 3.24
中国台湾 4.06 4.60 5.25 4.58 1.20 2.15 2.14 1.84 3.38 2.14 2.45 2.49
美国 8.71 8.53 4.36 7.64 14.63 11.76 11.90 12.70 0.60 0.73 0.37 0.60
资料来源:根据联合国统计署贸易数据库、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网站及联合国贸发会议有关数据计算。
(三)跨国公司在反倾销活动中联手排挤新的市场进入者
跨国公司经常通过其分支机构,彼此联手排挤新的外国市场进入者,特别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那些新兴的、比较弱小的竞争者。莫尔(Jean-Christophe Maur)认为:“在不同国家经营并决定联合打击一个共同对手的公司间的串通和联手,特别是当这些企业在各自市场内没有占据支配地位时进行的串通和联手,可以作为解释各种国外反倾销申诉案件发生的另一种假想。我们可以想像,在某个特定市场相遇的跨国公司,彼此间可以为击败一个共同对手达成协议,调整各自的战略。一些类似于‘连锁’现象的例子可以支持这一假想。”⑦
这就是为什么多数新兴工业化国家(NIEs)成为反倾销活动目标或是经历了与工业化国家激烈贸易摩擦阶段的原因。中国正在经历一个严重依赖对外贸易推动其经济和工业化发展的时期。表1显示,与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份额相比,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的份额比例是相当高的。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相关内容,在2016年前,中国将继续被很多贸易伙伴视为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而遭受反倾销。这种实际上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使中国更易成为跨国企业联手打击的对象。这是因为,用于进行反倾销裁决的“替代价值”可以在“可比市场经济”的第三国轻易获得。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一些国家和企业,为了在反倾销案件中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确定更高的“倾销幅度”和课征更高的关税,以彻底把中国产品挤出市场,并不是在真正“可比市场经济”而是在更高消费价格指数市场中寻找“替代价值”。
有时候,跨国公司还能成功地使该公司与申诉方所在的国家相关企业搭上关系,并让后者为其提供替代价值。一些研究中已经记录了跨国公司相互联手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案例。在这方面,有一个极端的案例是:“在高锰酸钾案中,阿斯杜尔奎米加(Asturquimica)公司作为惟一的欧洲生产商,于1986年3月提出了针对中国的进口高锰酸钾的反倾销申诉。阿斯杜尔奎米加要求与美国卡勒斯(Carus)化工公司合作,以便在反倾销调查中确定第三方市场价值。而正是作为美国惟一高锰酸钾生产商的卡勒斯化工公司在几年前曾提出过针对阿斯杜尔奎米加公司产品的反倾销诉讼。后来,卡勒斯公司同意与阿斯杜尔奎米加合作。但最终阿斯杜尔奎米加徒劳一场,被告人反对选择卡勒斯公司作为替代公司。”⑧从这个例子看出,欧洲企业是如何企图同美国企业联手来对付中国生产商的。
跨国公司还善于制造一种倾销的假象,以便在做出存在倾销的裁决后,充分利用因此受到保护的市场。就有这样一些案例,其中,外国公司选择设计针对自身产业贸易壁垒的近似环境,因为如果该公司能够将生产活动转移到受贸易壁垒保护的国家境内,所避免的关税将使其在竞争中大大战胜那些无力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占据市场的企业,这可能是其最佳战略。这种机制非常简单。当跨国公司发现了一个新的、高效率的市场竞争对手时,它们会故意减少在那一相关市场中的销售量,造成受到损害的假象,作为反倾销申诉和调查阶段的证据。接着,在反倾销限制措施将新的竞争者赶出市场后,它们就重新进入这个更加受到保护的市场。这是跨国公司用来实现其利润最大化和最高垄断地位的战略手段。
(四)跨国公司对处于发展中下游生产者的压力可导致倾销诉讼
全球化促进了买方驱动商品链的增长,这种商品链将发达国家的销售或零售公司同低成本发展中国家的承包生产商连接起来。⑨通常处于领导地位的是发达国家的品牌商或大的零售商。这些公司组织发展中国家承包生产商、分包生产商的产品采购、制造和市场营销。由于具有成本优势,特别是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中国已经成为这种世界商品生产链下游的重要生产者。但是,对于这些位于商品链低端的国家来说,它们要不断面对来自品牌商和大零售分销商要求低廉出口价格的压力。如果不满足这种要求,这些生产商就有丢掉合同的风险。在这方面,中国公司仅有很小的讨价还价的力量,因为它们的生存依赖于这些跨国公司的需求。正如杰勒夫(Gary Gereffi)所说,处于领导地位的公司对形成契约关系具有强大的影响力。⑩
凭借不断向中国供货商施加压力,上述所说品牌商、零售商和批发商可以获得更高的利润率。但尽管如此,它们还是让中国的供货商陷入令人非常不快的反倾销诉讼案中。情形总是这样,即当涉及反倾销调查时,它们仍然抱怨说是中国企业剥夺了起诉国的就业机会,而不是抱怨起诉国的零售商和批发商不断压低中国企业的底线价格。
(五)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受到了外国利益集团之间争斗的不利影响
在针对中国企业的许多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被卷进了起诉国国内不同利益集团的争斗之中。以美国针对中国木质卧室家具和彩色电视机的反倾销案件为例。在这个家具案中,美国商务部称,中国木质卧室家具的反倾销案分裂了美国家具生产商和零售商,使他们卷入到政治斗争中。美国家具零售业协会在其网站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揭露了包括一些申诉者在内的生产商数年前通过分享产品设计和出口生产设备造成了中国家具出口业的兴盛:“他们通过谈判商定了从中国进口家具的最低价格,并把这些进口产品以30%~40%的利润率卖给美国的大小零售商,以贴补其自身生产线生产数量的不足。这些中间商在其自己生产线生产的产品出售获利基础上再利上加利……在过去的许多年里,中国企业同美国的零售商和其他消费者之间建立了直接的销售渠道。这些起诉者们失去了作为中间商的地位,于是就试图通过提起反倾销诉讼来封闭从中国进口产品的渠道。”(11)
这表明,在许多情况下,贸易保护与其说是国家间冲突,还不如说是进口国国内相关利益集团间的冲突(即出口利益集团和进口竞争利益集团之间的较量)更加准确。(12)从该案初裁看,制造商似乎比零售商具有更大的政治影响力。这有可能是因为零售商不像制造商那样紧密团结,而是较为分散,也很可能与家具生产商比零售商和批发商能创造更多就业的理论有关。
(六)反倾销活动重新分配贸易而非保护国内产业
跨国公司的兴起以及长达40年的贸易自由化,使得反倾销在保护国内产业方面变得力不从心。确实,反倾销措施对于某一产品的出口商来说代价巨大,甚至可以将他们从市场中完全驱逐出去,正如中国彩色电视机和自行车生产商在欧盟市场上所遭遇的那样。正因为如此,作为实施进口限制的手段,反倾销已经上升到了一个显著的位置。但是,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来自其他生产商的贸易转移能够很快填补反倾销造成的真空。现代科技和通讯手段、生产链的分割都能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使这个过程变得十分简单。因此,那些“遭受损害的国内生产商”从一个裁决存在倾销的案例中能够得到的最多也就是时间非常有限的喘息机会。除此以外,由于日益加强的相互依存,反倾销行动对起诉国的其他利益集团也具有消极影响。
正如针对中国的美国家具案所表现出的那样,美国的批发商、零售商以及木材出口商都同中国的家具制造商一样蒙受了损失,惟一暂时获益者是美国的家具生产商。对于那些有着较高进口含量的出口产品来说(中国的多数出口产品都有此种特征),生产链涉及的各方都会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反倾销裁决的消极影响。也正如家具案中所反映的那样,我们今天所看到的贸易限制只能导致贸易转移,并在不成比例地惩罚一个国家的同时奖赏了另一个国家,但并不能实现保护国内产业的初衷。
(七)贸易自由化与应急性贸易保护措施
同其他贸易手段相比,反倾销措施相对更易使用和更有选择性。此外,无论反倾销调查的最后裁决结果如何,其本身“冷冻效应”几乎都能马上导致遭受反倾销出口商在相关国家市场份额的丢失。因此,反倾销正越来越多地被当作贸易救济措施使用。到20世纪90年代,反倾销已经成为发达国家最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自1995年生效至今,反倾销措施已经在世界各国被普遍使用。因此,尽管贸易自由化对新兴的工业化国家产品出口敞开了大门,但反倾销、保障措施和反补贴措施仍然被用来阻止或困扰向工业化迈进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便是其中之一。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鼓励并支持国内生产商运用反倾销机制来保护各自的市场。许多发展中国家均已通过反倾销立法并积极推广反倾销知识。发达国家则已经使反倾销活动变得更易运用,一些国家甚至对使用反倾销措施采取纵容和激励措施。在美国,对反倾销法律做出的修订使国内公司更容易证明倾销的存在。这些修订包括对“不公平价值”定义的扩展,使这一定义既包括国际价格歧视,又包括低于成本销售。(13)美国甚至通过立法(《伯德修正案》),规定由美国海关总署将征收的反倾销税费发放给提起反倾销申诉的私人公司,以进一步鼓励美公司对进口外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根据这一修正案,2003财政年度,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署共为其在反倾销方面提出申诉的公司发放了1900亿美元的此项费用。(14)2004年4月,世界贸易组织做出裁决,裁定根据《伯德修正案》发放的此项费用事实上构成了对反倾销申诉人的补贴,因此违背了世贸组织规则。
鉴于中国对外贸易快速扩展期所面临的这种国际环境,中国在世界反倾销活动中首当其冲成为最大的受害者便不足为怪了。尽管如此,中国独特的贸易和经济结构仍然是造成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增长的原因之一。
二 针对中国出口产品使用应急性保护措施的国内因素
(一)基础标准产品贸易快速增长且出口市场过于集中
1978~2004年,中国的出口贸易以年均14%的速度增长,比世界平均水平高出许多。尽管如此,中国在一定程度上与日本和韩国历史上一度快速增长的出口贸易依然不能同日而语,这是因为日本和韩国在其出口贸易增长巅峰时期的增长率比中国的还要高。中国的贸易增长“无论从规模还是速度来看,都不是史无前例的。实际上,一些指数表明,比起日本和韩国在其工业化进程和融入世界经济过程中所达到的增长速度,中国的增长速度就不那么引人注目了”。(15)
此外,由于中国处于国际供应链的低端,以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并且由于外商投资企业(16)占据了中国大约一半的进出口贸易,比起日本和韩国,中国贸易增长所带来的好处已被其他国家更为广泛地分享。日、韩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较高,并且控制着一些重要产品的驰名品牌与整个生产和供应链。与这两个国家不同的是,中国欢迎外国直接投资,它的出口产品具有较高的进口含量。近年来,中国的国际收支表中经常项目顺差有所增加,但总体还是处于平衡状态。尽管如此,中国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取得如此快速的贸易增长,仍然引世人瞩目。这种情况引发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申诉,也就不足为怪了。目前,中国对美国巨大的双边贸易顺差已经成了美国一个热门的政治话题,并且引发了对中国货币政策和不公平贸易操作的指责。所有这些都表明,同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所经历的一样,中国也进入了一个与某些贸易伙伴贸易争端多发的时期。
中国出口的目的地高度集中。尽管中国努力让出口目的地变得多样化,这一进程仍然不够快。对美国、日本、欧盟和中国香港的出口仍占中国出口总量的70%。(17)例如,中国纺织品和服装出口的75%集中在中国香港、日本、美国、欧盟和韩国等5个市场。同样,中国的家具出口也是如此。根据中国的官方统计数据,2002年中国生产了总值近200亿美元的家具,其中1/3外销,而对美国的出口就占了出口总量的5成。(18)对少数市场如此高度依赖也必然加剧了相关国家对中国出门产品反倾销的压力。
中国的出口贸易结构也使其产品容易成为外国实施贸易保护措施的对象。直到20世纪90年代的前5年,中国的出口产品结构还带有很浓的工业发展初级阶段经济的特点。那时,中国几乎没有自己的品牌产品和高增值产品出口,其绝大部分出口产品是劳动密集型的标准和基础产品。但与此有关的部门正是发达国家的“夕阳产业”。中国出口的这些产品成为发达国家频繁反倾销的对象。反倾销调查无论结果为何,均可为调查发起国同一产业的调整、生存和发展赢得时间和市场份额。美国针对中国钢铁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时间持续了一年,尽管最终的裁决对中国有利,但对中国钢铁产业事实上已经造成损害。中国失掉了原有的客户,中国相关企业的股票在股市上暴跌。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和中国政府公布的资料,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70%~80%集中在纺织、化学制品、金属和矿物产业(都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低附加值产业),而这些产业中的大多数在发达国家都已沦为“夕阳产业”。但对正处在工业化起步阶段的国家来说,这些产业则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部分支柱产业。2002~2003年,中国化学制品和金属产品在外国对华反倾销调查中首当其冲。莫瑟林(Patrick A.Messerlin)发现,针对金属、化学制品、机械、电气设备、纺织服装、塑料制品产业内的反倾销措施达到这些措施总量的75%。这些产业的共同特点是较大程度上采用标准生产并且具有市场垄断性的结构。他怀疑,提出申诉的公司是在利用反倾销作为分割市场和排挤竞争对手的工具。(19)
(二)国家作用的减退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尽管中国被它的一些贸易伙伴当作非市场经济,但中国在生产计划和对外贸易中国家干预的减少已经使得投资项目屡见重复,甚至在一些行业导致生产能力过剩。近年来,政府已经不再直接干预对外贸易,尽管还需进行宏观监控。对绝大多数出口产品来说,政府仅仅保留了运行登记制度,而各种制造商协会也无能力影响生产活动。
实际上,从事生产和出口的中国公司正在市场环境中运营。它们的采购和融资活动都建立在商业原则之上。不幸的是,一些出口企业还没有学会用科学的管理方式进行经营,例如,它们还不能将可行性研究和严谨的商业规划融入到其经营管理的环节。急功近利和放牧式的无序经营行为比比皆是。一旦某个生产者进入一个较大的市场,其他生产者便接踵而至。在此过程中,它们很少留意出口市场的规模到底有多大,贸易增值有多少以及出口的持续性如何,等等。从木质卧室家具案中就可以看出这一点。根据美国生产商提供的数据,2000~2003年间,中国向美国出口的卧室家具增加了2倍,达到了14亿美元。(20)此外,美国国际贸易署公布的数字显示:2001~2003年,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彩色电视机从56265台增加到1759684台,也就是说,3年内增加了31倍之多。(21)这种大幅度增长自然容易引发反倾销诉讼。为了防止和扭转上述情况的发生,除了企业更加有序的经营外,对政府来说,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正确运用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允许的财政、金融、法律和行政手段,以便更好地引导经济运行,保持固定资产投资合理和平衡的增长,也确保对外贸易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
从企业的经营角度而言,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指出,即很多出口企业并不熟悉世界贸易组织的《原产地规则协定》和各进口国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法律规章。结果是,只要产品被贴上“中国制造”标签出口,就被进口国作为来自中国的产品计入其进口贸易额,其后果是人为地抬高了中国的实际出口额。殊不知,在很多情况下,如果严格按规则办事,有些产品并不一定能够达到有关进口国关于原产地的门槛,也就不能被计入从中国的进口。因此,对出口商进行关于出口环境和相关规则的教育应是政府的部分责任。
此外,中国的很多企业为进入市场和扩大其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份额在价格上极力进行竞争。有些时候,中国国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大战比在国外市场上还要激烈。在国内市场上,有些价格战甚至已经超出正常价格竞争的范围,堕落为企业间无序的、自相残杀性的冷酷战争。彩色电视机就是价格战中最引人注目的牺牲品。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场价格战使得中国的彩色电视机行业成为中国最“以市场为导向”的行业。然而,在外国对中国电视机反倾销案件审理过程中,那些国家仍把中国当作“非市场经济”对待。事实上,从正常和健康的商业运营战略角度而言,产品的升级换代和突出产品特色应该是企业在强调经济效益前提下保持市场占有率的有效手段。
长期以来,中国出口产品的一个非常可观的部分集中在那些容易引发反倾销活动的行业里,如纺织业、服装业、制鞋业和旅行用品业。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产品进入新市场的成本较低。产品升级换代需要进行研发,而用以支付研发的成本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收回。一些公司通常避免此类战略性投资。相反,一些企业家习惯在销售市场的时间和空间上蜂拥而上,由此引发同行间激烈的竞争。这样做的通常结果是,出口产品的价格被降至极低水平,赢利空间变得非常之小。由于中国异常激烈的价格竞争,一些企业不得不被迫在某段时间内亏本出售其产品,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投诉也就层出不穷。
由于资金匮乏、缺少高技能人力资源等原因,中国出口企业仍然把低劳动力成本看作它们在价格竞争中最重要的相对优势之一。价格战通常以原材料供货商和工人共同承担降价带来的损失而告终。随着2003年进城务工农民人数达到9800万,中国无疑具有劳动力价格上的优势。但长期对工人维持太低的工资水平不但缺乏职业道德,而且也对国内消费和持续发展经济必备的内需扩大产生负面影响。这无疑又涉及政府在实施合理就业和确保劳工标准方面的责任。
(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非市场经济地位
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直到2016年,在反倾销个案中,可以把中国当作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本文的目的不是讨论给予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是否公平,而是指出非市场经济地位加剧了对中国不利的反倾销判决,由此把中国置于不利的地位。由于“入世”议定书中的这一条款,给中国出口产品戴上“低于正常价值”和“实质性损害”的帽子就变得较为容易。实际上,由于生产成本可以通过计算替代国家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得出,滥用反倾销条例的可能性大为增加。因为替代国家并非由中国选定,而被反倾销国家选用的替代国的物资和劳动力成本通常比中国高出许多。例如,在欧洲公司提出针对中国出口的电视机的反倾销案件中,欧盟委员会选择新加坡作为替代国家,而新加坡的劳动力成本大约是中国的20倍。在美国针对中国的电视机和家具的反倾销调查中,印度被选为替代国,但印度并不是这两个产品的出口大国。尽管印度的发展程度同中国类似,但是一般说来,不具备规模生产能力的小出口商所在的国家的生产成本通常要高于出口大国,电子产品尤其需要较高的起步费用,发展规模经济对提高竞争能力非常重要。
但是,这种现实状况并不能被作为反倾销案件中进行公平评估的因素。在很多情况下,是发起反倾销调查方操纵数据,这为在反倾销案件审理中做出存在倾销的裁决增加了可能性。此外,对这些数据的评估还容易得出较高倾销幅度的结论,并由此导致较高的惩罚性反倾销税。当这样操作可以轻易进行而成功率又很高的时候,就会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也就意味着反倾销案件发生几率的加大。
(四)缺乏反倾销案件应诉能力
中国企业缺乏对国外反倾销调查案件的应诉能力也是造成针对中国反倾销措施频繁发生的原因之一。过去,大多数中国公司对反倾销程序知之甚少。一旦它们的产品被指控为倾销,它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惊惶失措。而当它们了解到应对反倾销诉讼需要付出代价后,它们又落荒而逃。这样做的结果是,当反倾销申诉产生后,中国公司不予应诉,在被诉方缺席情况下进行审判的事情时常发生。这意味着对中国产品做出存在损害和倾销判决的结果成为必然。缺少懂得起诉国语言和反倾销惯例的合格人才也使得中国公司无法保护自己的利益。中国农民在其产品遭受到反倾销诉讼时所表现的脆弱性尤其明显。他们中的大多数对倾销和反倾销几乎一无所知。此外,长期以来,中国没有行业生产商或制造商协会,也没有在发达国家普遍存在的有力和有影响的相关利益集团。企业各自为战,它们的力量当然不足以与它们的外国公司对手抗衡。
针对中国产品的“连锁”反倾销案件经常发生。(22)当一国出现反倾销申诉,其他国家的生产商会紧随其后。当一个反倾销诉讼产生后,中国缺乏快速回应以及轻易即可做出存在倾销裁决的现象,就会鼓励其更多竞争者“免费搭车”。这不仅是对可能发生贸易转移的恐惧,也是为彻底消除对手以免后患的战略反应。
(五)缺少“杠杆”
多年来,美国和欧盟一直是向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案件最多的国家和国家集团。由于中国出口严重集中在这两个市场,中国缺少应对这两个市场所产生的反倾销调查行为的有效手段和“杠杆”。中国在动用报复措施应对它们的反倾销活动方面也一直非常拘谨,因此无法对美欧构成战略威胁。因缺少内在对抗能力和对这两个市场的实质性威胁,中国就不得不接受对方的限制性贸易措施。正如普鲁萨(Thoma J.Prusa)指出的那样,反倾销法规起草的方式决定了许多国家可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去使用反倾销措施。(23)许多国家和产业懂得如何以多种方式利用反倾销法律。如果从政治和战略角度考虑在美国大选年对中国进行抨击将对大选有利的话,那么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行动就会更多。每到大选年,美国就变本加厉地制造中美贸易摩擦并攻击中国的贸易政策已成为规律。
(六)处于近似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
在过去两年,尽管世界范围内反倾销调查案件的总数呈下降趋势,但一些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在内)已经开始越来越多地运用反倾销手段。中国也是其他发展中国家发起反倾销的对象。从2002年起,印度取代美国,成为针对中国产品发动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就反倾销税而言,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案件平均课征税率要高于发达国家,其中墨西哥对中国鞋类产品征收的惩罚性反倾销税竟高达1105%。
需要指出的是,由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活动和发达国家发起的反倾销活动有本质上的不同。发展中国家几乎无力通过到国外直接投资绕过反倾销,也无能力同跨国公司联合排挤市场中出现的新对手。对这些国家来说,由于贸易自由化的不断深入,可应用的关税保护越来越少,它们也不具备发达国家那种向国内生产商提供支持或补贴的经济实力,因此只好运用反倾销手段保护国内生产商。
由发展中国家发起的针对中国反倾销调查案例层出不穷,主要原因是:(1)在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对反倾销程序有深刻的了解;(2)由于处在近似的发展阶段,又有相似的传统产业,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市场和各自国内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3)近年来“中国威胁论”的传播也产生了一定作用。
三 结论
关于用来裁定倾销的方法,特别是裁定倾销的不透明性和官方操纵的随意性,一直遭到饱受反倾销之苦国家以及部分舆论和媒体的批评。多年来,发达国家一直频繁应用反倾销保护其“夕阳产业”,它们的跨国企业也通过反倾销手段用于强化其垄断地位,而并非真正出于“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中国作为世界市场新兴和较为有力的竞争者以及反倾销法规本身所具有的缺陷和漏洞,都构成了中国成为他国反倾销活动的众矢之的。目前,世界贸易组织正在多哈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框架下就《反倾销协定》的某些条款进行谈判。但根据2001年11月14日通过的《多哈部长宣言》,这种谈判只是澄清和改进反倾销现有规则,并非从根本上改变其基本概念和原则。这意味着反倾销活动将继续对国际贸易产生重要影响。
中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模式决定了中国除扩大内需之外,扩展贸易对其经济增长仍至关重要。中国的贸易结构及其日益重要的加工贸易,可以为中国提供急需的就业机会;它还可能导致某些“夕阳产业”的重组和重新布局,并有可能使出口目的地进一步集中。尽管中国的出口构成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它作为许多出口产品组装者和最后阶段的生产者,在世界范围反倾销活动中仍会继续处于不利地位。从长远看,中国必须通过将其反倾销高发的产业标准产品向高技术和高增值产品转移,实现出口产品结构的升级和优化,才能有效规避反倾销。创建和发展中国的自主品牌、开展某些新兴产品的横向生产,也有利于降低中国面临反倾销诉讼的几率,并减少经济损失。鉴于反倾销给经济发展带来的代价,中国应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允许框架下,建立一个有利于经济增长、减少反倾销遭遇的有效筛选新的加工贸易项目的机制。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存在的特别保障措施条款无疑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中国的出口增长。与日俱增的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活动也有异曲同工之作用。这些措施不但有损于中国的贸易平衡,也会伤及世界。中国的贸易和经济增长史表明,中国贸易扩展的利益已被世界各国广泛分享。在这方面,中国的贡献远远大于以前的某些新兴经济体。这是因为在今天这样一个经济全球化的世界里,中国的出口比以往新兴经济体更加高度依赖外国资本,依赖初级产品、中间产品和资本货物的进口。
[收稿日期:2005-02-15]
[修回日期:2006-01-06]
注释:
①《中国正在面对非关税壁垒》,2003年7月16日,http://www.cei.gov.cn。
②世界贸易组织2003年10月24日第PRESS/362号新闻稿和2004年4月20日第PRESS/374号新闻稿。
③《面对频繁的反倾销措施,完善早期预警体系势在必行》,载《人民日报》,2003年6月24日。
④Maurizio Zanardi,"Anti-dumping:What Are the Numbers to Discuss at Doha?" World Economy,Vol.27,No.3,2004.
⑤http://www.ibew.org/stories/03journal/030708/p12b,htm.
⑥《如此终裁,不足为怪》,载《中国日报》,2004年4月20日。
⑦Jean-Christophe Maur,Echoing Anti-Dumping Cases,Regulatory Competitions,Imitations and Cascading Protection,Groupe d'Economie Mondiale & Institut d'Etudes Politiques de Pads,1998,p.17.
⑧Jean-Christophe Maur,Echoing Anti-Dumping Cases,Regulatory Competitions,Imitations and Cascading Protection,p.18.
⑨Stephen Frenkel, "Globalization,Athletic Footwear Commodity Chains and Employment Relations in China," Organization Studies,Vol.22,No.4,2001; ABI/INFORM Global.
⑩Gary Gereffi,Frank Palpacher,and Aurelio Parisotto,Global Production and Local Jobs,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1999.
(11)历史背景:中国卧室家具的进口与美国家具产业。http://www.furnitureretailers,org。
(12)Patfick A.Messerlin,"China in the WTO:Anti-dumping and Safeguard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602,2002,p.7.
(13)Thomas J.Prusa and Susan Skeath,Retaliation as an Explanation for the Proliferation of Anti-Dumping,2002,p.4.
(14)见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署网站http://www.cbp.gov/xp/egov/import/add.cvd/cont.dump/edsoa.03/。
(15)Thomas Rumbaugh and Nicolas Blancherm,"China:International Trade and WTO Accession,"IMF Working Paper,WP/04/36,2004,p.5.
(16)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特殊采掘产业的联合采掘公司。这些外商投资企业既有大型跨国公司,也有主要源于东亚地区的华裔中小企业的参与。
(17)更多信息见中国经济新闻网http://www.cei.gov.cn。
(18)《家具厂家的反倾销应诉》,载《中国日报(中国香港版)》,2003年11月6日。
(19)Patrick A.Messerlin,"China in the WTO:Anti-dumping and Safeguard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602,2002.
(20)《铸就针对中国的武器》,载《商业周刊》,2004年6月21日。
(21)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署的事实报告:基于反倾销调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某些彩色电视机征收反倾销税令,见http://www.ita.doc.gov,2004年7月22日。
(22)Jean-Christophe Manr,Echoing anti-dumping cases,Regulary Competitions,Imitations and Cascading Protectio,1998.
(23)Thomas J.Prusa and Susan Skeath,Retaliation as an Explanation for the Proliferation of Anti-Dumping,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