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背后的人性选择
文/侯学宾
《三字经》开篇就讲“人之初,性本善”,但人之初的性善恶问题依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毋庸置疑,现实世界中的成年人更多的是一个善恶集合体。就算抛开善恶观念的复杂性,我们在生活中也难看到一个臻于至善的善人,同样很难看到一个无恶不作的恶人。既然人的本性就包含善恶的成分,那么抑恶扬善就成了人类追求的目标,法律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SIN ROM把频率和相位寄存器的相位信息转换成幅度信息,从而在输出端产生正弦波信号。当mode(D1)bit清 0 和 OPBITEN(D5)bit清 0 的时候,VOUT引脚提供正弦波输出。
法治最为核心的观念就是尊重规则,因为法律不仅仅给我们提供行动的指引,也在发挥着“惩恶扬善”的纠偏作用。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人类世界不存在法律规则,将变得多么恐怖。我们不敢上街,因为我们不知道该什么时候过马路,也不知道身边的人会不会突然跳出来杀掉我们,我们的生活将时刻处在惊恐、防备和进攻当中。所以,霍布斯将其称之为“人与人之间的状态就是战争”。这种情景的背后就意味着一种假定,就是认为法律规则确立的背后隐含的前提是人类必须正视自身中的恶。反过来,如果我们认为每个人都是善良的,人性中那些负面内容都不存在,人与人之间只有温暖而没有纷争,只有谦让而没有争抢,那么法律规则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
当然,我们说勃列日涅夫时期重新斯大林主义化,最主要的内容还是表现在政治、经济体制的僵化和“成熟化”方面,即这一时期的体制的基本方面仍然是斯大林时期留下的传统体制模式。另外,我们说重新斯大林主义化,决不意味着勃列日涅夫时期与斯大林时期一模一样。而基本含义是指“要保持和重建斯大林时期的秩序和机制”[33]213。
这种预设并不是在论证人性中只存在恶而没有善,而是认为,在人作为社会性动物的情形下只能假定法律规则存在的起点是人性恶,而终点是为了人性善。我们可以假设一下,如果人可以各自互不联系地存在,比如说孤岛上没有遇到“星期五”的鲁宾逊,比如核爆炸后地球上只剩下一个人,那么任何规则的存在也没有必要,甚至善恶问题也将不存在。既然我们只能是社会性动物,那么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情。所以我们不可能随心所欲地放大心中的恶,因为这可能会伤害到其他人。法律规则其实就是在设置一种标准或刻度,限定每个人心中的欲望或“恶”。
在生活中,那些违反规则的人实质上不承认自己是社会关系中的一员,而是认为自己是整个世界的“王”,法律规则自然地在他眼里也不存在。抛开那些确实不知规则的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看到无视规则的人会自动地以“自己”为中心,不断地移动来扩展自己的“一人王国”,任何进入这个王国的他人都可能会被视为“非人类”,被剥夺平等享有世界的资格。所以我们看到有的人在马路上开车就像在自己的房间一样肆意,有的人在列车上可以挡住车门让所有乘客必须等着自己的家人。
法律规则的存在就是让这部分人回归到常态的社会关系中,并对其偏离的行为进行惩戒。法律规则告诉人们,当一个人错过站点的时候只能在下一站下车,而不能通过干扰司机驾驶的方式,满足自己的要求;而司机和公交车上的人也应当知道,不能有人故意通过不当方式破坏正常的交通,伤害自己的人身安全。当出现一个人试图把整个公交车变成自己的“王国”时,法律规则会对破坏规则的人进行惩戒,而这种惩戒必须与偏离行为造成的危害性成比例。如果惩戒过轻,是对偏离行为的放纵,也会导致法律规则无法抑制“恶”,也无法实现“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