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业组织复归经济机关——对俄罗斯单一制企业制度发展的法律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俄罗斯论文,企业制度论文,机关论文,组织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次
一、俄罗斯单一制企业的概念与性质
二、单一制企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三、对国家企业制度功能的反思
已于2008年10月28日获得通过,并将在2009年5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一部以“经营性国有资产”与“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为双重调整对象的重要法律。在这部法律中明确使用了“国家出资企业”这一术语,该法第5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家出资企业囊括了过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中的不同企业类型。该法第16条又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相同的企业权利构造表述更有拉近国家出资的非公司企业与公司制企业间距离的意味。而在俄罗斯,其《单一制企业法》却单独规定了与国家参股公司严格区别的非公司企业制度,而与其公司法体系保持专门性体系区隔。遗憾的是如今俄罗斯“单一制企业”(унитарное предприятие)已成一个令我国法学界与经济学界颇感陌生的制度范畴。即便有所提及,也多是将之等同于我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并套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公司化”路径,认为单一制企业是股份公司化改造的对象。这其中也许存在某些误读,它并未注意到当代俄罗斯的非公司制国家企业在数量呈现递减趋势的同时,在内涵上显示出与公司制企业间既已殊途,就不可能同归的,优先承担社会保障职能的价值取向。研究俄罗斯单一制企业制度,对总结多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公司化路径依赖前提下改革得失、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将有一定启发意义。
一、俄罗斯单一制企业的概念与性质
(一)单一制企业的概念与类型
“单一制企业”,是俄罗斯民法学界应经济转型新形势下对原国家企业法人整饬之须,借宪法学“单一制国家”(对应概念为联邦制国家)概念而新造的词汇。在含义上它承袭了单一制国家在资源控制权力体系的目的统一性、权力不可分性、资源在内部人间不可量化等特征。① 当代俄罗斯单一制企业制度的基础性法律渊源,是作为民法典特别法而在2002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与地方单一制企业法》(以下简称《单一制企业法》)。
在将其最早作为民法概念正式表述的1994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着重体现了该类企业的“单一性”(унитарное):“单一制企业是未被其所有人赋予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商业组织,单一制企业的财产不可分割,不能按投资比例分割(份额、股份),并且也不能在企业职工中分配。”② 根据所有权人的不同,单一制企业分为联邦单一制企业、俄联邦主体单一制企业、自治地方单一制企业。根据对于自己所支配的财产的权利,可以划分基于经营权的单一制企业和基于业务管理权的国库企业。在民法典中曾禁止设立的“自治地方国库企业”,在后来的《单一制企业法》中被允许了。该法同时规定,不得以俄联邦、俄联邦主体和自治地方所有的财产混合设立单一制企业。
(二)性质——特殊商业组织
虽然单一制企业属于“商业组织”,但与公司法人不同,其权利基础不是“所有权”,而是“经营权”(право хозяйственного ведения)与“业务管理权”(право оперативного управление)。与法人所有权相比,民法典对此二项权利在“总则编”(第四章第四节:国有和自治地方所有的单一制企业),与“所有权与他物权编”(第十九章:经营权与经营管理权)中进行了详细的限制性规定。按照俄罗斯学界的看法,这些权利在性质上是与行政控制难以分离的“特殊他物权”,③ 这也决定了国家单一制企业本身性质的特殊性。
1.以经营权为基础的单一制企业。《民法典》第294条规定:经营权是“国有或自治地方所有单一制企业对其财产,在依照本法规定的限度内占有、使用和处分该财产”的权利。为进一步明确经营权的权能范围,法典采取了多层次的权利排除与限制法:(1)阐明企业的所有人(国家与自治地方)未授予企业的权利保留份额,这些保留性权利包括:设立企业、规定企业活动对象与宗旨、决定企业改组与清算、任命企业管理者、对属于企业的财产是否按其用途进行使用和财产完好实行监督、获得企业部分利润,同意企业出卖归其经营的不动产,同意企业出租、抵押、作为投资投入商业公司或商合伙的注册资本(共同资本)或以其他方式对该财产进行处分。(2)规定企业经营风险控制的刚性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4条的规定,在财政年度结束使企业净资产价值少于注册资本,投资人必须按规定程序核减注册资本,如净资产少于法律规定的数额,企业应依照法院判决清算。(3)来源于经营权所适用的特定企业类型——单一制企业——本身法律性质的限制,《民法典》第113条规定,单一制企业的财产不可分割,不能按投资比例分割(份额、股份),并且也不能在企业职工中分配。这样,单一制企业的经营权就无法包含在我国国有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中企业自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制权——除非经过专门的私有化程序,否则单一制企业既不能自主变革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自主变革为半现代企业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这样的限制对以业务管理权为基础的单一制企业同样存在),而只能以移交自己部分财产归其经营的办法成立另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一制企业,或改组为国家机构。
2.以业务管理权为基础的国库企业。根据《民法典》第296条的规定,业务管理权是“联邦国库企业以及机构,对划拨给它们的财产,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根据自己活动的宗旨、财产所有人提出的任务和财产的用途,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较经营权,业务管理权受到更多的国家干预:《民法典》第296条第2款、第297条为国家所有人保留了更强有力的未授予性权利,这包括收缴多余的,未得到使用的或者未按其用途使用的财产,并按自己的意志进行处分;同意企业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划拨给它的财产,决定企业收入的分配办法。而对机构法律更禁止其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划拨给它的财产,或以划拨资金购买的财产,唯允许企业或机构对依合同或其他根据取得的财产,依取得所有权的程序归企业或机构经营或业务管理。④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机构”根据《民法典》第120条第1款的确认,主要就是俄罗斯各级国家机关,于是业务管理权更具有了纵跨商事企业与公法主体的广泛的适用范围的特征。而其对公权介入的“开放态度”,也使国家所有人为此付出了较经营权之运行更高的成本:国库企业无注册资本要求,不得破产,在国库企业与机构的财产或资金不足时,国家即应对其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而非有限责任。⑤
(三)单一制企业在我国“企业—非企业法人”分类中的对应位置
1.以《民法通则》衡量。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四种形态。企业是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法人组织,包括公司制与非公司制两类。相对而言,俄罗斯经济学中企业与公司的上下位概念关系,在进入民法典以后变为并列概念。民法典中的企业法人专指旧国家企业的继承形式——国家单一制企业,公司则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私法商业组织。⑥ 在1994年颁布的《关于国家企业改革》的总统令中,⑦ 单一制企业的重要形式——国库企业——又被称为“国家经济机关”。这令俄罗斯单一制企业外延在疏离我国企业中的公司范畴的同时,又部分涉入我国作为非企业法人的机关法人范畴。
2.以《物权法》衡量。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我国《物权法》第68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与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第68条没有给非企业法人完备的以至于被认为可解释为“法人所有权”的权利描述。⑧ 非但如此,该条文在草案阶段的原有表述是非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与动产的归属……”。将足以影射“所有权”的“归属”,降格为含糊的“权利”,这些都反映了立法者依法人“所有权”、“非所有权”的区别,帮助划定企业与非企业法人边界的意图。依此逻辑,国有非公司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同属企业法人,都应取得“法人所有权”。俄罗斯民法更早地建立不同功能类型法人在权利基础性方面的区别——存在所有权基础与限制物权(又分经营权与业务管理权)基础的不同(比我国物权法的区分更为清晰细致)。但是,这一区分不是旨在帮助划分企业与非企业法人的边界,而是划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法人组织“出生地”的边界(其实也就是划分公法人与私法人的边界)。⑨ 于是在企业(商业组织)群落内部也存在这条界限,这使单一制企业不能如身为私人的公司那样取得“法人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3.来自我国的评价。单一制企业在我国企业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对应形式,这很容易给经历了类似过去的我国学界以直观印象:“单一制企业几乎与以前的国有企业没有区别,实际上就是传统理论上的国有企业……经营权与业务管理权也不是纯粹的民法上的物权,行政命令的因素在权利的内容上仍占有较大的比重,它们不是民法意义上的他物权人应享有的独立的物权。新的民法典对单一制企业的 性质和权利实现的规定,实际上证明30、40年代苏联科学院院士维涅吉克托夫提出的经营管理权的理论在经过了许多年的发展和限制以后,又回到了俄联邦新的民法典里。”⑩ 如果这一评价是正确的,那作为一个以激进方式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俄罗斯在国有企业模式问题上的守旧,无论如何都使我们这些渐进式改革国度中的人不仅觉得“遗憾”,甚至还有些立场错位的感觉——难道我们的渐进式改革(公司化改制)比俄罗斯激进式“革命”,在某些环节上还要激进?
二、单一制企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一)转轨前的国家企业制度
1940年,苏联民法学者А·В·维涅吉克托夫在总结苏联建国以来国有经济发展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套用马克思关于企业所有与经营可以分离的分析模式,在其《社会主义国家管理机关》一文中指出,国有企业(主体)不是企业中任何一项财物的所有者,却对国有财产享占有、使用和处分三项权能,应当用“经营管理”的概念区分国家所有权和国有组织财产权的不同,进而在他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一书中写道: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财产转交的基础上的关系,社会主义国家创造出成百上千个国家机关,将国家财产的个别部分交由这些国家机关管理,国家既是政权的主体,又是财产权的主体,政权与所有权能的结合,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的最显著的特点之一。(11) 依这一理论制定的1961年《苏联民事立法纲要》赋予国有企业对企业财产享有经营管理权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上面的描述可以看出,该理论本来既不试图说明,更不试图创造股权分散为条件的、类型多样的公司企业制度。保持国家有效控制条件下的企业相对独立才是其所求中庸之道,这直接服务于新经济政策废弃以后到苏联解体前相当长的时期内,“企业”一词被限定在国有经济成分以内担当组织中介的“政治正确”的需要。直到1987年修订后的《苏联法律百科辞典》对企业仍解作:“企业是直接从事生产和其他经营活动的社会主义组织……企业的存在形式是国有企业(国有工厂、国营农场)、合作社企业(集体农庄、合作社)和社会组织(工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国有企业对国家转交给它的财产有经营管理权,是独立的权利主体并享有法人的权利……关于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实际上适用于整个国民经济部门的所有企业。”本应居于下位概念的“国有企业”反而替代了上位概念——不加定语的“企业”——而成为苏联企业制度的唯一“范式”,以为国有企业权利骨架的所有权一经营权两权分离模式也成为这一范式的核心。由于缺乏多范式间的有效竞争,企业特征趋于单一化,又由于市场条件的极度萎缩,国家控制的持续强化,单一的企业类型又趋向“超稳定化”,国家与地方是唯一的投资人,企业财产不可分地处于国家与自治地方的决策之下,企业回旋于受制与自治、国家的派出机构和独立的经济实体的矛盾中,形成了后来俄国民法文化中一个独特的“副产品”:“企业”的一词二用,它一会儿指企业组织、权利主体——法人(单一制企业),一会儿又指代权利客体——集合物(“企业作为权利客体,是用以从事经营活动的财产综合体,作为财产综合体的企业就是其整体为不动产”)。(12) 总之,法典中的单一制企业虽被定位为“商业组织”,但却是单一的国有企业范式的直接继承,而既不是合作企业的继承,更不是公司制企业的发展。
(二)转轨时期国家企业制度的变化
在1991年俄罗斯政府正式出台私有化政策以前,隐性私有化就已经开始了,有两部法律在其中起了重要作用。其一是1988年生效的《合作社法》,它使苏联社会首次出现了打破国有独资企业一统局面的其他经济成分,国有企业派生出许多由企业领导人控制的“准私人公司”;其二是20世纪80年代末颁行的《国营企业法》,此法进一步强化企业管理层的直接控制,规定国家不再直接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客观上使管理者们更容易借自主经营的幌子“化公为私”。(13) 被俄罗斯官方认为“逆取顺守”的,官僚化的资本原始积累形成的“企业化冲动”,很快超出了“合作社法”所能提供的制度容纳空间。由于对企业范式多元化、竞争化的讨论与实践在历史上的严重缺位,以及当时的苏联社会,尤其是理论界对突如其来的私有化浪潮缺乏充分的心理准备与理论准备,在寻求私人企业的合理解释与建构方法的过程中,“单一”的国家企业模式与经营权观念在历史惯性的推动下,与同样谙熟此道的第一批私人企业主——主要是旧官僚与单一制企业的管理者们——一拍即合。随着1990年颁布《企业和经济活动法》,上述旧瓶装新酒式的企业范式的“探索”被迅速合法化,一时间无论财产来源是否清白,过去无法染指创办企业的社会组织、宗教团体、基金会及各阶层民众都竞相加入这场争当老板的竞赛中,大量不由国家与自治地方投资、控制,却按照“以经营权为基础的单一制企业”模式创办的私营独资企业应运而生。新生的老板们很快就发现这种“准单一制企业”的巨大“优势”:企业不是财产的所有人,私人投资者作为控制中心,由于几乎不存在国家担此任务时层层代理中的意旨损耗与信息失真,投资人的直接控制实际上是加强了,与微弱的甚至是虚构的企业法人地位与经营权相比,这种控制甚至比国有企业中的国家行政控制还要细密,企业法人人格的否认甚至被认为应成为一种常态,但投资人却可享有实际上几乎不存在的企业法人人格带来的好处:虽然法律也规定所有人对这种企业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数额却是由企业章程决定的,而章程是按所有人的意志起草的,对所有人的约束形同虚设,加上失去国家与自治地方的财政后盾,这种“准单一制企业”对债权人而言的信用风险大得难以忍受。在体会了一夜暴富的狂喜以后,人们很快发现,以单一制企业模式不假深思推广到非国有经济成分中,欲逆取而顺守,实现俄经济转轨与增长,无异于缘木求鱼。
(三)单一制企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994年俄罗斯《民法典》(第一部分)颁布,在国家企业问题上法典第113条明确规定“只有国家和自治地方所有的企业能以单一制企业的形式设立”。同时《俄罗斯民法典实施法》(第一部分)第6条规定,从民法典第一部分颁布之日起,在俄联邦境内设立商业组织的活动只能按照法典第四章关于法人的规定进行,个人(家庭)私有企业和其他由商业公司、社会团体、宗教组织、联合会及基金会创办的企业,以及其他建立在经营权与单一制企业模式基础之上的,不属于国家于自治地方所有的企业,都必须在1999年7月1日以前改组为公司、合作社或自动清算、终结,逾期既不改组也不清算的,依登记机关、税务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要求进行强制性司法清算。在法典颁布后的数年中,在第一次私有化浪潮中崛起的“单一制—私有企业”的奇怪组合终于被消灭了。今天的法典中的经营权与业务管理权又得以安然地成为单一制—国有企业,所独享的权利解释方式了。在经营权与单一制企业范式退出非公经济成分以后,建立以公司制度为核心的现代企业范式的努力在俄罗斯日益提速,至1996年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和哈佛大学教授布莱克和克拉克曼为俄罗斯主持起草的《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正式颁行,一种被称为“自动实施型公司制度”的现代企业模式正式出炉了,无论这部法律后来的实践效益如何,分别运用于公有与非公有经济成分领域的两种企业范式——以经营或业务管理权为基础的单一制企业,与以股权分散、公司治理结构为基础的自动实施型公司之间的对立与协调关系诞生了。
在清理非公领域的“准单一制企业”的同时,国有企业范围内的针对企业自主地位的限权措施也配套出台。1994年5月叶利钦发布《关于国家企业改革》的总统令,宣布终止设立与改组设立对国有财产拥有完全经营权的联邦国有企业。对以完全经营权为基础的国有企业,经营性机关将在清算的基础上被改组为对财产享有业务管理权的“国库企业”,但这只包括那些国家私有化大纲禁止私有化的企业,这些企业要么是法定的国家专有企业,要么是国家对该企业产品服务需求占其产量或产值50%以上的企业。按总统令第6条的规定,“民法典颁布后,对于法典正式颁布之前设立的以完全经营权为基础的国家企业和自治地方所有企业,以及联邦公营企业,分别适用法典关于以经营权为基础的和以业务管理权为基础的单一制企业的规范,这些企业的设立文件应进行修订,使之与法典第一部分的规范相一致。”同年俄罗斯政府还先后出台了《关于确定在消灭联邦国家企业的基础上建立国库企业的标准章程》和《国库企业的计划、财政、责任程序》的决议。在次年生效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中,完全经营权被明确限制为“不完全”的“单一制企业经营权”与“更不完全”的“单一制企业与机构的业务管理权”,回到了1961年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的水平。
1998年普京总统上台执政推行“俄罗斯新思想”,全面恢复国家对经济转型过程的控制力度。(14) 1999年俄政府颁布了《关于对联邦单一制企业领导人和在上市股份公司管理机关中的俄联邦代表人的会计报表审核方式的决议》,通过了《以经营权为基础的联邦单一制企业法》,以新的方式确定了管理国家财产的目的、任务和原则,尤其强调对国家财产进行全面的资产登记,还颁布保障国家财产有效使用的规则。2000年初俄罗斯财政部制定了《国家单一制企业标准章程》。在这些立法基础上,最终在2002年11月出台了俄罗斯国家企业法的基础性立法《俄罗斯联邦与地方单一制企业法》。该法较前述规范更为全面细致地限定了经营权与业务管理权的范围。尤其针对以经营权为基础的一般国家单一制企业领导人权限仍旧过大的问题进行了专门性规定,将历史上被企业取得的众多权能“弹回”到国家所有人手中。收回了曾为内部私有化利用的商业化改制权——单一制企业改组为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组织(改组为国库企业除外)的唯一途径是合法私有化程序。由此国家作为投资人的所有权权能包括不动产控制、预算控制、利润控制、公司化控制、非目的用途财产划转等二十多项。(15) 同时单一制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规定与公司呈现明显区别,后者的普遍性权利能力原则上法无禁止皆自由,而前者的特别权利能力则是法无授权皆禁止。与之相适应,国库企业无注册资金要求,不得被宣告破产,俄联邦、俄联邦主体在国库企业财产不足偿债时即应承担补充责任。
(四)单一制企业制度的归宿
接下来,是关于对以经营权为基础的单一制企业类型的废除的构想的提出。在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国家和地方财产法》草案中,规定基于经营权而设立的相对自由的一般单一制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根据联邦法令,要么被改组为国库企业,要么被私有化,或被撤销(草案第14条)。与之适应的是删除《民法典》中关于以经营权为基础的单一制企业条款、经营权条款、财产所有人在单一制企业享有经营权的财产上的权利,同时修改第297条、第298条和第299条中与经营权有关的规定。由此消灭以经营权为基础的单一制企业这一类型。根据单一制企业法规定,这终极的以国库企业可在以下范围内设立:(1)所生产的产品、完成的工作和提供的服务中的绝大部分或相当大部分主要是用于满足联邦之需、俄联邦主体之需或自治地方之需;(2)利用禁止私有化的财产,包括为了保障俄罗斯联邦安全、组织航空、铁路和水路运输、实现俄罗斯联邦的其他战略利益所必要的财产的情形;(3)从事为了解决社会问题而进行的生产商品、完成工作、提供服务并以国家规定的价格销售的活动所必要的情形;(4)为了开发和生产保障俄罗斯联邦安全的特定种类的产品所必要的情形;(5)为了生产某些种类的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产品所必要的情形;(6)为从事特定种类的受补助的活动或进行亏本生产所必要的情形;(7)为了从事联邦法律专门为国库企业规定的活动所必要的情形。(16)
虽然由于种种原因,上述计划未能如期实现。但俄罗斯各界的看法是,曾居于单一制企业类型中最显要位置,职能偏向一般商业组织的一般单一制企业将退出历史舞台,留下与国家机关同构的国库企业,已是大势所趋。
(五)对俄罗斯单一制企业制度发展路径的解释
至此,俄罗斯单一制企业发展路径已经展现在我们面前:“适用整个国民经济部门”的唯一的国企模式→“适用整个国民经济部门”的完全经营权国企→允许设立私人完全经营权国企→国家垄断单一制企业模式(分以经营权、业务管理权为基础的两类单一制企业模式)→仅适用于有限公共服务部门的以业务管理权为基础的唯一国库企业模式。
1.解析我国的评价
我国一些学者认为,上述演化线索可叫保守甚至倒退的:因为单一制企业与公司的体系区隔,使俄罗斯民法缺乏通过在政府机构与资产具体运营企业间中置“权利转换器”的中介主体的创新。同时,单一制企业经营权与业务管理权面临繁复的国家和地方所有权的制约,每一种制约都可以成为行政控制介入企业的合法通道;业务管理权更是由于通用于单一制企业与政府机构的特征,作为“准行政权”界定似乎更符合实际。对苏联时代“特殊他物权”说的继承,意味着民法典根本就没有在“驱除”国有企业财产经营权——民事权利——上的“非民法意味”上下工夫。这些都使人容易援引E.A.苏哈诺夫在批评前苏联企业法痼疾时的总结:“直接承认‘企业’为法人,而不赋予任何公司的形式,这种情况只有当国家作为统一的所有者占统治地位,并按自己的意志创造和终止大量的那样的企业时才成为可能。”“国有企业实质上不是商品生产者,而是假商品生产者。”(17)
2.对单一制企业制度发展的解释
(1)“恢复”国家企业与市场企业间的外延(体系)区隔
让我们回到俄罗斯总体企业法人模式由一范式向多范式转变,同时国有企业法人模式局部却反而由多样化的市场模式,向一元化、非市场模式退缩,从而造成当代国家企业与公司企业体系区隔的,这企业制度消长变化上来。在1994年的俄罗斯《民法典》中并未采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惯用的,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法人类型二分法,而是根据法人的发起人(或出资人、参加人)与法人,对法人财产的权利强弱及权利性质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财产构造递进排布的三大社会功能群落。(18) 依“法人财产独立性”由弱到强,排列为:
发起人对法人财产享有所有权,而法人仅享有经营权或业务管理权的法人(国家与自治地方单一制企业、机构);参加人对法人财产享有债权,而法人享有所有权的法人(商合伙、合作社、公司);发起人(参加人)对法人财产不享有财产权利,法人享有所有权的法人(慈善组织、基金会等)。
若我们仅截取上述类型序列中与国有资产经营性运做有关一个片段,我们会建立这样一个关于国家出资(参股)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由弱到强,反之则是国家控制权由强到弱的子序列(序列一):
以业务管理权为基础的国家单一制企业(国库企业)→以业务管理权为基础的地方公库企业→以经营权利权为基础的国家与地方单一制企业→国家控股、参股公司(公司拥有所有权)
现在,若将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以“享有完全经营权的国有企业”为代表的国有企业改制模式也添加进来,则一个总结性的,有历史感的俄罗斯国有资产进入企业运作,并联系国家控制与市场自治模式这两端的,法人财产权次第走强的,广义的国有企业模式序列便得以呈现(序列二):
国库企业→地方公库企业→普通单一制企业→拥有完全经营权国有企业→拥有法人所有权的国家参股公司
而根据对国家单一制企业演变过程的考察,我们可以对上述序列做“减法”:“完全经营权国有企业”在1995年1月1日消灭,普通单一制企业原定于2008年1月1日消灭,而由于种种原因得以有限的推迟。在可预见的将来,上述序列会在消灭中间状态以后,最终简化为序列三:
国库企业(经济机关)→拥有法人所有权的国家参股公司
从序列的变迁可知,俄罗斯在历史上曾经对国家企业与市场企业的区隔作了积极探索;在这个探索过程中,国有企业逐渐由国家控制转型为市场自治模式,并形成了各种渐进式、中间性质的过渡式企业模式,而且这些企业模式大多已被消灭或将被消灭。曾作为改革对象的国有企业的非市场化结构,今日反又成为其恢复的对象。国家企业与市场化的公司企业间的体系区隔在经过若干年的消解后,又被重新清晰地划分。
(2)保持国家企业与市场企业间的内涵(功能)区别
俄罗斯民法典颁布之前后正值俄罗斯私有化运动如火如荼之际,大量的由国有成分中析出的资本在市场的引导下又迅速加入到新的企业模式,如由美国人勾勒的“自动实施型股份公司”(即《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塑造的公司形式)中去了。以“单一制企业”与“自动实施型公司”为两端的范式竞存局面的形成,又是以私有化为线索的:在俄罗斯改革派眼中,在保留国家对竞争领域企业所有权控制的前提下,做政企分开的努力是手段与目的自相矛盾的。历史还反复证明,种种“半市场化国有企业”、“官商企业”正是严重的慢性腐败与亏损的主要场域。社会广泛参与的私有化才是建立适应市场的公司制企业与严格的自我预算约束,从根本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面向未来培育国家产业竞争力的根本措施。(19)
作为对立面,国家的经济角色也被限缩为:经济关系的调控者;对所设立的市场规则的遵守的监督的主要组织者;公营事业主体;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国家的职能的核心是“发展社会基础性条件”。(20) 禁止市场化、私有化地保留国有企业范围,是那些因投资大、风险大、回报率低或不确定,私人不愿、无力或不适合投资,而又事关公共利益,不可或缺的从而不宜私有化的企业,这类企业有三个特征:
其一,设立目的包括表面上的营利追求,(21) 又包括对公共利益需求的满足,而这种市民社会的公共利益需求,经正当的社会政治传递途径应当顺利地转化为国家投资者本身的需求——一种比赢利更符合国家创办企业目的的需求。
其二,一般处于自然垄断地位而不参与竞争或竞争不充分,这就对其作为法人的独立性与能动性要求较低,却反而对诸如国家在防止其借产品或服务的“绝大部分或相当大部分主要是用于满足联邦之需、俄联邦主体之需或自治地方之需”而逼宫政府、挟持社会方面;在制止借“从事为了解决社会问题而进行的生产商品、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优势地位而唯利是图、侵害公众方面;在制止其因无利可图,从事“受补助的活动或进行亏本生产所必要的情形”而玩忽职守、放任亏损等方面的控制力要求较高。这种企业管理者的尽职保障不是公司经理式的经济激励,而是公务员式的刚性行政约束。(22)
其三,实质是准行政机关,在物权法上归行政机关管理的,由财政拨款形成的财产是公有物,所有权归国家,那国有企业经营的由国家投资形成的财产就是“准公有物”。而企业对企业具体财产享有一定的由国家所有权分离而来的,与“不完全的法人地位”适应的业务管理权也就足够了。(23)
以商业组织为体,却以企业的公共职能、社会责任为用,单一制企业虽名为商业组织,却必不是我们熟悉的“现代企业”,称之为“经济机关”,并与市场化的公司企业建立清晰的体系区别,尽可能限制单一制企业与公司企业相互窜借与混淆。而狭窄的非竞争性从业范围,又使这一企业模式并没有回到涅吉克托夫院士奠基的广泛经济领域中大一统的国营企业模式中,从而防止了由计划经济而走向官商经济。(24) 这也正是对俄罗斯当代国家企业制度演变规律的基本解释。至此也可以澄清一个事实: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计的企业模式、《公司法》设计的国家独资公司模式,因其从业范围的相对无限性(其实主要面向竞争行业)、企业目的经济效率优先、企业结构的政企分开取向(虽然程度上不如股份公司),企业法人的非机关定位等特征,而不仅不是俄罗斯国家单一制企业的中国对应形式,反而正是俄罗斯欲防止的国家企业与公司企业两种企业模式相互窜借的中间企业形式。俄罗斯国家单一制企业模式在我国尚缺乏由专门制度归纳的自觉对应形态。(25)
三、对国家企业制度功能的反思
(一)国家企业与公司间的功能区别
凡研究公司制度史的人都不难发现,今日以追逐私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公司”在中文中何以姓“公”而不姓“私”,并不仅仅是对“company”的音译使然,而是缘于历史上公司作为官商合营的企业模式,曾经主要是围绕公共事业展开的。后来随着国家在财产权利上的退出,特许制的瓦解,法人独立财产制的形成,公司成了所谓“私人产业”。所以西方公司制度的发展史,就是其“政企分开”史,是私人资本脱胎权力控制而又在私人间重新联合的,“法人资本主义”的形成史。
但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的形成史却完全不同。按照马克思本来的设想,无产阶级革命本身应在西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率先胜利,但随着1871年巴黎公社的失败,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进入了长期稳定的发展阶段,革命周期性爆发的迹象消失了;反而是东方世界在资本主义的不断冲击下社会矛盾激化,革命随时都可能发生。已届晚年的马克思于是将关注的焦点转移向东方,开始思考在东方社会超越资本主义社会的可能性问题。他首先针对当时的俄罗斯提出了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设想,即只要满足某些条件,俄国社会就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的阶段而直接进入社会主义。(26) 之所以马克思要冒着违背社会形态由低级到高级发展规律(这些规律恰恰是他自己总结的),而可能招致历史惩罚的风险,也要让俄国做跨越式发展,后人认为,除了是其对社会演进规律的严谨性有了更为灵活的认识,还有一个重要的感情伦理方面的原因:生于资本主义上升阶段的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在追求经济效率过程中对社会正义与公平的践踏的恶行深恶痛绝,因此他不忍心,不希望已经承受了太多苦难与奴役的东方人民再遭受“资本主义的灾难”。正是在这种人道主义、公平优先的价值追求中,在那些社会革命成功的东方国家中,尚未完成的公司法人制度对个人资本主义的调试过程被戛然终止,一种旨在利益扩散的公平性上有突出功能的国有企业制度应运而生了。而这种企业对资本主义公司的替代,由于不是依马克思早期理论,发生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而是在落后的东方社会,所以,这种替代就不是经过历史检验的生产力与经济效率的胜出,而是在体现公平与人道主义的伦理观的胜出。
结果是,公有制经济的效率价值的社会论证,与私有制经济中的公司的效率论证过程是完全不同的,后者视效率追求为生命,经过了数百年演练而成熟。而前者的效率论证,主要以后者在追求经济效率过程中践踏公平与人道主义为攻击点,并根据公平原则符合逻辑地设计了一套制度体系。从实践看,除了在非常时期其发挥了动员之效率,在和平年代其经济效率的体现并未得到历史充分承认。这也难怪,因为国有企业一开始就打的是“伦理与社会牌”,而公司一开始打的就是“经济与市场牌”,功能不同,求得的效果自不同。问题在于在完成革命以后,光打伦理牌是无法立足的。当年“跨越卡夫丁峡谷”的国家绝大多数都“掉进了资本主义的谷底”,“再一次开始了西方化的历程”。(27) 反过来,西方资本主义在进入福利国家时代以后也更注意打“伦理与社会牌”。保持国家企业提供公共产品、社会服务方面的不计较赢利率的职能底限,已成为资本主义进入难以撼动的稳定发展期的基本原因之一。基于这一点,刚刚掉进“卡夫丁的谷底”的俄罗斯的单一制企业,无论在目标设定还是权利构造上,都倾向国家机关法人。而在实行公司治理的现代企业的广泛竞争经济领域中,单一制企业与传统两权分离论的适用却被排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专门性公司除外),股东拥有“债权”而公司法人拥有“法人所有权”。这种取消中间状态的企业法人体系安排,已成为今天俄罗斯识别“国家公共企业”与“市民社会的企业”间重大功能与结构区别,建立面向未来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和谐关系的,不可或缺的法律标尺。
(二)关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方向的反思
1.问题
(1)俄罗斯的问题——寡头经济
如果单从一个规定时间跨度内社会改革经济效果的角度讲,在一些夺人眼球的经济指标上,中国国企(尤其是央企)的公司化改革,是优于俄罗斯私有化而建立的公司现代企业的尝试的。俄罗斯在探索企业新范式过程中的片面与冒进态度对造成的巨大社会损失难辞其咎:西方学界早在改革之初即提出的关于“制度环境”(特别是法制环境)滞后的警告,被俄罗斯忽略了。由于严重高估了私有化的“摧枯拉朽”作用,掩盖了公司法所要求的其他环境改善的严重滞后性,自动实施型公司法在后来的实践中暴露了许多“无法自动实施的”的弊端。结果是防止了“官商经济”却造就了“寡头经济”。俄罗斯改革派在攻击苏联时代在企业设计方面过于自负的意识形态与人为理想因素时,自己也犯了类似的毛病——通过自上而下的简单的政令法制(私有化浪潮),压缩乃至代替西方私法史上造成市场经济的“环境因素”的百年孕积,一蹴而就地“造出”“私人现代企业”——这也正是俄罗斯企业改革的愿望目标与实践命运背离的根源之一。
而自动实施型公司法,及作为其背景力量的私有化浪潮在这一时间跨度内造就寡头经济的劣迹,反过来又冲淡了其核心国家企业反官商模式、复归经济机关这一重要演变主题。以致在该制度诞生后十余年间,本应早就引起我国学界注意的俄罗斯国家企业与公司企业范式的分化与竞存现象,却令人十分遗憾地淹没在了无新意的对“休克疗法”前期的社会痛苦的渲染与攻歼中,令国人至今不明俄罗斯国家单一制企业为何物、有何求,而错误地将其归为20世纪30年代草创的,计划体制下国家企业模式的当代复辟形态。
(2)中国的问题——官商经济
进而是,我们一方面旗帜鲜明地声讨俄罗斯式的私有化,在大力推进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同时,宣布不放弃国家对公司化以后广泛竞争领域企业(尤其是面临所谓国际产业竞争的大型企业)的继续控制权;而另一方面却是,那不得市场化改制的“国库企业”制度探讨,随着“两权分离理论”及俄罗斯法律研究在今日中国的全面陷落,而一同烟消云散。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路径被远较俄罗斯为牢固的锁定在公司化、市场化、赢利追求中:今天连火葬场、公墓都可以公司化、基础性公共产品也可以商品化了。我们防止了俄罗斯式的寡头经济,却纵容了在有悠久历史传统的,与民争利的官工官商体制遁入所谓国有现代企业模式的庇护。今日既非政企合一,但又做不到真正股权民间分散与流转,急需二次改制的“官股翻牌公司”、中间类型企业,正是不以其赢利水平为转移的,中国社会腐败与不公最多发之地。
其一,国库企业范围的模糊。在我国,国家企业市场化广度、深度的界限认识是感性与模糊的(这往往被附会到大与小、中央与地方这样的似是而非的标准上)。地方一级的操作标准往往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感,领导的改革决心、魄力与“思想解放程度”。在中央一级,虽然实质意义上的“国库企业”是存在的(如同它在任何文明国家,无论称谓有何不同,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样)。在2006年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必须公司化改组的除外形式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对此我们也大概可以列举诸如航天、核能研究机构等适格形式,但这是模糊与随意的。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更是将任何重要行业都纳入资本运营建立了法律依据。更严重的是我们至今没有认识到,“国库企业”本身就是需要就内涵与外延进行专门设计的彼岸性制度,是改革的目标,而绝不是只要“不做公司化改组”,原地踏步、消极对待,就能“自动实施”的旧企业模式。这一错误认识直接放纵了某些政府公共产品保障职责打着改革的旗号“遁入私法”而官商化。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全世界70%的收费公路在中国。公路这一典型的公共基础设施在我国被过度资本化、商品化;公路的管理者本应国库企业身份出现,却一再异化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公司企业;公路收费权本应是弥补财政投入不足的民间集资替代形式,却一再被塑造成公路运营商乃至作为股东的地方政府的赢利手段。70%的比例使有关部门所谓财政不足论完全站不住脚(要高速发展的绝不止中国一国)。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为宪法与物权法反复明示的当代社会主义中国,着实让国家、国人蒙羞。
其二,国企权力(利)巨大。当前必须十分当心所谓“政企不分”的改革起点论:今天的国企已不是二十年前的国企,今天的国有企业(包括国家持股公司)早已取得了某些关键性自主权。光是自1994年以来免予上缴利润这一项特权,就是俄罗斯国家企业即便在完全经营权最鼎盛时代也不曾拥有的大权;又如当前把重大投融资决策权等授给了国家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广泛的投资权令国有企业将沉淀利润大量投入非主业方面,直接引起了这些年的投资过热。这些都使中国国有企业得以在对所谓政企不分的抱怨中,往往能花样翻新地创造种种于正常运营国资与内部侵吞国资这两端间方便来回,且难以监管的灰色途径。同时凭借政策赋予的行业垄断能力与巨大的财力,当代中国国有企业(尤其是某些央企)已隐现发展为逼宫政府、挟持社会的“官商兼寡头”的“公司帝国”之势。(28) 在这一背景下,必须有效识别所谓“政企不分”的真伪程度,辨别言说者的局限性、社会背景与动机。在特定历史时期,在不放弃国家控制竞争性经济领域主流的前提下无度推行政企分开,也许不仅不是在治理官商,而恰恰是在纵容与强化官商。
其三,国家企业改制内部化。由于我国不承认公开的,全社会参与的私有化的合宪性,为了实现企业的市场化改制,就只能更多地借助“内部私有化”。“内部私有化”措施包括MBO(管理层买断)、MBEO(管理层和职工共同买断)、EBO(职工买断)等形式。其中又以MBO为影响最大。效率优先,对企业家阶层为代表的内部人,以激励为主,适时推进薪酬改革、解禁MBO等措施,换取企业家阶层人力资源的忠诚奉贤。而矛盾的对立面是,中国存在所占社会人口比例远超早已实现工业化的俄罗斯的,既无法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利益分享,又面临失地风险的农民阶层,以及人口绝对数庞大,但远不具有在俄罗斯私有化发挥举足轻重作用的“劳动集体”地位的,实际上也属于外部人的产业工人阶层。对于他们,政府往往以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或缺乏有关法律依据为由拒绝社会公众至近企业改制进程,令对于公众至关重要的对国企改制的知情、参与、监督、受益等种种权利,降格为有之则幸,无之则命的反射利益。有学者指出,“中国儒家之‘礼’表面上是明确区分上下尊卑等级秩序并节制人欲,其实则是使社会财富的分配均衡有序,使贫富贵贱的差距不至太大”。(29) 但在笔者看来,这种乡土中国式利益分配的差序格局在改革开放年代潜移默化的实际效果却成了确定了差序,却拉大了贫富,于是不仅未能再发挥历史上安抚人心、和谐社会的作用,反而是成为妨碍中国社会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不和谐因素。
2.解题
当代中国虽然与俄罗斯在发展水平、经济结构、社会和政治传统等许多方面已判然有别。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发现两个国家在转型中有一个相似的关键——行政控制体制下包罗万象的国有企业系统市场化的深度与广度控制问题。这使为俄罗斯倚重的国家企业与公司企业区分的法律标尺,对我国同样是可借鉴的。此时若品味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总结的国有企业“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论,(30) 就不能不让人有所保留:
其一,壮大国有经济、参与国际竞争的前提是,国家保障民生,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宪法性本职工作的优先完成。对《企业国有资产法》增补专门的核心国家企业(国库企业)制度。相关领域不得进行政企分开、市场化、资本化运作。应有如俄罗斯单一制企业法明确规定国家设立国库企业的目的包括“从事亏本业务”那样的责任感。国库企业适用领域包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本公共产品提供、公共安全保障、教育、卫生医疗行业等。在已经生效的我国《物权法》中,企业法人仍不分国家出资与否,社会功能之适合市场化与否,一概享有“法人所有权”,这看似符合民事主体平等的规定,却因其抹杀了核心国家企业与市场化企业间的功能、法律结构的区别,而令物权法成为中国急需补课的“国库企业”立法课题的旁观者。这一缺损应当尽快得到修正与弥补。
其二,作为国库企业运作(甚至是亏本)的财政支持,当前“民可进”而“国不退”的,因代表民族经济应对国际产业竞争,而须深化产权改革,释放产权利益的大型国有企业、公司群落,必须在营利性追求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以上,确立更高水平的公共性任务负担,保证国有企业改制成果的社会公平分享:严格规定转制企业经理与职工内部阶层私有化的比例与确定方法;规定企业改制无效宣告的私人诉讼与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刚性的企业私改制收入的预算规则及公共财政分享比例,并使之与MBO等内部私有化措施形成正相关的联动机制;规定刚性的企业利润收缴办法及公共财政分享比例,等等。
其三,为了保障上述措施的有效,还应将政治体制改革作为解决经济问题的基础性措施看待。市场经济是中国经济的基本运行机制,但是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不能完全依靠市场经济本身解决问题。在一定意义上与其说是计划经济的错误导致了国有企业低效率,不如说是行政管理的低效率拖累了国有企业。只有大刀阔斧的民主政治建设与行政体制改革,才能推动真正意义上的国有企业改革,才能保证即便是在完全的政企合一体制下,国家企业也能高效运转。
注释:
① Тихомиров.М.Ю.Юридические лица:учебно-практическое пособие-М.:Москва,2003.с313.
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3条。
③ Гражданское право:Учебник/Под.ред.С.П.Грпшаева.-М.Г75:Юристь,2000,с.121-123.
④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99条。
⑤ 一般单一制企业在责任承担问题方面的规定与国库企业不同,单一制企业法规定:对于这类企业的债务俄联邦、俄联邦主体以及自治地方一般不承担责任,只有在该企业的资不抵债(破产)是由于其财产所有权人而导致的,则所有权人在国有企业或自治地方所有企业的财产不足的情况下才为其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俄联邦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如果法人的资不抵债(破产)系由于其发起人(参加人)、财产所有人或有权对该法人发布强制性指示或有可能以其他方式规定法人行为的其他人所致,则在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以由上述人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第56条)。这一规则平等地适用于一切有破产能力的法人,不独一般单一制企业。这其实就是当代俄罗斯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参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5条第6款、第120条第2款。
⑥ 有两点例外:其一,特别法规定的例外,如《雇员股份公司(人民企业)法》规定的公司形态又被称为“人民企业”。其二,在将企业作为客体——财产综合体——看待时(民法典第113条),此时“企业”指包括单一制企业与公司在内的一切商业组织的营业财产综合体。
⑦ Указ Президента РФ от 23 мая 1994 г.№.1003“О реформе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х предприятий”
⑧ 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19页。
⑨ 例外的是俄罗斯还存在以业务管理权为基础的“私人机构”,借助法人所有权与法人限制物权区别而建立的私法人与公法的财产制度界限在这种法人类型上被违反了。有学者认为,“私人机构”存在私人对法人财产的强大控制力与法人公共性目的间的矛盾,它其实与曾经存在的“以完全经营权为基础的私人独资企业”一样,都是旧法人模式对新社会生活领域的不当适用,应予改组为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的其他非商业法人类型。Семенков.В.И.Юридические лица в странах СНГ-Мн.: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МНО,2003.с121.
⑩ 鄢一美:《俄罗斯当代民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5页。
(11) Винектов А.В.О праве сациалистичесой госутарственной собствности.М,1947,с.317-318
(12)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2条。
(13) [俄]科萨尔斯·雷芙金娜:《俄罗斯:转型时期的经济与社会》,石天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1~74页。
(14) 汪宁:《普京的俄罗斯新思想》,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59页以下。
(15) 一般单一制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设立单一制企业;(2)决定企业活动的目的、目标和种类,以及同意企业参与商业组织协会或其他商业组织联合会;(3)决定编制、批准和设定企业的财政经营活动计划(规程)指标的程序;(4)批准、变更企业章程;(5)依照立法规定的程序做出改组或解散企业的决定,任命清算委员会和批准单一制企业的清算资产负债表;(6)办理注册资金手续;(7)任命企业负责人,依照劳动立法和其他包含劳动法规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之签订、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8)同意聘请企业的首席会计师,与之签订、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9)批准企业的会计报告和决算;(10)同意处分不动产,以及在联邦法律、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企业的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同意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1)实施对企业所属的财产的依用途利用和维护保持的监督;(12)批准企业活动的经济效益指标并监督其完成;(13)同意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办代表处;(14)同意企业参与其他法人;(15)在单一制企业法规定的情况下同意实施重大法律行为、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法律行为以及其他法律行为;(16)做出进行审计检查的决定,确认审计师和其服务报酬的数额;(17)享有俄联邦立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并承担其他义务。国库企业所有权人除享有以上权利之外,还额外享有以下特别权:(1)将企业多余的、没有使用的或者没有依照用途使用的财产予以剥夺;(2)向企业发出必须执行的供应商品、完成工作、提供服务以供国需或自治地方所需的订购;(3)批准企业收入和开支决算。(《单一制企业法》第20条)
(16) 《单一制企业法》第8条第4款。
(17) 鄢一美:“析俄罗斯联邦新民法典对‘企业’范畴的界定”,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
(18) 参见隶属《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部分的第48条及隶属“所有权编”的第138条。
(19) 王钧:“私有化、公司法和公司治理——评俄罗斯的私有化及其股份公司法”,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4期。
(20) Андреев В.К.Прав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 собствнности в России.НзД.《Дело》,2004.С.152.
(21) 在俄罗斯民法学界的一些学者看来,国家等投资者直接从企业取得利润是完全正当的,这使单一制企业无法被归入那些直接体现社会公共利益,且不得在成员间分配可能取得的利润的非商业组织;但行政法学界的一些学者却认为,正是将这类企业归为商业组织的规定,妨碍了企业首要职能——作为公共财产管理机构,实现公共与社会利益——的实现。Артемеков С.Правовой статус госутарственных и муниципальных унитарных предприятий.-юристь,2003,№ 5.
(22) 在俄罗斯学者看来对国库企业领导人实行经济激励完全违反宪法。至于中国学界流行的缺乏经济激励则企业将无效率的看法,在他们看来就完全不可思议:这就好比政府总理的忠诚与高效要靠给予股票期权来保障一样可笑。需要通过对国家企业领导人进行经济刺激来激发其领导能力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国家已经丧失了对国家企业经理阶层的控制力。当然,他们的看法是针对国库企业展开的。
(23) Бараненков В.В.Понятие юриюического лица в современном гражданском праве р оссии.-Государства и право,2003,No 11.
(24) Зинченко С Лапач В Газарьян Б Новый ГК ипредприниматеьство:проблемы регулирования.-Хозяйство и право,1995,No 10.
(25) 张力:“企业自由与政府管制间的协调机制”,载刘云生主编:《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4页。
(26) 唐永春:“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消极影响的深层原因——从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出发作出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27) 前引(26),唐永春文。
(28) 例如我国自2006年以来的部分地区“油荒”的背后,不难找到中石油与中石化等央企挟持市场,逼宫政府以换取补贴与提价待遇的痕迹。
(29) 刘云生:“地权革命、民生理想、和谐社会”,载刘云生主编:《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45页。
(30)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李荣融在2008年4月做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报告》中强调了“坚定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毫不动摇地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等改革方向。同时解释了坚持这一改革方向的基本原因是“应对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增强“国家实力”,“在国际竞争中的话语权”。李荣融:“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报告”,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http://www.drcnet.com.cn/DRCnet.common.we,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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