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时代的伦理(责任伦理)之困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科技时代论文,困惑论文,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45年6月16日,也就是在美国对日本使用原子弹前夕,原子科学家在给美国战争委员会的报告中称:“过去,科学家可以不对人们如何使用他们的无私的发现负直接责任。现在,我们感到不得不去采取更主动的态度,因为我们在发展核能的研究中所取得的成功充满了危险,它远比以往所有发明带来的危险都要大。”[1](p79)科学家们的预言被事实证明是正确的,但部分科学家们的觉醒并没有阻止灾难的发生,广岛和长崎的原子弹爆炸让近20万日本人的生命顿时烟消云散。但这次事件给人类的教训是深刻的,科学技术开始进入伦理学的视野,科学技术也越来越走向人文自觉。正如斯蒂芬—安格所言:“过去,工程伦理学主要关心是否把工作做好了,而今天是考虑我们是否做了好的工作。”[1](p86)也就是说,科学技术的伦理考量由职业—任务责任转向社会责任,由事后责任转向事前责任或前瞻性责任,而这种转向是与乔纳斯的开创性工作分不开的。
一、责任伦理是科技时代的伦理
众所周知,只是自二战以来,社会责任才在科学与学术界频繁出现。但责任(responsibility)这一用语作为一个抽象概念最早出现在杰里米一本瑟姆的“论统治”(1776年)残篇中,文中把“统治者的责任”描述为自我权利,即“对他行使权力的每一行动”的公众责任。也就是说,责任是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权力作为对他人的影响力,在行使的过程中,必然会对他人的利益造成影响,权力行使者必须对这种影响负责。权力越大,影响就可能越大,因此,我们常有权利与责任对等的说法。无限权力就会带来无限责任,而有限权力带来有限责任,这是我们判断责任大小的基本原则。因此,责任总是与力量联系在一起,正如乔纳斯所言,“责任仅是知识和力量的函数”。[1](p101)
当科学技术作用的范围狭小,或者人们并不太重视这种作用时,对科学家谈社会责任,就会有点不合时宜。反之,如果科技的力量强大起来,并使人们都能感觉到这种压力时,不谈科学家的社会责任则就变得不合时宜了。科学技术的力量变得强大起来并为人们所认同只是近代的事,特别是18世纪科学、技术与工业联姻之后。但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人们一直是沉浸在享受科技所带来的物质丰裕的喜悦之中,即使有卢梭发出不同的声音,但卢梭也不得不承认,科技确实给人们带来了物质上的好处,即“生活日益舒适、工艺日臻完美、奢侈开始流行”[2](p615),并且他也只是谈到了科技对道德败坏的作用,而没有看出科技对人们物质生活的不利影响,就更不要说一般老百姓会有这种先见之明了。在这种情况下,从社会大众的角度来看,如果说科学家们有什么社会责任的话,那就是加快科技的发展。然而,随着1945年8月6日和9日原子弹在广岛和长崎的爆响,科技的美丽神话被击破。人们不得不正视这样的现实:科技的生产力同科技的破坏力一样的强大。更可怕的是我们还没有一套有效的手段去控制这种破坏力,不仅缺乏相应的法律手段,甚至连基本的道德约束都捉襟见肘。如同乔纳斯说的:“现代技术已经引入有如此新颖规模的行动、目的和结果,以致从前的伦理学不能将它们统统包容进来。从前的伦理学不必考虑人类生活的地球环境和遥远的未来,甚至种族的存在。现在关键是需要给义务和权利下一个新的定义。先前的伦理学和形而上学对此甚至没有提供原则,别说现成的学说了。”[1](p101)因此,科技时代需要新的伦理原则和新的伦理学,乔纳斯认为这种新的伦理学可称之为责任伦理,它必须以责任意识为核心,它要求“我们对自己进行自愿的责任限制,不允许我们已经变得如此巨大的力量最终摧毁我们自己(或者我们的后代)。”[3](p112)
十分明显,乔纳斯的责任伦理是针对科技时代的伦理。因此,甘绍平博士将责任伦理界定为科技时代的伦理是十分切题的。在责任伦理中的责任意识不同于旧的责任意识:旧的责任模式是聚合性的,以个体行为为导向;而新的责任模式则是发散性的,以许多行为者参与的合作活动为导向。旧的责任模式代表着一种事后责任,它专注于过去发生的事情,是一种消极性的责任追究。新的责任模式代表着一种事先责任,以未来要做的事情为导向,是一种积极性的行为指导。旧的责任模式倾向于将责任划归为法律责任,而新的责任模式中却没有法律责任。[3](p113)因此,责任伦理中的责任是一种预防性责任,或前瞻性,或关护性责任,是一种道德责任而非法律责任,这种对责任概念的新的诠释正是乔纳斯的创新之所在,但也恰恰是这种创新,为责任伦理带来了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困惑。
二、责任伦理面临的困惑
按照伦克给责任的定义:某人/为了某事/在某一主管面前/根据某项标准/在某一行为范围内负责。甘绍平将责任分解为五大要素:某人是指行为主体,即责任主体,是那些具备自由意志,并对道德规则和自己的行为后果拥有最起码的认知能力的行为主体,他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某事是指行为对象(人或物或事件或任务)及行为后果;在某一主管面前是指通过评判与制裁的方式为责任主体责任的履行提供有效保障的责任的监督机制,包括内在法庭(良心)和外在法庭(社会监督体制);根据某项标准是指分析行为主体所处的具体情境,行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在下述情况中必须承担责任,即(1)该后果是由自己的行为直接引起的,(2)该行为与自己的行为有着某种关联,(3)该后果是可以预见的,(4)该行为本来是可以避免的;在某一行为范围内是指相应的行为与责任领域。根据对责任的这种理解,结合以上对乔纳斯新责任意识的认识,我们认为,责任伦理至少面临着以下理论和实践上的困惑。
第一,行为主体的复杂性和多元化,使责任主体悬置。与古代科学作为个人的爱好和精神消遣,并排斥科学知识的生产应用不同,现代科技活动不仅是一种职业活动,而且往往是一种集体活动,并且总是与实际应用相结合,这就使科技活动的主体呈现出多元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影响科技活动后果的不仅包括科技工作者,也包括非科技工作者,如企业、政府、消费者等等。这从美国对日本使用原子弹的案例中可以得到较好的说明,参与此活动的不仅有奥本海默、费米等科学家,也有格罗夫斯等军界强硬人物,还有杜邦公司,当然更与美国政府直接相关,甚至民众的无知与默许,当然有许多民众的支持,也对此事产生着影响。[4](p25)但是除了一些科学家有过事中和事后的忏悔外,当时并没有看到企业、政府、一般民众,甚至是人文科学家们表达过自己的罪责,后来人们只是一股脑地将责任全部推给科学家,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就连一向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诺奖获得者布里奇曼教授也表现出了强烈的不满,他劝告科学家们别承担“轻率强加的责任,这种承担对我来说有过多的让步的味道,并且也是缺乏自重的。”[5](p267)事实是以西拉德为代表的科学家们的强烈责任心并没有阻止美国政府的行为。因此,正如巴伯所言:“科学是与社会的其余部分不断地互动以产生这些后果”,[5](p268)“科学及其后果太重要了,以至并不依赖科学家。”[5](p269)如果大家都有格耻之心,是不是就能避免科技之恶呢?事实可能并不如此。有人曾经做过实验:如果甲先生遇到车祸受了伤,恰巧乙先生一人在场,则乙先生就会立即去援救。而如果当时有许多人在场,则人越多便越没有人来帮忙。因为每个人都感到自己有责任去帮助,但同时也感到别人也有这种责任,这样自己的责任便由于别人的责任的存在而被遮蔽起来,并会形成一种法(何况责任伦理中的责任只是一种道德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呢)不责众的效果。所以行为主体的复杂性和多元化,往往使责任主体悬置,形成谁都有责任,但谁都不负责任的可悲格局。
第二,科技后果的难以预测性使责任伦理的“积极指导”可能受挫。我们知道,责任伦理是一种前瞻性伦理,它不仅要求以行为后果为导向,而且还要求以它为基础。但科技后果的难以预测性使这种基础并不牢固。例如,原子科学直接依赖于伦琴的X射线的发现,然而没有人能从他的研究(大约发生于1900年)中预计到后来原子能所具有的那种威力,包括好的和坏的。并且,科学发现越基础,它所具有的直接与间接后果的数量很可能越多,预言其各种各样的好效果和坏效果就越困难,即使我们能偶尔地预测到了它在将来的好效果,但我们并不能担保在将来的将来,它不会变成坏效果。比如,我们在使用氟里昂做冷媒时,并不是科学家们没有进行风险预测,他们也通过大量的实验证明了氟里昂的稳定性能比其他媒质要好,并认为不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但结果是氟里昂在南极上空捅了个大窟窿,给科学家们开了个悲剧式的玩笑。之所以如此,除了科学技术知识本身的不确定性之外,科学技术的后果是通过与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人工环境与社会环境的互动)的相互作用才产生的,而这个作用过程是一个不断地持续的过程,不仅新的因素会不断地闯入,而且前面的过程会对后面的过程产生影响,其间的复杂性是我们根本无法确知的,所以我们好心办成好事和好心办成坏事的概率可能是一样的。因此,责任伦理所展望的那种“积极指导”总是在不断地受挫折,其突出的表现形式就是技术求解之怪圈。[6](p97)甘绍平在驳斥维兰德对责任伦理的质疑时说:“人类的未来确有不可预测性,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人类整体继续不负责任地摧毁自己的生存基础,那么人类就根本没有未来,这一后果是完全可以预测的。而一旦出现了这一后果,那一切就都晚矣,这一灾难性的后果绝无挽回的可能性,这一点也是完全可以预测的。”[3](p129)但甘绍平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就是任何技术都具有反自然、反人道的一面,只要我们还在进行技术活动,就有可能是在“摧毁自己的生存基础”,除非我们彻底放弃技术(其实如果我们放弃了技术,我们的生存基础也可能没有了保障,因为人从本质上看他就是一个技术的动物)。
第三,责任伦理一方面不相信良知,一方面又排斥法律,使它失去了可靠的责任主管和相应的制裁机制,从而难以发挥实际作用。伦克认为,任何一个正常的人都不会反对良知本身,但良知伦理本身却有相当大的片面性,因为它仅局限于道德感受,而对责任却一无所知。[3](p102)他也认为,道德比法律更细腻、更敏感。[3](p113)我们暂时不去追究良知是否真的对责任一无所知,仅仅是一种道德感受;也不去追究比法律更细腻、更敏感的道德是不是以良知为根基的道德感受。我们关注的是如果放弃了良知和法律,责任伦理到底能做些什么?正如维兰德所分析的,伦理学之所以叫伦理学,就是因为它缺乏制裁机制,伦理决不能保证其规范得到遵守。而专门针对科技后果的责任伦理学,一方面反复陈述科技后果的灾难性情形,一方面却将之委于毫无制裁机制的责任意识,它真的能承受这种科技灾难之重吗?霍曼认为,没有监控与制裁,道德起不了作用。事实也确实如此,自从有人类文明以来,我们几乎找不到一个社会是完全由道德来维持秩序的,不仅过去没有,我认为将来也不会有。此外,维兰德认为责任伦理学家常讲为未来或历史负责,但未来因为还未到来,而历史已经过去,所以它们都不可能对现在实施实际的制裁,这种分析也是十分中肯的。那么,责任伦理究竟能做些什么呢?甘绍平对此的分析是非常精辟的。他认为,“责任伦理的提出,完全是为了应对科技发展的后果对人类的持续生存所形成的巨大威胁,它试图借助于责任原则,唤起作为一个整体的行为主体的危机意识,从而为防止人类的共同灾难的出现寻找一条出路。因此,在责任伦理这里,对实际问题的兴趣要远远大于对伦理规范的严密论证方面的理论兴趣。”但我要补充的是,正是这种“理论兴趣”的不足,特别是由此引起的对伦理规范的论证的不足,使它对实际问题的求解能力大打了折扣。
第四,责任伦理最大的理论困惑,就是维兰德所说的,在责任伦理学里看不到从内容的意义上对特定的价值规范或终极价值目标进行论证。维兰德正确地指出,责任伦理学要求以行为后果为导向,然而人们在权衡行为后果是否可接受时,总是需要依据一定的价值规范或一个终极的价值目标,这实际上是为负责任的行为提供尺度和前提,但责任伦理学并没有也没有打算对内容上特定的价值规范或一个终极的价值目标进行论证。也就是说,行为主体只知道应对其行为后果负责,但他却不知道到底如何去做或为什么要这样去做。[3](p132)为了弥补乔纳斯在理论上的一些缺陷,伦克为行为主体的选择提供了优先秩序原则。不过这个优先秩序原则也是比较模糊,难以实际操作的。比如,第一条原则是当事人的道德权利(包括生存权、安全权、自由权、私有财产权和同等对待权)优先于对利益的考量。但他所列举的这些道德权利有哪一项可以与利益剥离开来呢?换言之,所有的道德权利无不是对利益考量的结果。第三条指出公共福祉优先于其他特殊的非道德的利益。但这却要问是谁的公共福祉和是什么样的公共福祉,因为在胜者王侯败者寇的现实逻辑下,不是常常有以维护正义和保护本国国民的安全而侵略他国的战争在不断上演吗?可见,理论上的疏忽或漏洞将直接影响该理论的现实价值。
三、结语:一串散落的珍珠
责任伦理虽然给我们留下了一个又一个的困惑,但它就像一串散落的珍珠,即使缺乏缜密的理论红线将其连缀起来,也仍然不失那美丽、智慧的光彩。这种光彩既来源于它那博大深广的爱,也来源于它并没有对人类失去信心,而是对人类寄予了无限的厚望。在全球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人类需要这种自信,需要这种爱去面对他所遇到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