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存在价值及程序论略

行政许可的存在价值及程序论略

陈伟杰[1]2002年在《行政许可的存在价值及程序论略》文中研究说明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行为方式,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进行法律控制的重要手段。同时,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也具有重要影响。如今,我国行政许可立法已进入讨论、酝酿阶段。因此,对行政许可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越发重要,也越发紧迫。本文从人与自然资源间的供求关系矛盾,市场经济的缺陷以及行政许可与其他政府行为的不同之处出发,对行政许可存在的价值进行了研究。进而,针对目前行政许可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探讨了行政许可程序完善的意义及其程序制度构建。 本文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了行政许可存在的价值。认为人与自然资源间的供求关系矛盾长期存在决定了行政许可的长期存在;“市场失败”是市场经济环境下行政许可存在的根据;而行政许可本身所具有的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相结合以及强力控制与灵活适用并存的特点能使它发挥独特的作用。第二部分从程序规则模式的优越性入手,分析了健全行政许可程序的意义,并提出了健全行政许可程序的制度方案。

顾爱平[2]2005年在《中国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探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许可是任何社会存在和发展都不可缺少的制度,但它又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改革。中国的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是在改革要求与改革条件存在某种失衡的背景下启动的,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由于缺乏理性的制度设计和明晰的理念支持,总体上尚处于一种“探索中徘徊”的状况。而现在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迫使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本文尝试运用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和行政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的有关知识,采取比较、实证、借鉴的研究方法,对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并且重点对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进行了宏观构建和路径探析。本文分五章加以论述: 第一章是行政许可之理论透视。本文认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认定其享有特定权利或自由所应具备的条件或标准的行政程序行为。行政许可不只是一种行为方式,实质上是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许可涉及到权利与权力、政府与市场、公益与私益的合理调适。分析了行政许可的功能和作用,以及制约行政许可功能发挥作用的因素。 第二章是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之检视。本章分析了中国行政许可制度的现状和改革动因,以及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特征,通过回顾改革已经走过的历程和对行政许可立法的得失分析,认为继续深化改革势在必行。 第叁章是国外行政(规制)改革之经验借鉴。本章分析了美国、日本、韩国、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欧洲大陆各国、原苏联东欧国家以及第叁世界国家的行政(规制)改革的实践,总结出对于深化中国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可以借鉴的六个方面的经验。 第四章是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之宏观构建。这是本文的第一个重点。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应当明确改革的长期目标、近期目标和叁个价值取向,以及树立有限政府、行政公开、诚实信用、正当程序、便民高效、公共服务、责任政府的改革理念。 第五章是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之路径探析。这是本文的第二个重点。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首先,要从五个方面规范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严格设定行政许可、创新行政许可实施方法、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权利救济制度。其次,要从五个方面推进行政管理制度创新:推行激励性管制、打造服务型行政、重塑新型行政文化、建立官民互动机制、加强电子政务建

陈金池[3]2005年在《论WTO诸边协定中之政府采购协定》文中研究说明第一章 绪论: 引言: 随着国际组织的发展和关贸总协定在国际经济作用发挥的加强,“政府采购协定”,经一九九四年讨论就成为最终的法律档也是现在WTO“政府采购协定”简称为(GPA)。一九九五年十二月江泽民前主席在日本大板召开亚太经合会组织部长会议和领导人非正式承诺中国将于二0二0向亚太经合会组织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由于WTO中多边协定所涉及的范围太广,因此,本文所集中的主要焦点,将从所谓“诸边协定”的政府采购协定论之。而诸边协定的4个协定是: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乳制品协定:国际牛肉协定。兹以政府采购协定为主要议题加以探讨,其余叁个协定则稍为略述、仅做参考: 本文共分五章: WTO中政府采购协定之重要性,做基本的阐述,因它可促使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公共市场在国际中走向成熟,因此要抓住时机,运用国内政府采购壁垒提高和培养本国企业的经济竞争力。像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目前中国尚缺乏进入政府采购自由化全球性安排的条件,因中国产品缺乏国际经济竞争力,采取不立即加入政府采购的主要原因,也是政府在采购中采取对外国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现阶段不开放,以利运用政府的公共支出造成一个扶持国内供货商发展的经济市场。 研究之动机: 政府有关人员办理政府采购风气的好坏更可能影响到整个社会文化与价值观;于此之际,国内各公务机关所依循之采购法令逢此重大变革,新采购制度对公务机关采购绩效所引发之影响如何,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研究之目的: 由于国际化之潮流,使中国面临国际间强大的竞争力,为求立足世界舞台,需要塑造一个以效能为导向的廉能政府,经由组织、人力、法制等叁方面等着手改造,并藉由改革而强化行政绩效,以提升国家竞争力、施政效率及为民服务质量。 研究范围 本研究之范围计划先探讨《政府采购协定》规则及介绍中国之法制体系,及针对中国及中国台北法令体系沿革以及其政府采购制度之背景,搜集相关资料,同时

袁柏琦[4]2010年在《警察行政处罚权的定位与规制》文中研究表明在现代经济与法制飞速发展的社会中,警察行政处罚权作为重要的国家行政权力受到越来越多地社会关注,对警察行政处罚权的运用以及法律、法规如何规制,对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安定团结有着重要意义。现代法治的核心内容就在于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构建和谐社会更离不开这项核心内容,对警察,警察权,警察行政处罚权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制,其实是要建立一种制度结构,这种制度结构帮助并保障个人处于权利界定良好的社会中。随着社会法治的日新月异,警察行政处罚权得到了法律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作为一个新的法律焦点,学界对警察行政处罚权的研究甚少,几乎找不到有关警察行政处罚权系统研究的论着,这就使得关于警察行政处罚权的概念等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成果也显得很不成熟,严重影响了警察行政处罚权沿着现代法治观念脚步前进的速度。警察行政处罚权由警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是国家行政权和警察权的一部分。警察行政处罚权体现了运用警察力量组织管理社会治安秩序的国家志,具有特殊强制性。警察行政处罚权具有全国性的普遍适用性和统一性,由国家赋予,以法律形式来表现,具有权威性。相对于其他警察行政行为,它更加直接地影响到被处罚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处置,也就是说要通过对违法的相对方予以警告、罚款以及行政拘留等方式科处,以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终极目标目标。警察行政处罚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人权得以保障的前提之一就是警察行政处罚权的正当行使。而警察行政处罚权是否可以正确正当行使首先取决于警察本身对人权的认识是否正确,警察是否拥有尊重人权,崇尚切实依法维护人权的观念。作为维护人权的先锋,警察理应义不容辞地将保护公民基本人权,以维护良好有序的社会治安作为自己崇高的法律信仰。本文通过对警察行政处罚权基本内容的研究,提出对警察行政权进行法律规制的原则及方法。对警察行政处罚权基本的问题进行初步探析,为初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并且针对警察行政处罚权存在的问题展开进一步的阐述,通过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以期对我国警察行政处罚权的定位与规制的研究与发展有所裨益。

王福祥[5]2006年在《破产法理念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破产法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法律。破产法只有反映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才能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其应有的独特作用。破产法要反映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必须树立叁大理念:信用理念、权利理念和程序理念。市场经济是信用交换经济,是信用经济。破产法是“信用的最后守护人”,破产法只有将信用理念制度化、规则化,才能真正为市场经济守护信用。市场经济是权利交换的经济,是权利经济。破产法是“权利的最后守护人”,破产法只有将权利理念制度化、规则化,才能真正为市场经济守护权利。市场经济是程序交换经济,是程序经济。破产法是“程序权利的最后守护人”,破产法只有将程序权利制度化、规则化,才能真正为市场经济守护程序权利。

尹华蓉[6]2011年在《论亲告罪的合理范围》文中研究表明亲告罪是成文法系国家所独有的一种刑法现象。本文主要通过立法例研究、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亲告罪的合理范围进行论述。在立法例研究中,主要是对中国自唐以来的主要朝代的律文、以德国与意大利为例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典、我国现行刑法和台湾地区刑法进行了梳理,对各时期、各国家和地区的亲告罪规定及立法理由作了列举和总结。而在对中国自唐代至清代的律文分析中,用历史研究的方法,结合各时代的社会背景及制度特征对中国传统亲告罪范围规定的特点进行总结。在对古今中外的亲告罪规定的整理之外,通过比较的方法展示了因时代的变迁、文化的差异和法律观念的更新给亲告罪范围的张缩带来的影响。最后,结合司法中刑事和解的实践及面临的困境,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亲告罪的合理范围与当前中国的司法现实相契合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指出亲告罪在现行刑法中可适用的罪名范围。全文由七部分组成。导论中,首先对研究亲告罪范围的意义及国内研究现状予以介绍,并对本文的研究对象、方法及思路进行了阐述。与非亲告罪相比,亲告罪更多地体现了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冲突与平衡,尊重被害人意愿与维护社会秩序间的博弈,打击犯罪与刑法谦抑性的拉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衔接。亲告罪制度内容广泛,既包括此类罪的性质、罪名范围,还包括相关制度内容及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等方面。其中,亲告罪的价值和意义集中表现在罪名范围的确定上,其范围的确定标准决定了罪名范围大小及其发展趋势,也必然影响亲告罪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因此,亲告罪的范围作为亲告罪制度的核心问题,有相当的理论研究价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亲告罪呈现极冷极热的奇怪现象,与现行刑法对亲告罪范围的立法的狭窄及程序法规定的粗陋有密切的关系。因此,从探索适合我国现状的亲告罪立法与司法改革方案的角度看,将亲告罪的合理范围作为主题展开论述,也具有相当的实践价值。当然,国内外对于亲告罪的研究已有相当的积累。就掌握的有限资料看,国外对亲告罪的有两个特点,一方面,国外通说将亲告罪的告诉条件作为诉讼条件之一,故而,对于亲告罪的研究更侧重于程序设计;另一方面,大多学者都认同从私权益、隐私性、亲属关系等方面来解释亲告罪范围确定的思想。国内对亲告罪的研究则呈现多彩的特征,当然,也不乏对亲告罪范围的讨论。其中,有的从自由、权利、效率等基本范畴进行考察,有的从传统文化、刑法谦抑思想、诉讼便利和节约等多种角度进行分析,有的侧重对比中外立法例等等,得出亲告罪应当扩大的结论。也有少数论者反对盲目扩大亲告罪范围。本文试图在总结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推进亲告罪范围的研究向纵横发展。纵向是指从历史的角度,探析古今亲告罪的社会基础及变化,明确亲告罪范围的发展趋势;横向是指从中外比较的角度,透视现代亲告罪应然的价值考量和适用范围。第一章概述。首先通过对各国和地区刑法中对亲告罪的措辞和含义进行整理,给出亲告罪在本文中的定义,其是指在刑事法中,必须由告诉权人请求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才予以刑罚处罚的一类犯罪。继而,就亲告罪的性质进行了探讨。由于“告诉条件”的存在与否,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的核心区别,告诉条件的性质决定了亲告罪的性质特征,因此,对亲告罪性质的论述表现为告诉条件的分析。在国外刑法学界的通说中,告诉条件被视为诉讼条件,具有阻碍诉讼进程的程序性特征。而国内对于告诉条件的性质则众说纷纭,观点有十余种之多。本文在介绍各种观点的同时,指出亲告罪的告诉条件具有程序性和实体性的双重属性,在程序性上告诉条件表现为诉讼条件,在实体性上其属于刑罚阻却事由,并可纳入“不法与责任以外的附加要素”。亲告罪的双重性质决定了,对亲告罪范围的研究应当结合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来开展。第二章对中国古代亲告罪范围及近代转型进行列举和比较,分析了中国古代亲告罪罪名稀少的原因,阐释了古代亲告罪的合理性和不足之处,并对近代以来亲告罪的急剧变化与原因进行探讨。古代的告诉制度既是私人自我救济的途径,又是国家实现社会控制和监视私人的重要工具。亲告罪是限制告(亲亲相隐)的例外,其体现了中国古代皇权与父权(夫权)之间的博弈,其结果必然是亲告罪范围极为狭小。古代中国亲告罪是古代中国刑法伦理化的具体体现和必然产物。而清末民初,社会急剧动荡,西学东渐对刑法的影响尤其突出。在反思中国传统伦常观念之后,中国选择效仿和临摹西方大陆法系刑法模式,使得清末民初的刑法从立法技术、法律体系、罪名内容等等都焕然一新。自由、权利等观念的渗入,使得亲告罪在清末民初的法律中改头换面。第叁章通过对建国后亲告罪花分两枝的立法变化来佐证我国现行亲告罪的完善应以扩大适用范围为方向。涉及两个内容:一是,专门就新中国的亲告罪在立法进程中的变化进行整理。其中,两种较为极端的观点值得反思:提倡严格限制甚至取消亲告罪的观点,是基于对国家政权能力的憧憬,认为国家应当大包大揽,可以无所不能;而将亲告罪扩张至较为恶性的犯罪观点,更多是基于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的区分观念而提出的。这两种观点都忽视了人类社会的复杂性、法律的有限性、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存在博弈,导致对亲告罪的价值认识不足。这也造成我国现行刑法中的亲告罪范围过窄,且呈现一定的随意性的局面。二是,通过梳理中国台湾地区现行刑法中亲告罪范围变化的脉络,以及结合亲告罪的立法理由,对台湾地区扩大亲告罪范围的立法主张予以肯定。观察台湾地区刑法亲告罪适用范围的增删,可以发现,一方面,社会传统、社会秩序和社会效果是设立亲告罪的主要考量因素,另一方面,立法者从不放弃保护个人自由和独立地位的立场。作为同源而分道扬镳的大陆和台湾地区在亲告罪范围的规定上,优劣立判。第四章仅选取德国和意大利为例进行分析,讨论了两个国家亲告罪规定的特点。德国和意大利刑法典同时在总则和分则中对亲告罪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总则一般围绕告诉权内容展开,而分则包括数十种亲告罪。两国的亲告罪范围都较广泛,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却因两国的立法理念、立法技术等差别而有所区别。但两国的亲告罪“告诉”条件都制约了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却非绝对排除国家权力的介入。第五章首先对亲告罪确立的法理基础进行阐述,然后再通过对清末、民初、新中国、中国台湾地区、德国、意大利的亲告罪一一列举,分析各时期、各国家和地区亲告罪的结构和性质,指出亲告罪是国家在避免被害人遭受二次侵害的思想下,针对侵害个人法益的部分罪名设定的。从亲属或特殊关系、侵犯名誉或隐私、危害轻重等叁个方面对亲告罪范围的影响进行分析,据此提出采用轻微危害性作为亲告罪的合理依据和适用范围,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刑法立法指导思想的特有产物,已不符合当代中国的政治环境、经济现状、社会观念和科技水平。重构我国亲告罪范围的可在中等以下罪中进行选择。第六章针对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面临的正当性依据的质疑,也面对和解范围如何确定的难题,本文建议以被害方与加害方协商内容是否涉及刑罚内容为标准区分刑事和解与刑事调解,在此基础上,重构亲告罪范围与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亲告罪为刑事和解提供实体法基础,而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为亲告罪范围的合理性提供事实依据。即,将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限于亲告罪,而刑事调解适用于非亲告罪;同时,通过刑事和解的实践情况,对亲告罪的范围进行验证和修正,从而确定目前现行刑法中亲告罪的应然范围。

胡小明[7]2005年在《论宏观调控法的价值》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宏观调控是指政府对国民经济的整体、总量和全局进行的调节与控制,是现代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形式,也是国家经济职能的重要内容。实践证明,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需要宏观调控的规范化、法治化。宏观调控法,即确认和规范政府宏观调控之法,正是宏观调控法治化的表现和保障,因而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关注。宏观调控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逐步成为各国经济法的核心。宏观调控法的研究,成为了我国学术界跨世纪的热点课题。从2000年11月到2002年10月,有关宏观调控立法和理论方面的全国性研讨与学术交流会有近20次,学者们自发起草了多个《宏观调控法》民间建议稿。 这种现象的出现,是与宏观调控法所具有的独特价值密不可分的。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就是宏观调控法对于满足人的需要的有用性,也即宏观调控法是否有用以及究竟何用。它是宏观调控法的精神内核,从哲学的高度概括宏观调控法的主要功能、目的与宗旨,揭示了宏观调控法的存在根据和根本意义,决定了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原则、法律特征和结构体系等问题,因此可谓宏观调控法的核心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然而,在我国,由于宏观调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一个新鲜事物,法学对宏观调控法基本理论的研究毕竟是刚刚起步,目前对这个问题的研究甚少,研究的广度、深度还有待于继续。不仅各种论着少有论及,只是在论及经济法的价值或者宏观调控法的特征时,作些间接、附带的论述;而且,不多的几篇专题论文,观点还值得商榷、论述也不够充分。因此,在导师的指导下,笔者选取“宏观调控法的价值”作为学位论文,试图借鉴学界的现有成果,对此做一个尽量全面而深入的探讨。 由于法的价值是个表征人的需要与法的功能之间效用关系之范畴,而法是社会的产物,因此,社会的需要就是宏观调控法的产生根源和价值源泉,理应是宏观调控法之价值问题的重要部分。据此,基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这一认知逻辑,文章的主体(除了序言和结尾以外)包括叁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分别从涵义、根源与内容方面阐析宏观调控法的价值问题。第一部分,从法律价值的含义和特征出发,基于宏观调控法的涵义与特征,界定宏观调控法的价值的涵义。经过对比分析,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这种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之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张振威, 杨锐[8]2019年在《自然保护与景观保护:英国国家公园保护的“二元方法”及机制》文中研究表明英国应对复杂问题形成了精细而又综合的国家公园保护机制,具有鲜明特色和重要借鉴意义。自然保护与景观保护是英国国家公园保护的“二元方法”,是国家层面保护制度在国家公园中的“投射”。基于此形成了以国家保护制度为骨架,国家公园层面补充强化的国家公园保护制度。首先,系统阐释了国家层面以生物多样性为主导的自然保护机制和国家公园层面的强化措施;其次,分析了基于景观特征评估的景观保护机制。在此基础上,提出英国国家公园自然保护与景观保护对中国当前国家公园机制建构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行政许可的存在价值及程序论略[D]. 陈伟杰. 东北师范大学. 2002

[2]. 中国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探究[D]. 顾爱平. 苏州大学. 2005

[3]. 论WTO诸边协定中之政府采购协定[D]. 陈金池.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4]. 警察行政处罚权的定位与规制[D]. 袁柏琦. 延边大学. 2010

[5]. 破产法理念研究[D]. 王福祥. 吉林大学. 2006

[6]. 论亲告罪的合理范围[D]. 尹华蓉. 华东政法大学. 2011

[7]. 论宏观调控法的价值[D]. 胡小明.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8]. 自然保护与景观保护:英国国家公园保护的“二元方法”及机制[J]. 张振威, 杨锐. 风景园林. 2019

标签:;  ;  ;  ;  ;  ;  ;  ;  ;  

行政许可的存在价值及程序论略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