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模型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正论文,基本养老保险论文,模型论文,机制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09]12-0076-07
自2005年底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提出,要“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正在审议中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更进一步明确提出,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本文在总结前人已有研究成果并借鉴国外养老金调整机制的基础上,从养老保险金收支平衡精算的角度探讨了建立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构想。
一、我国养老金调整的现状、缺陷与危害
在2007年和2008年连续两年大幅度提高企业养老金的基础上,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再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经过今年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预计已达到1204元(见表1),替代率水平得到显著提高。这是自2005年以来国家已经连续第5年大幅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且,按照国务院的决定,2010年还将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提高幅度为10%左右。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和帮助。但这一政策的实施也必将给国家财政支付带来较大压力,如果考虑到经济周期对在职人员工资增长的影响以及单方面提高已退休人员待遇可能对在职人员工作、生活产生的负面影响,这种预先确定退休人员退休金增长幅度的办法并非长久之策。并且,近几年的我国养老金调整并非是建立在科学机制基础上的,而更多的表现为人们的主观意志。因此,应该说,在我国一个科学的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还尚未建立起来。现行养老金调整机制和方法的缺陷是多方面的,危害是巨大而深远的。
1.各地实际平均上调幅度高于国家规定水平
由表1可见,全国31个省份(直辖市、自治区),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调整金额119.5元,高于国家规定的110元。低于110元的省份有8个,其余均高于或等于110元。其中高于120元的省份有15个,包括:北京250元、天津150元、河北133元、内蒙古低于100元的省份有4个,其余均等于或高于100元。实际上,近几年来,在养老金调整问题上,除少数地方财政支付困难的省份外,大部分省份每次的养老金调整增加额都高于国家核定的增加额。如,2008年,全国各地养老金平均调增122元,高于规定的100元,仅有4个省份低于100元。
图1:2009年1月份各地养老金上调数额单位:元
2.全国平均增幅12.89%,高出国家规定的10%近3个百分点
在全部31个省份中,除了山西省为9.58%外,其余省份的上调幅度都大于或等于10%,其中上调幅度最高的为江西省和北京市,分别为15.84%和15.82%。全国平均增幅12.89%,高出2007年12月12日颁发的《通知》规定的10%近3个百分点。
图2:2009年各地养老金上调幅度(%)
3.个别省份养老金上调幅度超过当地在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且养老金调整幅度与工资增长及物价上涨幅度之间不存在一定的相关比例关系
2009年各地“调待”幅度不仅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而且个别省份的上调幅度也超过了当地在职职工的工资增长幅度,对比表1和表2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点。如,江苏2008年在职职工工资资增长9.84%,2009年企业退休金调整幅度为10%;江西2008年工资增长14.13%,2009年养老金调增15.84%;西藏2008年工资增长2.56%,2009年养老金调增11.77%。同时,对比表1和表3,同为5.1%左右物价涨幅的北京、天津、吉林、浙江、江苏、山东、四川等省市,养老金的调增幅度却大相径庭。北京15.82%,天津12.39%,而浙江、江苏、山东、四川均为10%。青海省2008年的物价指数为110.1,2009年的退休金调增幅度也只有13.02%,与天津相当。可见,养老金调整幅度与在职职工工资增长以及生活物价指数之间也不存在一定的相关比例关系。
4.各省份替代率相差悬殊,“调待”之后其校正的贡献率很小
由于近年来我国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即在普遍上调的基础上,同时采取“特殊调整”的办法,使“当地替代率”较低的省份有所缓解,以达到逐渐在全国统一替代率的目的。替代率大体相等应该是社会保险公平性的基本体现。但是,虽经多年连续提高退休金水平,以下几个问题仍比较严重:第一,社平工资相同的省份之间,其替代率相差十分悬殊,例如,2007年深圳和北京的社平工资水平相同,均为3322元,但在2008年调整养老金待遇后其替代率水平却几乎相差一半左右。①第二,不仅社平工资存在差距,各省之间替代率水平差距仍十分严重,例如,2009年替代率最低的是天津38.8%和北京38.99%,而最高的是青海70.50%和新疆65.04%,差距高达25%以上(见表4)。第三,社平工资水平越高的省份,其替代率水平就越低,例如,2009年,北京、上海、天津、西藏这4个社平工资最高的省份中,其替代率在38%-49%之间,低于49.43%的全国平均水平。第四,社平工资水平越低的省份,其替代率越高,例如,在社平工资为1750元-2150元的省份中均在50%以上,最高的新疆为65.04%。
当前我国养老金调整办法中存在的上述种种问题,其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各地自行确定调整当地养老金待遇标准的办法,破坏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性,使我国业已形成的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呈现“碎片化”(郑秉文、牟兵,2009)。而这种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趋势将不利于维护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并对全国统一劳动力大市场的形成和人力资本要素的流动以及人口定居取向将产生较大的扭曲效应,同时,还将会给我国的社会稳定以及社保制度财务风险带来潜在的消极影响。
二、建立我国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原则
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养老金调整机制应该是一个体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机制。为此,建立我国养老保险正常调整机制应该坚持如下原则:
1、必须保证已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降低。
由于初始养老金是退休者在退休初期按照退休前一年工资收入的一定替代率计算所得,而退休者一般要在退休后继续生存15-25年之久,如果其初始养老金保持固定不变,那么,由于经济的波动,每年物价水平的变化,退休者用这部分养老金所能购买的生活资料和服务的数量就会有很大的不同。即使是相对比较适度的通货膨胀率,最终也会严重侵蚀每月这部分固定退休收入的购买力。据测算,如果通货膨胀率为15%,则退休收入的购买力在5年以后减至50%,16年以后(约一半的退休者仍存活)只相当于初始购买力的10%多一点。因此,为了保证退休人员在相当长的退休期间内其实际生活水平不降低,就需要建立退休收入购买力的调整机制,以保障退休者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2.必须体现已退休人员能够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设计养老金调整机制时,除了要考虑抵消通货膨胀对这份养老金的侵蚀、保持它的初始购买力水平、避免已退休人员陷入绝对贫困状态外,还应当使已退休人员的这份养老金适当分享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这不仅是贯彻落实“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一“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而且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连续性和可持续性的客观要求。
所以,在对他们的养老金设计调整机制时,必须考虑让其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即养老金应随着在职者工资增长而增长。
3.必须兼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
退休金应该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和在职人员的工资增长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和计算方法不断进行调整。但这部分养老金支出必须有可靠的来源作保证。从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讲,养老金的支付来源主要是养老保险费收入及其增值收益。因此,养老金的支出规模及其增长不可能长期脱离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而必须与养老基金的承受能力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三、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模型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就已建立起来,但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尚未形成一个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只是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的深入,到了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的养老保险金调整机制问题才被提上议事日程。1991 年6 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国家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长的情况,并参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1995 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规定:
“为了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各地区应当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可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些都表明政府已意识到对养老金给付进行调整的重要性,并开始制定相应的基本政策。一些地方政府也开始采取有力措施对养老金给付进行调整,如上海市从1993 年4 月1 日起建立基本养老金随着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相应调整的制度,即养老金物价补偿制度,使退休人员的收入得到了增加。1997年7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及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中都强调要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并作为各地和有关部门改革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落实。我国学术界对养老金调整机制的研究也由此开始,并逐步深入。
李明甫、韩伟等人在介绍国外养老保险金调整机制的同时,比较了世界各国养老金调整模式的优点和缺点,提出我国应该实行工资指数与物价指数“双挂钩”的调整模式。马兰、杜佩莲等人则提出,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下,应根据“老人”、“中人”和“新人”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调整策略。但他们的研究更多的是定性研究,并没有提出自己的养老金调整机制定量分析模型。
柳清瑞曾提出了一个养老金自动调整模型,但其模型有一个明显的缺陷,即没有将养老保险金的调整置于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这个大模型环境里。我们知道,养老保险金的调整不仅要受到物价水平和在职人员工资水平变动的影响,而且还要受到整个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约束。因此,根据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我们可以从养老保险金收支平衡精算模型出发推导出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模型。
养老保险金收支平衡精算模型可以由下式表示:
通过(3)式可以首先计算出退休人员退休初年的养老金待遇水平,然后再按照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情况以及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的比例变化情况确定以后各年的养老金水平。
由(3)式可清楚地看出,退休后养老保险金待遇的多少取决于如下因素:
1、缴费比例(费率)C。养老保险金待遇与缴费比例成正比。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缴费比例越高,养老金待遇水平就越高。但是,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养老保险缴费率比较,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缴费率几乎是世界上最高的,从养老保险扩面和减轻在职人员负担两个方面来考虑,继续向上调整缴费率的几率几乎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我们不可能依靠提高缴费率来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
2、在职人员的工资增长水平。养老金待遇增长水平与在职人员的工资增长水平成正比。在既定条件下,在职人员的工资增长越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增长也应相应提高。由于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常常受到企业绩效、个人业绩和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从宏观经济的角度也可以说,在职人员的工资增长取决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和通货膨胀水平。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一个快速增长期,物价水平也多年处在高位运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的干扰,可以预期,在未来十至二十年内我国在职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将成倍增长,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也会相应提高。
3、缴费年限。养老金待遇的高低与缴费年限成正比。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待遇就越高。缴费年限的长短一般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参加工作以及加入养老保险计划的时间早晚。它是从养老保险费收入的角度影响养老保险账户的积累额,进而影响养老金水平。二是退休以及退出养老保险计划的时间早晚。它可以从收入和支出两个相反方向同时影响养老保险账户的积累额,进而影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水平。一般来说,参加工作并加入养老保险计划越早,退休及退出养老保险计划越晚,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就越高,反之,参加工作和加入养老保险计划的时间越晚,退休或退出养老保险计划时间越早,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就越低。而同时,如果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劳动者退休后将无法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在职人员与已退休人员的比例。在其它条件既定的情况下,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的比例与养老金待遇成正比。这一比例越低,养老金待遇水平就越低。在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的背景下,我国在职人员与已退休人员的比例将越来越小,这将意味着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可供支付的养老金收入来源将出现萎缩,人均养老金水平将呈下降趋势。这一比例的变化反映着养老金的承受能力。
四、结论
由上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
1、养老金调整是一个系统工程,影响养老金待遇水平的因素除了在职职工的工资水平和物价水平外,养老金的支付能力是制约养老金增长的关键因素。特别是在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的背景下,考虑到养老金增长的刚性,如果抛开养老保险金支付以及政府财政支付的承受能力,一味强调按照所谓“工资”与“物价”“双挂钩”方式调整养老金,势必给后来的在职职工和国家财政带来巨大压力,使养老保险制度难以为继。这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
2、考虑到人口老龄化趋势下,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之比将大幅下降的预期,为了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应强调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目标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我国养老金待遇水平不宜过高,有学者已经经过论证提出,养老金替代率在60%左右为宜。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配套的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个人储蓄养老制度。
3、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应该是一个激励与约束相融的机制。即这个机制应该体现出对那些参保年限长、个人指数化工资高(即个人缴费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晚退休的退休人员的激励,除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要在缴费满15年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的缴费养老金可增加1%外,还应规定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每推迟退休1年,其养老金相应增加一定比例。同时,除规定对那些缴费未满15年的退休人员不得享受养老金待遇外,对那些即使已经缴费满15年但提早退休的人员也应规定每提前退休1年,其养老金相应扣减一定百分比。
收稿日期:2009-07-10
注释:
①郑秉文:《养老金调待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宏观经济研究》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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