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_养老保险论文

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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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由四部分组成,到1996年底概况如下:

一、社会保险

现行的有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保险。到1996年底,全国有1亿1千多万职工参加了社会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有11100万人(其中在职职工8800万、离退休人员2300万),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有9500万人。到1996年底,全国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人数为3135.4万人,与职工人数的比例为1∶4.77。1996年底, 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553万人,登记失业率为3%,领取失业救济金职工有300 万人。1996年底,全国下岗职工登记数为891.6万人。

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1)国家负担部分, 主要是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实行免税(税前列支),当社会保险费一旦收支不平衡,发生支付困难时,由财政弥补。

(2)单位负担部分,主要是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统筹费, 统筹项目和统筹费率(占本单位职工工资的比例),目前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各地区实行不同的统筹费率。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费率全国平均约23%,多数省市为20%左右,部分地区因退休人员比重高、负担重,费率在25%左右,如江西23%、上海25.5%、武汉26%、重庆27%。今年7月16日, 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即国发[1997]26号文件),指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据统计,1996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200亿元,支出1080亿元,累计结余550亿元。

医疗保险,镇江、九江两市试点,统筹费率为10%。

(3)个人负担部分, 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多数省市规定为本人月工资的3%,江苏、福建、天津为4%,上海、 北京为5%。国发[1997]26号文件提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 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医疗保险试点,镇江、九江市目前个人缴费1%。 今后随着工资增加,逐步提高缴费比例。

根据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国发[1995]6 号文件规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已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新机制。但目前各地实施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比例不同,退休费支付标准也不同,不仅给管理工作带来许多困难,还影响职工的合理流动。为此,国务院决定自1997年起全国实行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规定,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通过近几年试点,到1996年底,全国已有34%的乡镇建立了农村社会保障网络,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口已达6594万人。

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保障、安置保障

这4项保障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保障资金由国家和省、 市政府共同负担。

(1)社会救济: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自然灾害救助, 对遭受自然灾害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灾民进行救助。二是社会救济,救济对象包括: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简称“三无”救济对象);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③其他原因造成生活贫困者。

我国地域广大,自然灾害较重,国家社会救济人次近几年呈上升趋势,1994年为3098万人次,1995年为3528万人次,1996年为3829万人次(以上均不包括对灾民的救济人次)。

根据《纲要》规定,我国要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1996年底,全国已有116个城市建立了这一制度, 制定了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石家庄、福州、武汉、重庆、无锡等城市规定在120—150元之间,北京为190元,上海为195元。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该市标准的低收入者,其差额部分可得到政府补助。

(2)社会福利: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 大致包括社会福利事业、残疾人劳动就业和社区服务,主要是对孤、老、残、幼等有特殊困难的社会成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目前,国家办的社会福利院、精神病院、儿童福利院等福利事业单位有1200多个;城镇和农村办的敬老院有4万个,合计收养70多万人。

我国目前有残疾人约6000万人,民政部门集中安置就业93.9万人,分散安置28.9万人,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近13万人。

(3)优抚保障:优抚对象是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 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及军人家属等。1996年国家抚恤补助各类优抚对象450万人。

(4)安置保障:安置对象主要是指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 复员干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

目前每年接收的退伍义务兵、志愿兵60多万人,其中需要政府安排工作的近40万人。建国以来已有3000多万复员退伍军人得到妥善安置。

三、商业保险和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

商业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保障标的都是人的身体和生命,都是为了满足人的生育、伤害、疾病、残废、年老、死亡所带来的经济补偿的需要。

1996年全国商业保险保费收入756亿元,比上年增长20.5%。 全国约有2.5亿人参加了各类人身保险,占人口总数的21%;约有40 %的家庭参加了财产保险;有14%的工商企业参加了财产保险,投保财产约占全国工商企业总资产的30%。

我国现行的补充保险种类较多,有养老补充保险、医疗补充保险、失业补充保险、死亡丧葬补充保险、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等等。补充保险属商业保险范畴。

近几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有一定发展,情况如下:①由各级工会办的多种形式的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到1995年底全国有1500万职工参加,其中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有260万人。 ②由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1995年底参加的职工有206.3万人。 ③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的养老及储蓄性寿险,其中由单位出资或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投保的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参加人数缺乏统计。④部分大型企业、企业集团自己经办管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四、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需要指出的是,实行住房保障并非覆盖全体居民,实施的对象主要是城镇中低收入者。住房保障费用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

住房保障是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程,新的住房制度的建立而实施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总体思路,我国将要建立的新的住房制度,主要包括:①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③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④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房屋维修、管理市场。

当前住房制度改革明显加快,其中有两项与住房保障直接相关:一是全国各地都已普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6年底全国已归集住房公积金393亿元,比1995年底增长近一倍。二是全国已有223个城市正在实施“安居工程”。安居工程用地由政府行政划拨,1995年计划安排建安居工程住房1370万平方米,1996年又安排建1428万平方米。规定这批住房以成本价直接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做到公开公平,不再实行福利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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