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一种层级分明的“大逻辑观”——“逻辑观”两大论争的回顾与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逻辑论文,层级论文,两大论文,分明论文,走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1)11-0038-10
在逻辑学与逻辑哲学研究中,“逻辑观”研究居于“务虚”的层面。关于逻辑观的讨论,尽管不会带来逻辑学科的本体学术建树,但有可能深刻影响逻辑研究及相关学科的发展。毋庸置疑,改革开放以来,以“逻辑教学与研究现代化、与国际逻辑研究水平接轨”为指针,中国逻辑学科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改变了与国际逻辑学前沿长期脱节的状况,中国逻辑学界也成为国际逻辑学科共同体的成员;然而,同样明显的事实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逻辑学科在整个学科建设中的“趋冷”、“边缘化”状态迄今仍未得到根本改观,这与具有基础性、工具性、人文性三重学科性质的逻辑学在当代学科体系中所应具有的地位很不相称,构成了一种奇异的文化现象。因此,认识中国逻辑学发展现状与前景,需要进一步梳理与讨论“逻辑观”的一系列基本问题。本文拟通过系统回顾与反思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学术界关于“逻辑观”的两大相互关联的论争,谈谈如何形成一种合理的“大逻辑观”,从而为今后中国逻辑学在“务实”层面的发展路径提供参考。
一、关于形式逻辑与数理逻辑之关系的论争
“形式逻辑与数理逻辑的关系”问题的长期论争,与中国特定的学术背景密切相关。新中国成立之初,学术研究受到苏联学术界深刻影响,逻辑学也不例外。当时,苏联学术界尽管已扭转了20世纪30年代将形式逻辑视为与辩证法相排斥的“形而上学思维工具”加以批判的局面,已为形式逻辑“平反”,但依然把弗雷格、罗素所奠基,并为希尔伯特、哥德尔等所发展的数理逻辑(符号逻辑)看作是为垄断资本主义服务的“伪科学”,这特别体现在苏联《哲学问题》杂志编辑部于1951年发表的《逻辑问题讨论总结》之中。文中虽然反驳了把形式逻辑与反辩证法的形而上学相混同的种种谬论,但依然声称:“必须揭破资产阶级科学中的时髦的逻辑‘学派’和倾向(类如卡尔纳普的逻辑的实证论、罗素和和怀特海的符号逻辑以及其他等等)之完全站不住脚。”①在此背景下,中国哲学界对数理逻辑研究噤若寒蝉。与当时苏联学术界一样,数理逻辑只在数学基础研究“帽子”的保护下在数学界有所发展。直到1956年,毛泽东在与金岳霖的谈话中明确表示“数理逻辑还是有用的,还要搞”之后,局面才得以改观。此后,胡世华、莫绍揆、吴允增等在《哲学研究》等杂志连续发表述介数理逻辑发展史的文章,才使哲学界的逻辑共同体了解了当代数理逻辑的一些基本知识与方法。
在肯定数理逻辑的科学性之后,马上面临一个形式逻辑与数理逻辑的关系问题。这是因为,在当时的苏联学术界,把以斯特罗果维奇的《逻辑》②为代表的一种特殊的逻辑导论教材的内容,混同于“形式逻辑”的学科内容。这种教材的教学体系包括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概念、判断、推理(直接推理,直言、假言、选言三段论,归纳法)、论证,加之形式逻辑与辩证法的关系等哲学讨论,其中的逻辑知识与方法仅限于传统逻辑的内容,没有涉及任何数理逻辑知识。然而,这些东西却被视为“形式逻辑”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所谓数理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关系就被视为与上述内容的关系。因此,在中国五六十年代的“逻辑大讨论”中,两者被大多数学者视为两门“不同学科”,至多承认它们在某些内容上有“交叉”关系,在讨论关于形式逻辑的种种逻辑哲学问题时,大多数讨论者心目中的“形式逻辑”仅限于上述传统逻辑的内容,根本不去顾及数理逻辑作为一种现代演绎逻辑的长足发展。这就导致数理逻辑基本知识在哲学界的普及受到了致命影响,也是制约这场“逻辑大讨论”学术水平的根本原因。
在当时关于“形式逻辑的修正、改造和发展方向”问题的讨论中,也有参与讨论的数理逻辑学者对上述观点提出了异议。例如,康宏逵就明确主张“数理逻辑就是形式逻辑的现代阶段”,指出“在许多人心目中,形式逻辑就是(当时)学校里讲授的那种逻辑,这是误解。严格说来,后者并不是一门有统一对象和方法的科学,而是由多种逻辑知识综合而成的一门课程。这样一门课程,基本上是十七世纪以后由各派逻辑学说混合成的传统逻辑的缩写本”,而“数理逻辑的研究对象也是思维的形式、思维的形式规律和规则。在这个根本点上,它和古典形式逻辑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数理逻辑对自己的研究对象的认识比以往的形式逻辑要丰富得多,准确得多”。③又如,张尚水也指出:“在考察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时,不应当仅根据对传统形式逻辑研究问题的分析来概括,而必须研究形式逻辑的现代发展。只有研究比传统形式逻辑处于更高的科学发展水平上的数理逻辑,才有可能更深刻地认识形式逻辑的对象,并做出科学的概括。”④但是,认为“形式逻辑”与“数理逻辑”分属不同学科的观点在“逻辑大讨论”中始终占据主流,这特别体现在金岳霖主持编写的高校文科教材《形式逻辑》一书出现如下论断:“形式逻辑、数理逻辑和辩证逻辑是不同的但又有联系的三门学科”,“如果把数理逻辑中的一套硬搬到形式逻辑中来,甚至用数理逻辑来代替形式逻辑,则是错误的”。⑤该书于1963年完成初稿,“文革”结束后的1979年得以修订出版,但出版时仍保留了上述论断。由于该书在中国学术界的重大影响力,这样的观点得以长期流行。
在1978年举行的新时期第一次全国逻辑讨论会上,尽管这种“不同学科论”占据主流话语,但修正这种观点的见解也已在会上明确提出,并在会间及会后发挥了重要作用。王宪钧在以《形式逻辑与数理逻辑》为题的发言中,首先区分了“形式逻辑”作为课程名称和作为学科名称的不同;同时,为避免混淆,他“把数理逻辑和形式逻辑关系的讨论,限于数理逻辑和演绎法的关系问题”,指出“数理逻辑和传统演绎法不是对立的,数理逻辑是传统演绎法的继续和深入的发展”,“因为数理逻辑是演绎法在二十世纪的新发展,它本身就是演绎逻辑”。⑥会议上发表的多篇介绍和讨论数理逻辑的文章⑦,也可视为对这一观点的呼应和佐证。正是在这次大会上初步提出并逐步确立的“逻辑教学与研究现代化”方针的指引下,数理逻辑基础知识与方法在80年代的中国逻辑学界逐步普及,数理逻辑作为传统形式逻辑的现代化的本真面目逐步得以彰显,在王宪钧、胡世华、莫绍揆等出版的数理逻辑基础教材中对此也有清楚的呈现。不过,仍有不少学者因各种原因坚持上述“不同学科论”。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伴随有关逻辑基础教学体系的“取代论”、“吸收论”、“统一论”的讨论,逻辑学界就“不同学科论”又展开了新的论争。
“不同学科论”者主要有如下四种论证途径:一是从“自然语言”与“人工语言”的不同来加以论证。例如,杜岫石认为,“形式逻辑是用自然语言研究反映客观事物联系方式的思维形式的科学。这种研究是在‘思维内容—语言形式—思维形式’三位一体的原则下进行的。它处处都离不开和思维内容的联系,失掉和思维内容的联系,逻辑形式将无从确定,也无法辨别其真伪”,而数理逻辑的研究“完全脱离开思维实际和语言实际,因此,它并不能解决人们在用自然语言思维时,如何正确地运用概念判断来进行推理论证以如实地反映客观现实的问题”。⑧由此可见,数理逻辑主要是为数学和相关科技服务的,而形式逻辑主要是为日常思维服务的。二是从经典数理逻辑应用于实际思维产生的“蕴涵怪论”来加以论证。例如,林邦谨一再撰文指出,数理逻辑是建立在“真值函数”基础上的一门纯粹的数学学科,蕴涵怪论的出现是错将它运用到形式逻辑上来的结果,而形式逻辑的真正现代形式是消除蕴涵怪论的“制约逻辑”。⑨三是从形式逻辑为“推出新知”服务的诉求立论。例如,杜岫石认为数理逻辑“将推理形式变成了同语反复的重言式,它并不具备由已知求未知的性质”⑩;林邦谨则称结论对前提来说必须为新知,是形式逻辑“金不换的研究传统”、“深刻正确的主导思想”,而这一点数理逻辑从一开始就舍弃了。(11)四是认为数理逻辑不能“归化”形式逻辑的一些内容。除了由于教学体系与学科体系的混淆而导致的认为数理逻辑不能包含传统逻辑中的一系列非形式理论外,其主要论据是形式逻辑中的对当方阵在数理逻辑中只剩矛盾关系成立,数理逻辑不能包含形式逻辑中从全称推特称的有效式。(12)针对这些论证,张建军曾连续撰文给予了反驳,提出应对传统演绎逻辑与现代演绎逻辑、传统归纳逻辑与现代归纳逻辑分别加以具体研究以凸显问题的症结,并为“传统演绎逻辑与经典逻辑演算是同一门学科的不同发展阶段,后者是前者的现代形式”进行了系统辩护。从研究方法上看,传统逻辑更加接近自然语言和日常思维,但推导不出其研究内容上也是如此,而是恰恰相反;从研究内容及其所得结果看,因数理逻辑把握了传统逻辑无可比拟的更多逻辑规律与法则,前者实际上比后者更接近人的日常语言和日常思维。应当严格区别学科上的“取代论”与数学上的“取代论”。承认在学科上数理逻辑已取代传统演绎逻辑,推导不出在逻辑导论(普通逻辑)课程中不讲传统逻辑;就像相对论已可取代牛顿力学,推导不出在普通物理学教学中不能讲牛顿力学一样。但各种类型的逻辑导论教学,都应接受现代逻辑理论与方法的指导与规范。(13)
进入90年代之后,在逻辑导论(普通逻辑)教学体系上的“吸收论”继续占据主导地位并逐步发展的同时,数理逻辑与传统形式逻辑之间在学科上的“取代论”观点,在中国学术界逐步占据了主流。可以说,这一论争在推动中国逻辑教学现代化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一个明显的标志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几乎所有逻辑学专业硕士生培养方案,都把现代经典(一阶)逻辑和(狭义)模态逻辑作为专业必修课程。尽管实际教学水平会有所差异,但逻辑专业教学“现代化”的基本标准,就是将这两大经典基础理论学习与训练放在首要地位,并真正取得实效,使学生能够运用现代逻辑的理论与方法从事逻辑学各方向上的研究。这也构成了中国逻辑研究现代化进展的重要保障。
二、狭义逻辑观与广义逻辑观之辩
什么是逻辑学?无疑是从事逻辑学和逻辑哲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国内外学术界长期争论的问题。但科学史表明,一门科学的形成,并不以科学共同体在研究对象上具有完全一致的概念为前提,而是科学探究长期自然演化的结果。逻辑学也是如此。在边缘交叉学科蓬勃兴起的时代,更不应以学科的严格划界作茧自缚。不过,中国逻辑学界关于狭义逻辑观(“小逻辑观”)与广义逻辑观(“大逻辑观”)的讨论与争鸣,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中国逻辑事业发展的深度与广度,是值得加以考察与反思的。
纵观新中国逻辑学界关于逻辑的对象与范围的数十年讨论,在以往的研讨中未被任何学者逐出“逻辑学”畛域的,实际上只有传统演绎逻辑。
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为数理逻辑的科学性恢复名誉后,“数理逻辑是不是逻辑”的问题也成为“逻辑大讨论”中的一个议题。逻辑学界相继提出了数理逻辑是数学不是逻辑、是逻辑不是数学、既是数学也是逻辑三种不同主张。(14)经过莫绍揆、胡世华等学者的论证,后一种观点逐渐占了上风。这种与国际逻辑学界主流观点相合拍的认识,也构成了改革开放后中国逻辑学界的主流观点。至少就经典逻辑演算(一阶逻辑)而言,认为它是纯数学而不是逻辑的观点,仅为林邦谨及其制约逻辑学派等少数学者所持有。
众所周知,西方学术界也长期存在狭义逻辑观与广义逻辑观之争。只承认演绎逻辑是逻辑,这是不少知名逻辑学家和哲学家的立场。中国现代逻辑事业的奠基人金岳霖在其前期思想中也持有这种观点。他不承认归纳逻辑是逻辑,因其前期拒斥辩证法,更不认为辩证逻辑是逻辑。50年代后,金岳霖改变了自己的看法,明确承认归纳逻辑和辩证逻辑也是逻辑家族的基本成员(15)。这种“大逻辑观”,构成了五六十年代中国逻辑学界的主流观念。一个显著的象征是,即使当时就明确断言“数理逻辑就是现代形式逻辑”的学者也指出:“数理逻辑永远只能对付日常思维和科学思维的形式方面……这正是一般形式逻辑的固有缺陷,不能仅仅归咎于数理逻辑。克服这种局限性的办法不是改进这样那样的形式逻辑,而是努力发展非形式的逻辑,首先是辩证逻辑。”(16)
“文革”结束后,中国逻辑学界有些学者又回到了只承认演绎逻辑是逻辑的狭义逻辑观。这种狭义逻辑观在王路的《逻辑的观念》一书及其系列论文中得到了系统的总结与论证。他认为:“从亚里士多德到现代逻辑,始终贯穿了一条基本的精神,这就是‘必然地得出’。”他称这种“基本的精神”为逻辑发展的“内在机制”,它是“决定逻辑这门学科得以产生和发展的东西,而且这种东西在逻辑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必然是贯彻始终的;去掉这种东西,逻辑就会名存实亡”。(17)据此,他对通常所说的归纳逻辑、辩证逻辑及语言逻辑等作为“逻辑”的资质提出了异议。李小五则为这种狭义逻辑观提出了现代演绎逻辑意义上的系统性标准(18)。这种观点及其论证引发一些持广义逻辑观学者的多角度反驳(19)。尽管在逻辑观上未能达成共识,但这场讨论推动了逻辑学界进一步深入把握传统演绎逻辑与现代演绎逻辑的关系,并深化了对不同的逻辑类型的差异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
在此应当说明的是,在持狭义(演绎)逻辑观的学者之间和持广义逻辑观的学者之间,对“逻辑”的范围也存在多种分歧。中国主张狭义逻辑观的学者大多不赞成像后期奎因那样只承认经典一阶逻辑是逻辑的观点,而承认扩充及异常两类“哲学逻辑”都是逻辑,但对于集合论与高阶逻辑是不是逻辑存在意见分歧。在持广义逻辑观的学者之间,对“广义”的范围也存在不同的把握,如有的学者承认归纳逻辑但不承认辩证逻辑是逻辑。同时,对演绎逻辑在广义逻辑中的地位,持广义逻辑学观点的学者也存在不同意见。例如,吴家国认为,尽管决不能把演绎逻辑视为逻辑的全部,但也应承认演绎逻辑在逻辑科学群体中的“主体、主流地位”;(20)黄华新则赞成关于“必然地得出”是逻辑发展的“内在机制”的观点,但认为逻辑的内在机制与其研究对象并不完全一致,逻辑学还必须研究并非“必然地得出”的推理,同时“必须把演绎逻辑应用到一切可应用的领域,以形成各种应用逻辑”;(21)张建军通过对殷海光的逻辑观的讨论提出,演绎逻辑乃是“逻辑之本”,任何大逻辑观之“大”都是在演绎逻辑基础上的拓展。(22)有些持广义逻辑观的学者对这种认识提出了异议,如马佩撰文指出,这种认识仍是一种变相的“小逻辑观”(23)。
周礼全是新中国现代逻辑教学与研究事业的开拓者之一,同时他也始终秉持一种广义逻辑观。他在20世纪60年代发表的《形式逻辑应尝试分析自然语言的具体意义》一文(24),明确提出了与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相类似的“不同意义语句”论,强调逻辑研究应与自然语言语法修辞相结合,从而成为中国语言交际逻辑研究的开拓者。他为1994年出版的《逻辑百科辞典》所主持撰写的“逻辑”词条,阐述了不同逻辑类型的历史发展及现代(狭义)数理逻辑、哲学逻辑、语言逻辑、归纳逻辑、辩证逻辑以及逻辑学与哲学、数学、计算机科学、语言学的互动关联,是其广义逻辑观的一次系统论述。其中强调指出:“现代逻辑的各个分支,正在以不同的速度向前发展。新的逻辑分支,特别是研究具体科学中的逻辑问题的应用逻辑,将会不断出现,深入发展。”(25)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逻辑研究与国际学界的逐步接轨,中国逻辑学者的逻辑观又有了较大的扩展与深化。
自20世纪后期以来,计算机科学与人工智能的发展,构成了当代逻辑科学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26)正是基于对这种发展脉动的考察与把握,鞠实儿提出了“逻辑的认知转向”的观点,认为当代逻辑科学的研究“重心”,应定位于给出知识获取、知识表达以及知识扩展与修正的认知模型与方法,主要目的在于为计算机科学与人工智能服务。这是因为,20世纪后期以来,计算机科学进入了知识处理和智能模拟阶段,构造逻辑系统描述高级认知过程、模拟知识表达与处理、研制新型软件,已成为逻辑领域的主流方向。这一切使得人类有可能运用心理学实验技术研究思维即高级认知过程的形式与规律。相应于以上两方面,作为新的逻辑类型的“认知逻辑”(cognitive logic)可分为两个主要方向:一是“认识逻辑”(epistemic logic),指在对认识论概念分析和对认识过程直观理解的基础上构建逻辑系统;二是心理(心智)逻辑,主要指在人类高级思维心理学研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逻辑系统。(27)
与此同时,20世纪后期以来在西方学术界兴起的“非形式逻辑”研究,也在中国逻辑学界逐步产生了呼应。陈慕泽据此提出了逻辑研究“非形式转向”的观点,认为这构成当代逻辑研究的另一重心。其目标可定位于“有效地发挥逻辑在素质教育中的作用”,具体地说,就是侧重于研究如何提高社会成员“评价日常推理和论证的逻辑思维能力”。其研究诉求分为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一是“批判性思维”的逻辑机制的把握,二是“非形式论证”的建构与评估,统称“非形式逻辑”研究。(28)
这两种“转向”论均引起了逻辑学界比较广泛的关注与讨论。正是受这两种“转向”论的启发,张建军借鉴西方学术界关于逻辑研究的“实用转向”(29)的理论,提出了一种狭义“应用逻辑”概念,试图涵盖上述两种“转向”的共同实质——认为当代逻辑科学已逐步形成了一个“应用逻辑学科群”,这个学科群既与逻辑基础理论学科群及逻辑应用研究相区别,又构成后两者相互作用的重要平台,在总体上已逐步成为当代逻辑科学的研究重心。(30)
在此值得指出的是,中国近年出版的关于“逻辑哲学”研究的一些通论性著作,多数持某种广义的逻辑观。例如,陈波的《逻辑哲学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把逻辑分为基础逻辑、应用逻辑(指扩充性哲学逻辑)、广义逻辑(逻辑的边缘交叉学科)三大类。又如,胡泽洪的《逻辑的哲学反思》(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基于逻辑发展的多层面性,以不同的划分标准把逻辑学领域分别界分为传统逻辑、经典逻辑和非经典逻辑;元逻辑、理论逻辑和应用逻辑;外延逻辑、内涵逻辑和语言逻辑。这种逻辑观上的广义把握,对于中国逻辑哲学研究在广度与深度上的发展,是非常有益的。
三、层级澄明:“逻辑观”研究的必由之路
显然,关于逻辑观的讨论的持续与深入,对于澄清逻辑学科各领域、各层面的分界及其关联机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通过对以上两大论争的梳理与考察可以看出,以往争论各方在总体上均缺乏对“层级澄明”的高度自觉。就“层级澄明”在现代逻辑发展史上的作用,我曾作过这样的概括:“20世纪逻辑学的重大发展首推演绎逻辑的长足进步,形式系统方法的广泛使用和元逻辑研究的充分开展,使演绎科学方法的功能及其固有局限都得到了彻底性的澄清。运用形式系统方法,现代逻辑学可以严格地区分一个理论系统的语形、语义和语用,并严格地研究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由此才能获得像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塔尔斯基形式语言真理理论、可能世界语义学乃至新近出现的情境语义学这样的重大理论成就,才使得一系列非经典演绎逻辑的系统建构和广泛应用成为可能。”(31)由此可见,尽可能严格地区分研究的不同层面,才能尽可能严格地把握不同层面之间相互作用机理与规律,这是作为西方逻辑发展史上第三大“高峰期”的20世纪逻辑研究的巨大发展留给我们的基本经验。这一基本精神,也应贯彻到“逻辑观”的讨论之中。
在以往逻辑观的长期论争中,把逻辑学界说为“以推理形式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科学”(32),似乎构成各方的最大共识;然而,对于“推理”与“形式”这两个核心术语之不同层面的用法,却始终缺乏深入讨论与辨析。例如,杜国平曾经指出,两位同样持狭义逻辑观(演绎逻辑观)的学者,在合著著作中却出现了这样相冲突的表述:“在绪论中王路刚刚表述‘一般来说,人们都同意,逻辑是研究推理的’,而在第一章的开头李小五却说‘通常逻辑学家会回答:逻辑是研究推理的学问’,而‘笔者不同意这种说法’。”(33)从具体论述看,李小五所强调的是前者“定义过宽”,强调“与推理相关的问题”并非都是逻辑学的研究对象,而逻辑所研究的只是“推理形式的有效性”:这种定义“不仅涉及推理的形式,而且还涉及甚至强调了推理的某种内容——有效性。……只有研究推理形式的有效性,才能把推理的形式和某种内容结合起来研究,才能把逻辑和诸如理论数学、蒙太古理论那样的形式化理论从本质上区别开来,因为前者明确地把有效性作为一个核心概念来研究,而后者并非如此”(34)。与王路一样,李小五所使用的“推理”概念即“演绎推理”(必然地得出)。显然,将“有效性”置于演绎逻辑的核心是正确的,道出了自亚里士多德《前分析篇》以来所有演绎逻辑的实质,也是前述正确把握传统演绎逻辑和现代演绎逻辑之关系、拒斥“不同学科论”的基本依据。令人感兴趣的是,作者还就“推理”和“推理形式”概念做了如下说明:“逻辑关注的推理形式不是个别推理者的推理和推理形式,而是某个范围内所有推理者CM的推理形式,它要确定相对于M(推理者)的所有正确推理(形式)。例如,逻辑学家在构造经典逻辑时考虑的这个CM就是全体推理者,因为在逻辑学家看来,关注尽可能一般的东西是他的使命。”(35)由于这已经触及了区分“推理”的不同层面之用法的必要性问题,人们可以就此发问,为什么逻辑只关注“所有推理者的推理”而不是“个别推理者的推理”?难道“有效性”法则不适用于检验“个别推理者的推理”吗?遗憾的是,作者并未就此作出进一步澄清。
通过这里所触及问题的追问不难看出,仅就“演绎推理”而言,以“有效性”把握为核心的演绎逻辑也并不研究推理者实际的“推理过程”,而只是研究作为这种“过程”之“结果”的“结论”与其“前提”之间的形式上的真值关联,即前者是否后者的“逻辑后承”。换言之,除了这种前提与结论有可能是某个或某些“推理者”之实际推理的“产品”之外,其形式有效性实际上与“推理者”及其心理层面的“推理过程”无关,无论是“个别推理者的推理”还是某个范围的“所有推理者的推理”。而这正是现代逻辑的奠基人弗雷格区分“逻辑的东西与心理的东西”,坚持逻辑研究中的“反心理主义”立场的基本原因。弗雷格着力阐明,(演绎)逻辑所研究的是“思想”(thought)之间的真值关联,而不是实际的“思维”(thinking)过程。这一清晰的认识,是弗雷格摆脱心理主义的局限、奠定现代演绎逻辑(数理逻辑)基础的一个重要条件。秉持弗雷格的这一认识,当代西方许多逻辑学家和哲学家刻意区别使用“reasoning”(推理)和“inference”(推论)这两个概念的用法,用前者表示“thinking”层面的“推理”,后者表示“thought”层面的“推理”,且只把后者作为演绎逻辑有效性研究的对象。但这种重要的区分在中国逻辑学界迄今并没有引起真正的重视,更遑论达成共识。“逻辑观”讨论中的许多分歧与此密切相关。比如,许多学者把其研究对象能否“推出新知”作为数理逻辑与传统形式逻辑的根本差异,而实际上“新知”只是相对于“推理者”的一个概念,要确定使用某种演绎推论(无论是传统逻辑所研究的三段论还是数理逻辑的普效蕴涵式)所推出的东西是否“新知”,或者是否“由已知求未知”,必须诉诸推理者的实际认知状况。在这一点上,作为现代演绎逻辑的数理逻辑与传统演绎逻辑没有任何差异。
由此可见,即使在狭义的演绎逻辑观的视域内,也必须澄清“推理”一词的两个层面的用法:一是逻辑本体层面的用法,它只关注推理的前提与结论之间的一种结构关联——形式保真(有效性)关联,不涉及推理者的“推理过程”;一是心理—认知层面的用法,它所表征的恰恰是推理者一种实际的心智过程,也就是“做推理”的过程。由是观之,鞠实儿等提出的“逻辑的认知转向”,实际上就是倡导把逻辑研究重心转移到后一方面上来。这一点,可在国际学界倡导“逻辑的实用转向”的学者那里得到呼应。在他们看来,“所谓逻辑的实用转向,只是一种更为一般的转型的组成部分(尽管是具有基本重要性的部分)。在这种更为一般的形式上,我们会看到那些敏感于主体认知目标及相应认知资源的逻辑学。据此,推理者只有将其头脑中的认知任务和可资利用的适当资源相结合,才能做可靠的推理(reasoning)”(36)。他们称这样的逻辑学为“资源—目标逻辑学”(resource—target logics)。然而,在分辨“推理”的双层语义的基础上,这里有许多重要问题值得细致辨析。
“认知转向”和“实用转向”的倡导者,都不约而同地把这种转向视为对弗雷格“反心理主义”思想的反动。然而,弗雷格本人从来没有否认“逻辑的东西”在“心理的东西”中的应用价值,其所强调的只是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也就是不能把上述“推理”的双层语义混为一谈。即使今天我们采用更广意义的逻辑观,承认研究“推理”的某种理论也属于“逻辑学”,我们仍然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因此,由逻辑研究的上述“转向”,推不出拒斥弗雷格本来意义的“反心理主义”的结论。弗雷格理论的缺陷主要在于,为了强调“思想”之间的真值关联与“思想者”无关,他否认“思想”是思想者的心智“产品”,而把思想置入一种柏拉图主义的“第三域”。在他看来,不如此就不能回答在哥德巴赫猜想提出之前,“每个大偶数都是两个素数之和”这个“思想”是否存在的问题。我认为,这主要缘于当时尚未产生“可能世界语义学”,当弗雷格试图论证“思想”的逻辑规律的客观性与普遍性的时候,尚无法使用与“可能事态”相对应的“可能思态”这样的概念。而在拥有可能世界语义学的背景下,我们可以把所有“思想”重新归入“思想者”的心智“产品”或“可能产品”,这样既能将弗雷格所谓“逻辑的东西”与“心理的东西”重新连接起来,又可防止“推理”的双层语义的重新混淆。明乎此,我们就应当把第二层意义上的“推理”研究,按其本来面目看作第一层意义“推理”研究的“拓展”与“补充”,而不应视两者之间为相互冲突、互相排斥的关系。换言之,对这两个不同层面的“推理”的研究所形成的是不同层级的逻辑学。
至此,持狭义逻辑观的学者必然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上述第二层意义上的“推理”本来是心理学和当代认知科学的研究对象,为什么会成为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甚至研究“重心”呢?这个问题是倡导“认知转向”及“实用转向”的学者所必须回答的。但由于以往学术界并没有着力澄清“推理”的上述双层语义,他们并没有对此给出清楚的解答。在我看来,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进一步澄清“推理形式”中的“形式”概念。如果我们认为“形式”概念只有狭义逻辑论者所使用的基于“有效性”概念的单一含义,那么上述第二层级的研究作为“逻辑学”的合法性显然是难以成立的。
当代“非形式逻辑”学者对“形式”的多层语义的探讨,可为回答这个问题提供重要的启示。正是为了回答对“非形式(论辩)逻辑”作为“逻辑学”的合法性的质疑,非形式逻辑学派的代表人物巴特(E.M.Barth)和克拉比(E.C.W.Krabbe)区别了历史上哲学家和逻辑学家所使用的“形式”(form)范畴的三层含义:“形式1”为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形式”;“形式2”即演绎逻辑所注重的语句、命题的结构关联意义上的“形式”;“形式3”则是“根据一套规则体系而展开一个程序或过程”意义上的“形式”。(37)他们认为,“形式3”就是“非形式(论辩)逻辑”的主要研究对象。受此启发可以看出,逻辑学家对上述第二层语义的“推理”的研究,也就是要把握上述“形式3”意义上的“推理形式”。如果要与“形式2”的含义相区别,我们也可以约定对“形式3”使用“模式”(pattern)这一术语。这种意义上的“推理模式”,就是“认知逻辑”(cognitive logic或logic of cognition)的主要研究对象。
理解此处“形式3”与“形式2”的区别,还可引入一个重要的视角,即“逻辑行动主义方法论”(38)所阐明的对“思想行动”与其“产品”(思想)之间的区分。“形式3”所刻画的“推理模式”,正是“做推理”的“思想行动”的模式;而“形式2”所刻画的,只是“思想行动”之“产品”(信念、命题)之间的结构关联。后者重在系统把握这种“产品”之间的逻辑关系或逻辑规律,而前者则重在系统把握基于逻辑规律的具有方法论意义的“行动规范”。为“形式3”与“形式2”之间的区别与关联给出哲学说明,也是我致力于系统建构逻辑行动主义方法论的初衷之一。
据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澄清国内逻辑学界长期存在的一种概念使用上的混淆。因为逻辑学术界通常把“epistemic logic”和“cognitive logic”两个学科名称都译为“认知逻辑”,在讨论问题时常常造成不应有的混淆。实际上,前者是现代演绎逻辑中广义模态逻辑(亦称“哲学逻辑”)的一个分支,所研究的仍然是“形式2”,它与“cognitive logic”的对象有着根本的不同;尽管由于它的公理与定理中含有“知道”、“相信”这样的认识论算子,它与“cognitive logic”也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我们仍须分清层级,不能将两者相混淆。如前所述,作为“逻辑的认知转向”的倡导者,鞠实儿建议把“epistemic logic”译为“认识逻辑”,但他仍然将之看作“cognitive logic”的组成部分的做法,从上面“形式2”与“形式3”的区分来看仍是有待澄清。实际上,“cognitive logic”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探究“epistemic logic”所把握的逻辑法则在人的实际“推理”中的作用机理的“形式3”刻画。同时,在这种刻画中所提出问题,也会反过来推动“epistemic logic”对“形式2”的新的把握,从而形成各种新颖的“epistemic logic”逻辑系统。这正是两种不同层级的“逻辑”研究之间的“互动”机制之所在。正是基于上述澄清,我曾把“cognitive logic”(我认为其另一称呼“logic of cognition”或许更为恰当)视为在弗雷格清楚地区分“逻辑的东西”与“心理的东西”的基础上,基于当代人工智能研究的现实需要,“重新探索逻辑的东西在心理的东西中的作用机理,或者说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机理”(39)。这种探究的宗旨,就是去把握具有方法论意义的“模式”(即“形式3”)。同时,我认为,这种探究所形成的系统理论,可以恰当地称为“应用逻辑”(applied logic)。
由于“认知逻辑”的核心是探究“推理模式”,因此它是最典型、最基本的“应用逻辑”,但是以“形式3”为对象的“应用逻辑”显然不限于此。“非形式(论辩)逻辑”中“形式3”的探究,显然离不开“推理模式”的探究,但其宗旨却是进一步把握“论辩模式”,这种模式既要刻画“逻辑的东西”在论辩中的作用机理,也要刻画“逻辑的东西”与“非逻辑的东西”(如情感、价值偏好等)在论辩中的相互作用机理。而如果我们如此界定“非形式逻辑”的层级,那种把非形式逻辑看作形式逻辑之“反动”的观点,也就不攻自破了。实际上,在前述形式逻辑与数理逻辑之关系的讨论中,“不同学科论”者提出的“形式逻辑”与数理逻辑的某些差异,其实是传统逻辑教科书中一些“非形式逻辑因素”(如关于实际论证的方法论理论)与数理逻辑的差异。经过上述澄明可以清楚地看出,作为“不同学科”的不是“形式逻辑”与“数理逻辑”,而是“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
以层级澄明后的“认知逻辑”与“非形式逻辑”为范例,我们可以给出“应用逻辑”的如下界说:应用逻辑就是面向特定领域系统探究逻辑因素在该领域的作用机理,以及逻辑因素与非逻辑因素的相互作用机理,以把握方法论“模式”为研究核心,旨在形成关于该领域的逻辑应用方法论。面向科学活动、法律活动、语言交际活动、博弈活动等领域,我们可以建构符合上述界说的“科学逻辑”、“法律逻辑”、“语言交际逻辑”、“博弈逻辑”等等。实际上,所有这些领域都已获得了一定的发展,如果我们能够树立层次分明的“应用逻辑”观念,即可看到当代“应用逻辑学科群”的崛起。对于应用逻辑学科群的这种界说,正是周礼全早年所谓“研究具体科学中的逻辑问题的应用逻辑”之思想的精致化。显而易见,在这个学科群中,“认知逻辑”具有“中心”地位,因为其他应用逻辑学科均需使用“推理模式”研究所获得的成果,但其他学科的成果同样也可反作用于“认知逻辑”。
经过这样的层级澄明,“应用逻辑”与“基础逻辑”之关系可谓昭然若揭:前者对“形式3”的研究宗旨,恰恰是后者所研究的“形式2”在特定领域的应用机理。这种“应用”当然首先是迄今发展最为成熟的演绎逻辑的应用。因此,要做好“应用逻辑”研究,我们绝不能抛开而是应进一步大力发展演绎逻辑;但同样显而易见的是,就我们的认知、论辩等活动“求真、讲理”之需要而言,其中所应用的“逻辑的东西”并非只有演绎逻辑,研究“或然地得出”的归纳逻辑以及研究范畴推演的辩证逻辑,无疑都具有其独特的作用。具有“逆演绎”性质的归纳逻辑,其作为逻辑学科的合法性仍可从“形式2”得到间接辩护;而辩证逻辑则或可从“形式1”得以说明。我曾经通过这种“大逻辑观”视域中的逻辑史的梳理,给出过当代“逻辑地图”的一种简明勾勒:
对“逻辑学”这门学问的把握,可以借用亚里士多德的前、后“分析篇”的说法,狭义的“前分析篇”就是指演绎逻辑,广义的“前分析篇”就是演绎逻辑、归纳逻辑、辩证逻辑三大基础理论;狭义的“后分析篇”就是指科学逻辑(包括演绎科学方法论和经验科学方法论),广义的“后分析篇”即是指应用逻辑学科群。(40)
尽管对这样的层级把握之合理性必然存在仁智之见,但在逻辑的“多元化”发展已成为逻辑学界主流思潮的今天,我们所需要的无疑是一种非混沌的、尽可能层级分明、架构清晰的“大逻辑观”。由这个逻辑地图来看,中国逻辑学界在演绎逻辑基础理论上仍处于落后状态,需要更多地采取“拿来主义”;但在应用逻辑研究上,中国学术界的起步在很多方面并不落后于国际学术界,有些领域已形成一定的独特优势。“逻辑观”的研讨,可以帮助我们对此作出更为清楚与准确的判断。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大逻辑观视域中的“逻辑地图”,只是就“逻辑学”的本体领域而言的。就逻辑学者所从事的具有“主体性”的研究工作而言,还有一些不属于逻辑学本体,但在学科分类中可归入广义“逻辑学科”的研究领域,即一系列“逻辑学学”,如逻辑史学、逻辑哲学以及近年提出的逻辑社会学、逻辑文化学等,从历史的经验看,这些学科对于逻辑本体研究具有重要的影响与推动作用;此外,还有广泛的逻辑应用研究。我们知道,现代逻辑的创立与应用不仅改变了哲学研究的面貌,推动了当代哲学的“语言论转向”,也改变了许多学科乃至现代科学整体发展的风貌。20世纪前半期语言学中乔姆斯基的生成转换语法,心理学中皮亚杰的认识发生学,乃至导致当代信息技术革命的冯·诺意曼型计算机的诞生等,都是直接运用现代逻辑最新成果的产物。至20世纪后期,随着模态逻辑可能世界语义学这一“新经典”的确立,现代逻辑之应用更是形成“遍地开花”的局面,几乎遍及所有学科领域。人文社科领域的“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分析的宗教哲学”的诞生,就是模态逻辑之应用的典型案例。而在多方面社会需要推动下的“应用逻辑”学科群的崛起,则在基础逻辑与逻辑应用之间搭建了新的“桥梁”。因此,确立一种层级分明的“大逻辑观”,树立自觉的“应用逻辑”意识,可以为进一步开发逻辑基础理论成果的方法论功能提供新的路径。我们应紧紧把握当代逻辑发展的时代脉搏,努力发挥应用逻辑研究在逻辑基础理论与逻辑应用之间的中介作用,使得基础逻辑、应用逻辑和逻辑应用三个层面得以互动发展,并以三个层面研究的实绩,积极参与到“问题导向”的跨学科合作攻关之中。依照这样的发展路径,逻辑学研究必将会在中国社会文化建设事业中发挥其应有的独特作用,其真正走出低谷、走向繁荣是可以期待的。
注释:
①《哲学问题》编辑部:《逻辑问题讨论总结》,见《逻辑问题讨论集》,谢宁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4。这部译文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中国20世纪五六十年代逻辑大讨论的范围和水平。
②该教材1949年由苏联国家政治出版局出版,中译本有新华书店1950年版、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三联书店1954年版,并多次重印,是当时在中国学术界影响最大的苏联逻辑教材。
③康宏逵:《数理逻辑就是现代形式逻辑》,载《文汇报》,1961-09-29。
④张尚水:《联系数理逻辑来考察形式逻辑的对象和作用问题》,载《光明日报》,1961-10-20。
⑤金岳霖主编:《形式逻辑》,第7、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⑥王宪钧:《数理逻辑与形式逻辑》,见《逻辑学文集》,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79。王宪钧在1979年第二次全国逻辑讨论会期间发表的《逻辑课程的现代化》(载《全国逻辑讨论会论文选集(1979)》,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一文,更明确地区分了作为课程的“普通逻辑”(逻辑导论)与作为学科的“形式逻辑”,其中实际上蕴涵了学科上的“取代论”和逻辑导论课程教学上“取代论”的区隔。但这种区隔没有引起学界高度重视,而往往将两者相混淆。
⑦这些文章主要有:胡世华《作为现代逻辑学的数理逻辑》,莫绍揆《传统逻辑与数理逻辑》,张尚水《二十世纪逻辑学的发展》,张家龙《形式逻辑与现代化》,均见《逻辑学文集》。
⑧杜岫石:《形式逻辑的永恒性及其发展的定向性》,载《社会科学战线》,1986(6)。
⑨林邦谨:《形式逻辑和数理逻辑是两门不同的学科》,载《社会科学战线》,1985(1);《制约逻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5。
⑩康宏逵:《数理逻辑就是现代形式逻辑》,载《文汇报》,1961-09-29。
(11)杜岫石:《形式逻辑的永恒性及其发展的定向性》,载《社会科学战线》,1986(6)。
(12)参见林邦谨:《形式逻辑和数理逻辑是两门不同的学科》,载《社会科学战线》,1985(1);吴益民:《直言直接推理之思考》,载《争鸣》,1989(3)。
(13)张建军:《也谈传统演绎逻辑与经典逻辑演算的关系——兼与杜岫石、林邦谨等同志商榷》,载《河北大学学报》,1988(1);《再谈传统逻辑与数理逻辑的关系》,载《争鸣》,1990(1)。
(14)莫绍揆:《数理逻辑的性质》,载《文汇报》,1961-07-11。
(15)金岳霖:《对旧著〈逻辑〉一书的自我批判》、《关于修改形式逻辑和建立统一的逻辑学体系问题》,见《金岳霖文集》,第4卷,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
(16)康宏逵:《数理逻辑就是现代形式逻辑》,载《文汇报》,1961-09-29。
(17)王路:《逻辑的观念》,第19、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18)李小五:《什么是逻辑?》,载《哲学研究》,1997(10)。
(19)马佩:《要提倡大逻辑观,反对狭隘的小逻辑观》,载《河南大学学报》,2001(1);赵总宽:《关于正确的逻辑观与其根据论纲:兼评“必然地得出”论逻辑观》,见北京市逻辑学会编:《逻辑·素质·创新》,北京,海洋出版社,2001;王雨田:《逻辑学中怎能没有归纳逻辑——评唯演绎主义的归纳观》,载《哲学研究》,2002(3);《关于逻辑和逻辑现代化的几个问题——评唯演绎主义》,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02(8)。
(20)吴家国:《我的逻辑观》,载《湘潭师范学院学报》,2002(2)。
(21)黄华新、胡龙彪:《逻辑的内在机制与研究对象》,载《哲学动态》,2001(增刊“逻辑研究专辑”)。
(22)张建军:《简论殷海光的逻辑观》,载《哲学研究》,1999(11);张建军、张斌峰:《从“逻先生”看“德先生”与“赛先生”——关于逻辑的社会文化功能的对话》,载《社会科学论坛》,2004(5)。
(23)马佩:《也谈逻辑的社会文化功能——与张建军先生商榷》,载《广州大学学报》,2004(11)。
(24)载《光明日报》,1961-05-26。
(25)周礼全主编:《逻辑百科辞典》,第15—16页,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4。
(26)陈波:《人工智能——当代逻辑发展的动力》,载《光明日报》,2000-05-09。
(27)鞠实儿:《论逻辑学的发展方向》,载《中山大学学报》(逻辑与认知专刊),2003(2)。
(28)陈慕泽:《逻辑的非形式转向》,见《哲学家·2006》,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9)Dov M.Gabbay & John Woods."The Practical Turn in Logic",Handbook of Philosophical Logic,Second Edition,Vol.13,Dordrecht:Springer,2005,pp.15-123.
(30)张建军:《当代逻辑科学“应用转向”探纲》,载《江海学刊》,2007(6)。
(31)张建军:《深入开掘逻辑学的方法论价值》,载《光明日报》,2003-11-04。
(32)《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第534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33)杜国平:《逻辑哲学研究的新标识——〈逻辑哲学九章〉述评》,载《哲学动态》,2005(5)。
(34)(35)张清宇主编:《逻辑哲学九章》,第38、40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
(36)Dov M.Gabbay & John Woods."The Practical Turn in Logic",Handbook of Philosophical Logic,Second Edition,Vol.13,Dordrecht:Springer,2005,p.16.
(37)Cf.E.Barth & E.Krabbe,From Axiom to Dialogue:A Philosophical Study of Logics and Argumentation.Berlin:Walter De Gruyter,1982,pp.14-19.
(38)参见张建军:《逻辑行动主义方法论构图》,载《学术月刊》,2008(8)。
(39)张建军:《当代逻辑科学“应用转向”探纲》,载《江海学刊》,2007(6)。
(40)王习胜、张建军:《逻辑的社会功能》,第4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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