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假设推理的难点与准现实主义_布莱克本论文

道德假言推理与准实在论的一个困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假言论文,实在论论文,道德论文,困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712.5 文献标识码:A

一方面,在日常道德判断中,行动者看起来好像可以依赖这样一个道德假言推理(moral modus ponens)来开展道德慎思:“A是好的;如果A是好的,那么B也一定是好的;所以,B是好的”。这个假言推理是从一个命题出发、依靠条件句的逻辑中介功能来得出结论的。这个推理看起来是模仿了人类行动者日常认知所采纳的认知假言推理模型:“A;A→B;B”,因此是可靠的。另一方面,为了解释道德理由的动机,某些休谟主义者告诉我们,信念和欲望之间具有截然的区分,由于信念的动机惰性特点,激发道德行动的源泉就在于行动者的欲望。

这样,如果那些继承了这一休谟主义路线的理论家试图说明道德假言推理的上述日常经验特征,那么他们就首先遭遇到了一个严重困难:如果认知活动归根到底只是信念在其中起作用,而道德判断的动机源泉根源于行动者的欲望,那么,道德假言推理与认知假言推理的这种对称性,看起来就毫无落脚点。

就一个典型的认知假言推理“A;A→B;B”来说,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三件事:第一,它的每一个前提以及结论都是可对其在真值性方面做出评价的,或者说它们是真值可评价的(truth-apt)。我们可以称之为“真值可评价论点”。这个论点是说,一方面,我们可以对主词使用描述性语言,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描述性语言来说,存在着为真或者为假的可能性;第二,之所以它们是真值可评价的,是因为它们都是被断言的(asserted)。我们称之为“断言论点”。比如说,“水的分子结构是H[,2]O”这个句子是被断言的:因为,这个陈述的真或假,取决于水的分子结构在事实世界中到底是不是H[,2]O,而不取决于说话者的任何非认知状态。但是,对于“橙子是很好吃的”这个句子来说,“很好吃的”只是表达了说话者的某种倾向或者主观偏好,并没有断言在事实世界中必然存在着相应事态(state of affairs);第三,就这一认知假言推理而言,条件句“A→B”中的前提A与嵌入条件句作为前项的A在意义上是相同的。我们称之为“意义恒定论点”。注意到这三点,我们就接着来进一步考察据说与这一认知假言推理对称的道德假言推理的可靠性问题。

在元伦理学理论中,认知主义者特别是实在论者认为,道德判断在根本上是信念起作用的事情,而信念当然是可以为真也可以为假的,所以他们在承认“真值可评价论点”的基础上,毫不犹豫地接受了关于道德假言推理的对称性说明。当然他们要付出的代价也是巨大的,因为认知主义者必须进一步表明:就本体论而言,道德性质在根本上为什么会具有一种实在性的地位,以至于具有这种实在性的道德性质或者道德事态就好像是存在于物理世界中的对象那样?就认识论而言,道德行动者依靠什么样的能力和途径才能认识具有如此奇异特征的道德性质?①就判断和动机的关系而言,是否存在以及为什么存在一种必然性,使得行动者在依靠某种神秘官能识别到那些道德性质的同时,立即产生出一个遵从它的行动动机?基于说明这些问题的困难,一些不赞同认知主义的伦理学家设想出了各种各样的替代方案。由于他们普遍主张从认知主义方案上撤退、转而通过诉诸于从行动者的非认知心灵状态(比如欲望、态度、意愿,等等)出发来说明道德判断的机制和规范性的本质,我们因而就统称他们为“非认知主义者”。在非认知主义者中,以西蒙·布莱克本为代表的一些学者雄心勃勃地试图在辩护“表示论(expressivism)”的基础上捍卫一种准实在论的立场。鉴于准实在论的企划在当今元伦理学争论中所占有的突出地位,我们有必要来关注这个争论中的一些主要问题。

一个元伦理学者要想成为表示论者,必须至少承诺两点:1.道德用辞在根本上是行动者的非认知心灵状态向世界投射的结果。对于布莱克本而言,道德用辞在本质上是行动者投射到世界中去的各种各样的“态度”,也即,说P是“好的”或“坏的”,只是意味着行动者给予P以“支持”或“不支持”的态度;2.因此,不像信念这样的认知性心灵状态,道德用辞所表达的内容不具有真值条件,或者说是不具有真值可评价性的,对于道德用辞来说,不存在“为真”或者“为假”的可能性。所以,表示论也就明确拒绝了“真值可评价论点”。

当表示论者试图否认“真值可评价论点”时,日常道德推理所使用的那个基本模型却被他们认为是有效的。他们试图说,道德推理可以依赖上述形式开展,唯一需要做出修正的,是认识到谓词不表达信念、而只是表示态度。因此,表示论者实际上就向我表明,道德命题本质上是非断言的,说“A是好的”,只是在将A称为“好的”,表达对A的支持态度,而并不是在用A描述某种道德事态。

问题就在于,就像盖奇通过阐发弗雷格的一个观点所表明的(也就是所谓的“弗雷格—盖奇问题”),②在认知推理中,前提和结论都是满足“断言论点”的,并且前提A与条件句中的前项A也满足“意义恒定论点”。进一步说,如果我们严肃对待弗雷格在“断言一个东西为P”和“用P来谓称一个东西”之间做出的明确区分,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就算我们像表示论者所要求的那样,承认前提A表示的是一种态度、结论B表示的是另一种态度,但是,就整个条件句而言,它们没有表示任何态度。比方说,在条件句“如果赌博是坏的,那么请人赌博就是坏的”中,就算我确实用“坏的”一词来谓称了两个析取支的主词“赌博”和“请人赌博”,但是,我既没有对赌博、也没有对请人赌博表示不支持的态度,我只是在使用一个条件句。因此,就算我们承认前提A和结论B都是非断言的态度,然而那个条件句仍然是断言的、非态度性的命题。这样我们就看到,作为态度表示的前提A和嵌入到条件句中没有表示任何态度的作为前项的A在意义上是不一致的,整个推理因此就不满足“意义恒定论点”。更严重的在于,如果一个假言推理不满足“意义恒定论点”,那么,这个推理是无效的,因为它的前提和条件句中的前项在意义上被偷换了概念。比方说,“银行有分支;如果一个东西有分支,那么它就有树干;所以银行有树干”这个推理就因为偷换概念因而是无效的。这样,为了继续维护在道德推理中合法使用假言推理的权利,表示论者就必须表明,为什么从一个非断言的前提出发、依靠一个断言的条件句,能得到一个非断言的结论。对于表示论者来说,这个问题之所以是致命性的,就在于,如果不能恰当说明它,那么表示论者要么就得说日常推理所依赖的那种好像是逻辑有效性的规则对道德假言推理来说不适用;要么就必须承认自己确实偷换了概念所以表示论者采取的“道德假言推理”在根本上是错误的。

就像我已经提到的,或许实在论者在回答这个问题时会感到格外轻松,因为他们可以说:前提A只是一个表象了存在于世界中的某种道德事态的命题,而嵌入条件句中的那个前项表示假言情况下世界中可能存在的某种道德事态,所以前提A和条件句中嵌入的前项在意义上是一致的、道德条件句和道德推理本身不存在任何问题。实在论者能够这么回答,是因为他们在根本上与表示论所试图承诺的准实在论观点之间有一个根本分歧:对于实在论者来说,道德判断与客观世界的关系是一种表象与实在的关系,道德规范的本质就是行动者在心灵中表象具有实在性的道德事态,因此依赖的是一种“从世界到心灵”的关系模式;而对于准实在论的观点来说,道德规范是行动者将某种非认知的心灵状态投射到客观世界中去所产生的,因此依赖的是一种“从心灵到世界”的关系模式,但是这个模式又不同于“从个别心灵到总体世界”的关系模式,而是一个能够为道德规范赢得某种客观性地位的关系模式,因此也有别于道德相对主义和道德主观主义的立场。

无论如何,表示论都要坚持这个“投射模式”的根本主张。为了消除“弗雷格—盖奇问题”带来的困扰,同时坚持在道德推理中采取假言推理的合法性,表示论者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必须同时具有两方面的解释力:一方面,他们需要表明,道德条件句根本上是非认知性;另一方面也需要表明,尽管它们具有非认知性的特征,却又遵循我们观察日常道德推理时所发现的那种好像是逻辑有效性的规则。

为了满足这两方面的要求,布莱克本最初设想了一个“二阶态度论证”。③这个论证的基本要点是这样的:道德条件句在根本上表示了一种二阶态度,比方说,“赌博是坏的;如果赌博是坏的,那么请人赌博就是坏的;请人赌博是坏的”这个推理,转译为表示论者的语言就是:“不支持赌博;如果不支持赌博,那么不支持请人赌博;不支持请人赌博”。为了行文的简洁,让我们用符号H!p表示支持的态度,用B!p表示不支持的态度,p表示态度内容,那么上述推理就变成:“B!(赌博);H!{B!(赌博)→B!(请人赌博)};B!(请人赌博)”。B!(赌博)是一种一阶态度,而条件句表示在行动者的道德推理过程中自发产生了一种心理功能,使得“赌博是坏的”这个一阶态度转变为一个二阶态度{B!(赌博)→B!(请人赌博)},因此,二阶态度与一阶态度之间就具有了一个前者“蕴含”后者的关系。我们当然有权利进一步问,为什么会有这个转变?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布莱克本引入了道德敏感性的概念。为了理解布莱克本使用这个概念的真实用意,让我们来设想,人类行动者的心灵好比是一个处理器,有输入和输出两个端子。当一些或许彼此互竞的一阶态度,从输入端子进入系统,就形成了一个个的道德承诺,由于系统并不是按照实在论者所设想的那种“从世界到心灵”的实在—表象模式开展工作,而是按照“从心灵到世界”的投射模式工作,因此,系统在处理那些一阶态度时据说就有了一个优点,那就是行动者依靠道德敏感性的作用,能够主动地识别出哪些承诺在道德上是恰当的,从而形成一个二阶态度。受这个二阶态度调节,输出端子就输出了一个相应的结论。如果那个系统不能形成一个恰当的二阶态度,那么这个系统可能就是道德敏感性上自我挫败的。

布莱克本的“二阶态度论证”试图把道德条件句处理为一个态度转化机制,从而使之从根本上具有非认知心理机制的地位,因此其目的是要捍卫道德条件句在根本上是非认知性的观点。但如果诉诸于“二阶态度论证”,那么布莱克本看起来就放弃了在逻辑有效性方面提供有解释力的说明的努力。让我进一步来阐明这一点。

现在假设布莱克本对道德敏感性概念及其作用机制的说明是可靠的,因此有四个一阶态度B!(赌博)、B!(请人赌博)、H!(赌博)、H!(请人赌博)从输入端进入行动者的心灵系统。现在,这个行动者也许是一个意志格外软弱、道德上格外浪荡的人,所以他的心灵系统根本产生不出正常心灵系统会产生出的二阶态度,所以至少就道德敏感性而言他是一个自我挫败的人、是一个道德上不具有一致性的人。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可以指着这个人说,“你是个道德上不一致的人”,可是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对他说,“你是个逻辑上不一致的人”。因为道德上的不一致不等于就是逻辑上的不一致。或者就像有人已经指出的,在“我欲望实现一些事”上的不一致和“我所欲望实现的目标”上的不一致是不同的,因为前者有关态度、而后者有关态度内容,“态度”上的不一致和“态度内容”上的不一致之间显然存在着裂隙。④如果评价者非要说“态度内容”上的不一致就是“态度”上的不一致,那么他首先就得向我们表明,态度在根本上和态度内容一样,是可以用命题形式表达而且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可真性的。比方说,如果我陈述一个认知推理,说“我相信P是真的;我相信如果P是真的,那么Q真的;我相信~Q是真的”,那么我可能是逻辑上不一致的;但是如果我说“我觉得在公共场所裸奔是不道德的;如果我觉得在公共场所裸奔是不道德的,那么我就觉得不在公共场所裸奔是道德的;但是我还觉得在公共场所裸奔是道德的”,假设在公共场所裸奔确实是一个可以对其做道德评价的事,那么评价者或许可以说我是个道德上不一致的人,但是如果他打算因此说我是个逻辑上不一致的人,那么他就得首先向我表明道德假言推理是遵循好像逻辑有效性那样的规则的。所以,恰恰是在反对者要求表示论者给出解释的地方,布莱克本预设了那个解释本身。因为布莱克本的任务是要向我们说明态度本身是否具有逻辑不一致性,而不是表面地去说明态度内容在道德不一致性。如果表示论者对此无能为力,那么切换到实在论阵营,他们可以安全地说,“信念”和“信念内容”之间没有这样一个裂隙,所谓的认知不合理简单地说就是“相信我所不相信为真的东西”或者“不相信我所相信为真的的东西”。所以,要想挽救准实在论,表示论者就必须直接向我们表明该如何理解态度本身的逻辑不一致性问题、或者干脆表明逻辑不一致性对于坚持道德假言推理的合法使用来说是无足轻重的。不管怎样,反对者都有权利要求表示论者直面问题本身。

进一步地,就像Schueler的论证部分针对的,⑤逻辑符“→”的使用,本质上预设了条件句的前后项是属于逻辑规则适用对象的,如果表示论者一开始就需要表明他们是否有权利合法使用好像体现了逻辑有效性规则的道德条件句,那么,他们就不能未加说明地使用这个逻辑符去回答恰好是自己正要论证的问题。也许有人会说,这个问题很容易回应,因为布莱克本可以说:只要承认高阶态度与低阶态度之间的“蕴含”关系的存在,表示论者可以换个符号,比如“;”来表示这个关系。于是上述道德推理形式上就变成“B!(赌博);H!{B!(赌博);B!(请人赌博)};B!(请人赌博)。”但是,我们要知道,上述问题的关键其实并不仅仅在于逻辑符号的合法使用,而在于如果表示论者不能首先说明道德假言推理是否要满足逻辑有效性的,他们就不能说那个推理在根本上是适用于道德领域的。所以,就算他们能够充分表明道德不一致是存在的,他们也不能合法地借用假言推理模式来处理道德承诺的冲突问题、或者说那些值得严肃对待的道德异议问题。准此,对于准实在论者来说,“二阶态度论证”就会把整个准实在论企划带向一个悲观的结局。

就目前的论证来说,看起来,在“二阶态度论证”中,表示态度的条件句不能满足逻辑有效性的要求,因为如果条件句本身表示的是态度,那么,布莱克本事实上就无法再采用逻辑有效性的标准来要求它,或者我们可以说,表示态度的条件句在根本上是免于逻辑有效性评价的。

我们实际上已经看到,“弗雷格—盖奇问题”表面上表明表示论者无法合理地满足假言推理中的“意义恒定”要求,但是,沿着那个思路深入,我们就已经一般性地针对表示论者所使用的隐含了逻辑有效性要求的道德假言推理的合法性产生了质疑。不过,逻辑有效性问题毕竟不同于“意义恒定”的要求,因为前者要求在一个更宽的意义上证明道德假言推理也是逻辑上有效的。比方说,针对有效假言推理要求“意义恒定”的说法,布莱克本也许可以从斯蒂文森的情感主义那里受到一点启发。⑥他也许可以说,一个道德语句在根本上仍然是非认知的,但是,道德语句在根本上具有的“行动引导”的功能,这意味着道德用辞作为一种非认知的心灵状态的表达,它的作用就是通过诸如“语气(mood)”这样的东西针对其他行动者发挥“影响”他人的功能。进一步说,考虑一个典型的祈使句“火箭队的球打得好”,在这个语句转变为谓语从句“他说火箭队的球打得好”时,它确实是作为嵌入项进入了一个新的语句之中,但是,其本身负载的那种表明了说话者的态度或者情感的“语气”是没有变化的。所以,既然表示论者认为道德用辞在根本上只是表示态度的,那么,他们当然可以说,表示态度的道德用辞通过“语气”的恒定性实现了它在作为嵌入项进入条件句之后意义上的恒定。

但是即便如此,这个回答也只是局部有效的,表示论在“弗雷格—盖奇问题”面前要想幸免,更根本的任务是要说明道德条件句的本质。面临着来自反对者的压力,布莱克本对“二阶态度论证”提出了一个修正方案,⑦以便缓解来自“表示态度的条件句根本不具有逻辑有效性评价的资格”的批评。修正后的论证实际上包含两个步骤,我分别称之为“可能世界论证”和“逻辑论证”。

就“可能世界论证”而言,布莱克本提醒我们,为了判断不同祈使句之间的逻辑关系,我们通常采取的办法,是将这些祈使句放置到一个理想的可能世界中去,然后采取类似于通过检测它们之间的融贯性和一致性的方式来确定逻辑关系。既然如此,那么,对于各种各样的态度来说,我们也可以设想一个理想的可能世界,然后把各种各样的态度放置进去加以检测。只要这个检测机制是可工作的、只要它涉及到对受检态度的否定、析取或合取,那么就至少说明,在态度之间存在着类似于逻辑推论(inference)那样的关系。布莱克本的这个思想实际上来源于所谓的“道义逻辑(deontic logic)”思想,根据这一思想,一个由各种各样的义务所组成的集合在逻辑上是一致的,只要存在着一个可构想的可能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所有的这些义务都能够得到落实。⑧布莱克本借用这个思想是想告诉我们,假设存在一组由各种各样表达了态度的语句组成的集合L,那么相对于L就必然存在一个最接近于L的语句集。对于一个受检态度At,只要它被放置到和L中都不引起各个态度之间的冲突,At就成为说话者的一个被接受的态度。同理适用于每一个相对于(n取非负整数,下同)来说的最为接近的语句集,如此等等。如果布莱克本的这个处理是成功的,那么我们就发现,相对于每一个更为完善的语句集来说都存在一个有待改进的语句集,于是,为了在根本上确保存在一个态度不可能彼此冲突的、作为最终检测机制的、完善的可能世界或者说语句集L,L就必须是不可改进的,换句话说,L必须是一个唯一最佳的态度集合。如果我迄今的论证都没有误解布莱克本的用意的话,那么,表示论者看起来不仅可以、而且是必须采取这个处理,并且正是这个处理恰好能进一步满足表示论的准实在论企划,因为,准实在论者所要宣称的恰好就是“存在一种好像是客观上为真的‘道德事态’,但它们在根本上是心灵向世界投射的结果,因而就本质而言又并不具有真值可评价性”。现在,他们可以很容易地捡起唯一最佳态度集合L,然后向反对者宣称说L的存在验证了准实在论的立场。不过,如果表示论者这么做的话,他们实际上会陷入了一个困局:一方面,如果确实存在这样的一个L,那么,根据表示论所采取的投射模式,他们就必须向我们表明,为什么从心灵向世界的投射会产生这么一个唯一最佳的态度集合,究竟依靠什么样的机制才能依靠投射模式产生出这么一个集合,如果不能恰当回答这个方面的问题,那么反实在论者(anti-realist)在不远的地方正等着他们;⑨另一方面,如果表示论者看到了回答这个问题的困难,转而回避宣称存在唯一最佳的态度集合,那么,表示论者就遭遇到了老对手:既然如此,那么就算态度的冲突是可能的,它究竟在什么意义上是逻辑的冲突而不仅仅是道德的冲突?如果回答不了这个方面的问题,那么认知主义者将会开怀大笑。

让我们进一步地来考察“逻辑论证”。在认知推理中,对于条件句A→B来说,如果我们采取逻辑树的方法来加以解读,那么A→B在逻辑上等同地表述为一个逻辑析取关系~A∨B。现在,布莱克本妥协说,我们应该用树形方法来理解一个道德条件句:假设我们可以把“如果赌博是错的,那么请人赌博就是错的”这个道德条件句表述为“要么赌博不是错的,要么请人赌博就是错的”,那么,我们就采取了一种树形方法。所以,通过“逻辑论证”,布莱克本实际上试图论证说,道德条件句并不是对前提和结论语句所表达态度的一种合并和更高阶的态度表达,而是表达了我们对这种按照这一树形结构所编织出来的各种各样的道德承诺的接受。这个观点当然和“二阶态度论证”中认为条件句本身表达了二阶态度的观点有区别。

现在,让我们用p来表示“赌博是错的”,那么,批评者所针对的焦点之一实际上就是:p在前提和条件句中意义不恒定、因此表示论者无权使用逻辑规则推出结论。所以,要想成功回应反对者,布莱克本就需要首先证明p是意义恒定的。回想一下“可能世界论证”。布莱克本在那里指明,表示论者可以接受“道义逻辑”的论证。将道义逻辑的规则应用到表示论的诉求上,就形成了这样一个关键性的表示论规则:对于一个语句和最近似于的语句集来说,如果H!p包含于,那么H!p包含于而且p也包含于之中。有了这个规则,表示论者就可以说,对于一个表达态度的道德语句来说,p的意义都是接近恒定的。所以“赌博是错的”在前提句和作为嵌入项进入条件句中是接近意义恒定的。不过,就算这个处理是可以接受的,我们仍然要问,既然表示论主张说道德条件句可以采用析取关系的形式表述,那么他们是不是得首先明确使用析取关系中那个逻辑否定符号对于表示论者来说是合法的?如果我们用算子B来表示一个信念,用(x)来表示信念的内容,使用B(x)和~B(x)都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但是,对于表示论者来说,也许可以承认态度内容p是真值可评价的、~p是对p的真值的否定,但是,态度本身是不具有真值可评价性这一点是不可改变的,因此,仍然不清楚的是,表示论者到底有没有权利对态度本身使用否定符从而形成这样的表述:~H!p。布莱克本的论证试图说,假设在一个理想世界中,说话者有一个目标p,那么,他就有了一个针对p的支持态度H!p。一方面,由于说话者承诺了p,所以在这个理想世界中,~p就是非理想的,因此,态度B!p在这个理想世界中就会被排除出去。另一方面,正由于说话者的支持p的承诺,在这个理想世界中,我们就不会支持~p。⑩因此,如果在这个理想世界中存在着态度H!p,我们仍然会对态度B!~p、态度~H!~p表示容忍。如果我们用算子T!表示对某个态度的容忍,我们就得到了T!p。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用H!p表达了对目标p的支持,然后用~H!p表达了不对目标p支持的态度(而不是不支持目标p):容忍~p或者允许它和理想世界中的其它态度相协调(H!~p),那么,我们就可以用~T!p来表示对H!p的否定,而T!p本身表述的是一种态度,所以否定符可以用于态度。

这个论证是极为精致的。如果如其所愿,那么一切安好。不过,也许反对者立即就会指出:上述论证只是在证明否定符可以用于态度,就算如此,表示论者还是没有表明那个被使用的否定符表示的就是逻辑否定。就认知推理所依赖的逻辑规则来说,析取支中包含的否定符号是不是具有逻辑否定的地位,并不首先取决于以一个以否定形式表达的态度能不能和另一个以肯定形式表达的态度构成析取关系,而是首先取决于p→H!p这个关系本身是不是逻辑上有效的,因为,如果这个关系本身不是逻辑上有效的,那么整个逻辑等同关系也就根本不存在。所以,后面这个问题才是要害所在。因此,表示论又遇到新的困局:如果布莱克本说p→H!p这个关系是逻辑上有效的,那么符号“→”所表达的就是具有真值功能的认知推理的条件句,于是要么H!p就是真值可评价的,要么这个表述就是根本上没有意义的;如果布莱克本说p→H!p这个关系不具有真值功能,那么不清楚的是,为什么这个不具有真值功能的表述能够产生出只有具有真值功能的逻辑表述才能产生的析取关系。如果不能说明这些问题,布莱克本的树形方案就无法获得成功。

更严重的在于,就算我们承认p→H!q能够按照表示论者设想的那种方式产生出析取关系,就像我们在通常的认知推理中所知道的那样。但是,在通常的意义上,如果我们接受一个析取语句,比如说“要么A要么B”,那么我们不仅接受了语句(“要么A要么B”),而且认为它和语句(“要么A”和“要么B”)是逻辑重复的,也就是说,作出一个单一的析取性的承诺,与作出一些彼此之间具有析取关系的承诺,是意义等同的。但是,如果我们接纳布莱克本的思路,那么古怪之处就出现了:就像前面提到的,这个思路要求我们对整个树形结构所编织出来的各种各样的道德承诺给予接受,因此,我们要接受的是对(“要么~p要么H!q”)作出承诺,而不能把承诺给予(“要么~p”和“要么H!q”),也就是说,我们只能作出一个单一的析取性的承诺,而不是作出一些彼此之间具有析取关系的承诺,因为整个道德条件句不是表达态度的合并的高阶态度。

因此,表示论者就会面临又一个困局:如果认为p→H!p能产生出认知主义者设想的逻辑析取关系,那么我们大概就需要将它理解为是通常意义上的那样一种具有真值功能的表述,对它做一种描述性的解决,准此,表示论就完全不能赢得自己想要的地盘;如果认为p→H!p能够产生出表示论者所设想的那种析取关系,那么,表示论者就亏欠我们一个论证,以便解释为什么我们会因此把作出一个单一的析取性的承诺,和作出一些彼此之间具有析取关系的承诺割裂开来,产生出与通常的认知推理相比十分古怪的现象。(11)

对于表示论者来说,道德条件句本身不具有真值可评价性,这是不可退让的基本立场,不过,坚持这一立场的代价是,他不能像实在论者那样诉诸于逻辑真值表来证明析取支是否具有真值性。因为,逻辑真值表的使用依赖于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整个条件句和条件句前后项都是真值可评价的。所以,也许为了曲折证明自己的观点,布莱克本就诉诸于逻辑树的方法。也许树形方法对于表示论的好处在于,它不需要预先考虑整个条件句是否具有真值可评价性。但是,按照这个说明,尽管单个析取支所表达的语句之间仍然是态度与态度的关系,然而,布莱克本的处理却暗示了这样一个思想:整个条件句和嵌入的条件句前项之间的关系,是态度与准信念的关系。如果我的理解没有问题的话,那么布莱克本的论证就把表示论带到了一个十字路口,出路就在于,要么表明为什么道德条件句的嵌入项是可以当做“好像”是具有真值可评价性的信念来加以对待的东西、但是整个道德条件句却仍然是真值不可评价的态度;要么就得另辟蹊径来重新构造自己的论证。不过,无论是选择走哪条路,表示论者接下来要做的,大概都是要对真值条件和可真性概念本身给出一个全局性说明,而且这个说明要针对道德推理和认知推理统一适用。

最后,让我来针对“弗雷格—盖奇问题”本身做一点简短的评论。“弗雷格—盖奇问题”的要义,在于他们持有这样一个理论假定:一方面,任何一个语句,不管是描述性的还是评价性的,都应当被拆分成一个个逻辑要素,然后,通过分析这些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我们就可以理解整个语句的本质;另一方面,任何非断言的表达都不属于逻辑分析的对象。因此“弗雷格—盖奇问题”的要害,是要确立一种独立于人类心理活动的逻辑推理有效性,从而在描述性和评价性解释的各个方面,建立一个逻辑优先于心理的顺序。

但是,道德推理在本质上是实践的,道德推理的结论是行动,而且,人类历史表明,从态度到行动的过程必然地要求行动者采取一个推理的活动。如果我们采纳休谟式的行动说明,认为一个行动典型地具有信念和欲望两个部分,并且欲望为道德行动的激发提供了动机力量,那么,表示论的优点就显然在于,它表明了人类的非认知心灵状态在解释实践推理本身时所应该获得的地位。如果我们确实对道德相对主义者和主观主义者在解释道德分歧现象时表现出的无能为力和故作轻松感到不满,那么表示论显然就会具有更大的吸引力。也许,在面对道德假言推理问题所激发的一系列困难时,表示论的出路不在于野心勃勃地重新构造一整套关于真理和可真性的概念体系,而是更加温和谦逊地,在人类心理学中找到资源,来说明从态度到行动的必然性。当然,对我来说,这大概是另一篇论文的主题了。

注释:

①对此的一个批评参见著名的“奇异性论证”,John Makie,Ethics:Inventing Right and Wrong,Penguin,1991,pp.38-41。

②所谓“弗雷格—盖奇问题”实际上首先由Geach教授阐发于一篇文章的一个脚注,见"Imperative and Deontic Logic",Analysis,vol.18,no.3(Jan.,1958),pp.49-56,p.54;他后来详细论证了"Ascriptivism",Philosophical Review,vol.69,no.2(Apr.,1960),pp.221-225以及"Assertion",Philosophical Review,vol.74,no.4(Oct.,1965),pp.449-465;此外,John Searle提到过一个稍微有别的论证,见他的"Meaning and Speech Acts",Philosophical Review,vol.71,no.4(Oct.,1962),pp.423-432。这个思想的许多方面主要受启发于弗雷格教授,所以学术界称之为“弗雷格—盖奇问题”。

③Simon Blackburn,Spreading the Word,Oxford:Clarendon Press,1984,pp.189-202.

④注意到这个裂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对于“态度内容”来说,存在着“真值条件”或者说“可真性”。Nick Zangwill,"Moral Modus Ponens",Ratio,vol.5,issue 2(Dec.,1992),pp.177-193。

⑤G.F.Schueler,"Modus Ponens and Moral Realism",Ethics,vol.98,no.3(Apr.,1988),pp.492-500.

⑥Charles Stevenson,"The Emotive Meaning of Ethical Terms",Mind,vol.46,no.181(Jan.,1937),pp.14-31.

⑦Simon Blackburn,"Attitudes and Contents",Ethics,vol.98,no.3(Apr.,1988),pp.501-517.

⑧J.Hintikka,"Deontic Logic and Its Philosophical Morals",in Models for Modalities,Dordercht:Reidel,1969; 此处也见Simon Blackburn,"Attitudes and Contents",Ethics,vol.98,no.3(Apr.,1988),pp.513-517。

⑨Crispin Wright,"Realism,Antirealism,Irrealism,Quaisi-Realism,Midwest Studies",Philosophy,vol.12,1988,pp.25-49.

⑩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论证走到这里,布莱克本不能立即说对支持p的否定就是不支持p,换句话说,他不能立即宣称说~H!p是对H!p的否定,因为态度不具有真值可评价性,逻辑规则能不能合法应用到态度上还只是一个有待证明的问题,但是只要他把态度和态度内容分开,那么他完全可以说~p是p的否定,因为p作为态度内容可以被理解为只是一种命题表达,因而是真值可评价的。

(11)Bob Hale,"Can There Be a Logic of Attitudes?",in Reality,Representation and Projection edited by J.Haldane and C.Wright,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pp.337-363.

标签:;  ;  ;  ;  ;  ;  

道德假设推理的难点与准现实主义_布莱克本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