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按劳分配到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劳动力论文,分配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对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认识也随着实践而逐步深入。从过去只承认按劳分配为社会主义社会唯一分配原则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收入分配形式并存,直至现在各种分配理论的争论,其中对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观点分歧颇大。
本文拟就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性质及劳动收入的性质进行初步分析,力图重新审视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从而提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普遍遵循的劳动收入原则。
一、按劳分配的含义及实现条件
按劳分配作为传统社会主义收入分配原则最早是由空想社会主义者约翰·弗兰西斯·布雷提出来的。而马克思对此加以批判地运用,逐步修正完善,最终以《哥达纲领批判》一书的发表,标志着按劳分配理论的确立。
马克思认为,在未来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社会主义社会里,由于消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实现了全社会范围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必将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即在全社会范围内,劳动者以其所提供的劳动为唯一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实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
在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中,作为消费品分配尺度的劳动具有如下的规定性:
1.决定劳动者收入的只是每个劳动者所实际提供的劳动量。因为“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此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0页)。劳动从一开始就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所以每个劳动者按其所提供的劳动量而不是创造的价值作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依据。单个劳动者的劳动部分地为社会所承认的现象不再出现。而社会也仅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作为唯一分配尺度。当然劳动者也不能实行“不折不扣”的等量劳动相交换,而必然作一定的必要的社会扣除。
2.每个劳动者自身不同的个人天赋,决定着彼此的劳动能力存在质和量上的差异。在个人收入分配中,必须承认这种“天然特权”,体现劳动者彼此间劳动能力的差异。这种劳动能力的差异是造成个人收入差异的唯一原因。马克思说:“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上或能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能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1页)。所以说默认了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也就等于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的特权。这就使按劳分配有别于平均主义分配原则,同时也必然导致实际上允许每个劳动者分配结果的不均等的存在。即马克思所承认的“资产阶级法权”的存在。
3.劳动仅仅是劳动者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尺度。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按劳分配的形式和分配内容。公有制的所有制基础决定了参加个人收入分配的只能是个人消费资料,而不能包括生产资料。“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3页)。同样,马克思所设想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也是据其依存的社会主义社会生产方式的性质所决定的——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包括以下的核心内容:1.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2.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已不存在。这种生产方式不仅决定着按劳分配原则的实行而且也决定着作为分配尺度的劳动的规定性或特性。由于物质生产资料客观上存在着差异,因此在相同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下单个劳动者个人与不同质量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生产所获得的收益是有差异的。只有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实行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把这种极差收益通过社会按照单个劳动者所付出劳动的量再分配于每个劳动者,才能避免由于使用不同的生产资料所产生的收入不等,彻底消除按资分配,真正使劳动成为唯一分配尺度。同样,只有在商品经济消亡,不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条件下,才能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此时,劳动不必表现为价值以等价交换的形式得到社会的承认,而是通过“集体调节总劳动”,“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0页)。单个劳动者的劳动一开始就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通过交换劳动最终使自身所付出的劳动得到全部的补偿。只有如此,才能做到以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而不是为社会所承认的劳动作为分配尺度。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按劳分配作为马克思所设想的,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个人分配原则,其本身具有严格的界限条件。严格地说,现实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尚不完全具备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的实现条件。
二、按劳分配与现实社会主义
按劳分配作为对按资分配的一种否定,它的提出无疑具有伟大的意义。按劳分配原则作为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原则,它的实现或贯彻与否取决于它所依存的社会生产方式。这一原则能否成为现实社会主义的收入分配原则,也完全应由现实的社会生产方式的状态来决定。
恰恰与前面的情况相反,现实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最大的特点恰好在于:①生产资料公有制形式未能成为覆盖全社会的所有制形式;②商品生产和交换依然存在且必须大力发展。
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来看,在现实社会主义社会中,不仅存在公有制经济,小私有制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而且公有制经济也分为不同层次。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呈现出多元化的状况。在非公有制经济中,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者并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这种结合是他们作为生产要素之一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通过出卖自身的劳动力而实现的,从而他们所获得的收入可以看成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其收入的多少由自身劳动力价值来决定。而作为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私营企业主或资本家更不以劳动为获取收入的唯一手段。因此,在非公有制经济中,无论对雇佣者和被雇佣者来说,其个人收入的分配都不可能遵循按劳分配,以劳动为唯一尺度。按劳分配原则不可能在现实社会主义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中得到全面贯彻。
即使在公有制经济中,从严格意义上说,按劳分配原则也是无法得到贯彻的。
首先,在公有制经济内部尚未实现劳动者同生产资料完全的直接结合。劳动者是分散在一个个彼此独立的劳动者联合体之中的,并且这些直接支配、使用一定数量的公有的生产资料的联合体也是独立的物质利益主体,从而要求彼此以平等的商品生产者的身份通过等价交换的形式发生联合。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劳动者的劳动首先被溶于联合体的共同劳动之中,劳动者可能获得的个人收入的数量首先取决于这种共同劳动成果的大小。而后者,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是由价值规律来决定的。即劳动者联合体的收入不是依它所提供的劳动量来决定的,而是由它所提供的、为社会所承认的、由价值规律作用决定的价值量来决定。由此,社会财富是以价值为尺度在各个劳动者联合体之间进行分配。而作为置身于某一个劳动者联合体中的劳动者,其收入的分配自然不可能做到在全社会的范围内以劳动为尺度进行分配。即不可能实行按劳分配。有人认为,现实社会主义中按劳分配原则虽然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但可以在联合体之中实行。这种看法实际上也是错误的。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独立的商品经营者,是以利润为直接经营目的的,而劳动力作为一种物质生产条件,其报酬的多寡也必然是由价值规律决定的。
其次,由于全部劳动者分处于不同的联合体之中,因此即使它们在同等的劳动时间或劳动强度下提供同等质量和数量的劳动,他们所得到的报酬也往往相去甚远。而且,劳动者个人收入的差异不仅仅取决于劳动能力的差异,同时也受其它因素的影响。
第三,从现实社会主义的实践来看,按劳分配原则无法也从来没有得到贯彻。以中国为例,以工资作为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但建国后所实行的各种工资制度不仅没能以劳动为收入分配尺度,而且连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这样一个起码的原则也未能很好地遵循,在全社会的范围内陷于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境地。
因此,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按劳分配都不可能成为现实社会主义的收入分配原则,即使在公有制经济内也是如此。因为,这一原则的先决条件——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生产方式同现实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存在着重大的区别。
在这里,有必要谈一下对社会主义经济特征的认识。马克思在批评庸俗社会主义时,曾严厉指出他们对社会主义的描述主要在分配问题上兜圈子,而看不到它是依赖生产方式的东西。马克思说:“把所谓分配看成事物的本质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3页)。同样,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经济特征在于它的生产方式,而不在于它的分配方式。否定按劳分配为现实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并非否定现实社会主义的性质。按劳分配不等于社会主义,认为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经济特征的观点,实际上是犯了类似庸俗社会主义的错误,现实要求我们回到马克思那儿去。
三、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才是符合现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收入分配原则
对现实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认识,不仅仅在于摒弃按劳分配,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确认符合现实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分配原则——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原则。
劳动力是劳动者所拥有的、在劳动时所运用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同其它商品一样,劳动力商品本身也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双重属性。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客观的,是由生产、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须耗费的劳动来决定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就是指在劳动力商品化的条件下,个人收入的分配以劳动力商品价值为尺度,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使劳动者个人收入与其自身所拥有的劳动力价值相符。与此相应,工资是劳动力商品价格或价值的转化形式。
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适应现实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收入分配原则。它的存在及作用的发生,有其历史的客观必然性。
首先,现实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仍然归劳动者个人所有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前提。其根本原因,在于现阶段生产、再生产劳动力商品所需要的必要费用仍然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其家庭负担的。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和脑力的总和。劳动者各方面能力的培养和素质的全面提高必须支付大量的培养费用。其中既包括生活费用、教育费用,也包括娱乐费用等等,而且其中还凝结本人和家庭的大量心血。在现实条件下,社会尚无力支付这些费用的全部或大部。同时,劳动尚未成为人们生活中的第一需要,仍然具有谋生手段的性质。因此,劳动力商品自然归属劳动者本人拥有和支配。只有获得能够补偿生产、再生产这种能力所耗费的部分必要费用,劳动者才会有条件地让渡劳动力商品的所有权进行劳动。
其次,商品货币关系的存在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直接条件。现实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企业,作为微观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其自身的利益主体地位决定了它必须以利润或效益的最大化作为其直接经营目标。而劳动者作为劳动力商品的所有者,也是独立的物质利益主体,也要求劳动力商品得到价值补偿和物质补偿。由于现实社会主义经济仍然是商品经济,商品货币关系普遍地存在,价值规律仍然发挥着基础性的调节作用,这种调节作用必然要求劳动者个人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也必须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从而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之间必然以平等的地位身份,按等价交换的原则让渡劳动力的使用支配权。从作为交换双方的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看,这种交换的结果必然表现为一方得到了劳动力商品的支配使用权,另一方得到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或价格即工资。只有这样才是符合商品经济法则的。因此说,商品货币关系的存在是实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直接条件。
第三,现实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根本原因。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从生产方式的决定因素生产力的状况来看,现实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社会财富还没有达到空前的繁荣,社会无力支付劳动者的培养训练费用,劳动者个人也必须以劳动作为其基本的谋生手段。这种状况使得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成为必然。——作为生产方式另一方面——生产关系的基础来看,现实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所有制结构存在着多形式、多层次的状况,这一方面使商品货币关系的存在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也使得作为生产资料主人的劳动者不能直接占有和使用属于公有的生产资料。在这种生产方式下,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不可能是在全社会范围内的直接结合,只能实现有条件的结合,劳动力商品化就是实现两者结合的条件。现实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不仅为这种结合方式提供了前提(劳动力个人所有,商品经济,生产资料所有的多元化、多层次),而且也最终决定了这种结合的必然。
总之,现实社会主义条件下,马克思主义者不能因循其固有的结论,而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实质,剖析社会现实,发展完善马克思主义理论。分配领域内的重大的理论问题就是应当按此原则去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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