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裕华[1]2003年在《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检讨和小额诉讼制度的构建》文中指出由于我国现有的简易程序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使其已经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而且在理论上缺乏必要的研究。作为完善我国简易程序的重要内容,我国应当建立相应的小额诉讼程序。论文共分叁部分:首先,本论文对我国的简易程序进行了检讨。指出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的缺陷。并从实践出发,认为由于我国对简易程序的概念比较混乱,以及缺乏内部的体系结构,导致了在适用中的混乱,且未实现其自身的功能。笔者认为从对民事纠纷案件的类型化出发,应该对我国的简易程序进行系统化分析。建立相对应的体系化的简易程序,是完善我国简易程序的重要内容,其中,小额诉讼制度的建立则是这一工作的重要内容。因为这种诉讼模式使得案件在受理、审理以及宣判的过程中都大大减少了对人力资源、物质资源以及时间的需求,降低了成本(包括法院和当事人),提高了效率,使公正不会“迟到”。第二部分,笔者提出小额诉讼的建立主要作用是解决在复杂的诉讼程序下,社会普遍存在的小额轻微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司法救济或救济无效果这一矛盾,并将小额诉讼的适用对象界定为情节简单的事件引起的轻微权利侵害。世界上,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对小额诉讼都在进行着有益的探索,虽 1<WP=6>然在实践中,目前的程序并不是十分完善,但各国并没有否定这一制度,相反各国正在努力改进这一诉讼制度,并在适用范围、审判程序的简化、限制上诉等方面达成了一些共识。因为小额诉讼程序有着其自身的诉讼价值。第叁部分,根据前两部分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比较,笔者提出建立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实践中需要面对一些不利的后果,包括程序的正当性问题、程序的滥用和诉讼程序内在缺陷的克服等。为此,本章对此提出了解决思路,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设计。与我国的许多学者是根据立法上的规定进行解释不同, 本文根据简易程序的概念出发,对我国的简易程序提出了应该进行体系化地立法的观点,并与纠纷的类型化相联系,指出了我国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而对于小额诉讼的标的,本文并未仅仅限于小额的金钱诉讼,而是定位于小额事件引起的轻微权利损害,并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出发分析构建小额诉讼的价值和困难,最后,论文对我国的简易程序提出了自己的程序设计。本文主要的分析方法包括:比较分析法学、法经济学、实证分析法学等
田耿强[2]2016年在《论我国民事案件的程序分流》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直以来,我国民事诉讼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民事诉讼案件分流制度都进行了许多的探索。在此基础上,案件分流制度终于在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被立法确认,但相关法律规定不甚详尽,还存在很大的研究空间。本文以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立法争议焦点为中心,探究了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实践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在对这些立法焦点作出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制度的建议。本论文共有叁章,围绕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这一主题展开。各章简要内容如下所述:前言:交代本文的写作背景与以及本文的研究意义,简要介绍民事诉讼案件程序分流制度。第一章:对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作实践检视。主要论述关于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实践的相关程序、实践概况。从检视概况的基础上寻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的成因加以分析。第二章:对我国民事诉讼案件分流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对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并分析其中的立法问题,如程序适用、程序选择权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归纳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立法焦点。第叁章:论述了完善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具体构想。从程序适用标准、程序选择、审判管理等角度提出对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制度的完善构想。
王卿[3]2006年在《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末期,一场以“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为主题的民事司法改革在世界相关国家先后展开。小额诉讼程序是在这场改革中各个相关国家和地区采取的使法院便于接近的主要途径之一,其在保障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提高诉讼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无法充分吸纳广大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小额纠纷也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程序滞后性的主要表现之一,这加剧了诉讼迟延和诉讼效率的低下。所以,将小额纠纷纳入到司法程序当中来,构建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成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完善的一个重要课题。凭借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东风,笔者采用归纳总结、比较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在本文中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进行了论述。引言部分,笔者简要介绍了本文的写作背景和写作意义,阐释了小额诉讼程序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同时体现了本文的主要写作思路。第一部分,通过对小额诉讼程序概念的国内外考察,提出自己对小额诉讼程序概念的认识,并对小额诉讼程序所应具备的基本特征加以概括总结,从而给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一个总体印象。第二部分,从法理基础和功能价值基础两个方面论述了小额诉讼程序产生的理论基础,说明了小额诉讼程序在理论上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第叁部分,对美国、英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立法规定进行了介绍和评析,用以比较各相关国家和地区不同的立法思路及各自的优势和劣势,从实证法的角度展示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和特征,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提供选择和借鉴。第四部分,通过对我国现行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检讨和对我国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实践状况的介绍,指出了我国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第五部分,在前面行文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构想。结论部分,对本文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总结,再次肯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构建的必要性,指出纠纷解决程序体系协调统一的重要意义。
徐琦雄[4]2006年在《论民事诉讼中的小额诉讼程序》文中研究表明小额诉讼程序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处理小额事件所适用的一种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它是在民事案件与日俱增,司法资源不堪重负的形势下在西方国家产生的。相比于其他诉讼程序,它适用范围单一,注重调解,程序简便、高效,遵循诉讼程序效益原则,有效地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保障了人民接近司法的权利,促进了社会和谐。虽然设计不如普通程序那么精密,但是,它以程序的局部减损换取了司法效率的大幅度提升,有利于正义总量在社会中的合理分配。 目前,我国的民事审判工作也面临案件数量剧增、法官人手有限的矛盾,司法实务界对简易化的诉讼程序有强烈的需求。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非但无力解决这一矛盾,而且还产生了审判程序烦琐、调解作用难以发挥、诉讼成本增加等负作用。简易程序被法院过度地扩大适用,但简便功能仍体现得不够。一些基层法院在诉讼压力下开始试行速裁制度和小额案件审理制度,但各地自行其是,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小额诉讼程序,根据不同难易程度的案件,形成类型化的处理机制。 本文除了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含义、特征、历史沿革、价值和弊端、国内司法改革背景等进行多角度的阐述、分析和论证外,还归纳了相关国家和地区有关小额案件审判组织、适用范围、便民措施、审理和裁决、诉讼代理、救济制度等方面立法的共同点。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建立小额诉讼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
高咏[5]2003年在《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现状分析及重构设想》文中提出民事简易程序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减轻当事人诉累,保证法院及时审理民事案件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国简易程序的制度和理论很不发达,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范的简易程序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不规范、不健全、甚至是比较粗糙的程序,这是法制不健全的表现;而在简易程序的理论研究方面,也显得极为薄弱,基本上还处于注释法学阶段。因此,正视民事简易程序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对简易程序进行深刻的理论分析,剖析我国现行制度的不足,借鉴吸收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改革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制度,是推进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也是本文的写作初衷。本文分四部分,分别从简易程序的涵义、简易程序建构的理论依据、我国简易程序的现状分析和完善我国简易程序的途径几方面加以探讨。第一章为简易程序的基本涵义,共分两部分。在第一部分中,笔者对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关于简易程序的含义的观念加以检讨,这种观念是有局限性的、落后的观念,束缚了简易程序理论的发展。本章的第二部分阐述了简易程序和涵义: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所有简化程序的总称;它既包括通常程序中简易程序,也包括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既包括整体的简易程序,也包括局部适用的简易程序;既包括初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上诉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第二章为简易程序建构的法理基础,包括叁方面。其一,诉讼效益。无论是在具体个案的中,还是就一国的司法体制而言,简易程序对提高诉讼效益的意义都是显而易见的;保证这一点的关键在于设计适当的标准,合理界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其二,司法公正。通过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和从国家诉讼制度的整体机能两方面分析简易程序和司法公正的关系,得出结论:简易程序的正确适用能起到保障实体公证和程序公正的作用。其叁,诉讼效益与司法公正的协调。公正与效益经常处于紧张的矛盾与冲突之中,因此,在简易程序制度中,公正与效率两种价值的协调就成了设计和安排这种程序各个具体环节的出发点和理论根据。<WP=5>第叁章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现状分析,分叁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历史发展,简述了从清末到建国初期我国简易程序的立法及适用情况。第二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现状,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特点两方面概括了我国现行民诉法中的简易程序。第叁部分是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的反思。在该部分,笔者对我国简易程序的现状进行了检讨,认为其存在以下缺陷: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不科学;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界限不清;不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程序简化不充分;运作缺少配套措施;审级制度不合理。第四章为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途径,对我国简易程序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进行了探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研讨了有关建构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的有关问题;其次,对如何改革和完善普通简易程序提出建议,包括适用范围、诉讼程序、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化、收费制度等方面;第叁,探讨了适用简易程序的主要机构——基层法院的改革和完善,从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两方面提出改革方案;第四,提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引进即决判决制度的问题,在分析这一制度的概念以及我国引入这种制度的必要性之后,结合国外立法,对构建我国的即决判决制度提出初步的设想;第五,探讨在一审普通程序中增加独任审判程序的问题,一审普通程序应适用以独任制为主、合议制为补充的审判组织结构;最后一个方面是改革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二审中的简易程序的构想,涉及适用范围、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叁个方面。
郭子青[6]2007年在《民事简易程序研究》文中指出民事简易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案情简单、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时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其设立旨在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新的案件类型层出不穷,原有的民事简易程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上世纪80年代法院系统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将工作的重点放在普通程序,没有对简易程序给出应有的重视;理论界对简易程序的研究也鲜有涉及,相关的论着更是少之又少。参加过1991年民事诉讼法立法的杨荣新教授回忆当年立法时指出:当时把民事案件作了简单、一般、复杂之分,简单和复杂的案件都是少数,一般的案件是多数,即所谓两头小、中间大,其中只有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按这种立法意图,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比较小的。而在审判实践中,随着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对诉讼效益的追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有些基层法院占到案件审理总数的90%。立法的缺失和理论研究的薄弱使简易程序的发展面临困境。本文运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的方法,对民事简易程序进行了基础理论研究和立法例比较研究,在综观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发展和检讨我国现行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上,给出了笔者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建议。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理论。通过对各国立法、理论和我国各种理论学说的分析准确界定本文简易程序的概念,将本文简易程序概念的外延划定在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从简易程序的正当性和社会正义的整体性的角度重新考量简易程序的价值,在原有法理的基础上增加了程序保障、程序选择权、协同型诉讼模式的内容。第二章:各国(地区)民事简易程序立法例比较研究。通过对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考察总结出各国的共同经验和我国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趋势。第叁章: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与现状。介绍了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沿革,特别对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作出评析,深入论述了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在立法和实务上面临的种种问题。第四章: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构想。适当扩大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完善民事诉讼的立法体系,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有条件的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和程序。在结语中笔者表明了自己对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态度,再次强调了简易程序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翁亚叁[7]2004年在《民事简易程序初探》文中研究表明本文旨在剖析我国现行民事简易程序的不足,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地区)的有益经验,改革我国的现行制度。因此,笔者从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问题、价值取向、民事简易程序的国外立法例介绍、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反思及改革的构想五方面对民事简易程序加以探讨。第一章对简易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特点进行了辩析和界定。通过介绍民事诉讼程序的分类,指出民事简易程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所处的位置。通过介绍对简易程序的概念的表述,并将其与相关程序比较,明确本文讨论的对象。从程序,审级,案件类型叁方面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介绍了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民事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列而存在的通常程序,既应包括狭议的简易程序,又包括小额诉讼程序。民事简易程序应设定特定的适用范围。民事简易程序是“两便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简便性是民事简易程序的突出特性。第二章探讨了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民事简易程序与民事程序价值的关系。笔者认为民事程序的价值包括公正与效益。民事简易程序的设置是诉讼效益的要求,其根本目的是保证更大范围内诉讼公正的实现。第叁章是对民事简易程序立法例的介绍与比较。通过对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例的介绍和简要评析,探寻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和一般规律。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有二:一是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二是内部产生进一步分化,即有许多国家在简易程序内部对司法资源进行再分配,按照各类案件重要性和繁简程序的不同,分别制定简化程度不同的程序,在诉讼公正和诉讼经济之间寻求不同程度的平衡。第四章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历史与现状加以考察。该章从1910年的《大清民事诉讼律》到1935年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民事诉讼法》,再到1991年中华人民<WP=5>共和国颁布的《民事诉讼法》,重点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做了介绍性的阐释,基本明晰了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现状进行了反思,揭示了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立法上现有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过于原则;缺少针对简易程序的系统规定;未顺应案件类型化审理要求设置小额诉讼程序,以及《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需要进一步梳理明确的问题,并试图从现代司法理念的角度,指出改革与完善民事简易程序势在必行。第五章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构想。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和我国有益的司法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重新构建简易程序的思路。一是科学界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以诉讼标的额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立法应考虑一个幅度,数额确定要考虑与人均收入的比例;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体现程序民主的理念。二是设置适用简易程序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关于应设立混合法院还是单独简易法院,从长远来看,应设置单独简易法院。叁是引入ADR,增设调解前置程序。调解前置程序应遵循自愿调解的原则和调解过程与判决过程相分离的原则。四是简易程序具体程序设计。从起诉受理方式,就审期间,法庭审理模式,简化裁判文书,改革送达方式等方面进行了重新设计。五是简易程序审级救济制度。个人意见是采用异议前置程序,实行有条件的两审终审制。六是简易程序与小额程序之分设。鉴于小额诉讼程序具有其特殊的程序价值,在推进依法治国,司法大众化方面具有特殊意义,建议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程序。
张颖[8]2003年在《试论民事简易程序》文中研究表明本文旨在剖析我国现行民事简易程序的不足,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地区)的有益经验,改革我国的现行制度。因此,笔者从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问题、价值取向、民事简易程序的国外立法例介绍、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反思及改革的构想五方面对民事简易程序加以探讨。 第一章对简易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特点进行了辨析和界定。通过介绍民事诉讼程序的分类,指出民事简易程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所处的位置。通过介绍我国法律和学者对简易程序的概念的表述,并将其与相关程序比较,明确本文讨论的对象。从程序,审级,案件类型叁方面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介绍了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民事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列而存的通常程序,既应包括狭义的简易程序,又包括小额诉讼程序。民事简易程序应设定特定的适用范围。民事简易程序是“两便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简便性是民事简易程序的突出特性。 第二章探讨了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民事简易程序与民事程序价值的关系。笔者认为民事程序的价值包括公正与效益。民事简易程序的设置是诉讼效益的要求,其根本目的是保证更大范围内诉讼公正的实现。 第叁章是对民事简易程序立法例的介绍与比较。通过对德、日、法、英、美、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简易程序的了解,探寻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和一般规律。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有二:一是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二是内部产生进一步分化,即有许多国家在简易程序内部对司法资源进行再分配,按照各类案件重要性和繁简程度的不同,分别制定简化程度不同的程序,在诉讼公正和诉讼经济之间寻求不同程度的平衡。 第四章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历史与现状加以考察。该章从1910年的《大清民事诉讼律》到1935年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民事诉讼法》,再到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民事诉讼法》,阐述了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本章重点揭示了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立法上主要表现为现有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过于原则;缺少针对简易程序的系统规定;未顺应案件类型化审理要求设置小额诉讼程序。造成司法实践中滥用简易程序及简易程序不“简易”。改革与完善民事简易程序势在必行。 第五章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构想。笔者认为应:(1)确立划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标准,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范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试论民事简易程序围;(2)设置适用简易程序的审判机构,将基层法院改造成为以简易审判庭为主,以普通审判庭为辅的模式,配置专门审判人员;(3)科学设定程序规范,简化诉讼程序,主要表现为缩短就审期间,严格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标准,进一步简化庭审程序,简化法律文书的制作;(4)建立小额诉讼制度。
唐力, 谷佳杰[9]2014年在《小额诉讼的实证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民事诉讼法》设立的小额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存在适用率偏低和运行状况不佳的现象,当事人和法官对小额诉讼制度均表现出消极和谨慎的态度。小额诉讼制度存在法律结构的关系混乱、当事人程序利益缺失、制度运行的程序规则缺位和制度的救济渠道受限四个方面的问题。惟有通过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制定小额程序审理规则和完善小额诉讼救济途径,才是我国小额诉讼的完善之道。
连淑青[10]2004年在《我国简易程序现状之检讨及其改革与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包括前言、简易程序概述、外国关于简易程序的立法概况及改革发展的趋势、我国现行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尝试、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以及结语等六部分内容。前言部分从二战后诉讼案件日益增多,各国纷纷采取对策尤其是加强简易程序的作用谈起,阐明本文写作的角度。第一章“简易程序概述”分为叁个标题:在第一个标题内介绍了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笔者采纳了江伟在《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下的定义,即“所谓简易程序,是指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并将简易程序归纳为起诉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传唤方式简便、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庭审程序简便以及审结期限较为紧凑等六个特点。笔者在第二个标题内重点讨论了简易程序的程序价值,效益与公正是简易程序的基本价值。简易程序是如何实现诉讼效益的呢?笔者从具体的个案和国家整个的司法系统两个方面加以论述,认为简易程序有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在简易程序与诉讼公正的关系上,笔者从简易程序的内容和国家诉讼制度的整体技能两个方面加以分析,得出简易程序同样追求诉讼公正的结论。笔者在第叁个标题中阐述了简易程序的立法宗旨是在于达到“两便”之目的,并使诉讼更为经济。第二章介绍了外国简易程序的立法概况及改革发展的趋势。在这一章内,介绍了德国、日本、法国、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概况,笔者把各国小额诉讼的立法概况放在这一章内一并予以说明。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大多数国家对简易程序进行了改革,笔者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探索了外国简易程序改革发展的趋势,以期对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有所裨益。第叁章“我国现行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尝试”。我国现行的简易程序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笔者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加以阐述:立法过于简单;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界限不清;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缺乏灵活的转换机制;审判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针对以上种种弊端,各地法院纷纷对简易程序进行改革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对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验。笔者在本文中介绍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和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的改革尝试。第四章“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本章紧接上一章的内容,对上一章提及<WP=5>的简易程序的弊端,笔者在这一章提出对策加以解决。笔者从叁个大的方面加以论述:第一,借鉴德国、日本的做法,笔者将我国的基层法院定位为简易法院,将中级法院作为普通案件的初审法院和简易案件的上诉审法院;同时,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普通法院附设简易法庭的理念,在我国部分基层法院(即简易法院)中附设普通法庭,笔者认为在基层法院内附设的普通法庭隶属于中级法院更为妥当。笔者主张,应当改变现有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地域分布,在大城市设2-3个基层法院,中小城市只设一个基层法院;至于人民法庭,笔者认为应取消现有的许多集镇上的中心法庭,将审判力量集中于县法院,只在交通不便、偏远地区的乡镇上设立一个人民法庭。在确立了审理简易程序的专门机构后,还应当配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专门人员,笔者在本部分内也作了介绍。第二,“改革和完善传统意义上的简易程序”。笔者从二个方面加以论述:1、在我国应当采取结合式的立法方式确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首先应当将“简单的民事案件”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其次将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加以排除,最后还应当赋予当事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2、在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建立起灵活的转换机制,在这一个问题中,笔者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从由普通程序向简易程序转换和由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两个方面加以论述。第叁,“建构独立的小额事件的诉讼程序”。分为叁个部分:1、介绍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本文采用狭义的小额诉讼的概念,其与简易程序不同,它具有自己的特征。2、本部分介绍了增设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3、建构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笔者在本部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从几个方面来构思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最后结语部分强调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检讨和小额诉讼制度的构建[D]. 吴裕华. 华东政法学院. 2003
[2]. 论我国民事案件的程序分流[D]. 田耿强. 广东财经大学. 2016
[3]. 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D]. 王卿.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4]. 论民事诉讼中的小额诉讼程序[D]. 徐琦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
[5].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现状分析及重构设想[D]. 高咏.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6]. 民事简易程序研究[D]. 郭子青.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7]. 民事简易程序初探[D]. 翁亚叁.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8]. 试论民事简易程序[D]. 张颖.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9]. 小额诉讼的实证分析[J]. 唐力, 谷佳杰.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4
[10]. 我国简易程序现状之检讨及其改革与完善[D]. 连淑青.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标签:诉讼法与司法制度论文; 法律论文; 司法程序论文; 民事诉讼当事人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民事案件论文; 案件分析论文; 法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