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功利主义容纳个人权利的方法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功利主义论文,探析论文,密尔论文,权利论文,方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22X(2010)06-0087-05
功利主义道德理论坚持以功利原则为道德的基本原则。功利原则主张行为或制度的道德正当性要根据行为或制度是否有助于带来最大的功利。虽然“功利”在边沁那里是指“快乐”,在密尔那里是指“幸福”,在其他著作家那里还有不同的称谓,但都是指合乎需要的或有益的结果的最大化。功利原则以功利最大化为行为或制度道德性的评判标准遭受了许多责难,这些责难又使得功利原则作为道德基本原则的合理性遭受质疑。为了替功利原则做辩护,密尔针对功利主义遭受的许多责难做出了论辩。尤其是针对功利主义追求功利的最大化会导致对个人权利侵犯的责难,密尔在《功用主义》一书中专辟一章进行了论辩。本文的目的在于探寻并分析密尔功利主义道德理论容纳个人权利、使功利最大化与正义达成一致的方法。
一、功利最大化侵犯个人权利的责难
对于功利主义为追求功利的最大化可能会导致对个人权利侵犯的批评最典型的体现在罗尔斯的理论中。罗尔斯认为最大利益净余额的获得不能以牺牲人的自由权利为代价,因为,“社会的每一成员都被认为是具有一种基于正义,或者基于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甚至是任何别人的福利都不可逾越的。正义否认为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由正义保障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1](P25)。“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受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1](P3)。在罗尔斯看来,仅仅以社会总体福利的满足为道德的基本标准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可能为奴役制或各种严重侵犯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张作辩护。当代其他一些思想家,如诺齐克、德沃金等也对功利主义提出了批评,他们认为,个人的权利、尤其是其中的一些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能够侵犯的。如德沃金就指出:“如果某人对某事享有权利,那么,即使否认这种权利符合普遍利益,政府否认这种权利也是错误的。”[2](P325)
正是由于这些批评,功利主义被看成是可能会为了功利的最大化而侵犯个人权利的理论,认为功利主义没有认真对待权利,不是一种真理性的理论,如法律实证主义者哈特就指出:“真理注定不会存在于这样一种学说之中,这种学说将集体或一般公共福利的最大化当做其目标;相反,真理存在于尊重基本人权的学说中,这种学说要求保护特定的基本自由与个人利益”[3](P212)。
这些批评同样指向密尔的功利主义道德理论。因为:
第一,在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中,虽然密尔的幸福概念包含了多种元素,而不只是指快乐,但在批评者看来,作为一种后果论,密尔的功利主义与其它的后果论一样,都以功利的最大化为道德的评判标准,从实践的长远性来看,追求功利的最大化还是可能会侵犯个人的权利,导致功利与正义的冲突,当二者发生冲突并不能兼有时,密尔功利主义以公共功利的最大化为道德的标准,也会导致个人权利屈从于公共功利的最大化,使个人权利遭到践踏。
第二,密尔与其他功利主义者一样,认为某一制度或行为,只要能产生最大的幸福,那么该制度或行为便是正当的。然而,如果我们以功利原则作为道德的基本原则,那么,社会的分配原则(包括责任与义务、社会权利与各种福利)就是追求满足的最大化,这就有可能为了多数人的更大获得而使少数人遭受较少损失成为正当,或者使那种侵犯少数人的权利的行为成为正当。即在密尔的功利主义那里,少数人的欲望也可以被功利最大化所凌驾,少数人的权利也可以为了整体的利益而牺牲,个人权利同样成了整体功利最大化满足的派生物,密尔功利主义同样不能提供充足的正义理论来谴责这种行为,保护个人权利。
其实,这些批评对于密尔的功利主义来说是不适用的,因为,密尔的功利主义道德理论能够以其独特的方法容纳个人权利。
二、密尔功利主义容纳个人权利的方法
密尔通过以下两种方法使其功利主义思想得以容纳个人权利:
(一)人类关键性利益被设定为个人的基础权利。在密尔看来,人性是嬗变的,因此,除了一些关键性的利益外,人类没有其它的利益和需求能够相对固定地被确定下来,所以,密尔认为保护人类关键性的利益是最为重要的,他甚至把对个人关键性利益的保护看成是对个人基础权利的保护,而这些关键性的利益主要是指自治和安全的需求。
密尔在《功用主义》一书中就明确指出:“有一件权利就是有个社会应该保护我使我享有的东西。”[4](P58)不管是采用法律的手段,还是教育或舆论的力量。至于社会为何应该负有保护我使我享有这个东西的义务的原因,密尔认为是功利,“我只能够说是因为公益,(公共的功用)此外不能给他什么理由。”[4](P58)可见,密尔把权利看成是一种保护性的或预防性的设施,权利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公共的功利。而这种能够使社会的义务有如此大的力量的公共的功利“就是安全,它是人人都觉得是一切利益中最有关系的事情,…无论什么人,不需要安全是不可能的;我要免掉祸害,取得一切现在顷刻以外的福利,都全靠安全。”[4](P58)没有安全“这个除了物质的营养以外最不可少的必须条件”[4](P58),我们任何人都不可能拥有任何有价值的东西。
此外,密尔还把自治的自由(自主)也看成是人类关键性的利益之一。“那些警戒人类,叫他不要彼此相侵害的道德律(不要忘记了不合理的干涉别人的自由也是一种侵害)对于人类福利的关系,比任何其他无论多么重要,但只是指示处理某部分人事的最好方法的规律,都密切得多。”[4](P64)密尔把自治的自由,看成是和人们应该获得的物质的或社会利益一样重要的利益,如果人们侵害了这些利益,也就是侵犯了人们的权利,因而就是不正义的。
正是因为安全和自主这些关键性的人类利益如此的重要,以至于要设置保护它们的措施,这些措施就是权利。这里,密尔已经不仅仅把人类重要的利益看成是权利的基础,而且,把这些关键性的利益看成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权利,并“对别人要求他们共同保障这个我们生存的基础权利。”[4](P58)在密尔看来,这些关键性的个人利益,作为个人的权利必须先于其它的利益而得到保护,不能够仅仅因为有可能较大程度地促进功利的总量而被侵犯或损害,也不能够拿来同其他人拥有的利益进行交换,否则,就是侵犯了人们的基础权利,就是不正义的。在《孔德与实证主义》一文中,密尔指出:“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在尊重他人至关重要的利益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追求其个体的目标。”[5](P62)因此,对于每个人来说,维护和促进其他人的关键性利益应该是他的一个正义的责任;对于一个正义的社会来说,保护其社会成员的关键性利益也应该是这个社会的政府所应具有的正义义务。与这些义务相对应,每个人的关键性利益的维护就成了不可侵犯的个人的基本权利,在与这些关键性的利益相关的个人的基本权利与其它权利发生冲突时,所有其它权利都要让位于这些权利。即是说,在与这些关键性的利益相对应的权利尚未得到尊重的情况下,其它的利益是不应该优先促进和发展的。
由上可见,批评者对功利主义有可能为了最大限度地促进整个福利、从而侵犯个人权利的指责,并不适用于密尔的功利主义。因为,一方面,密尔并不认为为了最大限度地促进整体功利,个人的基础权利是可以侵犯的。相反,权利被看成是保护某些人类关键性的利益不受任意侵犯的手段和措施,正是那些关键性的利益,才有资格成为功利主义的目标之一;也正是这些关键性的人类利益的道德重要性,赋予了权利独特的道德力量,使权利本身也成了功利主义所要促进的道德价值。因此,这些权利不仅是不能够被侵犯的,而且对这些权利的尊重还可以成为功利主义所要促进的目标之一。因为,在密尔那里,尊重权利就是促进功利,尊重权利本身就是所要促进的功利这个总目标中的一个子目标,即权利本身对于功利这个目标来说不仅是工具性的,而且是构成性的,那么,尊重权利与促进功利这个总目标就不相矛盾,相反,尊重权利就成了保护功利主义所确认的人类价值的最有效的方式。
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形下,确实存在着权利与利益之间的冲突,然而,这种冲突意味着那种利益也是极为重要的,以至于它为设定某些权利提供了根据(前面的论述已经表明,在密尔那里,权利的义务根据在于功利),甚至,这些利益就可以被看成是权利,因此,权利与利益的冲突实际上就成了权利之间的冲突。“如果权利发生冲突,那么,违背一个权利以保证一些更重要的权利不被违反,并没有因此而剥夺那个权利的道德力量,因为那个权利在其权限范围内仍然具有自己的道德力量。”[6](P779)
当然,在权利发生冲突时,究竟是维护哪个权利,功利主义始终是根据功利或幸福来进行裁决。如果人们对功利主义者指定的价值(功利)是没有争议的,那么,根据这些价值来进行裁决相关的权利并不会导致任何异议。然而,对于什么是人类的幸福(功利)这个问题,人们的理解是有争议的,所以,以幸福为根据来裁决冲突的权利仍然是有缺陷的。对于这个问题,密尔认为可以根据次级原则来解决,在他看来,功利原则只是价值论原则而不是行动的直接决策程序。
(二)功利原则被设定为价值论原则。在把功利原则作为道德的基本原则的问题上,密尔与边沁不同。边沁把功利原则作为行动的直接决策程序,即把功利原则作为直接规定一个人在特定的情形下应该如何行动的方法。密尔不把功利原则直接作为衡量行动的正确性的原则,而是充当一个普遍的评价原则,即价值论的原则。对于行动的正确性的评判,需要通过一些次级的原则来进行。即密尔认为不能在任何时候都以边沁所说的功利(“快乐”或“幸福”)来裁决行为的是非,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由于功利是一个不能明确地确定的目的。密尔指出:“功利或者幸福是一个太复杂和太不确定的目的而不能寻求,除非通过第二序列的目的作为中介。……那些把功利作为标准的人们很少真正应用它,除非通过第二原则;而那些反对把功利作为标准的人们,他们所应用的第二原则通常可以上升为第一原则。当两个或者更多的第二原则发生冲突时,直接地诉诸于第一原则才成为必要。”[7](P147—148)
二是由于功利原则不只是道德领域中的第一原则,更是生活艺术中的最高原则。在密尔看来,“生活的艺术之内有三部分:道德、审慎或策略、审美;在人类行为和事务中的权利、便利和美丽或高尚。所有其他的艺术都从属于这个艺术(其主体不幸地仍在被创造);既然它的原则是那些必须决定任何艺术的特定目的是否是有价值的和可欲的,并决定在可欲的东西的范围内,这个目的处于一个什么位置。因此,每一种艺术是由科学所揭示的法则的相关结果,或者是被称为目的论或目的原则的普遍原则的相关结果。”[7](P141)
所以,在密尔看来,如果生活的艺术是存在的,那么这种艺术就有一个目的;如果目的论是存在的,就必定有一个终极目的,从而也就必定有阐明这个艺术所要指向的目的的价值性的原则。密尔把功利原则确立为整个生活艺术领域中的、也是它的整个价值论方案中的第一原则。密尔在《逻辑学体系》中曾指出:“在生活实践中的其他部分,有些一般原则或标准必须得以确立。按照我的理解,如果能够正确地选定这个原则,则它不仅能够成为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鉴赏领域的第一原理,而且也能成为道德的第一原理。我只是宣布我的如下信念:所有实践规则所必须遵从的,并据以检验之的一般原则,就是导致人类及其他一切有感觉力的存在物的幸福的原则;换言之,增进幸福是目的论的第一原则[8](P621)可见,在密尔看来功利原则不是直接评判行动的道德正确性的直接标准,而是评判规则的道德正确性的直接标准。
实际上,密尔几乎从不直接根据功利原则对行为进行评判,而是通过诉诸次级原则来完成的。密尔认为,“无论我们采取什么做道德的基本原理,我们总要有次要的原理,以便应用那基本原理。”[4](P25)功利主义者不能够、也不必要总是计算功利。在次级原则的结构方面,我们拥有几千年的人类历史经验予以指导,这些经验形成了人类的道德规则,这些道德规则就是指导人类行为的次级原则。“人类到现在对于某些行为对他们幸福的影响必定已经有了确定的信仰;这样传下来的信仰就是大众的道德规律,并且在哲学家还未找到更好的规律时候,这些信仰也就是他的道德律”[4](P24-25)。密尔认为,在通常的情况下,次级原则对于指导我们的行动是足够的。
一般来说,人们如果按照这些已经被培养起来并得到内化的道德规则来行动,就有助于促进长期的社会效用,因为,次级道德原则是规定一般的道德权利与义务的原则,对一个行为的道德正确性的判断一般依据的正是这些次级原则。然而,根据次级原则行动在一些情况下会发生冲突,这时就需要诉诸于功利原则;而且,次级的道德原则是不系统的,而且这些原则本身也没有得到合理的辩护。因此,次级的道德原则需要根据功利原则进行反思,以便形成更完善的道德原则。当然,即使次级原则是不完善的,需要改善,也不能够以此为借口,来直接采用功利原则作为行为评判的标准。密尔指出:“认道德可以改进是一回事;完全跳过中间的通则,想要用第一原理直接考核件件行为是另一回事。以为承认一个第一原理与承认有些次级原理这两件事是互相冲突的:这种想法是很奇怪的。”[4](P25)功利原则主要的作用在于,当次级原则之间出现不一致的时候,提供一种解决冲突的方法论。如密尔在《功用主义》一书中就指出,存在着许多正义原则相冲突的情况,如在处罚的问题上、在刑罚的分派方法上、在赋税的分配方案上等等,当正义原则发生冲突时,如果“由公道的理论去决定采取那一个观点一定是‘以意为之’的。只有社会福利才能够决定那一个好。”[4](P62)
可见,密尔强调以功利原则为道德的基本原则,但并不是强调以功利原则作为道德评判的直接依据,功利原则只是一个普遍的价值论原则,对行为合理性的判断、行动的决策,需要诉诸一些次级的原则。密尔对这些次级原则的强调,使得他的功利主义思想得以容纳个人权利的概念,因为,这些次级原则既涉及到对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等方面的根本利益的保护,也涉及到自由、公正等这些促进人类幸福所必须的社会条件的促进,因此,在密尔那里,由这些次级原则所确立起来的权利和义务,在经由法律制度和社会舆论的维护和强化之后,就得到了认真的对待。而且,在密尔那里,认真对待这些次级原则确立的权利和义务并不与功利最大化相冲突,相反,二者是一致的。原因是,一方面,对这些次级原则的严格遵从,就是对这些次级原则所规定的权利的严格尊重、对这些次级原则所规定的义务的严格履行,从长远来看,这将有利于社会功利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这些次级原则并不要求人们选择功利最大化的选项,而是要求我们对义务的履行和对权利的尊重,因此,对这些次级原则的遵从就是对权利的尊重。这样,密尔就不仅通过对次级原则的肯定和强调使其理论容纳了权利、正义等重要范畴,而且也通过次级原则与终极原则之间的关系说明了权利与功利的一致性关系。正如当代著名的功利主义研究者戴维·来昂斯(David Lyons)认识到的那样,“密尔的理论以原则来确定道德责任与义务的话,那么,功利主义就是认真对待权利的。”[9](P302)
三、密尔功利主义容纳个人权利方法的价值及局限
由上分析可见,密尔通过把人类关键性的利益看作是个人的基础权利、通过诉诸一些次级原则来评判行为的道德正确性这两个方面,使得其功利主义容纳了权利、正义概念,功利主义所遭受的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与正义不相容的指责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辩护。当然,如果权利的设定必须是个人主义的、对功利的追求不可避免地涉及在个体利益之间进行权衡与交换,那么,在尊重权利与追求功利的最大化之间,确实可能会产生冲突,然而,这些冲突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密尔的功利主义不能够产生和辩护真正的个人权利。密尔通过以上两种方法,不仅使其功利主义容纳了个人权利,而且,还具备了以下两个方面的价值:
一是密尔的方法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应该如何设定权利的说明。因为,密尔把人类关键性的利益看成是权利的基础,这样,密尔就为我们提供了根据人类关键性利益来设定权利的说明。虽然对于什么是人类关键性的利益或基础权利不是固定不变的,但至少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即在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够否认生存的权利是每个人都需要的普遍权利,所以,除了极端的唯我论者之外,在特定的情形下,任何人都不能只承认自己有生存的基本权利,而否认其他人也有这种生存的权利。既然存在着相对确定的人类关键性利益,那么,根据关键性利益来设定权利就是可能的,所以,密尔根据人类关键性利益来设定权利就为我们设定权利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视角。
二是密尔的方法“为分析一个权利在特定情形中的权限范围提供了一个基础”[6](P794)。由于我们对什么样的利益是人类关键性的利益不是恒定不变的,而是根据特定的情景来判断的,所以,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也必定是不断变化的,那么以人类关键性利益为基础的权利也必定是相对的,即人的“基本权利无疑涉及人的生存以及经济、政治、教育、文化、宗教等等各个特定的领域”[10](P1),而影响人的基本权利的这些特定领域的内容又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因此,要界定一个权利的权限就必定是根据特定的人类条件和人类生活状况来进行的,这就是密尔为我们提供的分析一个权利在特定情形中的权限范围的基础。
当然,密尔功利主义容纳个人权利的方法也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密尔的功利主义要求我们,当次级原则即不同的目标发生冲突时,我们最终要诉诸于功利原则,诉诸于人类幸福这个更高级的价值。然而,有些冲突问题根据功利原则有时也是不可能得到解决的,因为,在什么是人类真正的幸福这个问题上,人们暂时还无法达到理性的共识。
当然,诸如此类问题的存在,似乎并不影响密尔功利主义道德理论对权利、正义范畴的容纳。而且,密尔也认识到了这个问题,所以,他在《论自由》中指出,虽然“在一切道德问题上,我最后总是诉诸功利的;但是这里所谓功利必须是最广义的,必须是把人当作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根据的。”[4](P12)即密尔已经认识到了功利作为道德的基础或者权利的基础时,或许只有随着人类的不断进步,权利的冲突、道德的分歧才可能逐渐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