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访制度的宪法思考

我国信访制度的宪法思考

刘春霞[1]2012年在《我国信访制度的宪政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创新,信访亦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一项;学术界和实践界的许多社科类课题,关于信访的课题也不鲜见。信访制度作为我国特色的政治制度,是党和人民联系的桥梁,是人民群众进行有效的政治参与,行使自身权利的重要形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深入进入,我们的社会有了前所未有的活力,同时许多矛盾也浮出水面。很多内部矛盾通过正当途径不得解决,不少人民群众选择信访来实现权利,信访是反映社会矛盾的一个晴雨表。由于我国信访机构设置不统一,信访法律不完善,信访工作人员考核制度等问题使信访制度在现在的背景下运行不畅,同时也因承载了信访人太多的期望而被部分学者建言应废弃。笔者认为在社会管理创新日益受到重视的环境下,我们不应该对信访制度全盘否定,而应该在既有的政治、法律体制和信访制度自身的基础上对其改革,使信访制度更好的联系政府与群众,发挥社会缓冲器作用,人民直接参与政治,实现服务于社会的功能与作用。本文以宪政为角度,分四部分对我国的信访制度做些粗浅的思考,梳理了我国信访制度的源渊,深度分析了我国信访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原因,最后对我国信访制度的改革提出自己的思路与方法。首先介绍信访制度的基本原理及信访制度的宪政价值,以及境外相关信访制度的特点及对我国信访制度的影响。其次以信访人、信访机构、信访工作人员为对象对我国信访制度当下的现状加以剖析。再次对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原因和问题加以解析。从叁个方面列举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接着从四个方面原因来解释造成我国信访制度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最后着重从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司法适用角度对改进我国信访制度做些建议,使我国信访制度在宪政体制下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郝建臻[2]2004年在《我国信访制度的宪法思考》文中提出信访制度作为我国民愿表达、政治参与和解决纠纷的一种特殊手段,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深厚的社会根基和普遍的意识基础。实践证明,它在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信访作为一种救济制度在我国长期处于边缘化的地位,因为它似乎与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背道而驰。因此,在我们大力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信访是取是舍,成为一个历史性的课题摆在我们面前。本文作者基于对此问题的兴趣和关注,经过长期的调查研究,选取了信访作为自己硕士毕业论文的主题,并且将其置于我国宪政和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进行思索,以期对我国信访制度的改革和良性发展提供一些参考。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关于信访制度的本体论。作者开门见山介绍了什么是信访,以及信访制度的性质、任务、功能、作用、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等,明确了基本概念和基本关系,为文章后面的论述作好铺垫。第二章对古今中外的信访制度作了介绍,力图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来阐明信访的制度渊源和不同国家信访制度的特点。第一节梳理了我国信访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从远古社会信访的萌芽状态写起,以历史为主线,一直谈到清代的信访制度,揭示了信访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的历史继承性。第二节介绍了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愿表达机制,它们制度设计的目的与我国信访有许多相似的特征,但做法却迥然不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的经验或许能够为我们提供借鉴。第叁章分析了信访制度的产生基础,包括理论基础、宪法基础、传统意识基础和现实基础。信访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安全阀理论,因为它是一种民怨的发泄和释放机制;信访的宪法基础是这种制度在宪法规范中能够寻找到的直接依据,我国信访制度的宪法基础一般被认为是《宪法》第四十一条;信访的传统意识基础是百姓从古至今挥之不去的“清官”意识和“京控”观念;信访的现实基础是我国落后的司法现状,司法不独立且腐败猖獗,其必然得不到老百姓的认可和信任,这就导致了大量的涉法涉讼案件涌向信访机关。第四章论述了我国信访制度和其他救济制度之间的关系。指出了它们的相同或相似之处,但着重论述了它们的不同点。作者从司法性、成本、独立性、受案范围、救济和执行力度、调解的合法性、程序的繁简程度七个方面指出了信访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从性质、原则、适用范围、程序要求、处理结果和法律责任五个方面分析了信访与行政复议的差异。第五章总结了我国当前的信访现状,概括出六大特点,并对影响我国信访制度的体制内外因素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我国当前信访困境的症结所在。第六章,在前五章分析比较的基础上,作者从加强我国法治建设的高度出发,提出了突破我国信访制度困境的建议。首先要制订《信访法》,实现信访的法律化,明确信访机关的法律地位、权限范围、信访程序以及信访责任等等。其次,要整合信访资源,实现信访的统一受理,发挥人大及人大代表在信访中的积极作用,包括设立人大行政监察专员等等。同时建议国家大力推进司法独立的进程,努力树立司法权威,为信访工作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程凯[3]2013年在《社会转型期的纠纷解决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不断发展使我们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学理论成果和指导思想,对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法律实践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一届叁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推进了我国现代化的进程,也加速进入社会转型发展阶段,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目标后,社会转型逐渐深入。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市场行为的运作,但由于社会现实的复杂,引起了各种各样的矛盾和纠纷,甚至是重大的群体性冲突事件,干扰了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秩序和进程,因而探索建立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矛盾纠纷,便成为当下的一项重要使命。本文试图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为视角,来探索研究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纠纷解决,重要途径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解决转型期的矛盾和纠纷提供有益的保障。全文共分绪论和六章正文,围绕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来论述上述内容。其中篇章结构为绪论介绍本文研究的径路、研究意义和现状、研究方法和思路及创新之处。第一章论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与社会转型期,分析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演进及其理论成果、马克思主义理论视野中的社会转型、二者的时间竞合与治理模式的协调。第二章论述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纠纷缘起与秩序重建,突出转型期纠纷的不同特点,并分析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矛盾理论的发展与实践及其对解决纠纷的启示。第叁章论述了我国社会转型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包括诉讼制度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第四章论述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调解制度,重点是调解制度的历史演进、面临的困境与改善路径、《人民调解法》的制定与实施。第五章论述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信访制度,研究了我国信访制度的发展历程、它所面临的困境与改善路径。第六章论述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重点是纠纷解决机制要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协调,并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实践中得到有益的启示。研究的主要内容和观点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进程是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相伴相生的,同时也与中国社会转型的部分历史阶段相切合重迭。由于我国的社会转型是在极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依次展开、推进和深入,期间所经历的不同社会阶段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形成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形成的理论和实践对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和依法治国的实践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部门法中较为具体的一种机制,同样离不开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指导,虽然在改革开放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学理论对我国的法学研究与实践产生较大影响,在移植或坚持本土法学资源的争辩和夹击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建构与发展中也受益于其中,作为具有东方经验与特征的部分纠纷解决机制依然具有中国文化的印记。而借助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启示和鉴戒,这些纠纷解决机制将会在我国的法律实践应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社会转型期是由传统社会向现代化转变的时期,其中各种复杂多变的原因和态势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秩序规范、党的执政基础和国家治理模式以及政府的政策管理都会产生消极影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和目标就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通过诉讼解纷机制的权威性和非诉讼解纷机制的灵活运用达到解决纠纷、恢复秩序、促进和谐的正面效应,其中非诉讼解纷机制中调解、谈判、仲裁、信访的运用及其衔接互动起着重要的解纷功能,但二者在解纷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困境与不足,如何更好地通过改善路径克服其消极因素,是当下学界积极思考和共同面临的责任。虽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构成面临着争议,诉讼解纷机制是否纳入其中有待于学理上的进一步解释,本文仍把它建构在其中,不能缺少它的理由在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诉调对接机制、仲裁与司法互动机制、早期中立评估和简易陪审团审理等解纷机制都非常明显的与诉讼有关,与诸多解纷机制存在重要关联的机制如果排除在外,在学理上也于理不通。本文在论述中略作尝试,并把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和信访制度作为重点论述,因为我国当下的信访制度面临的争议与困境最为突出。我国在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纠纷的同时,也面临着秩序重建的职责。社会秩序重建不是推倒重来,不是散漫的自由行为,它必须遵从一定的准则与目标,保证其过程和结果的合规律性与合社会性,既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要求相适应,也要与人的需求特征相吻合。我们党和国家确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蓝图,其中蕴涵了对社会秩序重建的使命,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应用中也承载着这样的任务,它也是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背景下发挥着具体解纷的功能,起着保卫社会和促进社会团结的效用,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周金凤[4]2010年在《法治语境下信访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文中研究指明信访制度是一个典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它产生于国家政权建立之初,在国家实行法治的背景下仍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不可否认,信访制度曾在中国相当长的时期被赋予了各种不同的功能,承担了重要的历史使命,完成了国家许多阶段性的任务。直至今天,对于广大社会弱势群众来说,他们仍把信访制度看成是实现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在民主化和法治化的语境下,现行的信访制度暴露出许多的缺陷和面临严重的困境。信访制度自身的立法现状和运行现状暴露出现行信访制度的诸多问题,信访制度自身的比较浓厚的人治色彩及信访功能的变异使得信访制度陷入困境。信访制度自产生以来始终是运行在法治的框架之外,信访制度这种人治色彩比较浓厚的制度设计与法治理念产生了极大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对信访制度进行反思与重构就有了必要。本文以信访制度的基本理论为研究起点,探讨信访制度的内涵、功能及产生的基础,接下来从立法及运行两个层面对信访制度的现状进行详细的论述,然后在法治语境下对信访制度进行反思,对其合理性及面临的困境进行充分论证与深入分析,最后对法治语境下的信访制度进行重构,对其进行理论思考、功能定位并提出具体的法治化重构方式。

朱恒顺[5]2005年在《信访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信访是中国源远流长的历史长河中的一种重要的社会文化现象。有了国家,就产生了信访。但完整的、现代意义上的、有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开始于新中国的成立,它被认为是中国共产党创造的一种特殊的人权救济与政治参与方式,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一个符号表达。 本文认为,信访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这就意味着国家是保障公民信访权利实现的最主要的义务主体。同时,信访既然作为一种基本人权,而且这种权利的义务主体是国家,那么保护这种权利的信访制度就不应当予以废除。需要我们讨论的就是,如何更好地科学设置这一制度,如何使这一制度法治化、科学化。 绝大多数信访都与权力有关,而信访主体指向的对象基本上都是权力。本文提出,信访法治化的本质之一是要在法治的框架下建立科学的利益纠纷处理机制,信访法治化的本质之二是探索科学的公民权利救济机制,信访法治化的本质之叁是健全公民参与政治的有效途径。信访法治化的关键在于利益分配和权利救济程序的完善。 文章在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了世界上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民众诉愿(信访)机制,认为各主要国家的民众诉愿(信访)机制可以为我们的信访改革提供以下借鉴:(1) 民众诉愿与利益纷争的解决需要司法救济之外的救济手段与途径,这是我国信访制度继续存在的重要基础。(2) 司法救济之外的救济机构必须独立、有权威,这实际上是我国现行信访机构最缺乏的。(3) 要充分发挥人大及人大代表在化解民怨中的作用。(4) 司法救济之外的救济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应由法律工作者充任。(5) 司法救济之外的救济必须灵活简便,如果司法救济之外的救济方式繁杂,这种救济存在的意义就值得怀疑。 文章第叁部分介绍了我国信访的现状,并指出我国现行信访制度的制度性缺失造成了如下后果:信访洪峰日益冲击地方政权尤其是基层政权的合法性:信访制度性缺失挑战中央权威;信访制度性缺失削弱了我们法治化的努力;信访制度性缺失给首都和各省会城市带来沉重压力;信访制度性缺失给地方政府同样带来了沉重压力。 解决信访问题的突破口在于:首先要从权力运行法治化开始入手,这尤其要强调权力运行所需要的科学程序,第二个突破口是树立司法权威,第叁个突破口在于充分发挥人大和人大代表的作用,第四个突破口在于大力推进信访工作机构的独立性。

谢雨明[6]2016年在《信访权研究》文中指出信访权指的是群众通过写信或上访的方式,向各级党政机关和人大、司法机关等单位提出意见、批评、建议、要求和申诉,以此来实现参政议政或者维护权益的权利。信访就是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反映意见建议要求解决诉求的过程和制度。信访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行为,有着悠久的历史。它对扩大人民参政渠道、拓宽公民救济渠道、预防权力专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信访工作作为执政党群众工作的重要渠道,是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补充。目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信访法律体系,国务院2005年修订的行政法规《信访条例》把保护信访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作为信访工作的指导原则。但在践行中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例如立法层级低、新《信访条例》在设计上存在不足;信访机关权力有限且独立性差、信访机关分散、信访机关的权责不明、信访机关工作制度不明确、信访机关体系紊乱;群众“信访不信法”、信访“束民不压官”、对行政行为的约束力小。本文对比了德国、法国、日本的相关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信访权保障的对策主要有:信访权保障立法的完善、加强信访制度建设、完善信访权救济链、拓宽公民参与渠道。

郑瑞涛[7]2005年在《论信访制度的监督功能》文中研究表明信访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具有悠久历史渊源和社会基础的公民政治参与和民意表达的政治制度,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都发挥了沟通国家与公民相互关系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和社会体制转轨,剧烈的社会冲突导致信访活动的激增,信访制度在众多的矛盾和过多的期望面前,显现出对问题解决的不力和对时代发展要求的不适应,信访制度走到了一个制度变迁的关口,信访制度的重构成为目前国家和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而长期以来,行政法学界对此问题研究比较缺乏,相关的研究总体上还很不深入。本文尝试以信访制度的功能为研究方向,在对我国信访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现状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对信访制度的功能进行系统归纳与深入分析,将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在监督功能上,并以此为基本理念尝试对我国信访制度进行重构。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信访制度的基本理论。在该部分,作者首先分析了信访与信访制度的概念,信访制度功能的概念,在对有关概念进行区分的基础上,重点对于信访参与者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考察。信访权作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从权利属性上看是公民监督权的一种,信访人的权利首先是一种公民进行监督的权利,是与信访人的义务相互依存的权利。在信访权这种形式意义上的权利背后,还隐藏着其他众多的权利群,包括了许多现实权利。信访机关的权力,从规范的角度讲,是信访机关在接到信访人的信访请求时,为实现其职责或目标而应当具有的解决问题的实际手段或能力,它直接面对国家制度的整体及人民利益的全部,是具有政治性质的权力。信访制度同我国传统相符合体现了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信访制度的产生基础包括了以公民基本权利为核心的宪法基础、以人民主权原则为内容的理论基础、以传统“青天”意识为重点的文化基础和以社会“安全阀”为中心的社会基础。第二部分:信访制度的现状。本部分首先对我国信访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考察,从总体上来说我国信访制度的法律规范存在着立法层次较低、信访主体权利义务关系规定模糊、法律规范可操作性差等缺陷。而随着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转型时期社会结构性矛盾的增多,引发了信访量剧增,信访制度出现了种种与现实需要不适应的制度困境,具体包括了:信访体制松散;信访机关错位;信访程序缺失;信访功能错位。在对我国信访制度的困境进行梳理后可以发现,我国信访制度目前所面临的一种重要的问题是信访制度的功能错位,对于信访制度功能的研究是对我国信访制度进行重构的关键点。本部分与第一部分既指出了对信访制度功能进行系统研究的必要性,也构成了对信访制度功能进行深入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论信访制度的监督功能 2的现实基础与理论前提。第叁部分:信访制度功能的一般解说。信访制度的功能是指信访制度本身应当具备的功用和能力。学者对信访制度功能的理解很不统一,作者在对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分析和归纳的基础上,尝试着将有关信访制度功能的现有提法归纳为统治功能、控制功能、沟通功能、调节功能、救济功能、监督功能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并结合不同学者的不同认识,将有关信访制度功能的学说归纳为多重功能论、四重功能论、叁重功能论、双重功能论等观点。为了对信访制度功能进行深入的认识,本部分通过对信访制度的历史演进和域外制度的考察,力图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对信访制度和信访制度功能进行了纵横比较。在对信访制度的渊源和域外信访制度的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信访制度功能的学说进行了梳理,并从公民监督权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信访制度功能的观点,即“以监督功能为核心的多重功能论”。信访与法治的关系是信访制度法治化的一个重要问题,信访制度的救济功能与监督功能与法治之间一种特殊的敌友关系,体现出信访制度监督功能的意义。第四部分:信访制度功能的行政法解说。我国信访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行政信访制度,这不仅是由于我国信访中所反映的问题大部分都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有关,而且是由于行政信访在法律规范上具有我国信访制度立法体系中效力等级最高的一个法律规范:《信访条例》。1995 年颁布的《信访条例》今年进行了修订,新《信访条例》自 200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新《信访条例》在制度设计上有不少亮点:信访工作思路的创新;信访人权利保护的强化;信访人信访渠道的拓展;信访机构职权的加强;信访人与信访机关信访责任意识的强化;信访程序的完善等。同时,由于制度现状与修订时机方面的原因,新《信访条例》还有一定的不足:信访机构的独立性有待加强;“终访程序”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着一定困难;信访体制上仍无法避免人治与法治的紧张关系;信访功能错位现象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等。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是与信访制度联系最为紧密的行政法律制度,本部分从信访制度功能的角度考察了信访制度同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之间的关系,从行政救济制度的视角,重点分析了信访答复可诉性和涉诉信访这两个处于制度衔接点的问题,进一步强化了信访制度监督功能的合理性。本部分是在第叁部分对信访制度功能进行一般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从行政法的角度?

何金友[8]2009年在《我国信访制度的宪法思考》文中提出信访制度作为我国民愿表达、政治参与和解决纠纷的一种特殊手段,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深厚的社会根基和普遍的意识基础。实践证明,它在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信访作为一种救济制度在我国长期处于边缘化的地位,因为它似乎与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背道而驰。因此,在我们大力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信访是取是舍,成为一个历史性的课题摆在我们面前。本文作者基于对此问题的兴趣和关注,选取了信访作为自己硕士毕业论文的主题,并且将其置于我国宪政和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进行思索,目的是通过逻辑和理论等分析方法,反思与纠正现行信访制度中的种种弊端,疏通公众参与和投诉的渠道并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秩序,使信访逐步纳入国家的常法治轨道。本文共分六章。首先,是关于信访制度的本体论。介绍了什么是信访,以及信访制度的性质和功能,明确了基本概念和基本关系,为文章后面的论述作好铺垫。其次,从纵向和横向的角度阐明信访的制度渊源和不同国家信访制度的特点。一方面揭示了信访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的历史继承性,另一方面介绍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愿表达机制,以达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借鉴目的。第叁,分析信访制度的产生基础,包括理论基础、宪法基础、文化基础和现实基础。论述了我国信访制度和其他救济制度之间的关系,指出了它们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最后,总结了我国当前的信访现状,指出了我国当前信访困境的症结所在,从加强我国法治建设的高度出发,提出了突破我国信访制度困境的建议。

张立刚[9]2010年在《我国信访制度困境的宪政思考》文中研究说明信访权利是宪法上公民的监督权,信访制度是保障公民实现其监督权的一项制度,并没有也无力承担权利救济、纠纷解决的功能。我国信访制度的困境就在于其功能的异化,原有的监督功能被弱化,本不具有的权利救济功能却被强化,甚至有代替司法救济成为权利救济主渠道的趋势。因此,要使信访制度的困境得以求解,宪政框架内两条变革思路必须同时并举:一是强化信访制度的监督功能,二是剥离信访制度的权利救济功能。

张鹏翔[10]2008年在《转型期我国信访制度的重构》文中研究说明作为我国独有的一项制度设计,信访制度在不同的时期均发挥了重要的功能。随着民主和法治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信访制度也成为一个充满困惑和日渐陷入困境的问题。中国社会目前正处在经济迅速发展和社会体制转型过程中,各类社会矛盾不断凸显,又加之民众对信访制度寄予了较高的期待,“信访洪峰”的到来自在情理之中。与民众的期待相对应的是,由于信访制度本身在设计上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因而,面对新一轮的“信访洪峰”,显得有些不堪重负。于是,学界对信访制度的存或废、强化或弱化展开了论战。基于此,笔者以转型期我国信访制度的重构为题,通过对信访制度的历史源流、国外或地区的相关制度以及信访制度在宪法学上的定位等诸多问题进行分析考察,在明确信访制度自身缺陷的同时,试图寻找信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进而结合我国目前信访制度的现状和缺陷,从宏观上对我国信访制度的重新构建提出一些建议。这也是本文的一个预设性前提。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由笔者对信访制度的长期关注以及对信访制度的困惑引出信访制度自身所处的尴尬境地,简要介绍了国内研究现状及研究方法,表明笔者对信访制度研究所持的态度:细心地去研究和求证、理性地去分析和寻求解决之道。第二部分是信访的中国语境。本章着重对信访本体进行分析。具体而言,第一小节通过对“信访”的概念进行考察,对《信访条例》关于“信访”的定义进行具体解读,从信访制度适用范围的角度来对信访制度进行分类,为文章后面的论述做好了铺垫。第二小节运用历史分析法阐述了我国信访制度史和制度渊源,揭示了信访制度的历史继承性,并对我国古代的“信访”进行了评价,得出经验和教训。第叁小节仍然是以历史为主线,介绍了1949年以后我国信访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轨迹。第四小节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系统地介绍了瑞典、英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愿表达机制。这些国家的制度设计的目的与我国信访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制度设计上却差别很大。通过对上述国家民愿表达制度的考察,得出启示,以供我国借鉴。第五小节介绍了信访制度在我国宪法学上的定位,通过对信访制度的宪法基础和权利属性两个方面的分析,为笔者的论点提供了宪法学上的论据。第叁部分是转型期信访制度运行状况评析。本章由对转型期我国信访制度的运行现状的分析而展开,在看到信访制度缺陷的同时,对信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具体来说,第一小节通过对社会转型的涵义和特征的分析,便于更深入地理解社会转型的内涵。同时也是本文标题的时间维度依据。第二小节对我国信访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分四个方面:第一,信访数量大,但近几年略有降低;第二,大部分信访案件所提要求是合理的;第叁,非制度化的信访增多和新型上访方式的出现,如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涉法上访等;第四,上访主体多元化、内容多样化。在本部分的论述时列出了表格和数据,以使论述更为直观明了。第叁小节对我国信访制度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共分两个部分,第一,信访制度自身的缺陷如违反正当程序等;第二部分介绍了信访制度与其他制度间的协调机制不完善,具体表现为各种救济制度缺乏整体设计,各种制度环节街接不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门槛过高和人大代表的缺位叁个方面。第四小节分析了制度性的缺陷所带来的影响:导致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受到损害、对司法权威形成挑战。第五小节是有关信访制度的存在的合理性分析研究,共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列举了有关信访制度存废之争的主流观点,第二部分从社会历史文化角度对信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进行了剖析,笔者认为转型期信访制度的存在是具有合理性的,既不主张立即废除信访制度,也反对盲目地去强化信访制度、赋予信访制度更大的权利,而是力求对信访制度进行配套完善协调。第四部分是转型期我国信访制度的重构方案研究。在此,笔者以前几章的分析为基点,提出了针对信访制度的改革建议,第一,针对目前《信访条例》位阶过低的问题,笔者也赞同制定一部信访法。在我国现行宪法不作修改的情况下,信访法制定的宪法依据仍然是宪法的第四十一条。信访法应该就信访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信访机构以处理信访案件必要的权力、明确信访责任以及明确信访的程序等几个方面做出规定。第二,目前中国信访机构的设置是相当庞杂的,笔者认为未来信访制度的设置应当是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的一元信访体制。第叁,行政法律制度应该是一个完备的体系,狭义上的信访制度的设置与运作不能与其他制度相矛盾或脱节,因而完善行政信访制度与相关制度的配合与衔接则是非常必要的。第四是引入社会中介,通过社会中介的力量,在公民与政府之间形成了有效的缓冲机制,这样有助于矛盾的化解与公民权利的实现。第五,言论自由和游行示威的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的权利,但上述两种权利在我国均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过宽过严的状况,为了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我们应对这两种权利重新定位。第六,推进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一方面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同时也有利于信访工作的趋于规范。第五部分是结语。本章节既是对以上各章论述的一个总结,也是对信访制度进行反思的继续。

参考文献:

[1]. 我国信访制度的宪政思考[D]. 刘春霞. 安徽大学. 2012

[2]. 我国信访制度的宪法思考[D]. 郝建臻.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3]. 社会转型期的纠纷解决研究[D]. 程凯. 华南理工大学. 2013

[4]. 法治语境下信访制度的反思与重构[D]. 周金凤. 吉林大学. 2010

[5]. 信访法治化研究[D]. 朱恒顺. 山东大学. 2005

[6]. 信访权研究[D]. 谢雨明.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6

[7]. 论信访制度的监督功能[D]. 郑瑞涛.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8]. 我国信访制度的宪法思考[D]. 何金友. 山东大学. 2009

[9]. 我国信访制度困境的宪政思考[J]. 张立刚.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10]. 转型期我国信访制度的重构[D]. 张鹏翔. 西南政法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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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访制度的宪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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