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英国和德国社会保险立法比较研究_社会保险论文

近代英国和德国社会保险立法比较研究_社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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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步确立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其标志为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制定并实施了社会保险立法。英国和德国的社会保险立法在这一时期更具代表性。对其进行比较研究,有利于我们把握两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过程中的各自特色,也可以为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有益的启示。

德国是近代西方最早颁布社会保险立法的国家,其社会保险立法包括1883年的《疾病保险法》,1884年的《工伤事故保险法》和1889年的《老年保险法》。1911年,德国政府又将以前所颁布的各种社会保险法合并在一起,构成一部系统的社会保险法典。

在德国,最早被议会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是《疾病保险法》。该法于1882年5月与工伤事故保险法一道提交议会。 因为当时德国已经有了矿工和手工业行会的疾病救助基金,疾病保险费问题争议较小,所以疾病保险法很快在议会得以通过,并于1883年开始实施。该法规定,对大部分工资劳动者实行强制性疾病保险,疾病保险基金由雇主承担30%,雇工承担70%〔1〕。雇工在患病期间, 可以从该项保险基金中领取相当其薪水的一半作为生活津贴,还可领取一定的医疗费和丧葬费。雇工领取疾病保险津贴的最高期限不能超过13周。该法还规定,由疾病保险的公共法人团体来管理该项基金。开始时主要是利用现有的共济会,互助会和工厂中的各种疾病互助组织,不久建立起地方疾病保险协会和公共疾病保险基金会,作为疾病保险基金的主要管理机构。由于雇工承担了该项基金的大部分,所以在各种管理机构中,雇工代表都起决定作用。

最早提出的《工伤事故保险法》法案规定,所有工厂、船厂、矿山及建筑业的工人,年收入在2000马克以下者,都必须参加工伤事故保险。保险费由雇主承担三分之二,雇工承担三分之一。年收入不足750 马克的雇工,由国家对其应负金额予以补贴,补贴额为其应负份额的三分之一。因意外灾难而失去工作能力者,领取工伤事故保险津贴的最早时间是事故发生后的第五周。工伤事故保险由帝国银行办理。该法案在议会一经提出,立即遭到德国资产阶级的坚决反对。他们认为由国家对该项保险基金予以补贴会减少对他们的贷款数额,由国家来办理该项保险业务又会影响他们在保险业中的收入。这样,工伤保险法初次提出便遭否决。1882年,经过修改后的工伤事故保险法再次提交议会。修改后的法案不再把该项保险业务交由帝国银行办理,而是交由企业主协会办理。工伤事故保险津贴的最早领取时间延长到事故发生后的第15周,国家补贴的比例也由原来的三分之一降到四分之一。由于德国资产阶级对此决不让步,该法在议会再度搁浅。直到1884年经过第三次修改方在议会得以通过。修改后的该法较之以前已面目全非,基本上完全满足了德国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国家对该项保险基金不再予以补贴。该项保险的费用也不再由雇工承担,而由雇主一方承担。其管理也由雇主方绝对负责,雇工不能干预。因工伤而丧失劳动能力者头几个星期按疾病保险法办理,领取工伤事故保险津贴的数额为工资的三分之二,最高领取期为14周。工伤致死者的家属可以领取相当于死者工资的20%作为津贴。

《老年保险法》于1889年5月由议会通过。它规定, 该法适用于工业工人、农业工人、手工业者及公务员。保险费由雇主、雇工及国家其同分担,参加该项保险者,在服兵役期间,其应承担的份额由国家承担。领取该项保险津贴的年龄开始定为70岁,后又改为75岁。参加者必须在工作24年之后方可领取老年保险津贴,残废者也必须在工作满4 年后方可领取。老年保险基金由政府管理,要求劳动者必须无条件参加。

三项社会保险法通过和实施后,德国基本上构筑起近代社会保障体制的框架。后来,各种社会保险法的适应范围逐步扩大。1886年,工伤事故保险开始适用于农业工人;1911年又颁布了职员保险法。到这一年年中,农业工人及大部分临时工也都加入了社会保险。同年7月份, 德国政府把以往的各项社会保险方法合并成一部社会保险法典,共有1805条〔2〕,近代德国社会保险立法初具规模,社会保障制度初步形成。

英国的社会保险立法出现于1911年。这一年,英国议会通过了著名的《国民保险法》,该法是20世纪初英国自由党内阁社会改革措施的最重要内容,整个法案长达116页〔3〕,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健康保险法,另一部分是失业保险法。前者规定,健康保险适用于16—70岁的一切体力工人以及每年薪金不超过160英镑的一切职员,士兵、水手、 教师和其它公务员可以不受这一限制。该项保险的基金按不同比例由雇主、职工及国家共同承担,雇主应为每个职工每周交纳3便士, 每位男工女工每周分别交纳4便士、3便士,另外,由国家每周为每个职工交纳2便士。职工在患病期间,男女每周分别可领取10先令、7先令6 便士的津贴。残废不能工作时,不论男女,每周都可领取5先令, 女工在产期每周可领取30先令。该项保险的管理及执行事务应尽可能交给那些有经验的人负责。法令鼓励被保险人参加政府核准的团体,如互助会、职工会等,交纳保险费的人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愿意加入的团体,没有参加任何团体的被保险人可以通过邮局领取保险津贴;每一个郡或郡级市都应设立一个保险委员会,以便监督该项保险的管理工作,这种委员会应由各方面的人士组成,主要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被保险人及开业医生。被保险人还可以自由地在一个地方的开业医生名单中指定一名为自己诊治疾病的医生,开业医生每年向每位病人收取4先令的费用, 药品费由该项保险基金承担。此外,该法还对每年总收入不足160 英镑的自愿纳费者参加该项保险的办法,被保险人的疗养办法做了一些规定。

失业保险法有两大原则。一个是,失业对每一个具有正常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来说只能是暂时性的问题,而不能是长期性问题。另一个是,失业保险津贴是帮助工人渡过短期失业的,而不是供给他全部的生活费用,更不是给其提供以往的全部工资收入。根据这两项原则,该法规定,失业保险主要适用于那些无法避免季节性失业和周期性失业的工业部门的工人,这些工业部门主要指建筑业、工程建筑业(道路、铁路、港口、码头等工程建筑业)、造船业、机械工程业、翻砂业、车辆制造业以及上述工业部门共同经营的机器锯木业。失业保险基金同样由雇主、职工及国家三方按比例分担,雇主必须为每一个被保险人在雇佣期间每周交纳两个半便士,职工每人每周也应交纳两个半便士,另由国家每周为每个职工交付雇主及职工共交款项的三分之一。失业保险津贴的领取标准是每周7先令,被保险人必须在交纳5次保险费后,方可领取失业保险补贴,每个被保险人每年享受保险津贴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15周。被保险的工人团体如果以他们自己的基金补贴其成员,补贴数额不能超过失业保险法新规定的津贴额的三分之一,否则,被保险人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津贴。失业保险的申请人在参加该项保险前,必须向劳工介绍所的人员提交证明,证明他在过去5 年内曾一直在一个符合失业保险法所规定的工业部门中工作26周以上,而且现在的确找不到工作。这样,以《国民保险法》为标志,英国近代社会保障制度也初步确立起来。

英德两国的社会保险立法从内容上看有许多相似之处,已如上述,但是,在一些方面也存在明显的不同。首先,德国的社会保险立法从形式上看是先分别制定各种具体的法律,然后将这些具体的法律综合而成一部系统的社会保险法典,这既是由德国社会保险立法工作的开创性地位决定的,又是受到德国资产阶级顽固势力抑制的结果。而英国的社会保险立法一开始出现就是一项一揽子立法计划,这反映出英国资产阶级政府在解决社会问题上的果断性。其次,在具体立法方面,两国各有侧重。英国的健康保险法与德国的疾病保险法大致相当,而德国又推行了工伤事故保险法和老年保险法,英国却着力推行失业保险。再次,在一些十分重要的细节上,特别是在保险金的来源方面,两国立法有较大差异。德国的法律规定保险金的来源,或由雇主一方承担,如1884年的工伤事故保险法;或由雇主和雇工双方承担,如1883年的疾病保险法;或由雇主、雇工和国家三方共同承担,如1889年的老年保险法。而英国的国民保险法则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国家、雇主及职工三方分担。

19世纪末20世纪初,直接促使英德两国政府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险立法的主要因素有下列几个:

第一,英德两国严重存在的公民贫穷的社会问题。第二次科学技术革命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也带来了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在德国,1885—1914年,居民的生活费用至少上涨了40%,同一时期工人工资仅增长25%;1894—1902年,一个五口人的德国家庭每周最基本的生活费用是24马克40分尼,而当时工人平均周工资只有21马克10分尼〔4〕。工人劳动时间很长,在下西里西亚,纺织工人每天工作16 小时以上,其它工人的劳动时间也在13—14小时,在鲁尔矿区,工人的劳动时间也在10—12小时〔5〕。在英国,下层人民生活困难,普遍贫穷。1878年,兰克夏纺织工厂主把25万纺织工人的工资削减了10%。1900—1910年,英国工人实际工资下降10%。当时,英国工人每周最低生活费用需要30先令,却只有37.5%的男工能有这样的收入。女工工资每周只有8先令,农业工人工资也只有17—20先令〔6〕。1905年英国4300万总人口中至少有3800万是穷困者,这个数字比40年前英国的总人口还多〔7〕。贫穷使得下层人民健康状况极端恶化, 布尔战争时期的一项征兵体检中,竟有25%的应征英国公民体检不合格〔8〕。 贫穷也使人们对政府产生了强烈的不满情绪。

第二,英德两国工人运动的发展。在德国, 产业工人由1852 年的199万发展到1894年的613万〔9〕。英国工会会员的总数也由1895 年的140.7万多人增至1911年的301.8万多人。〔10〕罢工运动在两国蓬勃开展。1872年,德国鲁尔矿区工人进行了要求实行8 小时工作制和提高工资的罢工。同年在柏林、莱比锡、纽伦堡等地也都发生了声势浩大的罢工。1889年,伦敦码头工人进行了四个星期的罢工;1906—1910年,在英国先后发生了南威尔士矿工和克莱德造船工人罢工;特别是1911年英国矿工总罢工,坚持六个月,影响最大。工人运动的高涨,促使工人阶级政党的产生。1869年,德国社会民主工党成立,1875年改称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1893年,英国独立工党出现,1906年改称工党。尽管这一时期两国的工人阶级政党还不够成熟,但在领导两国工人运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874年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在议会选举中仅得35.5万张选票,在1877年的议会选举中得到49.3万张选票。1878年,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在帝国议会中仅有9个席位,到1890年增至35个〔12〕。1900 年,英国议会中仅有2名工人议员,1906年有29名, 柏恩斯还担任了地方事务部大臣,这在英国工运史上尚属首次,到1910年,英国工党在议会已拥有42个席位〔13〕。工人运动的发展及工人阶级政党的建立,迫使英德两国资产阶级政府正视社会问题,采取措施缓和阶级矛盾,以维护自己的统治。

第三,社会舆论的高涨。严重的社会问题及日益强大的工人运动引起了一些资产阶级有识之士的注意,他们呼吁政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解决社会问题。在德国,“讲坛社会主义者的思想给德国的社会政策以最强有力的推动”。〔14〕“讲坛社会主义”派出现于1864年,他们大都是当时德国的经济学家,在劳资关系上,该派主张国家干预。1872年,他们成立一个社会政策联合会,参加者有经济学家、法学家、高级官员、企业主。“讲坛社会主义者”又分为两派,自由派主张给工人以更多的结社等自由,在选举法中给人更多的机会,以此推动社会改革;保守派主张以国家的保护措施来改善工人的状况,这些保护措施主要是强制性社会保险、限制工作时间。“讲坛社会主义者”在当时的德国具有重要影响,他们控制着当时德国各类大学的经济学和社会学讲坛,整整一代的德国高级官吏及政治家都深深受到该派的影响,因此,该派的创始人谢夫莱最终被德国政府邀请去制定社会保险法,此外,民族自由党对德国这一时期的社会政策也起了一定的影响,该党在1871年的帝国议会382个议席中拥有118个〔15〕,他们主张国家在社会政策方面应该适应正在兴起的工业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英国,各种社会舆论对于政府在社会问题上的迟疑不决及无所作为提出了强烈批评。著名社会活动家布茨认为:“贫困者的低额所得,与其说是个人的责任或个人的失败,不如说是社会情况的产物,贫困本是其主要原因”〔16〕。另一位资产阶级主要辩护人吉芬也指出:“看到目前情况,任何人都要进行革命之类的事以求改善”。〔17〕一些资产阶级人士还力主进行社会改革,杰文斯说:“国家通过任何法律,甚或进行任何单独行动,只要它的最终结果可以增进人类幸福的总和,就不失为正当的”。〔18〕他的观点受到当时议会各派的普遍赞同。此外,社会舆论还对英国现行的济贫制度提出批评。1905—1909年的皇家济贫调查委员会在报告中指出:“尽管每年有庞大的支出……然而,我们仍然有大批生活不能自给的人分布在我们中间,而且,就最近的迹象看来,这支大军只会有增无减。”〔19〕许多人认为现行济贫制度的主要实施场所——强制劳役场是一个“充满恐怖与羞耻的牢狱”,“极肮脏的场所。”〔20〕因而成为各种济贫改革论者攻击的目标。这种日益高涨的社会舆论迫使英德两国资产阶级政府不得不正视和解决上述社会问题。

第四,资产阶级统治者对社会问题认识的转变。严重的社会问题、强大的工人运动、高涨的社会舆论,使得英德两国资产阶级政府认识到只有采取措施解决上述社会问题,才能消除无产阶级革命的借口,从而巩固资产阶级的统治。1871年,德国首相俾斯麦就说过:“只有现在进行统治的国家政权采取措施,方能制止社会主义运动的混乱局面,办法是由政府去实现社会主义的要求中看来合理的、并和国家的社会制度相一致的东西”,他表示:“愿意支持任何目的在于积极地改善工人处境的努力”,目的是“通过行政和立法手段挖掉社会民主党的老根”。〔21〕1881年,他在帝国议会中宣称:“社会弊病的医治,一定不能仅仅依靠对社会民主党的过火行为的镇压”,而且,同时要积极促进工人阶级的投资。”〔22〕基于上述观点和立场,俾斯麦不顾议会中反对派的阻挠,竭力主张实行社会保险,当议会反对派说他的社会保险立法不仅仅是社会主义的,简直是共产主义的时候,俾斯麦表示所有这些指责“对我都是无所谓的,我称它是立法范围内的实际的基督主义”。〔23〕并进一步指出:“国家必须把这件事抓起来,并不施舍,而是那些有好好劳动的愿望而无法劳动的人们有权要求照料”。俾斯麦的认识和主张甚至得到了德皇威廉一世的支持,皇帝说:“我认为,使帝国国会重新关心这一任务乃是皇帝的义务。如果我有朝一日在谢世时能意识到,我已重新并且持久地保证祖国国内安定,使需要帮助的人们有更多的保障,接受更实惠的帮助——他们有权得到这样的帮助——,那么,我会以更加满意的心情来回顾取得的一切成就,显然,上帝会保祐我们的政府取得这些成就的。”〔24〕这样,在社会问题的重压、工人运动的推动和社会舆论的促使下,通过俾斯麦德国皇帝的支持,德国的社会保险立法终于得以实施。

英国的资产阶级统治者亦是如此。早在1885年,英国政府就认为:“在强制劳役场的救济,不仅徒有其名,而且不论对于被救济者或一般社会,都属有害”,因此“已经到了结束的时期”。〔25〕当议会反对派反对实施社会改革时,自由党急进派张伯伦说:“你们对我说我的纲领是社会主义吗?”“当然,它是社会主义”,“济贫法是社会主义;教育条例是社会主义;市政工作大部分是社会主义;每一种仁慈的立法都是社会主义”。〔26〕1906年上台的自由党政府实力人物劳合·乔治面临严峻的社会问题及工人运动也不得不决定:“要用来自自由党武器库中必须的保守措施来破坏社会主义者的计划。”〔27〕1911年的国民保险法正是抵制社会主义运动、巩固资产阶级统治的直接产物。

在促使英德两国进行社会保险立法的历史背景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这些差异导致两国在具体立法内容上的不同。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工业生产平均增长率1860—1870年仅为2.7 %,到1880—1890年已达6.4%,成为欧洲工业发展最快的国家。 重工业中采煤和冶金业发展最快。1870—1913年,德国采煤量由3400万吨增至27730万吨,钢产量由17万吨增至1832万吨,铁产量从139万吨增至1931万吨。〔28〕然而,在上述重工业部门中,劳动条件十分恶劣,工人几乎是在毫无安全保障下从事劳动,工伤事故死亡率逐年上升,成为德国采矿业中劳资矛盾的主要方面。 有色金属采掘业中工伤事故死亡率在1851—1860年是1.77‰,到1861—1870年上升为2.27‰。煤矿工人工伤事故死亡率更高达2.82‰〔29〕,这样,德国政府首先提出工伤事故保险法,并竭力排除障碍予以实施便是自然的了。

与德国相比,这一时期英国经济发展明显落后,1870—1913年,英国年均工业增长率仅为1.9%,在世界工业品中所占的比例也由1870 年的31.8%下降到20世纪初的14%。更为严重的是,经济危机频繁出现。1878年到1907年的29年中,共发生5次,其中最短间隔时间仅为4年。结果造成英国社会经济长期萧条,表现在社会生活上便是劳动人民的极端贫困和日益严重的失业。在19世纪80年代,英国工人失业率一般保持在10%左右,某些地区高达20%,〔30〕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十几年中,整个英国失业工人很少有低于100万的时候,〔31〕这样, 英国政府着力推行失业保险法也就是正常的了。

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德两国的社会保险立法既有许多共同点又有一些不同之外。其共性是:1、系统性。 两国的社会保险立法都系统地规定了各类保险的基本原则、适应范围、基金来源、津贴标准、时限、申办程序、管理事务等,使之成为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立法。2、配套性。除社会保险法外,两国还颁布了其它有关的社会立法。在德国,70年代和80年代颁布了星期日劳动法、实物工资条例、正常支付工资法,90年代又颁布了妇女劳动法,儿童法等,为监督社会立法的实施,1878年德国普遍推行了工厂视察员制度。在英国,1875年颁布公共健康法,1905年颁布失业法,1906年颁布教育法,1908年颁布退休金法,1909年又颁布劳工介绍法。所有这些社会立法,或为社会保险法铺路,或补其不足,它们与社会保险法配套而行,共同构成当时两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3、特色性。两国在制定社会保险立法的过程中, 既注意到一般的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险法,如德国的疾病保险法与英国的健康保险;又注重解决当时各自国家内部最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进行有重点的立法,如德国的工伤事故保险法和英国的失业保险法。这使得两国的社会保险立法既有普遍性、一般性,又有时代性及国别特色。 4、强制性。两国在社会保险立法中都强制性要求雇主和雇工必须交纳保险金和参加社会保险,这有利于社会保险立法的顺利实施,使之尽快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强制性原则成为以后西方各国推行社会保险所遵循的主要原则之一。5、政治性。一句话, 英德两国推行社会保险立法的根本目的是消除无产阶级革命的借口,巩固资产阶级统治。

但是,英德两国在推行社会保险计划的方式上却有明显的不同。在德国,俾斯麦的社会保险计划是自上而下强制推行的。这种方式既是自上而下的普鲁士式改革道路在社会保障领域的体现,也是俾斯麦政治斗争一个手段。自上而下地推行社会保险,不仅可以缓和德国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而且可以使以俾斯麦为代表的容克地主势力超越于阶级矛盾之上,充当帝国的仲裁人,居高临下地进行统治。基于上述原因,俾斯麦政府在推行社会保险立法时表现出较明显的主动性。而在英国,其社会保险立法的实施如果不囿于表面现象,实际上。更多地体现了自下而上的特点。它既是19世纪30年代以来英国社会变革的产物,也是工人阶级斗争的结果,同时,旧的救贫制度已不能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这样,英国资产阶级政府在推行社会保险立法时不像德国政府那样表现出较大的主动性,更大程度上表现为不得已而为之。

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德两国所推物的社会保险立法,无论是对当时两国,或是在以后西方各国都产生了深远影响。由国家强制性推行的社会保险较之以前的各种济贫措施更有力,它不仅适用范围广,而且长期稳定,因此,两国工人基本上主动参加。到1911年,德国加入各类社会保险的人数已达1360万人〔32〕。1913年,英国加入失业保险的人数也达232.6万人。〔33〕贫困、失业等社会问题初步得以缓解, 英国人口死亡率逐年下降,由1880年的21.4‰下降到1914年的15‰。〔34〕阶级矛盾有所缓和,在英国“1914年秋季,职工争执几乎已完全停止。”〔35〕在德国,工人运动中的改良主义倾向逐渐明显,修正主义思潮最终泛滥,无产阶级革命进入低潮。

更为重要的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德两国的社会保险立法,标志着两国近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对当时及以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意大利、俄国、丹麦、挪威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德国的社会保险立法更具示范性,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效仿。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近代社会保障制度初步确立。

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德两国的社会保险立法,从本质上来说,是两国资产阶级对付无产阶级革命的一种手段,它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两国无产阶级的状况。但是,这些立法有效缓和了当时两国的阶级矛盾,对其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状况的改善,所起的积极作用也不能忽视。两国在这方面的经验,对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注释:

〔1〕丁建弘、陆世澄主编:《德国通史简编》人民出版社, 1991年,第421—422页。

〔2〕袁宗蔚著:《保险学》,台湾合作经济月刊社,1981年, 第389页。

〔3〕〔19〕〔36〕约·阿·兰·马里欧特著, 姚曾廙译:《现代英国》,商务印书馆,1973年,第517页、第474页、第746页。

〔4〕〔6〕〔28〕〔30〕樊元等主编:《外国经济史》第二册,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27页、第82—87页、第110页、第97页。

〔5〕〔29〕梁波斯基著,郭吴新等译:《外国经济史》, 三联书店,1963年,第390页。

〔16〕〔20〕〔25〕考特著、周宪文译:《英国近代经济史》,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1977年,第279页、第284页、第138页、第281 —281页。

〔7〕〔17〕艾伦·胡特著, 朱立人等译:《英国工会运动简史》,世界知识社,1954年,第38页,经24页。

〔27〕爱德华·罗尔:《现代英国:1750—1985年的社会史》英文版,阿诺德出版公司,1988年,第184页,第201页。

〔8〕参见《松辽学刊》社科版1990年第4期第55页。

〔9〕维纳·洛赫著,北大历史系译:《德国史》三联书店, 1959年,第244页。

〔10〕韦伯夫妇著,陈建民译,林相周校:《英国工会运动史》,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519页。

〔11〕北大国际政治系:《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第330页。

〔12〕〔15〕〔21〕〔24〕迪特尔·拉夫著:《德意志史》中文版,1987年,第166页、第156页、第165—166页、第166页。

〔13〕亨利·佩林著:《英国工党简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11—19页。

〔14〕卡尔·艾利希·博恩等著,张载杨等译,丁建弘校:《德意志史》,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389页。

〔18〕〔26〕〔33〕〔34〕克拉潘著,姚曾廙译:《现代英国经济史》下卷,商务印书馆,1977年第484页、第487页、第574页。

〔22〕赵立人编著:《各国社会保险与福利》,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45—246页。

〔23〕艾伦·帕麦尔著,高年生等译:《俾斯麦传》,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39页。

〔31〕阿·莱·莫尔顿著,谢琏造等译,罗凤礼等校:《人民的英国史》,三联书店,1976年,第684页。

〔35〕〔36〕马里欧特:前引书, 第484 页, 克拉潘:前引书第5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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