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中国法理学的嬗变及其时代课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学论文,国法论文,年中论文,课题论文,时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03文献标识码:A
一、20年中国法理学的嬗变
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法理学走过了“伤痕”、反思、改革和开拓的历程。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新中国法理学处于“伤痕”和反思时期,刚从“牛棚”和“干校”中解放出来的老一代法学家,拾起丢失多年的笔墨,开始了法理学科的恢复和重建。在80年代,中国法理学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契机,对传统理论进行了全面改造,特别是针对从苏联引进的理论模式,学者们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原理与中国法律实践相结合,对法理学科的整个理论结构提出了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注:如对法理学的内容,确定了相对稳定的几大理论板块: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发展理论、法与社会现象的关系理论、法的运行理论和法治理论等。)从此,法理学的视野逐步转移到改革开放的中国现实。90年代以来,中国法理学步入了全面开拓和理论创新时期。从纵向发展来看,中国法理学正在发生一系列积极的嬗变:
——研究风格的转变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的推进,学者对法理学生存发展的关注,对知识、真理的追求,越来越倚重个体自身的努力与选择,而不象过去那样完全取决于大一统的政治权威、信仰权威或学术权威。具体表现在:(1)独立的学术人格正在形成。 法理学研究改变了过去“上行下效”的无主化倾向,学者们不是简单地附和政治现实,进行“歌功颂德式”的研究,而是贯彻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敢于大胆批判传统理论中的不合理现象,并提出独到的变革主张。(2 )求是务实的学风正在兴起。在研究中,不回避现实,不设置“禁区”,敢于直面现实法律难题,正在扭转长期存在的只“务虚”和重“定性”的做法。(3)教条主义风格得到极大改变。过去, 长期存在一味“寻经据典”的习惯,论证问题“言必称典”,从引用经典作家的语录开始,以论证该语录的“四海皆准”告终;现在,法理学日益贴近中国现实,社会实践已成为论证问题的重要根据。(4 )学术中心的单一格局正在打破。长期以来,我国历史地形成了单一的学术中心,现在,以明确的研究方向为标志的多元格局已经形成。学术界日益淡化权威意识,强化学术规范意识,提倡学术平等,推崇求同存异,创造了一种异说纷呈、争鸣迭起的学术氛围。
——研究思维的转换 恩格斯指出:“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1〕在急剧变动的社会政治、经济、 文化环境的影响下,中国法理学正在转换自己的思维方式。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变守旧、封闭型的思维方式为开拓、开放型思维方式。中国法理学不再把自己看作是脱离世界法理学的封闭系统,而是看作与世界法理学整体密切相联的学科。在对待国外法学成果时,不再以其性质差异作为评判标准,对性质相同的法学成果则兼收并蓄,对性质不同的法学成果一律拒斥;而是以科学态度,既敢于正视自己的问题和不足,又善于大胆借鉴吸收世界法学的研究成果来完善自己的理论体系。第二,变“一维型”、“聚焦型”的思维方式为“多维型”、“辐射型”的思维方式。比如,过去我国法理学的研究往往聚焦于法的性质,对其他问题的探讨总是围绕这一主线展开,而目前这一僵化的思维定势已被打破,正代之以社会为经线、法律为纬线的网络式研究,辐射于不同时空的各种问题。这种新的研究思路,进一步打开了研究者的视野,使问题研究更具有层次感和时代感。第三,变习惯型思维为逆向型思维。过去,人们研究某种法律制度或法律思想时,总是采取“定性——定量”思维模式;现在,不少学者则多采用“定量——定性”的思维模式。又如,一些学者研究法制问题时,不象过去一味采用“结构——功能”的模式,而也采用“从功能去审视其结构”的逆向思维方式。再如,过去对法律规范的研究总是先抽象评判其规范本身,再去研究该规范如何在社会中实现,即“从研究法律规范到研究社会”的思维模式;现在,不少学者冲破了这种思维路向,即先研究社会中需要何种法律规范,然后再去研究该规范是否能和如何在社会中实现,即由“从“研究社会到研究法律”的思维模式。这种逆向思维方式能够使法理学的研究成果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和可行性。
——时代精神的重塑 法理学作为整个法学的“精髓”,不仅在于它理论地表征时代,更在于它理论地超越时代。从对传统的批判性反思中引出对崇高法律精神的追求,这已成为当代法理学界的共识。学者们在社会的急剧变动中清醒地认识到:改革是当今时代的主旋律,法理学要生存和发展,必须经受住改革的考验。处于这种变革大潮中的法理学,应该站在整个中国法学和法律改革的最前沿,其核心任务是铸造新的时代精神,以统率整个法学和法律改革。首先,学者们以科学精神作为塑造中国法理学时代精神的基石,自觉利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所提供的分析法律现象、思考和判断法律问题的哲学背景和思维方法,去确立自己研究具体法律问题时的思想、态度和方法,而不是不顾时代背景的差异,照搬经典语句。其次,学者们抓住了市场经济这一契机,并以此作为重塑法的新的时代精神的生长点。当代法理学人在对传统理论模式的反思中,深刻认识到过去的那种重公轻私、重义轻利、重权力轻权利、重秩序轻效率等法的精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时过境迁,于是极力主张中国法理学顺应社会改革,抓住市场经济这一良机,展现与时代视野相融合的新的法的精神,伸张自由、平等、人权、正义、理性等法的价值,张扬民主政治、权力制约、规则意识、法治理念等时代精神。再次,学者们大胆地以西方法理学的理论成果催生中国法理学的新理性。当代法理学人在对中国法理学的发展进程的审视中,除了关注自身发展的轨迹外,也关注世界法学的发展动向,面对西方法律理论,学者们不再是简单粗暴地抨击,而是冷静地分析,发掘其中的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大胆借鉴和移植,在坚持自己理论特色的前提下,消解中西冲突、对峙,寻求共同的时代课题。
——研究路向的调整 越来越多的学人不再是抽象地呼唤法理学的终极关怀与理性构建,而是把一切理论在跨世纪转换的大时代背景中展开,直面中国现实,注重法理学价值和时代视野的结合,以表现当代法理学的世俗精神和终极关怀的结合,力求中国特色的法理学的构建。比如,对法制现代化问题的研究,总是紧紧与中国法制进程相联系;对法治模式的设计时,又总是立足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民主、道德现状,避免了法理学在高度的理论抽象中走向理想的乌托邦。此外,作为宏观理论学科,法理学研究并非完全受制于我国现实而影响其开阔的视野和理论张力。一方面,它正在打破学科的界限,开始认识到,许多全球性问题如军备竞赛、环境污染、能源的匮乏,新疾病的出现,正以最严重的后果威胁着整个人类;另一方面,中国法理学开始注重理论既要反映现实又要超越现实这一特性,站在哲学和文化精神的高度,指导中国法制现代化,展示中国法治的未来,进而避免了中国法理学因完全局限于对中国法律实践问题的研究,由世俗走向媚俗而作茧自缚。
二、当代中国法理学的主要缺陷
缺陷之一: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疏离
与部门法学沟通和呼应,引导部门法学的发展是法理学的重要职责。而当前我们的法理学仍严重忽视部门法学的发展和动向,这主要归因于法理学者对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认识的片面性,仅仅注意到了二者在不同的研究视域内的相同的客体关系,即“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而未能具体深入研究二者存在的彼此“消长”关系,以及这一关系的实际内容和互动机制。笔者认为,部门法学之于法理学的作用是:来源、目的、动力和标准;法理学之于部门法学的作用是:总结、指导、方法和拓展。
具体地说,我国法理学忽视对部门法学的关注主要表现在:第一,缺乏对部门法学的总结和抽象。从理论分工上讲,法理学是从宏观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而部门法学则是从微观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而法理学对法律现象的宏观研究时总离不开从部门法学微观研究成果中获取丰富的材料,如果把法理学比喻成一棵大树的树干,那么各个部门法学则是这棵大树立足的根。我国法理学的失误之一就在于只注重宏观理论的建构,而忽略微观理论的建构,其症结就在于缺乏吸收部门法学的研究成果。这样所产生的消极后果就是法理学越来越远离部门法学。特别是社会变时代,部门法学更具实践性和强烈的开拓性,当部门法学在现实中遇到新的法律实践问题时,不得不进行理论创新,如果法理学未能关注这些变化,及时概括吸收部门法学的新成果,务必会导致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研究不合拍和不同步,这也正是当代中国法学存在的理论法学滞后于部门法学的原因之一。第二,法理学对部门法学发展缺乏方向性的指导。法理学应该在整个法学中起着“龙头”的作用,它的发展可以推动整个法学的发展进程。可见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中的地位就决定了法理学必须承担起统率整个法学、指导部门法学的发展的重任。而我们的法理学由于未能统观法学全局,把握不了部门法学的发展动向和现状,就不可能站在应有高度评判部门法学的得失,难以避免部门法学因缺乏宏观理论指导而步入误区。第三,法理学还缺乏运用理论的力量去开拓和挖掘部门法学的潜能。它一方面表现在我们的法理学由于自身研究视域存在一定局限,因而未能为部门法学研究开辟广阔的视野;另一方面表现在我们的法理学由于自身方法体系不完善,未能提供给部门法学更多的方法选择,致使我们的部门法学研究仍未能真正走出注释方法的局限。
缺陷之二:学术研究的过分“包装”
学术研究风格的多元化是值得倡导的,但是刻意追求一种风格或不恰当的模仿一种风格而过分“包装”自己的学术是有弊无利的。这种“包装”现象突出表现在一些学者对自己的学术观点的表述之中。其一是语意的朦胧化倾向。目前我国法理学学术语言表述的多样性是无厚非的。有意蕴深厚的哲理性语言,也有朴实明快的陈述式语言等。这些语言表述的恰当运用对学术观点的深度表达或全面准确表达有重要意义,也为学术著述增辉不少。但是当前有一种难以接受的语言表达倾向,那就是刻意模仿西方语言而创立的表达方式,其特征是:省略标点,语言晦涩,语意朦胧。原本一个十分明确的观点却“包装”在一段扑朔迷离的文字之中,使人读之有“雾里看花”之感。这种语言表达严重违背了语言表述(作为形式),要为学术观点(作为内容)服务的原则。其二是论证虚化倾向。在当前我国一些法理学著述中常常有这样一种倾向,那就是个别学者为了追求一种反传统的学术论证风格,出现了一种反逻辑倾向。如有的学者提出一些问题或观点,总是建立在一连串的假设条件之上,用层层虚假论据来论证一个问题或观点。这种虚假论证其逻辑玄乎,使其论证缺乏说服力,其观点很难认同。法理学是一门科学,而科学本身是离不开严密的逻辑。我们不反对那种为寻求新的论证风格而出现多种新的反传统的论证方式,但我们决不能提倡为寻求论证方式的改良而出现的反逻辑规律的论证。其三是词藻的过分“包装”。当前我国法理学界的学术著述中有一种好势头,不少学者改变了过去著述中的“八股调”风格,陈辞滥调越来越少,学者们注意语词的现代化,开始大量借鉴移植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中的新术语、新词藻,增强了学术著述的表达力和新鲜感。但也有少数学术著述在语词使用方面脱离文章内容,片面追求一种语词风格的倾向,如新词藻的过分堆砌,生造词的大量出现等。这不仅不能为文章增色,反而使文章华而不实、晦涩难懂。上述种种不良倾向虽不是当前法理学研究风格的主流,但它的确有损法理学这门颇具影响学科的发展和形象。
缺陷之三:学术批评的失范和无序
法理学研究中学术争论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值得称道的。它对活跃学术空气、繁荣学术观点、进一步推动对学术问题的深入研究有重要意义。在学术论争中,独立表述自己的观点,以及提出商榷与反驳都是学者神圣的权利和自由,也是法理学时代精神的体现。它展示了学者拥有共同的宗旨,那就是对真理的不懈追求。但是当前法理学争论中有一种不值得倡导的现象,那就是个别学者偏离了学术争鸣的原则,把一般的学术争论上升到人身攻击。有的偏离争论的观点进行讥讽挖苦,有的抓住对方个别词句任意“上纲上线”等,这既有失法理学的品格,也有失学者品格。这一现象却令人深思:法理学作为一门以民主、自由、平等、权利为追求目标的科学,为什么在自己的学术领域内不首先提倡民主、自由、平等和权利呢?学者们在自己的著述中极力为民主、自由、平等和权利而呐喊,为什么自己不首先在自己学术活动中身体力行呢?
如何看待法理学研究中正当的批判与反批判呢?笔者认为,作为理论它本身就具有批判功能,或者一种内在的批判本性。据此,康德曾把自己的哲学称为“批判哲学”。马克思也曾把哲学比作“批判的武器”。列宁指出:“马克思认为他的理论的全部价值在于这个理论‘按其本性来说,它是批判和革命’。”〔2〕历史证明, 康德和马克思正是在自己的批判和反批判中建立和完善自己的理论体系的。任何一种理论都不应该怕批判与反批判,相反应该在经历批判中获得一种能量。故此在法理学论争中,应该提倡批判与反批判,且在批判与反批判中宽容对方的立场、态度和方法。
三、中国法理学面临的时代课题
当今时代,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在急遽地变动着。改革在深化,体制在转轨,这也正是中国法理学大力发展的良机。能否把住时机,大胆创新,关系到中国法理学的前途和命运。而要抓住时机,努力寻求发展,关键是处理好下列四大关系:
1.法理学的本土化与国际化
新中国真正意义上的法理学,是在拨乱反正后,伴随改革开放的流程建立起来的。它一开始就立足中国现实,同时也关注世界各国法律的现状和发展变化。可见,它一开始就面临本学科发展的本土化和国际化的选择。在选择中国法理学的现实道路上,理论界一个共识是把马克思主义原理与中国现实结合起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理学。但是一些学者则片面将法理学的“中国特色”简单等同于法理学的本土化,以此来反对其国际化。把法理学的本土化理解成只关注中国法律问题,把研究的视域局限在中国本土上。这种以“特色”为借口,反对走向世界、与国际接轨的观点,对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是有害的。
如何理解中国法理学的本土化和国际化以及二者的关系,是中国法理学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必须明确,法理学的本土化的内涵不是指法理学只关注中国现实问题,进而模式化或区域化;法理学的国际化不能理解为西方化或世界化(即建立全球统一的法理学)。事实上,中国法理学的本土化与国际化只是中国法理学的研究视域、思维方向的选择不同,决不是中国化还是西方化的对立。正好相反,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理学所面临的时代选择,就是本土化与国际化的结合,即走本土化与国际化相结合的道路。从中国法理学研究问题的选择上看,应该是本土化与国际化的统一,既应研究中国的法律问题,也应研究世界性的法律问题;从中国法理学研究方法上看,也必须是本土化和国际化的统一,即以本国问题为出发点,以世界各国相同法律问题为视域;从中国法理学的发展看,也必须是二者的统一,即建立中国特色的法理学,必须借鉴吸收世界各国法理学的经验和成果。
2.制度研究与过程研究
法律制度研究与法律过程研究,是法理学两个重要研究向度。前者历来是法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而且在一个国家法制建立初期,它是法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因为该时期的法理学主要使命是为一个国家建立一种完善法律制度提供可行性论证和建设性指导。但是法律制度研究的核心地位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国家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所关注的已不再是法律制度本身,而是它的实际效果。此时,法律制度研究的核心地位不得不由法律过程研究来取代。特别是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建立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已成为当代法制的主要追求。此时社会对法理学的期望已不再是对我国法律制度的本性、内容的解释和对其合理性、优越性的论证,而是要深入到法律运行过程中去探索其运作原理、方式和效果,用批判的态度去纠正其运作失误,用开拓的目光去审视法制现实,给法制实践以方法论的启迪和指导。如果仍把法理学研究重心仍定格在对法律制度空洞、抽象的思维游戏和原则、概念、范畴的堆砌,已都时过境迁了。当然笔者并非主张法理学放弃对法律制度、体制本身的研究,只关注法律运作过程,而是就当前而言,对法律制度、体制的研究虽也是法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但已不是最迫和核心的课题。
3.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
法律来源于社会也反映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正如马克思所指出:“无论是政治立法或市民立法, 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的要求而已”〔3〕,可见法律与社会生活的联系是法律的使命。而法理学的生命之源就在于扎根社会现实土壤,与时代同呼吸共命运。因此法理学研究所持有的现实主义态度和方法,不仅必要,而且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这就决定了作为宏观理论学科的法理学,必须以实证研究为基础。但并非意味着它处处受制于法律现实,局限于对法律现实的阐释和总结,成为法律现实的“奴隶”。正好相反,它应高于法律现实,站在时代发展和哲学的高度,对法律现实作出符合规律性的预测和理论指导。法理学不仅要研究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法律,还要研究现实生活中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不仅要评价现有的法律模式,而且还应设计新的法律模式。法理学研究中,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是密不可分的。
此外,法理学的现实关怀是法律本身,即法律与现实生活的整合,而法理学的终极关怀则是人的自由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因为法律本身不是人们追求的最终目标,法理学对法律的研究的最终目的不是使法律完善、甚至永恒,而是最终消灭法律以解放人类自己,即“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自己”。〔4 〕这就决定了理想主义对法理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使法理学站得更高,看得更远。因此,笔者认为,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的结合,是当代中国法理学面临的重要课题。它要求法理学者不仅要站在社会学的高度去研究法律,而且还要站在人类学的高度去解读法律,既看到法的现实,也能预见法的未来。
4.核心问题的拓深与边缘领域的拓展
拓深研究和拓展研究是任何理论学科研究的基本路向,其拓深与拓展研究的程度如何是评价任何理论学科成熟或发展水平的重要尺度。当代中国法理学仍面临对核心理论问题的拓深和对学科边缘领域拓展的难题。从目前研究现状来看,拓深和拓展研究出现了好的势头,如深入社会实际去探讨法的运作机制和跳出法的基本理论的圈子去关注法与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精神文明的关系等都取得显著成果。但还存在严重的不足,究其原因,既有研究者的原因,如研究者知识结构单一、研究方法陈旧等;也有社会的原因,如法律本身质量的局限,国家法治化程度不高,社会对理论的接受能力偏低等。这些原因严重制约着法理学研究的拓展。但是,当前的政治经济改革和社会的转型也为法理学的拓深和拓展研究提供了有利条件,如从政治环境看,民主化进程为法理学拓深研究提供了宽松的环境;从经济环境看,市场经济的孕育为法理学的拓展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广阔的领域;从法律本身看,法律体系正逐步走向完备,法律权威正在树立,尊重法律的风气也正在形成,为法理学拓深和拓展奠定了基础。
从拓深和拓展研究的关系看,目前我国法理学应以拓展研究为基础,以拓深研究为重心。在拓深研究中应该重点把握如下问题:一是把法理学与时代精神相融汇,从法理学本身和社会的需求中确定当代法理学拓深研究的核心理论问题;二是从研究的立足点和角度的选择、观念的转变以及思维、方法的更新等方面,去拓深法理学所面临的核心问题。在拓展研究中,研究者应该以开阔的视野、开放的思维、积极主动的态度,去统摄与法理学相关的各门学科,吸收有用的知识成果,打开法理学研究的新视界。
收稿日期:199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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