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的道德性及其实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性及论文,道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引言、Joel Feinberg的徒步旅行者故事
Joel Feinberg设想了这样一个故事。
一个在崇山峻岭间行走的徒步旅行者遭遇到了一场未曾预料到的暴风雪,在恶劣的天气状况下,他的生命濒临危险。幸运的是,他跌跌撞撞地碰到了一间没人居住的小木屋。小木屋上锁了,窗户被用木板钉起着的,显然,这是有人为过冬准备的。也很明显,小木屋是某人的私有财产。他打碎窗户,钻了进去。他在一个角落里捱过了三天时间,直到暴风雪停止。在这期间,为了自救,他吃了未知恩人的食物,并且燃掉了壁炉里的木材以御寒。当然,他这样做可能是公正的,然而,他也侵害了别人的权利。(Feinberg,1978:102)
在这则故事中,徒步旅行者与屋主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有人会毫不犹豫地认为是财产侵害赔偿关系,因为他们会说,法律要件是清晰的:徒步旅行者的过错责任、屋主的财产权利、财产损害事实都是非常清楚的。当然,也会有人提出反对意见:强权原则和见死不救的情形有可能出现,徒步旅行者和屋主之间不是财产权利责任关系,而是一种正义原则关系。①
初看起来,这则故事关系的只是法律上的侵权补偿问题,但深究下去,却可能有比较重要的社会理论意义。徒步旅行者履行的补偿责任以什么为根据?是自己的过错吗?屋主实现自己的补偿权利又从何而来?这些问题是值得深入思考的。因为徒步旅行者和屋主之间的侵害补偿关系有着一个比较明显的逻辑矛盾。如果屋主据其私有财产权进行抗辩,或者不信任徒步旅行者,很可能就会出现见死不救的事;相反,如果承认徒步旅行者基于过错的补偿责任,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强权原则(mighty is right)。两种情况可能导致一种大家都不愿见到的霍布斯意义上的问题:一个陌生人充斥的世界,社会如何避免失序。
一、补偿道德性的论证
Joel Feinberg的故事暗含了一个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很重要的问题,即补偿是否具有道德性的问题。
(一)补偿的社会功能事实与其道德上不重要之间的紧张
社会科学的目标和任务无外乎两方面内容:一是理解人们如何认识自己;二是理解人们怎样做事。这就是帕菲特所讨论的理与人之间的关系。那如何探讨这一关系呢?帕菲特采取了与帕森斯在《社会行动的结构》一书中类似的应对方案。帕森斯的处理方法是强调行动的目的—手段联系,并认为,行动者的行动必然含有规范性的道德因素。他说,“只要……处境允许对于达到目的的手段有所选择,在那种选择中就存在着行动的一种‘规范性取向’”(帕森斯,2003:50)。同样,帕菲特反对他自己所称的自利论(self-interest theory),并主张采取道德论和当前目标论(present-aim theory)立场。② 由此看出两人在处理这一问题上的相似点:并不是只要价值不要环境条件,也不是只看环境条件不看价值。
他俩不约而同地采取这种处理办法显然不是偶然的,这是因为他们面对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功利主义的两难困境。③ 功利主义历经数代变化,形式繁多,目前还在不断发展。诚如罗尔斯([1988]1997:20)所言,“确实存在着这样一种思考社会的方式”。这种方式是一种明显的类比方法,它认为个人尚能达到他自己的最大利益,一个社会也能按同样原则去行动。功利主义原则可以表述为:“一个社会,当它的制度最大限度地增加满足的净余额时,这个社会就是安排恰当的。”(同上:21)但是,一旦这样划定功利主义原则,在刚才所提到的类比方法中,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能否把社会化约为个人。
帕森斯总结了功利主义行动体系的四个特征:“原子论”、“合理性”、“经验主义”,以及“目的随意性”(帕森斯,2003:66),并指出功利主义行动体系的两难特征在于,这种“行动的逻辑性中只包含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而不包含目的与目的之间的关系”,这种行动结构很可能要么陷入到“激进理性主义的实证主义体系”中去,要么陷入“反智主义的实证主义”这另一个极端(同上:227)。
帕菲特也深刻地看到了这种自利论的内在困难。《理与人》一书第一编的题目便一目了然:“自败的理论”(self-defeating theory)。自败即自我挫败,是指“即使以其自身的标准来衡量也是失败的”(参见帕菲特,2005:中译本序言)。这样讲是因为自利论存在着“为己”的自利论,和“为他”的自利论,两者最后对行动者来说都很可能是一个糟糕的结局。可以分别举例说明。对于“为己”的自利论来说,假如某窃贼相信自己行窃始终不会被逮住,他采取了各种技术手段以避免自己不被抓住,第一次行窃成功了,第二次成功了,第三次也成功了……,但是不幸在第N次被抓住了,结果惩罚会非常严重。这就是“为己”自利的可能结果。如果一个社会以“为己”的自利论为基础,那么诚实反倒成为保护自己的最好策略。或者换一种极端的说法是,这种社会就可能丧失“人心”基础,即,当且仅当所有人都面临共同危险时,他们内心中的社会秩序感才可能被唤起。对于“为他”的自利论来说,假如某一行动者爱他的家庭和朋友,按照自利理论,对这些人的爱会影响到该行动者的利益的东西。该行动者相当多的幸福来自于知道他所爱的人是幸福的,以及有助于带给他所爱的人以幸福。假如他所爱的人一切顺利,这对他来说还算幸福。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如果对他来说将会更好的东西对他所爱的那些人来说可能将会更糟(帕菲特,2005:7)。由此可见,不管哪种自利论,都会带来糟糕的结果。这些结果表现为许多形式:家长制、强权,以及社会冷漠等。
由以上论述可知,功利主义二难困境是造成社会失序、断裂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就是说,霍布斯所说的“秩序问题”需要解决。这里之所以谈论补偿问题,也就是在上述问题的意义上提出来的。帕森斯的“意志行动理论”(voluntaristic theory of action)绝非如Charles Camic(1979)所言,抽调了行动者的动机。事实上,帕森斯在《社会系统》以及他往后的著作中,越来越重视古典功利主义者所谈论的道德理论,以及人的激情(passion),只不过他是在现代社会高度分化、高度整合、日益制度化的意义上来论述“规范性取向”、“价值”的,也就是说,他更多地是在分析论的意义上来谈论现代人的道德和激情困境。所以,我们才可能理解AGIL模式以及模式变项的实质。④ 然而,这也使得人们的视域局限于帕森斯的社会整合理论,即社会系统各子系统之间的功能互补(complementarity),却对帕森斯20世纪50年代后期创立的关于分化的宏观社会变迁理论有所忽视,从而误认为帕森斯的行动系统理论是一种静态的、缺少冲突的社会理论(参见亚历山大,1992)。这类批评者往往忽视了现代社会生成的一个特点,“在一定的制度条件,群体异质性越大的社会越可能产生共享的观念,因为人们只有通过共享的观念才能说服其他人,来达到自己的要求。”(周雪光,2003:139)⑤
按照帕森斯的理论,我们的确看到补偿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它在现代社会中主要反映为社会系统各功能子系统的互补。虽然承认了补偿的社会功能,但是,补偿的道德性也的确没有怎么表现出来。⑥ 虽然帕菲特的理论旨趣是道德理论,但是,由于他对自利理论的批判也自然导致他对补偿作出了重要讨论。⑦ 而且,帕菲特从自己的论证视角、过程表明了他对补偿的看法与帕森斯的理论中表现出的对补偿的认识有惊人的相似,即社会补偿并非不重要,但在道德上并不重要。他认为,“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的那些负担能够被我们所爱的那些人的受益而补偿,但是它们不能被其他人的受益而补偿”,因此,“有关补偿的主张”——一个人的负担不能被他人的受益补偿——不能被否定(帕菲特,2005:482)。“补偿预设了个人同一性,……因此,我们可能主张这个事实具有更少的道德重要性。鉴于这个事实是由补偿所预设的,我们会主张说补偿这个事实本身在道德上是更不重要的。尽管有关补偿的主张不能被否定,但是会如此这般被赋予更少的权重。”(同上:483)
现在看来,帕菲特在对补偿的认识上是采取了一种帕森斯似的综合,一方面肯定来自功利主义的某种标准,即人们为了一些利益能够忍受一定的负担,这是对“不同的人的生活中的负担和利益不能从道德上加以权衡”这种观点的部分认同;另一方面也认为“一个人的负担不能被他人的受益补偿”的主张如果加上一定的限定条件,也是合理的。然而,这种综合受到了Diane Jeske质疑。
(二)半补偿概念(quasi-compensation)的提出与补偿的道德性之维护
在上一部分,我们看到了帕菲特对补偿的综合性评价。⑧ 这种评价既肯定补偿的社会功能,又认为补偿在道德上并不重要。如此的综合,在理论上产生了一个严重影响,即在客观上承认并支持了功利主义的合法性。对此,Diane Jeske提出了不同意见。
帕菲特主张,心理学还原主义以及个人同一性并不是使我们用一种强硬形式拒绝‘个人独立性反对立场’(the separateness-of-persons objection)的理由。我认为他是对的。然而,心理学还原主义者不应被引导去认为功利主义更合理。如果心理连续性而不是心理同一性可以成为什么理由的话,那么,我们有理由设想我们的道德理论应该把其真正重要性归因于人人之间彼此相依的关系(the relationship in which persons stand to one another)。(Jeske,1993)
由此可见,Jeske同意帕菲特的心理连续性观点,但反对那种认为补偿在道德上不重要的观点。Jeske的分析也从功利主义本身着手。他认为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道德观,一方面它是关于价值和善的理论,另一方面它是关于价值最大化的理论。从行动的角度看,他认为功利主义的基础是中立的个人(person-neutral)。所以他认为,功利主义在处理人际关系时,由于把人际关系(interpersonal)化约为个人内心的体验(intrapersonal),从而使它与道德理论无涉了,继而不承认补偿在道德上有重要性。罗尔斯正是基于这一点,批评功利主义“没有考虑个人的独立性”(the separateness-of-persons)。Jeske认为,罗尔斯的评判并没有切中要害。因为,按照心理学还原主义,在人类现实生活中,是连续性关系(continuity),而不是同一性关系(identity)更为普遍。或者如帕菲特(2005:495)所言,“如果我们不再认为个人是独立存在的实体,而且最终认为某个生命的统一性所涉及的不过是这个生命中不同的经验之间的各种各样的关系,那么更多关注经验的质量、更少地关注谁的经验就更加令人幸福。”所以,罗尔斯那类“个人的独立性”的反对观点就不再是令人信服的了。因此,Jeske认为,心理学还原主义不应使人认为功利主义更合理,相反,由于连续性关系更为普遍,道德理论对于人际关系是十分重要的。
Jesk认为补偿具有道德上的重要性并不是一堆意见,而是基于其分析。心理连续性表明:(1)不能把人际关系(interpersonal)化约为个人内心的体验(intrapersonal);(2)存在对于个体而言的面向人内心的补偿(intrapersonal compensation),但不存在人际间的补偿(interpersonal compensation);(3)心理连续性是有层级的,产生了关于有心理连续性的人和完全是陌生人之间不同的道德边界;(4)如果我提供了更大的利益给和你有心理连续性的人,我就半补偿(quasicompensation)了我对你施加的负担;(5)半补偿有条件地支持了面向人内心的事与某种人际间的事这之间的相似性;(6)半补偿的重要性暗示了人际关系之间的道德意涵(Jeske,1993)。
可见,半补偿虽然不是我对我的亲朋好友负有责任的缘由,但通过定义道德边界,半补偿显然有助于解释我们为什么能合理地被要求承受某种对于我的亲朋好友的责任,而不必要求我承担对陌生人的责任。在此意义上,Jeske为补偿找到了更多的道德合理性。Jeske说,
当我们把补偿当作一个重要的道德概念时,我们看到了存在于人类生命中的道德边界,这种存在于生命间的道德边界为我们分配物品采取某种限制提供了真正的理由。比如,这些边界为抗辩中立性的个人提供了理由。(Jeske,1993)
虽然半补偿概念为社会中的补偿提供了合法理由,但是理由不是很充分,因为Jeske面对的还是熟人关系,对于陌生人来说,则显得有些困难。在现代社会,匿名性、抽象性已经越来越突出,我们面对的是一个陌生人为主体的社会。因此,徒步旅行者的困难是随时都可能发生的。如果我们想获取《雾都孤儿》中奥利弗似的幸运,那就有必要进一步增进补偿的道德性。
(三)通过表面责任(prima facie duties)赋予补偿较完整的道德性
徒步旅行者困境所涉及的问题正是关于社会世界的陌生人与社会秩序实现的难题。我们认为,解决的路径在于如何解决补偿的道德性问题。Montague(1984)在《补偿的权利和义务》一文中看到了某种可能性。他首先讨论了关于侵害他人权利的道德意义的两个前提:(1)侵权有时受到道德的许可(这个前提为大多数道德哲学家所认可);(2)每个受许可的侵权产生了“剩余责任”(residual duties),即“修复的责任”(a duty of reparation)。“修复的责任”来自W.D.Ross([1930]2002:26-27)的《对与善》(The Right and Good),即别人只要侵害了我的权利,他就应该补偿我的损失。因此,补偿的责任被认为无非是一项因为以前的错误行(wrongful act)而引起的修复责任。Thomson和Feinberg都在Ross的修复责任概念基础上认为徒步旅行者有补偿的责任。因此产生了一个问题。
这里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正如Thomson和Feinberg指出,一个人像徒步旅行者那样行动似乎是许可的。然而,如果屋主有权利不让徒步旅行者破坏自己的财产,如果徒步旅行者只有忍耐的义务,那么,就不容易看到徒步旅行者对屋主财产进行破坏的许可权利。另一个值得提及的问题是,如果徒步旅行者的破坏行动的确是受许可的,那么,他必须赔偿屋主的任何责任几乎不能被看作修复的责任,因为修复的责任是根据一些过错行动确定的。(Montague,1984)
但是,在徒步旅行者怎能被允许侵害屋主的权利的问题上,Thomson(1980)和Feinberg都没有提出令人满意的解释。而且,明显存在着一个矛盾,即如果徒步旅行者被允许侵害屋主的权利,那么,徒步旅行者不补偿屋主也是没有什么责任的。那怎么化解这一问题呢?Montague于是借用了Ross的表面责任(prima facie duties)概念。Ross的理论将表面责任(prima facie duties)从实际责任(actual duties)中区别出来。表面责任与一般意义上的责任不太一样,后者是一种对等、平衡权利的责任,而表面责任指的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必须被履行的道德责任,除非它在某种特定状况下与另一表面责任相冲突竞争、进而被凌驾取代(Ross,[1930]2002:19)。按照这种定义,所以Montague转换了问题,他认为徒步旅行者的过错是因为他的行动违背了表面责任。经这一转换,补偿的责任变换为感激的义务,于是,Montague认为补偿具有道德性。这样一种解释方法的一个明显结果便是拒斥把补偿权利当作霍菲尔德式的特权来看待。⑨
二、回到社会世界:如何补偿
以上论述从帕菲特始,中间经过Jeske,然后到Montague,补偿的道德性被逐渐建立起来。事实上,现实世界中的社会保障、救济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补偿的道德性。那么,一般的补偿过程究竟是怎样建立的呢?在这个方面,Robert Amudur(1979)的三层级补偿原则是值得借鉴的。Amudur(1979)补偿三原则包括:(1)补偿应由制造不公正的人来承担;(2)补偿应由那些因不公正而获益的人来承担;(3)如果不能辨明制造不公正的人或因不公正而获益的人,那么,补偿应由共同体来承担。
现在,我们以当前农村中的五保户制度来分析上述三原则运用的可能性有多大。我们曾在重庆市S县G镇C村观察村里选择五保户的过程时发现,补偿的道德性是无疑的、而且是受到尊重的。村集体接上一级组织乡政府要求选出五保户,村长会同村支书、村会计(又称文书)选择了村里最符合要求的五位老人。虽然名额和具体要求是规定好了的,但是选择完全要依赖选择者的地方性知识。选择者在选择过程中重复着村里的疾苦和病痛,在商榷过程中,选择不仅经历了一个同情的过程,而且通过短暂的选择过程(约一个半小时),对村里人事的集体记忆再次浮现,形成了共享观念——对国家观念、村集体观念的认同,宣示了国家和精英们自己的在场,最终实现了社会平衡的需要。此番描述只是表明补偿的道德性和社会功能。
就补偿原则的实现过程来看,五保户的选择大致遵守了Amudur的三原则过程。据我们调查,这个村的财力很弱,那一带的村基本上都是“空壳村”,因此本村是不能担当补偿责任的,五保户都是孤寡老人,半补偿也是不可能的。五位老人在年轻时都是为国家建设、城市建设有过贡献的,比如税收、劳力等的付出。在一个实行过高积累、低消费的社会来看,他们是作了重大贡献的。然而,制造不公正的人或因不公正而获益的人都是不能够辨明的,所以,补偿应由社会共同体来承担,在我们这里则是由国家来承担的。
Amudur的补偿三原则大致能够解释我们这个案例,但其不足之处主要在于,在我们这里,补偿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国家,而在他那里则是共同体。很显然,共同体和国家是非常不同的。这里的问题主要在于,国家力量是从共同体汲取来的,如果单独依靠国家,国家是无法解决好补偿问题的。比如,五保户受到的补偿还远远不够,他们的存活还得依靠他们所在的社区。因此,把这个问题放到整个社会,那么国家的力量就显得非常有限。由此看来,这里的确有着某种“政府失灵”。即使认为国家是放大的共同体,那么依靠共同体(社区)也可能存在很大的问题。因为,我们的社会共同体还比较弱,其能力在现阶段尚不足以担当起补偿的重任。因此,这要求我们在国家之外,寻找一条长期可行、与前面二者并行不悖的方式。
根据前面的讨论,既然补偿是具有道德性的,那么我们就得回到道德性的载体身上去,即回到“社会”本身。具体说来就是,实现补偿道德性的根本在于谋求一条社会共同体(societal community)的道路。这条道路源于对现代社会的如下一种认知。由于现代社会日益分化、复杂性程度日益加深,因此,虽然人际关系经常处在一种紧张之中,但是由于专业化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也还是有着一种共享的道德和价值。这就是说,补偿道德性的实现并不是依托某种神秘主义或超验的什么东西,而是以一定的社会机制⑩ 作为基础,这种社会机制并不简单地是一种人与人互动过程中的互惠过程,而是一种社会系统理论意义上的平衡机制。(11)
古尔德纳曾经在论述互惠机制时提及过替代互惠机制的补偿机制。在他那里补偿机制和互惠机制是一种对立关系,因此,补偿机制在他那里带有消极意义。对于补偿机制有助于社会系统稳定、平衡的正面解释要归功于后来的N.卢曼。
古尔德纳认为功能学派的理论存在自我否定的漏洞,主要表现为对社会残存物(survival)和剥削的解释不足(Gouldner,1960)。古尔德纳认为,以R.默顿为代表的功能主义强调功能分析应从辨明包括人类行为、制度,以及共享的信仰的问题模式入手,研究说明社会结构的各种可能性结果,即既存的结果、显功能、负功能、潜功能等方面。(12) 然而,这种分析方法在解释社会残存物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因为社会残存物所依赖的社会结构已经瓦解了。还有,功能主义对“剥削”也没有采取正确的研究态度,不平等交换的研究在经典社会学家那里是一个重要话题,马克思、涂尔干都非常重视这一点,但是,现代社会学明显忽略了这个问题。不平等交换包括很多方面,比如管理者和工人之间、男女之间、师生之间、医患之间等的剥削关系。不平等是如此普遍,势必会影响到现代社会系统的稳定,所以,古尔德纳认为功能主义范式存在着“自我挫败”的可能。古尔德纳因此认为,找到一种修正功能主义缺陷的方法是非常必要的。对于古尔德纳来说,互惠可能是维系社会系统稳定的一种关键机制。古尔德纳并没有将互惠绝对化。他认为,某些社会也许不依赖互惠,可能有些替代互惠机制的补偿机制。他猜测这些补偿机制可能包括:完全的强力统治、文化学意义上单方面或无条件的慷慨、文化学意义上以情感为目的的赠礼、还礼。完全的强力统治的社会本身微乎其微,基本上已经消失,文化上的慷慨和赠礼主要存在于初民社会中,所以,现代社会主要还是一个不平等交换的社会。所以他认为,不平等交换的社会之所以能持续,主要在于有一种互惠机制。接着他在Ross分析权利一义务之间关系的基础上,阐述了帕森斯在《社会系统》一书中提到过的互补机制(complementarity)的四种含义。
我们认为,古尔德纳在这件事上可能做得并不成功,因为古尔德纳的解释有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他错误地将补偿机制与互惠机制相对立。事实上,补偿和互惠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Patterson(1973)探讨了非言语即时性行为(nonverbal immediacy behaviors)中的补偿过程。补偿是一个重建总体性亲密感(total intimacy)平衡点(equilibrium point)的过程。由于亲密感受到关系和情境的影响,所以,亲密感经常有多个维度,同时表明行为者有不同的平衡价值。因此,总体性亲密感平衡点是经常可能面临失衡的。补偿就是恢复平衡的过程。补偿过程的实现必须依赖于他所说的“互惠交换”(reciprocal change)。也就是说,Patterson视互惠为补偿过程实现的中介。这就不同于古尔德纳的看法。古尔德纳将互惠与补偿对立,肯定互惠,贬斥补偿。第二,他虽然注意到了帕森斯关于社会系统中互补机制的论述,但是他要么错误理解了,或者是忽略了帕森斯的真正目的在于试图解决功利主义二难困境。所以,他运用Ross的分析方法去重释互补机制是偏离了帕森斯提出的解决霍布斯秩序问题的战略方向。第三,正如他承认的那样,互惠机制未必就是现代社会问题的主要机制。虽然经验研究并没有完全作出反对的论据,但是已经有不少关于互惠机制负功能的个案。比如,在发展中国家当中,“互惠”在一定程度上支持着“腐败”,在其他一些经验研究中的确也证实了此点。Willianm M.Evan(1962)在《研究型组织中的角色紧张与互惠的规范》一文中验证了“互惠”会产生“组织压力”;James D.Westphal与Edward J.Zajhe则在《出自核心圈子的乱子》(1997)一文中看到了“互惠”并不必然有利于维护组织系统的“稳定性”。
在互惠机制并不能很好地说明它和社会系统稳定之间的关系的情况下,能否找到另一种可行的道路呢?在这里,我们极其简单地对比了帕森斯和N.卢曼的社会系统论,希望从中发现补偿道德性实现的可能性途径。N.卢曼的理论路径和帕森斯的理论路径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帕森斯视制度化规范和双重偶然性(行动者和环境都具有偶然性)具有同等地位,也就是说,帕森斯认为人在系统之内。所以在帕森斯那里始终存在分化与整合、规范与自由等多对张力。试图处理这些紧张是帕森斯晚期学术生涯重视美国经验的重要原因,所以他认为,美国社会的“共同体”传统、“公民宗教”,以及大学体制是理解现代社会整合机制的三个关键。
与帕森斯相比,N.卢曼也肯定制度化规范的重要意义,但是,他认为人在社会系统之外。因为N.卢曼这样认为,“可以确切地说,细胞的化学系统构成了大脑的环境,而且也可以确切地说,人的意识构成了社会系统的环境。任何的神经生理过程的解构不会作为最终的元素而触及个体细胞,同样,任何社会过程的解构也不会触及人的意识”(Luhmann,1995:179)。并且他认为,“单个高分子的高等级复杂化排列、单细胞、单个神经元系统以及个体心理系统都属于它们(系统)的环境”(同上:182)。
因为视人为社会系统之外的环境因素,所以N.卢曼更看重社会系统中的中介因素和分化因素,比如货币、权力、亚系统等。因为在他看来,由于现代社会系统的复杂性始终在增加,化解复杂性是决定系统体内平衡的关键。复杂性问题在于系统与环境之间的差异关系。对这些差异关系的调整依赖于社会系统内的补偿机制,即“以复杂性应对复杂性”的补偿机制。正如N.卢曼所说,“系统与环境的关系是由系统的结构来调整的,结构的选择水平已经显示出对低等层级的复杂性起着补偿作用”(同上:183)。“无论系统语言学上可能性多么复杂,也无论系统主题的结构是多么精致,从来没有使涉及每件事的系统成为可能,这些事件发生于它的环境之中,而这些环境对于所有系统而言,在系统结构上有不同层级。因此,像每个系统一样,社会必须通过其高等级秩序来补偿它自己的低等级层次上的复杂性。”(同上:182)
以上内容表明,社会系统的稳定和平衡需要各种社会亚系统来实现。比如,社会共同体就是实现社会系统平衡的一种补偿机制。一方面,社会共同体是社会系统遵循着一定的“路基线”(cutting lines)分化、演化的结果(同上:7);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共同体是一种公民们在其间能彼此自由自愿地形成团结关系的制度性框架,而且这种自愿联合的基础不在于其他别的,而在于能创造“共同利益”的“说服和感化”的行为(马修,2002)。对照现实经验来说,按照“路基线”行动体现了现代社会系统的强制性、相对稳定性。在这个系统中,国家为公民的沟通创造出“共享性规范”的权利、责任、义务,即T.H.马歇尔(2003)强调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从而有助于社会共同体的发展。也就是说,社会共同体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机械团结”的作用,促进它是处理现代社会的“秩序问题”、促进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之一。
注释:
① 关于反对的观点参见Loren E.Lomasky(1991)的《补偿与权利的限制》(Compensation and the Bounds of Rights)。在这则故事中,缔结契约的机会是不存在的,因此,如何构造“契约制度”的问题突现出来了。正如帕森斯(2003:350)所说,“追求个人利益的广泛而复杂的行动,是在一套规则的框架之内发生的,并不依赖于契约各方的直接个人动机”。
② 当前目标论是指这样一种假定,“会最好地实现这个人的当前愿望的东西与这个人在一切都考虑到的情况下最想要的东西是一样的。而且[……]假定这个人的愿望与他的道德信念或者别的什么价值和理想并不冲突。”当前目标论包括三种版本,其一是工具论(IP),即我们每个人最有理由做的是最好地实现其当前愿望的任何事;其二是审慎论(DP),即我们每个人最有理由做的,不是能够最好地达到他实际上想要的东西的事,而是,在行动的时候如果他已经经历“理想的审慎”过程——如果他知道相关的事实,思考清楚,而且不受歪曲的影响——能够最好地达到他本会要的东西的事;第三个版本是批判性的当前目标论(CP),即这一主张认为某些愿望是内在地非理性地要求的,某些愿望是合理的要求(参见帕菲特,2005:169-173)。
③ 所谓功利主义两难困境是指,要么是真正的激进实证主义的观点,要么是严格的功利主义观点。前者完全否定了手段-目的图式是分析人类行动所必不可少的,后者则越来越依赖于超科学的形而上学假定。真正的激进实证主义是一种理性主义的观点,它抹煞了合理性行动的目的、手段,以及条件的区别,使行动成为一种单纯适应给定条件及其预想中的未来状态的过程。严格的功利主义又称为反智主义的实证主义,它完全根本地改变了合理性的地位,实际上完全取消了合理性(参见帕森斯,2003:789)。
④ 皮亚杰认为帕森斯的结构功能理论体现了方法论结构主义(亦称为运算整体主义),它超越了“原子论”的整体主义和“涌现论”的整体主义(参见皮亚杰,[1984]1996)。
⑤ 在这一点上,涂尔干具有最深刻的认识。涂尔干认识到了集体良知的类型变化与机械团结、有机团结、失范的分类,以及与利己性自杀、利他性、失范性自杀区分的内在关联。集体良知在每个个体身上唤起的共同情感之强弱程度,决定了个体人格的完整程度。一个社会为什么没有陷入完全的失范性自杀,那是集体良知还在发挥作用。这就构建起了集体良知、价值与社会秩序的关联。如果一个组织中的个体都有自己的“完全人格”,那么,组织中失范可能就是一种常态了。之所以认为劝说、影响、教育如此重要,这是因为它们在个体人格中注入了集体性因素,从而产生了秩序整合效果。
⑥ 帕森斯在《社会系统》一书第三章关于“评价性行动取向之相关背景的结构”这部分内容中讨论“自我的问题以及其他行动者(alter)在财产中的权利”时,把补偿的规则化与专业化、财产权利以及协作并列为不可缺少的部分。在这里他用的是remuneration一词,而不是compensation,这明显认为交换中的补偿对等是规则化的产物,所以赋予补偿较少的道德性。显然,这是帕森斯方法论结构功能主义的明显表现。但是,随着理论的推进,规范性、价值取向日趋明显,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补偿的道德性(参见Parsons,1951:73)。
⑦ 通过关联帕森斯和帕菲特之间的理论可以看到,知识创造者的社会角色往往构成了理论发展的背景和动力。
⑧ 之所以说是一种综合性评价,最主要的原因是我们限于篇幅没有专门讨论帕菲特关于补偿分析的立论基础,即心理学还原主义中的“心理连续性”视角,而是把这方面的内容融进Diane Jeske论述“半补偿”概念这部分内容中。
⑨ 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W.N.Hohfeld)曾对权利、义务等基本概念进行了较系统的分析。他认为,仅就权利一词而论,它包括以下四种含义:(1)狭义的权力,指人们可以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行为;(2)特权(privilege),指人们能不受他人干涉而行为或不行为;(3)权力(power),指人们通过一定行为或不行为而改变某种法律关系的能力;(4)豁免(immunity),指人们有不因其他人行为或不行为而改变特定法律关系的自由(参见沈宗灵,2002)。
⑩ 据Peter Hedstrom和Richard Swedberg两人考察,在社会学发展的早期,经典大家很少使用社会机制一词,该词在社会研究中得到广泛运用主要是在二战后。机制一词最先用于生物学中,它之所以受到生物学家的喜爱,主要是因为规律(law)一词太过于强调生物发展过程中不可更改的那一方面,而无法很好表达出有重要意义的例外(exceptions),所以,生物学家采用了机制(mechanism)一词。在社会科学中,经济学比较多地运用了机制一词,比如“市场机制”一词的运用。机制一词在社会学中能得到扩展要归功于帕森斯、R.默顿等人的贡献(参见Hedstrom & Swedberg,1998:5)。帕森斯(1951)在《社会系统》一书中,对机制作了比较深入的分析,他说,“对于系统或子系统的其余部分来说,某一过程(process)的可替代性结果有重要意义的话,那么这一过程就被称为机制”,其中“过程是指一种方式或模式,在这一模式中,系统或系统其余部分的状态变迁到另一状态”(Parsons,1951:201)。这样看来,机制大致包括了三个基本特征:第一,系统性,是指机制乃是系统的机制,是以一定的结构为载体的;第二,过程性,是指事态有因果关联;第三,功能性,是指作为一定结构的机制对于系统来说是有意义、有作用的。
(11) 因为个体和社会处在相互建构的“结构二重性”关系之中,个体的、日常的和世俗化的行动是社会实现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的基础,所以,社会不仅是一个高度相对性和具体性的存在,而且是一个行动系统性的存在。这就是说,当我们在解决社会问题时,首要的一点在于对社会有一个系统的、类型学的分析参照框架(参见肖瑛,2006;Parsons,1951)。
(12) R.默顿之所以重视社会问题,这是基于他一贯的理论思路。他认为,有目的的行动带来的非预期后果是社会学理论的中心问题之一,之所以有非预期后果,完全是因为社会的结构、价值等因素影响的结果。因此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默顿后来不断提出的一些社会理论问题,比如自我失败的预言、自我实现的预言、潜功能、显功能、学术研究中的优先权问题(参见默顿,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