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维权意识增强与学生管理工作法制体系的构建论文

高校学生维权意识增强与学生管理工作法制体系的构建论文

高校学生维权意识增强与学生管理工作法制体系的构建

孙 利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摘 要: 随着大学生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学生与校方之间的诉讼案件时有发生,也日益为社会大众所关注。这种局面形成的根源在于高校依照传统的学生管理方式来解决现在学生工作领域的矛盾和冲突,已经显得力不从心。现时代的学生管理工作需要重新去梳理和构建新的学生工作法制体系,避免教育管理过程中忽视学生权利、甚至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等问题出现。

关键词: 学生维权意识;学生管理;法制体系

一、学校与学生纠纷的多样性频发

自从北京某大学学生田某一纸诉状将母校告知法庭后,学生和高校就教育管理行为侵权和失范而发生的诉讼日趋增多,这也促使高校从法律的视角重新审视教育管理的制度和程序。学生与高校之间矛盾纠纷所涉及的权利类型也越来越多,中国某政法大学2011级硕士生因新生奖学金金额减少未在招生简章中公布而提起诉讼;某财经政法大学2013级大一学生小顾因不满校方设置转专业门槛,把学校告上了法庭;2015年1月,中国某劳动关系学院学生郑某患血友病被取消学籍,向海淀法院递交了起诉书,状告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诸此种种。学生与高校之间的关系已从过去的那种单纯的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转变为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民生法律关系的不同主体。

同时,国有林场林区道路建设养护资金来源渠道缺失,发展面临较大困难。改革前,国有林场林区主要从木材生产的育林资金中提取道路建设、养护资金。自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后,林业企业的经营方式从木材的生产转为森林的培育,特别是自2015年4月1日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后,国有林场林区已经转为生态建设和保护为主,没有了木材生产等销售收入,因此,国有林场林区道路也就随之断失了建设、养护资金来源渠道。

科研实验室用于学校教师、研究生及部分本科生科研攻关。其特点是专业性强、仪器设备多、人员相对固定。但与科研单位相比,其人员结构存在着新手多、流动性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时间长、老带新等问题。因此,科研实验室的良好传统、安全环保意识对新手来说至关重要,对实验室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认知、适当处理方式的熟悉、水电、防火防盗等是防控重点。

二、高校学生管理中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行和法制教育的深化,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作为高等教育对象的大学生,他们的法律意识较之过去也提高很多,在这样的情况下高校势必要高度重视教育教学过程的法制化,依法治校、依法管理。作为教育活动的指导性法律文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大学生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权利,而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纠纷也主要是围绕以下四类权利的纠纷。

(一)大学生的受教育权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高校在处理学生违纪、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学历、学位证资格审核等事务中,往往因处分依据不明、处理程序不当造成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典型的案例就是“田某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因此高校在遇到处理学生时一定要做到,理由充分、证据明确、程序正当合法。

(二)大学生的人身权

首先,建立档案收集部门,对收集的档案进行甄别。其次,建立档案分析部门,将类别不同的档案分别归档,分类出重要的档案,单独进行管理,并进行多重加密,重点保护。最后,建立档案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制定出切实有效的档案保护技术,从而实现档案保护技术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当档案管理出现问题时,要能够迅速找出问题点,并针对问题点找到相关责任人,使其为出现的问题负责。这样更能促进我国档案管理及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使档案始终处于被安全保护的状态。

我们常说“天赋人权”,对于人身权的保护往往是人们最为关注的。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构成的人格权;基于特定的法律身份而主张的各项权利,诸如配偶权、亲权等构成的身份权,共同构成了我们通常所说的人身权。

高校在涉及学生处分、贫困生认定、重大疾病、学生亡故、心理障碍等问题的处理上,往往会因为办事流程采取统一管理、缺乏个性化和针对性,而造成处置程序失范,容易出现对学生隐私信息的泄露和保护措施不当。依照最高法司法解释:“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资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在教育管理过程中,没有经过学生本人同意,将学生的不良品行公之于众或进行公开张贴等都会涉及对学生名誉权的侵犯。在网络时代,信息的高速传递更对高校保护学生隐私权增加了工作难度。对于人身侵权的另一类案件就是因高校内的环境、宿舍、公共设施、食堂餐饮等环节,管理不当或疏于管理造成学生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因监管不利造成的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权;以及涉及大学校园暴力引起的侵权责任问题。

(三)大学生的财产权

学生管理工作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系统工作,既要有学生工作者的谆谆善诱,通过个人魅力和榜样作用引领学生,以人生导师的角色出现,通过“人治”的方式去完成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同时又要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实行“法治”的管理,依照国家和高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学生日常行为的管理。然而在两个环节中都需要学生工作者增强法治观念,完善规章制度,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强化监督作用,使学生管理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管理与育人双重效果。

(四)救济权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要牢固树立依法治教、依法管理的思想,要带头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特别要熟悉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有关法律条文、规章制度,要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既要依法办事,又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法定权利。同时,要加强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养成良好的学法、守法和执法习惯。同时,常设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为师生提供各种法律咨询和服务等。为学生树立良好的依法维权的意识,让学生了解正确的权利救济渠道和程序。在高校形成师生共同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和护法的良好氛围和“依法治教、依法受教、依法维权”的法治氛围。

三、搭建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体系避免学生管理中的侵权

学生的财产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如依法享有获得奖助学金的权利、在寝室中,学生有权使用电脑、电视等。对于奖学金的挪用、参评资格的违规分配、各类资助补贴的卡扣、挪用,师资、教学设备、图书馆、宿舍、教学楼的私自出租和占用都会涉及对学生财产权的侵犯。

(一)强化法治观念,营造法治氛围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也就是说法律在赋予学生诸多权利之后,同样规定了学生在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依法享有通过一定的保障机制获得救济的权利。在法律之外,还有政策、纪律等方面的权利。以上权利都是学生维权活动的法理基础,在学生管理工作中任何人都不得以学校内部规定侵犯学生的基本权利或法定权利。

面对菲越的继续挑衅,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坚决维护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对于菲律宾提出的南海仲裁,中国表示: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2013年3月中国重组国家安全委员会并强化国家海洋执法力量,9月中国南沙岛礁建设开工。[注] 南沙岛礁建设详细可参见周桂银:《中国南沙岛礁建设的战略战术博弈》,《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7年第4期,第48-63页。在维护南海利益上,中国的举措越来越具有针对性,精确界定目标、精准发力,效果明显。

(二)法制管理与人文关怀并济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单纯的依靠高校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虽然能够对于建立稳定的教育教学秩序,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和实现既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显然已经不能完全满足育人需求。我们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同时,还要尊重学生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尤其是处理学生违纪时,本着教育为本的原则,在与学校秩序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对学生违纪的处理尽量限制在最小范围内,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持和谐关系,避免或减少摩擦,降低管理过程中的侵权风险。

(三)加强法制化审视,完善规章制度

高校要结合本校的办学条件和具体实际,按照合法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稳定性原则、程序性原则、适时性原则,完善学校的内部规章制度。在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时,必须考虑到学生作为权利主体的本质,保障学生权利与管理效率并重的原则,健全制约机制和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建立明确具体的实体性与程序性的制度和法治监督的工作规程,兼顾政策的规范性、普遍性、可行性、教育性原则,避免“恶法非法”的尴尬。同时对于既有制度的施行过程也要做到程序合法和完备,通过送达制度的确立保障学生的知情权、申辩、申诉权、通过学生听证制度保障学生管理过程的公开、公证性。

(四)建立完善的高校大学生管理申诉裁决机构

高校应积极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引导学生逐步树立维权意识,了解正确的权利救济渠道和程序,提高法律素质。然而,因为学生的法律知识欠缺,行政机关的申诉裁决机构尚不完善,部分高校对于学生的权利保障和救济的规章制度尚未建立,导致了学生申诉无门,救济渠道不畅通。这也就导致了学生遭遇侵权或与高校产生纠纷,往往选择依靠媒体等制造舆论压力或直接与学校对簿公堂。因此,高校应建立和疏通学生的权利救济渠道,明确学生的校内申辩、申诉的裁决机构,保障学生的救济权。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不是教育立法之后的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而是需要诸多条件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是教育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和法治监督的统一,只有具备相应的主客观条件,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才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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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2.16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1-0251-02

作者简介: 孙利(1981- ),女,汉族,山东济宁人,硕士研究生,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学生教育管理与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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