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邓文鼓制_续资治通鉴长编论文

宋代邓文鼓制_续资治通鉴长编论文

宋代登闻鼓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宋代论文,制度论文,登闻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04)06-0112-05

宋代登闻鼓机构隶属于谏院,却无言事的职责,接受诉讼,却非司法机构,而它接受民间上诉、举告、请愿、自荐、议论军国大事等进状,成为民间社会与国家沟通的重要途径。宋代是登闻鼓机构高度发展的重要时期,不论是研究职官制度,还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登闻鼓制度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目前研究宋代台谏和监察制度的论著对登闻鼓制度有所涉及,还未见专门探讨宋代登闻鼓制度的论文。本文拟对宋代登闻鼓制度做一较为系统的研究。

一、宋代登闻鼓制度的建立

宋代的登闻鼓机构继承了唐代登闻鼓和匦院两个系统,但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却更加完善。唐代虽有匦院和登闻鼓,但未见设登闻鼓机构,宋朝则设置了登闻鼓机构,《能改斋漫录》卷二《登闻鼓院之始》称:“魏世祖悬登闻鼓以达冤人,乃知登闻鼓其来甚久,第院之始或起于本朝也。”但并非宋初即叫登闻鼓院,如《玉海》卷一百一十《晋登闻鼓、唐登闻鼓》所说,晋代至唐的登闻鼓宋朝“国初曰鼓司”。《职官分纪》卷十四《登闻鼓院》载,鼓司设“判院官二人,旧以内臣勾当,至道三年改用朝臣,而未有主判之名,景德四年始命左正言知制诰周起、太常丞直史馆路振同判,以内品为监门,不得关预公事”。宋初也设有匦院,隶属谏院,由谏官一员判院。太平兴国九年(984年)匦院改称登闻院(注:《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雍熙元年秋七月庚申等称“改匦院为登闻检院”,据景德四年改登闻院为登闻检院可知《宋会要辑稿》为是。)。景德四年(1007年)五月又“以鼓司为登闻鼓院,登闻院为登闻检院,命右正言知制诰周起、太常丞直史馆路振同判鼓院,枢密直学士吏部侍郎张咏判检院。检院亦置鼓”(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五景德四年五月戊申。)。《宋史·职官志一》又称两院皆隶谏院:“登闻检院,隶谏议大夫。登闻鼓院,隶司谏、正言。”曾巩在《隆平集》卷一《官名》中说道:“登闻院曰登闻检院,改鼓司曰登闻鼓院。自是匦函遂废。”应该是指景德四年起,登闻检院也鸣鼓而不再投匦进状。

淳化三年(992年)还曾设了理检司。《职官分纪》卷十四《理检使》载:“淳化三年置院……令登闻、鼓司进状人有称冤滥沉屈者即引送理检院审问。至道三年废。天圣七年置理检使,以御史中丞充……于鼓、检院侧近别置理检院。”《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六六载:“常程公事自依久来体式令逐处官司、鼓院收接外,如有指陈军国大事、朝政得失、大段冤枉,累经诉理未获辨明,或事干机密,并许诣检投进。内委是急速文字画时进入,其余并依例五日一度于检内进纳,如无即具单状以闻。”说明理检院设立了专门的机构,于淳化和天圣间两度设置,以御史中丞充理检使。这也是恢复唐朝御史与谏官并掌登闻鼓事务的做法,只是在登闻检院(即唐的匦院)之上又设了一层机构。“元丰改官制以后中丞衔内始不带理检使”,到南宋孝宗朝“理检之名虽存,其实已废”(注:《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七○。)。1127年高宗在南京即位,宰相李纲就奏请设立检、鼓院,当年(建炎元年)即设立了登闻鼓院,“因旧制置局于阙门之前”,也设了检院,皆隶谏院(注:《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卷四九《登闻鼓院》。)。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检院、鼓院正式移置杭州丽正门外左右阙之南。庆元二年(1196年)五月张叔振在《记检院题名》中说登闻检院“旧设官二员”,隆兴以后只设一员,从绍兴到淳熙间登闻检院长官共有三十四人,其中有六年缺漏无考,淳熙至庆元张叔振在职时有十人。监登闻鼓院赵梦极在庆元五年四月的《记鼓院题名》稽考出自绍兴至庆元监院者共二十九人(注:《咸淳临安志》卷八《登闻检院、登闻鼓院》。)。

二、登闻鼓机构的进状人构成及进状程序

1.进状人构成

登闻鼓机构设置的目的就是“通下情”,所以通过登闻鼓进状的主要是普通百姓。景德四年的诏令中讲道“举人、僧道、草泽诸色人等如睹朝政阙失,并公私利济并许上言”(注:《宋会要辑稿》职官三,六四。)。如淳化中婺州开元寺僧文靖等击登闻鼓请求借版摹印大藏经。明道二年(1033年)有关机构奏请“命妇奏状乞于登闻鼓院投下”。熙宁七年(1074年)选人郑侠“诣登闻检院上疏”(注:《汴京遗迹志》卷一○《寺观》、《武夷新集》卷六《婺州开元寺新建大藏经楼记》、《续资治通鉴长编》巷一一二明道二年五月丙子、《涑水记闻》卷一六。)。有些致仕官员也可通过登闻鼓进状。如宋仁宗时右屯卫上将军致仕高化认为致仕官“每进文字须诣登闻鼓院,与农民等”,奏请“每有章奏许诣通进司投下”。庆历五年宋仁宗下诏:“文武臣僚曾任两地及节度使,并丞郎以上不曾贬黜,后来除致仕官如章奏文字并许通进司投下。”(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五六庆历五年六月戊寅。)从这条诏书来看,并非所有的致仕官都能通过通进司上奏,大部分还是通过登闻鼓机构。但贬谪官员不能通过登闻鼓机构进状。如《宋史·穆修传》载,穆修被人诬告,贬谪池州,“中道亡至京师,叩登闻鼓诉冤”。但登闻鼓机构却不报。天圣九年还针对“贬降官多妄诉于朝”的现象,明确规定了贬谪官员“自今毋得擅去贬所。令登闻鼓院不得辄通奏状”(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十天圣九年六月丁丑。)。这样贬谪官员则只能通过家属到登闻鼓机构进状。如《青箱杂记》卷一线,雷德骧受到赵普打击,被贬为商州司户,“岁余其子有邻挝登闻鼓诉冤”。总体而言,登闻鼓主要是民间社会联系国家的一条重要渠道。

2.进状程序

登闻鼓、检两院受理的是各级机构处理未善的事。按照程序,地方的进状人必须是有经过县、州、转运使受理未善的事时方许上言。端拱元年(988年)就规定了“除官典犯赃、袄讹劫杀,灼然抑屈,州县不治者方许诣登闻院”。至道和景德时又规定“诸州吏民诣鼓司、登闻院诉事者须经本属州县转运使不为理者乃得受”,或“须因州县理断不当,曾经转运使诉理,鼓司、登闻院乃得受”(注:《宋会要辑稿》职官三,六二、六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景德二年秋七月己未。)。而在京者诉讼须“先所属寺监,次尚书省本曹,次御史台,次尚书都省,次登闻鼓院”(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六元丰五年五月甲申。)。

在进状程序中,登闻鼓院与登闻检院构成同一链条,登闻鼓院在登闻检院之下。进状“未经鼓院者检院不得收接”(注:《文献通考》卷六○《职官考十四》。)。“诸人诉事先诣鼓院,如不受,诣检院,又不受,即判状付之,许邀车驾,如不给判状,听诣御史台自陈。”登闻检院不受理的才可以拦驾或到御史台自陈。理检院设立后又规定:“如检院、鼓院进状人有称冤滥沉屈及为检院、鼓院迟滞者,画时引送理检使子细审问,”也有人明确指出:“初鼓院,次检院,次理检,此其序也。”(注:《宋会要辑稿》职官三,六六、六九。)登闻鼓、登闻检院、理检院构成三级受状机构。南宋时进状人必须“召土著有居止之人委保”,绍兴十年还规定“自今凡有献陈必与保人偕来”(注:《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六九、《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三七绍兴十年八月戊子。)。

登闻鼓、检两院只是进状的受理和转呈机构。《职官分纪》卷十四《登闻检院》载:登闻检院“如急速文字画时进入,常程文字一例每五日一次于检内通进”。理检院也是如此。有时“投进文字皆系实封,官司无从检察”(注:《宋会要辑稿》职官三,六八。)。南宋时有人请进状由检院官员“先审而后进”,宋孝宗问大臣:“检院收接文字皆先观之乎?”大臣们回答说:“旧不如此。”于是规定了拆窥实封进状的处罚条例(注:《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七二。)。直到南宋宁宗时期检、鼓二院仍然不能处理进状事件。庆元五年谏议大夫陈自强甚至说:“检、鼓二院虽在所隶,然不过日知投进名件,至于陈诉之曲直,施行之始末,理断之当否,曾不预闻。有隶局之名而无审究之实。”(注:《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七三。)

呈递到鼓、检两院的进状都由皇帝直接审阅,其他官员不能代看。如宋仁宗时曾叫制臣晏殊等人先审阅登闻检院上呈的进状,选“其可行者以闻”,右司谏范讽马上谏阻道:“非上亲览决可否,则谁肯为陛下极言者。”宋徽宗在鼓励进言时保证:“中外臣僚士庶并许实封直言投于登闻检院、通进司,朕当亲览悉行施用。”(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八天圣七年六月辛卯、《三朝北盟会编》卷二五。)

皇帝审阅以后再委派官员处理,如景德三年仇象先等诣登闻诉理被削官案,真宗诏工部尚书王化基等人处理。也有交给尚书省长官办理的,如元祐四年(1089年)八月令诸色人可将六曹不收接或处理未善的事“经登闻鼓院进状,降下尚书省,委仆射左右丞判,付本省不干碍官看详定夺”(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二景德三年正月丁卯、卷四三一元祐四年八月癸卯。)。也有派中使处理的,如龙兴寺僧击登闻鼓请求将已改为仓的寺再予恢复时,宋太祖派出中使处理。雍熙元年(984年)开封人王元吉妻张氏击登闻鼓称冤,宋太宗亲自召问张氏后派中使逮捕了原来办理过此案的官吏。还有交给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办理的。如淳化三年贡士们击登闻鼓诉校试不公,宋太宗就是交给知贡举苏易简赴贡院处理的。进士虞蕃伐登闻鼓言科考不公,宋神宗交给开封府办理(注:《汴京遗迹志》卷一○《寺观》、《宋史》卷二○○《刑法二》、《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东轩笔录》卷六。)。但大部分还是交给御史台处理。如雍熙年间左领军卫将军薛惟吉妻柴氏击登闻鼓讼兵部侍郎平章事向敏中一案、赵永昌挝登闻鼓讼知饶州韩昌龄等一案等都是交给御史台鞫问(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九咸平四年秋七月戊戌、卷五三咸平五年冬十月辛巳。)。从进状的程序可以看到,登闻鼓、检两院虽隶属谏院,却并无规谏、议政、弹劾、监察、审案等职责,也不参与进状的处理,只负责受理和转呈进状。它们既非言事机构,也不是司法部门。

三、登闻鼓机构的受状内容

关于鼓、检两院的受状内容,《宋史·职官一》总结了八个方面:“掌受文武官及士民章奏表疏。凡言朝政得失、公私利害、军期机密、陈乞恩赏、理雪冤滥,及奇方异术、改换文资、改正过名,无例通进者,先经鼓院进状,或为所抑,则诣检院。”“若所陈与事目异,不得收接,此其法也。”(注:《宋会要辑稿》职官三,六九。)登闻鼓、检两院实际受理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务:

一是受理上诉。在实际中,受理上诉成为登闻鼓、检两院的主要职能。正如元朝杂剧《包待制陈州粜米》中所唱的“遍衙门告不成,也还要上登闻将怨鼓鸣”。登闻鼓成为上诉申冤的象征。百姓把各级机构处理的不平案件上诉到登闻鼓院。如《宋史·刑法二》记载的太宗朝王元吉之妻张氏击登闻鼓称冤等。此外,击登闻鼓上诉的还有边疆少数民族,如淳化五年折平族大首领延巴挝登闻鼓,控诉仪州八族首领逋波鵄等侵夺土地(注:《宋史》卷四九二《吐蕃传》。)。

二是受理举告。有举告官场不公的。如天禧三年进士陈损等率众伐登闻鼓诉钱惟演等主持科举不公(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三天禧三年三月癸未。)。有不少是举告官员失职或枉法的,如布衣翟马周者击登闻鼓讼宰相李昉“身任元宰属北戎入寇不忧边思职,但赋诗饮酒并置女乐等事”(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九端拱元年春正月庚辰。)。有举告他人谋反或违法的,如汝阴令孙崇望诣阙击登闻鼓讼威塞节度使、判颍州曹翰“部内为奸赃,私市弓弩枪剑长矛铠马具装”。武昌县民韩宁“伐登闻鼓告永兴民李琰结党三十余人谋杀官吏,据城叛”。婺州民黄衮“伐登闻鼓讼州民袁象家藏禁书,课视星纬,妖妄惑众”(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太平兴国八年五月庚午、卷六二景德三年二月癸未、卷八九天禧元年二月癸巳。)。还有利用登闻鼓举告打击他人的,如赵普派亲信做宋太祖赏识的冯瓒的私奴,暗地收集冯瓒的过失,然后“击登闻鼓诉瓒”(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乾德四年八月壬寅。)。

三是议论政事。如真宗时有布衣林虎伐登闻鼓,议论国家遣官祈雨等事。秦州寨户文禹伐登闻鼓,建议增修城寨,加强边防(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一大中祥符二年二月庚戌、卷八五大中祥符八年闰六月甲子。)。宋朝皇帝也鼓励官民通过登闻鼓上书议论政事。宋神宗即位后就下诏:“应中外臣僚及民庶并许实封直言朝政阙失民间疾苦,在京于登闻鼓、检院投进。”(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五七元丰八年六月丁亥。)宋高宗也曾诏令:“自今时政阙失并许中外士庶直言极谏,诣登闻检鼓院投进,在外于所在州军实封附递以闻。”(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二○○绍兴三十二年六月甲申。)

四是集体请愿。如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十月,大名府百姓“伐登闻鼓诉秋旱,且言本部吏不纳其辞”(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八大中祥符九年冬十月壬申、十一月戊申。)。靖康元年(1126年)宋朝廷向金妥协,罢免李纲,汴京军民数万人“遂挝登闻鼓,山呼动地”,“登闻鼓挝坏之”,要求李纲复职(注:《宋史》,卷二三《钦宗纪》、卷四五五《陈东传》。)。

五是自荐。击登闻鼓也是一些有奇才异能者毛遂自荐的途径。《宋史·卢之翰传》载:卢之翰太平兴国四年(979年)“举进士,不得解,诣登闻自陈。诏听附京兆府解试”。同书《刘温叟传》载,雍熙初刘温叟子刘照“以贫诣登闻求注官”。宋太宗念其父有清操,乃任命为太子右赞善大夫。自荐的人数有时数以百计。如景德元年曾有“开封府落解士人百余击登闻鼓自陈素习武艺,愿备军前役使”,朝廷都根据材勇予以任用(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八景德元年冬十月庚申、乙丑。)。因为通过登闻鼓自荐入仕的太多,所以元祐元年吏部反映:“诸色人援引旧例侥幸入官者甚众,小不如意则经御史台、登闻鼓院诉理,若不约束窃恐入流太冗。”(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九一元祐元年十一月己巳。)但建炎等特殊的时期,宋高宗还下诏鼓励自荐:“忠信宽博可使绝域与智谋勇毅能将万众者,不以有无官资,并诣登闻检院自陈,才谋勇略可使者,赴御营司量材录用。”(注:《宋史》卷一六○《选举六》。)甚至有身怀邪术或叛乱者通过登闻鼓自荐。如汀州王捷得传黄金术,到京城“挝登闻鼓自陈。上召与语,悦之,命之官”。咸平三年(1000年)有济州叛乱者魏捷“诣登闻自陈为恶党所胁制,愿得首罪效力”,宋真宗亲自召见,并授“龙猛军队长”(注:《渑水燕谈录》卷九《杂录》;《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七景德四年十二月癸丑、卷四七咸平三年八月乙卯。)。

六是其他事务。有家庭细事,如雍熙元年,“开封女子李尝击登闻鼓,自言无儿息,身且病,一旦死,家业无所付。诏本府随所欲裁置之。”咸平五年,赵州民苏翰诣登闻院诉幽州难民赵祚与妻苏是其女儿女婿,请求引领回家,宋真宗令“赐衣物缗帛遣之”。甚至有“京畿民牟晖击登闻鼓诉家奴失豭豚一。诏令赐千钱偿其直”(注:《宋史》卷一九九《刑法一》;《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二咸平五年八月庚寅、卷三四淳化四年冬十月丁丑。)。也有官员通过登闻鼓请求退休,如王延德咸平初,“久病落籍,遣家人代诣登闻鼓院求休致。上以其久事先帝,复授左千牛卫上将军致仕。”(注:《宋史》卷三○九《王延德传》。)神宗时还有人击登闻鼓进诗,哲宗时有商人击登闻鼓进献犀角。

登闻鼓制度也有一些处罚规定。《职官分纪》卷十四说到通过登闻鼓进状的处罚:“如进入后审状有异同虚妄及夹带他事,并科遣置之罪……其登闻鼓院、检院委实行遣不当者方得接驾,及缴所判审状披诉,当付所勘鞫。如披诉得实,判鼓、检院官必行朝典。如是虚妄,本人科上书不实之罪。未经鼓院进状,检院不得收接。未经检院,不得接驾进状。违者依法科罪。”即进状所反映的情况不实要受到处罚。如《宋史·刑法二》载:咸平间,有三司军将赵永昌不法,被知饶州韩昌龄及转运使冯亮查处,“遂挝登闻鼓,讼昌龄与亮讪谤朝政”,宋真宗看出了其中的虚诈,“于便殿自临讯,永昌屈伏,遂斩之”。景德四年五月宋真宗令“登闻院每进状有言机密而狂妄者,皆付京府鞫罪”。天禧四年仍有“同谷县主簿李士程伐登闻鼓上军机密事。以所言狂悖,责授惠州司户参军”(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五景德四年五月戊申、卷九六天禧四年九月庚戌。)。越诉也会受到处罚。北宋时已有“置登闻鼓院及检院,禁民越诉”的规定。绍兴二十六年,东平府进士梁勋“伏阙上书,论北事甚详”,梁勋因越诉被“送千里外州军编管”(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二绍兴二十六年三月乙丑、《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八大中祥符元年春正月己丑。)。用无理或极端手段申诉也要受处罚。开宝四年(971年),宋太祖命给禁军每人增钱五千,川班内殿直也相率击登闻鼓陈乞。宋太祖对此骄横的举动十分愤怒,下令“斩其妄诉者四十余人,余悉配隶许州”,并“废其班”。大中祥符七年有“忻州民诣登闻检院钉手诉田,有司以妄自伤残,当先决杖”,结果被送回本州(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开宝四年十一月壬戌、卷八十三大中祥符七年九月癸巳。)。登闻鼓官员受理不合规定的进状也会受到指责,如《苏学士集》卷十六《韩公行状》载,马季良在贬所“赂执政者求致仕,遂遣家人挝登闻鼓”。有人以“致仕所以优贤季良”,戴罪官员不能准许致仕,结果朝廷责备“登闻吏不当通其奏”。

四、登闻鼓制度的作用及影响

登闻鼓制度开通了一条联系国家与社会的渠道。如宋人说登闻鼓“使下情得以上通”,“万邦之事无隔于九重,献替之谋不遗于听览”(注:《锦绣万花谷》前集卷一八《登闻鼓院》。)。《事物纪原》卷一《登闻鼓》解释说:“昔尧置敢谏之鼓即其始也,用下达上而施于朝,故曰登闻。”这就是登闻鼓制度的主要作用。对于国家而言,能够在官僚机构的行政奏报系统以外,获得更多的关于社会的信息。《公是集》卷四十一《不举贤良为非议》说到皇帝难以洞视四海,“故外有登闻匦函,内有银台合门”。银台合门通进司等是进呈在职官员作为职务行为的奏章,地方官员通过隶属于通进银台司的进奏院奏报,而登闻匦函是用于联系和了解社会的,南宋有大臣说臣僚进言“与寻常投匦事体不同”(注:《宋会要辑稿》职官三,六八。),正因为有这样的区别,致仕官员高化才抱怨致仕官“每进文字须诣登闻鼓院与农民等”。也可以说登闻鼓机构是行政体系的重要补充,即《胡寅寄政府书》所说“夫四方诉讼自有州县监司台省,节次又不得直,则有登闻检鼓两院存焉”(注:《汴京遗迹志》卷二《官署一》。)。

尹洙在《河南集》卷二《杂议》中说登闻鼓的作用是广言事之路、讥切人主,“有补于政”。登闻鼓使朝廷获得了很多社会信息,确实发挥了这样的作用。如元祐间广州蕃坊刘姓人娶宗女,刘死后因为家庭财产纠纷,家人“挝登闻院鼓,朝廷方悟宗女嫁夷种”,急忙下令禁止外人娶宗女(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二景德三年二月癸未、《萍洲可谈》卷二。)。登闻鼓的进状还促使宋朝廷调整了不少政策。《燕翼诒谋录》卷一载:“开宝六年,下第人徐士廉挝登闻鼓,言久困场屋。”宋太祖于是举行殿试,“特优与取放,以示异恩。而御试进士不许称门生于私门”,改变了“自唐以来,进士皆为知举门生,恩出私门,不复知有人主”的局面。殿试由此成为定制。又据《宋史·选举志》载,淳化三年,“有击登闻鼓诉校试不公者。苏易简知贡举,受诏赴贡院,仍糊名考校,遂为例,”又使糊名成为宋代科举的常制。

对于民间百姓和贬谪官员而言,他们不能通过正常的行政系统向最高决策者表达意愿,登闻鼓就成为了他们申诉冤情、上书议政等最重要的途径。登闻鼓、检两院也确实解决了民间不少问题,上文中已列举了一些此类事例,另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十二大中祥符七年春正月壬辰载,开封有一个女子被无赖骗婚后卷财逃逸,按照法律丈夫逃亡的女子六年以后方许改嫁。该女子“迫于饥寒诣登闻上诉”,宋真宗特下诏书:“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与该女子命运相同的人也都受了益。流配沙门寨的著作佐郎高清被监押所杀,高清之子伐登闻鼓上言,真宗因此颁诏:“沙门寨监押不得挟私怨,害流人。委提点五岛使臣常察举之,违者具事以闻,重审其罪。”从这一方面来说,登闻鼓制度也是司法制度的补充。

登闻鼓机构也是百姓议政的途径。上文中已见不少事例,南宋有官员指出甚至有人通过检、鼓院对“登用大臣,谋任元帅”(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三七绍兴十年八月戊子。)之类的事发表意见。而如北宋末年汴京市民通过登闻鼓议论和鞭笞朝政更使百姓议政达到了顶峰。

致仕的官员也主要通过登闻鼓机构与最高决策者沟通。宋朝有“致仕官非有诏召无求对之制”。太平兴国三年致仕官周惟简“至阙下求入见”,有关机构就以这一规定加以阻止,周惟简只好“击登闻鼓上表,复求出仕”。又如苏东坡“下御史狱。张安道致仕在南京,上书救之,欲附南京递。府官不敢受,乃令其子恕持至登闻鼓院投进”(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九太平兴国三年三月己丑、《宋名臣言行录》后集卷九《苏文忠公》。)。

虽然百姓上诉到登闻鼓院的冤案一般都能得到解决,对澄清吏治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登闻鼓制度也还有其局限性,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圆满解决,如永新少年周整被人诱骗,在赌博中输掉了田地,周整的母亲在县、州告状都未有效果,挝登闻鼓也未能伸冤(注:《苏魏公文集》卷五二《简公(绛)神道碑》。)。有时候甚至皇帝处理登闻鼓进状时也会不公正地维护官员的利益。如太平兴国中,饶州百姓王兴为了逃避兵役,自残其足,知州事范正辞斩之。王兴妻诣登闻上诉,宋太宗最后因为范正辞驭民之道的歪理,反将其升为江南转运副使,并赐钱五十万(注:《宋史》卷三○四《范正辞传》、《五朝名臣言行录》五之二。)。

综合上述,对国家而言,登闻鼓制度在通进司、进奏院以外开辟了一条联系民间社会、获取民间社会信息的途径,并得以据此谓整政策、澄清吏治,是行政和司法制度的补充。对民间社会而言,是民间人士表达意愿的最后途径,而且由于是皇帝亲自受理,问题大多能够解决。尽管这一制度尚有局限,但在制度立意上是对官僚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在实际中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收稿日期:200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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