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主义:从古典向现代的演变_共和时代论文

共和主义:从古典向现代的演变_共和时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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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政治哲学的语境中,“民主”一词获得了某种支配性的话语权,其价值内涵也渐趋泛化,它几乎成为了“一种宗教、一种政府形式、一种哲学、一种生活方式”。随着民主主义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共和的维度常常或被淡化、遗忘或与民主等同、混淆。相对于有关“民主”、“宪政”、“法治”等问题的著述,学界专门论述“共和”问题的论文、专著尚不多见。事实上,作为政治思想史中一个古老的伟大传统,共和主义有着极其丰富的历史线索。肇始于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罗马时代,共和精神的传承发展与共和制度的延续变革共同构成了共和主义的丰富内涵。本文试图通过对共和主义思想纲领的历史勾勒与逻辑分析,尽量厘清共和与民主之间的关系,以对共和理念挈名索实,正本清源。

从词源学的意义考察,相对于“私人事务”(res privata),共和国(republic)一词来自于“公共事务”(res publica),其本意是指不同于公民在家庭生活等私人生活领域之外的公共事务领域。就最基本的意义而言,共和主义(Republicanism)“这一术语是与君主制相对而言的,共和国家的统治原则上是由公民为着共同的善所从事的一项共同事业(公有物),而传统的君主则对其臣民拥有个人权威,并像对待私有财产一样统治其王国。”①按照我国政治学者刘军宁的理解,理想型共和的根本原则是天下为公,国家权力是公有物,国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这就意味着政治权力对全社会平等开放,意味着不得有世袭的、独占的、不可让渡的权力,意味着联合执政、共同执政,而非一人一派大权独揽。相对于君主和独裁者的“家天下”、“私天下”,共和要求的是“公天下”。此外,共和还意味着用和平而非暴政、以理性说服而非武力征服的方式参与和处理政治事务和政治纠纷。②

作为西方政治思想史中一个古老的伟大传统,共和主义思想的最早源头可追溯至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及亚里士多德的“政治人本主义”(civic humanism)思维模式。柏拉图晚年从哲学王政府的尽情冥想中回到现实中来,认为切实可行的最好政体是将君主制的智慧和民主制的自由结合起来的政体。③柏拉图的这一思想对亚里士多德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亚氏看来,适合于一般城邦的最优秀政体是共和政体。他说:“显然,混合了其中两项要素——富人与穷人——的政体应该说是共和政体。”④在其中,权力不专属于任何一方,各种因素通过混合而达到一种有益的平衡。并且,混合得愈好,“愈是融洽,这个政体就愈能持久”⑤。后经古罗马政治思想家们的传承与创制,共和主义政治理念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波利比阿研究历史发现,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等每一种政体都会走向败坏导致动荡,陷入一个取代另一个的循环之中。他认为“最好”和“最稳定”的政体,是这三种成分适度结合起来的政体。西塞罗沿袭了波利比阿三种政体相互循环的思想,他对这种适度混合起来的政体称赞道:它融汇了“君主对臣民的父爱、贵族议政的智慧和人民对自由的渴望”。并且,西赛罗还将其对这种政体的推崇与热爱落实到了诸如“分权、法治、公职选举与任期制”等具体的制度设计层面。⑥

中世纪以降,共和主义政治思想基本上为经院哲学所淹没。到了文艺复兴时期,伴随古典人文精神的复苏,共和精神才得以回归。意大利的马基雅维利堪称这个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共和思想家,在其著述中,“混合政体”(mixed constitution)、均衡政体(balanced constitution)就是共和政体的代名词。尔后这股思潮于17、18世纪转移至英国,为哈灵顿、弥尔顿与西德尼等人所承继而成为当时对抗王权思想的核心论述主张。上述思想家们被昆廷·斯金纳称为“新罗马共和理论家”(neoroman theorist)。继英国之后,共和主义的理念也造就了18世纪末美国独立建国的精神理据。

通过以上对共和主义思想纲领初步的历史归纳分析,我们的初步结论是,在古典共和主义者看来,人类所能构建的最好的政体应当可能的形式是同时兼具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三者好处的混合均衡政体(mixed balanced constitution),即共和政体。其根本精神在于把领导决断、精英统治和大众民主三者进行混合,由社会几个基本成分共同组成政府,从而兼顾国家各阶层的利益,做到尽可能的公正。譬如古希腊的斯巴达、雅典等城邦共和国、古罗马共和国都是备受古代思想家称赞的“混合均衡政体”的典范。其中斯巴达有两个国王,他们主持城邦的会议和祭礼,负责对外战争;由28名60岁以上的贵族组成的元老院,这是决策立法中心,并有权监督国王;还有全体成年男性公民参加的“公民大会”,他们负责选举官员,批准元老院提案。类似地,罗马共和国的主要政府机构组成有元老院、执政官和民众大会:元老院是最高决策机关;执政官是国王的替代物,行使军事、行政、司法权;民众大会选举执政官等官员,其中的平民大会后来还取得了通过与元老院决议效力相等的议案的权力,加强了民主成分比例。此外,还有专门的保民官,可以否决执政官侵犯平民利益的政令。

从以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作家的经典论述中,从斯巴达、古罗马等共和国的政治实践中,我们可以说古典共和主义的精髓就在于“混合均衡政体”思想。其基本观念和精神可以概括为共有、共治以及和平、平衡。共有,即国家不得成为任何个人、集团、阶级的私产,不得成为任何个人、集团、阶级压迫其他个人、集团、阶级的工具;共治,即社会各成员、各集团、各阶级都享有参与政府的权利,平等地得到政府的保护与服务。和平、平衡,即各个成员、集团、阶级放弃暴力和强权,依照正义的程序,平衡彼此的利益,通过商议与妥协的方式解决彼此的利益和趣味冲突。其中,共有是共治、和平、平衡的逻辑前提,共治是共有的政治保障,没有共治便不会有持久的共有与可欲的和平,和平与平衡则是实现共有与共治的路径依赖。自此,推崇混合均衡政体一直是西方古典政治思想不息的主流。

在人类政治思想史上,没有一种政体思想是完美无缺的。历代政治思想家们正是在不断的反思与“试错”状态下完善自己的学说,总结关于政体实际运作的经验教训。古典共和主义也不例外,其面对的一个惨痛的教训是:许多古代的共和国在无休止的派系纷争中走向内乱、衰微和灭亡。古代的斯巴达共和国在存在了800年之后为马其顿征服,古罗马共和国最终也蜕变为罗马帝国,中世纪的威尼斯、热那亚等小共和国更是昙花一现后不复存在。古今中外诸多先贤也从各方面探讨了古代共和国衰亡的原因与古典共和主义思想的缺憾。也正是在他们睿智思想的表述中,我们大体可以窥见古典共和主义向现代共和主义的嬗变过程。在此过程中,共和主义摒弃了古典共和主义的一些属于“古典时代”的理念而加入了一些“现代”因素,其中主要是指其与自由主义的联姻。其现实政治表现就是美国的强大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现代自由主义共和政体的构建。⑦

从古典共和主义到现代共和主义,其间转变大体说来可以体现为以下几大紧密联系的价值取向:

1.由古代贵族共和到现代民主共和的转变

如前文所述,尽管斯巴达有“公民大会”,尽管罗马共和国后期的民主成分比例得到了加强,但总体而言,无论斯巴达还是罗马等都是贵族共和国,大权始终为贵族所掌控。换言之,民主因素在古代共和国中扮演的只是配角,因为最高政府机关不是民众大会,而是贵族掌控的议事会或元老院。这也是符合当时社会实际状况的,因为古代社会的突出特点就是等级制。此外贵族大都比较珍惜荣誉、讲究德行,并且有充分的闲暇和条件投身钻研公共事务,从而更容易在管理上表现出高度的智慧水准。在西语中,贵族(aristocracy)一词的本义就是“一个阶层中最优秀的一部分人”的意思。就管理的智慧水准而言,正如密尔所说,“历史上凡是在管理事务中以持续的智力和魄力著称的政府一般都是贵族制”⑧。斯巴达、罗马等著名的贵族共和国在保持政治稳定上都有非常出色的表现,无疑与上述因素有直接关系。

其后随着城市文明的迅速崛起,开放性的市场交易取代了封闭的自给自足而成为社会生活的主旋律。经济基础的改变驱动了市民精神的滥觞和社会结构的变迁。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市民成员斩断了传统的人身依附关系纽带,成了自主独立的原子式个体。这就为崇尚自我价值的个性精神提供了适宜的生长土壤,人日益成为自身的主宰者和创造者。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城市文明激活了一个张扬个性的“表现时代”。⑨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市民精神已逐渐改塑了社会秩序”。⑩人身依附关系被解除之后,身份等级观念也变得岌岌可危,社会价值评判的核心原则也从先天的身份归属变更为后天的事业成就。从“先赋”到“后致”价值标尺的转移表明了所谓“生为贵族恒为贵族,身为贱民永为贱民”的时代的终结,相反,“我们似乎已经看到:平等的时代已经到来,而对于贵族的信仰永远消失了”(11)。

于是,要求自己当家作主——即民主——就成为获得了平等身份的公民个人在政治上的必然诉求。民主时代的最大标志就是平等,主要是身份平等。正如托克维尔所言:“显示民主时代的特点的占有支配地位的独特事实,是身份平等。在民主时代鼓动人们前进的主要激情,是对这种平等的热爱。”(12)托克维尔认为,19世纪正在发生一场人力无法抗拒的民主革命,“这种追求平等的激情是一个不可抗拒的力量,凡是想与它抗衡的人和权力都必将被它摧毁和打倒”(13)。而当现代共和国实行了普选、民众的权威得以确立,广大民众因而对政府有足够的钳制力的时候,民主共和国便诞生了。这是人类历史上划时代的事件,它使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坚实。民主作为评判政治是非的标准日益为人类文明所确认,民主发展的程度也公认为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接下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实现民主,即民主的形式和程序问题。

2.由主张直接民主自治到实行代议制民主的转变

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人民)和“kratos”(统治),意为“人民的统治”。现代共和政体相对于古典共和政体的又一个重大的发展,就是摒弃了直接民主,普遍采用代议制民主形式和程序。

在古希腊的雅典城邦,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直接管理自己的事务,实行直接民主制。在雅典,“公民是立法官、审判官、行政官”。修昔底德曾自豪地宣称:“我们的政权是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问题是,通过所谓民主程序形成的多数人的意见就一定是正确的吗?少数人的意见和权利就一定应该受到排挤和压抑吗?这就是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人暴政”问题,“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14)。多数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统治,没有比以人民的名义发号施令的政府更难抗拒的了。这就是民主政治的最大危险,而共和主义的平衡与温和精神恰可抵消此种危害。在此意义上,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雅典的民主政治从来都是思想家们批驳的对象。

因而,人民的职能应该不是像在雅典那样去直接统治,而是去挑选能胜任治理国家的领导人。用密尔的话讲,人民应该是权力的“主人”,但他们必须聘用比他们更能干的“仆人”。萨托利曾言:我们只有“在选举的时候”才能发现自己担当统治角色的“民”,“民主过程集中体现在选举和选举行为中”(15)。如此理解的民主就是以非暴力方式选择领导人的一套制度化的法理程序:“民主方法是为了达到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竞取人民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16)熊彼特认为,这样一种选择领导人的程序与方法,虽不一定能筛选出最优秀的,但一定可以淘汰掉最差的,它“在阻碍白痴和牛皮家的进展方面并不是完全起不了作用的”(17)。这种由选举产生的人民的代表主政,无疑大大提高了政府的智慧水平。“因为公民的智慧最能辨别国家的真正利益……由人民的代表发出的公共呼声,要比人民自己为此集会,和亲自提出意见更能符合公共利益。”(18)在此意义上,所谓代表就是“选举的贵族”或者说是“民主的贵族”。在西语中,“选举”(election)和“精英”(elite)具有相同的词根,因而某种形式的精英治国似乎是不可避免的。

再者,在一个幅员辽阔和人口众多的大国实行直接民主是不可能的事情,而代议制的出现使广大众民不再成为推行共和政体的障碍。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指出,大国更适宜于实行共和制。因为“共和政府能比民主政府管辖更为众多的公民和更为辽阔的国土;主要就是这种情况,使前者的派别联合没有后者那么可怕”(19)。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可以包罗更多的党派和更多利益集团,使它们相互牵制抵消,不易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可以压迫他人的多数集团,也不易分裂成不共戴天的两个敌对集团。“很清楚,共和政体在控制党争影响方面优于民主政体之处,同样也是大共和国胜于小共和国之处。”(20)从而使得现代共和国不会像古代的许多小共和国那样,陷入频繁的党派纷争、内乱动荡之中,更有利于实现国家的正义与稳定。在此意义上,麦迪逊将共和政体定义为代议制政体,而将由民众大会行使最高治理权的雅典等古代小国称为民主国家。

3.由古典美德共和到现代制度共和的转变

古典共和思想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强调“公民美德”、“公共利益”。(21)在古典共和主义看来,共和政府的首要特征是美德,是公民美德(civic virtue)。其根本要义在于克制私利服从公益,如美国政治学家森斯坦所言:“对于共和主义者来说,政治的任务首先是审议……他们认为人民通过讨论能够以他们作为公民的身份避开私利并从事于谋求公益。”(22)大致说来,公民美德的重要性来自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古典共和意义上的公民美德可以理解为强调社群与国家利益的至上性与公民义务(而非权利)的首先性。古典共和主义者正是靠弘扬公民美德来鼓吹共和,靠号召民众献身祖国来维持共和。问题在于,公民美德与公共利益的强大共识只有在疆域极其有限的小国依靠民俗民风的单一性才有可能实现,若是将这种共和制移植到一个广土众民、文化异质、利益多元的社会,其命运便可想而知。

从反面意义理解,对美德的过分强调恰恰意味着必要的政治制度设施,如法治、分权制衡和代议制度的阙失。随着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勃兴,古典共和主义开始了从基于道德力量的共和到基于宪政法治的共和、从美德共和到制度共和的转变过程。

这一重大转折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假设:人性的幽暗意识和当权者的无赖假设。换言之,人不是天使,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更不是天使。麦迪逊说得好:“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23)由此出发,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现代共和政体设计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政治法律制度,用以保护正当的“个人权利”不受侵犯,特别是来自政府的干预和侵犯。(24)其中,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就是宪政。现代共和政体就是以宪政为基石的代议制共和政体。在不少宪政学家看来,“宪政”的核心含义就是“限政”,就是对政府权力的制约。“简单地说,我用‘宪政’来指国家的强制性权力受到约束这种观念。”(25)纵观世界立宪史,在过去的200年中,有限政府一直是宪政主义者们最基本的要求。因此,即使不能说宪政的唯一含义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但它一定是宪政的最主要含义。

在现代共和主义看来,公共利益的最高境界就是为实现个人利益提供最有益的环境,从而使其政府有广泛的民众基础,从而也就保证了对公益的关心。这种自由的共和主义不是强调公益的至上性与公民义务的首先性,而是强调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不是强调公民的美德与公益心,而是强调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使得现代共和政制即使碰到无赖的政客和缺乏美德的公民也能够安然无恙。

4.由混合均衡政体思想到混合均衡基础上的分权制衡政体思想的转变

如前文所述,如果说古典共和主义的精髓在于其“混合均衡政体”思想,那么现代共和主义的精髓就是“分权制衡政体”思想,这是区分古典共和与现代共和的基本标志。

正是在分权制衡政制取代混合均衡政制的过程中,共和主义经历了一次近乎脱胎换骨的变化。混合均衡政体以阶级的划分和参与为基础,而分权制衡政体则以政府职能的划分为基础;前者必然要求代表某个阶级的政府部门参与政府的一切职能,后者则强烈主张将各个政府部门限制在适当的职能范围内。这两种学说激烈交锋的结果是混合均衡政体的“混合”因素被“分权”因素在一定程度所淘汰;而“均衡”因素则一直延续下来,最终演变成为更具现代意义的“制衡”精神。总体而言,这是共和主义内部推陈出新的过程,它主要得益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贡献。

自由主义对共和政体思想最早、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提出了分权制衡思想,分权思想与制衡思想可视为“现代共和主义的两大操作原则”。英国大思想家洛克第一次比较系统、权威地阐述了分权制衡学说,他在论述分权的必要性时说:人性有弱点,就是易受权力的诱惑,如果同一批人同时立法和执法,他们动辄就会攫取权力。因此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应当限制政府的权力,立法权和执行权必须分立。(26)孟德斯鸠更是明确、完整地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他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27)在孟德斯鸠看来,立法、行政、司法权如果不分别由不同的机关和人来掌握并在相互之间彼此制衡,公民的自由就完了。(28)历史地看,在17、18世纪,分权与制衡思想就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依靠这种理论武器的批判,英国在17世纪基本上否定了混合均衡政体的混合因素,继承其均衡因素,将议会、政府限制在其适当的职能范围之内,18世纪初又在立法、行政部门之外承认独立的司法部门,最终完成了混合均衡政体向分权均衡政体的转换,从而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现代共和国。1787年美国的开国元勋们运用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的学说,在历史上第一次以宪法典的方式出色地构建了一个分权制衡政体,为其他国家树立了一个影响深远的典范。

总之,以上古典共和主义向现代共和主义嬗变的四大价值取向是紧密联系的:从贵族共和到民主共和的转变使得共和主义更能适应现代社会的伦理价值与结构特征,而现代共和政治所欲求的只能是代议制的民主,其实现最终主要应该靠制度而非美德,其中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就是宪政基础上的分权制衡原则。该原则也正是现代共和主义的精髓所在,而这一切都深深地植根于基于个人权利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之中。这些共和主义的基本观念和精神必将历久而弥新,成为人类永恒的政治原则。

注释:

①邓正来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50页。

②参见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05~106页。

③参见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06页。

④⑤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3、142页。

⑥参见崔之元《“混合宪法”与对中国政治的三层分析》,《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3期。

⑦这里有一个常识性的误解:美国被普遍认为是当今世界上民主政体的典范,甚至连很多美国人自己都这么认为。然而,那些制定美国宪法的开国元勋们却不这么看。不论是在《独立宣言》、《美国宪法》,还是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我们都找不到关于美国是民主国家的论述。这并不是因为先辈们的大意疏忽,恰恰相反,他们刻意强调,美国并不是古典意义上的那种民主国家,而是实行联邦制的代议制共和国(representatlve republic)。

⑧J·S·密尔:《代议政府》,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7页。

⑨参见房龙《人类的故事》,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36页。

⑩舍勒:《资本主义的未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7页。

(11)布克哈特:《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58页。

(12)(13)(14)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21、624、282页。

(15)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89页。

(16)(17)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37、361页。

(18)(19)(20)(23)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9、50、50、264页。

(21)需要说明的是,在政治以美德为基础与以宪法为基础的分歧上,在古罗马时期就有塞涅卡和西塞罗两条路线,而不光是古典与现代共和主义之分野。但本文认为,纵观整个古典世界,在缺少宪政和法治的精神的大背景下,较为完善的制度设计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欲的。

(22)K·R·森斯坦:《共和主义的永久遗产》,载埃尔金·索乌坦编《新宪政论》,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14页。

(24)根据雅赛的观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乃是一套“基于权利”的理论,其基本逻辑在于:每一项权利好比一座碉堡,保护其持有者的正当权益不受他人或群体组织的侵犯,而随着权利清单的扩充,个人免遭无理干涉的自由空间就会不断得以放大。参见雅赛《重申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0页。

(25)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26)参见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9~90页。

(27)(28)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4、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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