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划界:“猴子审判”案例研究_科学论文

科学划界:“猴子审判”案例研究_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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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06)02—0052—07

在科学发展史上,没有任何一个科学家象达尔文那样受到了如此多的关注和批评,也没有任何一个科学理论像进化论那样在普通社会公众中间产生了如此激烈的反应,并且引发了持久的争论。据统计,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反进化论立法高潮期间,先后有37州的议会收到过要求禁止讲授进化论的议案,在俄克拉荷马(1923年)、田纳西(1925年)、密西西比(1926年)、阿肯色(1928年)获得通过并成为法律。其中,最为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是田纳西州巴特尔法案,它以引发了著名的“斯科普斯案件”(Scopes Trial)——美国新闻界戏将其称为“猴子审判”——而臭名昭著。在这一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双方争论的核心问题是围绕着科学与宗教的关系或“科学是什么或科学不是什么”的问题展开的。它为我们在具体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反思当前科学划界问题研究的困境,探寻科学划界研究的新思路提供了一个独特的案例。

一、科学划界研究的困境

科学划界问题是20世纪哲学的四大主题之一。20世纪的科学哲学家们围绕着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且取得许多重要的成就。这些成就对人们深刻地理解科学的本质以及科学研究活动和方法等方面的特征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20世纪后期,在关于是否能够或应该划分科学与非科学或伪科学之间蝗界限这一基本问题上,科学哲学家却陷入了争论不休的尴尬局面。回顾20世纪科学哲学有关科学划界问题的研究,一方面,赞成划界的一方,从逻辑实证主义的“确证”标准、波普尔(Karl Popper)的“证伪”标准、库恩(Thomas Kuhn)的“常规科学”标准、拉卡托斯(Imre Lakatos)的“合理评价”标准发展到萨伽德(Paul Thagard)和邦格(Mario Bunge)的多元标准, 主张划界的科学哲学家们面对来自有关逻辑严密性和普遍性等方面的批评,不得不从原有的立场上不断退缩,使划界标准变得越来越弱。另一方面,主张消解划界问题的科学哲学家如费伊阿本德(Paul Feyearband)、劳丹(Larry Laudan)、法因(A.Fine)和罗蒂(Richard Rorty)等人,则由于科学哲学家没能一劳永逸地建立起一个普遍的、理性的划界标准,而断言没有任何普遍标准能够将科学与非科学严格地区分开来,甚至把科学划界问题称之为一个“伪问题”[1](P348)。于是,出于理解科学和保护科学免受伪科学侵割的划界问题研究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就赞成划界的一方而言,早期的强标准遭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而后期的弱标准在面对各种伪科学现象时往往显得苍白无力;在主张消解划界的一方,虽然他们放弃了科学哲学家作为“科学庄园的卫士”的职责,但又不得不为了避免陷入相对主义的泥潭而苦苦挣扎。在科学战中,科学知识社会学家至今仍不得不为自己并不反科学的立场进行辩护,就是一个例证。

科学划界问题研究的科学哲学传统之所以陷入上述进退两难的境地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首先,科学哲学家有关划界问题的研究是以科学精英为研究对象展开的。他们通过对科学发现、科学理论的接受和反驳等过程进行分析,试图建立起一个以理性为基础的、具有普适性的划界标准,将科学研究活动赖以存在的社会、政治、文化等因素全部排除在外。其次,科学哲学家在研究划界问题时或多或少、有意无意地将个人的认识或观念引入了划界标准本身,给人的印象仿佛是他们在制定科学标准。第三、科学哲学家研究划界问题的进路和他们所要达到的目标也是不一致的。伪科学现象的危害来自社会公众对它的认同或支持而不是它们本身与科学在多大程度上有所不同,因此,要捍卫科学在社会中的地位,更重要的是去研究公众如何理解科学或在公众心目中“科学是什么”这一问题。当然,人们可能会争辩说,用科学哲学家所揭示出的划界标准教育公众,通过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和辨别能力可以达到抵制伪科学的目的。毫无疑问,这既是科学和教育共同体长期以来的努力方向,也是反对伪科学的有效途径之一。但是,人们往往过高地估计了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的效力。这是因为,一方面,通过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来自觉地抵制伪科学或反科学现象的危害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另一方面,这也许是科学和教育共同体的一厢情愿,用韦伯的话来说是“对此他(们)无须任何知识”[2](P29)。甚至,即使受过良好科学教育的人也有可能从事反科学或伪科学的活动,美国的科学创世论者和智慧设计论者就是一个例证。

因此,要摆脱这种困境必须改变划界问题研究的纯理性传统,需要把社会、政治、文化等因素纳入划界问题的研究范围,把研究对象扩展到包括科学家在内的社会公众,把科学划界问题作为社会活动现象来研究。拉卡托斯早就指出,“科学与伪科学的划界,不只是书斋里的哲学问题:它与社会和政治密切相关。”[3](P20) 遗憾的是,或许是因为将社会与政治因素纳入划界研究,必然要超出了正统科学哲学的范围,从而削弱了科学家在科学划界问题上的优先发言权,以至于科学划界问题的研究停滞不前。

另一种旨在消解科学划界的尝试来自科学知识社会学(SSK)。 它通过科学争论研究、实验室研究和文本与话语分析等工作,否认科学作为一项社会事业所具有的独特性质,认为科学是一种社会建构,暗示着科学与非科学或伪科学之间不存在明确的界限。基于这类论点,有的学者认为科学划界标准是科学共同体为了捍卫自身的利益人为地建立起来的一个保护屏障、一种辩护方式或一种修辞学。[4];[5]

基尔林(Thomas Gieryn )是少数几位关注美国创世论与进化论争论的科学社会学家之一。他在一项研究中指出:“在科学与各种形式的非科学之间建立一个边界有助于科学家追求专业目标:获得知识权威地位和就业机会;剥夺‘伪科学家’占用社会资源的机会;以及保护科学研究的自主权和免于受到政治的干涉。”[6](P781) 在另一项研究中基尔林等人也认为,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理性或非社会的划界标准。他们的依据是,在20年代,科学家为了使社会公众不反对进化论教学辩护说科学与宗教关系是不冲突的、互补的,它们都是文化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化论不会威胁到宗教的信仰权威。但是,在80年代,科学家为了把宗教(以创世科学作为具体形式)排除在生物学教科书之外,却认为科学与宗教是一种竞争性的、相互排斥性的关系。因此,他们得出结论说:“科学与宗教关系的不同意象被用于不同的历史场合,用来支持两个独立的职业目标:(1)证明加大对科学研究和科学教育的投入是正确的;(2)为了保护科学家的集体资源而对知识领域进行职业垄断。”[7](P406) 也就是说,由于在这两个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不同,导致了科学家对科学与宗教关系的不同描述。

但是,基尔林等人的分析只是揭示出了问题的一半。实际上,科学创世论者(scientific creationists )也是根据他们定义的科学标准来反驳和排斥进化论以及为科学创世论争取合法地位的。在创世论与进化论的争论中,科学划界标准成了一把双刃剑,成了争论双方辩护和反驳的工具和手段,而不只是科学家用来作为捍卫科学合法性的利剑。此外,基尔林等人的论点还暗示,与20年代相比,在80年代科学家的宗教信仰已经发生了变化。但是,1997年的一项调查表明,美国科学家相信上帝存在(包括自然神论者的上帝)的比例几乎与80年前一样(都是占40%)。[8] 因此,与科学哲学家一样,科学知识社会学家也是把划界问题简单化了,同样也摆脱不了上述的尴尬局面。

科学哲学家没有能建立起一个逻辑严密的、普遍性的理性标准,并不意味着科学划界标准不存在或不重要,很可能是因为它不只是一个逻辑或与社会和历史无关的问题;同样,SSK 的有关论点也不足于证明科学划界标准不具有任何理性因素,只不过表明其研究进路更多地注重社会因素罢了。科学家在“斯科普斯案”中关于划分科学与宗教的尝试,以及创世论者关于进化论危害宗教信仰的辩解,反映出社会现实中的科学划界的复杂性。

二、划分科学与宗教:科学家的科学观

在“斯科普斯案”中,尽管科学家所提供的专家证词没有对陪审团的判决产生任何影响,但是,它们却成了当时大众传播媒介广泛宣传进化论以及论证科学与宗教不相互冲突的重要材料。由于以著名律师达罗为代表的被告方律师事先曾意识到劳斯顿法官很可能会拒绝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他们敦请同意为被告方出庭作证的科学家们以书面形式写出他们准备在法庭上提供的专家证言,在当地广泛散发或送给前来采访的新闻媒介。“总共有八位科学家提供了有关进化论的书面说明:人类学家费·库泊·科尔、心理学家查尔斯·胡巴德·加德和动物学家赫拉修·纽曼,这三位都来自芝加哥大学;还有密苏里大学的动物学家温脱顿·西·科迪斯,鲁特格斯大学的园艺学家雅科布·纪·李普曼,哈佛大学的地质学家科特利·费·马德,霍普金斯大学的动物学家梅纳德·米·麦特卡夫,和田纳西官方的地质学家胡伯特·艾·纳尔逊。”[9](P221) 此外,被告方还邀请了四位宗教专家。这些的书面证词连同被告方的其他文件为分析这一时期科学家的划界标准提供了重要的材料。

在“斯科普斯案”中,科学家和被告方律师的主要论点是:科学与宗教虽然截然不同的,但却是和谐一致的。并且,以此为基础来论证进化论与基督教信仰或至少与主流的基督教信仰是不冲突的,从而对这项反进化论法案的合法性进行挑战。科学家与ACLU的辩护律师在“斯科普斯案”中所采用的划界标准可以归结为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科学与宗教在本体论上是不同的。科学解释的是物理和物质领域中的现象;宗教所涉及的是精神领域。ACLU的律师海斯(Arthur Garfield Hays)在辩护中认为,首先,人类作为一种物理存在,并且生活在各种物理存在组成的环境中,因此以物理存在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能够也应该对人类的起源和进化过程进行研究;其次,宗教只关心人类的精神活动或信仰,学生有权了解有关人的精神方面和物理存在方面的所有真理,而进化论正是后者中的一部分,它不但不会与宗教冲突,而是为了让学生理解完整的人所必需的。哈佛大学的地质学家马德在证词中进一步明确地认为:“关于物质的最初来源,科学没有一点猜测性的内容。它研究的是直接的因果关系,与终极的因果关系完全不相关。对于科学来说,不存在起点和终点……自然科学研究物理定律和物质实体,”而不是“道德规律和精神实体”。[7](P396)其次,科学与宗教在认识论上是有区别的。被告方认为,科学家贡献出了一种特殊类型的知识:科学真理是关于实体的严密的、经验性的描述;宗教真理(例如《圣经》中的)是通过诗歌形式的寓言来表达的,如果把宗教真理当作是对自然事实的描述,它们将会变得荒谬。达罗的助手马隆(Dudley Malone )以“地球是平的”为例证明了在字面上理解《圣经》的荒谬性,并且指出《创世纪》中的内容一方面是圣歌,另一方面是隐喻,它是由那些相信地球是平的人们写出来的。另一位律师海斯则辩护说,与哥白尼的理论所揭示的地球和行星围绕着太阳转一样,进化作为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已经得到了大量事实的支持。作为唯一一位本州科学家证人的纳尔逊则认为,代顿的煤矿本身就是进化的成果。

第三,科学与宗教在方法论上是不同的。科学的论断是试探性的、不完善的,并且不断地被修正;而宗教中的论断则是不变的、与时间无关的和终极的信条。马隆在辩护中曾说,神学研究的对象是已经确立起来的和在《圣经》中记载下来的东西。它是上帝的话,人们不能改变它;科学是一种现代的东西。神学思想和科学思想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封闭的,而后者则是开放的。动物学家纽曼在书面证词中则认为,如果人们发现某些事实完全不遵守引力定律,那么,物理学家将会对这一定律进行适当的修改来使其与这些事实协调一致。

第四,科学与宗教具有不同的功能。科学是对技术上的进步具有实际用途的;而宗教则是为了使人们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和道德上的指导。马隆列举了许多依赖于科学的技术成就,如蒸汽机、电、电报、电话、收音机、飞机等等,并且反驳说,摩西不知道有关这些技术成就的科学思想和原理。被告方认为,进化论不只是一个抽象的理论,而是实用技术革新的源泉。关于宗教的功能,达罗认为,世界上千百万人信仰《圣经》,他们在面对困难时从中得到慰藉,在面临压力时从中获得安慰。《圣经》主要是一部宗教和道德书籍,而不是科学著作。其中,没有任何有关如何修筑铁路或建造蒸汽机等方面的知识。与此同时,科学也没有妨碍到宗教的道德教导功能,他反驳了创世论者把进化论指责为社会道德败坏根源的论点。哈佛地质学家马德则认为,宗教信仰和科学知识服务于不同的目的,两者都应该成为学生学习的内容。他写道:“说人们必须在进化论与基督教之间进行选择,就像在学生开始上学时告诉他们必须在写字和算术之间进行选择完全是一样的。但是,这两种知识都是……一个人要在生活中获得成功所必需的”,[7](P397) 两者缺一不可。

第五,科学与宗教内容的承认方式不同。关于普遍接受的科学事实,科学共同体是一致承认的;而神学家和传教士则永远划分成相互争论的宗派,宗教信仰最终是与私人和个人意见有关的。宗教的宗派性与科学家对于基本的科学事实和理论所表现出的一致性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作为唯一一位出庭作证的动物学家麦特卡夫说:“我几乎认识美国所有的动物学家……我怀疑他们之中是否会有任何的两个人在解释进化的机制方面所涉及到的大量的和相互作用的‘原因’方面的观点是一样的。但是,从证据的角度来说,在所有这几百人中,显然没有一位不相信进化已经发生”。[7](P397) 动物学家纽曼则指出,科学中不同专业和学科中的“宗派”,由于共同依赖进化理论才联系在一起。他认为,生物学的分支学科分类学、比较解剖学、胚胎学、古生物学和地理分布理论等方面的大量证据都被看作是进化过程的结果。而且,每一个学科与其他学科都关系密切都是对进化这一伟大过程进行研究的不同方面。

科学家、ACLU律师的辩护以及科学界的声援不断地重复强调以下两个基本论点:首先,科学具有直接的社会价值,社会公众可以从科学发现以及它们的应用中获得许多好处。其次,科学与真正的宗教信仰不但不会相互冲突的,而且它们可以相互补充,共同解决人类社会生活中所面临的种种问题。它们分别属于不同的领域,采用不同的方法,具有不同的功能,既不会相互冲突也不可能相互替代。也就是说,在“斯科普斯案”,无论是科学家还是ACLU的律师都没有声称科学权威的普遍性,也没有对宗教的道德和文化权威地位提出挑战。

关于科学家与ACLU的辩护律师在“斯科普斯案”中对科学与宗教关系所进行的上述界定,基尔林等人将其解释成科学家出于科学职业的利益而进行的辩护。因为在当时科学家的目标是在科学研究和科学教育方面获得更多公共的和私人的资助,促进美国科学研究和科学教育的发展,把科学与宗教区分开来,并且辩护它们之间不存在着冲突,可以减少来自宗教界的阻力,可以赢得政府和公众更多的支持。[7](P398) 换句话说,基尔林在暗示,科学界是为了自己的职业利益才参与到这个案子中以及采取这样的辩护立场的,他把上述划界标准仅仅看作是科学界出于职业的利益所进行的辩护,看作是一种辩护技巧和权宜之计。

作者认为,这种论点不仅过于武断而且也不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一方面,基尔林等人忽略了在美国生物学界当时大多数生物学家是新拉马克主义者这一事实。因为对于这个时期的许多生物学家来说,辩护进化论与宗教信仰不相互冲突,并非是一种权宜之计或辩护技巧,而是他们内心深处的真实信念。另一方面,基尔林等人把进化论者简化成了达尔文主义者,进而又把达尔文主义者等同于无神论者。实际上,即使在19世纪同情和支持达尔文学说格雷和早期的赖特等人,也认为科学与宗教不相互冲突。此外,基尔林等人把科学家的上述划界标准仅仅说成是为科学职业的利益辩护,也将科学职业的利益与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对立起来。因此,作者更倾向于认为,区分科学与宗教是这一时期的科学划界的主题,而科学家与ACLU所进行的上述辩护正是宗教文化的意识形态渗入科学划界标准的具体体现,但它并不是科学家的科学划界标准的全部。

三、进化论危害宗教信仰:基要主义创世论者的科学观

在支持反进化论立法过程中,素有“伟大的平民”之称的布莱恩主要提出了三个论点:“首先,进化论缺乏科学的实证依据;第二点,把进化论教给学校学生妨碍了他们对宗教的信仰和对社会价值的认识;第三,重要的是,‘信奉《圣经》’的大多数人应该控制公立学校的教学内容。”[9](PP.116—117),但是,在“斯科普斯案”中,布莱恩等人试图将案件限制在狭义的法律范围内,避开了进化论的科学性这一问题。因此,要了解布莱恩时代创世论者科学标准以及他们对科学与宗教关系的看法,必须结合这一时期的其他反进化论言论来分析。

20世纪初孟德尔遗传定律的重新发现和突变论的兴起对达尔文的选择理论产生了强大的冲击。尽管突变论的提出者德弗里斯(De Vries)并没有把他的理论当成是对达尔文理论的整体框架所进行的挑战,但是,他所宣称的只有突变才能产生有意义的遗传性改变,自然选择对个体变异是无力的等论点在当时广为流行。而摩尔根(Thomas Hunt Morgan)则在德弗里斯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即使在更高的水平上自然选择也不发挥作用,认为进化过程完全由各种突变来决定。于是,科学界围绕着进化机制的争论成了创世论者否定进化批评进化论的依据。1922年,布莱恩曾在《纽约时报》发表文章声称自然选择越来越不为科学家们所信任,并且推论出进化根本不存在。美国著名生物学家奥斯本、摩尔根和康克林(Edwin Conklin )对这种把生物学家在进化机制上的争论歪曲为进化不存在的论点进行了猛烈地批评,[9](P28,P322) 并且导致了奥斯本与布莱恩之间的多次激烈论战。

在布莱恩看来,一个理论要称得上是科学理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进化之所以没有发生,或进化论不是一个正确的理论,是因为“没有任何人能够发现从一个物种到另一个物种变化的证据”[10](P172)。他分析说,尽管达尔文认为即使没有找到“迷失的环节”,人们也应该接受他的假说,但是达尔文本人也承认没有发现从一个物种变化成另一个物种的证据。甚至,进化理论的捍卫者赫胥黎也认为在找到这些“环节”之前,达尔文的假说不能被称之为一个科学的理论。布莱恩还以援引英国生物学家彼得森的演讲为例,指责科学家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宁愿相信进化论而不信仰宗教,并且批评说:“进化论是一个神话,并且对它的崇拜就象迷信一样,象信奉任何异教徒的上帝一样,是不可原谅的。”[10](P173)

布莱恩认为,生物学家奥斯本所列举的支持进化论的证据,看起来似乎不容争辩,实际上缺乏说服力,甚至,奥斯本等人为进化论辩护的逻辑更是漏洞百出。他总结说:“真正的科学是分类的知识,它对人类具有不可估量的用途。科学给出的是事实,并且只有这样它才是不可战胜的。”[10](P174) 但是, 进化论者只是醉心于大胆地猜测,“依赖于一个完全没有被证实的野蛮假说建立了一种生命哲学,并且因为《圣经》与他们采用的这一假说不一致而提出要排除《圣经》中的所有重要内容。在进化论中神奇或超自然的现象没有了地位;因此,进化论者对于上帝根据自己的形象对人类特殊创造的记载不予考虑,而这一点则是神的计划和目的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10](P176)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在以布莱恩为代表的基要主义创世论者看来,一个科学理论首先要与《圣经》的字面解释一致,然后,它必须在人们日常经验的范围内符合朴素的归纳主义哲学。

在布莱恩看来,有神论的进化论者和不可知论者甚至比无神论者更危险,他们往往披着有神论或基督徒的外衣“在科学和哲学的伪装下”占用公共资源向学生灌输无神论思想。他抗议说,既然任何一个教派为了向它的教徒讲授自己的宗教都建立了自己的教会学校,为什么这些在本质上是无神论者的人们享有如此大的特权,可以不动用自己的财富去建立自己的学校而占用公共学校的讲坛呢?他质问说,既然只有一小部分美国人相信人是低等动物的后裔,为什么他们自己不出钱建立自己学校教他们的孩子这种野蛮的学说呢?对于那些相信《圣经》而又赞成讲授进化论学说的人,他也批评说:

如果这些要求讲授达尔文学说并且把进化论应用于人类的人们坚持认为,他们既不是不可知论者也不是无神论者,他们只是在解释《圣经》方面不同于正统的基督徒,那么,他们有什么权利要求用公共资金来讲授他们的解释呢?可以相当肯定地说,在信仰基督教的人中间,不会有十分之一的人对达尔文学说或进化假说有任何同情……。[11]

因此,在布莱恩的反进化论策略中,首先把进化论说成是一个毫无根据的猜测,然后指责它是一种无神论或世俗主义的宗教,进而以纳税人有权决定公立学校的教学内容来反对讲授进化论。

在关于科学与宗教关系的问题上,与其说布莱恩等人代表了基要主义创世论者倒不如说是代表了当时社会上普遍流行的观念。拉森(Edward J.Larson)认为,在20世纪初,对于美国公众把基督徒与进化论者看成是敌对的双方这一观念的形成负有责任的,不是科学家和神学家而是一些世俗的历史学家和作家。[9](P22) 德雷珀的《宗教与科学的冲突史》和怀特的《基督教国家中科学与神学的战争史》,就像它们的书名一样为美国人理解科学与宗教的关系定下了“冲突”或“战争”的基调,并且成了人们评价科学与宗教关系的代名词,深深地扎根于后辈学者的脑海里和公众的心目中。[12](P59) 人们似乎不愿意去注意德雷珀所列举的全部事例都是关于天主教,“新教则总是欢迎科学”;[13] 也不去注意这两本书都没有提到当时大部分著名物理学家,比如道尔顿、法拉第、开尔文和麦克斯韦等都是虔诚的基督徒以及怀特关于“科学与宗教将会手拉手地走到一起来”[14](Pxii) 的信念。当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基要主义创世论者相信进化论与德国军国主义存在着联系时,以及他们批评生物学家所进行的建立以进化论为基础的道德哲学时,世俗学者往往求诸于科学与宗教之间的“冲突”和“战争”模式来指责教会对科学的压制,并且过分地夸大达尔文理论对宗教神学的挑战及其胜利。这些扎根于美国人的思想中并在当时普遍流行的观念,不但坚定了布莱恩等创世论者的反进化论的决心,而且也成为可以供他们利用的重要资源。

因此,布莱恩在“斯科普斯案”的辩论总结中面对陪审团慷慨激昂地说:

……如果这项法案无效,任何否认上帝权威,轻蔑这位救世主以及讥笑《圣经》的地方的人们都会高兴万分。各种各样、程度各异的所有异教徒都将兴高采烈。相反,如果这项法律得到坚持,并且学校孩子们的宗教信仰得到保护,成千上万的基督徒将会保佑你们,并且带着感谢上帝的全部身心再次唱起那首古老的胜利之歌……[15]

不难理解,在法庭上下的人们大多相信进化论威胁着他们的宗教信仰而法庭又拒绝专家证人面对陪审团出庭作证的情况下,ACLU科学家的书面证词以及辩护律师关于进化论与宗教信仰不相互冲突的辩护,在布莱恩的慷慨陈词面前显得多么苍白无力。布莱恩所代表的基要主义创世论者之所以赢得了“斯科普斯案”的胜利,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普通民众的内心深处对宗教的文化权威地位坚信不疑,而这种信念既是基要主义者理解科学的基础,又直接影响到科学家的科学标准。

四、划界的基础:宗教的文化权威

经过分析基要主义创世论者的科学观与被告方的科学划界标准之后,我们不难发现,争论双方的最大分歧在于对科学尤其是进化论与宗教关系的不同理解。基要主义创世论者为了捍卫宗教的道德和文化权威认定进化论与基督教信仰相冲突,并且以新教徒的科学观为标准来衡量进化论是否是一个科学理论;而科学家为了捍卫进化论在教科书中的地位,必须辩护科学与宗教不相冲突,把科学与宗教区分开来。因此,在“斯科普斯案”中,对争论双方的科学划界标准产生最重要影响的是宗教意识形态,即承认宗教的文化权威。

现在让我们来分析宗教意识形态在基要主义创世论者的科学观中的地位。布莱恩反对进化论的主要论点有:第一、进化论缺乏科学证据;第二、进化论危害了学生的宗教信仰;(3)第三、 “信奉《圣经》的大多数人”有权决定公立学校的教学内容。在这三个论点中,第二个论点是基要主义者反对进化论的最根本的原因,其他两个论点则为其反对进化论教育的合法性以及通过政治和法律手段反对进化论等方面提供了理论依据。从表面上来看,第一个论点不像后两个论点那样直接与宗教意识形态和政治直接相关,似乎是出于中立的科学和哲学标准来批评进化论,而实际上,布莱恩对科学证据的理解也是以新教徒的科学观为基础的,是这一时期保守的宗教意识形态的一部分。

新教徒科学观的基础是苏格兰常识哲学、培根的经验主义和普林斯顿神学。[16](PP.29—31) 苏格兰常识哲学否定了专家在认识自然真理方面比普通人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培根的经验主义哲学要求任何科学理论必须是在充分的经验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归纳提出来的,而普林斯顿神学则要求无论是探索自然真理还是宗教真理都必须坚持常识哲学和培根的经验主义,真正的科学与《圣经》是不会冲突的。这样一来,我们可以把布莱恩等创世论者批评进化论的逻辑进行如下重建:首先,既然“信奉《圣经》的大多数人”认为人是由上帝创造的,只有少数“专家”坚信人是由低等动物进化而来的,而由于专家在认识自然真理方面并不比普通人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因此,进化论并不代表自然真理。其次,人类的起源和进化是发生在过去的历史事件,关于这方面人们既不能直接观察又不可能得到这方面的经验事实材料,更不可能在其基础上通过归纳推理提出解释人类起源和进化的科学理论,并且在新的经验事实的基础上对它进行检验。因此,进化论者所坚信的理论是一个毫无根据的、“完全没有被证实的”假说,根本称不上是一个科学理论。在坚信新教徒科学观的创世论者看来,真正的科学家应该到大自然中收集有关自然现象的材料,然后将其进行分类,而不是像进化论者那样只是醉心于大胆的猜测。第三,对于新教徒来说,《圣经》是“上帝的话”,自然是上帝的创造物,基督教的真理与自然真理是不可能相互冲突的。具体到坚持字面解释和《圣经》中不会有错误的基要主义者来说,如果一个理论不能同《圣经》的字面解释相一致,那么,这个理论就一定不是一个正确的科学理论,也就不可能具备成为教科书内容的资格。至于那些自称是有神论的进化论者或不可知论者的人们,他们把进化作为“上帝创世的方法”,使上帝成为了一个远离人们的日常生活的设计者和旁观者,削弱了上帝对其信徒的制约以及后者对前者的责任,只不过是一群经过伪装的无神论者或世俗主义者,他们比真正的无神论者或唯物主义者更阴险。因此,不难看出,基要主义者主要是根据宗教的意识形态来衡量科学的。

关于科学家和ACLU律师在“斯科普斯案”期间所采用的科学划界标准,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那个时期宗教意识形态的影响。在宗教意识形态居于统治地位的20年代,大部分美国生物学家并不是无神论的达尔文主义者,而是在自由神学传统影响下的新拉马克主义者或有神论的进化论者。受自由神学的影响,他们虽然摆脱了对《圣经》的字面解释,不再坚持《圣经》是一部绝对正确的历史和自然史著作,但是,他们或者相信拉马克主义的进化论,或者把自然选择理解为上帝创世的方式。因此,对于他们中大多数人来说,科学与宗教互不冲突是一种根本的信念,而不是为了争取进化论的合法地位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另一方面,即使有少数的无神论进化论者出于通过赢得这一案件来使科学和科学教育事业得到更多支持的角度来考虑,也不会公然置当时宗教意识形态于不顾,直接向宗教的权威性发起挑战。例如,被告方主要辩护律师达罗是一位著名的无神论者,他在法庭上也仅限于对布莱恩本人的保守宗教信仰及其在宗教知识方面的无知进行嘲弄,也极力辩护进化论与基督教信仰互不冲突。因此,与基尔林等人的结论不同,我们认为,在“斯科普斯案”中科学家和ACLU律师之所以把论证科学与宗教之间不存在着冲突作为辩护的起点,与其说是出于科学职业的目的,倒不如说他们所理解的科学标准渗透着在当时占据着主导地位的宗教意识形态的影响。

因此,在具体的社会文化背景下,把社会政治因素纳入科学划界问题研究的范围,分析特定的社会、文化和政治因素对科学标准的影响,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现实社会中的有关科学争论,而且也应该成为科学划界问题研究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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