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工作现状的调查与思考论文_侯映宇

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工作现状的调查与思考论文_侯映宇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湖南长沙 410131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有了很大进展,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保障。通过对某地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的问卷调查和访谈发现,虽然社区矫正的试点和试行已有 16 年时间,但距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法治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从人员构成、专业背景、工作方式方法、工作时间的分布、矫正方案的设计、矫正小组的运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待遇、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等问题,都需要引起各级领导的关注和重视。

关键词:社区矫正;专业队伍;专业化运作;提高效率

引言

社区矫正是我国重要的行刑制度,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2012 年“两高两部”公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但相关法律文件中没有明确社区矫正机构是否是矫正主体、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身份以及职权,同时对作为行刑制度之一是否应当配备人民警察,以何种方式配备人民警察,其职权是什么,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引起了社会广泛的争论。

1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工作现状

1.1社区矫正人员的劳动权利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

在我国目前的刑罚制度中,监禁刑的制度、立法和配套都比较完善,而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刑一直缺乏顶层设计,存在立法缺失的问题。以社区矫正为例,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针对社区矫正的专门法律。目前效力最高的文件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于 2012 年共同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各省出台的配套细则。该系列文件中只有类似“对社区服刑人员有殴打、体罚、虐待、侮辱人格、强迫其参加超市场的社区服务等侵犯其合法权利行为的”这样粗放的条文,并未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保护进行详细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劳动权利的保护更是未有提及。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不仅让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的工作中无法获得指引,也让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受到侵害不易获得救济。

1.2 公安机关存在着“力不从心”的现状

当前公安机关警力不足,尤其是在基层一线派出所警力严重匮乏,社区矫正作为一种行刑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需要执行警力的投入。而从公安机关主观方面来说,管制等非监禁刑工作的执行一直在公安机关的工作中处于不被重视的状态,将其看作“兼管”而非主业。虽然国家在持续倡导各基层一线树立对管制等刑罚的执行意识,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呼吁,但公安机关仍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工作机制,无法保证完成非监禁刑的执行。警察可以通过辅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方式参与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官可以在工作需要时通知警察进行协助,这远远比赋予社区矫正人员警察身份要节省警力投入。

1.3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歧视现象依然严重

中国传统社会一直对受过刑罚的人心存芥蒂,社会通常会对其比较排斥。这一点在社区矫正人员的劳动问题上尤为明显。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利不应受到限制,社区矫正人员作为我国公民当然也不例外。但基于多方面的考量,我国无论是法律还是用人单位,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劳动权利作出了一些限制。例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不能从事律师、公证员等职业。绝大多数的国有企业将社区矫正人员拒之门外,大量的私企和外企同样对社区矫正人员比较排斥。此外,针对原本有工作的社区矫正人员,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述法律规定让很多本有工作的社区矫正人员不得不面临失业的问题。而且这是由劳动法直接赋予单位的解除权,社区矫正人员无法获得任何救济。社区的歧视态度如果不得到很好的扭转,必然会让社区矫正人员即使熬完矫正期也无法真正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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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对策

2.1 实行机构管理垂直领导和区域划分

以目前刑罚人性化和社会和谐化的发展趋势来看,未来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接收量将更进一步提升,将有越来越多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从这里重新进入社会。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没有必要规定专门的“社区矫正官”,但是一定要做好专门的部门划分。社区矫正应该以一个独立的部门存在于我国庞大的行政体系之中,另外,通过实践可知,社区矫正应该适应垂直领导。首先,可以解决南北方、东西部发展状况不一的问题。其次,也可以对同一区域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实行集中管理,节约了人财物力的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最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来直接管理,也方便省市区的范围内集中地进行人员的调动,减少了程序上繁琐的手续,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地方保护倾向”的影响。

2.2 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有利于提高社区矫正的执行效果

当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推行中形成困难时,如矫正对象逃跑、社区行窃、斗殴等行为出现时,配备人民警察能够及时而有效地进行处理,避免了层层协调请求导致的时间浪费。警察担任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已经在诸多省份如四川、北京、山东等地积累较为成熟的经验,这些参与社区矫正的人民警察有较为敏锐的职业敏感性,能够在处理矫正对象问题时把握好教育与惩罚的界限,配以强制的权力,便于人民警察熟练运用经验,进行矫正执法。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矫正队伍专业化。作为刑事执法任务之一的社区矫正执法,要求无论是队伍、管理还是保障各个环节上都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设置专业化的社区矫正警察队伍,能够将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同一般的公务员相区别。专业的队伍具备专一的职责,在科学专业的工作管理机制下进行,同时为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设置专门的保障机制,能够确保社区矫正合法而又合理地进行。

2.3 提高队伍素质,建立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在欧美、日本等社区矫正开展较早的国家,他们的社区矫正通常设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拥有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这些人员通常都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本科以上学历,部分国家还要求机构人员必须拥有法律、心理学等执业资格。即使是志愿者通常是高校教师、心理医生、律师等拥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的人。只有拥有专业队伍,才能真正让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又快又好。只有建立起专业的队伍,才能让社区矫正人员的劳动权利获得保障。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不仅具备专业的法律、心理辅导等知识,更重要的是受过专业训练的他们,对社区矫正人员更加理解,更有耐心和爱心,更加善于用他们的心去感化社区矫正人员,帮助社区矫正人员真正走上重回社会的大道。要建立专业的队伍,虽然以我们国家的现有机构设置情况还不能针对社区矫正成立专门机构。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在高校开设专门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专业,培养自己的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才,将他们充实到我们的基层派出所和基层司法所等现有的社区矫正机构,提高这些机构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水平。

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建设,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刑罚成本,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治理的大局。

参考文献

[1]尹露.中国特色社区矫正的功能定位与进路选择[J].河北法学,2018,36(10):76-86.

[2]李钰.论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义务的实现和保障[J].新疆社会科学,2017,(1):105-108.

[3]李美荣,雷小欣.社区矫正对象再就业支持体系的构建[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1):62-64.

作者简介

侯映宇,男,1981.12,汉族,长沙市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社会学硕士研究生,助教,研究方向:社会学、社区矫正。此文章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院级课题《新时代社区矫正应用型人才培养路径研究》阶段性成果。

论文作者:侯映宇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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