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苏夫#183;盖尔达维及其伊斯兰中间主义思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盖尔论文,伊斯兰论文,主义论文,达维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盖尔达维的中间主义宗教哲学思想 盖尔达维倡导的伊斯兰中间主义思想秉承和弘扬伊斯兰教中正和平、宽容和谐的理念,其“中正和谐”的宗教哲学思想直接渊源于《古兰经》和圣训,是阿拉伯伊斯兰文化的基本精神之一。强调全面理解和把握伊斯兰教的核心精神,恪守中正和谐之道,是盖尔达维宗教哲学思想的精髓。 伊斯兰教强调诸如天启与理性、今世与后世、前定与自由、传统与现代、精神与物质、个人与社会、权利与义务之间的中正平衡,不偏不倚,追求人主和谐、人际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天体的运行,草木的枯荣,昼夜的轮回,四季的交替,整个宇宙万物,无不演奏着经久不衰的和谐之音。这种中正和谐之道,始终是伊斯兰文明发展进程中的主流价值取向,“这种文明,是天道人道并举的文明,是崇尚道德的普适文明。这种文明,科学与信仰相结合,精神与物质相融合,身心和谐,天地相连,个人与社会均衡不偏……”①盖尔达维说:“中间主义思潮将信仰与科学融于一体,将理性与经典协调一致,将今世与后世紧密相连,吸纳各种有益的新鲜事物,继承一切优良的传统,在目标与全局性问题上坚持原则,在方法与细节问题上灵活务实,使伊斯兰根本大法的恒数与时代的变数平衡协调,不忘历史,紧跟时代,展望未来。中间主义呼唤温和的宗教宣传和简易的教法裁判,倡导文明对话、宽容异己以及循序渐进的变革;强调开展有条件的创制和有原则的创新,不过分,无不及,不极端,不夸大;重建设,不破坏;讲团结,不分裂……”② 伊斯兰教的中正和谐之道,体现于诸多方面,其重要方面之一就是要把握“天启”经典与人类理性之间的平衡。“天启”是指安拉所降示的经典和派遣的使者所传达的诫命,亦即《古兰经》和“圣训”,“理性”则是人类的思维能力和智慧。关于“天启”与理性的关系问题,历来是伊斯兰宗教哲学所探讨的一个重要议题,形成了或重经典、或重理性或二者兼顾等各种不同思想倾向的学派。经典主义者在强调经典所具有的无上权威的同时,忽视甚至否定理性的作用和价值,认为经典包罗万象,无所不及,理性不仅是羸弱的,不可靠的,甚至是多余的;而理性主义者则反其道而行之,认为理性具有无上的权威,既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也是一切知识的唯一源泉,理性不可接受的事,就是虚无的,错误的。盖尔达维强调,“天启”经典与人类理性是安拉引导人类的两道光芒,二者缺一不可,只有天启与理性并重,才符合《古兰经》和“圣训”的中正之道。“天启”与理性各有所用,各有自己的领域,二者不仅不能相互取代,而且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天启”经典指导理性发挥作用,而人类理性又是理解“天启”经典的基础;没有天启,理性会是盲人瞎马,而失去理性,“天启”就会流于教条,无所其用。穆斯林的信仰、功修,无一不是来自于天启经典的教诲和指导,也无一不是立基于健全理性之上的。“中正之道的一个基本原理就是,正确的经典不仅不悖于健全的理性,而且符合理性……这是因为,理性是真主的恩赐,天启也是真主的恩赐,二者都是仁慈主的神圣迹象,真主的迹象是不会相互抵触和矛盾的,矛盾只存在于人的理解中。”③因此,宗教与科学体现了天启与理性的价值,二者并不是相互矛盾和冲突的,而是相辅相成的,“科学并不是宗教信仰的敌人和对立面,而是通向信仰的向导。”④“在我们的文化中,科学与宗教、理性与经典没有冲突。科学就是我们的宗教,宗教就是我们的科学;科学是信仰的指南,信仰是科学的统帅;理性是经典的基石,经典激励着理性,可靠的经训与健全的理性毫不矛盾。”⑤盖尔达维指出,科学也不是医治百病的万能药,忽视人文精神和伦理道德的“科学主义”,在给人类带来物质享受的同时,也会把人类推向难以预测的危险深渊的边缘“这个奉行西方化和科学主义的现代世界所带来的各种心灵和精神疾病,已使人们昼夜不宁,寝食难安。”⑥ 伊斯兰教将信仰后世作为其六大支柱信条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伊斯兰教是奉行出世主义的宗教,只重彼岸世界,忽视现实生活。在伊斯兰教的视域中,人类绝非徒然地来到这个世界上,而是肩负着神圣使命,需要代理真主治理世界,因此就要积极进取,履行使命,在入世中追求后世。《古兰经》中说:“你应当借真主赏赐你的财富而营谋后世的住宅,你不要忘却你在今世的定份。”(28:77)这是一种既超然而又不脱俗的精神。盖尔达维倡导的中间主义据此认为,伊斯兰教所倡导的价值观,就是要今世与后世兼顾,天道与人道并重,奉行出世与入世相结合的信念,敬主爱人,谋求两世吉庆,在崇拜真主、向往后世的同时,还要积极耕耘今世,不断进取,认真经营,追求人间的美好生活。恰如其分地把握入世与出世之间的平衡并非易事,这就需要每个穆斯林时时自省,适时调整心态,面对今世生活,要进得去,出得来,提得起,放得下,既要避免深陷尘世而不得自拔,又要避免看破红尘,消极厌世,努力做到二者兼顾,实现身心和谐。 关于前定与自由的讨论,历来是伊斯兰哲学的重要命题。伊斯兰教认为,宇宙万象,人间毫末,大至天体运行,昼夜交替。小至天寿祸福,草木枯荣,无一不是由真主安拉所预知、所意欲、所创造、所注定的。《古兰经》中说:安拉“创造万物,并加以精密的注定。”(25:2)然而,信“前定”并不意味着主张完全的宿命论,因为伊斯兰教同时还主张,真主安拉赋予人类以视听与理性,人有凭借理智辨别是非、选择善恶的自由。趋善远恶者,便会行于正道,得到真主的引导,反之则咎由自取,走向迷误,招致真主的摈弃。如同对今世与后世之间平衡的把握一样,对于前定与自由的把握也是颇具难度的。在伊斯兰历史上,就曾出现过前定论与自由意志论两大对立的思想倾向。“前定论者认为人的意志和行为均是真主所创造,否定人具有行为的能力,而且不能获得这种能力。自由意志论者认为人具有进行自己行为的能力,他们有充分的自由的意志。”⑦盖尔达维认为,前定论者只强调了人类及其言行是真主创造的一面,却忽视甚至否认了人类具有意志自由和能力的一面;自由意志论者则强调了人类意志自由的一面,忽视甚至否认了人的意志与言行同样也属于真主被造物的一面。真主既是包括人类在内万物的创造者,人类是被造物,被造物的言行也是被造物,同时,又不能将人类的言行与人类分开,视之为是真主的言行,因为人类具有意志自由,具有一定的能力,但不可将人类的意志自由和能力绝对化,无限化,因为只有真主具有绝对的意志自由和无限的能力。夸大人的意志自由和能力,就会陷于绝对自由主义的泥潭,而否定人类意志的自由和其能动性,则会陷于完全的宿命论,进而导致消极无为,不思进取。盖尔达维强调,前定是绝对的、必然的法则,是不可违抗和更改的常道,自由则是或然的、相对的法则,超不出前定,也更改不了前定,更不能创造出违反前定的法则。人类只能认识前定,顺应前定,在信仰前定的前提下积极寻求前定范围内的自由。 盖尔达维强调,敬主爱人,追求和平,公正宽容,守正不偏,是伊斯兰教的基本价值观,也是伊斯兰文化的优良传统,因此,他坚信,秉承这一传统、坚持这一理念的伊斯兰中间主义思潮必将成为当今阿拉伯伊斯兰世界的主流思潮,具有持久的生命力,“而其他各种极端思潮将会是短命的,因为极端主义虽可盛行一时,却难以持久延续。”⑧在伊斯兰历史上,坚守中正之道的正统派,曾与诸如哈瓦利吉派等各种极端主义派别和思潮做了针锋相对的斗争。伊斯兰文明绵延发展的历史证明,作为《古兰经》和圣训基本精神的中正和谐之道,是伊斯兰文明的成功之道。而这也正是盖尔达维中间主义哲学思想的核心所在。 二、全面理解伊斯兰教 盖尔达维认为,对伊斯兰教的全面理解,既是伊斯兰教本身的要求,也是伊斯兰中间主义的思想特征。他说:“伊斯兰教立基于以认主独一为精神的信仰上,立基于以虔诚敬意为精神的功修上,立基于以仁爱善良为精神的道德上,立基于以公正廉洁为精神的沙里亚大法上,立基于以兄弟之情为精神的联合上,所有这一切的必然结果,就是造就出一种以中正和谐、均衡全面为精神的文明。”⑨因此,要“精深而均衡全面地把握和理解伊斯兰,明晰伊斯兰的全面性和完整性两大特征。全面性就是:伊斯兰既是信仰也是法律,既是知识也是工作,既是宗教功修也是待人接物,既是文化也是道德,既是真理也是力量,既是宣导也是国度,既出世也入世,既是文明也是民族。完整性就是:将各种对立面均衡融合,不偏不倚,如精神与物质、天道与人道、思维与存在、理想与现实、个人与集体,等等。”⑩ 盖尔达维认为,伊斯兰教首先是一种信仰体系,其核心是“认主独一”,即确信真主安拉的绝对独一性。伊斯兰教的使命不只是针对人的理性,还是针对人的灵魂与躯体的使命。安拉所创造的人,是精神与躯体、理性与情感的统一体,相互不能分离。这样,人不致在相互矛盾的权力之间无所适从、人格分化。像一个有几个主人的奴隶,被众多主人不同的命令所困扰。正如《古兰经》所说:“真主设一个譬喻:一个奴隶为许多纷争的伙计所共有;又有一个奴隶专归一个主人;这两个奴隶的情状相等吗?”(《古兰经》39:29)因此,确立对真主安拉独一性的信仰,是伊斯兰教信仰的核心所在。 盖尔达维同时认为,伊斯兰教也是基于认主独一的一系列修持,亦即对独一真主安拉的敬拜,虔诚举意是一切功修的核心。对伊斯兰教的全方位理解也体现于对敬拜的全面理解,它不只是念、礼、斋、课、朝等敬拜仪式,而是包容了所有的生活,包括使生命得以升华、给人类带来幸福的一切善行。服务社会,助人为乐,特别是帮助他们中的老弱病残,所有这些公益慈善事业都是敬拜真主重要内容。有许多圣训鼓励穆斯林每日施舍,甚至认为清除路上的障碍也是施舍,将弱者扶上骑乘是施舍,说善言是施舍,给人微笑也是施舍,每一种善行都是施舍,每一种施舍都是对安拉的敬拜。盖尔达维强调,要“按照伊斯兰教法所规定的功修方式崇拜独一的真主,崇拜真主是真主创造人类的终极目的。崇拜真主体现于礼拜、斋戒、天课、朝觐等重要仪式以及赞主、祈祷、求恕等多种方式,同时,这些仪式还必须伴以内心的功修,即对真主的真诚、虔信和敬畏,这些内心的功修也是真正的苏菲的基础,真正的苏菲建立于‘虔诚侍主、善待众生’之上。”(11)即穆斯林应在正确信仰的基础上,不仅要恪守“五功”等宗教功修,还要不断提升自身修养,敬主爱人,不可使宗教功修徒具形式。 盖尔达维强调,伊斯兰教还是一套完整的法制体系,公平正义是其核心价值,捍卫人的尊严与权利、维护社会的和平与和谐,是伊斯兰法的基本宗旨,《古兰经》和“圣训”是伊斯兰法的根本法源。因此,要“在立法及指导穆斯林生活方面,尊奉《古兰经》与‘圣训’的权威性,同时,还必须在伊斯兰根本宗旨的框架内理解具体经文。”(12)即在强调以《古兰经》和圣训为穆斯林生活的基本准则和最高权威的同时,还要注意不能以本本主义或教条主义的做法机械地理解具体经文,断章取义,生搬硬套,而应在把握伊斯兰法基本精神的基础上灵活理解。例如,“圣训”中讲,有信仰的女性不可孤身出门远行,除非有至亲陪同。按照字面意义,一个无至亲的穆斯林妇女,是不能长途跋涉前去朝觐的。对此,盖尔达维认为,这段圣训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讲的,当时,妇女孤身出行十分危险,人身安全毫无保障,而这段圣训的基本宗旨在于保证穆斯林妇女的人身安全,维护其人格尊严,这也是伊斯兰教的基本精神。因此,他认为,在今天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穆斯林妇女可以结伴而行,前往朝觐,这样,表面上似乎有悖于经文,实际上却并未违背伊斯兰教法的基本原则。 盖尔达维还强调,伊斯兰教也是一套以敬主爱人为核心理念的伦理道德体系。伊斯兰教一贯注重道德建设,将道德建设提升于信仰的高度,认为对真主真切的敬畏实际上是一种崇高的道德境界,要做到敬畏,就要修炼人格,戒恶行善,不断提升道德境界,努力达于“至善”之境。当先知穆罕默德被问及什么是“至善”时,他回答说:“至善就是你敬畏真主,如同你看见真主一样,倘使你不见真主,则真主见你。”(布哈里)亦即要努力达到一种时刻慎独自省、高度自律的境界,从而塑造出理想的人格。先知穆罕默德为穆斯林树立了道德修养的典范,他具有仁爱宽容、诚实谦和、慷慨坚韧等多种崇高的美德,因而始终成为穆斯林竭尽全力仿效的榜样。 盖尔达维的中间主义强调道德在穆斯林信仰与生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位置,认为没有良好的道德,就难以成为忠诚的信士,敬主拜主的礼仪和功修就会流于空洞的形式。同时,也不能只讲人道,不讲天道,只重道德,不顾信仰,不能将道德与信仰割裂开来。只重视道德修养而忽视宗教功修或只注重宗教功修而忽视道德修养的做法,都是偏离伊斯兰中正之道的倾向,因此,穆斯林要“纯洁心灵,克己修身,以体现伊斯兰所注重的各种美德,无论是个人道德还是社会公德。同时,既要反对那种主张崇拜仪式就是一切的观点,也要反对那种认为伦理道德就是一切的观点。”(13)即反对只注重礼拜、斋戒等宗教功修而忽视道德修养的做法,也反对只强调道德修养而忽视宗教功修的做法,既要遵守教法规定,又要遵守道德规范,法、德并举,内外兼修。 三、盖尔达维的中间主义教法思想 盖尔达维被认为是当代阿拉伯伊斯兰世界少有的具有高超演绎与创制能力的教法学家,他在伊斯兰法学领域的成就特别引人注目,对许多教法问题都有自己独到的看法,在有关教法创制、现代教法、教法中优选原则、穆斯林少数族群的教法、伊斯兰经济等诸多方面都很有创见。盖尔达维教法裁判的突出特点是从简从易,与时俱进,强调教法裁判必须注意时空的变换和社会的发展,力求实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盖尔达维倡导的伊斯兰中间主义还倡导宗教对话与文明交往,认为人类社会宗教、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体现了真主的迹象,是真主的迹象,也是人间的常道,不可强求一律,相反,宗教、民族的多样性为开展文明对话、营造和谐社会提供了广阔空间。 (一)重启教法创制,构建新型教法学体系 盖尔达维从伊斯兰教法的角度对当代伊斯兰文化的重建与创新之路作了总体性描述,他说:“我们要从内部实行宗教维新;要为今天的生活开展教法创制,如同先辈学者为他们时代的生活进行创制一样,并从他们汲取营养的地方吸取营养;我们要在沙里亚大法的整体框架中理解具体的经文,将隐晦的经文比照于明晰的经文,将或然的证据比照于断然的证据,将局部问题比照于全局问题;要在原则问题上从严,细节问题上从宽;要协调沙里亚大法的恒数与时代的变数;要将正确的经训与健全的理性并重,既不固守旧观念,也不迷信新思想;目标要恪守不变,方法要灵活多样;要借鉴一切有益的文化遗产,接纳各种正确的新事物;要不忘历史,立足现实,展望未来;要寻求一切智慧,不管它出自何处;要按照我们自己的原则和价值标准取舍其他民族的各种成就,取其精华,弃其糟粕。”(14) “教法创制”是伊斯兰教法学的一个重要术语,又译“独立判断”、“教法演绎”等,指的是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依据,通过公议、类比、推理等方法,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相应的法律判断和裁决并得出结论的推演过程。从本质上讲,教法创制是伊斯兰教的一种自我更新机制,“正是有赖于教法创制这一重要机制,伊斯兰文明才得以绵延发展千百年而仍具活力,因此,从广义上而言,教法创制的实质就是今天我们所说的文化创新。”(15)然而,保守主义的法学家认为教法创制之门早已关闭,今天的法学家已没有开展创制的必要。作为中间主义思想家的盖尔达维则特别强调在今天这个日新月异的时代重启教法创制、开展文化创新的重要性,认为没有与时俱进、正确有效的教法创制,就没有今天的伊斯兰教法,“开展教法创制,既是伊斯兰教的天职,也是时代的必须。”“如果我们依然兜售‘创制之门关闭说’,以早已逝去的古人的思维方式来思考,而不是以我们自己的头脑来思考,就绝不能解决今天的教法问题。”(16) 盖尔达维认为,在当今世界,不同宗教、不同文化、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人民之间,相互交往变得空前频繁和密切,穆斯林必须以更加开放的胸怀来对待异己文明,而不能偏居一隅,故步自封,自言自语,自外于世界。在全球化时代,伊斯兰教的话语应当有所变化,“这种变化并不是基本信仰、道德准则和法律原则的变化,而是对宗教的表述方式的变化。”事实上,“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话语方式,麦加时期《古兰经》文的表述就与麦地那时期的经文不同。”(17)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盖尔达维始终执著于教法创制工作,对全球化时代出现的一系列教法问题都发表了独到而公允的见解。他强调,要重新审视和研判前辈学者曾经做出过的一些重要教法判断,因为“时过境迁,适合以前那个时代和地区的教律未必适合今天这个时代。”(18)教法判令的发布要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对特定地域、特定时间的具体问题做出具体的分析和研判,要充分考虑时空、各种具体情状、人们的习惯、需求、能力和思想观念以及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等诸多因素的变化(19),不可墨守成规,闭门造车。例如,“历史上由于穆斯林的军队不断对外扩张,传统的对‘不信道者’和异教徒进行圣战的思想对穆斯林社团影响至深,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区别、穆斯林军队控制的‘伊斯兰国土’与异教徒控制下的‘敌占国土’的区别,一度在群体关系和政治理念上对穆斯林社团有广泛的影响。”(20)盖尔达维认为,今日世界各国各民族间的相互交往日趋频繁和密切,相互依存的程度也日益增强,古代教法所做的这种简单划分已不仅不合时宜,而且实际上还有悖于伊斯兰教的基本价值观。因此,教法创制工作要不断吐故纳新,与时俱进,教法裁判(法塔瓦)不可因循守旧,抱残守缺。时空的不断变迁和社会的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在今天这个时代,应当重新审视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观点或被采纳过的一些意见,这些观点和意见,或许适合那些时代的特殊情形,但却早已不适合今天这个日新月异、前人无法想象的时代。如果我们今天依然采用那些观点,就会危害伊斯兰教和穆斯林民族,损坏伊斯兰宣传的形象。例如,在过去的一些观念中,曾将世界划分为伊斯兰的‘和平区’和非伊斯兰的‘战区’,认为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关系从根本上而言是一种敌对的战争关系,因此,对非穆斯林的讨伐(吉哈德)是穆斯林民族的集体主命,如此等等。事实上,这些说法不但早已过时,而且在伊斯兰教的经典明文中并没有支持这种说法的任何依据,经典明文中的说法与此恰恰相反,伊斯兰教不仅鼓励全体人类之间的相互了解,(正如《古兰经》中说):‘我使你们成为许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们互相认识。’(49:13)更将追求和平、摈弃战争视为真主的一种恩惠……”(21) 盖尔达维强调要坚持伊斯兰教法中的优选原则,指出阿拉伯伊斯兰世界所发生各种社会失衡问题,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忽视了优选原则,以致穆斯林在应对各种问题、从事各项工作时没有轻重缓急,往往主次不分,甚至本末倒置,他尖锐地指出“今天,我们穆斯林民族已为主次失衡所困,以至于大事化小,小题大做,以轻为重,视重若轻,本末倒置,首尾不分,轻视主命,看重副功,计较小过,忽视大罪,为分歧问题吵闹不休,对丧失共识却三缄其口……所有这些,都使得我们的民族在今天比过去更为迫切的需要优选学。”(22)“我们时常发现,那些没有真知灼见的人,总是将各种工作一视同仁,不加区分,甚或作出有悖于伊斯兰原则的判定,这样便导致过激或不及,置伊斯兰教于极端与怠慢之中……我看到一些心地善良的穆斯林慷慨捐资,在那些清真寺比比皆是的地方,耗费五十万或一百万,甚至更多的埃镑或美圆来修建清真寺。可是,当你请求他捐献同样数额、或者仅其一半或四分之一的数额用于宣传事业……你会发现他们置若罔闻,不理不睬,因为他们相信修建砖石,而不相信培养人材!”(23)因此,盖尔达维强调,今天的穆斯林必须摆脱注重细节、轻视原则的误区,要对各方面、各领域的问题认真权衡,仔细掂量其轻重缓急,分析其利弊得失,要明晰质量优先于数量、知识优先于行动、领会理解优先于死记硬背、宗旨与目标优先于方法与途径、创制优先于沿袭、宽容简易优先于严厉苛刻、长远之计优先于一时之策、培育心灵优先于装扮外表、主命优先于圣行、正功优先于副功、绝对主命(个体主命)优先于相对主命(集体主命或社区主命)、大众权益优先于个人权益、改良自身优先于改良社会等等优选原则。(24) 盖尔达维强调,伊斯兰教法应关注时代与环境的发展与变迁,不可固步自封,僵化不变,应在古典教法的基础上创建具有现实针对性的新型教法体系。当代伊斯兰学者,特别是教法学家必须致力于构建适合时代的新型教法学体系,这是伊斯兰中间主义思想建设的重任,因为古人并没有将所有的问题都研究和解决穷尽了,他们只了解他们的时代,对于今天社会各种问题并不知晓,不在当代教法学家面前的问题层出不穷,因此,伊斯兰法学必须与时俱进,深入研究当代社会的各种问题,积极“倡导新型教法,包括宇宙常道法、沙利亚宗旨法、归宿法、均衡法、优选法、分歧法、文明法、改革法、现实法等”教法学科的建设。(25)“宇宙常道法”强调穆斯林应当正确认识和把握宇宙间的客观规律,包括社会发展规律,并遵循规律行事,不可怀有侥幸心理,期待奇迹的发生;“沙利亚宗旨法”强调要明确伊斯兰法的总体原则和基本精神,如对于妇女,沙利亚宗旨法的基本精神是尊重其人格,维护其权利;对于战争与和平,沙利亚宗旨法的基本精神是追求和平,捍卫和平,因此有关妇女或战争的具体法条,均应符合沙利亚宗旨法的基本原则;“归宿法”强调要清楚地认识事物乃至人生的最终归宿和结局,不可盲目行事,只顾过程而忽视结局;“均衡法”强调穆斯林要恪守中正,不偏不倚,均衡行事,追求和谐;“优选法”强调穆斯林要对各项工作加以区分,应有轻重缓急之别,不可一概而论,甚至本末倒置,例如那些已经完成一生一次的朝觐功课者,不应花费巨资多次朝觐,否则就是轻重不分,因为在他周围尚有许多贫困的穆斯林需要帮助,他所在的穆斯林社区也有许多更为迫切需要花费财力解决的问题,盖尔达维吁请那些将朝觐作为副功、反复前往麦加朝觐的穆斯林应该更多地关注自己身边义务,扶危济困,致力于开展公益慈善事业。(26)盖尔达维指出:“今天,我们穆斯林民族已为主次失衡所困,以至于大事化小,小题大做,以轻为重,视重若轻,本末倒置,首尾不分,轻视主命,看重副功,计较小过,忽视大罪,为分歧问题吵闹不休,对丧失共识却三缄其口……所有这些,都使得我们的民族在今天比过去更为迫切的需要优选学。”(27)“分歧法”强调应当正确对待意见分歧,对具体问题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要尊重异己,包容歧见,但应防范和反对因分歧而导致的分裂和内讧;“文明法”强调人类文明的多样性是真主的常道和人间的常态,应当尊重文明的多样性,倡导平等友好的文明对话,反对文明冲突;“改革法”强调事物是发展变化的,宗教亦是如此,只是要明确什么是不可更改的恒数,什么是需要改革的变数,同时,还要认识到改革有一定过程,要循序渐进,既不可固步自封,抱残守缺,也不可揠苗助长,操之过急;“现实法”强调穆斯林要认识不断变化的世界,要与时俱进,不断开展教法创制,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有关教法要有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而不能对现实问题置若罔闻,视而不见。 盖尔达维还致力于构建关于穆斯林少数群体的教法体系,他认为,那些生活在非伊斯兰国家的穆斯林少数群体,在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等诸多方面的不少问题上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必须考虑到当地的具体情形,相关教法应有一定的灵活性。“在伊斯兰国家之外,远离穆斯林社会的穆斯林少数群体需要有特殊的教法,这一教法要立基于正确创制,关注他们所处环境的特殊情况,他们不能将伊斯兰教的法律强加于当地社会,相反,他们还要服从当地的法律和制度,而其中的一些法制是与伊斯兰法向左的。”(28)“穆斯林少数族群法”强调生活在非伊斯兰国家的穆斯林在教法上的一些特殊性,尤其强调穆斯林“不能背叛自己所生活的社会和自己所归宿的国度,因为背叛在各种情况下都是不允许的。”(29) 随着当今人类社会全球化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不仅穆斯林作为少数群体而遇到的问题愈来愈多,就是生活在伊斯兰世界腹地的穆斯林社会也日益遇到越来越多的新问题,令人目不暇接,对于这些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的新问题,穆斯林不能因以“创制之门关闭”说为由而停止思考,从而停止自己的生活。因此,盖尔达维强调,重启教法创制,是穆斯林社会思想建设与文化更新的当务之急,他自己为此孜孜努力,已出的四部《当代教法裁判》,就是他致力于教法创制的重要著述,其中解答了大量古代教法学家不曾解答、甚至连想都不曾想过的新问题。 盖尔达维的中间主义法学思想,贯串着中正宽容的精神,坚持原则,灵活务实,不忘传统,关注现实,强调“要把握沙利亚的恒数与时代的变数之间的平衡。必须注意目标、终点、原则和整体的稳固不变,以及途径、机制、细节和和局部的变通与发展。”(30)即必须明确伊斯兰法的恒数与变数即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区别,原则应固守,细节宜灵活,协调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致力于伊斯兰文化的创制与维新,他说:“在真正的传统与真正的现代之间也没有矛盾,如果我们正确地理解了传统与现代的实质,我们就会成为最前沿的现代主义者和最正宗的传统主义者。而只有当我们认为传统就是禁闭于昔日的囚牢,现代就是旋转于西方的磨盘时,传统与现代才会相抵触。”(31) 盖尔达维特别强调,“在教法裁判中应当坚持中正、宽容、简易的原则,切忌偏激、狭隘和苛刻,既不可食古不化,恪守教条,又不可数典忘祖,背弃传统,既要考虑普遍性,又不忽视特殊性。”(32)这些原则在他的一系列法学著作中都有充分体现。早在1960年问世的《伊斯兰教中的合法与非法》,正是因为其立论的中和与宽容而使盖尔达维一举成名,这部法学著作在广受好评的同时,也受到一些教条主义者的苛求和批评,甚至有人讥讽作者还不如将书名改为《伊斯兰教中的合法与合法》。作者就此在回忆录中说:“我不敢妄言《合法与非法》一书获得了所有人的青睐,说它得到所有人的喜欢,既不是事实,也不可能,因为要取悦所有人是无法实现的目标。这本书是本着中正宽容的原则取用教法律例的,而中正原则是极左与极右两派都不喜欢的。”(33) (二)尊重文化多样性,倡导宗教宽容与文明对话 盖尔达维倡导的伊斯兰中间主义认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就如同宇宙间万物的多样性一样,是真主的常道和人间的常态,其中体现了真主的迹象,以供人类领悟和思考真主的全能与仁慈。《古兰经》中说:“他(安拉)的一种迹象是:天地的创造,以及你们语言和肤色的差异,对于有学问的人,此中确有许多迹象。”(30:22)就是说,多样性是宇宙间的普遍规律,既存在于物质世界,也存在于精神世界,既存在于自然界,也存在于人类社会。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和常规常道,人类的职责不是试图去改变这种常道,而是要努力认识并尊重和维护这种常道,在尊重和维护这种多样性中方能体现对真主的敬畏。因此,伊斯兰中间主义“信奉多元主义以及各国人民之间相互了解和宽容的必要性,信奉全人类同属一个大家庭,确信各种文明和合共生、不同文化之间相互兼容、相互影响、相互借鉴的必然性,既不妄自菲薄,也不妄自尊大。”(34)穆斯林要“坚持人类社会的普世价值,如公正、协商、自由、尊严和人权。”(35) 盖尔达维的中间主义从伊斯兰教是“对众生的慈爱”这一理念出发,力图准确把握伊斯兰教对全人类利益的深层关注,进而倡导开展各种宗教、各种文明之间的对话与沟通。因此,盖尔达维反对所谓“文明冲突论”,认为不同文明之间的关系不是相互冲突的关系,而应是相互对话和交流的关系。不同文明间并不必然存在相互冲突,而只有真理与谬误、正义与邪恶、真善美与假恶丑之间的冲突,人类社会的冲突尽管形式多样,“其实质都是善与恶的冲突。”(36)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并没有揭示人类文明间基本关系的实质和常态,而“文明之间的互动才是正常的逻辑。文明互动中虽然存在摩擦和碰撞,但那是一种磨合,是增进互相了解和沟通的过程,与文明的冲突完全不同。”(37)2001年10月,盖尔达维在罗马召开的基督教—伊斯兰教对话会上郑重宣示:“我们穆斯林坚信对话,因为我们的伊斯兰法命令我们开展对话,我们的《古兰经》中,满篇都是真主的使者们与其民众之间的对话,以及真主与其敬拜者之间的对话,甚至还有真主与其最恶的被造物伊卜劣斯之间的对话。因此我们欢迎以相互对话的文化取代相互冲突的文化,不管是不同文明还是不同宗教之间的对话。我们不赞同西方学者、特别是美国学者确信不同文明之间,尤其是伊斯兰文明与西方文明之间必然发生冲突的逻辑。”(38)盖尔达维强调,伊斯兰教历来倡导文明对话与宗教对话,追求人类各民族的和合共生,并且在未来仍将一如既往的倡导对话。奉行宗教宽容、开展文明对话,既是伊斯兰教的精神,也是伊斯兰文化的历史传统,正如《古兰经》中所说:“众人啊!我确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你们,我使你们成为许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们互相认识。”(49:13)显然,“倡导文明对话的思想直接源于伊斯兰教的基本经典《古兰经》,因而是伊斯兰文明与生俱来的人文品质。”(39)历史也充分证明,开展文明对话是伊斯兰文明的文化传统。中世纪伊斯兰文明的繁荣发展及其对欧洲文明的贡献,就是文明对话的直接结果,这是所有公正的历史学家都承认的历史事实。通过文明对话,伊斯兰世界涌来的知识的潮流,带来了“向心灵解放的大跃进,促进了发展自由思想的伟大进步。”(40) 盖尔达维特别强调与西方的对话,他认为,一方面,西方世界对伊斯兰文明存有诸多根深蒂固的成见、误解甚至敌意;另一方面,当今西方文明在诸多领域都遥遥领先,特别是科学技术领域的成就更是有目共睹,西方文明在全球的影响和传播日益广泛深入,西方世界还掌握着国际话语权,开展与西方世界的文明对话,既是向他们宣传和解释伊斯兰教的真谛,也是向他们学习先进的文明成就与经验,因此,对于伊斯兰世界而言,开展与西方的对话既是宗教的义务,也是时代的必需。 正是基于这种文化多元主义理念,多年来,盖尔达维及其伊斯兰中间主义的倡导者们本着真诚对话的态度,不断发起并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文明对话活动,与东西方各宗教开展宗教对话,包括与梵蒂冈之间的对话,他们确信,“作为穆斯林,与其他民族开展对话是其宗教的基本信条之一,因为《古兰经》要求穆罕默德先知这样做,并且通过先知的示范要求穆斯林这样做:‘你应凭智慧和善言而劝人遵循主道,你应当以最优美的态度与人辩论。’(16:125)”,“我们敞开心扉对话,因为我坚信对话是必须的,冲突是可以避免的。”(41)中间主义还就文明对话的目标、范围、方式等提出了具体的设想和步骤,认为对话的首要目标是求同存异,促进了解,增进友谊,而不应是将自己的观点或政策强加于人;对话应当以相互尊重为基础,平等进行,首先应在涉及人类尊严及其基本权利的一系列普世价值观方面开展对话,进而不断深化。 四、盖尔达维的中间主义政治思想 盖尔达维在学生时代曾参与过穆斯林兄弟会的政治活动,其后,尽管他脱离了穆斯林兄弟会,但长期以来,他对阿拉伯伊斯兰世界的政治变革的进程以及对地区与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均给予高度关注和冷静思考,他所倡导的伊斯兰中间主义具有回应阿拉伯伊斯兰世界一系列社会问题和政治危机的思想内涵,特别是对于日益猖獗的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严正回应以及对阿拉伯国家集权政治的批判,是盖尔达维中间主义政治思想的重要内容。 (一)反对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 在世纪之交中东形势与国际格局发生巨变的背景下,最能反映盖尔达维政治思想风貌的,就是他对各种极端主义的深刻批判和对暴力恐怖活动的严厉谴责。盖尔达维明确而严厉地谴责9·11事件以及发生在埃及、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国家的针对无辜平民(包括外国旅游者)的恐怖袭击和暴力活动,认为那些打着伊斯兰教旗号,伤害无辜百姓的各种恐怖行径和暴力活动,实际上都有各自的政治企图,与伊斯兰教和平宽容的价值观背道而驰。盖尔达维说,使用暴力手段,伤害无辜的所有行径都是恐怖主义,其中包括劫持飞机、绑架人质、杀害外国旅游者等,他同时指出,必须将暴力恐怖活动与合法抵抗区分开来,因为“天启宗教、人间法律、国际惯例以及人类普世价值都赋予被侵略者自卫的权利。”(42)在罗马举行的伊斯兰教与基督教对话会上,盖尔达维郑重地表明了自己的反恐立场,他说:“我以自己的名义,并以全体穆斯林学者的名义表明,我们反对恐怖主义,反对那种威胁平民、杀害无辜者的恐怖主义;但对捍卫自己的祖国和生命尊严不受侵犯的自卫行动,我们不认为是恐怖主义,将其视为恐怖主义是不公正的,因为那是合法抵抗。”(43) 在谴责各种极端主义行径和暴力恐怖活动的同时,盖尔达维还进一步分析了滋生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活动的社会背景、思想根源,认为阿拉伯伊斯兰世界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活动的猖獗具有十分复杂的原因,这些原因主要有:(1)国际霸权和地区强权在中东地区的横行无阻以及对巴勒斯坦人民合法权益的长期侵害;(2)阿拉伯伊斯兰国家执政当局的专制独裁与腐败无能及其所导致的社会不公;(3)一些极端主义者对伊斯兰教有关经文的曲解。(44) 盖尔达维深入分析和批判了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对伊斯兰教“吉哈德”理念的曲解、泛化与滥用,他说:“那些暴力组织的理论认为,阿拉伯国家的现政权是非法的,更准确地说,是异教的政权,因为它没有依照真主的法度执政,据此就可以裁定其叛教罪,应当武力讨伐,直至移交政权于别人。”极端主义者还引经据典,以历史上哈里法艾布·伯克尔讨伐拒交天课者为依据,盖尔达维指出,“这些人忘记了实施对异端邪说的讨伐,必须要由主事的执政者决策,正如艾布·伯克尔一样,而不是由普通百姓去随意决策,否则,社会岂不陷于动荡与混乱!”(45)可见,从宗教理论方面阐述“吉哈德”的真实含义,正本清源,还原伊斯兰教仁慈、中正、和平、和谐的真精神,是伊斯兰中间主义的首要目标,也是伊斯兰世界文化重建中的当务之急。盖尔达维于2009年出版的《论吉哈德》(上、下卷)就是他近年来倾心而著的一部力作,全书在伊斯兰中间主义思想统领下,从伊斯兰法学的专业角度对“吉哈德”理念做了全面深入的专题研究,强调“吉哈德”作为伊斯兰教非常重要一个价值理念,涉及诸多层面,其内涵十分丰富,绝不可以“圣战”一词来做简单地替换和释读,书中还对西方学界及阿拉伯伊斯兰世界某些极端主义者对“吉哈德”的误读、曲解乃至滥用予以深刻的评析和批判。 盖尔达维明确指出,穆斯林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形式的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活动,因为它背离了伊斯兰教的根本精神,损害了阿拉伯伊斯兰国家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给穆斯林社会带来许多严重危害,这些危害主要有:(1)误导和蒙蔽了一些热血青年,将他们引向歧途,使他们荒废学业,不务正业,铤而走险,最终锒铛入狱,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2)损害了伊斯兰教和穆斯林热爱和平、敬主爱人的形象,使世界上许多不了解伊斯兰教的人误认为伊斯兰教是倡导暴力的宗教,穆斯林是铁石心肠的好斗者,更给那些攻击伊斯兰教和穆斯林的人提供了口实,他们妄称伊斯兰教和穆斯林是世界和平的威胁;(3)损害了伊斯兰复兴事业的发展,尤其使倡导中正和谐的伊斯兰中间主义思潮的传播受到阻碍,难以顺利开展宽容的对话;(4)使阿拉伯伊斯兰国家陷入持久的内讧、动荡与分裂之中,穷于应付,无暇顾及建设,难以创新进取,丧失发展机遇,更无实力应对真正的敌人。(46) 盖尔达维还强调,反对和消除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必须标本兼治,注意方法和策略,不能以极端对极端,以恐怖反恐怖,尤其要加强对青少年一代的思想教育和舆论宣传工作,正本清源,弘扬伊斯兰教中正宽容的价值观,致力于实现社会公正、建立互信与和谐。他还特别提醒人们注意,极端主义思想和暴力恐怖活动并非阿拉伯伊斯兰世界所特有的,而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因此,有效的反恐需要开展全球合作,而不能奉行双重标准,由某一个国家说了算。(47) 对穆斯林兄弟会中某些人的极端思想,盖尔达维批评道:“在一些伊斯兰主义者的眼中,丰富多彩的世界只有黑白两种颜色,其中再没有第三种其他颜色。甚至有人将所有颜色归为黑色一种,并以此眼光来观察所有的人和事。在这种黑色视野中,早已为一切问题准备好连发炮弹一样的现成答案:所有的社会统统是蒙昧主义的;全部的生活都是犯罪;人们全是异教徒和伪信者;整个世界一片漆黑;现代生活中的一切娱乐和艺术,全是非法……在赛义德·古图布的著作中,浸透着对整个社会是‘蒙昧主义’的宗教否定,将宣传劝谕工作推向建立伊斯兰制度,嘲讽教法维新与创制,号召与社会划清界限,断绝与他人的关系,向所有人宣战,蔑视中和宽容精神的倡导者,指斥他们在西方文明面前的天真表现与精神溃败。”(48)盖尔达维对阿富汗塔利班炸毁巴米扬佛像的极端行为以及巴基斯坦极端分子刺杀巴总理贝·布托的恐怖主义行径均予以严厉批评和谴责,认为这些行为均背离了伊斯兰和平、仁爱与宽容的精神,他还对那些主张穆斯林妇女不能外出工作、参与政治的教法裁判给予批驳,认为伊斯兰教赋予妇女与男子同样的权利,有权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49) 盖尔达维针对穆斯林社会中各种极端主义思想泛滥的严峻形势,还指出了摒弃极端思想的具体路径,强调穆斯林要从重外表与形式走向重本质与真谛、从空谈与争辩走向奉献与实践、从冲动与宣泄走向理性与科学、从重细枝末节走向重原则根本、从严厉苛刻走向简易宽松、从保守与僵化走向创制与维新、从狭隘与封闭走向宽容与开放、从暴力与仇恨走向温和与仁慈、从内讧与敌视走向和睦与团结、从极端与颓废走向中正与和谐,(50)他吁请穆斯林远离各种极端主义和极端思想,正本清源,还原伊斯兰信仰的真精神,恪守伊斯兰教的中正和谐之道,强调伊斯兰教是“中正的民族”的中正之道,中正和谐是伊斯兰文化的基本属性与核心理念,更是当代伊斯兰文明重建中不可或缺的要义。“中正和谐的价值取向,是当代伊斯兰文化乃至整个伊斯兰民族的救生圈,籍此方可踏上正确的道路,走向期望的目标,即实现伊斯兰民族物质文明的丰富与精神文明的升华,进而以其所肩负的天道人道并重的均衡和谐的普世伦理再度引领人类。”(51) (二)倡导政治改革与社会变革 倡导民主协商精神,谋求政治体制改革,是盖尔达维中间主义的重要政治主张。盖尔达维对阿拉伯伊斯兰世界的政治体制与社会现状感到不满,认为专制、腐败、社会不公是阿拉伯世界的普遍问题,推动社会变革和民主进程是当务之急,他同时强调,社会变革与政治改革应以和平的方式循序渐进地开展,而不可诉诸暴力,更不能由外部力量来强加。 伊斯兰中间主义并不追求建立政教合一的宗教神权国家,而是要建设伊斯兰原则指导下的“民权国家”,建设公正和谐的“公民社会”,执政者应当承担为民谋福造福的职责,奉行民主协商原则,恪尽职守,廉洁执政,服务大众。(52)中间主义强调,民主精神并不与伊斯兰教相冲突,也非是西方的专利。因为《古兰经》鼓励人们以协商的方式处理事务,以体现公众意志,维护公众利益。《古兰经》中说:“你……当与他们商议公事。”(3:159)“他们的事务,是由协商而决定的。”(42:38)因此,阿拉伯伊斯兰国家应当在政治生活中推广民主精神,建设民主政治,并学习和借鉴民主发达国家的政治经验,包括体现政治自由的多党制。“我们要采纳有效管理社会和政治事务、维护自由、防止专制的民主体制。民主是人类经验的结晶,穆斯林绝不能弃而不用,而应从中获益,从而防范政治专制玷污伊斯兰的历史。”(53) 认为民主与伊斯兰水火难容的看法是缺乏历史依据的,只是阿拉伯伊斯兰世界有自己独特的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因此不能完全照搬或移植西方的“民主”模式,而应探索适合自身历史与现实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道路。盖尔达维认为,阿拉伯伊斯兰国家不仅需要政治改革,而且刻不容缓,迫在眉睫,以政治改革带动全面的社会变革是各个伊斯兰国家的当务之急,没有改革,就没有出路。改革是时代潮流,民心所向。“我们确信,今天的穆斯林世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一场全面的改革运动,这种改革还不能与外部世界相脱节。今日世界越来越像一个共享各种经验的小村落,因此我们的改革必须借鉴他人经验。”(54) 盖尔达维倡导的伊斯兰中间主义强调穆斯林国家应致力于“构建互助、清廉的社会,即建立于社会各成员之间情同手足、互助友爱基础上的社会,富人照顾穷人,强者帮助弱者,同舟共济,并肩团结。”(55)而要在阿拉伯伊斯兰国家成功建设清廉和谐、互助友爱的社会,就必须进行政治改革,推进民主化进程,推行廉政,消除专制腐败和社会不公,“建设公正的、承担宣导职责的国家,它会领导民族走向真理与幸福,在人间实现真主的公道,依据真主颁降的经典与法则裁决,尊重人民选择自己执政者的权利,而不伪造民意,或将一个独断专行的统治者强加于人民。人民有权对执政者实行问责和考核,而且可以以和平方式罢免那些行为不轨的渎职者。”(56)惟其如此,社会正义才能真正实现。 盖尔达维对阿拉伯伊斯兰世界存在的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严重的社会不公问题提出了严厉批评:“伊斯兰教规定了公正地分配财富的基本原则……然而在我们阿拉伯伊斯兰国家中,财富的分配却与伊斯兰教的公正原则相距甚远。工作者无财产,有产者不工作;工作越多的人,被剥夺得越多;有的人贪得无厌,鼓腹终日,有的人饥寒交迫,食不果腹;有的人在国内国外拥有多处豪宅,其庭院辽阔得可以赛马,其中的一些豪宅,主人在数年中才会光顾一次;而有的人却与妻子儿女蜷缩在厨房、客厅与卧室合一的蜗居中;有的国家人口稀少,却资源丰富,有的国家人口众多,却资源稀缺;执政者和官僚子弟挥霍着国家财富却无人稽查;有的人平步青云,一夜暴富,却无人过问;有的人毕生勤奋劳作,却除了血汗与泪水,一无所获。”(57)盖尔达维指出,建设公正和谐、充满友爱的社会,是阿拉伯伊斯兰国家所面临的重大而迫切的现实任务。只是要建设这样的社会,必须以和平的方式循序渐进地实现社会变革,而不能以疾风暴雨式的暴力手段去实现。而在社会变革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工作是教育。只有通过耐心而持久的教育,才能培养和造就出大批德才兼备、能够担当重任的人才,从而实现改良社会的目标。“我们确信,廉洁的社会并不是依靠法律建成的,无论法律有多么公正和崇高,而是依靠持久的教育和深入的训导所建成的。因此,伊斯兰教重视教育甚于重视法律。各种社会复兴与变革的基础,是造就富有理性和良知及有信仰、有道德的人才,德才兼备的人是廉洁社会的基石。”(58) 盖尔达维主张,在阿拉伯伊斯兰国家,政治不可能也不能与伊斯兰教分离,同样,伊斯兰教不能也不可能与政治分离,但他同时强调,伊斯兰中间主义视野中的政教关系模式,既不是欧洲中世纪那种神权高于政权的“政教合一”模式,也不是历史上哈瓦利吉派所追求的“真主主权论”()模式,因此,中间主义并不追求建立所谓政教合一的“宗教国家”或“神权国家”,亦即不追求建立历史上哈瓦利吉派以及茂杜迪、赛义德·古图布等现代伊斯兰主义者或现代伊朗什叶派所主张的“伊斯兰政权”。(59)盖尔达维中间主义的政治理想,是要在阿拉伯伊斯兰国家构建基于传统文化之上而又富有现代精神的“公民国家”和“公民社会”,而作为现代“公民国家”的“伊斯兰国家”,应当立基于民主协商的政治、公正廉洁的法制以及包容开放的文化之上。(60) ①尤苏夫·盖尔达维:《论伊斯兰中间主义及文化创新》,多哈:盖尔达维伊斯兰中间主义与文化更新研究中心,2009年,第221页。 ②尤苏夫·盖尔达维:《世纪之交的伊斯兰民族》,开罗:曙光出版社2002年版,第171页。 ③尤苏夫·盖尔达维:《伊斯兰之间主义的特征之一:天启与理性的平衡》,载《中正的民族——中间主义与时代挑战》,2009年第1期,世界穆斯林学者联合会主办,贝鲁特:2009年版,第71页。 ④尤苏夫·盖尔达维:《信仰与人生》,贝鲁特:使命书局1998年版,第279页。 ⑤尤苏夫·盖尔达维:《传统与现代之间的阿拉伯伊斯兰文化》,贝鲁特:使命书局1994年版,第195页。 ⑥尤苏夫·盖尔达维:《信仰与人生》,第283页。 ⑦陈中耀:《阿拉伯哲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5年10月版,第146页。 ⑧尤苏夫·盖尔达维:《伊斯兰教与世俗主义面对面》,贝鲁特:使命书局2001年版,第35页。 ⑨尤苏夫·盖尔达维:《伊斯兰觉醒:从稚嫩走向成熟》,开罗:曙光出版社2002年版,第174页。 ⑩(12)尤苏夫·盖尔达维:《论伊斯兰中间主义及文化创新》,第218页。 (11)同上,第218—219页。 (13)尤苏夫·盖尔达维:《论伊斯兰中间主义及文化创新》,第219页。 (14)尤苏夫·盖尔达维:《论吉哈德》(上卷),开罗:馈赠书局2009年版,第29—30页。 (15)丁俊:《论教法创制与文化创新》,《阿拉伯世界研究》,2006年第4期。 (16)尤苏夫·盖尔达维:《论穆斯林少数族群的教法》,开罗:曙光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 (17)尤苏夫·盖尔达维:《全球化时代的伊斯兰话语》,开罗:曙光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2页。 (18)International Union of Muslim Scholars:Islamic Charter,p.52,International Moderation Center,Kuwait,2008. (19)尤苏夫·盖尔达维:《当代教法判例变更之缘由》,世界穆斯林学者联合会印行2007年版,第39—40页。 (20)吴云贵、周燮藩:《近现代伊斯兰教思潮与运动》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3页。 (21)尤苏夫·盖尔达维:《论伊斯兰教法中的优选原则》,开罗:馈赠书局2000年版,第77页。 (22)同上,第21页。 (23)尤苏夫·盖尔达维:《论伊斯兰教法中的优选原则》,第15页。 (24)同上书。 (25)尤苏夫·盖尔达维:《论伊斯兰中间主义及文化创新》,第219页。 (26)盖尔达维网:“重复朝觐还是用财于主道?”http://www.qaradawi.net/site/topics/article.asp?cu-no=2&item_no=7665&version=1&template_id=220&parent_id=17。 (27)尤苏夫·盖尔达维:《论伊斯兰教法中的优选原则》,第21页。 (28)尤苏夫·盖尔达维:《论穆斯林少数族群的教法》,第30—31页。 (29)谢赫·费萨尔·毛拉维:《作为欧洲公民的穆斯林》,世界穆斯林学者联合会印行2008年版,第66页。 (30)尤苏夫·盖尔达维:《论伊斯兰中间主义及文化创新》,第222页。 (31)尤苏夫·盖尔达维:《传统与现代之间的阿拉伯伊斯兰文化》,第195—169页。 (32)丁俊:《盖尔达维的中间主义思想研究》,《阿拉伯世界研究》,2009年第3期。 (33)尤苏夫·盖尔达维:《乡村和私塾的孩子》(第2卷),开罗:曙光出版社2002年版,第302页。 (34)尤苏夫·盖尔达维:《论伊斯兰中间主义及文化创新》,第220—221页。 (35)同上,第219页。 (36)哈立德·阿拉比编《伊斯兰与西方之间的文明冲突——34位国际知名伊斯兰学者纵横谈》,开罗:艾里法书局2003年版,第14页。 (37)祁学义:《伊斯兰视阈中的文明对话》,《阿拉伯学研究》(第一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第40—41页。 (38)尤苏夫·盖尔达维:《伊斯兰觉醒:从稚嫩走向成熟》,第220—221页。 (39)丁俊:《伊斯兰视阈中的文明对话和全球伦理》,《回族研究》,2006年第1期。 (40)[美]基佐:《欧洲文化通史》,转引自蔡伟良:《灿烂的阿拔斯文化》,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7年6月,第36页。 (41)International Union of Muslim Scholars:Islamic Charter,pp.130-133,International Moderation Center,Kuwait,2008. (42)尤苏夫·盖尔达维:《伊斯兰觉醒:从稚嫩走向成熟》,第328—329页。 (43)同上,第329页。 (44)尤苏夫·盖尔达维:《伊斯兰教与暴力》,开罗:曙光出版社2005年版,第41—42页。 (45)同上,第43—45页。 (46)同上,第53—54页。 (47)尤苏夫·盖尔达维:《伊斯兰觉醒:从稚嫩走向成熟》,第328—331页。 (48)尤苏夫·盖尔达维:《伊斯兰觉醒:从稚嫩走向成熟》,第243—244页。 (49)尤苏夫·盖尔达维:《当代教法裁判》(第4册),开罗:笔社出版发行书局,2009年版,第803—818页,第870—872页。 (50)尤苏夫·盖尔达维:《伊斯兰觉醒:从稚嫩走向成熟》,第14页。 (51)同上,第241—242页。 (52)盖尔达维网:“伊斯兰国家是民权国家”http://www.qaradawi.net/site/topics/article.asp?cu_no=2&item_no=7780&version=1&template_id=230&parent_id=17。 (53)International Union of Muslim Scholars:Islamic Charter,p.99,International Moderation Center,Kuwait,2008. (54)International Union of Muslim Scholars:Islamic Charter,p.123,International Moderation Center,Kuwait,2008. (55)(56)同上,第220页。 (57)尤苏夫·盖尔达维:《世纪之交的伊斯兰民族》,第153-154页。 (58)International Union of Muslim Scholars:Islamic Charter,p.79,International Moderation Center,Kuwait,2008. (59)尤苏夫·盖尔达维:《论宗教与政治》,都柏林:欧洲伊斯兰教法裁判与研究委员会2007年版,第140—144页。 (60)尤苏夫·盖尔达维:《当代教法裁判》(第4册),开罗:笔社出版发行书局2009年版,第865—869页。Youssouf#183;Gaeldawi和他的伊斯兰中心主义_古兰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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