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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59.5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6938(2008)02-0104-06
荷兰的公共图书馆有着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公共图书馆相似或相同的使命、理念和发展目标。然而其独有的社会环境、公共财政体系和政府监管模式,凸显出荷兰公共图书馆行业颇为独特的一面。[1]
1 组织管理体系
荷兰的公共图书馆组织管理体系共分三层,涵盖地方、省级和中央三级政府,面向全国将近1,600万居民。中央政府在名义上负有指导并支持全国的公共图书馆提升业务质量与效率、开展业务创新与协作的职责。但自1987年新的《社会福利法》(Social Welfare Law)出台以来,中央政府权力逐渐向地方过渡,上述职能目前已由各省和规模较大的自治市政府承担。
1.1 地区级
据2004年的统计,荷兰境内共有467座图书馆,下辖分馆合计1,123座;[2]省级图书馆中心(Provinciale Bibliotheek Centrale,PBC)11座,此外另有图书借阅点710个。荷兰的公共图书馆基本属于私人非盈利性质的基金会,由社区团体、教会或慈善机构等设立,不包括在政府或议会等机构为本地居民提供的公共服务中,但其经费的80%仍来自于地方政府的补贴,其余约15%由用户以申请成为正式读者或支付逾期罚金等形式提供,5%来自图书馆举办的各类收费活动,如培训课程和讲座等。
荷兰全国的489个居民社区基本都配备有一座图书馆或流动服务点(共计90辆流动巴士、2,000个左右流动服务点,主要位于乡村和市郊)。较小规模的图书馆与地区级或省级图书馆中心都建立有业务合作关系,并向后者购买各种公共图书馆服务和产品。
1.2 省级
荷兰全境共有12个省,所辖人口从40万至250万不等,省政府提供经费资助省级图书馆中心(PBC)。PBC是服务与设施中心,图书馆职能在此高度集中并专业化,它并不是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性机构。它们的运营模式也各不相同,有的和当地最大的市立图书馆合并,有的与另一家PBC合并成为跨省图书馆中心,还有的则加入了省政府的公共服务网络体系。
荷兰在1975年通过《公共图书馆服务法案》(Act on Public Library Services),规定凡所在社区居民人数少于3万的必须与PBC签署业务合作协议才能获得政府给予的津贴,事实上这笔津贴在当时是由政府直接支付给PBC的。1987年的《社会福利法》进而以法律形式规定只有PBC才具有资质提供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与财政经营服务,政府将为这些服务提供资金来源,这为之前的行业惯例奠定了法律基础;而根据现行的1994年《特殊文化政策法案》(Act on Specific Cultural Policy)“条款11b”,[3]PBC必须建立本地区的公共图书馆网络;PBC应和成员馆以签署协议的方式确定开展基础业务合作的方式,成员馆必须付费向PBC购买各项图书馆服务与产品。
PBC提供的服务与产品主要包括:管理与咨询;为所属各图书馆配备员工及提供培训;促进并指导机构发展;推广阅读;采购、出租各类媒体资源;组织信息与检索服务;建立联合目录;推进馆际互借;研究与创新;电脑化的研究与应用;数字化网络构建;组织流动图书馆服务等。除了公共图书馆外,能使用PBC服务的机构还包括学校等文化教育团体以及医疗护理机构等。
PBC为各公共图书馆开列服务与产品清单并给出报价;图书馆与PBC签署书面协议,购买各自所需的服务与产品。为了确保这些服务与产品能契合各成员馆服务对象的需求,PBC邀请图书馆专业人员出任董事会成员,参与制定相关政策与措施,并组织全部由图书馆专业人员组成的“用户组”就各项服务与产品的分配、优化和革新开展经常性讨论。区域内的图书馆将管理权限全部上交PBC,PBC则任命一名合格的“区域经理”来管理所有成员馆,并负责聘任所有的图书馆员工、组织业务培训。
《社会福利法》颁行后,地方政府与省政府在制定各项经济文化政策方面开始拥有更多的自由,政府拨款逐渐从PBC转移到小规模的图书馆,以保证它们能向PBC订购服务与产品。地方自由度的提高也导致了公共图书馆服务在荷兰全国各地的差异性,体现在资源获取的简便程度、图书馆用户缴费的名目与数量以及图书馆服务的种类与质量上。
1.3 国家级
政府将管理、维护和改善全国各地公共图书馆网络的使命委托给荷兰公共图书馆协会(NBLC)。NBLC接受政府拨款,也收取协会下属各公共图书馆的会费。NBLC负责发起与图书馆服务创新相关的项目与计划,制定新政策以应对图书馆面临的新形势与新挑战。NBLC还提供各类收费的咨询服务和监督管理服务。同样由于《社会福利法》对地方自治的鼓励,与其说是在代表国家和政府进行管理,NBLC更类似于一名咨询者和顾问,奉行一种基于指导、帮助和讨论的原则。1970年,NBLC成立了一家机构并命名为“荷兰图书馆服务”(NBD),旨在协调全国的公共图书馆、出版商与书商之间的利益并促进彼此合作。NBD随即建立了全国性的中心图书采购系统,并很快将采购范围拓展到所有种类的馆藏资源,接着又开始对采购的资源进行物理和数据加工。1995年NBLC基金会从NBLC脱离并于1998年成立了Biblion b.v.机构,提供商业性图书馆服务,内容包括选书、组织书评、编制索引、数据库以及其他各种增值性信息服务和产品。
2002年NBD与Biblion合并成立非赢利性的NBD/Biblion,成为荷兰全国公共图书馆最主要的供应商。NBD/Biblion建立了基于现代物流技术和装备的配送体系,每周向全国各地图书馆发送5万多册经过分类、编目数据加工和重新塑封并装订的新书,全年总计超过290万册。从2004年9月起,NBD/Biblion在加工的每册新书中植入RIFD芯片,大大简化了图书馆的出入库及目录管理工作、也方便了读者的自助选书。借助这个配送系统,NBD/Biblion每年还发送6.6万张CD、1万份乐谱、16.2万份CD-ROM和DVD,并完成各图书馆之间的馆际互借业务。NBLC也借助该体系开展全国性的大规模宣传推广活动,NBD/Biblion还向各地图书馆提供馆藏订购服务等。
皇家图书馆(Koninklijke Bibliotheek,KB)是荷兰的国家图书馆。该馆不属于公共图书馆体系,但是在数字参考服务、馆藏数字化、馆际互借系统数字化项目方面和多个有实力的大型公共图书馆都建立了合作关系。KB也是荷兰国家档案馆和国际图联总部的所在地。
1.4 图书馆、信息机构与档案馆联合会(FOBID)
在国家级层面还有一个指导性机构——图书馆、信息机构与档案馆联合会(FOBID)。FOBID的董事会成员分别来自NBLC、荷兰图书馆员协会(NVB)、大学与国家/皇家图书馆合作组织(UKB)以及皇家图书馆,其下辖的四个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法律、职业教育、书目数据标准以及国际图联委员会等事务。该机构的秘书处职能由NBLC的研究与国际事务局承担。
1.5 文化委员会
文化委员会隶属荷兰教育文化科学部,是一个独立咨询顾问团体。该委员会的成员由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的专业人员组成,通常每四年一次对公共文化行业进行回顾与评估、向参众两院提交预算并颁布全国性的文化发展政策。
2 资金来源
2.1 公共资金
公共图书馆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从财政收入中提留的公共发展基金。但是这笔基金并非专用于建设和发展图书馆的,各级公共图书馆理事会必须向省市政府或议会提交详细的、有说服力的年度预算方案,经政府审核通过后方能获得拨款。各级图书馆机构还积极寻求其他财政支持,最常见的形式是参与各级政府主导的公共服务项目,如提供特殊群体服务、为教育界提供支持、为政府管理决策提供信息服务等,这样就能与其他公共行业的团体机构分享项目经费。
荷兰教育文化科学部的预算仅包括了对国家一级图书馆机构和相关项目的支持。这笔预算每四年由文化委员会向参众两院提出接受审议。2001-2004年通过的经费构成如下:
①NBLC:约502.2万欧元;
②专为海员提供的图书馆服务:53.3万欧元;
③专为盲人提供的图书馆服务:1,188.7万欧元。
最近几年,各级公共图书馆在NBLC的牵头下,通过参与荷兰多项国家级项目,如“信息高速公路行动计划”、图书馆门户网站与内容建设、文献数字化、全国读书推广活动、声像资料档案库建设、“电子文化”(E-Culture)、“教育与知识网”(Education/Knowledge Net)建设,以及其他一些较小规模和范围的项目,先后获得了约3,000万欧元的公共资金。
所有的这些公共资金平均构成图书馆收入的80%左右,其他的则如前所述,主要来自图书馆用户。
2.2 免费vs收费
来自读者的贡献是荷兰公共图书馆经费的一个重要保证,图书馆经营者们对此从不讳言。荷兰全国性的图书馆指导性行业准则文件是NBLC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国际图联《公共图书馆宣言》基础上颁布的《公共图书馆章程》[4],虽然禀承了前者的“免费服务”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少能够得到贯彻。
在荷兰,免费一般仅限于访问图书馆建筑以及在现场阅览印刷型资料。图书馆董事会负责制定服务价目表,而这些价目表在全国各地都是不统一的。此外荷兰的版权法规定原著拷贝的出租和出借权也受保护,这意味着公共图书馆在向读者提供著作外借服务的同时必须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事实上很少有图书馆从自己的经费中拿出一部分来支付这些版权费,也很少有地方政府愿意为此给图书馆提供补贴,所以这笔钱最终几乎都转嫁到了读者的身上。
读者每年需缴纳约20欧元才能从图书馆外借资料。每次外借图书以外的声像资料和电子资源等,还需缴纳1.5至3欧元不等的额外费用。个别图书馆如一次外借量较多,需每件另付0.2欧元。[5]大多数图书馆保证青少年可免费使用其全部服务,但近年来享受免费服务的年龄上限却在持续下降,个别地方甚至12岁就需要开始付费。此外,90%的荷兰公共图书馆对互联网服务收费,平均标准为每15分钟0.68欧元。[6]但如浏览政府指定的政府与公共信息则可免费。
3 从业人员的职业发展
NBLC在1994至2000年间开展了若干针对公共图书馆员职业发展的研究项目。研究表明目前荷兰的公共图书馆从业者主要构成如下所示:
①办公行政人员或非图书馆学教育背景的工作人员;
②专业人员,根据其教育程度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接受过高等专业教育的图书馆员和接受过中等专业教育的图书馆员;
③管理人员:图书馆长主要从行业以外招募或聘任。PBC和一些大城市的政府都会任命来自于其他非盈利性公共服务领域的专业人员担任图书馆馆长,他们中有市政府官员和决策人员,有社会学、历史学、法学和心理学的学者,或来自医疗或公共卫生领域的专家。
荷兰全国现有5所职业院校开展图书馆学基础知识教育。综合大学不设专门的图书馆学系,但是有“文献信息学”和“传播学”等相关专业。有一所最初由图书馆机构联合成立、现为私立学院的教育机构提供各类面向专业图书馆员及图书馆学研究人员的培训课程,包括:
①图书馆学、信息服务与信息管理基础知识培训,为期4年;
②员工信息服务与图书馆基础知识培训,为期2年;
③在阿姆斯特丹大学开展的信息学课程培训,为期3年;
④由不同培训机构举办的适合不同水平学员参加的业余培训课程,主要为遴选图书馆长而举办。
对较小规模图书馆及分馆员工的培训主要由NBLC组织,PBC和其他培训机构也经常开办类似培训班。一般的分馆每年会将收入的3%用于员工培训。NBLC下属的“培训课程局”负责设计各类培训课程。从2003年开始,NBLC和Nijenrode大学商学院合作开设了为期1年的管理人员培训课程。
一个较为明显的趋势是图书馆开始训练其行政办公人员成为具有中等专业图书馆从业资质的人员,使他们成为能履行基本服务职能的“图书馆员”。教育文化科学部对此提供了资助,已有2家教育培训机构从2002年9月开办了这个培训项目。
在荷兰,雇主必须在集体劳动合同(Collective Labor Agreement)中规定雇员受培训的机会及其未来的职业规划,这些规划应符合该雇员当前的职位需求,并考虑到雇员未来在本机构或是其他机构的发展机会。为此2001年6月NBLC与荷兰图书馆员协会工会共同商讨制定了“图书馆员发展规划书”及其具体行动计划,并建立了一个专门应对劳资问题的委员会。
NBLC对荷兰图书馆从业人员构成的研究还表明,未来10年将是现有图书馆从业人员退休的高峰期,预计将有10-15%的员工退休,但目前可以补充的拥有高等图书馆学专业教育经历的大学毕业生却寥寥无几,因此新的招募和训练计划显得尤为迫切。
4 行业政策、法规与标准
4.1 官方政策
荷兰政府从上世纪末开始陆续在一些政策中强调图书馆在公共信息服务领域的双重地位:向更广泛的受众提供公共信息,并指导公民熟悉了解现代社会所应用的新信息技术。其中占有相当重要地位的是教育文化科学部的“国家信息高速公路行动计划”(National Action Plan Electronic Highway),该文件要求图书馆普及以电子资源为内容、以IT技术为手段的多媒体服务;作为响应,荷兰全国的公共图书馆至2000年止全部接入了互联网。
官方政策在当前主要是为了支持图书馆的新基础建设、新服务项目以及新IT技术的应用、特别是所谓“虚拟图书馆”的发展;同时也越来越关注对员工职业技能的培养。
教育文化科学部在2000年4月出台一份名为“开放的知识门户”(Open Gateway to Knowledge)的指导性文件,要求图书馆在传统服务与设施的基础上,通过改善基础设施、创新服务内容、建立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增进馆际合作,并最终借助大幅度提升IT技术的应用覆盖范围,从而完成图书馆从既有的服务模式向新的虚拟服务形式的过渡。各级政府都同意就重组图书馆服务达成合作,并于2001年12月签署了共同协议。
这一过渡期历时四年,投入最终高达5.6亿欧元。这些费用除了用于购买硬件设施与技术,还用于添置馆藏、招募新员工(人数增加了17%)以及为开放时间延长而支付的报酬。按照图书馆经费80%来自公共资金计算,这笔费用平摊到每个荷兰公民头上大约为33欧元,增加了将近6欧元。
4.2 行业章程及规划
图书馆行业的原则性文件是NBLC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图联《公共图书馆宣言》基础上于1993年5月13日在荷兰乌得勒支市颁布的《公共图书馆章程》,主要用以界定图书馆的地位并规范图书馆从业者的职业行为,是一份行业的自律性文件。
1995年NBLC颁布“1995-2005年荷兰公共图书馆战略规划”,提出公共图书馆成为未来信息、文化和教育中心的目标:未来的图书馆服务范围将大大延伸,并将尝试和适应新的媒体资源、广泛开展电子资源服务和数字化服务;图书馆的信息集散和传播功能将得到进一步强化;图书馆将与其他社会团体开展密切合作以建立高效的公共信息服务网络。“战略规划”的关键词为:加强分馆建设、强化营销理念与实践以及服务创新。
教育文化科学部推出的“2001-2004年荷兰文化产业规划”促使NBLC对上述的“战略规划”进行了适度更新:NBLC提出了“公共广场”的概念,即图书馆作为开放和公共的场所,将集合信息、文化和教育三种职能,从而拓宽图书馆活动的文化性外延、加深图书馆服务的社会性内涵;图书馆将成为政府、各公共和私立机构的可靠合作伙伴;用户可亲自造访图书馆、也可登录虚拟图书馆界面;若干具体行动计划将围绕信息、文化和教育这三个领域同时展开。
4.3 法律法规
4.3.1 1975年《公共图书馆法案》
第一部针对行业的政府法规是1975年制定的《公共图书馆法案》,规定了图书馆从业人员资质、馆藏资源和开放时间等标准,旨在有计划地对当时有限的图书馆服务资源进行结构性拓展。虽然在当时很少有图书馆能达标,但这部法案的诞生却极大促进了公共图书馆的发展,图书馆的数量激增,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读者,特别是年轻读者的人数也显著增加,他们的贡献反过来又保障了图书馆的经费。
《法案》确认公共图书馆是为公民提供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政府应保证其质量;各级政府为公共图书馆提供经费,其中国家承担所有雇员的工资和20%的其他费用,另外的80%费用则由地方或省政府支持;所在区域人口低于3万的图书馆需要和PBC签署服务协议才能获得政府补贴。
4.3.2 1987年《社会福利法》
《社会福利法》适用社会福利领域的所有机构和服务,它对公共图书馆的最大影响是中央政府将管理权连同经费一起下放到了省和地方政府,其中地方政府约占80%。中央政府仅通过NBLC对全国公共图书馆体系的质量、效率、创新及合作进行协调。各省的PBC担负起直接管理和支持公共图书馆的责任。
4.3.3 1994年《特殊文化政策法案》
当前公共图书馆行业的基本法律框架为1994的《特殊文化政策法案》。这一法案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对公共图书馆的存在、地位及价值的保障,包括免费享受服务及免费成为用户。其中涉及公共图书馆的只有2个条款:
条款11a主要保护儿童与青少年的权益:“如经所在省或地方政府决定,公共图书馆可在出借印刷媒体资料时向18岁以下读者收费,但不得超过向18岁及以上读者收取金额的半数”。
条款11b则敦促国家、省及地方政府就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和支持开展合作:“教育文化科学部及各省市政府倡导各公共图书馆积极开展馆际互借、或就其他图书馆服务开展合作,并根据本条款之主旨建设公共图书馆网络……公共图书馆网络由地方政府资助并维护,包括省级图书馆中心和各成员馆;国家公共图书馆网络由全国性的图书馆服务和省级图书馆网络构成……公共图书馆参与网络建设,必须就馆藏、资源采购、中心目录、特殊群体服务、图书馆自动化、政府公开信息等内容签订书面协议,确定合作方式……地方与省级图书馆网络应在教育领域开展合作,为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以及本地区的其他文化和福利事业做出贡献。”
4.3.4 “公共借阅权指令”
1996年,荷兰根据欧盟“公共借阅权指令”(EU Directive on Lending Rights),在《版权法》中新增了关于公共借阅权的内容,规定任何公共图书馆在出借其馆藏资料时,都必须支付一定的版权费用。版权作者和所有者、出版商以及代表公共图书馆的NBLC组织了谈判以确定费率,结果确定,图书馆每外借一件印刷型资料需支付0.1欧元,录像带、CD、DVD、CD-ROM和CD-I等则分别从0.23欧元至0.68欧元不等。
教育文化科学部承担了大学图书馆和研究图书馆的版权借阅费。公共图书馆的反应则不尽相同,一些图书馆支付了版权借阅费,更多的图书馆把这个包袱抛给了读者。针对这一现象,NBLC在2002年底进行了一项调查,结果发现图书资料流通量发生了下降,特别是那些对借阅采取另行收费政策的图书馆。
4.4 集体劳动合同
公共图书馆董事会成员主要是各图书馆的馆长,其实质是本馆员工的雇主。各图书馆董事会组织了自己的协会——WOB,和由员工组成的工会代表一起商定后者的集体劳动合同。合同通常持续1~2年。近年来集体劳动合同的一个显著变化是减少图书馆核心职能部门招募的志愿者数量,因而能够确保本馆员工的充分就业。
4.5 相关技术标准
§电子书目数据格式:使用类似MARC格式的Picaplus格式,包含标签和国际标准书目著录ISBD。
§编目规则:使用国际标准书目著录的荷兰译文版本Regels voor titelbeschrijving,[7]由FOBID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荷兰不使用AACR2的编目规则。
5 相关行业统计
公共图书馆行业的统计由荷兰中央统计局和NBLC共同完成。现有的统计数字截至2004年。[8](下表所列)
统计数字显示出荷兰的公共图书馆行业在近年来许多指标都出现了缓慢下滑,这是荷兰经济增长速度放缓、行业技术发展和应用相对滞后、大量移民涌入、失业率上升、社会福利体系负担过重等一系列因素共同作用所造成的后果;唯一稳步上升的是对行业的投入,这显示了政府发展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决心。
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在2005年的一份文件中指出,荷兰公共图书馆在1995年开始的10年发展规划中所提出的重组图书馆服务和图书馆服务现代化这两项任务已经开始收到成效,特别是“虚拟图书馆”服务,[9]一系列数字服务的推出吸引了年轻人和在校学生的兴趣,公共图书馆的价值正在开始被重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