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农在共同富裕工程中的地位_共同富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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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施了近二十个年头。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主人翁的工农大众在这一工程中占据什么地位,他们受益的程度如何以及今后怎样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地位,是当今人们十分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很有必要进行研究探讨。

一、工农在共同富裕中应占主体地位

也就是说,工农大众在共同富裕系统工程中应是主要受益者。以往人们对于谁应该首先富裕起来或现在已经富裕起来的都是什么样的人和群体比较关注,而对共同富裕的主要受益群体却很少问津。其实,邓小平在阐述其共同富裕的战略构想时,已作了明确的回答。1978年12月,他就提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152 页)他还把富裕的主要受益者同社会主义的目的联系在一起,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全国人民共同富裕。言外之意那些以权谋私,侵吞国有资产的人;那些置国法于不顾搞海上走私的人;那些违害人民利益的贩毒者;那些偷盗、抢劫、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坑害广大消费者的人;那些从事色情行业的人,尽管他们乘改革开放之机,钻国家政策之空,首先富了起来,但他们绝不是实施共同富裕工程所要求和所要达到的目的。正是这一些人的违法致富破坏了共同富程工程的正常实施,他们的富是以牺牲全国人民,特别是工农大众的利益为代价的。

马克思、恩格斯曾在《共产党宣言》里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根本的目的就是使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得到最大的利益。我国的工人农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主人翁的地位,在经济生活中是生产资料的实际所有者。这种主人翁的地位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并受法律保护。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人,他们有按照自己的意志管理和建设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作为生产资料的实际所有者,他们有劳动致富和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农村经济管理形式发生了深刻变化,有人借此总想把工人推向雇佣劳动者的地位,把农民说成是新私有者,使工人农民的主人翁地位发生动摇。必须明确指出,只要社会主义制度不变,工人、农民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就不会改变,他们所拥有的一系列政治和经济权利都应得到保障。

据96年全国第三次工业普查表明,截止95年底,我国共有工业企业和生产单位734.2万个,从业人员1.47亿左右,工业资产总额8837.4 亿元,其中国有工业企业11.8万个,工业资产总额47472亿元, 占全部工业资产总额的53.3%,国有企业虽然只占全国企业总数的1.61%左右,但上交的税金却占全国工业上交税金的55.2%。除此而外,还有为数不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人,他们和其它所有制企业的工人一起,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农民占全国人口的80%以上,不仅生产着全国12亿人口吃用的粮食,而且积累着社会主义建设的资金。据有关资料统计,1978年前的三十年,农民为国家贡献了6000—8000亿元(《人民日报》1988年6月29日第一版), 相当于1952年至1962年十年的农业总产值。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每年给国家的贡献仍达600—800亿元,再加上农业和乡镇企业上交国家的税收,农民每年直接和间接向国家提供近1000亿元的积累资金。

根据工农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及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来看,他们作为共同富裕的主要受益者是理所当然的。我们共产党人、国家干部,要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这部分人身上充分体现出来,积极地支持、扶持这部分人尽快地富裕起来,是应尽的义务和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共同富裕主要受益者的现状

根据各方面的资料和数据来看,工人农民在共同富裕工程中的受益状况是分层次的。首先,从工人的整体状况来看,可分为五个层次。第一层次,即比较富裕的层次,主要是在“三资”企业工作的职工。这一部分职工大约有47万人,占全国工人总数的17.28%。 其收入分配相当于地方国营企业的130%左右,月工资在千元左右,有的甚至几千元, 消费水平较高。第二层次,即小康层次,主要是在银行、邮电、电力、钢铁、交通运输等行业工作的职工。由于其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相对的优势,其中绝大多数职工的收入较其它行业的职工高达1—2倍。他们的生活水平已进入小康状态。第三层次,即温饱层次,主要是在各种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和经济效益比较好的大中型企业工作的工人。如行政机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等,由于这些单位和机关是由国家拨款,因而他们也和国家干部一样,具有比较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和福利待遇保障。经济效益比较好的大中型企业,由于改革中机制转换较快,生产效益能够正常发挥,因而工人的收入比较稳定,这一部分工人在全国工人总数中占的比重较大。第四层次,即生活比较困难的层次,主要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人和部分离退休的工人。城镇集体所有制的工人大约有3200万人。由于受原材料大幅度涨价、市场疲软,能源和资金短缺等大环境的影响,加之企业规模小、技术设备陈旧落后等因素,企业效益不景气,工人收入明显下降。据有关资料说明,在各种所有制职工之间,集体所有制的职工工资最低。还有一些在大中型企业工作离退休的工人,由于退休早、工资标准低,或者由于企业效益不好,不能按时足量给工人发放工资,因而,他们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人一样,生活处于比较困难的状态。第五层次,即生活处在贫困的层次。主要包括长期亏损负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工人和下岗待业工人。据全国总工会张富有指出,目前,由于企业“双停”发不出最低工资涉及的困难职工有1500多万,占职工总数的10%,其中的880 多万职工处在贫困线以下。据劳动部信息中心提供的有关资料指出,1994年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职工已达180万人。1995年《全国人口统计年鉴》统计, 我国城镇失业人口为680万人,失业率为3.54%。 这部分人基本上丧失了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生活无法保障,他们是城市中最贫困的阶层。

其次,从农民的总体状况来看,也可分为五个层次。第一层次,即共同富裕的小康村。如江苏江阴市的华西村、河南新乡市的刘庄村和临颖县的南街村、北京市房山县的窦店村和市郊的韩村河村、山东牟平县的西关村、陕西渭南市的五里铺村等。这些小康村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了小康水平,村民普遍富裕。生活设施现代化,公共集体福利好,各村都有雄厚的固定资产,少则几千万元,多则几亿元。据农业部农研中心对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297个行政村和20292个农户的小康进程情况进行调查,到1995年底,已有57个成为当地县以上政府命名的小康村,占19.2%。在20292个调查户中,已有7073个达到小康生活水平,占34.9%。由此推断,目前,我国农村已有1/5的村庄和约1/3的农户生活水平已进入了小康阶段。(《中国农村经济研究》96年第6期, 缪建平“中西部地区农村小康建设探讨”)

第二层次,即比较富裕的农业专业户和部分以农为主的兼业户农民。农业专业户,除承包分配给自己的土地外,还承包了其他农民因各种原因不愿耕种的土地。大面积的土地,便于统一规划,发挥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提高得快。这部分农民收入可观,生活较富裕。以农为主的兼业户农民,除了从事土地经营外,在农闲时还从事一些非农业的劳动,从而使劳动力的使用效率较高,有一定的货币收入,生活比较富裕。

第三层次,从农民群体里分化出来的乡镇企业工人。和大中城市工人的区别是,他们居住在乡村,亦工亦农,以工人为主,业余务农。因而从收入分配上具有双重渠道,较之于单纯性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收入较丰富些。据农业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八五”期间,我国乡镇企业职工总数已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26.6%。五年来乡镇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9517亿元,农民人均净增部分60%来自乡镇企业。这说明,在其它条件均等的情况下,拥有乡镇企业的乡镇和参与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其收入分配均胜过单纯从事农业耕种的农民。

第四层次,一般从事农业耕种的农民。由于受科学文化技术水平低的限制和传统观念的束缚以及资金短缺等原因,他们只单纯耕种自己的承包土地,一般也不从事或很少从事工商业活动。因而经济收入较低,生活水平保持在温饱状态,有的甚至在温饱以下。这部分农民占我国农民的大多数。

第五层次,也就是农村中最贫的层次。目前,我国农村尚有6500万的贫困人口没有解决温饱问题。这些贫困人口大多分布在中西部的深山区、石山区、荒漠区、高寒山区、黄土高原区、地方病高发区、滩区,而且多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其中约有500 万人的居住地区缺乏生存条件,需要异地开发致富。他们是国家救济扶贫的主要对象。

从上述工人农民在共同富裕工程中受益的状况来看,已经富裕起来的是少数,达到小康和温饱的是大多数,处于贫困状况的是极少数。这说明,共同富裕系统工程的实施效果是明显的,工人农民的生活水平较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都有程度不同的提高,工人、农民在共同富裕系统工程中,作为主体受益者的地位已经基本确立,党中央和邓小平关于共同富裕的政策,由于工人农民是主体受益者而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三、工人在共同富裕中主体地位的提高

提出工人农民在共同富裕工程中主体地位提高的问题,主要是目前还有一些不正常的因素影响工农主体受益地位的提高。深刻认识了解这些不正常的因素,对于我们及时解决问题,提高工农的主体受益地位是必要的。

其一,贫富差距不断扩大是影响工农在共同富裕工程中主体受益地位提高的重要因素。虽然从总体上看,工人、农民作为共同富裕的主体受益者的地位已基本确立,但现实生活中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现象令人担忧。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百万元富翁已达100多人, 还有相当数目的千万元富翁、亿万元富翁。这些富翁占全国人口的3%, 但在银行的存款却占全国人民储蓄的28%。还有资料表明,一些富豪家庭户均金融资产是贫困型家庭的90.3倍。这些百万元、千万元和亿万元以上的富翁同年均收入400元左右、口粮不足150公斤的农村贫困户相比,同城市已失业无经济来源或未失业,但不能及时领取或领不足工资的工人相比,贫富差距显然是十分严重的。如不很好控制,就有导致两极分化的可能,而两极分化的主要后果,则是工人农民贫困人口的增多,共同富裕的期望值越来越小。

其二,改革效应的减弱消失也是影响工农在共同富裕工程中主体受益地位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效应从宏观上看是在持续发展,但从微观上看,某些领域的改革效应相对减弱或者消失,特点是和工人农民经济利益有着直接相关的领域。如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在九十年代初就确定为“重中之重”。但几年来,仍不能有一个令人满意的效果。目前,国有企业经营状况日趋严峻,相当的企业步履艰难,有一部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有被淘汰的危险。而我国的工人大部分又在国有企业工作,企业的经营状况同他们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再如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自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式以来,对于解放农村的生产力,推动农民收入的快速提高起了重大的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这一体制的规模狭小、生产要素的非流动性、不利于现代化耕作技术的推广等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制约着农村经济向纵深发展。实践证明,改革如不继续深化,配套措施不得力,改革的效应就会逐步减弱以至消失,带给人民的利益也会随之丧失殆尽。

其三,党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中,特别是领导干部中严重的官僚主义现象和腐败行为,是提高工人农民在共同富裕工程中主体受益地位的严重障碍。目前,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官僚主义的突出表现就是“脱离群众”,有相当一部分人只知当官谋私利,却不为民作主谋福利。有些执法、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政策,对企业转换机制设置障碍,侵害企业利益;有的企业领导利用各种手段,大肆侵吞企业资产,一方面是工人发不出工资,而另一方面领导却富得流油,形成了“穷庙富方丈”的特异现象;有的地方政府和社会机构巧立名目,向农民摊派各种苛捐杂税,加重农民的额外负担。这些腐败现象和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地侵害了工人农民的切身利益,极大地挫伤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效率的提高。

消除上述消极因素,使工人农民的主体受益地位进一步提高,首先要深化改革,加大改革的力度,促使农村和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效应再上新台阶。目前的改革要着重对那些和工人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领域实施攻坚战,如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改革,对于金融和价格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等。

其次,下决心缩小贫富差距。对于已经富裕起来的地区和人,中央除了运用税收杠杆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外,要采取强硬手段,取缔非法收入,限制过高收入。同时,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力度和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步伐,并建立相应的人民群众利益保障机制,使工人农民在共同富裕系统工程中的主体受益地位得到实实在在的保护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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