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微调_劳动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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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外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下称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该草案共分五章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主要争议问题,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作了规定。此外,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等问题作了规定。

据《财经》记者了解,《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6月通过出台至今年1月1日实施,争议始终不断。为此,实施条例的制定工作从去年下半年就开始启动。

期间,负责牵头起草的国务院法制办曾多次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且数易其稿。但因为争议激烈,颁行日期一再推迟。

就目前公布的草案内容看,它主要是针对《劳动合同法》表述上存在一些容易产生不解和歧义的条款做出更为细化的解释和完善,令其在《劳动合同法》框架内更富有操作性。

在此前提下,草案也试图把一些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途径坚决堵死,以进一步贯彻《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工”的宗旨。同时,草案也对劳资双方的利益做出了一定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中最具有争议性的条款,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经劳动者提议,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连续十年工龄如何计算,《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因此,曾导致部分企业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突击裁员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将职工工龄“归零”。

针对此,草案的规定将令上述企业规避法律规定的努力化为泡影。草案第9条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这意味着,被强行“归零”的工龄并不被认可,同时,草案第26条还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施行后存续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抵触部分自2008年1月1日起无效。这可看做对于立法思想更倾向于“保护劳工”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效力的强化。

与此同时,草案也明确了在五种情形下,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终止;在1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其中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等。

此外,依据草案规定,在五种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中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

草案还对劳资双方均十分关注的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问题,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说明。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考虑到了“资方”意见。如,草案规定了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关系,用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原则上可以择一支付,而不是既要支付赔偿金,又要进行经济补偿。

显然,以上这些规定,对劳动者也将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具有维护资方利益的倾向。因此,草案征求意见在网上公布不到一天时间,诸多网友留言表现出一边倒的不满情绪。不少网友用激烈的言辞表示,草案很大程度上颠覆了《劳动合同法》,出卖了劳工的利益。

但据《财经》记者了解,上述相关规定均可在《劳动合同法》内容当中找到相应的条款,实施条例的草案,无非是对《劳动合同法》内容的重申。

当然,其奥妙在于草案对《劳动合同法》当中散布于不同条款当中的合同解除条件做了重新梳理并集中表述,表面上是对《劳动合同法》内容的重申,但专门在草案中集中阐释,无疑将给以往质疑无固定期限合同将产生“铁饭碗”的人吃下一颗大大的定心丸。

在一些劳动法专家看来,网民的情绪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被理解为对《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的一种普遍性误读。而这种误读,实际上从《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便已产生:“资方”阵营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超出了市场承受的限度;而“劳方”阵营则期盼,《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工”的现实效力上更加强大。

事实上,真正符合市场经济的劳资关系的建立并非一部法律所能促成,尤其这还是一部在操作层面存在诸多疏漏的法律。无论是对《劳动合同法》过多的指责还是过高的期盼,归根结底不过是时下紧张的劳资关系的聚焦而已。

由此,目前这部实施条例草案能否获得劳资双方的认可,积极缓和劳资矛盾,前景显然并不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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