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增强企业社会责任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过程中论文,土地征用论文,农村论文,社会论文,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土地的需求日趋增强,并在此过程中征用了大量的农村土地,一大批农民失去其安身立命的土地,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成为城市发展过程中无法回避的具体问题,与此同时,企业社会责任也成为诸多学科共同研究的理论热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践表明,这两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解决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失地农民的面临的困境,发挥企业社会责任,维护失地农民权益,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
进入21世纪,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经济增长周期,在城市土地利用极为有限的情况下,城市周边的农村土地通过城市规划的改变纳入到城市的版图中,城郊的农村土地成为各类企业发展的基础,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在这些地方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工厂或者建设各类商业或工业园区,都想从中分享土地增值的巨大收益。在发展地方经济及执政政绩考量的双重压力下,地方政府打着吸引外资、土地招商的旗号,凭借各式各样的理由大规模征用农村土地,采取种种手段规避中央政府有关土地征用的政令控制,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采取违规手段,使用不合法的手续就把农村生地转化为工业或商业用地,形成所谓的地方土地财政,从中获取土地出让金以及税收、收费等多种形式的巨额收益。如2010年7月被媒体曝光的安徽和县碧桂园山湖城事件只是众多农村土地征用违规事件的一个缩影,山湖城项目用地共1066.67公顷,其中仅176.89公顷有土地使用证,且其中266.67公顷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253.34公顷水库涉嫌以租代征。由此产生失地农民问题,并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二、农村土地征用现状
失地农民是指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02公顷的统称为失地农民。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城市化进程中必然出现的一部分群体。目前我国的农民失地问题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土地征用规模太大、速度太快
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数据,2010年全国批准建设用地57.6万公顷,比上年增长44.6%;全国建设用地供应31.9万公顷,比上年增长44.2%。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失地农民作为农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数量迅速扩大。据预测,2020年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将超过1亿。土地是农民几千年来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也是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失地农民失去的不仅仅是农村土地,而是随着农村土地的流失,失去了他们的生活保障,失去了他们维持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以及与土地相关的诸多权益,失地农民面临无地可种、无业可就、无险可保的困境。
(二)征地补偿不高,难以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虽然在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但是在实践执行过程中还是普遍存在征地补偿不高的现象。许多地方在具体计算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偿时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最低标准分别按耕地被征收前的6倍和4倍计算。但实际情形是土地一经政府征用,除去支付的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偿等支出外,土地出让收益往往增值数十倍。如2009年7月,广东惠州政府决定征收下属一村庄土地,但补偿价格过低,无法与村民达成一致。2010年5月,村民的土地终被强征。但村干部拒绝领取早在1年前即已到账的400余万元征地款。该村村民老谢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早在1998年,该村就开始被征收土地,当时的补偿价格是每公顷45万元。“时隔11年,物价都翻了几番,每公顷土地补偿费却只提高了4.5万元。”如果把征地补偿款存入银行,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获利不高,其后果可想而知,而选择其他渠道投资又面临不确定的投资风险。难以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
(三)征地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权益保障不够
农村土地征用属于典型的政府行为,要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征用违法问题,就必须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通过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收益从农民手中流向其他主体,主要是土地开发商、地方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土地开发商获益最大。处于强势地位的开发商往往更容易以超低价格获得土地。或许房地产业的兴旺发达和亿万富翁的不断涌现与大量失地农民丧失生存保障存在某种程度的联系。与此同时,企业也是政府背后最大的土地违法者,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在介绍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实施进展等方面情况时说,2011年1至5月份,全国共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24245件,涉及土地的面积1.47万公顷,一些市、县政府默许、纵容乃至在背后操纵违法违规用地,未批先用、以租代征,擅自设立和扩大开发区,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违规侵占基本农田,损害农民权益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倘若土地规划界定的土地用途不够明确或者执行不力,就难以保证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经营动机。有些企业或是为了长期支配土地和最终圈占土地,并充分利用政策和体制上的漏洞攫取农地专用的巨额土地增值收益,而不是真正致力于农业产业化,造成农民非自愿的失地失业,缺乏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权益保障。
企业作为农村土地征用的最大获益者,应该从维护农民根本利用和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处理好利益最大化与履行保护耕地的社会责任的关系,自觉保护农民利益,为企业自身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农村土地征用中增强企业社会责任的思考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因此,企业必须从实际出发,从失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出发,履行其应尽的社会责任,解决失地农民面临的困境,具体应做到如下几点:
(一)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的重要保障。失去土地的农民身份尴尬,变成非市民又非农民,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不同,最明显的特征是无地可种,也不同于城市的失业工人,没有福利、保险待遇。地方政府应鼓励用地企业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鼓励土地换社保、医保模式,在实践中探索失地农民部分补偿转化为社保、医保的路径。同时加强宣传,充分尊重失地农民意愿,以避免农民产生逆反心理,真正把好事办好、办实。用地企业应本着“以民为本,与企业共成长,让利与民”的原则,按照地方标准,为失地农民缴纳多年(至少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费,争取获得地方政府支持,为失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手续,落实失地农民的基本保障。同时参照城市失业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从安置补偿费中向失地农民支付一次性生活补贴,缓解失地农民身份转变后不能立即就业的生活困境,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二)健全失地农民的安置机制,解除失地农民对土地的依赖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只能通过劳动力市场,而不能像传统计划经济体制那样,由政府通过“农转非”或者安置到征地企业工作。现在企业通常的做法是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偿费,让失地农民自谋职业。但是失地农民由于自身教育和职业技能的限制,在劳动力市场上缺乏竞争力,最终是失地又失业。征地企业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偿费显然只能是短期行为,难以保障农民长远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这就要求企业切实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使失地农民有业可就,有钱可赚,解除失地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生产性企业必须落实就业岗位安置的要求,在征地之前就对用工岗位做出预案,征地完成后予以落实。加强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素质,为解决失地农民就业创造有利条件。提高失地农民素质,使之能适应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规则。同时征地企业要积极为失地农民开拓就业渠道,大力发展服务业,增加适合失地农民工作的就业岗位。近年来失地农民大多在城市周边以种植蔬菜、花卉或水产、畜禽养殖,一般都有一技之长,征地企业应从失地农民的特长出发,主动为失地农民牵线搭桥,吸纳失地农民就近就地就业。
(三)调整农村土地的征地补偿机制,增加失地农民的收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的规定,我国现行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地补偿标准主要根据土地征用前三年的平均产值来定,难以满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基本生活保障的最低需要。现在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是以土地市场价值作为征地补偿依据,不仅仅是征地补偿,还包括因为征地造成的直接或者间接的一切经济和非经济的利益补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新农村建设要求各经济主体获得公平、平等的发展机会,以工补农、以工促农战略的实施也要求给予农民充分的、合理的补偿,企业应当从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自觉遵循完全补偿的原则,按照市场价格给失地农民以合理的补偿,而不是损害失地农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