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民风简约原因初探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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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尤其是建国后至60年代前期民族地区的民风,人们往往以“夜不闭户,路不拾遗”之类的赞美之词褒扬之;探讨这一时期民族地区民风淳朴的原因,许多人仅仅以少数民族重视道德教育概括之。前者的褒扬不为夸张,后者的概括却过于简单和片面。为补前人之不足,本文拟就这一时期民族地区民风淳朴的原因作较深入的探讨。

一、民族地区民风淳朴的主要因素

民族地区民风淳朴,并非是一种因素的作用,至少有下述几个方面的因素在发挥作用。

(一)重视道德教育——民族地区民风淳朴的基本因素。

重视道德教育是许多少数民族长期以来形成的优良传统,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譬如许多傣族老人常常利用各种场合和机会教育下一代:在结婚、丧葬的场合,将教育的内容贯穿于贴切而生动的祝福词和追念词里。在一些宗教活动和节日活动里,根据不同的对象、场合进行不同内容的教育。在平时,长辈们常常教育晚辈要尊敬老人,孝敬父母,勤俭持家,与人为善,和睦相处,为人忠厚,不破坏他人婚姻,不偷劫他人财物,不说谎,不偷懒,学习他人的长处。就连饭后、睡觉前长辈们也不放弃教育的机会,甚至在路上看见他人做错了事,也要劝说几句。流传在傣族群众中的“结拜朋友歌”、“劝说夫妻和睦歌”、“劝说寡妇改嫁歌”、“祝儿歌”、“老人祝词”、“筵席歌”、“送女婿上门歌”、“婚礼歌”、“送别歌”、“哀悼歌”等歌谣,都渗透了各种教育内容。建国前,哈尼族没有本民族的文字,因而那些社会经验丰富的老年人、家中父母就自然而然地担负着继承古训,教育后代的重任。不论对谁家的孩子,他们都有教育他走正道、传授生产知识和生活经验的义务,并言传身教,潜移默化。难怪哈尼族孩子到十岁左右就很懂规矩。瑶族自称是盘王的子孙,人们特别注重道德的修养,对男性青年历来有严格的要求和约束。瑶族先民在很早以前,就利用宗教的形式,对盘王子孙进行“度戒”(即男子长到十岁左右时举行的带有宗教性质的成年礼。“度戒”中有八条明确规定:不得虐待爹妈;不得欺老凌幼;不得怠慢亲友;不得贪花好色;不得吹赌败家;不得偷盗抢劫;不得杀人放火;不得吃狗肉。在“度戒”期间,由众瑶老亲自主持,轮流对受戒者进行族史、族规的传授与教育,最后由受戒者画押盖章、具结保证。只有通过“度戒”才承认是盘王的后代,瑶族的子孙。否则,会遭到排斥,甚至娶不到瑶家姑娘为妻。一些地方的瑶族,每逢过节,还要由村里最年长的老人向后代宣传习惯法,老人教,众人念,使习惯法深深地扎根于众人心中。布依族十分重视伦理教育。孩子稍懂世事,就教育他们学习传统的待人接物礼节,遵守社会公德。畲族对子孙管教极严,孩子从懂事开始便教育他们待人要识礼。畲民在族规中规定:对于偷盗、淫乱之徒,要由众人扭缚到族中祠堂,由族中长辈训斥处理。他们以“间有良莠梗化之徒,其父老兄淳淳告诫,以为败类,深自愧耻”(《遂昌县志》)为古训,所以畲族地区过去社会治安相当良好,偷鸡摸狗等现象极为少见。京族长辈对本民族青年的道德教育非常重视,不仅要求人们遵守民族传统习惯,履行应尽义务,还特别进行平等互助等方面的教育。侗族等民族,从小就教育孩子养成良好习惯。这种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代对一代进行道德教育的优秀传统,在一个个幼小的心灵中播下了美好的精神文明的种子,少数民族地区民风那么淳朴,与这种重视道德教育的优良传统有很大关系。

(二)社会舆论——民族地区民风淳朴的导向因素。

良好的社会舆论对民风淳朴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对坏人坏事能产生强大的舆论压力。云南省全平县的蓝靛瑶规定全寨有共同防盗的义务。如果谁家丢失牛马,主人会通知各户,各户有义务协助寻找,若是协助找到,主人备酒饭酬谢。当无法找到时,主人可以采取报信的方式,请附近村寨成员帮助寻找。要是找到,主人将拿牛马价一半的数目送给帮忙找到的人作酬谢。不帮助寻找牛马的,则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自此以后,他将在村落内部失去帮助而陷于孤立。朝鲜族社会舆论不允许婚前同居,一旦发生,尤其谴责女方,说其是“放荡公主”,往往从此无人理睬,陷于孤独境地。早先,侗族村寨有一种习惯法,即对那些不守乡规和品行不好的人,采取围刺隔离来处理他。其处理过程是,由乡老头人把寨上的人聚集在鼓楼前杀鸡摆酒,当众宣布当事人的罪行,决定把他和全寨人进行隔离。如果寨上的人同意这种处分,每人就要喝一口鸡血酒表示同意。若不同意,就可以不喝鸡血酒。大家都喝了血酒以后就算通过。从此,全寨的人就和被处罚的人脱离一切接触,不能和他有任何来往,违者与犯者同罪,直至犯者赔礼道歉或者赔偿损失,经过全寨人同意,才能解除处分。有些地方采用围刺隔离的做法,将被隔离人的住房周围围上刺,这与隔离是同样的性质。〔1 〕傣族中如果遇到村里有人盖房子而袖手旁观,不愿去帮助者,便被视为不懂做人的道理而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次数多了,还要受众人的惩罚:待他盖房子时,谁也不去帮助他。傈僳族村寨旁一般都有“护寨林”或“护寨树”,严禁人们砍伐,违者,将群起而攻之。在生产力极为低下,生活资料极为贫乏的社会,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依靠,相互帮助十分重要。一个人一旦被赶出村寨或被孤立,则意味着他将由于失去帮助而陷于绝境。人们多不敢违犯习惯法,多与违犯后将会面监的恶果有关。

(三)鬼神迷信——民风淳朴的强化因素。

民族地区的一些美德及禁忌的产生与强化,与这些民族存在的鬼神迷信观念密不可分。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存在的“路不拾遗”的淳风美俗的起源便与鬼魂附于各种物品的原始宗教观念有关。这种观念认为,病人或家属企图嫁祸于人的贯用手法,是把自己的衣物故意丢到别人容易见到的地方,别人拾之,即把作祟于病人的鬼魂转嫁给了别人。这种转嫁鬼魂物的观念使人对别人的遗失物品望而生畏,唯恐中圈套,由此形成“路不拾遗”的忌俗。譬如,苗族祖祖辈辈向来有路不拾遗的传统,这是因为人们把地上遗物视为“老变婆”的诱物或是别人“送鬼”的东西,要是捡走,必定会引来“老变婆”或是“鬼魅”缠身而导致灾难。民国《马关县志》载,当地的瑶族“能符咒建斋行法……以草鸡卦以卜休咎,时或应验,乡人多信之,每延之以禳鬼祟,凡瑶人住处所遗器物,人每不敢取,盖恐其邪术伤人也。”少数民族地区很少发现偷盗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们笃信无处不在的鬼神在暗中洞察自己的行为的结果。就连瑶族等民族讲诚信不失言的传统美德也与鬼神迷信的观念分不开。“在瑶族的观念中,不守信用是缺德的事,将来会遭恶报,所以一般人在社交中是不会失言的,即使后来事情变化对自己不利,也不翻悔。”〔2〕一些民族的性禁忌十分突出,也出于鬼神迷信的原因。 比如佤族社会视同姓人之间的性关系为大逆不道,认为这种婚姻关系和性关系触怒鬼神,将招致对同性人乃至整个村寨进行惩罚,施以各种灾难。故每逢遭受天灾人祸,人们多往这方面寻找原因,怀疑有人违反了这一道德规范。一旦发现同姓人之间有婚姻关系或性关系,除在舆论方面给予严厉的谴责之外,还要受到习惯法的严加制裁,有的被抄家,有的被赶出寨子,有的甚至被活活烧死。阿昌族也把村寨中灾祸的发生与婚外性关系联系在一起,故严禁婚外性关系。凡发生婚外性关系,酋长罚奸夫财物一百件(不拘大小粗精),否则处以死罪。对于奸妇,除把其赶出寨子外,还须祭寨子心(寨中用石头垒成的一个团堆)和洗寨子。人们认为只有祭了寨心,洗了寨子,才能消灾灭祸,全寨相安无事。

(四)习惯法及其重罚——民族地区民风淳朴的根本原因。

习惯法是私有制的产物。私有制的建立,在氏族成员内部已开始出现贫富分化,原来维系和调节处理氏族社会关系的习惯规范,便逐渐演变成习惯法。由于习惯法为的是保护私有财产,所以其首先对偷窃等侵犯私有财产的行为明确规定要从重惩罚。这一特点在许多少数民族的习惯法中显得十分突出。西双版纳傣族规定,偷猎、偷银、偷犁耙等,一般是偷一赔九,偷黄牛、偷水牛、偷人(指家奴)等,则是偷一赔三。若父辈偷的财物没还清,则子辈、孙辈也必须还,何时还清,何时了结。此外,对窝赃或窝藏小偷者,一旦被抓获,将受到窃贼一样的惩罚。独龙族对偷盗行为的处理也极其严厉,尤其对偷窃粮食者,只要证据确凿,很难为社会所容忍。情节严重者,不仅要抄查其全部财产,甚至有可能被处死。在苗族中,凡屡犯偷盗者,一经抓住,由村寨头人召集群众开大会处理,并罚牛一头,以敬召开大会地点旁的石头,以此表示这是最后一次警告。如果偷盗者买不起牛,则由群众集资买牛敬石头。此后该犯若再偷盗别人财物,则将被判处死刑,或用木棍打死,或活埋。这种处理方法在一些苗族地区一直沿用到建国后。〔3 〕哈尼族对偷窃行为的处罚也极严。江城县路洒乡路洒寨的《牛宗碑》乡规规定,对偷牛盗马者丢江,挖壁洞者挖眼目,偷鸡摸狗者宰指头。

宗族家规也属习惯法范畴,宗族家规中性禁忌方面的内容也是保护私有财产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核心是为了维护祖宗的尊严和家族群体的基本利益。在家族规范的严密控制下,人们的生活观念和生活行为往往循规蹈矩,不敢超越祖宗既定的传统生活模式,一旦违反了这些群体规范则将受到严厉处罚。在各民族的家族规范中,涉及性禁忌的内容之所以重要,这是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子孙的繁衍和家族的兴旺,而且关系到家族的名声,所以中国各民族的家族规范中往往把禁止家族内部通奸,乃至通婚的内容置于重要位置,从各方面对人们的性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四川凉山彝族关于家支问题的习惯法规定,在同一家支中,有直系血缘关系的男女不得互通婚姻。家支中的兄弟姐妹,如有通奸者,则迫其自杀。鄂伦春族对氏族组织内部男女之间发生性关系的处理也极其严格。一次两次批评教育,如果教育后再发生,要将其勒死。珞巴族认为,同氏族的人结婚是氏族的耻辱,不能容忍,如果发生此类事情,男女双方要被处死并丢进河中。一些民族的乡规民约中对人们在婚姻家庭生活关系方面的某些现象也有相应的处置规定。佤族规定已婚女子不能与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违者,丈夫有权责打、丢弃甚至处死。京族对通奸除男女除按规定罚款外,女方还被游村示众,并令她杀猪给大家吃。大家吃完猪肉,还要用吃剩的骨头扔掷奸妇的父母,以此惩戒他们教女不严,败坏风俗。除了对偷窃及家庭婚姻关系的失范予以重罚外,在其他方面,凡有违犯者,习惯法也往往予以重罚。例如贵州台江县排苗族习惯法规定,对破坏森林者,砍一棵水杉尖,罚银3两3,偷柴一挑罚银3两3,失火烧山罚银5至12两。拉祜族习惯法规定, 有意纵火烧毁他人住宅,纵火者须赔偿他人一切损失。许多少数民族习惯法中判处死刑的方式十分严酷。它包括投河、活埋、吞针、将头推入灶内烧死、将人缝于牛皮口袋中暴晒而死等等。今天看,这些处决方式过于野蛮和残酷,但其对维系社会安定,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净化社会风气发挥了十分重要的功能,它令犯罪者望而生畏,不敢违犯。这正是民族地区民风淳朴的根本原因。这一点正如庞新民先生在《广西瑶山调查杂记》中对该地区民风淳朴原因所分析的那样:“瑶人对于偷贼之处罚,瑶山各村处罚窃贼之私刑严酷,故窃贼绝迹,因不愿以生命作儿戏,据云:即夜不闭户,亦可勿虑……”《云南通志》在论及彝族地区无盗窃现象时,也谈到其主要原因是“用法严,故境内无盗”。

二、探讨民族地区民风淳朴的现实意义

通过对民族地区民风淳朴的主要原因的分析,能为我们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加强法制建设,找到一些历史借鉴。

第一,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一手抓教育,一手抓法制。按照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一手抓物质文明,一手抓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精神文明建设本身也需要坚持一手抓思想道德教育,一手抓法制这样的“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以正面教育为主,要靠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解决问题。但是,强调思想政治教育,并不排斥严格的管理,恰恰相反,需要在强调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加强严格管理。必须制定和执行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制裁犯罪,约束各种不道德行为。要把个人自律和社会他律很好地结合起来,使他律的行为逐渐转化为人们自律的行为,从而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民族地区民风淳朴的主要原因之一,正是思想道德教育与严格管理的有机结合,这一点很值得我们借鉴。

第二,少数民族习惯法量刑明确,突出重罚,令犯罪者望而却步,而我国现行的某些法律处罚过于宽容,量刑幅度过宽,打击不力,使得法律缺乏威慑力,导致一些犯罪现象屡禁不止。

就量刑明确而言,少数民族习惯法对违法者不论用刑的轻重程度还是罚款罚物的数量规定总是十分明确的。

同少数民族习惯法量刑明确,起伏不大相比,我国现行一些法律的量刑程度尤其是罚款的程度显得幅度过大,且不说体现不了法律的公正和尊严,过大的量刑幅度最易酿成新的腐败。如我国“食品卫生法”第37条规定,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情节较重者”,食品监督机构可以给予罚款二十元以上,至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此宽泛的罚款幅度,就为一些不法分子的贿赂乃至一些执法人员的受贿徇情枉法提供了可乘之机。

同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突出重罚相比,现行的一些法律显得过于宽容,远远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高高扬起的法律之剑,劈下去却如同棉絮落地,又轻又软。例如有关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法规法律界定的处罚标准是:没收非法所得和处以非法所得15%至20%的罚款。由于处罚力度不强,不具有威慑力,犯罪分子竟不把这当回事。〔4〕

第三,在当前社会风气还没有实现根本好转、犯罪现象还相当严重的情况下,除了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打击犯罪外,还应解决好以下认识问题。

一是要克服“严打”一阵风的思想。有的同志至今还认为“严打”是搞一阵子、过去了事的一阵风。集中严打时案案严厉,一过去后该依法严惩的也不加以严惩。这就严重地损害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一贯性,而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我们执法中的弱点、空隙来对付我们。

二是要树立盛世也用重典的观念。我国历史上早有“乱世用重典”的做法。我们现在虽然处于社会治安相对稳定的盛世,但从一些人法律观念淡薄,违法犯罪现象还较为严重,以及经济和文化还相对落后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从我们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严打的实践和成效来看,仍需施用重典。只有这样,才能震慑坏人,保护人民,稳定国家,繁荣经济。这一点,新加坡等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新加坡的国民经济之所以如此发达,与其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有一套盛世仍用重典的做法有关。以新加坡的治安处罚条例为例,凡在大街上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等,只要被巡警发现,就会受到很严的处罚。一般第一次罚款为折合约6500元人民币的1000新元,第二次加倍,第三次除罚款外,还要穿上号衣上街扫马路,对所有人,不论是高官还是百姓都是如此。〔5〕

三是克服“法不责众”,“事不过三”的思想。“法不责众”是一些人对法律的一种错误的理解。从这一错误理解出发,有的人以为法律不会追究过多的人的犯罪行为;而有的人则担心“严打”会使打击面过宽。前者是那些企图以聚众违法犯罪逃避法律追究的人所抱的幻想和侥幸心理。这样的“法不责众”在我国是根本不存在的。至于后一种担心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我们的“严打”并非“乱打”,而是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依法区别情况,该宽的宽,该严的严。何况绝大多数公民是知法守法的,不可能造成惩罚面过宽的状况。

“事不过三”是过分强调教化作用的表现。持这种看法的人认为,对初次触犯法律者应以教化为主,处罚应较轻,再犯才逐渐加重。实践证明,对初犯者过分强调教化作用而施以相对较轻的处罚的做法是不切实际的,一些犯罪分子之所以一犯再犯,正是钻了这一空子。如果我们对触犯法律的初犯者在强调教化的同时,惩罚的法码再朝重罚的一端加码,就像许多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对初犯者实行较重的惩罚那样,那么,再犯者将会大大减少。

四是对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活动,未触犯刑法的,要施以经济上的重罚,罚得他如同挖心剜肉,不敢再犯;触犯刑法者,在处以刑罚的同时,照样施以经济上重罚,罚得他元气大伤,彻底摧毁他从牢房出来后试图东山再起的物质基础。

五是借鉴少数民族习惯法及新加坡等国家的法律,修改那些过于宽容的法律条款,制定明确的刑罚与罚款指南,坚决制止以罚代刑,使犯罪分子感到时时处于“严打”之中而不敢铤而走险。一些犯罪分子之所以“二进宫”、“三进宫”出来后仍气焰嚣张,正是由于我们的某些法律过于宽容,量刑不明确以及执法机关以罚代刑的结果。不论是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重罚及新加坡等国的盛世用重典的经验来看,还是从我国当代对严重犯罪分子实行严打的做法和成效来看,严打符合国情,人民呼唤对各种犯罪活动进行严打,迫切希望以严打促使社会治安的进一步好转,保证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注释:

〔1 〕全国民俗学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讲习班编:《少数民族民俗资料》(上),第258—259页。

〔2〕玉时阶:《白裤瑶社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3〕师蒂:《神话与法制——西南民族法文化研究》, 云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10月版,第129页。

〔4〕牟丕志、郑瑞峰:《“老鼠”为何不怕“猫”》, 见《玉溪报》1996年3月13日第3版。

〔5〕解玉泉:《新加坡盛世仍用重典》,见《自然与人》1997 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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