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的网络效应与专利联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技术标准论文,效应论文,专利论文,联盟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0 引言
技术标准制度的目的是使得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达到一定的安全要求或市场进入的要求。其本质可以说是对一个或几个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符合要求的条件以及能够达到此标准实施的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经济效益主要取决于产品质量和生产规模,技术更迭速度缓慢,因而技术标准制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产品的可交换性和通用性,技术标准与技术专利相互分离。但在经济全球化、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革命的背景下,经济效益则更多地取决于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中所包含的技术要素、指标及其衍生的知识产权,使得标准成为自主创新的技术基础。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新专利制度体系的建立和标准制定组织专利政策的调整,世界范围内的企业之间的专利竞赛愈演愈激烈,专利技术在标准中的份额越来越高,使得技术标准的私有排他性急剧增强。借助技术标准所具有的极强的网络效应特性,企业通过掌握技术标准的专利主导权,能够影响消费者预期,占据市场领先优势,提高技术市场的进入壁垒并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因此,技术标准作为技术创新链条中的重要环节,逐渐成为信息技术产业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体现形式,“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则演变成为知识经济时代国际市场竞争游戏的新规则。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现代产业分工的精细化,技术标准和专利的紧密结合使得技术标准下的“专利丛林”问题逐渐凸现出来,一项技术标准之下所覆盖的浓密的专利网络不仅阻碍了标准的推广和新技术的商业化进程,同时也使得标准专利持有者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现代专利联盟作为标准专利持有人之间以标准核心专利为纽带缔结的联合专利许可的正式或者非正式的组织,通过其独特的专利评估机制对标准的必要专利进行筛选,解决了技术标准的“专利丛林”问题,减少了交易成本和诉讼纠纷,同时借助技术标准的网络效应特征,使得技术标准的推广和标准专利持有人的利益增长得到协调发展,因此得到发达国家的重视,现已发展成为现代专利联盟发展的主流模式和重要的知识产权竞争利器。
本文从技术标准网络效应的角度研究专利联盟的战略优势,并通过1993-2009年间国外成立的31个专利联盟的实证分析,指出受技术标准网络效应影响下的国际专利联盟发展的显著特征和优势,最后结合我国专利联盟的发展现状,提出我国专利联盟发展的相关对策。
1 技术标准的网络效应特征
网络效应理论是随着信息通信技术革命而产生的一种重要的经济思想。它所关注的是信息通信技术产品不同于其他产品的独特特征,即使用一种产品的人数越多,该产品的价值越大,从而吸引更多的人购买和使用它。这种网络效应不仅存在于消费者的需求方面,还存在于辅助产品之间的需求上。Katz和Shapiro将其归纳为直接网络效应和间接网络效应:直接网络效应是指同一市场内消费者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即使用同一产品的消费者可以直接增加其他使用者的效用;间接网络效应主要是产生于基础产品与辅助产品之间技术上的互补性,这种互补性导致了产品需求上的相互依赖性[1]。技术标准竞争作为信息技术产业市场竞争的高级形态,其实质是争夺包括制造标准产品、为标准产品提供配套产品或服务的产商在内的标准使用者,标准竞争的结果最终仍通过消费者选择的结果即标准产品的市场份额来表现[2],因此,技术标准也具有极强的网络效应特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1 安装基础效应
安装基础(Installed Base)是由企业销售给用户的,能够发挥锁定作用并且产生转移成本的产品或者服务及所具有的一定规模的企业用户群所组成。技术标准的安装基础可以理解为使用某种技术标准的固定用户群体,其安装基础效应则是指领先一步进入市场网络的企业,可凭借其先行建立的用户基础吸引更多的用户加入该网络,并且随着用户基础的增大,技术标准越容易获得竞争的胜利,这与网络效应的表现是一致的[3]。以GSM技术标准为例,GSM的标准制定工作1985年就已启动,但直至1991年,GSM全球第一个商用GSM呼叫才被实现,该网络系统由爱立信为Mannes Mann公司提供,同一天,芬兰Radiolinja公司启动了其GSM商用系统,该系统由诺基亚提供。此时,GSM用户共计1600万。截至2000年末,GSM用户数已达4.56亿。2006年,GSM拥有超过20亿用户,全球约80%的移动用户使用GSM网络。
1.2 消费者预期效应
理性的消费者在选择购买某种标准技术之前,考虑到该项标准技术的系统产品所潜在的套牢风险,通常会对此项技术产品未来的网络规模、辅助产品供应以及更新等问题进行预期,只有在预期比较理想的情况下,才会选择购买此种标准技术。而消费者选择一种标准技术所获取的价值则主要依赖于未来长时期内标准规模的实际增长速度,以及与硬件产品配套的软件产品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实际标准规模越大,可获得的软件数量越多,质量水平越高,价格水平越低,则用户所获得的价值就越大。因此,一个理性的消费者在选择使用哪种标准技术时,必然会对标准规模的增长前景和辅助软件产品的可获得性、安装基础、价格水平与质量进行预期。只有在预期比较理想的情况下,消费者才会做出购买决策。因而,在具有网络效应的标准产品竞争市场,消费者预期对用户的购买行为能够产生重要的影响。消费者对一种标准技术的预期越好,则这种技术标准就越受欢迎,从而这种技术标准就越有可能主导市场[4]。
1.3 正反馈机制
Shapiro和Vafi认为,正反馈是网络经济的市场主体呈现出“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马太效应。受网络效应影响,用户在评价某个技术标准优劣时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该技术标准用户基数的大小。标准的用户基数越大意味着该技术标准的网络规模越大,因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连接到一个较大的网络显然要优于连接到一个较小的网络。一旦某种技术标准的用户基数或者标准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超过了市场临界容量,更多的消费者将会选择使用该项技术标准,就会产生自我增强的正反馈机制。标准的用户基数越大,标准辅助产品的开发就会越多,从而标准的可信度就会更高,对新用户的吸引力更强,标准被使用的程度也更高;反之,标准被采纳得越广泛,标准的用户基数也会进一步扩大。一旦标准积累足够的用户基数,从众效应或者叫做“乐队花车”效应就会产生,人们争先恐后登上“花车”。实现“赢者通吃”,市场向该技术标准倾斜,被标准制定者完全控制[5]。而那些用户人数没有达到临界容量的技术标准则在正反馈机制的作用下价值进一步降低,用户规模进一步减少,甚至被迫退出市场,如图1所示。
图1 技术标准的正反馈效应
1.4 锁定效应
技术标准的锁定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用户从一个技术标准转换到另一个技术标准的转移成本较高,而网络效应和正反馈机制的存在使得用户很容易被锁定在对该项技术标准的路径依赖中,因而用户在选择一种标准之后很难退出该项技术标准,只有当退出的转移成本小于转移收益时,退出锁定才可能发生。标准锁定的程度通常由技术转移成本的高低来衡量。在技术标准之间互不兼容的情况下,用户的切换成本较高,此时用户就会面临技术标准的锁定,因而难以在不同的标准网络之间进行切换。通常用户也容易被锁定在最初选择的网络之中,即使最初选择的网络不是最好的,用户也难以切换到更好的网络。例如,Dvorak键盘虽然已经拥有数十年的历史,但大多数键盘用户很少知道这种键盘排列方式,尽管Dvorak键盘设计更合理,更有利于使用者提高打字效率。但由于QWERTY键盘的技术锁定使得后进入者Dvorak键盘处于劣势,难以从在位者的网络中争夺用户。
2 技术标准网络效应下的专利联盟战略优势分析
专利联盟作为不同专利持有人之间联合彼此专利并统一对外许可的正式或者非正式组织,合理地利用可以清除障碍专利,减少诉讼成本和边缘溢出效应,分散专利联盟成员间的风险,被视为避免“反公共地悲剧”的一种有效的解决途径[6]。同时,专利联盟作为企业推广技术标准,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工具,也可以通过扩大用户的安装基础、影响消费者的预期、增强技术标准的正反馈机制以及提高市场进入壁垒等方面,对标准的推广和市场渗透产生重要的影响。
2.1 扩大用户安装基础
专利联盟作为技术标准的必要专利持有企业,以相互之间的必要专利交叉许可为基础而形成的非股权形式的合约联盟,是企业管理与扩大技术标准用户安装基础的一种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专利联盟的用户安装基础由组建联盟企业的原有用户安装基础积累和后期专利联合许可的发展组成。专利联盟凭借其联合专利授权的便捷模式和成本优势能够快速提高专利许可交易的效率,扩大标准技术的专利许可范围、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使得技术标准能够较快地实现产业化,从而影响其他用户的购买预期,帮助技术标准建立巨大的用户安装基础。例如,DVD 6C专利联盟的被许可企业数截至2009年底全世界总计347家,其中亚洲地区148家,欧洲80家,日本58家,大洋洲5家,美国56家。DVD 6C专利联盟凭借其专利影响控制了全球DVD生产企业。类似的,MPEG-2专利联盟的被许可企业数截至2009年底全世界共计1 552家。DVD 6C专利联盟和MPEG-2专利联盟正是凭借其强大的用户安装基础,所以轻易地战胜了其他企业组织而成为相关技术标准的主宰者。
2.2 影响消费者的预期
通过对外宣布某项技术标准的受欢迎程度和未来的发展以及应用前景的方式公开召集技术标准的必要专利持有人是专利联盟形成中影响消费者预期最直接的方式。加入专利联盟的成员越多(尤其是行业中重要厂商的加盟),专利联盟所包含的技术标准必要专利的比重越大,则对技术标准的消费者预期产生的影响更加积极。例如,计算机行业的IBM、微软、英特尔公司,通信行业中的AT&T、诺基亚、爱立信等公司。因为消费者对这些重要厂商表现出很强的忠诚度,这些厂商在市场上的声誉足以向消费者表明有关技术对他们的重要性。
2.3 凭借技术标准的正反馈效应占据市场领先地位
专利联盟的建立不仅可以通过联盟内部互补型技术的共享与整合,实现联盟企业之间的共同研发和技术进步,促进相互之间产品与技术的兼容性,而且专利联盟还能凭借其联合专利授权的便捷模式和成本优势尽可能地扩大技术标准的用户基数,使得技术标准的正反馈机制最大化,从而使其市场领先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例如,GSM和CDMA均属于第二代移动通信的技术标准,然而CDMA技术标准在全球的市场规模却远不如GSM系统。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CDMA标准未能像GSM标准一样建立一个具有战略优势的专利联盟,尽管它有技术上的优势,然而其标准化程度较低,即便在美国本土市场发展也比较缓慢[7]。
2.4 提高技术市场的进入壁垒
在信息技术产业中,市场进入的技术领先者凭借其在网络规模上的优势将会导致消费者对技术产生一定的市场偏好,而借助其在专利联盟中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的排他性和地域性则能够形成一定程度的技术垄断,因而大量潜在的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企业会试图进入市场来分享垄断利润。对于行业的后进入技术而言,由于技术标准的锁定效应、技术的改变或者重新设计成本和网络转换成本的存在,想要获取竞争优势,其必须提供比在位技术标准的兼容性能更为优越的技术。因此,如果锁入效应足够大,技术标准会在很大程度上抵消新进入市场竞争者的创新优势,从而形成新竞争者、新技术产品进入市场的高壁垒。专利联盟的成员就可凭借标准专利而享有的垄断权拒绝进行技术许可或者对新进入者收取高额的许可费,削弱新进入者的竞争力,从而也起到提高进入壁垒的作用。以DVD技术为例,尽管我国已经成全球最大的DVD生产基地,占世界市场20%~25%的份额,然而我国的DVD生产却基本锁定于DVD 3C和DVD 6C专利联盟所拥有的DVD技术标准上。从2002年4月至今,我国DVD企业每生产一台DVD就要向DVD 6C联盟缴纳13.8美元,向DVD 4C联盟缴纳5美元,向汤姆逊缴纳1至1.5美元的专利费。基本上我国碟机企业每生产一台DVD就要缴纳22.3至22.5美元的专利费。DVD 6C等专利联盟正是通过专利标准化占领市场,然后收取专利费来获得巨大的市场利益,进而提高市场壁垒,实行市场垄断。
3 技术标准网络效应下的专利联盟发展特点
现代专利联盟是企业专利战略跟随全球一体化背景下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标准专利化的国际趋势所发展的新阶段,它适应了全球一体化下科技发展和技术标准日益强化的新趋势,并受技术标准网络效应的影响呈现出新的时代特征。通过对1993-2009年间31个国外专利联盟的统计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现代专利联盟的发展呈现如下特点。
3.1 专利联盟集中在信息技术产业
按照美国标准产业分类(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SIC)的代码列表对技术标准所属产业进行标注,我们发现,1993-2009年间31个技术标准下的专利联盟的产业分布状况为:3576-计算机通信设备(1个),3577-计算机外部设备(1个),3600-电子设备(1个),3652-唱片,预制录音带和软磁盘(10个),3663-无线电、电视广播以及通信设备(17个),3669-计算机设备(1个)等标准产业(如表1所示)。总的来看,技术标准下的专利联盟主要集中在数字电视、交互式绘图应用(影音合成内容)、数字广播系统、交互式多媒体(WWW、资料撷取与分散)等的压缩技术,音频压缩、视频压缩技术,数字电视(单向服务)与数字互动电视(双向服务)、无线网络连接等领域,基本上都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为基础,囊括了电子计算机工业、通信设备制造业、软件工业和消费电子工业等行业。
3.2 专利联盟的构建以技术标准为依托
按照技术标准的形成路径对技术标准进行分类,我们发现,1993-2009年间出现的31个国外专利联盟的构建全部以技术标准作为前提和依托:其中GSM,MPEG-2,IEEE 1394,WCDMA,ATSC等24个专利联盟基于政府及其授权的标准化组织或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或确认为法定的正式标准构建,而Bluetooth,DVD 3C,DVD 6C等7个专利联盟则基于占据主要市场份额的事实标准构建。无论专利联盟构建的基础是法定标准还是事实标准,这些技术标准在信息技术产业的该项技术领域都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3.3 专利联盟被发达国家垄断
通过对这31个专利联盟的成员所属国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国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利联盟成员国主要集中在美国、德国、韩国、日本、英国、瑞典、芬兰、荷兰、法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其中日本拥有22个专利联盟的成员资格,荷兰拥有20个专利联盟的成员资格,美国拥有19个专利联盟的成员资格,韩国17个专利联盟的成员资格,法国拥有16个专利联盟的成员资格,瑞典6个,芬兰4个,英国3个,加拿大3个,挪威、瑞士、新加坡、意大利和中国各1个(如表1所示)。我国在这些国际主要专利联盟中,我国仅有华为公司2009年加入WiMAX专利联盟。此外,80%以上的国际专利联盟成员分布在2个或3个以上的国家,其中Advanced Audio Coding专利联盟和AVC/H.264专利联盟的成员均分布在8个国家。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信息技术产业技术标准的优势专利技术完全被美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垄断,并且这些国家之间的技术合作与联系非常紧密,基本占据了信息技术产业标准专利的主导地位。
3.4 技术标准下的专利联盟发展稳定
技术标准下的专利联盟是技术标准的必要专利持有企业借助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排他性对技术标准进行事实垄断实行的利益最大化联合。技术标准包含的大量必要专利是专利联盟产生的前提,而技术推广对必要专利持有企业的互补性专利和障碍性专利的许可需求是专利持有企业进行利益联合的重要纽带。基于此种关系结合的专利联盟有别于早期专利联盟的简单价格联合,以技术标准为基础而构建的专利联盟使得专利联盟的关系相对紧密,技术标准的统一性、便捷性、权威性和技术标准的网络效应使得技术标准下的专利联盟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其发展相对稳定,如表2所示。
4 结论与启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利用技术标准的必要专利,构建专利联盟推行技术标准,获取经济利益已成为目前国际专利联盟发展模式的主流。发达国家很好地利用技术标准的网络效应与专利联盟的自身优势使得技术标准的推广和企业收益的增加呈现双赢的良好局面。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专利联盟借助技术标准的网络效应极大地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预期,建立了巨大的用户安装基础,占据了市场的领先地位,提高新竞争者、新技术产品进入市场的壁垒;另一方面技术标准则凭借专利联盟便捷的专利联合授权许可模式和成本优势快速提高标准专利许可交易的效率,扩大标准技术的专利许可范围、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使得技术标准较快地实现产业化。
相比较之下,我国专利联盟的发展在这种专利联盟的国际主流模式下,则显得混乱和落后。在专利标准化的推进方面,我国只有少数的行业意识到了利用技术标准的网络效应构建专利联盟的积极作用,如AVS和IGRS(闪联)专利联盟的初步构建。但许多专利联盟,如中彩联专利联盟、空心楼盖专利联盟、顺德电压力锅专利联盟、佛山陶瓷专利联盟、中国地板专利联盟等专利联盟的生存状况却不容乐观,究其原因,主要是联盟成员并不拥有相关行业的核心技术标准。以2007年成立的中彩联专利联盟为例,该专利联盟成立之初的宗旨在于专门负责成员企业与美国数字电视专利权人进行知识产权谈判,然而其联盟成员却均不是美国数字电视标准(即ATSC)的成员,且拥有能与ATSC标准专利权人进行互换、抵消的专利数量相当有限,即使存在能够互换的重要专利,是否完全要放入中彩联专利联盟,各联盟成员之间也没有完全协商。因而,中彩联专利联盟相对于具有国际技术标准支撑的ATSC专利联盟而言,实力相对弱小,其建立并未使得中国彩电行业的专利困境得到实质性的改变。其次,通过上述统计分析,我们也发现,发达国家已经在信息技术领域形成了强大的技术市场垄断局面和较高的技术进入壁垒,我国企业仅有华为公司具备与发达国家标准优势企业分享相关标准技术市场的能力,其他公司的国际竞争力还有待加强。
因此,我国专利联盟的构建应当顺应国际专利联盟发展的主流,有效利用我国优势专利技术标准的网络效应来组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专利联盟,大力推进专利标准的推广和产业化进程,打破发达国家的技术壁垒,提高我国技术标准的国际竞争力。同时,我国优势企业作为专利标准化的主体,也应当在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大力提高自主研发能力,及时跟踪全球最新标准的制定进展,保证产品开发与标准制定的同步,积极争取国际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资格,努力形成符合国际标准的核心技术专利链,获取国际标准专利的主导地位,分享国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