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几种主要公平观的评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种论文,公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由改革实践所提出来的分配不公问题,已引起了理论界和决策界的严重关注,有关它的文章纷纷见于各报刊杂志。可惜的是,尽管探讨分配不公的文章很多,解决它的锦囊妙计似乎也不少,但对其中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究竟什么是公平分配,其衡量标准尺度如何界定和确定,却至今没有得出较为一致结论。各学者都是在“自以为是”的公平标准基础上寻求解决分配不公的途径。因而,判断结果差异很大,评价意见分歧不一,其结论往往带有很浓厚的“一厢情愿”的色彩。本文试对现有的几种主要公平观作一评析,希望给人们以启示,从而形成一个较为合理和普遍的公平观。
一 平均主义公平观
平均主义是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公平观,其典型代表是中国历次农民起义所提出的“均贫富”、“等贵贱”、“有饭同吃、有衣同穿”等思想。这种公平思想很少注意全体成员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只注重成员之间的财富分配结果平等没有差异,即孔子所讲的“不患寡而患不均”。这种公平观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和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造成的。在物质资料极度匮乏的条件下,人们主要追求的是生命价值,平均主义公平思想能保证社会或集团成员的生存机会均等。但是由于这种公平思想仅仅着眼于平等而排斥公正所带来的合理差距,因而缺乏一种增加财富的动力机制,对生产力发展的促进作用也甚为微弱,事实上很少可能在实践中长久存在,中国历史上农民起义屡起屡灭的原因即在此。长期以来,由于我们体制上的某些弊端加上人们主观认识上的偏差,把公平简单地理解为平均,完全排斥因个人能力不同而所要求的合理收入差距,“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和不干一个样”,扼杀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并造成了效率的长期低下。平均主义是分配的不公平,不是分配的公平,不能把由它造成效率低下的责任归咎于公平,在理论上也不能把平均主义当作公平来探讨与效率的关系,否则难免得出错误的结论。
二 机会均等公平观
机会均等是与平均主义相对称的,产生于商品经济时期的公平观,其基本主张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其核心是竞争机会均等。这种公平观在促进生产力的进步方面所具有的作用是极其明显的。从历史上看,资本主义能在它的生存历史中创造那么巨大的物质财富,在很大程度上有着这种公平价值观的作用。所以相对而言,这种公平思想比平均主义思想进步。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这种公平思想是为既得利益者服务的,“机会均等”只是形式上的均等,不同的竞争者由于各种条件的差异,“往往在做出选择之前,在运气投入经济骰子之前,在付上努力之前”,便胜负已定。在我国,也有人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观简单地理解为机会均等,认为“对于市场机制造成的两极分化”,社会只能接受这种现象,如果采取“兼顾”的办法,人为地限制与拉平市场经济必然导致的一定程度的两极分化,其结果必然是对市场经济规律的背离。”①但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我们必须摒弃不公平的平均主义,但平等无论如何也应该是公平的一个基本内涵。首先,列宁曾明确指出,“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还不能做到公平和平等,富裕的程度还会不同,而不同就是不公平。”②可见,列宁也是把平等当作公平的一个基本内涵来理解的。其次,在没有外力的影响下,市场经济所导致的不是一定程度的、而是必然的两极分化。这一点恩格斯早就有所论述:“财产分配日益不均,贫富矛盾日益扩大,财富日益集中于少数人手中,这是一切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基础的社会的确定不移的规律,虽然这一规律在近代资本主义生产中得到了它的充分的发展,但并非一定要在资本主义生产中,才能起作用。”③第三,无论当今哪一个国家,都不可完全漠视平等,否则,效率的提高也是一句空话。因为在社会成员贫富悬殊的条件下,社会矛盾的出现并激发终难避免,这种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便可能引发社会的动荡甚至阶级分化,从而削弱这种公平思想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④而且,无论世界各国,尽管在公平具体含义的理解上大相径庭,但绝大部分都是把平等当作公平的一个基本内涵来理解的,更何况在一直把平均当作公平理解的我国。正如一位外国学者所说的,“任何一种类型的经济,如果它要求人们一种与这个伦理道德相违背的民族精神,那么这种经济将不会发展;反之,如果一种经济与这种伦理精神相一致,那么它就必然兴盛起来。”资产阶级国家尚且认为,“一个普遍不平等,也不希望平等的社会,其未来是很危险的。”⑤更何况社会主义的我国。因而,我们也不赞同这样的公平观:把公平简单地理解为机会均等。
三 收入差距大小适宜公平观
收入差距大小公平观把收入差距大小作为判断社会分配公平与否的标准,是当今西方理论界普遍流行的一种公平观。这种理论认为,如果收入差别小,则被认为是公平的或至少说是接近公平的;反之如果收入差别大,则被认为是不公平的。所以这种收入差距大小公平观的实质在于以分配结果的均等度来作为判断公平与否的标准。这种公平观正视收入差距过大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要求为维护社会安定而缩小过大的收入差距具有积极意义。但其缺陷也是很明显的,特别是将不公正经济所带来的收入如垄断收入、级差收入、权钱交易所得收入等和借助生产资料所有权带来的收入,以及因个人能力不同而造成的收入分配格局搅和在一块,模糊了上述三者之间的质的不同。一方面对资本主义的剥削来说,具有默认它的合理性因而具有辩护性,另一方面由于脱离社会既定的生产要素占有状况,而侈谈缩小收入差别,因而难免陷入空想。我国有些学者不加分析地将这种收入差距大小适宜公平观移植到我国,并以之探讨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把二者绝然对立起来再追问何者优先,一方面反映了对某种“洋教条”的盲从,另一方面将我国由于市场经济不规范所形成的各种非法收入,由于多种所有制结构而形成的财产收入,由于个人能力不同而带来的不同收入,不加分析地用同一种标准——收入差距大小来看待,用同一种方式来处理。例如,对于上述三种原因而形成的收入差距,有的人便是这样一刀切的:“在宏观收入调节过程中贯彻公平原则,通过累进所得税制把过高的收入调下来,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把过低的收入补上来,从而使收入差距保持在适当的范围内。”⑥事实上,对于前者我们是要坚决取缔的,对于后者我们要加以保护和维持,只有对于财产收入我们才加以合理调节。
四 效率一致公平观
这种公平观把是否有利于效率的提高作为衡量分配公平与否的标准,它在破除分配上的平均主义,要求建立一种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平观方面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但是与此同时,它一方面也同样把平等完全排斥在外,使得公平不具有完整的意义。诚然,落后的生产力水平与低下的生产效率只能意味着低层次的社会公平;然而,如果简单地断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效率的提高必然会导致较高的社会公平,也是没有根据的。著名发展经济学家托达罗通过对43个发展中国家60%的穷人所得的收入份额和一国总的经济成就之间关系的研究表明:“并没有证据说明,经济增长的‘利益扩散’会自动地向流向极端的贫困人口。”⑦“人均收入高本身不能保证不存在大量的绝对贫因。”⑧所以,达得利·西尔斯才得出,“一国的发展方面的问题是:贫困情况怎样?失业情况怎样?不平等情况怎样?如果这三方面都显著地减少了,那么毫无疑问,该国是处于发展阶段。如果这些问题中某一个或二个问题变得更糟了,尤其是如果这三个问题都变得更糟了,那么称这种情况为‘发展’是会令人困惑的,哪怕是人均收入翻了一番。”⑨因此这样的公平观:“衡量一个社会的分配关系公平性恰当与否,其评判的主要标准……应看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⑩也似乎显得过于单一和简单。
五 按劳分配公平观
这种公平观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所形成的不同收入为“天然特权”,要求废除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切实贯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分配原则,因而具有很大的历史进步性。事实上,按劳分配就它本身来说,也是公平的。但是,如果由此便把按劳分配当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观的全部内容,则也是不正确的。首先,虽然从理论上我国占主体地位的全民所有制为全社会劳动者所占有,但在实践中却只有城市职工享有经营权并由此获得收益权,而广大农民却不能和这些生产资料相结合。我们知道,对于同一个劳动者或具有相同能力的不同劳动者来说,在其能力范围内,使用不同的劳动工具往往会带来相差很大的不同收入。如一个医学家去种田,其产量不会比一个熟练农民更多,但是如果让他与先进的医疗器械相结合,便会取得比前者大几十倍的成果。因此,按劳分配公平原则的实现有两个前提:一是按劳分配原则所适用范围内的劳动者在生产资料面前要具有真实的平等性,二是要有健全的劳动力市场,劳动者能够自由流动、择业,使其不同的“天然特权”得以有效发挥。只有在上述条件下,按劳分配原则的“劳”才是公平的“劳”。其次,我国现阶段客观上存在着多种所有制结构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范围不少的按资分配,还有为保障社会全体人员的生存条件所实行的按位(人头)分配,如果它们的存在是公平的,那么按劳分配这种公平观所辖范围未免过窄;如果它们是不公平的,又应该如何处理?是消除?还是调节?我们无法从按劳分配公平原则中找到答案。
除上述所谈及的几种主要公平观外,还有数量不少的其他类型的公平观。但它们要么与前述公平观极其类似,要么是前述公平观的拼凑、组合。因此,大多可以用前述理由来说明它们的不足之处,在此不再累言。
注释:
①《争鸣》1994年第1期第40页。
②《列宁选集》第3卷第251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541页。
④《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4页。
⑤⑦⑧⑨托达罗:《经济发展与第三世界》第112、137、130、78页。
⑥魏杰:《建立新的收入分配体制》第33页。
⑩关锐生:《社会科学辑刊》1994年第4期第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