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中国社会保障论坛——慈善公益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摘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益事业论文,中国论文,组成部分论文,社会保障论文,慈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建设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更是早就明确写入党与政府重要文件中的既定发展目标,然而,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离建成一个多层次体系目标还有相当距离,这与未能充分有效地调动民间和社会力量密切相关。因为多层次其实就是指政府负责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之外还需要有民间的、社会的甚至市场的社会保障措施来补充。我的报告分三个部分:
首先,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反思。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这一界定,包括以社会互助为基本特征、以促进社会公平为主要功能的慈善公益事业在内的正式制度安排之外的各种社会性保障措施无疑应当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并在其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然而,一直以来,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对“多层次”的内涵研究不够、重视不够、采取的促进措施也明显不够。我们看到的局面仍然是政府与企业在承担现在的责任,还要消化历史的责任,社会保障体系的层次单一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如慈善公益事业就缺乏相应的政策规范和引导,社会与民间力量得不到最大限度的调动,各种社会保障资源也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和有效利用。可见,在由政府负责的正式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之外尽快建设一个包括慈善公益事业在内的补充保障系统,既是对以往改革进行反思后得出的一个教训,也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在未来发展的基本取向。
其次,我国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现状。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慈善公益事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从总体上还十分落后而不是一般的落后,所面临的困难亦有很多。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慈善公益机构的数量少;二是慈善公益机构的资源动员能力差;三是观念落后,还有许多人包括有些领导同志对慈善公益事业还存在“左”的看法和消极态度,社会各界缺乏参与热情,甚至一些慈善公益组织的工作人员也还未将慈善公益事业上升到“社会分工的产物和一项社会事业”的高度;四是法规和政策滞后,我国尚无针对性、特定性的专门规范慈善公益组织实体内容的法规条款或行政政策文件,慈善公益组织与捐款人都缺乏必要的权益保障,有的人因捐款而成为税务机构查税的重点对象。
再次,对我国慈善公益事业未来发展的几点看法:一是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程中,确定慈善公益组织的合理位置——“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部分”,切实提高慈善公益组织的社会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能任其自生自灭;二是需要有具体而导向性很明显的政策引导和扶持,不能单纯依赖国民的慈善公益意识和道德水准,如通过对慈善公益捐献减免税收、开征遗产税、所得税、赠与税乃至特别消费税等等,实现对慈善公益事业参与者的税收照顾和优惠,将能有效地激发企业和个人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三是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还依赖于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法律应当为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标准的规范蓝本和管理制度,并保障其独立法人地位和一切合法权益;四是慈善公益组织亦需要加强自身建设,包括确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慈善公益理念,严格自律与他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社会公信度和自身效率,增强对公众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吸引力。
总之,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应当一个包括慈善公益事业等在内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迄今为止的事实表明,以往未能对正式制度之外的慈善公益事业及其他补充保障事业给予足够重视,不仅增加了国家正式社会保障制度的负荷,加重了政府与企业的压力,而影响了包括慈善公益事业在内的各种补充保障事业的发展。因此,慈善公益事业以及其他补充性社会保障事业特别需要国家给予实质性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