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政治中弱者的权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弱者论文,权力论文,政治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386(2007)03-0087-10
权力关系是政治生活领域最重要的现象之一,这就决定了权力概念成为政治学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同时,对权力的讨论也是一个最容易引起争论但又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国际政治学领域,现实主义因强调国际政治的本质就是对于权力的争夺而被称为权力政治学派;在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中,罗伯特·达尔(Robert A.Dahl)关于权力的经典定义① 被演绎为国家运用物质资源迫使其他国家做它们本来不愿意去做的事情的能力。② 而这种资源主要是强大的军事和经济力量,因此,在国际研究中,权力被视为大国、强国的固有属性,而小国、弱国则被视为权力运用的对象。在国际权力的总体结构中,军事和经济力量较弱的国家无疑处于权力结构的下层。但是,总体上权力处于优势的国家,在具体问题领域里并不必然处于同等的优势,甚至可能处于弱势;同样,总体上的权力处于弱势的国家,在具体问题领域中并不必然处于同等的弱势,甚至可能处于优势。
本文第一部分将对国际关系理论中关于权力分类的讨论进行评述。以此为基础,第二部分对总体权力(综合实力)处于弱势的国家的问题领域权力进行讨论,③ 提出并界定了构成问题领域权力的三个要素:自然性权力、制度性权力和派生性权力。作为第二部分建立的理论框架的运用和检验,第三部分讨论国际援助领域中受援国的权力问题。结语部分对这一分析框架的适用性进行了简要评估。
一、国际政治中的权力:既有分类
实际上,对权力的分类,就如同权力的定义一样五花八门。如政治学家迈克尔·曼(Michael Mann)把权力分为四种:意识形态权力、经济权力、军事权力和政治权力;丹尼斯·朗(Dennis H.Wrong)则认为权力包括武力、操纵、说服和权威四种形式。④ 关于权力,在国际政治学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分类。
1.硬权力与软权力
这是一种基于权力表现形态的划分。权力是现实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因而现实主义者尤其重视对权力——包括硬权力和软权力(soft power)的研究。在时人强调强制性力量——军事力量之际,现实主义理论奠基者之一爱德华·卡尔就提醒人们注意经济力量的重要性,此外,他还强调宣传(propaganda)作为一种支配舆论的权力在国际政治权力结构中的重要性。⑤ 现实主义大师汉斯·摩根索在分析国家权力(综合实力)的构成时提出的九大权力要素——地理条件、自然资源、工业能力、军事、人口、民族性格、国民士气、外交质量和政府质量,可以分别归入后来约瑟夫·奈称之为硬权力和软权力的类型中去。可见,对于软权力的研究并非始于奈,奈的贡献就在于提出“软权力”概念,并强调软权力分析的重要性。奈的“软权力”概念是受美国政治学家彼得·巴克拉克(Peter Bachrach)和摩尔顿·拜拉茨(Morton Baratz)的启发提出来的。1962年他们在《美国政治科学评论》杂志中发表了《权力的两张面孔》一文,提出了权力运用的两个方面的表现。一是权力完全体现并充分反映于“具体的决策”或者与决策直接相关的行动中,或者说当甲的决策影响了乙时,甲对乙运用了权力;二是甲致力于创造或强化社会和政治价值以及制度实践,这种行为把政治过程的范围仅仅限制在对于甲相对无害的议题,这时甲也运用了权力。⑥ 1963年,两位著者在《决策与非决策:一个分析框架》中进一步阐述了权力的第二张面孔。他们的论述启发了奈,1990年约瑟夫·奈在《注定要领导:变化中的美国权力的性质》一书和《软权力》一文中作了详细的分析,并称之为“软权力”。⑦ 他认为,硬权力是指依靠奖励(胡萝卜)或依赖威胁(大棒),直接或强制性地使用权力迫使他国改变行为的权力,主要是军事力量和经济手段的使用,进行战争就是典型的硬权力的使用。所谓软权力,是指一种间接使用的制定纲领计划和吸引其他国家愿意效仿自己或者接受体系的规则,并愿意合作从而实现自己预期目标的权力。“这种形式的权力,即让别人追求你想要的东西,可以叫做‘同化权力’。”它依赖的资源包括思想的影响力或决定政治议题,影响别人偏好等无形的权力资源,主要有文化、价值观、意识形态和制度等。两者可相互作用,相互加强,但不等同。⑧
硬权力一直是衡量一国权力及评估其国际地位的常用指标,而软权力概念的提出为分析国际政治权力提供了新的思路,突破了把权力等同于强制力的狭隘视野,但是因为难以量化和测量而经常遭到批评。
2.结构性权力与联系性权力
国际政治经济学著名学者苏珊·斯特兰奇提出了国际政治经济权力的另一种划分方法。她认为有两种国际政治经济权力:联系性权力(Relational Power)(又译为关系性权力)和结构性权力(Structural Power)。联系性权力是指一个行为者借以使另一个行为者去做他本来不愿做的事的权力;而结构性权力是指形成和决定全球各种政治经济结构的权力,其他国家及其政治机构、企业、科学家和其他专业人员都不得不在这些结构中活动。换言之,结构性权力是国家创立国际体系各种维度的基本规则、规范和运行模式的权力,是决定办事方法的权力,它构造了国际之间、国家与人民之间或国家与企业之间关系的框架。⑨ 斯特兰奇认为,与联系性权力相比,结构性权力越来越重要,所以她着重对结构性权力进行了考察。她区分了结构性权力的四种不同来源,即安全、财富(生产)、金融、知识(思想)。但是无论哪种结构性权力,往往是不易看得见的,权力的拥有者都并不是明显地直接对其他行为者施加影响,这是两类权力的一个重要区别。⑩
不难看出,斯特兰奇的分类标准主要是权力的作用方式。根据她的定义,尽管联系性权力主要是强制力量,但作为结构性权力来源的安全、生产、金融和知识也可能成为联系性权力的来源。斯特兰奇定义的联系性权力实际上就是罗伯特·达尔所界定的权力概念,也是许多学者用来测度国际政治中权力消长兴衰的概念。(11) 这种权力分析框架显然以强国的权力为分析对象,因而不适合分析弱国的权力。
3.强制性权力、制度性权力、结构性权力和生产性权力
这种分类最近由美国学者巴内特(Michael Barnett)和杜瓦尔(Raymond Duvall)提出。(12) 他们认为,一般意义上,权力是社会关系中各种影响(effects)的产物,这些影响塑造了行为者决定其环境和命运的能力。根据这一定义,他们从两个维度对权力进行区分:权力借以起作用的社会关系的类型,以及作用于行为者能力的各种影响赖以产生的社会关系的特性。社会关系类型是指权力运行于其中的社会关系是互动关系还是结构(constitution)关系,与此相对应,权力可以是特殊行为者及其互动的属性,也可以是行为者构造其作为社会存在——即社会身份和能力——的社会过程,即权力也可以是社会属性,不可还原到行为者层面。社会关系特性是指权力赖以发挥作用的社会关系是直接且明确的,还是间接且扩散的(diffuse)。根据这两个维度,权力可以分成四种类型(见下表1):强制性权力(Compulsory Power):一个行为者直接控制另一行为者的互动关系的权力;制度性权力(Institutional Power):行为者通过分散的互动关系间接地对其他行为者施加的控制;结构性权力(Structural Power):在相互间直接的结构关系中,行为主体能力的构成;生产性权力(Productive Power):在意义(meaning)和含意(implication)系统中的社会扩散的主观产物。(13) 强制性权力存在于一个行为者对于另一个行为者的生存条件和/或行为的直接控制之中,它不仅来源于物质资源,也源于象征的和规范的资源。制度性权力存在于行为者对于关系疏远的(Socially Distant)其他行为者的行为条件的间接控制之中,主要是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间接地发挥影响。一个行为者并不“拥有”制度性权力,但是如果一个行为者与相关的制度安排有特殊的联系,其行为就可能对不具有这种联系的其他行为者运用权力。结构性权力作为一种直接和具体——因而相互建构——的建构关系而起作用,它与界定行为者是何种类型的社会存在的结构有关,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共同建构的内在的结构情势关系,如主人—奴隶关系和劳资关系。而生产性权力通过扩散的建构关系赋予行为者社会能力。它涉及更普遍的扩散的社会过程,它超越于具体的结构关系之外,而不像结构性权力那样通过直接的结构关系起作用。生产性权力关注意义(meaning)借以产生、混合、感受和转变的话语、社会过程和知识体系。在国际关系领域,生产性权力分析的最佳例证是世界中的主题的产生、意义的固定和行为的条件。一些基本的分类,如“文明的”、“无赖的”、“欧洲的”、“西方的”和“民主的”国家,体现了生产性权力的影响结果。(14)
巴内特和杜瓦尔的权力分类表明,世界政治中的权力,其作用方式多种多样。对权力的分析,尤其要注意不应忽视扩散性的社会关系特性,以及权力借以发挥作用的社会结构关系。
4.结构性权力和行为权力
威廉姆·M·哈比(William Mark Habeeb)在分析弱国如何与强国讨价还价时,提出弱国拥有的两种类型的权力,即结构性权力和行为权力(behavior power)。顾名思义,行为权力与行为者的行为有关,指的是行为者操控和运用其权力资源——总体的或者具体问题领域的——以实现其所追求的结果的过程。在谈判中,它表现为行为者的策略,所以也称为策略权力(tactical power)。(15) 他把结构性权力进一步划分为总体结构权力(aggregate structural power)和问题结构权力(issue-specific structural power)两个不同的层次,实际上就是克莱斯勒所区分的“总体权力”和“具体问题领域的权力”。(16) 所谓总体结构权力,就是相对于作为一个整体的外部世界所拥有的资源、能力和位置,由行为者的全部资源和财富界定。在一些学者看来,民族国家的总体结构权力就是包括地理、经济、军事等物质要素和国家战略、社会凝聚力等非物质要素的综合国力。它描述了国家在国际体系结构中的位置。(17) 问题结构权力是行为者在具体问题领域所拥有的资源、能力和地位。强调总体结构权力的学者往往持有权力可转移论,认为总体权力优越的行为者在各个具体领域同样具有优势。而关注具体问题领域权力的学者一般认为不同问题领域有不同的权力结构,它们或多或少与总体权力的分配不相干。即权力资源不可能轻易转化,当运用于其他领域时,某一问题领域的权力资源将完全或部分失去效力。(18) 正如戴维·鲍德温指出的,“在一个政策情境框架(policy-contingency framework)中作为权力资源起作用的东西,在另一种情境中可能就不相关了。判定某事物是不是一种权力资源的唯一方法,就是把它放到现实或者假设的政策情境框架中去。”(19) 达尔也注意到影响力(权力)的领域和范围问题,他指出,一个行为者的影响力的领域由受其影响的其他行为者构成,影响力的范围是指行为者可以施加影响力的事情,在行使影响力时,行为者影响的是某一个领域中的其他行为者有关某种范围内的行动或倾向。(20) 换言之,不能一般地断言某行为者是否具有影响力,而应在一定领域和范围内讨论,否则几乎毫无意义。
哈比的权力分类与其他分类有两点主要区别,其一在于把行为和策略作为一种权力。毋庸置疑,在双方实力接近甚至悬殊的情况下,有效的策略可以改变原有的可能结果,就此而论,策略行为本身也可以视为权力资源的一部分。但是,作为对权力资源的运用,策略行为本身只是改变了结果,并没有改变权力结构或者权力资源;其二,分类的目的(而不是结果)与一般的权力研究不同,哈比分类的目的就是为了分析弱国在与强国谈判时可以利用的权力资源和行动策略。此外,哈比和上述其他著者对总体(结构)权力和具体问题领域(结构)权力的划分,尤其是对后者的强调,对于分析总体实力强弱不同的国家间关系尤其具有启发意义。
上述权力分析的不足,一是除了哈比以外,都是以大国、强国为观察对象的抽象;二是尽管常常使用同一个概念,但是往往表达了不同的含义,从而给权力现象的分析带来困惑。例如,古兹尼(Stefano Guzzini)考察了不同学者使用的“结构性权力”的含义,归纳出三种不同的含义:间接的制度性权力(indirect institutional power)、非故意权力(nonintentional power)以及非个人权力(impersonal power),而且没有任何一个概念能够为权力现象的分析提供一个既有包容性又有一致性的分析框架;(21) 第三,尽管上述学者注意到问题领域权力的逻辑与总体权力不同,但是并没有提出更具体的可操作的分析框架。而这恰恰是国际政治中弱者权力的关键所在。因为很显然,弱国之弱,正是其总体权力之弱;如果有什么优势的话,只能在于其问题领域权力。
二、问题领域权力:基于权力来源的分析框架
战后,随着非殖民化运动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出现在国际舞台,“国际体系中从来没有这么多享有平等主权的小国,法律上平等的行为体之间也从来没有过这么大的实力差距。”(22) 但是,弱小国家在国际体系中也有其特殊位置,它们所具有的能力往往出乎大多数观察者和声名显著的国际关系理论的预料。对于这种现象,国际关系学界已有所论述。因此,在已有的关于弱国、小国和发展中国家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适用于它们的权力分析框架,既有必要也有可能。
“在政治经济学研究中,仅仅问权威在哪里——谁掌握权力是不够的。重要的是问为什么他们拥有权力——权力的来源是什么。”(23) 根据来源的不同,问题领域权力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自然性权力、制度性权力、派生性权力。一国在某一问题领域的权力,是该国可用于该领域的那部分自然性权力、该问题领域的制度性权力,以及有利于增加该国在此问题领域谈判地位的派生性权力的总和。
1.自然性权力
这个概念借用于霍布斯。霍布斯在讨论人的权力时指出,“人的权势普遍讲来就是一个人取得某种未来具体利益的现有手段,一种是原始的,一种是获得的。”“自然权势(原始权势)(natural power)就是身心官能的优势性,如与众不同的臂力、仪容、慎虑、技艺、口才、慷慨大度和高贵的出身等等都是。”(24) 国际政治中的自然性权力,可以理解为一国在特定时期内内在固有的总体权力,但在不同国际结构和制度条件下,其构成要素的权重会有所不同。就其外延而言,它既包括硬权力,也包括软权力;可以理解为通常所言的“综合实力”。(25) 同时,自然性权力也接近于上文提及的哈比所定义的“总体结构权力”。因此,自然性权力是问题领域权力的最基本构成要素。
自然性权力的某些方面是经常变化的,不同时期有所不同,如一国的军事、经济力量,人口规模等。另一些要素,除非发生领土变更等极端情形,则是较为稳定的,如一国的地理位置、国土面积、矿藏资源等。但是,在特定时期内,自然性权力的所有要素都是确定的。
尽管自然性权力往往整体地发挥作用,但是,在不同时期、不同问题领域、针对不同的对象,发挥作用的自然性权力要素是不同的。石油输出国组织之所以在石油斗争中取得成功,这是因为石油是一种重要的权力要素,直接影响西方国家国民经济命脉;拥有庞大军事力量的国家在对外政策中也会遭受挫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权力的特定性(specificity),即在特定的环境下需要特定类型的权力才会有结果”。(26) 冷战时期美苏关系中,起主导作用的自然性权力是军事力量和经济力量;而在英美的复合相互依赖关系中,军事力量就不是主导因素。因此,一方面,自然性权力构成了问题领域权力的最基本内容;另一方面,在某一具体问题领域,并非全部自然性权力要素都起作用。
2.制度性权力
制度性权力的概念取自巴内特和杜瓦尔,但是含义有所不同。如前所述,他们把制度性权力界定为一个行为者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对其他行为者的间接影响和控制的能力。一个行为者并不“拥有”制度性权力,但是如果一个行为者与相关的制度安排有特殊的联系,就可能对不具有这种联系的其他行为者运用权力。在对全球治理和美国霸权的实证分析中,他们实际上把制度视为国际政治中强国借以维持权力优势和维护自己利益而构建出来的机制。(27) 可见,他们界定的制度就是权力的产物和工具,制度性权力就是强者经由制度对弱者的控制和影响,而强者本身是外在于制度,超离于制度的。但是问题在于,弱者只是制度性权力的对象吗?
实际上,任何制度都是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的,都涉及具体的问题领域;反之,在特定的领域,制度安排也是特定的。这种制度安排对于该领域中的各行为体具有不同的含意(implication),而不应该把制度理解为一些行为体主导的借以影响另一些行为体的工具;无论强者还是弱者,在特定的问题领域,它们都在特定的制度之中。就国际制度的外延而言,本文接受基欧汉关于三种国际制度的分类:正式的政府间组织或跨国非政府组织,国际机制(international regimes),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convention)。(28) 同时,本文把国家在国际政治中的制度性权力界定为国际制度赋予国家行为体的权力。换言之,制度性权力来源于上述三个方面,如联合国,国际援助机制、军备控制机制,主权平等原则、广义的国际正义等。
因此,从本质上说,制度性权力来源于一国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身份。(29) 根据布尔(Hedley Bull)的理论,“当一群国家意识到某些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观念,并想像在相互关系中受到一系列共同规则的约束,参与共同机制的运作,在此意义上形成一个社会,国际社会就出现了。”(30) 而全球国际社会在20世纪逐渐形成。战后,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制度性权力主要表现为主权观念的扩展和联合国的建立。“主权观念从西方向发展中世界的扩展,给予了非殖民化国家表达利益和代表自己的权威,人权话语的浮现帮助了人权活动家,使其表达人权规范成为可能。”(31) 克莱斯勒在分析第三世界国家在海洋问题上取得所希望的结果的原因时,指出第三世界利用了两种政治权力资源:合理的主权要求和联合国这个国际制度结构。(32) 杰克逊和罗斯伯格(Carl G.Rosberg)在分析战后黑非洲国家的成长时指出,国际社会成员身份给这些国家提供了影响和利用国际规则和意识形态的机会。当第三世界国家的政治家们学会如何利用国际民主时,这些国家对国际规则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就可能增加。例如,它们的影响已经导致了南北对话的形成,这种对话使得以原来局限于国内政治的社会公正观念为基础的国际道义理论具有了合法性,最明显的体现在南方国家推动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国际运动。(33)
主权平等在具体制度安排上的一个重要体现,是联合国赋予新兴发展中国家平等的投票权,这增加了它们在许多国际问题上讨价还价的权力。联合国给予小国在国际政治中的发言权,是大国不能轻易忽视的。大国的声音仍然有很大的分量,但是大国必须为获得众多小国的支持票而竞争。国家平等的原则使得最小、最弱国家的一票与超级大国的一票拥有同样价值,小国因此在联合国大会上拥有了压倒性的投票权。这使得小国拥有自己的外交政策成为可能。(34) 另外,联合国宪章强调国际合作解决经济社会问题,这增强了小国在联合国的权力。大多数小国都是发展中国家,因此它们急切地利用联合国对发达的工业国家施加压力,寻求援助。(35) 总之,一方面,联合国使小国拥有对外政策成为可能,它给予小国向世界自由表达利益和要求的论坛;另一方面,它还把小国置于一种有利地位,它们拥有的表决票为其他国家所寻求。
制度性权力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具有重要性。在分析第三世界国家在一些国际问题领域取得成功的决定因素时,克莱斯勒指出,美国霸权的衰落、现行国际制度、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决策领域向第三世界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以及思想的流动(即国际流行的意识形态),是几个重要方面。(36) 除了第一点以外,其他几方面实际上均属于制度性权力范畴。
制度性权力的最重要特点之一,在于它因具体问题领域而不同。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制度安排,因而抽象地谈论一国的制度性权力既无可能也无意义;只有在具体的问题领域,知晓制度性权力关系的对象,制度性权力才从一个分析性概念变成一个操作性概念。在同一个问题领域,同类国家的制度性权力相同,这是由制度的普适性决定的。
3.派生性权力
这个概念取自迈克·汉德尔(Michael Handel)。他认为,“不像大国,弱国的大部分力量是派生的(derivative)而不是内在的。”(37) 派生性权力是产生于特殊情境或者与其他行为者的特殊关系的权力。前者可以称为情境性权力(contingent power)(或译为相机权力),即在社会或者政治关系中,其他行为者之间相互竞争给行为者带来的权力。这种权力既非其本身固有,也非国际制度或规范所赋予,而是特定情势赋予一行为体的额外的权力,也随情势的变化而改变。
在国际政治中,情境性权力典型地表现为大国均势中的平衡者(balancer)的权力,大国竞争状态下弱国的权力,以及相互竞争国家的可能的同盟者的权力。例如,欧洲大陆国家间的霸权竞争,给了大英帝国这个平衡者早先不具有的权力。在冷战时期,美苏两国在第三世界国家的竞争,赋予了第三世界国家更大的回旋余地和讨价还价的权力。因为在大国冲突和竞争中,每一方都寻求利用联合国反对另一方,这增强了小国的地位。因为小国能够阻止任何一方的建议,冷战中的双方都努力寻求中立国和非结盟国家的支持,它们因而处于较强的讨价还价地位。(38) 在联合国外也是如此。沃尔弗斯注意到一种悖论性的“弱者的权力”(power of the weak)。弱者的权力主要来自大国彼此间的竞争关系。因为即使对于大国而言,权力也是一种需要节制使用的稀缺物品,当大国之间陷于冲突和竞争时,它们都会把注意力放在彼此的争斗上,从而为弱国在与强国的竞争中赢得有利地位。(39) 当发达国家把防止某些第三世界国家经济崩溃视为自己的经济或者战略利益时,这些国家的权力也会由弱变强。(40) 辛格(Marshall Singer)观察到尽管小国缺少强制性权力(coercive power),但是拥有吸引力(attractive power),即小国利用自己对于其他国家的重要性,从而增加其对外政策成功的胜算。(41) 行为者在这些情况下获得的权力就是情境性权力。
派生性权力的第二种来源是一个行为体与其他行为体的特殊关系。这种关系不是特定情境下产生的权变性关系,而是产生于行为体之间的历史联系或者其他稳定的关系。这种特殊关系往往表现为弱国在文化、政治经济制度、对外政策乃至心理上对强国的趋同和亲近,反过来也增加了其对于强国的影响力。历史上的保护国从与宗主国关系中获得的权力,较弱的国家从与强大国家的联盟中获得的权力,受援国从与某个特定援助国的历史联系中获得的得到优先和更多援助的权力,等等,都属于这种派生性权力。
无论是来源于特殊的情境还是特殊的关系,派生性权力有几个显著特点。1.这种权力资源是并非行为者固有,而是存在于一种关系之中;2.派生性权力具有国别差异性,即因国而异;3.既定关系内的派生性权力适用于这一关系的不同问题领域。后两点使之与制度性权力明显区别开来。派生性权力作为一种无形的因素,它基于并且通过放大自然性权力和制度性权力而起作用,因而也构成了问题领域权力的重要内容。
总之,在一个具体的问题领域,作用于该问题领域的自然性权力、该问题领域的制度性权力、由情境性权力和特定国际环境下双方关系产生的派生性权力,构成了总体权力弱势的国家在具体问题领域的权力(如图1所示)。
三、问题领域权力模型的应用:以受援国为例
在国际援助领域,援助国一般是发达的工业国,受援国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与其援助国相比,受援国的总体权力通常都处于弱势,因而适宜于用来检验上文提出的国际政治中弱者问题领域权力分析模型。
就自然性权力而论,受援国整体的自然性权力或综合国力通常弱于援助国,但是如果拥有有助于获取援助的自然性权力,仍然可以在援受关系中获得更多的优势。这类自然性权力主要包括重要的地理位置、较大的人口规模、丰富的自然资源等。地理位置的重要性不仅指一般意义上重要的地理枢纽和地缘政治重地,而且包括与主要援助国地理上的毗邻;而较大的人口规模和丰富的资源,对于援助国而言意味着现实或潜在的商品市场和能源、原料供应地。援助问题上的自然性权力因受援国而异,同时因具体的援受关系而异。同一个受援国的同一种自然权力资源,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往往依援助国的不同而定。
就制度性权力而言,在国际援助领域,有利于受援国获得更多援助的制度性权力最主要是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推动国际社会对贫困和发展问题的关注,形成国际共识和发展援助的机制和规范。1961年联合国宣布20世纪60年代为“第一个发展十年”,并呼吁发达国家拿出GNP的1%用于发展援助;1969年皮尔逊报告(Pearson Report)呼吁援助国到1975把GNP的0.7%用于官方援助,1970年,联合国采用了这一标准,0.7%的标准于是成为经合组织(OECD)发展援助委员会(DAC)成员国认可的努力方向。(42) 此外,联合国数次发展筹资高峰会、通过《千年发展目标》等等关于发展和援助的行动,为受援国提供了呼吁增加国际援助的论坛,引导国际舆论关注南北差距和南方国家的发展,使发展中国家获取援助具有国际正当性,而不是向发达国家寻求施舍,发达国家也把提供多少国际援助作为衡量其国际贡献大小的一个标准。另一方面,体现主权平等原则的一国一票制也使得发展中国家拥有了一种用于交换援助的权力资源。不同的受援国可以利用的制度性权力基本相同。但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包括世界银行和发展援助委员会在内的主要国际援助者对于受援国“良治”(good governance)问题的关注,已经成为一些急需援助但被认为治理不善(mal-governance)的所谓“脆弱国家”(fragile states)获取援助的制约因素。(43) 总之,在对外援助领域的国际制度方面,对于发展中受援国总体上趋于有利,但是对于少数国家而言不利因素增加了。
就派生性权力而言,当援助国之间为了各自利益而存在援助竞争时,受援国就可以对援助国施加更大影响,从而拥有获得更多援助的权力。(44) 拉尔逊(Deborah W.Larson)注意到,第三世界国家在冷战时期可以通过在超级大国竞争中居间平衡,从而获得更多的援助;而随着超级大国竞争结束,寻求发达国家援助的第三世界国家的讨价还价的权力也相应下降了。(45) 这种竞争在冷战时主要是出于政治和战略动机,冷战结束后主要是出于经济资源的考虑。此外,受援国与援助国的特殊关系和联系也有助于获得更多的援助,如英联邦中的发展中国家与英国及英联邦中其他发达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的前殖民地国家与法国都具有这样的关系。(46)
国际援助领域中受援国权力的上述三方面来源构成了受援国与援助国之间进行讨价还价的权力资源。自然性权力的多少意味着援助国可能通过援助获益的大小,与援助国利益直接相关,因而是受援国获取援助的基础;而制度性权力既可能带来所谓人道援助,也可能与援助国的利益相关,居于次要位置;而派生性权力则是一种无形的因素,它基于并且通过放大自然性权力和制度性权力而起作用,因而具有特殊的意义。我们可以进一步把问题领域权力的三个方面及其操作化指标通过下表2来表示。
四、结语
本文讨论了国际政治中总体权力弱势者问题领域权力的构成及其对于结果的可能影响。对于国际政治中总体权力相对弱势的国家而言,自然性权力、制度性权力和派生性权力是具体问题领域结构权力的三个来源。在特定的双边关系的具体领域,国家可以利用的自然性权力、制度性权力和派生性权力资源都是不同的;具体问题领域权力的对比比总体权力对比更能够解释该问题领域国际政治的进程和结果。这种基于权力来源的问题结构权力分析框架,主要适宜于对一对关系主体在具体问题领域的权力结构进行分析。比如,对于从整体上分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援助问题领域的权力关系而言,这一框架相对缺乏解释力;但是对于分析,比如某一时期甲乙两国在援助—受援问题上的权力关系,则相对较为有力。当然,本文提出的分析框架还有待进一步进行实证的检验。
注释:
①达尔认为,如果甲能够使乙做了本来不愿做的事,甲对乙就拥有权力。Robert Dahl," The Concept of Power," Behavioral Science,Vol.2,No.3( July,1957) ,p.203.
②Michael Barnett and Raymond Duvall," Power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9,No.1( Winter,2005) ,p.40.
③有三点应当说明。一、本文所言国际政治中的弱者,是个相对的概念,主要是指一对关系中总体实力处于弱势的国家。如强国—弱国关系中的弱国,大国—小国关系中的小国,发达—发展中国家关系中的发展中国家,援助—受援关系中的受援国等。此外,本文所涉及到的“弱者”、“弱国”、“小国”等概念未作非常严格之区分;二、本项研究要讨论的是“国际政治中弱者的权力”,但是并不表明弱者的权力构成要素不同于强者;三、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弱者的“问题领域的权力”(issue-specific power),而不是综合实力或总体实力(aggregate power)。
④张小明:《约瑟夫·奈的“软权力”思想分析》,《美国研究》,2005年第1期,第28页。
⑤[英]爱德华·卡尔:《20年危机(1919-1939)——国际关系导论》,秦亚青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版,第98-134页。
⑥Peter Bachrach and Morton S.Baratz," Two Faces of Power,"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56,No.4( Dec.,1962) ,p.948.
⑦[美]约瑟夫·奈:《美国霸权的困惑》,郑志国等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年版,第187页,注释29。
⑧[美]约瑟夫·奈:《理解国际冲突》,张小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1-93页;约瑟夫·奈:《美国霸权的困惑》,第9页。
⑨[英]苏珊·斯特兰奇:《国际政治经济学导论——国家与市场》,杨宇光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页。
⑩[英]苏珊·斯特兰奇:《国际政治经济学导论——国家与市场》,第34-37页。
(11)Thomas J.Volgy and Alison Bilin,International Politics and State Strength( London:Lynne Rienner Publishers,2003) ,p.40.
(12)Michael Barnett and Raymond Duvall," Power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pp.39-75.
(13)Michael Barnett and Raymond Duvall," Power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p.43.
(14)Michael Barnett and Raymond Duvall," Power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pp.48-57.
(15)William Mark Habeeb,Power and Tactics in International Negotiation:How Weak Nations Bargain with Strong Nations,( Baltimore: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88) ,p.23.
(16)[美]斯蒂芬·克莱斯勒:《结构冲突:第三世界对抗全球资本主义》,李小华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17)William Mark Habeeb,Power and Tactics in International Negotiation,pp.17-18.
(18)[美]罗伯特·基欧汉、约瑟夫·奈:《权力与相互依赖》,门洪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1-53页。关于权力的“可转移性问题”,也可参见David A.Baldwin," Power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Walter Carlsnaes,et.,eds.,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London:SAGE Publications,2002),p.180.
(19)David A.Baldwin," Power Analysis and World Politics:New Trends Versus Old Tendencies," World Politics,Vol.31,No.2( Jan.,1979) ,p.192.
(20)[美]罗伯特·达尔:《现代政治分析》,王沪宁、陈峰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41-42页。
(21)Stefano Guzzini," Structural Power:The Limits of Neorealist Power Analysi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7,No.3( Summer,1993) ,p.450.
(22)[美]斯蒂芬·克莱斯勒:《结构冲突:第三世界对抗全球资本主义》,第35页。
(23)[英]苏珊·斯特兰奇:《国际政治经济学导论——国家与市场》,第27页。
(24)[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62页。
(25)但是,就字面的逻辑含义而言,“综合实力”(aggregate power)包括了所有的各种权力,而就其外延而言,通常仅仅包括本文所言的自然性权力。我们避免把“自然性权力”称为“综合实力”或者“总体权力”,正是因为本文认为,在具体问题领域,所谓“综合实力”或者“总体权力”,也只是一国权力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26)[美]阿诺德·沃尔弗斯:《纷争与协作——国际政治论集》,于铁军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页。
(27)Michael Barnett and Raymond Duvall," Power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pp.57-66.
(28)Robert O.Keohane,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Essay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West view Press,Inc.,1989),pp.3-4.中文文献关于国际制度的讨论,可参见苏长和:《全球公共问题与国际合作:一种制度的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9)克莱斯勒曾经指出,“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力来自于它们在一些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的成员身份,这些组织往往以一国一票为原则基础,”并称之为“正式的制度性权力”。可参见[美]斯蒂芬·克莱斯勒:《结构冲突:第三世界对抗全球资本主义》,“中文版自序”。
(30)Hedley Bull,The Anarchical Society: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 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7) ,p.13.
(31)Michael Barnett and Raymond Duvall," Power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p.42.
(32)[美]斯蒂芬·克莱斯勒:《结构冲突:第三世界对抗全球资本主义》,第242页。
(33)Robert H.Jackson,Carl G.Rosberg," Why Africa' s Weak States Persist:The Empirical and the Juridical in Statehood," World Politics,Vol.35,No.1( Oct.,1982) ,pp.21-22.
(34)而此前,大国优先原则一致优于主权平等原则,均势理论家们“对大国和小国有极其明显的区别,小国不能有独立的外交政策。”参见[美]斯蒂芬·克莱斯勒:《结构冲突:第三世界对抗全球资本主义》,第71页。
(35)Amry Vandenbosch," The Small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and Organization," The Journal of Politics,Vol.26,No.2( May,1964) ,pp.308-309.
(36)[美]斯蒂芬·克莱斯勒:《结构冲突:第三世界对抗全球资本主义》,第68-88页。
(37)Michael Handel,Weak States in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New York:Frank Cass and Company Limited,1981) ,p.257.
(38)Amry Vandenbosch," The Small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and Organization," p.309; Steven R.David," Why the Third World Still Matters," 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17,No.3( Winter,1992) ,p.130.
(39)[美]阿诺德·沃尔弗斯:《纷争与协作——国际政治论集》,第101页。
(40)David A.Lake," Review Essay:Power and the Third World:Toward a Realist Political Economy of North-South Relations,"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Vol.31,No.2( Jun.,1987) ,p.223.
(41)Jeanne A.K.Hey,ed.,Small States in World Politics:Explaining Foreign Policy Behavior( Boulder:Lynne Rienner Publishers,2003) ,p.4.
(42)Guy Arnold,Aid and the Third World:North/South Divide( London:Robert Ryce Limited,1985) ,p.31; Helmut Führer,The Story of Official Development Assistance( Paris: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1996) ,p.21.
(43)Mark McGillivray," Aid Allocation and Fragile States," Discussion Paper No.2006/01,UNU World Institute for Development Economics Research( UNU-WIDER) ,see:http://www.wider.unu.edu/publications/dps/dps2006/dp2006-01.pdf.
(44)弗雷运用模型分析了援助竞争对于受援国的影响。为了同时得到两个竞争性援助国的援助,使获得援助最大化,受援国会选择中立主义立场。这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援助国都能接受这种中立主义,只有在这时受援国会得到最大量的援助;二是援助国因为受援国一定程度的背叛而减少援助,此时,受援量减少到与其中一国结盟的受益,因而可能导致受援国放弃中立,而采取一边倒的策略。参见弗雷:《国际政治经济学》,重庆:重庆出版社1987年版,第77-82页。但是,弗雷讨论的第二种情况已经不存在援助竞争。因此,在存在援助竞争的情况下,唯一的逻辑就是受援国将会得到比一边倒策略下更多的援助。
(45)Deborah W.Larson," Exchange and Reciprocity in International Negotiations," International Negotiation,Vol.3,No.3,1998,p.124.
(46)Alberto Alesina and David Dollar," Who Gives Foreign Aid to Whom and Why? " Journal of Economic Growth,Vol.5,No.1( Mar.,2000) ,pp.3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