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纪委十八届六次全会上明确提出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各级纪检组织以及党委纪委对此高度重视,纪检组织将关口前移,通过挺纪在前的工作方式来促进四种形态的落实,效果非常的显著。然而,在四种形态的运用实践中问题依然存在,应当引起党委以及纪委的重视。本文先对四种形态实际运用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进行优化改进,谈一下个人的观点与认识,以供参考。
关键词:纪检组织;四种形态;监督执纪;运用实践;问题;对策
监督执纪过程中的“四种形态”运用,实践中就是将规矩与纪律挺在前面,同时也是党中央深刻把握治党管党基本规律的集中体现。从四种形态的实际运用情况来看,其中很多问题亟需我们去“破”,从根本上实现树倒根不存的目的。
一、“四种形态”实践应用过程中的问题分析
王岐山同志在中纪委十八届六次全会上明确提出要求,国内各级党组织尤其是纪委组织,应当严把纪律关,切实将“四种形态”有效运用到实践之中。然而,从实际运用过程和效果来看,对于四种形态存在着认识不到位的现象,甚至有些同志认识上存在着错误,比如将纪律挺在法前的观点错误的认为是要“抓小放大”;在该种情况下,对于大多数的监督管控必然会导致纪委精力分散,对于关键少数管不住。此外,部分纪检组织以及监察干部等,小倾向以及小苗头现象明显,对于错误想法看不上眼;部分党员干部对扯袖子、咬耳朵感觉不好,片面地认为这是无中生有、没事找事,甚至将打招呼以及提醒等产生烦感,滋生不安以及不满情绪。
实践中可以看到,部分党委片面地认为“四种形态”,主要是针对纪委,未能真正意识到践行四种形态也是党委的主要责任,应当层层递减,以致于党委责任落实不到位,最终导致“四种形态”的践行主体为纪委。此外,少数党组织在执行“四种形态”时更多的体现在喊口号上,行动上不迈步子,执行时失之于宽、软。同时,部分纪委在监督执纪时工作的重心都放在了“四风”以及“腐败”等相关问题上,很少关注纪律规矩的践行与实施,因抓大放小而严重疏忽了细节问题。在四种形态的实施过程中,采用的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比如,少数纪检组织在“三转”上尚未完全转变职能,而且对工作定位不清晰,监督执纪时甚至分不清法律与纪律二者之间的界限。在纪律监察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研究不深入,未能积极主动地发现问题,对动向把握不及时,不准确,而且纪法模糊。对于少数纪检监察干部而言,存在着人情关系,以致于执纪不严,尺度以及标准过于松软。从实践来看,虽然案件的查办数量较多,但是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党政纪重处分情况较多,主要是进行批评教育以及谈心交流,很少进行党政纪轻处分。值得一提的是,“四种形态”的落实过程中,缺乏行之有效的配套制度,纪检组织主要采用的是监督检查以及明察暗访等方法,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已经提前得到信息并做好了“准备”,以致于发现问题的难度较大,而且多处于被动状态。
二、纪检组织提高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有效措施和路径
基于以上对现阶段四种形态运用以及监督执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笔者认为要想有效运用四种形态,提高监督执纪水平,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和改进理念与方法。
1、转变工作思路和理念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应当充分认识到从严治党的关键在于将规矩以及纪律挺在前面,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将规矩以及纪律立起来,使其严肃、严格起来。虽然目前的国际形势非常的复杂,但是威胁中华民族复兴的主要因素主要来自于我们内部,即八千多万中国共产党员以及长期执政的党组织,从严治党刻不容缓。在此过程中,不忘规矩与纪律,应当将纪律作为治党管党的一把尺子。四种形态运行过程中党委应当负起主要责任,并且将批评教育以及组织处理作为责任履行的主要内容来抓。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同时,还要将规矩以及纪律等放在首要位置,从严治党就是要靠纪律来严格管党,而且各级党委应当践行主体责任,切忌松软。实践中还应当加强监督执纪管理,将“四种形态”运用到管党与治党过程中。党内关系应当保持正常化,而且要积极开展批评以及自我批评等工作,让咬耳扯袖以及红脸出汗等常态化。实践中纪检组织应当立足于监督责任的全面履行,同时将“四种形态”有效地落实到实处;在此过程中,各级纪委既要聚焦于监督执纪问责的主责主业,又要攥紧拳头,监督再监督,检查再检查。新时期应当紧紧围绕着“四种形态”要求,从根本上改进以往的工作和思维定势,优化和改进监督执纪理念,优化执纪方式方法,将工作的目标从原来的“盯违法”,转变成现在的“盯违纪”,工作手段上应当抓早抓小,采用“多样化”的手段将工作重点转向管住大多数。
2、突出监督执纪工作重点
纪检组织监督执纪工作的重点应当紧紧围绕着组织、政治、群众以及廉洁纪律,同时还要加强工作以及生活纪律的改进与审查,尤其要在政治与组织纪律方面应当加强监管管理,着力解决现阶段我们党员纪律松弛以及组织涣散和意识淡漠等一系列问题;同时,还要强调突出政治与组织纪律,绝不放松对其他相关纪律的审查,坚持辩证主义思想,将抓早抓小以及快查快结等工作与有案必查与违纪必究之间有机联系起来。实践中应当严格落实好八项规定,正风肃纪、驰而不息;挺纪在前,问题导向,无视纪律、不收敛以及不收手甚至顶风违纪者,动辄则咎并且通报曝光。具体工作中,应当紧盯问题,对存在的各种违规公款吃喝以及公款旅游和违规用车等现象和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尤其是对各类“隐形衣”反弹回潮的“四风”新动向应当加强管控以及重点解决。不断加大监督问责管理力度,将“问责”这一利器用实、用好,严格责任追究,全面推进两个责任的有效落实,并且解决好八项规定的落实践行问题。在问责过程中应当更严、更准,而且应当密切结合促进工作,从执行决策的政治高度将作风建设转化成推动工作的动力。
3、打铁自身要先硬,自身建设应当持续
严管即厚爱,应当建立一支干净的、忠诚的以及有担当和有能力的纪检组织和监察队伍。第一,严格落实责任。纪检组织监察干部工作中,纪检组织以及监察干部领导负主责,而且干部监督部门应当落实好监督责任;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应当管业务、管队伍,二者同等重要,切实担负起监督执纪“第一人”的重要职责。第二,加强干部教育监督管理。作为一支纪律部队,纪委以及纪检组织应是管党治党的主力军。纪检干部一定要严格律己,不能出事,同时也出不起事,否则会产生较大的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应当外树形象,内强素质,强化日常监管教育,监督应当全覆盖,避免出现盲区。第三,落实好监管机制。实践中应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分片联系以及单列考核和准入制度。将约谈制度落实到实处,加强作风巡查,抓早抓小,一旦发现苗头就要及时进行提醒教育,通过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来有效防止出现“灯下黑”现象。
结束语:
总而言之,十九大报告以及中纪委会议上明确提出了监督执纪的基本原则,在践行和运用“四种形态”时,应当优化和创新方式方法,使监督执纪工作常态化。同时,还应当抓小抓早,基于爱护的目的和视角来有效遏制腐败漫延,促进和提高纪检组织的监督执纪能力与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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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朱园园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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