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有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公知常识”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是很多审查员的通知书中出现频率较高的词汇,而申请人对审查意见的争议也往往出现在这里。因此,审查员在通知书的撰写过程中,应到注重强化证据意识,对存在争议的“公知常识”进行举证,这样不仅能提高通知书的社会满意度,也能有效的减少通知书次数,提升通知书效能【1】。
关键词:证据;公知常识;惯用技术手段;举证
前言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专利的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中重要的一环。在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评述时,审查员往往使用“公知常识”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申请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行评述【2】,从而简单的认定申请不具备创造性,从而对申请进行驳回。而申请人对审查意见的争议之处也往往存在于这里,其往往通过意见陈述对审查员认定为“公知常识”的地方进行辩驳,而这样就往往会导致通知书次数增多,降低通知书效率,甚至很多看似是“公知常识”的地方实质上并不是,审查员往往仅根据自己的主观意识进行判定,对申请进行驳回,进而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证据的存在形式
在通知书中,主要的证据往往以对比文件的形式存在,审查员在撰写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往往以此格式撰写,而对比文件往往与本申请还存在一些区别技术特征,审查员在对这些特征进行评述时往往是通过“公知常识”进行简单的评述。在实际的审查中,审查员往往通过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以及罗列多篇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不同申请人的专利证明某项技术手段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
二、公知常识的认定
如发明要求保护一种在测量前对检测装置进行调平的技术方案,而在现有技术中,为了达到较高的检测精度,这种方案在很多技术手册中都进行了公开,在这种情况下,在已知对比文件公开了本发明的检测方案的情况下,进行调平的步骤明显属于公知常识。只有像这种审查员可以在教科书、技术词典或技术手册等文献中查询到相关资料才可认定为公知常识。
三、强化证据支撑的意义
“谁提出谁举证”是我国现行法律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既然提出某些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是审查员提出的,那么审查员自然就有义务对自己提出的“公知常识”进行举证【4】。如果审查员仅仅是判定某些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而未进行举证,申请人往往会对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对公知常识提出异议。这样的话,审查员往往就要进行补充检索,如果检索得到合适的证据,那也至少需要多发一次通知书,降低审查效率,而如果补充检索没有检索到合适的证据,那么只能继续说理或者放弃之前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而如果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就对公知常识进行了举证,申请人往往就不会就此再提出意见陈述,从而有效的减少了通知书次数。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更严重的,审查员认定的“公知常识”可能在申请的发明所处的情况下并不是真正的公知常识,而审查员也为通过举证进行核实,这样的话往往就会对申请进行错误的驳回,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且在审查员进行了合理的举证的情况下,如果审查员基于举出的证据并不能合理的得到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申请人也可以就审查员所举的证据进行意见陈述,从而对审查员的错误进行纠正,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通知书的次数,也能够较大比例的降低复审的发生。
在专利申请中,往往存在系列申请的情况,对于同一技术特征,不同的审查员往往会得到不同的认定,如果有的审查员认定该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并进行了举证,而另一些并不认为其为公知常识,就会导致审查结论不一致的情况发生,影响审查的公信力【5】。而如果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利用证据作为支撑,申请人就能对审查员认定的公知常识得到较大的认同感,增强申请人对审查意见的认同感。
即使审查员声称的“公知常识”真的是现有技术中较为常见的技术手段,也可能由于申请人存在知识储备量不足或存在技术误区的情况,致使申请人对审查员认定的公知常识存在较大意见,而如果审查员进行了举证,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这类事件的发生概率。
四、证据的积累及应用
能否找到合理的证据支撑,是判定一个审查员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审查员要在日常的生活及工作中积极积累经验,积极翻看相关领域的研究进展,浏览最新的文献,积极参与相关展会,努力增加自己的知识储备。也要学会如何检索得到相关的背景技术,如利用超星读秀、GOOGLE学术等相关网站检索得到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现状。
在举证的时候也要进行相关的说理,审查员不能简单地说明某些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并在后面将相关的证据简单列举就完成举证,而要说明基于该证据为什么能够得到本申请的相关技术特征。如本申请采用编码器实现了某一特定物体的转角测量,审查员在列出利用编码器实现角度测量的证据后,也要说明为什么基于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该编码器应用到本申请的待测物体中,从而实现其角度的测量。
五、结论
公知常识作为专利审查通知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是申请人与审查员的争议所在,审查员有必要提高证据意识,对可能存在争议的公知常识进行举证,强化证据支撑,从而增加通知书的公信力并缩短审查周期。
参考文献
[1]专利申请中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之提供证据的责任,陶鑫良等,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年5月
[2]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公知常识的证明,张冬梅,知识产权,2012年10月
[3]《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1月
[4]在专利审查中的公知常识举证问题浅析,李晓明,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10月
[5]从专利审查的角度谈“公知常识”,谢寅黎,中国会议,2014年4月
论文作者:崔涌波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11
标签:审查员论文; 常识论文; 证据论文; 技术论文; 通知书论文; 意见论文; 申请人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3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