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基本经济制度需要深入探讨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问题论文,经济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988(2005)01-0019-07
一、公有制性质与内涵界定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任务之一,是要 “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是党 的十五大明确提出来的,实践证明了它的正确性和强大生命力。同时,十五大以来党中 央也一再提出不断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是继续推进改革的首要任务。但如何完善则是一个 很复杂的问题,既有政策层面的实践问题,也有理论层面的深化认识问题。
近年来出现在经济理论界最具有挑战性的问题莫过于对公有制的重新认识。举其要者 :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所特有的,在社会主义以前的各个社会形态里都有。股份制应属 于社会所有制,完全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经济特 征,适合于社会主义所有制基本性质的是社会所有制。公有制在西方国家不仅越来越多 ,而且公有制救了资本主义,等等。这些观点都是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经济理论界 知名学者提出来的。最近有学者提出了“新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新形式”的观 点。(注:厉以宁:《论新公有制企业》,《经济学动态》2004.1)
在上述观点中已很难找到传统公有制理论的影子了,这些观点都是从我国改革开放的 实践中提出来的,对启迪人们的思想有重要意义。当然不是说这些观点就没有值得商榷 的余地了。这里面最为关键的是要弄清楚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判定公有制的性质和界定 公有制的内涵;二是如何在理论上阐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征。这两个问题在理论 研究中是绕不过去的,但企图一下子做出准确的回答,难度很大,只能在实践中集思广 益逐步解决。公有制内涵界定是立论的前提和基础,各种观点的差异和论证的深浅都与 此有关。比如,公有制是不是社会主义所特有的、股份制是不是公有制等问题,如果对 公有制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便不难解决。否则,只能见仁见智,各说各话。我们现在面临 的一个主要难点在于判定一种所有制形式性质的客观依据尚缺乏科学的论证。
我国的工具书如《辞海》和政治经济学教材对公有制的定义是: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 同占有的形式。这种解释不能说错,但有明显的缺陷。一是把公有制的主体定为单一的 劳动者,太窄了,这不切合实际。从所有制的历史实践中可以看到只要具备两个基本条 件的都可以成为所有制主体:(1)客观和合法存在的实体,它能依法实施对客体的所有 、占有、支配的使用;(2)独立的利益主体。否则占有生产资料是没有意义的。在社会 主义国家除了劳动者之外,合法存在的社会机构团体、国家等可以是公有制的主体。二 是定义中所讲的劳动者是依据传统的阶级分析方法划定的,专指工人、农民等体力劳动 者,与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大有出入。所以,对公有制的定义应该从实际出发重新考虑 。
有的学者认为“区分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核心标准是如何对待资产收益权而不是公众所 有与否。社会主义公有制排斥资产收益权,公有制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私有制 企业不论采取什么样的实现形式,都实行的是按要素分配”。(注:钱津:《当前所有 制研究需要澄清的若干问题》,《经济学动态》2004.1)这种讲法值得商榷。所有制形 式性质由分配形式来决定,这说不过去;要素参与分配合乎情理,是社会经济发展规律 的客观要求,具有普遍性。这里讲的要素含劳动要素与非劳动要素,不管什么要素只要 投入生产、经营就得有回报,就得参与收益分配。否则,有谁愿意把手中的资产冒风险 投入生产经营中去呢?社会经济又怎能发展?我国改革开放前表面上看实行单一按劳分配 制度,要素不参与分配,其实这是误解。国有企业上缴给国家财政的利润就是国家的投 资收益。
马克思讲过:“私有制的性质,却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 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29~830页,人民出版社,1972)这是马克思针对资 本主义私有制与前资本主义私有制如何区别来说的。但有普遍意义。这说明所有制性质 主要由其主体的身份特征来决定,主体身份的差别是区别所有制性质的基本依据。据此 ,可以认为,划分私有制与公有制主要是看产权主体是谁。如果产权主体是个人,或以 个人为基础的联合(不管这种联合采取什么形式,只要是个人产权主体地位没有改变), 则是私有制。如果产权主体不是个人,而是集体、集群、国家或其他合法社会组织、团 体等,则可视为公有制。依据主体身份特点作为划分所有制性质依据是切合实际的。
如何讲清楚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征,也是当前对公有制认识的一大难点。有学者 认为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所特有的。这一观点是正确的,符合历史实际。那种认为原始 社会以后,公有制就从历史实际中消失,人类社会成为私有制的一统天下,只是到了近 现代人们才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在资本主义废墟上建立起来,它只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 观点不符合唯物史观原理,难以令人信服。这样,我们必须回答一个问题:社会主义公 有制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都是一个系统的关系体系。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公有制的一种具 体的历史形态,其本质特征大致可以做如下概括:它的主体是劳动者集体,或是代表劳 动者利益的合法的组织机构、社会团体或是国家;它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主体,或者 说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在它的关系体系中排除了特权和剥削;其运营的目的是 满足人们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提高社会生活素质;它的运营方式具有市场与计划相结 合的特点。
这里在认识上有两种倾向要注意:一是完全否定在社会主义以前的社会形态下存在公 有制,以为那样会混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社会的界限。二是以资本主义等社会也存在 公有制为理由,否认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它在社会 主义经济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
有的学者提出要用社会所有制取代社会主义公有制。笔者认为这是似是而非的理论误 区。社会不具备所有制主体的条件,不能成为产权主体,而没有主体的所有制,那是子 虚乌有;社会所有制在上世纪50年代南斯拉夫的实践中已彻底失败了,为什么还要重蹈 覆辙?
二、深化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认识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 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 有制实现形式。”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概念,是理论上的又一次重 大突破,突破了长期以来公有制形式问题上的思维模式,对公有制和生产力的发展都具 有深远的意义。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 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决定》再次提出公有制 的实现形式,而且在实现形式前面加了一个定语,这一方面说明解决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同时也说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好。
“公有制实现形式”作为一个经济范畴如何定义,如何把握其实质,与过去公有制两 种形式的讲法有什么不同,如何去发现、创新公有制实现形式,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 研究。笔者认为在对所有制实现形式内涵作出界定之前,必须先弄清楚“所有制存在形 式”以及它与“所有制实现形式”之间的关系。
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必须区分为存在形式和实现形式。公有制也不例外。 只讲实现形式,不讲存在形式,实现形式无法讲清楚。只讲存在形式,不讲实现形式, 存在形式便失去存在的意义。过去只是笼统地讲公有制的两种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和集 体所有制,在理论上有很大的缺陷,它们究竟是存在形式还是实现形式含混不清,束缚 了人们的思想,限制了公有制的发展。
所有制存在形式和实现形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所有制存在形式反映主体与客体的关 系,即客体由谁来占有、支配和使用。本质问题是生产资料的归属。存在形式的差别和 变化,主要通过所有权主体的差别和变化表现出来。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都是公有 制的存在形式,它们的差别主要表现在所有权主体不同,一个是国家,一个是集体。如 果把集体所有制改变为国家所有制,或者把国家所有制改变为集体所有制,这就是所有 制存在形式的变化。
所有制实现形式是相对于所有者的目的来说的,古今中外不存在无目的的所有,而且 对任何一个所有者都存在其目的如何实现,用什么方式手段去实现的问题。同一存在形 式,其实现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不同存在形式,其实现形式可以相同也可以不相同。前 者如个体土地所有者,他占有土地的目的假定是为了维持家人的生活,他的目的如何实 现呢?可以有多种选择。可以种粮食、做牧场、挖成池塘养鱼;可以自己耕种,也可以 出租,等等。后者如集体土地所有者,作为土地所有制的存在形式与前者是不同的。但 就其实现形式来说,同样可以有多种选择,可以选择与前者一样的形式如种粮食来实现 占有土地的目的,也可以选择与前者不一样的形式,如盖厂房、开商店等。
有人把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资企业等都说成是公有制 实现形式,我以为不妥,混淆了存在形式与实现形式。
可见,所有制的存在形式与实现形式并不是一回事。但两者又有联系,所有制存在形 式是实现形式的前提和基础。公有制作为所有制形式一般与私有制相对应,只有解决了 公有制的存在形式,公有制才是现实的。当公有制有了明确的主体以后,才谈得上公有 制的实现形式。尽管在实践上所有制形式、所有制存在形式、所有制实现形式三者,在 时间上、空间上难以截然分开,离开了公有制存在形式,公有制就仅仅是一个理论概念 ;离开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公有制存在形式就失去存在的经济意义。但在理论上必须 明确它们的含义和理顺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以避免由于概念上的含混给实践带来不必 要的麻烦。
无论是公有制的存在形式还是它们的实现形式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这种变化不会影响 公有制的性质,而是公有制发展完善的表现。比较而言,存在形式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而实现形式的变化则较大较快。“三个有利于”原则既是公有制存在形式变化发展的依 据,也是公有制实现形式变化发展的出发点。
所有制结构的改革同所有制存在形式密切相关,而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变化一般不影响 所有制结构。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先后采取过扩权让利、利改税、承包经营、政企分开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两权分开、租赁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措施,这些都是国家所 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实现形式的变化。不管采取哪一种形式都是为了优化国有制产权的 实现,即投资收益最大化,都不会影响国有制的存在和性质,因而不会影响所有制结构 。如果是把国有企业拍卖,则涉及到产权主体的改变,这就属于公有制存在形式的范畴 。建国后,我国所有制结构发展变化的过程是,由多种的所有制并存结构改变为单一的 公有制结构,再由单一的公有制结构改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多 元结构,这显然是所有制存在形式的变化,而同所有制实现形式无关。
十五大报告中说“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十五届 四中全会的《决定》说“积极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这里把“努力寻找”改为“ 积极探索”,改得好。在有些人的脑海中以为实现形式是一个简单的模式,只要发现或 找到这种模式,一切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就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大发展,这是不切实际的 对实现形式的误解。任何一种所有制都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可被随意套用的实现形式模 式;任何一个所有权主体在实现形式上都可以有多种选择,选择何种实现形式才能使所 有者主体目的的实现达到最佳状态,即有效的实现形式,是所有者主体审时度势做出选 择和决策的过程,这也是探索过程,充满曲折和风险。甲地的个体土地所有者自己经营 土地可能是最好的选择,而乙地的个体土地所有者最佳的选择则可能是把土地租赁出去 。甲地的个体土地所有者今年最好的选择是自己经营土地,而明年则不一定如此。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给所有制实现形式内涵给出界定:所有制实现形式,是指生产资 料所有者(或产权主体)为使自己主权收益最大化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方式方法等的总称 。以国有经济为例,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采取的扩权让利、利改税、承包经营、政企分 开、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向股份制企业参股控股等,都是国有经济的实 现形式。这里必须明确几点:(1)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不是固定不变的,也不是单一的 ,几种实现形式可以并存;(2)国有经济实现形式变化的出发点或目的,是寻求国有产 权收益的最大化,实现国有经济的良性循环;(3)国有经济实现形式的变化,不会也不 能影响国有资产产权的归属。因为产权归属的变化,发生的是产权主体的转变,与产权 主体利益实现形式没有联系。国有产权主体的变化,说白了就是非国有化,这不属于国 有经济实现形式范畴。
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有的学 者对此不完全同意,认为“股份制不是所有制的制度实现形式,而只是所有制的经营实 现形式”。(注:钱津:《当前所有制研究需要澄清的若干问题》,《经济学动态》200 4.1)这里又涉及到对股份制的性质特点的认识。笔者的意见是:(1)股份制形式很多, 它的一个基本特点是产权主体结构的多元化,从这一层面看,股份制是一种所有制的存 在形式,仍属于所有制范畴。因为参加股份制的股东的产权在法律上仍然是独立的,其 产权归属并没有发生改变,仍然有权获得产权收益。(2)股份制又是一种财产组织形式 和经营形式,企业的全部资产由独立于任何一个股东的管理层统一经营,股东的产权权 益可能在这里获得乘数效应,实现收益最大化。从这一层次看,股份制又是所有制的一 种实现形式,它为股东提供实现其产权的往往是最佳形式。因此,对股份制要有分析, 不能笼统地说它是公有制或是私有制,它是多元产权主体的结合,产权性质可以是单一 公有产权或单一私有产权的联合,也可以是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混合结合。从股份制 发展的历史情况看,一定要在理论上给它定性是公有制或是私有制,既没有必要也不切 实际,关键是看股权运作的决策权掌握在谁手里。同时,也不能说股份制就是一种单纯 的经营实现形式,与所有制存在形式无关。事实上股份制的经营形式是以多元产权主体 结构为基础的。所以,股份制既是多元产权主体结合的所有制存在形式,又是多元产权 主体结合的所有制实现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份制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其原 因即在于此。
三、调整完善所有制结构的方向与途径
所有制结构与基本经济制度是两个范畴,但就现阶段而言,两者在具体内容方面基本 上是一致的,只是审视和分析的角度不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离不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 完善。可以这样说,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主要是通过调整完善所有制结构来实现的。所有 制结构具有基础性特征,任何时候它都是由生产力状况所决定的。
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十六大报告都明确提出,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解放 和发展生产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所有制结构调整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几 年来经过不懈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不能认为已经到位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 践上都还有许多问题有待研究解决。现在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怎样在党中央文件精 神的基础上,把我们的理论研究深入化、具体化,使人们知道调整完善所有制结构的具 体方向和途径。
任何所有制结构都可以分为数量结构和逻辑结构。数量结构和逻辑结构相辅相成,数 量结构是逻辑结构的体现和量化,逻辑结构是数量结构的基础和依据。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这是逻辑结构,它说明我国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定位和相互关系 。这种逻辑结构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不会有大的变化。需要调整和完善的是数量 结构,即各种所有制的相对比重。现阶段我国的所有制结构还可分为整体结构和分体结 构。整体结构指涵盖整个国民经济的所有制结构,分体结构指局部范围的结构,是整体 结构的组成部分。现阶段有两个分体结构:一是公有制内部结构;另一个是非公有制内 部结构。
我们现在面对的现实是,所有制逻辑结构和整体结构已经明确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 段的长时间内将不会有大的变化。因此,我们今后要做的是在这个框架基础上充实完善 其内容。要调整完善的是数量结构和分体结构,具体说是四个方面:一是调整数量结构 ;二是调整公有制内部结构;三是调整非公有制内部结构;四是大力发展股份制经济。
1.调整完善数量结构
调整和完善所有制数量结构,一方面要维系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要为非公有 制经济腾出必要的发展空间,使两者在互动中协调发展。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公有制经济的绝对量每年都在增加,而公有制的相对量,则呈现 下降的趋势。以工业经济为例。1978年国有工业经济占工业总产值的78%。2000年只占3 7%。若加上联营经济,混合经济中国有、集体控股,公有经济比重仍高于60%,数量上 仍占有明显的优势。根据有关部门研究预测,在工业总产中,2010年国有、集体和非公 有制经济分别占25%、33%和42%,公有制经济合计占58%。数量上的优势虽然仍旧存在, 但已呈下降趋势。
上述情况说明:(1)今后10年,我国所有制数量结构变化的趋势仍然是公有制经济比重 将逐步缩小,非公有制经济比重将相应扩大;(2)公有制经济数量上的优势在2010年前 后不会改变,仍将超过50%,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也都不会改变 ;(3)这种趋势在2010年以后如果继续下去,公有制经济比重势必会低于50%,其数量上 的优势将会丧失;(4)从数量结构上看,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比重是此降彼增的 关系。因此,客观上存在一个如何把握两者在数量比重上的度的问题,即如何在两者之 间建立起一个适度的数量结构。这种适度的数量结构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由于国有企 业改革逐步到位,估计今后5~10年内数量结构会在一个适度区间稳定下来。
关于公有制的比重与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关系问题,有一种观点值得商榷,即公有制量 的优势(比重大于50%)等同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种观点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按照 这种观点,公有制数量上的优势一旦丧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将随之而改变。有人为 调整所有制数量结构定出一条下限:公有制的比重不能低于50%。我觉得这种观点有失 偏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除了同它的比重大小有关外,更重要的是素质,而且还要看到 同所有制有密切关系甚至有制约作用的其他因素,如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等,如果公有制经济素质较高,仍然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党的领导和国家政权的性质 没有改变,公有制的比重即使低于50%,数量上不占优势,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也不会改 变,更不会危及社会主义制度性质。总之,要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它所占的数量比 重固然是一个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因此,在调整所有制数量结构时,不必过分 拘泥于数量比重上的得失。在理论上不要把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与公有制在数量上的优势 等同起来。
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之间适度的数量比,是所有制结构调整所要达到的最佳数量结构。 但怎样把握,适度的数量比例到底是多少和怎样去建立,这些问题不是人们主观意志所 能决定的,一切都应决定于“三个有利于”原则。
2.调整完善公有制内部结构
公有制目前有三种存在形式: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合所有制(指公有制企业之 间联合形式的一种公有性质的所有制)。这三种形式形成公有制内部结构。在整体结构 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稳定的,但不是凝固的,它本身也有一个完善的过程和要求。而 这一过程和要求需要经过公有制内部结构的调整来实现。
(1)国家所有制。十五大报告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对国有经济的改革提出了非 常明确的思想。从调整和完善公有制内部结构的角度考虑,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继续 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二是适当降低国有经济在公有制内部的比重;三是强化国有 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即提高国有经济的素质。三者之间密切联系、相互依存。保持 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是前提。降低国有经济的比重与强化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是一个问题 的两个方面。不降低比重,无法提高素质;只降低比重,不相应提高素质,降低比重将 失去意义,其后果都将导致国有经济丧失主导地位。
(2)集体所有制。十五大报告指出,“集体经济可以体现共同富裕的原则,可以广泛吸 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收入。要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 各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在公有制的工业经济中,集体所有制工业所占的比重出现 增加的趋势。这说明公有制内部的结构在不断地变化。经济理论界曾经有人提出这样一 种主张:公有制应以集体经济为主导。理由是集体所有制经济适合我国现实生产力状况 ,最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它的比重正在不断增加。这一观点关系到公有制本身的结构 模式,是确立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公有制结构模式,还是确立以集体经济为主导的公有 制结构模式,这是一个颇有意义但有待研究的问题。现在肯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主导地 位根据还不充分。判定一种所有制经济的地位,它的发展速度、所占比重无疑是重要的 ,但更重要的还要看它对国民经济控制力、影响力、辐射力和左右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的 力度,即所谓质的优势。而在这方面,集体所有制经济很难超越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即 使不具有量的优势,而它在质的方面的优势则远不是其他非国有的公有制经济所能取代 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这是符合实际 的。
(3)联合所有制。这是改革开放后产生的新的公有制形式。它不同于混合所有制,也不 同于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而是两者的联合。这种公有制形式目前正处于形成过程 中,它有哪些具体形式,现在还难于说清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作为一种新的公有制 形式其发展空间将是相当大的。
依据上述分析,公有制这一分体结构模式会形成多种公有制形式并存、国家所有制为 主导、集体所有制和联合所有制为两翼的特征。
3.调整和完善非公有制结构
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私营、港澳台和外商独资经济。公有制经济参与的合资、合 作经济不在此列。这几种非公有制经济,在改革开放后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作为与公 有制经济相应的一个所有制分体结构,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日益突出,它的发展 对完善所有制整体结构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20多年来,这一分体结构的发展有几个明显的特点:(1)所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速度都 比较快;(2)它们各自的发展速度有快有慢,从而使非公有制经济内部结构一直处在变 动之中;(3)2000年,在全部非公有制工业经济中外商投资企业占44.7%,港澳台投资企 业占36.7%,私营企业占18.3%,其他企业占0.3%,可见外商投资企业在非公有制工业经 济中的主体地位已基本形成。在不久的将来很可能出现这种情况:非公有制经济在数量 上占优势,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外商投资企业占主体地位。
4.大力发展股份制经济
股份制是一种特殊的所有制形式,也是一种财产组织形式和实现形式。现阶段我国的 股份制既可以是公私所有制混合经济,也可以是公与公的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是市场 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方面,具有国有独资经济、集 体经济不可取代的优点。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 的主要实现形式”。
股份制经济目前尚处在起步阶段,但发展很快。股份制经济企业1995年有0.59万家,1 999年达1.42万家。股份制工业总产值1995年为2750亿元,1999年为12274亿元。2000年 统计指标有变,建立了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等指标。两者都有很大发展,尤 其是股份有限公司,其工业总产值2001年比2000年增长了25.8%。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为股份制经济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大力发展股 份制经济,对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发展趋势看,我国的所有制 结构很有可能形成以国有经济为骨干、公有制为主体、股份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我种 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整体状况。
收稿日期:2004-09-08
标签:所有制论文; 股份制论文; 公有制论文; 基本经济制度论文; 国有经济论文; 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集体所有制论文; 产权理论论文; 企业经济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 企业经营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