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国有独资公司应把握的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独资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它的主要任务是从事对下属企业的产权经营与管理。国有独资公司通常是国有控股公司,且是单纯从事股权收购和控制活动的纯粹控股公司,是特殊法人。特殊法人和一般企业法人有共同特点:都具有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等重大决策;按照市场经济法则开展经营活动,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但是,作为特殊法人,它具有独特性:一是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它除按《公司法》运作外,还受《国有资产法》等特殊法律、法规调整;二是资本金来源不同于一般法人。国有独资公司的资本是经国家授权在一定范围内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其资本直接反映为“国家资本金”,而一般法人其资本均反映为“法人资本金”;三是组织形式的特殊性。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其资本百分之百来自政府出资(可以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联合出资);四是法人治理结构组成方式也不同于一般法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是政府委任制,监事会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派的外设监事会,一般法人董事会是选举制,监事会是内设式;五是国有独资公司财务会计、审计有特殊性。除财务报表上的实收资本有“国家资本金”与“法人资本金”之别外,国有独资公司从所控企业收取红利或经批准税前列支的管理费作为经费来源。如果承担政策性目标,还可享有政府补贴或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2.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在组建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过程中,我们注意把握了这样几个问题:
(1)授权起迄时间。按照苏政复【1996】103号文件精神,同省国资局办理国有资产授权手续,涉及的第一个具体问题是国有资产授权起迄时间。国有资产授权起迄时间的确定,应有利于授权国有资产的准确性,操作简便,且有法律效能。据此,我们将起迄时间定为1995年12月31日。在1997年4月办理授权手续,为什么授权起迄时间要定1995 年12月31日?这是因为1995年进行过全面资产核资,经省国资局审核后,进行了产权登记,已具备法律效能。这样做可以吃“现成饭”,操作简便。如果起迄时间定在1996年12月31日,那么这一年的国有资产还有产权登记、省国资局审核等大量工作要做,就会延误授权手续的办理。
(2)国有资产授权范围。 这是办理授权手续时需解决的第二个具体问题。苏政复【1996】103 号文件明确了“授予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权”,这在授权范围上已明确国有资产分布在原省农垦总公司所属81个企事业单位,但对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如何处理?尚未明确。经同省国资局磋商一致:原省农垦总公司国有资产9693万元,作为“非转经”列入授权范围;国有农场国有资产难以划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资产,若分,工作量相当大,就暂不划分,统统列入授权范围。但今后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用保值增值率微调。以1996年为例,省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国有净资产9.89亿元,其中估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3亿元,当年利润1.86亿元, 以全部净资产计算,增值率18.8%,以经营性净资产计算,增值率26.6%,下达农场国有净资产增值率考核指标,应以18.8%为基准,考虑国有农场土地未作资本计算成本的实际,而适当微调而定。
(3)注册资本。 从授权国有净资产中划定多少资产作为注册资本:这是办理授权手续时需解决的第三个具体问题。注册资本可以小于授权国有净资产,但到底多大为宜?过小,国有控股公司的控制力不够,对外形象也不够“高大”;过大,承担有限责任的风险就大,余地就小。通过和省国资局、省工商局商定,在授权经营管理的14.85 亿元国有净资产中,将实收资本,即国家资本金8.18亿元作为注册资本。授权净资产与注册资本相差6.67亿元,留下较大余地。特别是6.67亿元中,未分配利润约40%,这对国有农场公司制改造,建立职工持股会大有益处。
(4)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程序。上文已经提及,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是政府委任制,监事会是外设式。这在构建程序的具体操作上,缺乏可借鉴的经验,应勇于探索。
(5)董事会。 《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九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这里既规定了董事人数又明确了委任部门。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原正厅级的省农垦总公司改制而来,其董事长、总经理是正厅级,属省委管。因而,省委任命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牵头,组成董事会筹备小组,提出董事会组成结构及人员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待省政府正式下达董事长、副董事长任命书,凭此去注册登记,批准董事会,正式开展活动。在探索中,还有其它符合现行干部管理权限的办法,这里不再列举。
(6)监事会。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指出“监事会”是“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省计经委、省国资局,监事会由其委派。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由分管农业的副省长、省农林厅、省财政厅分管副厅长、省国资局、省计经委、省农行及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工代表共10人组成,其中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
(7)经理层。 《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按此规定,应先由省政府批准经理,尔后由董事会聘任经理。经理提名副经理人选,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但由于现行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尚未配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副经理全部是省政府委任的。
(8)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依照本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司章程是注册登记必备文件之一。它的内容、格式必须同省工商局商定。公司董事会制订,报有关部门批准是现实的途径。
(9)政企分开。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法人,不是“准政府”, 必须坚持政企分开。据此,原来省农垦总公司是行政性公司,省政府以苏政发【1984】6号文件明确其行使省政府授予的行政职能, 在省农垦总公司改制为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的时候,由于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政企分开,因此,省政府在苏政复【1996】103 号文件中明确增挂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牌子,“承担省政府赋予的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参与省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处理职责范围内同地方政府的衔接与合作问题。”这样,至少在形式上先实行政企分开,尔后逐步创造条件,从实质上实行政企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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