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小学法律教育_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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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法制教育论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制教育论文,中小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十年前小平同志就提出了“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1]笔者拟对此谈一点看法,以期有利于此项工作的开展。

在今天进行全民普法教育十分重要,而中小学法制教育尤为重要。笔者以为中小学法制教育是共和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奠基工程、希望工程,其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们这个国家明天的民主法制建设状况。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我们民主法制建设的百年大计,其“本”何在呢?是教育,是法制教育,中小学法制教育就是其“本”。民主法制建设可大致分为制度层的和观念层的两个方面,而后者又是更为根本的方面。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所面临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就是因为观念层出了问题。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国家现在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的或近现代的,而我们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却是传统的或近传统的。[2]如此制度层与观念层的脱节,造成了我们今天法制建设的不良状态。而要根治这一切,显然不是将制度退回到传统去,而是在观念上让人们进入到现代来。而我国人治思想根深蒂固,要想荡涤这一切只有大力开展普法教育,让人们的法制观念真正从传统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唯有此,我们的法制建设才有希望。自然,中小学法制教育也就成了当务之急,重中之重。中小学教育是最佳场所、最佳阶段,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我们不得不说,中小学法制教育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工程。

我们今天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现状又是怎样的呢?笔者在此并无意否定“一五”、“二五”普法的成绩以及过去从事此工作的人的努力,并且也从有关报道中得知有的地方搞的还相当有特色,比如天津市的某些学校,《法制日报》等报刊曾多次报道过。[3]但从总体上来说,笔者认为不尽如人意。那原因何在呢?

首先看一下历史的原因。我们这个国家有两千余年的封建史,又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直接跨入社会主义社会,没有经历过成熟的资本主义,因此“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4]这对我们今天的法制教育来说是一个不利因素。“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5]法制建设都不受重视,又遑论法制教育?小平同志说“十年最大的失误在教育”,[6]是指什么教育?教育什么?笔者以为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尤其是中小学法制教育。

其次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来自教育体制的,那就是应试教育结出的恶果。我们现在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主渠道是思想政治课,该课的目标是基本正确的,但现实中为了应付升学考试,教育方针没有得到贯彻执行,结果好多地方变成了典型的应试教育。考前突击,考试也得了高分或基本还行,可考后也就基本忘光了,所起实效实在有限。

再次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师资存在问题。现在从事此工作的恐怕鲜有受过系统的专门法律教育的,因此对他们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水平笔者不敢作过于乐观地估计。以其昏昏,何以使人昭昭?连自己都没有正确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又怎能培养出有正确的法制意识、法制观念的学生来?而这是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

最后一点原因笔者认为是由于法制教育的内容偏颇所致。受传统的法律意识影响,在内容上重刑轻民,重公法轻私法,重法律规定的学习轻法制观念的培养,法理、宪法和民法内容偏少。这样学生就会误以为法就是这些东西,法就是刑法,到头来培养的仍然是“法即刑”的传统法制观念者,导致了我不违法,法与我无关,学不学都无所谓的错误心态。

问题固然很多,但出路何在呢?笔者以为重要的是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借“三五”普法的东风,为中小学法制教育营造一个好的社会大环境。对“一五”、“二五”普法的成绩,现实不容许我们作过于乐观地估计。“一五”我们普的是十法一条例,“二五”是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但笔者以为二者皆未触及“灵魂深处”,即没有在观念上、思维方式上对人们有所触动,只是让大家知道了常识——即法律规定是什么,至于人们是否真正从内心里认可了法律,并将其内化为自己行动的指南,进而达到自律,“一五”、“二五”普法显然无力顾及此(前者已述及制度与观念的脱节)。因此才有有识之士基于对现实的清醒认识,认为“三五”普法要解决的正是这个问题,即让人们真正从内心里认可法律规定(我们传统的法律意识有一种对法律近乎本能的厌恶)。

二是将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在中小学教育方针中固定下来,借素质教育的东风扭转不利局面。应试教育是英才教育,而现代社会不能、也不应抛弃任何人。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衡量一个国家水平的是其国民素质,即民众的常识水平而非少数高精尖。少数高精尖可以引进,而国民素质是既无法引进也无法输出的。素质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的不二法门。无疑,法制教育水平、法制观念是国民素质中众多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必须下大力气使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使中小学法制教育规范化、制度化。

三是强化中小学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一方面是现有师资队伍的建设。对这一部分人应该通过短期培训、函授等形式接受法制教育,或者请一些法学专家作一些专题报告,以期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二是后续师资队伍的建设问题。后续师资的建设更是关系重大,关系未来。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师范院校中开设法制教育专业,专门为中小学法制教育培养师资。近闻辽宁师范大学设置了为中等学校法律教育培养师资的法学专业,笔者认为此乃可贵之举。[7]若条件尚不成熟,短时间之内不能设立此专业,可否在政教或政史专业中,隔几年对某一届学生在现有基础上再加大法律课的比重,以培养法制教育的合格师资。还有就是能否让有条件的高等法律院系代为培养部分师资或与其联合培养。因为不接受系统的专业训练,是无法树立起角色意识、专业思维方式的。

四是有关法制教育内容的改革。要想树立起正确的现代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就必须对现代法有个大概的了解,明了现代法的精神,尤其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精神。这要求必须改变以往重刑轻民,重公法轻私法的教育内容,突出法理方面的内容和法制观念的培养。当然对中小学法制教育内容的不同以及各部门法和法理等具体内容的安排,可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再由专家来论证决定。

至于其它措施,笔者不再赘述,唯期望有识之士亦能贡献出自己的高见来共同搞好此工作。总之,我们今天的民主法制建设关系社会主义的命运,丝毫不可懈怠。而树立现代法制观念、培养现代法律意识又是当务之急。若说对一般人进行普法教育是治标之举,那么中小学法制教育则为治本之举。

注释:

[1]《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版,第163页。

[2]梁治平等著:《新波斯人信札》,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1页。

[3]见1994年5月24日、1995年11月15日的《法制日报》。

[4]《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2版,第332页。

[5]同[4]。

[6]同[1],第306页。

[7]见1996年1月18日的《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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