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农民发明创造专利事业发展之管见——基于对农民创新者的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见论文,事业发展论文,发明创造论文,促进农民论文,农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民的发明创造多种多样,有的简单实用、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有的则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或大面积推广使用价值,对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推动作用。农民创新者经济贫困,但知识富有是传统的从上到下管理体制忽略的群体。实际上,民间创新可以提供可持续的解决方案(Gupta,1995),并且民间创新者掌握适用本地需求的技能和知识,知道什么是本地人急需解决的问题。他们往往以一种更有意义、具有直接相关性、适合于当地情况的方式解决问题(Robert.S,2005)。鉴于此,农民的创新不仅对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很重要,还有利于反贫困和构建和谐社会。
专利制度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①的重要工具,在保护农民发明创造积极性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成为促进中国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发展进步的强有力推动力量。
本文中的农民是指具有农村户口的居民②。他们或生活在城市或生活在农村、或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或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或拥有土地或已经失地、或贫穷或富有,但是他们拥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具有农村户口。农民的概念涵盖宽泛,中国农民发明创造涉及内容也很广。
本文以农民发明、农民发明创造为主要关键词,以互联网上随机搜索的1885个农民发明创造案例为依据,并以案例中创新者和创新者的居住地为主项,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中心数据库中查询了该创新者的发明创造专利及其相关信息③。
一、农民发明创造专利统计分析
本文所搜集的1885个农民发明创造案例中,1065个农民创新者申请了专利,共计3758项,人均申请专利数为3.53个,平均专利发明设计人数为1.22人。关于农民发明创造的事迹,多为那些在当地引起重视因而被媒体或政府机构等报道的。除此之外,还有大量未被世人所知的农民创新者。很多发明创造技术简单但很实用,在社会上广为扩散,无从知晓谁是最初的发明者。1885个案例中,仅有56.5%的创新者申请专利,说明很多农民的发明创造是没有申请专利的。这其中有的可能是因为农民创新者缺乏专利知识,不知道如何、在哪里可以申请专利;或者因为我国的专利转化率很低、专利保护中存在很多问题,而专利申请和专利年费对农民创新者而言是一笔很大的开支,因此农民创新者不愿意申请专利。鉴于此,本文仅从一个侧面反映农民发明创造情况。另外,相对于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我国《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对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优惠程度大,因此有些私营企业,出于节省经费的考虑,有可能由企业业主作为专利权人④。
1.申请专利时间及数量
1985年4月1日专利法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农民有很多发明创造,但是没有专利。1985年之后的几年,由于宣传不到位、资金资助政策不足,因而农民申请专利的数量很少。1065个农民发明者样本中1985、1986年专利申请数为0,之后呈逐年上升趋势(详情参见图1)。
图1 1985~2009年1065个农民申请专利的情况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国家专利局信息中心数据库有关资料整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11月13日起颁布实施了《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这个政策是促成2006、2007年专利申请数量急剧上升的重要原因。
2.专利分类
我国的发明创造专利包括三类: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截至2009年11月15日,国家专利局专利信息数据库的数据显示,1885个农民发明创造案例、1065个申请专利的农民创新者申请的3758项专利中,申请发明专利920项,实用新型2524项和外观设计314项。
3.创新者地理区域分布
在样本中,农民创新者以华东和华中地区居多,这两个地区的经济相对较为发达。详情参见图2。
图2 农民创新者地理位置分布图
图3 专利发明设计人数分布情况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国家专利局信息中心数据库有关资料整理。
4.专利发明设计人数
专利发明设计人是对发明创造做出真正贡献的人。在申请的3758项专利中,有3280项的专利发明设计人数为1人,所占比例高达87.3%。其他详情参见图3。
5.发明创造的分类
我国农民的发明创造多种多样,在申请的3758项专利中,涉及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全部8类:A:生活需要;B:作业、运输;C:化学、冶金;D:纺织、造纸;E:固定建筑物;F:机械工程、照明、加热、爆破;G:物理;H:电学。这全部8类的647个小类中,本研究涉及465个,占71.9%。
6.申请专利的法律状态
涉及专利的法律状态包括实质审查的生效、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视为撤回、发明专利申请的驳回、专利权的终止(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授权、专利权的视为放弃、专利权的无效、部分无效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等。部分法律状态及释义参见表1。本研究中农民申请的3758个专利的法律状态及其分布情况参见表2。
7.拥有专利的时间
1993年以前申请的发明创造专利,适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5年,可续展3年,发明专利是15年。1993年以后申请者的专利保护期限从申请日起算,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但是实际情况是,农民所拥有专利的有效时间大多远远低于上述数值。农民发明人所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失效前平均拥有的专利年数为2.798年、外观设计是2.489年、发明为3.454年⑤。
农民的很多专利是因没有交年费而导致作废,主要原因是专利商业化前景渺茫,专利权持有人不愿意或没有能力交费,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例如,因为发明专利受理时间较长,实用新型专利受理时间短,专利申请人往往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用实用新型专利达到保护自己利益的目的。待发明专利被授权后,就不再交付实用新型专利的年费致使其自动作废。
8.申请专利被驳回的情况
我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所以只有受理、初审以及授权三个阶段。本研究涉及的3758项专利项目申请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驳回的数量为0项,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的数量为30项,占申请总数的12.05%。
9.专利的商业化程度
在国家专利局的专利数据库中,专利的商业化情况可用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的变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解除等指标反应。表3为专利权发生转移的具体情况。表4为专利权转移的比例。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国家专利局信息中心数据库有关资料整理。
注:其他包括地址不明的通知、没有检索到符合条件的记录、其他有关事项(避免重复授权放弃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公报更正、著录项目变更、专利权的无效/部分无效宣告、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解除[专利权的质押(保全)]、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等。
计算公式:专利权发生转移的比例=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授权+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分子)
法律状态为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有效期届满)的情况,中间可能发生专利权转移的情况,但是因为无法获得该类信息,故计算中不包括属于该法律状态的专利数据,故而认为是专利权的终止(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的法律状态下不存在专利转移的情况。另外,鉴于农民创新的很多专利由本企业使用,有的是专利转移给他人使用,因此实际情况是农民的发明创造专利商业化情况应远远大于表3、表4中反映的情况。
根据具体专利名称及相关信息可分析出,申请专利中是否存在一个产品/技术多项专利以及所申请专利之间的具体关系:更新换代、同一创新多种专利类型、同一产品不同部分分别拥有专利、围绕一个产品/技术的多项专利(即同一种创新应用于不同类型产品中)。
1065个创新者中有649个存在申请多个专利的情况。在具有相关性的专利申请项目中,有的新专利申请是原先专利的更新换代技术;有的是同一创新申请多种专利类型;有的申请人为同一创新产品的不同部分单独申请专利者;还有的是将同一种发明创造应用到不同类型的产品中去,为每一新产品单独申请专利。具体情况参见表5。
二、综合分析
1.农民的发明创造是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推动力
本研究中的农民创新者专利成果涉及了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全部八类,他们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逐年上升,并且创新者分布在全国各地,专利类型兼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农民的发明创造专利涉及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他们是社会的“草根”阶层,用自己的聪明才智解决自己日常生活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同时也在为创新型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本研究发现,大量的发明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人未交实质审查费而进入了公知公用领域。农民申请的920项发明专利中,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的数量就有289项,高达31.4%。但是由于在这之前,申请内容已经公开,意味着申请人将不能再就相同内容获得专利保护。另外,很多获得授权的专利因为未交年费而失效。从社会效益的角度看,这种专利制度设计有利于最新技术的传播,还可以启迪他人研究和开发出更新、更先进的技术。
2.农民的发明创造专利商业化程度低
尽管有的专利我们无从知晓创新者是否自己实行了商业化,但是专利转化为他人使用的比例较低。大量的专利因为专利持有人未交年费而失效,很多发明专利申请以公开专利申请书作为终结等等,均说明农民的发明创造专利商业化程度低。究其原因有二:其一,农民创新者之间缺乏合作,大多为单一农民的发明创造,是技术含量不高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二,国家专利政策注重数量、忽视质量。例如,全国百强县评比时,涉及到科技创新能力,仅考核专利数,不对专利是否转化为生产力进行考核。
3.我国专利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
主要体现在农民持有专利的时间偏短,很多发明专利是因为申请人没有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没有缴纳实质审查费,导致视为撤回等。另外申请专利时被驳回的可能性较小,很容易获得授权,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我国专利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
农民发明创造专利之所以实际发挥作用的时间很短,一方面因为农民对专利知识不熟悉,另外也与现行的专利年费制度有很大关系。由于有了政府资助,农民可以较容易地申请专利,但是后续的年费往往是农民创新者难以承受的,特别是在专利商业化无望的情况下更难以为继。另外,我国专利法实施的目标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这其中隐含着社会效益和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两层含义。但是仅就农民发明创造而言,我国专利法强调了社会效益和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却忽视了专利申请权人的利益问题,甚至在政策执行层面上,政策的执行人出于经济利益或政绩考虑,往往会损害农民创新者的利益。
三、促进农民发明创造专利之浅见
1.客观传递专利信息
专利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仅仅是一份文件、一种权利,还是一种游戏规则。一般意义上的农民处于社会的底层,他们不可能深入了解复杂的专利问题,对其中的利害不明晰。我国农村基层政府对农民进行各种培训,也应增加对农民创新者专利知识的培训,向农民创新者客观传递专利信息,而不仅仅是让其知道如何申请专利。应当避免因农民专利有效时间短、或大量发明专利以公开申请书为终结,而伤害农民创新者的利益。
2.坚持专利数量与质量并重原则
我国是个专利大国,但不是专利强国。政府政策制定上应坚持专利数量和质量并重的原则。例如,在对基层政府政绩的考核上,不仅考核专利数量,还要兼顾专利转化率。另外,鉴于我国大量专利已经进入了公知公用领域,如何引导农民、特别是农民企业家使用这些专利信息,值得进一步探讨。
3.加强对农民创新过程的引导
尽管农民创新是个体行为,农民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但是农民创新是社会创新发展的坚强支撑,所以政府有必要对农民创新进行有效指导和引导,组织农民创新者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研发,并将其引入正规研发活动之中。此外,研发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有一定理论作基础。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农民创新者的理论培训,并对研发过程加以引导。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条。
②自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以后,中国形成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二元结构”的户籍管理体制。凡是具有城镇户口的居民(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就是城市居民;具有农村户口的居民(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就是农民。
③本研究中在国家专利局信息中心的数据库中所获取的所有信息均截止到2009年12月15日。
④本研究涉及的专利权人均出自发明创造报道故事,因此可判定该专利权人即为发明人,这将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弱这种影响。
⑤专利失效前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时间的计算数据值精确到年。例如2006年12月31日授予专利,但是2008年1月1日专利失效,计算到失效前创新者拥有专利的时间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