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届奥运会特许经营的法律探讨_特许经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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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届奥运会特许经营的法律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特许经营论文,奥运会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

一、前言

北京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简称奥组委)市场开发计划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公布。在此之前的8月3日,北京奥组委公布了第29届北京奥运会的会徽,至此,第29届北京奥运会市场营销活动正式拉开序幕。奥林匹克市场开发计划由国际奥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各个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各届奥运会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三个部分组成。奥林匹克市场开发计划的宗旨是为奥林匹克运动在全球的普及和发展提供稳定的财经支持,传播奥林匹克品牌的价值和理念,其目的是为奥林匹克各个组成部分,即国际奥委会、各国奥委会、各个单项体育组织和各届奥运会组委会及其它奥林匹克大家庭成员提供发展经费;帮助发展中国家的运动员训练和参加比赛;能使全球的观众免费观看奥运会电视节目;满足奥林匹克运动会其它方面的需求。奥林匹克市场开发计划的具体内容是由高级赞助商计划、供应商计划、特许经营计划、赞助商和供应商的权益回报四个部分组成。

二、第29届奥运会特许经营简述

特许经营计划是奥林匹克市场开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第29届北京奥运会特许经营计划包括三个部分:奥运会特许商品的计划、奥运会纪念币计划和奥运会纪念邮票计划。从辖区来分由国内计划和国际计划两部分组成,国内计划在2003年9月开始,国际计划在2004年雅典奥运会结束后开始。

(一)特许经营的概念

特许经营一词译自英文franchising,与直营连锁、自由连锁并列,是连锁经营的三种类型之一。特许经营是一种拓展业务、销售商品和服务的营业方法,而非一个行业[1]。

国外对特许经营的定义是: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对受许人经营中的特定领域、经营诀窍和培训,特许人有义务提供或保持持续的兴趣;受许人的经营是在由特许人所有和控制下的一个共同标记、经营模式和过程之下进行的,并且受许人从自己的资源中对其业务进行投资。

我国对特许经营的定义为: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照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第29届北京奥运会组委会的特许经营就是选择一些合格企业,由北京奥组委授权生产或销售带有奥组委标志、吉祥物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产品。为享有这一权利,特许企业要向北京奥组委交纳特许权费,以此对奥运会做出贡献。

(二)第29届奥运会特许经营的主体

特许经营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特许经营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特许人和受许人。第29届北京奥运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是北京奥运会组委会。受许人又被称为“被特许者”或“特许经营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可以成为受许人[2]。但是,北京奥组委对什么样的企业能够成为北京奥运会的特许企业(受许人)制定了如下标准:特许企业应具有良好的品牌和社会形象;特许企业和商品与奥林匹克和奥运会追求的理想和目标是一致的,特许商品具有适合于收藏和纪念的功能;特许企业具备可靠的资信背景和稳定强大的财务能力;提供的产品是高质量的产品;特许企业应具备特许经营从业的经验,有良好的销售网络和渠道;特许企业要有非常好的环保形象[3]。

北京奥组委选择特许企业时考察的重点内容是资金实力、生产能力、质量管理、设计能力、环保标准、防伪措施、营销策略、销售渠道、物流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

(三)第29届奥运会特许经营的目的与内容

北京奥运会特许经营计划的目的,是宣传北京奥运会和中国奥委会的品牌形象,满足奥林匹克爱好者和参与者纪念和收藏的需要。树立中国产品品质形象,鼓励中国企业广泛参与,为第29届北京奥运会筹集主办经费。

目前,特许经营的特许权形式主要有:一般特许经营、委托特许经营、发展特许经营、复合特许经营、商品商标特许经营以及经营模式特许经营。如按特许权授予分类,第29届北京奥运会特许经营属于一般特许经营类型;按特许经营内容分类,属于商品商标型特许经营类型。

近几届奥运会的特许商品种类都达到了几千种,组委会将选择传统的、具有中国和北京特色的奥运会标志产品进行开发。特许商品的大类包括:体育用品系列、文化用品系列、休闲系列、工艺品系列、旅游纪念品系列等。特许企业将通过严格的遵选程序予以确定,包括市场调查、资质评估、企业经验、实地考察等步骤。

北京奥组委对特许企业的管理贯穿始终。管理环节含该设计创意能力、产品质量环保和生产条件、商品定价、售后服务、生产能力、支付能力、防伪措施、销售组织以及消费者评价等等,其中,设计管理和质量管理是最重要的环节。设计管理可以保证北京奥运会的品牌形象的一致性、连贯性并不断获得提升,而产品质量则是特许企业特许计划获得成功的重要保证。

组委会将向特许企业颁发许可证,并向工商管理、质量管理等部门备案,与执法部门一道坚决打击假冒产品,保护特许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知识产权是第29届奥运会特许经营的核心

(一)第29届奥运会特许经营的权利资产

无论是商品销售特许经营,还是经营模式特许经营,要取得真正成功,没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为基础是不可能的。奥运会虽然只是一个体育盛会,但是它的作用远远超出了体育的范畴。奥林匹克运动会虽然不是商品意义上的商标,但经过奥林匹克权利人多年的精心培育,已经形成法律意义上的驰名商标[4]。奥运会的收视率是世界上收视率最高的体育赛事,受众达到200多个国家近40亿人口。正因为奥林匹克运动会品牌价值受到人们广泛认同,它的形象就为广大公众所喜爱和向往,它的标志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这样,就为奥运会的特许经营计划的成功奠定了基础。

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全球发展,国际奥委会无形资产在国际社会中知名度与日俱增。1998年,国际奥委会对其无形资产进行了市场调查,结果显示,在公众的头脑中,国际奥委会无形资产及其品牌形象与其它品牌相比有显著的区别。基于奥林匹克品牌形象基础价值的核心,奥运会拥有比世界领先商业品牌和其它高级全球资产品牌更高的价值。调查还表明,奥林匹克与有人道主义品牌形象的红十字会和联合国儿童福利基金会受到同等的尊重。随着人类社会从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过渡,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奥委会无形资产也在飞速增值,其知名度与日俱增。

北京奥组委特许经营计划的主要资产有两大块:一是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二是中国奥林匹克运动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等。根据奥林匹克市场开发的规定,第29届奥组委所在国的奥委会,它的市场开发活动要纳入到组委会的统一市场开发计划,称为单一联合市场开发。所以,北京奥组委特许经营计划的资产由北京奥组委自身的资产和中国奥委会的资产两个部分组成。

(二)第29届奥运会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无形性:北京奥组委进行特许经营计划的这些资产都是无形的,是北京奥组委的知识产权。这些标志是通过一定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表现出来的,但这些文字、图形并不是一种实在物体,而是具有象征性的识别信息,这些标志的权利人对标志并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和无形损耗的使用,体现了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

法定性:奥林匹克标志只有得到国家机关的依法确认,才享有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利,不像物权那样根据法律事实自然产生。国际奥委会全球市场营销代理梅瑞典公司副总裁马里亚姆女士坦言,在祝贺北京申奥成功时,国际奥委会最担心的,是他们的10家全球赞助商的权益究竟在中国能不能得到保障。她指出,能否做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很可能将是北京举办一届成功奥运会的最大挑战。为切实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充分发挥现有一般性法律、法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作用的同时,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专门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

专有性:奥运会的知识产权是奥运会权利人对自己的奥运会标志独占享有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奥运会标志作为受保护的客体,为其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除一般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外,利用奥运会标志进行商业开发时,只有奥运会标志的权利人有权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将其商用。

地域性:奥林匹克标志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要受到地域限制,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国家奥委会徽记的使用只有在该国内有效,一国国家奥委会的各种标志除非事先经过另一国家奥委会同意,不得在他国用于任何广告或营利目的。通过签订有关国际公约或条约,有些体育标志权可以在签署国之间相互承认,享受国民待遇。

在国际奥委会市场开发中有一个规定,叫辖区原则或辖区政策。北京奥组委实行的是单一联合市场开发,但是,北京奥组委不能使用其它国家和地区奥委会的品牌资产。例如,香港奥委会的品牌资产,因为香港奥委会是国际奥委会承认的独立地区奥委会组织,它拥有自己的品牌资产和市场开发计划。如果北京奥组委的特许商品要进入香港或其它国家进行销售,必须得到这些地区和国家奥委会的许可。

时间性:奥林匹克标志权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定有效期限就自行消灭,相关智力成果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中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拥有的标志权在我国长期受到法律保护,而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拥有的奥运会标志权则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受法律保护。北京奥组委特许经营计划同样也有时间性,它的时限是2003年9月1日市场开发启动之后到第29届奥运会结束后的12月31日。现在是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市场开发的第5个周期,即2001-2004年雅典奥运会的市场开发周期,北京奥组委的特许商品要到中国辖区以外进行销售,要等到2004年雅典奥运会结束以后。

四、第29届奥运会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

传统特许经营与奥林匹克特许经营是有区别的。特许经营就是包括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由特许人有偿转让给受许人的一种经营方式,通过吸收独立的企业加入而扩大经营体系。

奥林匹克有关的特许经营权,是指为获得奥运会商用徽记在企业中某类产品宣传的使用,如称号、标志、吉祥物等,特许经营是奥林匹克市场开发的主要手段。但奥林匹克特许经营模式又与传统的特许经营有区别,传统的特许经营无论是单体特许、区域特许、代理特许和二级特许,其加盟企业购买的不仅仅是商品、商标的销售权,而是整个模式的经营权。而奥林匹克特许经营权不能让企业通过奥林匹克标识的使用直接与奥林匹克运动相联起来,这就是传统的特许经营与奥林匹克特许经营最大的区别[5]。

第29届奥运会特许经营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平等性:北京奥组委(以下简称特许人)与受许企业(以下简称受许人)是产权关系独立的平等主体。受许人必须“利用自有资金对自己的经营进行实质性投资”并拥有其业务,是独立的资产所有人,特许人不享有受许人经营业务的所有权。特许人与受许人二者在产权上各自独立,互不隶属,权利义务关系由合同约定。因此,任何受许企业都不是各级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的分支机构。

授予性:特许经营以特许权的授予为基础。北京奥运会的品牌形象、服务及其经营标志是吸引受许人投资经营的强大动力。奥运会的特许经营与一般意义的特许经营有所不同,奥运会的权利人自身没有有形实业,所经营的资产是无形的知识产权。因此,受许人只有在取得北京奥组委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才具有进行特许经营业务的资格。任何人在未得到奥运会权利人的授权,利用奥运会的知识产权进行经营活动都是违法的。

规定性:受许人在取得特许权的基础上被授权按照特许人的特定经营体系或经营模式(包括营业方式、财务管理体制、经营管理体制、生产服务程序、经营口号、经营理念等内容)经营。受许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按照特许人规定的经营模式从事经营。因此,北京奥组委要求特许的企业和商品与奥林匹克追求的理想和目标一致。特许人通过监督体系来规范和监督受许人的商业运作并以此维护特许人的质量水准及品牌声誉,所以,北京奥组委在选择特许企业时要从资金实力、生产能力、质量管理、设计能力、环保标准、防伪措施、营销策略、销售渠道、物流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考察,检验特许企业和商品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条件性:北京奥运会特许经营是附条件的授权关系。对受许人而言,特许经营是有偿的。受许人以向特许人支付特许权益费作为授权经营的代价。由于北京奥组委特许经营的范围较广,各类行业和商品所支付的费用是不同的,但必须交纳入门费和最低保证金。之后,还要按销售额的10%~15%向北京奥组委交纳提成。

阶段性:第29届奥运会特许经营不是一次性的授权关系,特许人所承诺的支持和帮助工作将贯穿受许人特许经营业务的始终。特许企业的资格并非一劳永逸,北京奥组委将采取阶段性签约的办法,合同期满后,对特许经营商生产和经营情况重新评估,以决定是否续约。

寓意性:第29届奥运会特许经营侧重于利用奥林匹克标识赋予企业产品的特殊内涵,促进产品销售,提高品牌知名度与美誉度。通过特许商品的销售转播奥林匹克的理想、宗旨、理念,宣传“新北京、新奥运”。不过特许企业只能在产品及包装上使用北京奥组秀和中国奥委会商用徽记,不得在广告宣传中使用。

五、第29届奥运会特许经营的法律保护

特许经营是与知识产权联系在一起的,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等权利。没有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特许经营将失去存在的基础。北京奥运会特许经营受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但现行的法律保护的覆盖面还不够,因此,国际奥委会要求主办国的中央政府承诺,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奥运会的知识产权。例如“奥运”一词,许多人认为是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可以任意使用,但是,如果在商品上印有“奥运”的字样就是侵害了奥运会的知识产权。再如“北京2008”是主办城市加所在年份,这个组合一般是不能成为商标的,但国际奥委会明确要求奥运会主办国的中央政府将其进行商标保护。

(一)第29届奥运会特许经营的法律依据

第29届北京奥运会特许经营是与北京奥组委知识产权联系在一起的,其保护的法律依据:1981年9月26日颁布的《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国际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的法律,《合同法》、《公司法》等民事法律;2002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国内法;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地方法;工商系统颁布的《关于奥林匹克标志管理办法》、《关于落实贯彻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关系统发布的《关于制止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货物进出境海关总署第六号公告》、《关于公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备案目录的海关总署第八号公告》、《海关总署2003年第47号关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徽记的海关保护备案情况的公告》;原内贸部1997年11月14日颁布的《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一些政府职能部门颁布的法规文件。

除了上述的法律依据外,还有两部分的法律依据:一是奥运会主办国和奥运会主办城市需要遵守的章程和合同。这个章程就是国际奥委会要求各个会员必须遵守的《奥林匹克宪章》,这个合同就是《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二是奥运会主办国及主办城市做出的其它承诺。比如,当时北京第29届奥运会申办委员会向国际奥委会提交的《北京申办奥运会的报告》中就做出了大量的有关立法和行政执法的承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出台就是兑现承诺的结果。在这两部分的法律依据中有许多关于奥运会市场开发(其中就包括特许经营)必须遵守的规则和原则[6]。

(二)第29届奥运会特许经营的保护途径

在特许经营领域里,只有经过北京奥组委的授权,成为奥运会的特许经营商才可以在许可的范围内生产和销售带有奥运会标志的特许商品,否则就是侵权,要受到上述有关法律的制裁。北京奥运会特许经营主要是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途径予以保护。我国为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保障奥林匹克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奥林匹克的尊严,分别制定了全国性和地方性的保护法规。保护法规分别就奥林匹克的客体、主体、侵权行为及处罚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做到有法可依,这样就有效地遏制了侵权行为。当奥林匹克标志被他人非法使用时,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干预、制止并处罚侵权者。奥运会权利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要求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2002年2月7日,国际奥委会致函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授权这届奥运会组委会对于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擅自使用奥林匹克相关的知识产权采取行动,包括在中国法律执行机关提出要求或在中国司法部门提起诉讼”。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对于明显侵犯奥运会权利人的市场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制裁。对于隐性市场行为也应给予坚决的反击。所谓隐性市场行为,是指没有获得授权的企业故意或无意地暗示与奥林匹克有关系,从而给社会和公众造成误导,干扰和侵害奥林匹克正式赞助商权益的行为。对于特许经营而言,就是侵权制造、假冒商品[3]。例如,某些高度酒产品上写着“迎奥运、喝…酒”,“某某企业、某某产品,为北京申奥成功喝彩”所谓祝贺性的广告等。再如,在2003年8月3日北京奥组委公布北京奥运会会徽“中国印”不久,街头小贩就出售印有北京奥运会会徽“中国印”的T恤衫,这些侵权制造、假冒商品就是典型破坏北京奥运会特许经营的行为。这些都是隐性市场行为,应当坚决制止。

六、结论与建议

(一)北京奥运会特许经营与传统的特许经营有所不同。除了体现无形性、法定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法律特征外,还体现平等性、规定性、条件性、阶段性、寓意性等特征。它的权益是可以在产品及包装上使用北京奥组委商用徽记,但不得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它的义务是要向北京奥组委交纳特许经营费和一定比例的销售提成,并保证产品质量。

(二)由于特许经营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特许经营条例的立法才纳入国务院的立法计划。尽快出台我国特许经营的法律有利于第29届北京奥运会特许经营的发展,有利于规范我国特许经营的秩序。

(三)全面展开《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和大范围发放宣传材料,开展普及工作,迅速提高人们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人人爱奥运,人人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号召广大民众购买真货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对于制假、贩假的行为及时曝光,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四)筹建举报投诉中心和信息系统,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建立打击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快速反应机制。并开展多部门参与的执法活动(包括海关),打击侵权,规范市场。同时,要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组织,开展自检、自查、互查活动,切实堵住侵权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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