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担保制度及其作用机制探讨_科技成果转化论文

中试保障体系及其动作机制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障体系论文,中试论文,机制论文,动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试是利用准生产系统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生产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试验,在较大程度上消除科技成果产业化风险。它是一项先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直至批量生产并被市场接受的重要保障。没有中试认可的科技成果,企业不敢买,银行不敢贷款,很难实现产业化。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只有20%左右,发达国家已达50%~60%,而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率我国仅为5%~7%,发达国家已高达74%~85%。产生如此巨大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目前的中试保障体系不够完善。

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而言,仅仅依靠国家的财政力量建立独立于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的专业中试保障机构,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规模上都十分有限,远远满足不了科技成果中试保障的需要。同时,由于我国大多数科研单位比较注重出成果,对成果的产业化缺乏认识,短期内不可能独立投资建立中试保障机构,而作为生产企业,由于决策者和职工科技意识淡薄,加之资本集中规模较小,让企业承担中试保障工作也缺乏基础。

因此,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构筑中试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确定中试保障体系的运作机制是科技成果中试保障工作的当务之急,也是本文探讨的重点内容。

一、中试保障体系总体框架

中试保障体系总体框架的设计思想是,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核心,一方面,通过建立专业中试保障机构对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前的中试保障,另一方面,组织有相当技术实力和经济实力的大、中型科研单位或企业协助实施科技成果中试保障,从而形成以科技成果产业化中试保障为核心职能的全国性或地区性的“虚拟”体系。其基本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中试保障体系总体框架

中试保障体系的宗旨是解决科技成果从实验室向工业化生产转化过程中的不成熟性和不适宜性,并为这种转化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以减少投资风险,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中试保障体系的最高领导和协调者,应是在科技方面具有政府协调能力和政策扶持能力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或是具有资金支持能力的金融投资机构。其主要职责,一是以“虚拟公司”的形式把政府直接投资建立的专业中试机构和以大、中型科研单位及生产企业为主体的非专业中试机构组织起来,实施科技成果中试保障;二是对行业或地区科技进步具有导向作用的重大项目给予政策及资金资助。

专业中试保障机构和非专业中试保障机构作为“虚拟公司”的成员应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开发条件、生产优势以及推广示范和市场营销能力,其主要职责是通过试验性生产、补充开发和配套服务等手段,解决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前的不成熟性,提高其产业化成功率。

二、中试保障体系的运作机制

中试保障体系运作机制可用图2表示。

图2 中试保障体系运行机制

项目评估 对具备产业化机会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的重点应放在中试保障可行性分析上,即从政策、技术、生产和市场及产业化后的经济效益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论证,以明确中试保障目标的可实现程度。

方案设计 对经过评估确认可行的项目进行中试保障方案设计。设计方案包括:①试验生产。主要是对已具备产业化条件的科技成果进行试验性生产,通过试验生产对项目的有关产业化指标进行验证,以考验该项科研成果能否实现工业性生产目标。②补充开发。主要是对在实施产业化过程中有缺陷的项目进行补充开发,以提高其对产业化的适应性。③配套服务。主要是为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进行相关环境配套,由于任何一项科技成果的产业化都需要其它相关环境和相关技术作为辅助条件,而且产业化环境对产业化成果影响甚大,因此,在技术、物料、工艺、设备、资金等生产要素方面提供配套服务是科技成果产业化成功的重要保障。

资金筹措 中试保障所需资金量较大,一般而言,成果开发——中试——产业化的资金投入比例为1∶(5~10)∶100。因此,为满足中试需要,保证中试保障体系的正常运作,必须多渠道筹集资金。资金筹措渠道首先是政府的拨款。政府对科技与经济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关键环节——中试保障,有责任从资金上给予支持,主要用于专业中试保障机构的建设。第二是政府的政策性贷款。它作为一种长期的政策性贷款,既可以保证为中试保障提供资金,又可以作为购买科技成果的费用。第三是银行的风险基金。随着商业银行的发展,银行也将寻找高报酬率的投资领域,而经中试保障后,科技成果的价值远远高于成果研制后未经中试的价值。据国外有关资料表明,中试后成果的交易价=中试前成果价+产业化配置设备总投资*0.66,即,若中试前成果价值为10万元,产业化配置设备总投资为100万元,则中试后成果的交易价=10+100*0.66=76万元。显然,中试是一种高回报的投资领域。银行建立必要的风险基金作为科技成果中试保障的风险投入,能以较高的利率得到回报。第四是成果受让方的预付资金。中试成果的转化有两种途径,一是由中试保障机构在社会各界寻求受让方,二是成果需求方自行选择的成果委托中试保障机构进行中试,则委托方必须预付一定资金并承担相应的风险。第五是“虚拟公司”成员单位的共同投资基金。成员单位按自愿原则投资建立中试保障机构,并按投资额的比例占有股份,享有相应的利益。

风险防范 中试保障的风险防范应从其全过程来考虑,包括前期的成果选择、中期的中试过程和后期的中试成果。前期风险主要在于科技成果本身的技术成熟性和市场机会的判断,因此风险防范的重点在于技术和市场的可行性论证。中期风险主要在于中试保障能否成功,风险防范主要取决于体系内部的激励约束机制,这种激励约束机制应当以经济利益为激励手段,以经济合同为具体约束条件。后期风险主要是中试成果的转让。尽管项目中试保障前对转让市场进行了可行性论证和风险防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成果中试后向市场转化的风险,但中试过程需要一定的周期,这一周期过后的市场与前期预测如有较大差距,中试成果转化的市场风险就依然存在。因此,后期风险防范重点应是建立切实可行的风险分担机制,可以通过社会化的中试保障服务,将风险在中试保障体系内部抵消,从而提高体系防范市场、转让风险的能力。

中试成果产权的归属 这是自始至终影响中试保障体系运作的问题。中试成果产权归属处理不当,无论是资金筹措还是风险防范都不可能解决好。目前,中试成果的产权归属可以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对科技成果实施中试保障过程中未进行创新性的二次开发,而主要是在工艺条件、技术路线、设备配套上进行保障服务,那么中试保障后的成果产权应归原成果方;二是在对科技成果实施中试保障过程中进行了创新性的二次开发,则中试保障后的成果产权应归原成果方和中试方共有。

经过中试保障和验收的科技成果在实施产业化时,一般只需按中试结论作放大性投资,即可获得产业化的成功。

(收稿日期 199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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