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配正义的批判_工人阶级论文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配正义的批判_工人阶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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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B17

正义思想是马克思政治哲学的一部分,分配正义理论又是马克思正义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马克思从政治经济学、伦理学、法理学等学科视角来评述资本主义分配的正义性。由于分配正义内涵的不确定性,因此,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内部存在着一定的张力,我们必须正确地理解和把握这种张力。马克思主义者在理解“马克思与正义”问题上既存在着某些合理之处,也存在着一定的偏颇。此外,研究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对建构当代中国的分配正义理论也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从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看,资本主义分配合乎正义

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分配正义所指涉的问题主要是物质财富的分配,表现在分配对象、分配主体、分配方式、分配标准等几个方面,它属于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首先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①其次是生产收入的分配。人们通常所指的分配是生产收入的分配,即“对产品中归个人消费的部分的各种索取权”②。具体而言,分配对象首先指的是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以及经济机会、经济权利与义务在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分配;然后是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收入在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分配。初次分配的主体主要是资本家和雇主,再次分配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初次分配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完成的。市场主体在遵守自愿、自由、平等等市场规则时所获得的市场收入都是公正的。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分析了资本主义初次分配的正义性:“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③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马克思判断分配正义性的标准:“分配方式与生产方式相适应时就是正义的;分配方式与生产方式相矛盾时就是非正义的。”他指出,一定的生产关系、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因此,“在雇佣劳动制度的基础上要求平等的或仅仅是公平的报酬,就犹如在奴隶制的基础上要求自由一样。你们认为公道和公平的东西,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就在于:一定的生产制度所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东西是什么?”④“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⑤在马克思看来,劳动力的买卖是合乎正义的,因为“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⑥工人的剩余劳动被资本家所占有也是合乎正义的,因为资本家在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中起了组织作用,根据市场逻辑他有权占有剩余劳动。事实上,占有剩余劳动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出发点和目的,如果不是为了这一目的,资本家就不会组织生产。因此,资本主义剥削是不可避免的,剩余价值是资本家凭借土地、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博弈而获得的利润,是合乎分配正义的。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正义主要偏重于游戏规则的平等和过程的公正。马克思指出,市场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往往导致两极分化。对这种结果的不平等,马克思认为只有通过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财产税等手段予以调解才能使结果相对公平。

马克思用一种客观、科学的态度来研究资本主义市场的分配关系。他认为每一代人所面对的生产力、生产关系、生产要素的分配状况都是客观的,每个人的家庭出身、天赋、受教育程度、努力程度等因素是分配的基础与前提。生产条件的分配“赋予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殊的社会的质,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⑦

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时期内,尽管财富生产与财富分配、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未必总是呈现一种等量对应关系,人们经济收入的数量可能会在最低界限与最高界限之间浮动,但这种界限不是个人主观随意设定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数量主要是市场主体根据市场信息平等协商、竞争来确定的。因此,人们如果遵循价值中立的原则,运用客体性思维,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研究分配问题,就能使分配结果合乎经济规律。如果仅仅以个人道德标准进行分配,就可能使经济规律失去客观必然性、科学性,成为纯主观的事。对此,恩格斯也持同样的观点。他认为,经济分配正义与否“只能用一门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这种与物质有关的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⑧

二、从伦理意义上看,资本主义分配具有明显的非正义性

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是给予每个人——包括他自己——所应得的东西,且不以与他们应得不相容的方式对待他们的一种安排”,⑨是人们对特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状况下的分配制度正义性的主观评判,是社会经济有了一定发展但还不够充分的产物。它意味着人们在某些方面应该平等,如果这些方面不能平等分配则会给人们的身体与精神造成伤害;它介于利他与利己之间,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纠正利他精神不足、利己思想过分所带来的弊端。

在马克思看来,在某种既定的生产方式中,人们在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地位不同,分别隶属于不同的阶级。经济地位与经济利益差别使不同阶级的个体产生不同的思想道德意识,其中统治阶级的意识与被统治阶级的意识往往是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统治阶级往往利用手中的权力把本阶级的利益说成是整个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具有绝对性、不可超越性。但被统治阶级往往根据自己的实际生活状况确定自己的道德,这种道德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往往不同。

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批判了资本主义分配的非正义性。他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建立了自由竞争以及与自由竞争相适应的经济和政治制度,废除了等级制、世袭制及一切封建宗法特权,在100多年时间内创造的生产力超过了之前人类历史的总和,这些成就对人类文明的进步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他认为以赚钱为目的的资本主义生产是非正义的,工人成了机器的附庸,丧失了人的自由本质。“资产者把无产者不是看作人,而是看作创造财富的力量。资产者还可以把这种力量同其他的生产力——牲畜、机器——进行比较。”⑩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是不平等的,工人阶级“必须承担社会的一切重任,而不能享受社会的福利”。(11)工人表面上是自由的,但是他的经济地位使他除了出卖劳动力以外没有更多自由。工人的劳动时间“不仅突破了工作日的道德极限,而且突破了工作日的纯粹身体的极限。它侵占了人体的成长、发育和维持健康所需要的时间”。(12)因此,资本主义社会在劳动时间的分配上是非正义的。

马克思用“剥削、盗窃、抢劫、抢夺、榨取”等词汇来描述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他认为工人付出的劳动少于得到的报酬,其剩余劳动被资本家无偿地占有,从道德上看是不正义的,工人阶级应该夺回自己的劳动果实。“工人生产的对象越多,他能够占有的对象就越少,而且越受自己的产品即资本的统治。”(13)“劳动为富人生产了奇迹般的东西,但是为工人生产了赤贫。劳动生产了宫殿,但是给工人生产了棚舍。劳动生产了美,但是使工人变成畸形。”(14)因此,当工人阶级意识到自己受剥削、受压迫的根源时,马克思感到非常高兴,他说:“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15)总之,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们因为占有生产资料的不平等而导致的经济收入的巨大差别表示出极端的不满与愤慨。

三、从法理学意义上看,资本主义分配正义具有片面性、虚伪性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获得了发展的垄断权,而工人阶级却得不到应有的发展。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使资本主义社会下法律的内容成为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是资产阶级的意志与利益的体现,不可能摆脱片面性、虚伪性。自由是资本的自由,平等是商品生产者交换等价值商品的平等,人权只是一种自私自利的权利。资产阶级制定法律的“公开目的无非是使那种只考虑私人利益,只考虑榨取金钱的立法者靠牺牲他的臣民来最大限度地‘发财致富’”。(16)从个体来看,工人与资本家是平等的,处于完全相等的法律地位;但是,从阶级来看,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由于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因而享受不同的法律权利。资产阶级把它们的阶级意志宣布为所有一切阶级、集团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强迫所有的人都遵守。

马克思从劳资经济地位悬殊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了劳资博弈分析,认为无产阶级在缺乏相关法律的保护下,只能受制于资本家。他说:“权利同权利相对抗,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17)为了维护工人阶级的权益,他建议工人阶级成立工会等组织,争取颁布一部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他说:“工人必须把他们的头聚在一起,作为一个阶级来强行争得一项国家法律,一个强有力的社会屏障,使自己不致再通过自愿与资本缔结的契约而把自己和后代卖出去送死和受奴役。”(18)

马克思还指出资产阶级法律的条文与法律实践脱节,资产阶级的法律机构往往只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具有虚伪性。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中,马克思非常详细地列举了国家权力与资本如何结合在一起,资产阶级如何运用国家机器保卫自己的财产关系和谋取不正当利益。他说:“资本在它的萌芽时期,由于刚刚出世,不能单纯依靠经济关系的力量,还要依靠国家政权的帮助才能确保自己吮吸足够数量的剩余劳动的权利。”(19)资产阶级依靠国家权力“掠夺教会地产,欺骗性地出让国有土地,盗窃公有地,用剥夺方法、用残暴的恐怖手段把封建财产和克兰财产转化为现代私有财产——这就是原始积累的各种田园诗式的方法”。(20)例如,在19世纪英国劳工法中就规定“对违约的雇主只许提出民事诉讼,而对违约的工人则可提出刑事诉讼”。(21)而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工人刚刚争得的结社权就曾一度被剥夺。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还列举了大量的法律案例来说明资产阶级法权的虚伪性、片面性。

四、正确把握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内在张力

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分配正义性的路径主要有两条:一是运用政治经济学的相关原理从经济事实层面对资本主义分配进行科学的研究,二是运用道德、法律的相关理论从意识形态层面对资本主义分配进行价值批判。其中,科学的维度是主要维度,价值维度是隐性的、次要的。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与此同时,二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张力。

在马克思、恩格斯从事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过程中,革命与改良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改良主义者把“真正的博爱”、“正义”等意识形态作为社会主义的基础。但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趋势不是提高而是降低工资的平均水平,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使劳动的价值降到它的最低限度”。(22)因此,“问题不在于改变私有制,而只在于消灭私有制,不在于掩盖阶级对立,而在于消灭阶级,不在于改良现存社会,而在于建立新社会”。(23)在坚持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前提下,任何改良都只能给无产阶级带来小恩小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工人阶级作为资本增值工具的地位。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矛盾日益激化,马克思坚信: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资产阶级不能再统治下去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同时,资本主义社会已经为向社会主义过渡创立了必要的物质条件,积累了一定现代管理经验。因此,只要用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工人阶级,就可能取得革命胜利,建成社会主义。

马克思不愿意花大量的篇幅从分配正义的角度批判资本主义分配制度,因为在他看来,“正义”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因而主导着社会的精神生产,工人阶级很难完全摆脱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的束缚,依靠自己的学识形成独立于资产阶级的无产阶级意识形态,很难形成系统的、独立于资产阶级的分配正义理论。因此,从分配正义的角度批评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激起无产阶级的革命意识,反而容易使工人阶级跟着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走,最终丧失革命的意识。尽管如此,马克思还是花了一定的笔墨从伦理、法理等意识形态的视角对资本主义分配进行意识形态的内在批判,但是这一线索在马克思的文本中始终处于从属的、隐性的地位。

马克思还站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视点上批评资本主义的分配原则。他认为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按劳分配以后,人们所得到的与所付出的相等,这样彻底废除了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制度。但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就其内容来讲仍然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因为每个人在智力与体力等方面存在着区别,所以在同样的时间内所作出的贡献也必然不一样,因此,其劳动收入也不可能一样。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实行按需分配以后才能实现实质性的平等。

总之,马克思既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外在视角,也从伦理、法理学意义上的内在视角评析资本主义分配的正义性。从生产方式上看,他指出了资本主义分配制度具有进步性、必然性;从无产阶级的立场上看,其分配正义具有片面性、虚伪性;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视点上看,具有历史局限性。正如纽约大学教授史蒂文·卢克斯所说:“马克思提供了一种多视角的分析,在这种分析中,马克思从内部描述和颠覆了资本主义的自我证明,并从外部对其进行了批评,然后,从超越正义的角度出发,依次对这种证明和批判进行了批判。”(24)

西方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在“马克思与正义”的问题上之所以出现以塔克、伍德、米勒为主要代表的反对派和以胡萨米、科亨、埃尔斯特为主要代表的赞成派,其根源主要是过分夸大了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内含的科学维度与价值维度的张力,片面强调其中的一个维度,而忽视另一个维度,没有很好地运用辩证逻辑来研究分配问题,陷入了非此即彼的对立思维。我国国内也有一部分学者步上述学者的后尘,得出了马克思拒斥正义的结论。这些结论不能够体现马克思的真实思想,而仅仅反映了其中的某一个层面。

五、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指导意义

今天,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方法构建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迫切的课题。只有构建出合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理论,才能充分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有力地回击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思想对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攻讦,才能与时俱进地发展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理论。

在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实践过程中,我们不仅要继承、开拓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还要从当今世界各国的分配理论与实践中吸取对我们有用的东西,不能闭门造车、抱残守缺,而应该海纳百川、兼收并蓄。

在初次分配中,我们应该强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分配正义。我们应该坚持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的原理,以事实标准作为判断初次分配正义与否的主要标准。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只能采取按劳动生产要素与按非劳动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初次分配的收入取决于各种生产要素的市场博弈,政府的价值取向应该是基于公平基础上的效率,而不能过分强调结果的平等。政府的责任是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与技能,促进劳动收入在整个国民收入中的比例不断提高,使市场主体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追求效率。

在再次分配中,我们要强调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所得收入与其劳动付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完全相称的,从伦理视角来看,分配不正义是普遍存在的;由于非选择的偶然因素导致的人们实际收入的不平等也是普遍的,这种不平等也不能说是正义的、应得的。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还存在着像天赋差异等非选择的偶然因素所导致的结果不平等,尽管这种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但不能说是正义的。罗尔斯等人也认识到非选择的偶然因素导致了人们实际收入的不平等这一现象,认为当事人不应该对这些偶然因素负责,对这种不平等应该予以矫正,且对如何矫正提出了初步的设想。尽管罗尔斯的解决方案具有乌托邦色彩,但是对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当前,导致我国贫富悬殊的主要原因是人们不同的天赋、不同的生活环境以及由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导致的不同的等级身份。这些因素导致的贫富悬殊不能说是非法的,但也不能说是应得的、正义的。这种贫富悬殊的非正义性客观上要求政府运用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等手段调剂人们的收入,同时采取财政转移支付等政策支持贫困地区的经济建设,只有这样,才能满足人们对分配正义的追求。

在初次分配与再次分配中,我们的法律制度应该以维护公平为主要价值取向,维护最广大劳动人民的基本权益,对不同利益主体一视同仁。就目前而言,法律制度要反对某些既得利益团体以权谋私、钱权勾结的不法行为,以确保经济分配正义。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人们的价值取向日趋多元化。自由、平等、正义、富裕、和谐等都是人们的价值追求,而分配正义仅仅是其中的一种。这些价值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张力,不可能同时实现。这就要求我们在多种价值之间保持一种适当的平衡,以满足不同个体的价值追求,促进社会和谐。

综上所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核心是共同富裕。我们必须将自由、平等、公平、和谐等价值有机统一起来,通过民主、法治的手段,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实现共同富裕。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0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95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79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6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26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79页。

⑦同上,第995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88页。

⑨A.Maclntyre,Whose Justice? Which Rationality? London:Duckworth,1988,p.39.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262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0页。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06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1页。

(14)同上,第43页。

(1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2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528页。

(1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72页。

(18)同上,第349页。

(19)同上,第312页。

(20)同上,第842页。

(21)同上,第850页。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6~97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68页。

(24)[英]史蒂文·卢克斯:《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袁聚录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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