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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89X(2002)05-0068-05
中共“十五大”报告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满足人民多样化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1]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修正案也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建国50余年来,我国私营经济的地位实现了由“几乎绝迹”到“补充”再到“重要组成部分”的历史性飞跃。中共“十五大”和新宪法修正案,从政治上和法律上肯定了私营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这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和对待私营经济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近年来,私营经济的研究已成为学术界的热点,为了促进我国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私营经济的研究成果做一综述。
(一)私营经济理论研究的发展历程
有关论文指出,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7年中共“十五大”召开前夕,私营经济研究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两个历史阶段。
第一,私营经济理论的萌生阶段。这一阶段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到1987年中共“十三大”召开之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揭开了中国改革的序幕,标志着中国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中国改革首先从农村推进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的直接结果就是个体、私营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1982年中共“十二大”提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的基本经济制度”,个体、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3]。同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肯定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4],从此,城乡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迅速发展起来。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形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5],这就为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宏观所有制结构,利用资本主义包括土生土长的私营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提供了前提条件和理论准备。
第二,私营经济理论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从1987年中共“十三大”召开到1997年“十五大”召开前夕。中国共产党在对前一阶段私营经济进行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第一次在理论上确立了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1987年中共“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6]。1992年中共“十四大”报告又进一步指出,我国所有制结构的特征是“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7]。这比中共“十三大”报告又前进了一大步[8]。
(二)私营经济理论研究的发展趋势
有关论文指出,随着私营经济的规模和活动范围的扩大,在私营经济理论研究中将出现四个方面的变化。
其一,由“公私相互对立”的观念转向“公私相互渗透”的观念。随着私营经济由“政策经济”向“制度经济”转变,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在市场中的地位日趋平等,因此,将人们头脑中“公私对立”的观念转变成“公私渗透”的观念,就成为21世纪初的主要任务。
其二,由宏观的一般性理论阐述转向微观的实证性研究。所谓私营经济的微观实证性研究,主要是指对私营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外部环境系统和内部组织系统的实证性进行研究。前者主要包括社会保障机制、信息输导网络、行业准入、融资环境、法律环境、国际国内市场的开拓等,后者主要包括产权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观念创新、私营企业家的培养、员工的教育训练及企业精神的培育等。
其三,由侧重于私营经济的物质价值研究转向物质文化等多方面价值的研究。过去我们侧重于私营经济在满足社会需求、增加税收、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等方面的物质价值研究,今后我们应将侧重点转向私营经济对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政治体制改革、社会文化、风俗习惯及伦理道德等方面影响的研究。
其四,由面向工业经济时代转变为面向工业与知识经济时代并重。进入21世纪,世界经济将迈向知识经济的时代。在我国“入世”之际,私营经济的发展将面临着知识与技术的更新问题。由于私营企业没有体制的束缚,加上国家鼓励科研部门及科研人员投资办企业,这就为高新技术领域中私营企业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也为私营经济的理论研究拓展了新的空间。[8]
(三)私营经济的社会性质
目前学术界对我国现阶段私营经济的社会性质存在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五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理由是:我国现阶段私营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雇主与雇工的关系以及产品的分配关系与资本主义企业一样,具有相同的特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理由是:我国私营经济产生于社会主义社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其利润大部分投入扩大再生产,为社会主义生产服务;同时,私营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又受社会主义的宏观控制。
第三种观点认为,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是介入个体经济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之间的一种独立的经济。理由是:私营经济是个体经济发展的结果,其生产经营规模还不够大,其发展还要受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制约,因此它还不是完全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
第四种观点认为,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是带有不同程度的新型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理由是:私营经济在财产关系上是私有的,又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因此它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形式;但是又因为私营企业中存在的雇佣劳动关系是建立在政治平等基础上的,其发展又受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宏观约束,因此私营经济的资本主义性质又是不完整的和不纯正的,它在不同程度上包含着一些社会主义的因素。
第五种观点认为,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是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理由是: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虽然具有生产资料私有和雇佣剥削关系等资本主义经济的一些特征,但是,由于它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方面与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经济相联系,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监督和调节,其活动范围和发展也受到国家的限制,因此,现阶段私营经济已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而属于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范畴[9]。
(四)私营经济的社会地位
目前学术界对私营经济的地位存在不同的认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是“补充论”。持此论者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它处于从属地位,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10]。
第二是“有机组成论”。持此论者因对私营经济性质有不同认识,因而对私营经济地位认识就有不同的表达形式。其中一种观点认为,私营经济从社会主义的“异物”变成社会主义所有制家庭中的一员,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经济成分一个重要构成,因而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1]。另一种观点认为,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原因在于它体现了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关系[12]。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从经济制度层面上看,公有制经济和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处于主从地位;而从经济微观基础和运行机制看,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2]。
第三是“民营经济主导论”。持此论者认为,包括集体、个体、私营经济在内的民营经济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解决中国经济发展的诸多问题就是靠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私营经济和其他非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发展中肩负着更大的责任,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处于主体地位。[13]
(五)私营经济的特征
关于私营经济的特征问题,学术界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采取雇佣劳动来实现资本增值的经济成分,其主要特征表现为:其一,私有性。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都具有私有性,但在生产资料的私有程度和规模上,私营经济要比个体经济大得多。在私营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使用已经社会化,从过去单个人使用生产资料,变成许多人协作使用生产资料。其二,雇佣性——剥削性。私营经济不是靠私营企业主自己的个体劳动,而是靠雇佣劳动来进行生产经营,即私营企业主通过雇工来进行剥削。这种雇佣性无疑就意味着剥削性。其三,占有性。占有是指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雇工在社会劳动中创造了剩余价值,剩余价值不归雇工所有,而归生产资料所有者——私营企业主占有。这是私营经济的资本主义性质的典型标志。其四,增值性。在私营企业中,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劳动,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是为了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这就是说,私营企业从一开始就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即追求剩余价值或利润,从而必然成为营利性的资本增值的经济组织。[14]
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有别于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其主要特征表现为:其一,私营经济受社会主义制度的制约,已纳入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行轨道。在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在社会中居主导地位,起支配作用。而我国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私营经济受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私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范围受到国家的规范,私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我国私营经济与资本主义国家私营经济相区别的一个显著特点。其二,私营企业雇主与雇工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他们都是国家的主人,在政治上处于平等的关系,雇主与雇工之间已不存在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这说明我国私营经济中的雇佣劳动已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雇佣劳动,而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的情况下出现的一种特殊状态。其三,私营企业在剩余价值的分配和剥削程度上发生了变化,剥削关系已被弱化。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追求是无限的。而我国私营企业主由于受社会主义政治与经济制度的制约,对雇工的剥削是有限度的。同时,国家规定,私营企业主税后总利润留作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不得低于50%。这说明我国私营经济在分配关系上与资本主义经济是有很大区别的。其四,私营经济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发生了新的变化,由改革初期的附属、补充地位上升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这表明我国私营经济已深深打上了社会主义的烙印[15]。
(六)私营经济的作用
有关论文指出,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私营经济,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第一,私营经济为社会源源不断地提供大量产品和服务,弥补了公有制经济和其他类型经济的不足,丰富了市场,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发挥了积极作用。第二,私营经济向国家上缴为数可观的税金,有力地支持了国家财政,为经济建设、科教文卫和国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第三,私营经济的发展增大了社会资本,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第四,私营企业吸收了大批劳动力,解决了相当一部分城市和农村的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和大专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对社会稳定也起到了积极作用。第五,私营企业灵活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不仅为其创造了较高的效益,而且也为公有制经济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第六,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打破了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格局,创造了日益浓厚的竞争氛围,从而使国家的整体经济更加充满活力。第七,私营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引发私营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和管理形式的变化,这就为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创新提供了宝贵的经验[16]。
(七)私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有关论文指出,目前我国私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思想观念存在多种错误认识。现阶段人们在思想上对于私营经济的发展仍然存在着一些偏见和误区,概括起来主要是“三论”:一是不能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把私营经济始终看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异己力量的“对立论”;二是无视私营经济已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现实,把私营经济当成配角,认为是坐不了正席的“补充论”;三是看不到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非公有制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长期并存、共同发展的大势,认为发展私营经济是我国当前国有经济效率低下,国有企业困难重重的情况下,为解燃眉之急的“权宜论”。
第二,缺乏公平规范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一是缺乏合法财产得到有效保护的法制环境。目前我国尚未颁布《私营企业法》,1988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保护私营企业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规定比较薄弱,使得私营企业长期在无法可依、缺乏应有的法律保护的状况下发展。二是缺乏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与国有、集体和“三资”企业相比,私营企业在很多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缺乏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如金融、石油、汽车等行业,允许外资进入,却不允许私营企业进入;私营企业没有进出口权,也不能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三是缺乏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由于现阶段国有商业银行尚处在转轨过程之中,为私营企业服务的地方金融体系尚不完备,私营企业难以得到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支持。四是缺乏提供服务的社会环境。目前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在申报户口、子女入托上学、员工培训、计算工龄、评定职称等方面,受到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和教育体制等方面的限制;在生产用电、用水的供应上等方面也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第三,管理方式和决策机制上存在缺陷。目前,私营企业的家族化管理模式和独裁型决策机制日益成为其再上台阶的最大障碍。如三株集团、飞龙集团、巨人集团等大型私营企业陷入困境,尽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或多或少与家族化管理模式和独裁型决策机制有关。
第四,经营策略和经营手段上短期行为严重。一些私营企业不是通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经营成本来获得经济效益,而是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侵害国家和消费者的权益,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低下,短期行为严重,缺乏长期发展的宏观战略思想[17]。
(八)促进私营经济发展的对策
有关论文指出,如何加强对私营经济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其健康地发展,这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现阶段我们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制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1、适时制定私营经济的发展规划。政府应把私营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具体说来,就是应当尽快制定私营经济的发展规划,这里包括短期规划和中长期规划,总体规划和分产业、分地区的规划;明确各个时期私营经济发展的目标和重点;明确私营经济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和作用,以及对未来整个经济格局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2、搞好对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扶持。(1)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方面,应给予私营经济以宽松的环境,应取消对私营经济的各种限制,除国家专营、专控的行业和产品外,都应当允许私营企业经营。(2)在金融方面,应当把私营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同样看待,取消对私营经济的歧视政策,真正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办事,更多地根据效益原则和产业发展政策给私营企业发放贷款,在贷款期限、基准利率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3)在税收方面,应给予私营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以同等待遇。(4)在征用地方面,应给予私营经济以大力支持,根据私营企业发展的需要,将其生产经营所需用地列入地方年度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通过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允许私营企业同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在竞争中获取土地使用权。3、实行分类指导,分清各个地方的发展重点、方向和要求。由于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所以各地私营经济的发展状况也各不相同,这就需要各级政府从当地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实行分类指导。对于经济发达地区的私营经济,其发展重点是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经营水平、产业层次和组织化程度,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在扩大规模的同时,着力提高发展层次和质量;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私营经济,其重点是鼓励发展,政府应采取特殊政策进行扶持,具体说来,就是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放手让私营经济发展。4、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和推动个体私营企业与公有制企业的联合与合作。各级政府应当转变观念,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的界限,允许私营企业以各种有效的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改组。具体说来,一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在实行资产重组时,可以与大型私营企业联合,组建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二是一些具有高新技术优势的私营企业可以与国有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或由国有企业吸收私营企业的技术入股;三是一些具有明显优势的私营企业可以直接承包、租赁一些国有小型企业;四是一些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可以由私营企业整体收购。
第二,加强环境建设,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1、搞好宣传和舆论导向,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中共“十五大”精神和党对私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宣传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使“十五大”精神和党的方针政策深入人心,从而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2、为私营经济创造平等竞争的发展环境。一是应当在市场准入和生产要素的供应上,取消一切不合理的限制,使私营企业能够参与市场竞争;二是应当将私营企业的社会保障机制纳入统一管理,逐步把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扩大到私营企业,解除私营企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后顾之忧。3、切实保护私营企业主的合法权益。首先,政府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制定有效措施,通过内部与外部的双重约束,杜绝“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其次,政府应当按规定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对一些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坚决查处和取缔;再次,对侵犯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和肇事者,公安司法部门应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第四,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帮助和协调解决私营企业在经营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使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三,加强外部引导,努力提高私营企业发展的层次和水平。1、有条件地扩大私营企业的经营规模。为提高私营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应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引导私营企业走规模经营之路,对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还可按现代公司制度的要求组建企业集团,扩大经营规模。2、进一步提高私营企业的技术水平,促进私营经济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首先,引导私营经济重视技术改造,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其次,引导私营企业重视人才特别是高级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再次,引导私营企业重视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使企业产品能保持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较强的竞争力。3、进一步拓宽私营企业的经营领域。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当前在引导私营经济向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进军的同时,要加快发展新兴的第三产业,特别是应当大力发展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为城市大工业配套的技术型加工业和服务业、有市场需求的高科技产业以及新兴的信息咨询业等,使私营企业在产业扩展和延伸中更快地得到发展[18]。
(九)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
私营企业主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其社会属性如何界定,目前学术界大致有以下七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私营企业主尚未形成一个阶层。理由是:私营经济从业人员从业前的身份极其复杂,这样一个复杂的群体,各人有不同的追求,并没有形成一个大家认同的阶层意识[19]。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私营企业主已形成一个独特的社会阶层,但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资产阶级。理由是:作为私营经济人格化的私营企业主,虽然具有同资本人格化的资产阶级的某些相似之处,但是由于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阶级意识,加上他们在中国社会结构中具有双重社会属性,既是资产私有者,又是劳动者,因此,只是一个非基本的社会阶层,而不是新生的资本家阶层,更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资产阶级[20]。
第三种观点认为,“私营企业主是一个阶层而非一个阶级”的说法理由不充分。但由于私营企业主的阶级归属,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它今后的自身发展以及制约其自身发展的外在条件,因此,目前是一个尚未确定的问题,主张将其社会属性暂且搁置[21]。
第四种观点认为,我国私营企业主目前正在形成一个资产阶级。理由是:我国目前的私营经济本质上就是资本主义经济,具体表现在:其一,生产资料归私营企业主占有;其二,生产经营的支配权归私营企业主;其三,私营企业主使用雇佣劳动进行生产经营;其四,经营成果主要靠剥削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根据这些事实,应该说现在我国的私营企业主已初步形成了一个资产阶级[22]。
第五种观点认为,我国私营企业主是一种“非完整形态”的资产阶级。理由是:目前我国私营企业主虽然具有同原来一般意义上的资产阶级相同的特征,但由于受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及其具体方针和政策的制约,不能自主地确定自己在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对雇工的剥削实际表现为某种在社会主义公有制限制下的适度剥削的关系,而不具有原来一般意义上资产阶级完整形态的特征,因此,我国私营企业主是一种“非完整形态”的资产阶级[23]。
第六种观点认为,我国私营企业主属于“受限制的”资产阶级,而不是“非完整的”资产阶级。理由是:拿列宁的阶级定义和我国私营企业主相对照,无论从生产资料的占有与支配,还是财富的多寡来说,都没有理由说它属于“非完整”阶级的范畴。但是,我国私营企业主由于是社会主义国家中的资产阶级,其活动范围和发生作用的场所要受到许多限制,而不能得到无限的发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应是“受限制的”资产阶级[24]。
第七种观点认为,我国私营企业主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和建设者。理由是:从发展生产力、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等方面来看,私营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是符合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的;同时,私营企业主在减轻国家的就业负担,增加财政收入,推动经济增长,促进社会稳定,为人们提供多种多样的商品和服务等方面都作出了较大的贡献,据此,我们没有理由把今天的私营企业主等同于过去的资产阶级。事实上,对于中国会不会产生新生资产阶级的问题,邓小平早在1979年就做出了明确的回答,他说,我们“不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确已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条件之后,还会产生一个资产阶级和其他剥削阶级”[25]。因此,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应该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和建设者,这是毋庸置疑的[26]。
综上所述可见,我国私营经济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而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在加强对私营经济的引导、监督和管理的同时,应充分发挥它在促进经济增长和吸纳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私营经济创造一个长期共存、平等竞争、优胜劣汰、共同发展的政策环境,使私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在国民经济总量中所占的份额得到进一步提高。
收稿日期:200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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