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缘社区”犯罪问题及其社会控制_社会控制论文

“边缘社区”犯罪问题及其社会控制_社会控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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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城市农民工的违法犯罪严重地恶化了城市的治安,使之成为城市居民关注的热点和城市管理的难点,甚至阻碍了中国城市化的进程。为此,本文对农民工寄存于城市的特殊形式——“边缘社区”进行研究,从“边缘社区”的形成机制、人群特征、社会环境等角度,对当前其存在严重的犯罪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 “边缘社区”严峻的犯罪状况

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目前,“边缘社区”所在地区的违法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整个城市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并且从目前的状况看,该地区有犯罪人数逐年增多,所占比重逐年增大的趋势。据统计,南京市1993年“边缘社区”所在城郊结合部的暂住人口犯罪人数在该地区全部案犯中的比重已达到50%以上,是10年前的7倍多,最严重地区比重甚至达到70%—80%。同时,人口犯罪率也居高不下,达到8‰,而同年全市总人口犯罪率仅为1.4‰。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数据中,还不包括该地区人员流窜至其它地区作案被处理的人数。另据有关部门统计,1993年上海市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刑事案件作案人数已占总数的70%以上,广东省则占80%以上,深圳市则高达90%。有关数据还表明,“边缘社区”犯罪人员的犯罪特点正在向暴力化、团伙化、智力化发展。由此可见,“边缘社区”的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全国大中城市严重的社会问题,值得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二 “边缘社区”犯罪问题的形成机制

按照社区的结构、规模及其它综合表现,一般将其分为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两大类。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的逐步深入,目前在我国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之间出现了一种新型社区,这种社区大多位于城乡结合部,其成员为来自外地的农民工,他们相对集中地居住在一定的区域内,从事一定的行业,以地缘、血缘为纽带形成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该社区既不同于城市社区,又不同于农村社区,具有独特的社会属性、社会地位、人群特征及地域位置,因此,笔者将这种社区称为“边缘社区”。

目前在我国各大城市中都有这种特殊社区出现,如北京的“新疆村”、“浙江村”,南京的“固始村”、“无为村”等等,他们都是外地民工以地缘、血缘聚居在一起形成的“边缘社区”。“边缘社区”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有产物,“边缘社区”的犯罪现象作为它特殊的“伴生物”与其形成过程、组成结构及人员素质是密不可分的。

“边缘社区”之所以产生,是由于农民在进入城市后,因城市户籍政策及农民的素质等种种原因使之未能融入城市文化、完成城市化进程,而是停留在城市的边缘。这时,由于农民在进入城市后过高的致富期望的破灭,同时,由于其对农村社区与城市社区之间所存在的巨大差异不适应,再加上城市社会对其管理上的弱化,使得在他们身上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尤其是犯罪问题成为必然。

(一)脆弱的心理素质

农民工进入城市大多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来,然而在这个转移过程中,他们形成了过高的致富目标。这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农民进入城市后,在城市丰裕的物质和城市生活方式的刺激下,无形地拔高了其对物质的期望目标;另一方面,农民工受到家乡亲人过高致富期望舆论的压力过大。而当时他们大多从事的是脏、累、苦的行业,无论与城市居民的物质文化水平相比,还是与本群体内的“先富者”相比,都易产生相对剥夺感。这种剥夺心理的任意发展便是导致行为偏差的主观原因。由此可见,由于农民工受中国城市政策、自身文化素质以及人们观念上的限制,使其不能与一般城市居民处于同一层次上进行竞争,从而使其实现个人价值目标的手段无论绝对,亦或相对都是相当稀缺的。于是,一方面价值过高,另一方面实现个人价值目标的合法手段相当稀缺,便使得其借助于非法手段谋取个人利益,成为当事人逃避道德谴责和对抗法律的一种自我解释。

(二)巨大的文化差距

由于农民工身处城市文化和农村文化的交叉地带,两种不同的文化的各种规范之间的差距极易引起激烈的文化冲突。部分农民工仍以原有的文化视觉来对待全新的事物,他们坚持原有的区域文化而拒绝城市文化。因此其行为往往与城市的各种规范格格不入,轻者违反交通规则,破坏环境卫生;重者则触犯法律,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还有另一种情况的存在:一方面,农民工远离家乡,长期生活于城市,从一定意义而言已成为“准城市人”,其对城市文化有一种向往和追求,甚而是一种模仿。另一方面,城市通过各种表现形式将他们拒之于城市文化门外。这样,于农民工身上呈现了一种“文化真空”,这便为违法犯罪亚文化留下了生存的文化空间。

(三)弱化的管理系统

“边缘社区”的人员来自农村社区,农村的环境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犯罪的产生,如居住分散,宗族血缘关系约束等等条件,它们往往不利于犯罪的发生。当农民工进入城市后,面对的是完全陌生的环境,传统的社会约束力被解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松散、冷漠。这时,他们脱离弱化了同原来所属群体的联系,但又没有同新的群体建立起牢固的联系,从而出现了过渡阶段所特有的社会联系过于松驰的状况,这将必然伴随着社会道德规范的某种危机;新的通过职业划分的群体没能及时提供调节个人欲望和行为的群体道德规范;同时社会整体层次上传统的集体意识破坏殆尽,却没有形成社会共享的新价值观和信仰体系,这样整个社会丧失了调节各群体之间关系的最高层次上的一致意见,从而使得制订控制群体间冲突的一般规则失去了依据[①],这时,个人意愿不再受公共规范的制约,社会听任个人志向的发展[②],社会中的个人没有一种确定统一的标准原则可循,心理承受能力差,个人行为呈现明显的“失范”状态。“边缘社区”严重的犯罪问题便是“失范”现象的一种体现,要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必须全面坚持社会规范的调节,必须加强社会控制。而事实上,当前城市对“边缘社区”的社会控制的确薄弱。

城市对其“村片”的管理主要有这样几种途径:1、由当地公安机关对农民工的身份证件、流出地许可证等进行定期核查,对符合暂住条件的有关人员给暂住证,同时对出租私房户进行登记,实行人员的定点管理。2、由有关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如对申请从事收旧业的人员进行审批,并核发有关证照。3、由农民工所在该地设立的“办事处”进行管理,开展区域性经济联合与技术协作,组织劳务输出,加强劳务管理等。但从目前的管理状况看,综合管理系统并未发挥出应有的效果;大多数农民工并未领取营业执照,而属于违法经营;行业管理的失控使得一些收旧站成为收购、销赃的窝点。因此,目前对农民工的管理实际上处于由公安部门独撑局面的状态,但由于管理面过宽,人员过多,基层警力有限等原因,往往是力不从心,管理陷入被动状态,从而给违法犯罪活动以可乘之机。

三 “边缘社区”犯罪问题的社会控制

“边缘社区”出现的犯罪问题是我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跃迁过程中产生的转轨性社会问题,国内一些学者对于流动人口的犯罪问题曾提出多种控制理论,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往往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尤其对于“边缘社区”的犯罪控制缺乏适用性。笔者认为“边缘社区”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城乡身份制度对农民的城市化进程所产生的障碍,要解决好其犯罪问题必须首先从逐步改革身份制度入手,同时辅以经济手段,强化对管理资源的控制,并通过发挥社区控制的作用以实现有效的社会控制。

(一)改革城乡身份制度

我国当前的城乡身份制度是长期以来在强有力的行政控制下形成的,目前世界上只有极少数的几个国家实行类似我国的户籍制度,这种制度的存在基本上切断了城乡之间的社会流动,使得城乡人口的空间与社会位置具有很高的稳定性,从而使城乡社会成为相对封闭的二元结构。随着城乡市场的发展,城乡都出现了可以自由流动的资源,这时处于较低地位的农民具有转换角色与身份的强烈愿望,但现实的户籍制度的屏障挡住了他们前进的道路,原有身份与对新职业、新居住地的追求之间的矛盾使得他们在城市边缘徘徊。这时如果一味地由某些强制性的力量把人们固定在某种位置上,以先赋与承袭的形式接收某种角色与身份,那么只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个人以减少投入或参与的方式,消极地反抗社会的不公平;二是个人以扭曲或越轨的方式,谋取一定的利益与地位。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继续保持城乡隔绝体系,既不利于城乡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在对户籍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出现城市人口骤增,城市压力过于集中的现象,可以采取逐步放开的政策。对于“边缘社区”人员可规定在城市中暂住达三年以上,在此期间无违法行为,有一技之长或固定职业的人员,经审批可将其户口转入城市。通过诸如此类一系列的措施,可以在解决当前户籍制度所处的二难困境的同时,通过确定一定的目标,促使暂住人员自觉守法,提高自身素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犯罪问题产生的制度结构性因素和人员素质因素。

(二)增强管理体制的权威性

社会交换理论认为,权力产生于资源的不平衡交换过程,当社会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所需要的资源加以垄断时,拥有资源的一方便获得了权力。要实现社会管理控制,就必须获得权力。当前,在对“边缘社区”的某些方面存在失去有效管理控制导致犯罪问题严重的现象,便是社会控制弱化的表现,要维护社会控制的权威性,则必须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政策、规章制度等来加以实现。目前,针对“边缘社区”的情况,制定适应性的法律、法规成为当务之急。在有关法律出台之前通过制定有关政策以加大社会控制的力度尤为重要。针对“边缘社区”人员希望在城市内长期居住的特点,规定其在进入城市后三个月内必须到当地公安部门进行登记,超过三个月仍未登记的立即予以驱除;在进行登记的同时,要求每人需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在一定期限内如发现有违法行为发生,除对其进行依法制裁外,同时将其押金予以没收;若三年内无任何违法行为,则将押金全部退回。

(三)发挥社区控制的作用

由于“边缘社区”人员具有独特的聚居特点,人员相对集中,居住地相对固定,因此强化社区控制是减少“边缘社区”人员发生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在社区内控制犯罪有以下几个有利条件:1、具有加强防范、堵塞漏洞、减少犯罪行为实施的条件和机会。2、有利于犯罪控制的层次化。在社区内可以设立区、街道、居民区三个层次负责,公安专业力量和社区群众力量相结合的社区控制系统,实现社区治安的综合治理,达到防范和控制犯罪的目的。3、有利于实现人员的定点控制,预防犯罪。可以充分发挥社区内非正式组织的作用,通过协调社区内的各种矛盾,同时确定重点防范对象,从而在社区控制中,争取主动权。4、采取现代化的控制防范技术便于操作。通过建立封闭式、庭院式管理,安装报警器等综合性防范手段有助于增加社区人员的防范意识和安全感。5、有利于处理好“打”和“防”的关系。在社区开展一系列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可以提高社区人员的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如在社区内召开现场会,公开处理违法犯罪分子,在教育人民的同时达到震摄犯罪的目的。

注释:

①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45页。

②[美]刘易斯·A·科瑟:《社会学思想名家》,中国社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50页。

③宋林飞:《观念、角色、社会结构的三重转换》,载《江海学刊》1994年第2期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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