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期城市民族关系的发展趋势_民族问题论文

论新时期城市民族关系的发展趋势_民族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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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人口大量地流入城市,如今2亿多农村人口在各级城市打工经商,其中不乏少数民族人口。据不完全统计,在城市流动的少数民族人口达1000多万人。①少数民族人口大量进入城市,不仅加速了城市居民的多民族化,丰富了城市文化的多元色彩,使城市日益成为各民族人口相互交流、相互碰撞的热点地区,涉及民族方面的许多问题都发生于城市,如东南某省2008—2010年发生民族方面的各类纠纷矛盾中,80%以上在城市。②随着城市少数民族人口的迅速增多,民族互动明显,使城市民族问题(主要是民族关系问题)变得愈益复杂多样,城市已经成为一个影响民族关系的敏感地区。

一、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城市多民族化

我国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城市的出现也比较早,其时间可追溯至夏商时代。自秦汉以后,随着封建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城市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但是,进入近代以来,由于封建主义束缚和帝国主义的侵略掠夺,中国城市发展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城市化水平只有10.6%,而当时世界城市化平均水平达29%,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城市化水平早已超过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迅速,城市建设不断得到发展。但是,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工农业生产相对落后、经济基础薄弱及与城市化相关的政策、制度等原因,城市化进程起伏徘徊,到1978年城市化水平仍低于18%。随着我国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政策,城市发展迎来了“黄金时代”。

改革开放后,我国工农业生产迅速发展,经济基础日益增强,城市化进程随之加快,不仅城市数量急剧增加,而且现有城市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例如,1978年,我国城市共有193个,到2007年底达到655个,1979—2007年间年均增长15.9个;此期间,大城市数量发展较快,1978年50万以上人口的大城市有40个,到2007年增至237个,1979—2007年间年均增加6.8个。其中,100万以上人口的特大城市1986年为23个,2007年猛增到131个;20万—50万人口的中等城市由1978年的60个增加到2007年的150个;20万人口以下的小城市由1978年的92个增加到2007年的268个。随着中国城市数量增多,规模越来越大,城市化率也呈现出逐渐提速发展之势。例如,1978年到1998年间,城市化率由17.92%提高到33.35%,年均提高0.77个百分点;从1998年到2007年,城市化率由33.35%提高到44.94%,年均增长1.11个百分点。据预测,2020年中国的城市化水平将达到60%左右,如果届时全国总人口达到14.7亿,中国城镇人口将是8.4亿。③

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居民的多民族化现象日渐突出。过去,我国城市的少数民族除一些世居民族之外,大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通过工作调动、大学毕业生分配、军队转业等政策因素而定居城市的。上世纪80年代以后,除这种政策因素继续存在以外,一方面随着城市化步伐加快,一些大城市的高科技产业和新兴的卫星工业城市引来不少新移民,其中不乏少数民族。例如,上海航天业就有包括10多个民族的160多名少数民族科技人员,上海宝山钢铁公司也有近1000名来自东北和湖北、四川等地的满、回、朝鲜、锡伯等10多个少数民族的企业骨干;④广东惠州市格林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有2000多名员工,其中420人是少数民族。⑤

另一方面,上世纪80年代以来,长期生活在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得益于改革开放政策,他们摆脱封闭,走向开放,以经商、务工等形式纷纷到广东、上海、北京、海南、浙江等东南沿海城市里“安营扎寨”。据初步统计,上世纪80年代末,在北京经商的新疆维吾尔族、东北朝鲜族就有几千人以上;北京每天100多万流动人口中至少十分之一以上是少数民族人口。这种情况在天津、上海、广东、福建等地区也都出现。⑥我们在许多城市的大街小巷中,不难发现东北朝鲜族的风味小菜、新疆维吾尔族的羊肉串、西藏藏族的各种中药材和西南苗族的镀银首饰及各种民族风味的饭馆。

进入21世纪,城市少数民族人口增速加快。例如,近几年广州、宁波等一些东南沿海城市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每年以20%以上速度增加。⑦2010年,广东东莞市由青海、新疆等地回族、维吾尔族群众开设的拉面店有1200多家,比2005年翻了一番。⑧青海化隆县总人口20多万,2011年化隆人在全国205个大中城市开设拉面馆,拉面馆数量达到11万家,从业人员达6.9万人。⑨

不仅如此,随着城市少数民族外来人口的增多,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聚集分布的现象也比较明显,出现了少数民族相对聚居的街道社区等。例如青岛西元庄社区、宁波芝兰社区、南京健园社区、南宁银海社区、昆明顺城社区等。

随着人口流动,城市少数民族人口日益增多,城市居民的多民族化现象日益明显,在城市里已呈现出多民族、多元文化的发展趋势。我国城市居民的多民族化趋向,主要表现于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城市少数民族成分越来越多。过去,许多城市中少数民族成分不多,改革开放后这种局面逐渐被打破,随着少数民族人口大量流迁,城市少数民族成分日益增多,还出现许多55个少数民族成分齐全的城市。例如,1949年,北京市少数民族成份有38个,1982年达54个,到1990年成为少数民族成份最齐全的城市,全国55个少数民族均可在北京找到;1951年,上海市少数民族成份只有11个,到1990年达44个,“五普”时有少数民族52个,如今55个少数民族齐全;1981年,深圳市少数民族成分12个,到“五普”时达54个,2008年55个少数民族齐全;广州市开始只有几个世居民族,如今也变成55个少数民族成分齐全的城市。此外,许多城市的少数民族成分增多,如1982年武汉市少数民族成份33个,到“五普”时有49个;青岛市1982年少数民族成分有26个,2009年增至50个;1990年,南京少数民族成份42个,到90年代末增至51个。

第二,城市少数民族人口增长速度明显快于汉族人口。2005年底,北京少数民族人口是71.8万,与2000年相比,增长了13万,增长22.1%,年均增长率为4.1%,超过同期常住人口2.4%的年均增长率;1982年,武汉市少数民族人口2.4万,到1990年达3.8万人,此间少数民族人口增长率为56.4%,而汉族人口增长率只有17.3%;青岛市自1982年到1990年的8年间,汉族人口增长率为9.3%,而少数民族人口增长率则为43.8%。1982年,深圳市少数民族人口只有372人,2000年增至224688人,到2010年已达755664人。城市少数民族人口的迅速增多并不是因为人口自然增长,而是缘于人口的机械增长,即主要原因是少数民族人口的流迁。

第三,非户籍少数民族人口逐渐多于户籍人口。随着少数民族人口大量进入城市,在各级城市少数民族人口中,非户籍少数民族人口逐渐成为所属城市少数民族人口的多数。据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广州市少数民族人口近64万,其中非户籍少数民族人口约56.7万多人,而户籍人口只有6.3万多人,不足少数民族总人口的10%;深圳市少数民族人口75.6万中,户籍人口仅为5.2万人,非户籍少数民族人口占90%以上;上海市少数民族人口27.6万人,其中非户籍人口17.8万人,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64.4%;宁波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以年均20%以上的速度递增,2010年达31.8万人,占全市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89%;青岛市50个少数民族成分,户籍人口3.3万,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近20万。

第四,非民族地区城市的少数民族人口所占比例增多。1982年,市级城市的少数民族人口约574万名,为当时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8.4%。而据国家民委的不完全统计,1997年市级城市的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20%。其中,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流迁人口分布于中心城市和东部大中城市的现象日益明显。2010年,仅广东省城市外来少数民族人口就达200万名。

第五,城市的异族间通婚,主要是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通婚现象明显增多。在民族地区,各少数民族都有相对集中的村落,加上本民族固有的传统的民族内部婚姻习俗与规范,跨民族通婚在某种意义上是行不通的。而在城市及少数民族杂散居地区,民族内婚遇到困难,异族间通婚主要是少数民族与汉族的通婚日益增多。据广州市满族联谊会1990年统计,全市满族人口1178户,其中夫妻双方均是满族的家庭有49户,只占总户数的4.6%,而夫妻双方不属于同一民族的家庭有1129户,占总户数的95.4%。⑩此外,西南少数民族妇女嫁入东南沿海地区的情况日益明显。例如,至21世纪初,江苏省新增加的10万少数民族中,相当部分是从云、贵、川等边远地区婚嫁的少数民族妇女。南通市现有少数民族15716人,其中80%以上的少数民族家庭户属于婚嫁;常州市少数民族有1195户,其中外省婚迁户1037户;盐城市少数民族中妇女增加到10564人,占少数民族人口的78.24%。(11)

第六,城市文化的多民族性特点也愈益明显。少数民族人口从民族地区乡村流迁至城市,一方面他们更加主动地吸收和适应城市主流文化,同时他们也把各自民族的传统文化传播于此,不仅为城市文化增添光彩,使之更加丰富多彩,而且也更加显现出城市文化的多民族性。

二、城市民族关系动态

目前,在我国各类城市中,少数民族居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加起来不下1000万人。其中,大部分流向东南沿海和中部地区经济发展较快的大中城市,这些城市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许多城市的非户籍少数民族人口超过户籍人口。

城市少数民族人口中,具有知识分子数量多、民族代表人物和知名人士相对集中、分布行业多、社会联系广、与本民族地区有密切联系等特点,他们占本民族和所居城市人口中的比重虽然不大,但其作用绝不可忽视。而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数量的快速增长,为城市民族关系带来更多的不确定因素。纵观我国城市民族关系,其主流与业已建立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相一致,各民族之间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建设自己的城市已成共识。

然而,城市作为各民族人口频繁接触的一个交汇点,不同民族的不同文化、不同传统在相互碰撞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矛盾和隔阂,如果重视不够或处理不当,就有可能造成民族关系的不和谐以至紧张。那么,哪些因素会影响城市民族关系呢?可列举如下几个方面:

1.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关系问题。在城市汉族人口占绝大多数,而少数民族人口数量不多且居住分散。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人口数量上的悬殊对比和居住特点,一方面使少数民族可能存有对汉族的戒备心理,另一方面使少数民族的民族特点和正当权利容易被忽视,还有汉族有意或无意中流露的对少数民族的歧视行为等,这些都有可能造成民族关系上的一些不谐音。

2.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断增多,他们具有的一些民族特点和不确定性更容易引起矛盾和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少数民族青壮年走出偏僻的乡村、山寨,纷纷涌入城市,从事经商、务工等活动,形成一支少数民族人口流动大军。这些进城经商、务工的少数民族人员,保持浓厚的本民族文化传统的同时,又最直接、最频繁地与当地文化接触碰撞。他们不仅与同一城市的本民族成员和本民族地区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与其它城市的本民族成员也有广泛联系。他们处在引发城市民族关系问题的最活跃、最敏感位置上。近些年城市发生的影响民族关系的事例,许多都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相关。此外,这些非当地户籍少数民族人口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限制,他们在城市适应与融入中遇到更多的问题与困难,如果处理不当也会影响城市民族关系的正常发展。

3.民族意识有所增强。在汉族的汪洋大海中,进城少数民族人员的民族认同感得到加强,他们之间即使原来素不相识,只要是同一民族就会倍感亲切,关系自然会接近,这种民族内聚力使同一民族之间的连带感和民族自我意识得到加强。在城市,少数民族人口处于更少数,他们民族意识往往表现得更强烈,出现问题往往更容易激化。民族意识可以说是“双刃剑”,如果引导不当,就有可能出现过分强调民族特点、民族利益,忽视或损伤全局利益的狭隘民族主义倾向,这不仅不利于民族发展,而且会给民族关系带来负面影响。

4.世居少数民族与新迁入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城市里一些少数民族是世居的,他们在城市或城市边缘形成了一定的聚居点,如北京市的牛街、天津市的红桥区、郑州市的管城区等,他们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由于受特定的历史、社会等条件的限制,相对低于当地城市的平均发展水平。而迁入的少数民族成员大都是以工作调动或大学毕业分配等形式移住城市的,故从职业上、文化素质上及生活上均优于世居少数民族。这种状况,容易使世居少数民族成员产生不平等感及自卑感,成为影响民族关系的不确定因素。

5、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问题。中国共产党为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制定实施了正确的民族政策。实践证明,什么时候做好民族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民族关系就顺利发展,否则就导致民族关系的不协调或紧张,城市民族关系亦如此。

种种迹象表明,近些年在城市影响民族团结和民族关系的不稳定因素有所增多。一些过去未曾出现或不显露的民族歧视、民族摩擦事件时有发生,民事纠纷的民族问题化倾向也比较突出。当前,涉及城市民族关系的事件主要表现如下:一是以少数民族为题材的出版物、影视作品及宣传报道不够慎重而出现的贬低或歪曲、侮辱少数民族历史或形象的话语和图像事件;二是不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而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问题;三是一些城市里出现的对少数民族的歧视性行为引起少数民族的不满行为;四是与少数民族相关问题的处理不公而扩大事态的问题;五是城市少数民族房屋拆迁中的问题等。而这些问题许多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相关。

据国家民委民族研究中心的一个研究报告,2000年以来发生的影响城市民族关系和社会稳定的大小事件中,80%以上都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相关。这些事件按不同类型分:属于管理不当引发事端的占20%,属于不服管理而引发事端的占47%,属于利益纠纷引发事端的占15%,属于社会治安及刑事犯罪的占8%,属于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而引发事端的占7%,因新闻和文艺作品伤害少数民族感情而引发事端的占3%。(12)

可见,城市人口多民族化增加了民族之间交往和联系,但不同民族之间和不同文化之间的碰撞和冲突也会增多。而城市具有的人口集中、影响力大、传播媒介发达、扩散力强等功能,使城市民族关系问题更具有多发性、敏感性和波及性。

三、城市民族工作中的软肋

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是解决城市民族问题,维护城市民族关系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证。党和国家重视城市民族工作,针对新时期城市民族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实施相关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发展和巩固城市民族关系奠定良好的基础。

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城市民族关系协调工作的重要内容。党和国家对此十分关注,加强城市民族工作,把解决杂散居地区民族问题和城市民族问题的有关立法工作提到政府的议事日程,并于1993年发布施行《民族乡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城市民族工作有法可依,这为城市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证。许多城市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权益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定了一些政策和措施。如上海市制定了《关于加强外来流动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处理外来流动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员各类纠纷的预案》,武汉市制定了《关于加强对进入本市经商的边疆少数民族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来汉经商少数民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哈尔滨市制定了《哈尔滨市民族工作若干规定》和《哈尔滨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等,就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管理和维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做出了规定。

应该肯定,涉及民族方面的一些问题发生后,城市有关部门一般都能够遵循党的民族政策及时给予解决。但从一些事例看,有关部门处理此类问题过程中所抱的态度和一些做法令人担忧。其主要问题是:

(1)不懂得民族政策,对民族问题把握不准,遇事不知如何是好。在城市除了民族工作部门外,其他部门的办事人员普遍缺乏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与党的民族政策的学习和掌握,遇事不能自主地按民族政策和法律原则处理,而被动地请民族工作部门出面处理,以至流行在处理与少数民族成员相关的问题方面“民委是消防队”、“民委比公安还行”的说法。这表明,城市民族工作不是处于一种常态之中,影响城市民族问题的及时解决。

(2)怕麻烦或推卸责任。城市有关部门及人员在处理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相关问题时,普遍存在怕麻烦情绪,抱着一种“惹不起,却躲得起”的想法。他们只求自己管辖地区和部门的安宁,只要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在自己管辖地区制造麻烦就行。而对已发生的问题,以尽量满足少数民族成员提出的要求(括一些过分的要求)来简单地平息事件。其结果,助长了一些少数民族成员“闹中取利”的不良做法,损害了少数民族形象,影响了城市民族关系的顺利发展。

(3)处理同类问题时,对少数民族和汉族所采取的态度及做法截然不同。如,处理同样的流动商贩随地摆摊问题,对待汉族就可以强行执行,甚至态度上有所粗暴;而对少数民族人员却不敢大胆地依法执行,唯恐惹麻烦。由于城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的问题不敢依法执行公务,一些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摸准这种情况后就更加我行我素,出现一些聚众闹事、追打执行公务人员的现象,某城市甚至发生过一些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聚众公开冲进派出所抢走依法拘留的不法分子的事例。

可见,在城市涉及民族工作中存在的上述倾向,非常危险,它阻碍城市民族工作的顺利展开,其造成的后果往往是削弱城市民族工作,助长一些少数民族成员的“特殊感”,为城市民族关系留有严重隐患。

四、城市民族关系发展趋势及对策

在我国,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少数民族人口还会不断增加,各民族间的交往和联系愈益频繁和密切,民族互动现象将更加明显,这表明城市民族关系发展趋势也将是多元的。具体地说:

第一,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促使城市居民多民族化现象愈益突出,城市日益成为各民族成员之间的主要交汇点和民族关系问题的主要引发区,城市民族问题将变得越来越复杂多样。

第二,城市少数民族人口日益增多,而各民族之间在广泛联系、交往过程中,加深相互了解,并在互相理解、互相包容、互相尊重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

第三,城市作为一个各民族的“大熔炉”,随着民族间相互影响的加深和异族间通婚现象的增多,各民族之间共同性因素逐渐增加,各民族文化有可能被统一的城市文化所吸收和涵化,民族之间的界限逐渐淡薄,民族特点出现趋于减少、淡化的趋势。

第四,在城市民族关系发展中,各民族之间相互适应、相互涵化和友好相处虽然占主流,但是不同民族之间和不同文化之间的碰撞、冲突现象也会时有发生。如果处理不当,会给民族关系带来不良影响,造成民族关系之裂痕。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更加深入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少数民族人口流动将更加频繁,而城市作为不同民族和各种文化的主要交汇处,是民族关系问题的主要引发区,城市民族工作变得愈来愈重要。对此,我们应有足够的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努力构建和谐的城市民族关系。

对策之一,在城市各类学校开设民族常识课,在政府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定期举办民族常识讲座等,普及民族基本知识,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通过各种宣传教育,使各民族成员了解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中国各民族基本情况,懂得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是由各民族共同创立和建设的,只有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原则,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才是我国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唯一道路。

对策之二,在城市民族工作中,一方面提高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正确把握民族政策尺度,不能因为事件涉及少数民族成员而不敢放手解决,应该就事论事,该怎么解决就怎么解决。姑息迁就对平息当时事件也许有用,但不可忽视其所埋下的民族关系隐患。另一方面,加强法制教育,宣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各民族成员之间要互相尊重,树立民族不分大小、强弱都一律平等的民族平等观,尤其让少数民族群众在心理上摆脱“我是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应受特殊照顾”等“特殊”感,使其认识到强调民族平等并不是以某一民族的不平等来实现另一民族的平等,努力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的公民意识。同时,要警惕一些少数民族成员时常以“民族问题”为由聚众闹事的倾向。

对策之三,要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在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由于受语言、素质等方面的障碍,他们所遇到的问题与困难相对更多。鉴于此,各地政府部门,尤其是民族宗教管理机关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应该提供相关政策和条件,提供优质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们经营活动、生活及信仰等方面的需求,为他们城市适应与融入创造条件。此外,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丰富城市文化和促进城市发展方面所起的积极贡献的宣传,开展多民族、多文化和谐相处教育,努力使城市居民消除对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歧视观念,促使城市居民对他们的认同,实现城市与少数民族人口的相互适应。

对策之四,要加强沟通,主动与外来经商务工的少数民族成员交朋友。各级城市政府官员应走出政府机关,主动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接触交流,了解他们的困难和需求,在合理的范围内尽量给予解决,尽量提供特殊政策和良好服务。这有利于打破少数民族成员心理上的隔阂,有利于民族之间的交流和团结,促进共同发展繁荣。

对策之五,要进行深入认真的调查研究,把握城市民族关系发展脉络,及时研究制定解决城市民族关系问题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措施,建立和健全协调城市民族关系的新体制,保障城市各民族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①张建松等:《让外出务工和学习的1000万少数民族群众尽快融入城市》,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2/11/c_121065171_3.htm

②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全国城市民族工作座谈会交流材料汇编》,2010年12月,第61页。

③朱铁臻:《改革开放与中国城市发展》,http://www.chinacity.org.cn/csfz/csjs/44631.html

④李德洙主编:《都市化与民族现代化》第159页,中国物资出版社1994年。

⑤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gn/2010/12-13/2718223.shtml

⑥沙之沅:《在中国都市人类学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中国都市人类学通讯》1992年第1期第15页。

⑦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全国城市民族工作座谈会发言材料》,2010年12月,第14、18页。

⑧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gn/2010/12-13/2718223.shtml

⑨吕锦武:《拉面经济生意兴“隆”》,《西海都市报》2011年10月27日。

⑩转引自徐钢泓:《中国东部的城市化和西部少数民族的涌入》,《民族工作研究》2000年第3期,第40页。

(11)许新民、刘邵英:《江苏省迁入少数民族群众贫困状况及对策》,《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第40页。

(12)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中心:《城市民族关系现状及对策研究》,民族出版社2006年11月,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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